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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B24155-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

講解人:趙靜ax:02224375353zhaojingwei@電動摩托車標準宣貫會主要介紹內容一、標準制定目的及工作背景介紹二、標準起草制定總體情況說明

1、標準起草制定過程 2、標準制定的總體原則

3、標準的主體框架三、標準內容總體說明四、標準主要條款理解一、標準制定目的及工作背景介紹能源危機及環境惡化的之間的矛盾,促進了車輛電動技術的發展隨著電池、電驅動技術等相關技術的不斷成熟發展,以及社會對能源問題的關注,近年來在各類車輛產品上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同樣這些技術也逐漸應用到摩托車上,成為電驅動的電動摩托車,電動摩托車不消耗燃油,不存在排放、運行噪音低,成為摩托車中具有發展前景的一類電動摩托車較之電動車更便于產業化,隨著電動摩托車產品的研究開發不斷深入,就需要相應的標準來規范和引導,同時車輛產品管理對標準提出需求為使標準制定的合理既便于操作,電動車輛分委會與摩托車分委會聯合相關單位成立標準制定工作組。在國家發改委的指導下,工作組共同開展標準的制定工作工作組成員由電動車輛和摩托車兩個專業的人員組成,標準制定內容即要針對電驅動的特性提出要求,還要符合摩托車生產企業以及產品的應用二、標準起草制定總體情況1、標準起草制定過程2007年國家標準制定計劃下達,計劃號為:20070715-Q-303,該標準制定為強制性國家標準2006年6月29日-30日工作組在天津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標準框架和主要++內容構成,開始標準的制定工作。2006年9月8日-9日在上海召開第二次標準討論會,對形成的標準草案進行討論,國家發改委產業政策司領導出席會議并作指示2006年10月8日-9日在無錫召開第三次會議,召開電動摩托車標準研討會及標準討論會2007年1月30-31日,對整車的5項標準進行統稿,確定了最后的征求意見稿,發工作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標準起草期間針對標準關鍵內容以及標準的可操縱性等分別進行試驗驗證。2007年5月,工作組及相關領導在北京召開工作組會議,對標準征求意見反饋的意見進行討論,統一意見,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2007年6月,發改委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標準的匯報預審會,溝通各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2007年7月23日-24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其電動車輛分委會、摩托車分技術委員會的部分委員組成標準審查組,審查通過該標準。國家發改委產業政策司,工業司和國家標準委工業一部等主管部門領導以及標準起草工作組成員出席會議。標準起草組根據審查會確定的修改原則,對標準進行了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報批標準報批后,國家標準委組織了標準的溝通會和相應的試驗工作,該標準于2009年6月25日批準發布,2010年1月1日實施。2、標準制定的總體原則標準所規定的內容看,屬于強制性標準范疇。但標準最初考慮以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但從車輛使用的安全性考慮,國家標準委以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計劃下達,因此該標準以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實施。針對電動摩托車動力電池、高電壓系統等特點,確定標準內容,對國內電動摩托車產品提出最基本的安全保障要求。標準中高電壓系統的安全要求,考慮成本節約,針對高電壓部件提出不同的安全設計要求,保證用戶使用安全。保證電動摩托車與傳統燃油摩托車不同的特殊功能方面的操作安全要求3、標準的主體框架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要求

一般要求

電器要求

機械安全要求

標志和警示語試驗方法說明書要求三、標準內容總體說明● 標準主要針對驅動源不同,從安全方面考慮規定標準的內容。例如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因此在其電動摩托車的整車結構上要考慮高壓電安全的設計、以及防護措施、同時考慮蓄電池安全、充電安全等;同時因驅動方式不同還要考慮與傳統燃油摩托車不同的機械安全要求、使用安全要求。

電安全要求 1、電動摩托車是靠大電流支持其正常工作,電子電路是大功率電器,當其發生故障(短路或過載)時,可能使電器成為潛在危險(發熱、燃燒),或在其發生故障的瞬間,本身就可能是危險源(電火花引爆電池箱中積存的氫氧等氣體)。因此標準中對電池箱的散熱通風;防止氣體聚集;設計上應有斷路器,保證在出現故障時能夠斷開電路連接提出要求。2、觸電防護要求:雖然上面對車輛電安全設計上保證要求。但標準中同時規定如果車輛出現故障,防止觸電的措施。本標準規定了帶電部件以及外露可導電部件的觸電防護要求。

3、因車輛需要外接充電,本標準規定了車輛與充電電源連接時的安全要求。機械安全對區別于傳統燃油摩托車的機械安全方面規定了要求。例如:“可行駛狀態”提示信號。因電驅動車輛沒有發動機怠速,即沒有聲音提示。只要電源接通,踩到加速踏板,車輛就起動,很容易在無意識的情況下造成誤操作,因此必須有提醒裝置。提示駕駛員或相關人員在這種情況車輛可以運行。另外電動摩托車電量完全消耗掉后,車輛會立即停止行駛,這樣在路上行駛時會造成很大的危險。因此標準必須規定,車輛設計上要保證有最低電量顯示,以提示駕駛員,保證車輛駛離道路危險區域。●試驗方法

對應要求提出了試驗一般條件、絕緣電阻、耐電壓試驗、耐水測試的試驗方法。●說明書 本標準為安全標準,該章節的說明書規定的并不是說明書怎么編寫,而是針對電動摩托車的使用特性,特別是安全要求,強調在說明書中必須要有的規定。說明在使用該類產品時使用者應特別注意的地方,以保證車輛安全及使用者的安全。四、標準主要條款說明標準名稱:按照摩托車標準體系標準名稱定為《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電驅動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特殊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包括兩輪和三輪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定義,是大家最為關注的,本標準沒有定義,而是直接引用GB/T24158-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中規定的定義規范引用文件 與已有標準規定內容一致的直接引用該標準,本標準中不再重復敘述。不帶年代號的引用標準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主要采用GB/T19596《電動汽車術語》,GB/T5359.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車輛類型》標準規定的術語。本標準的專用術語只列出一條“電器”電器electricalappliance電動機及其控制器組件、動力蓄電池組件和充電組件等的統稱。條文理解:該術語不是指通用的“電器”概念,統指整個電系統。是為了本標準整體結構簡潔,敘述方便,特意規定的術語,該術語和定義只適用于本標準。

要求(本標準的主體內容)4.1一般要求4.1.1~4.1.4,共4條條文說明:本章節條款主要是對車輛設計時,提出的一些定性的規定4.1.1條:強調電動摩托車區別于傳統摩托車,需要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特殊要求;但電動摩托車首先是摩托車產品,要滿足摩托車相關的安全標準要求,缺一不可,而不單純滿足本標準就可以了。4.1.2~4.1.4條:定性規定了保證車輛設計時避免高電壓電器、動力電池安裝等可能引起的火災、觸電的安全要求。。4.2電器要求

4.2.1~4.2.6,共6條 —4.2.1動力蓄電池 —4.2.2帶電部分的觸電防護 —4.2.3外露可導電部分的觸電保護 —4.2.4與充電電源連接要求 —4.2.5過流保護裝置 —4.2.6電動機過載保護條文理解:本章節為主要內容,規定了整車結構中所有的與電相關的安全要求。4.2.1動力蓄電池

條:首先對動力電池自身安全提出要求;同時對電池在整車上的安裝位置提出要求,但標準中并未對車輛的具體結構進行限制。

條:規定動力電池以及整個動力電路系統要設有保護裝置,保證車輛在出現過流、欠壓、過充電、短路等故障情況下,該裝置能夠自動斷開連接電路,起到保護作用。該保護裝置的響應時間根據制造廠對不同車輛設計的自身參數確定安全的響應時間,標準中未作統一規定,避免限制車輛的設計。4.2.2帶電部分的觸電防護

帶電部分定義:正常使用時被通電的導體和導電部分。本標準為了避免過度防護造成的車輛成本提高,又能夠保證必要的觸電安全防護,本部分將標稱電壓劃分為36V(DC)和12V(AC)。 該值為我們國家的安全電壓,低于安全電壓的按照安全電壓的有關規定執行,該標準不做要求。。對于標稱電壓高于36V(DC)和12V(AC)的應有基本絕緣或加以隔離密封以防止直接接觸。同時本章對絕緣材料、絕緣保護、密封形式和強度等作了規定;并規定了所有電器的設計、安裝應避免相互摩擦等、防止絕緣失效等。本章節共6條規定。

直接接觸定義:人或動物與帶電部分的接觸。

基本絕緣定義:帶電部分上對觸電(在沒有故障的狀態下)起基本防護作用的絕緣

4.2.3外露可導電部分觸電防護

外露可導電部分定義:按照GB4208《外殼防護等級(IP碼)》規定,可以通過IPXXB試指觸及的可導電部分。(本標準只對觸電方面的防護規定了B級) (B級表示手指接近,試驗用直徑12mm,長80mm的鉸接試指與危險部件必須保持足夠的間隙,試驗用力為10±1N) 本節將標稱電壓分為36V(DC)和25V(AC)。對于低于上述數值的本標準中不做要求。 因外露可導電部分正常情況下不帶電,故障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帶電體,因此,電壓值相應提高,可降低產品成本,其值的設定主要參考電動汽車標準及臺灣電動摩托車標準規定。本節共6條,也是本標準重要內容。

重點條款說明:

條:絕緣電阻值說明:電動摩托車屬于露天運轉電器,雨淋和受潮都會造成電器的不安全,必須保證絕緣電阻值在安全范圍內。標準最初制定時考慮不同車輛采用的電壓不同,絕緣電阻值采用1kΩ/標稱電壓計算總的絕緣電阻值,但經過多次會議討論,最終采用固定值2MΩ,既可滿足要求。實際測量中確實是如果絕緣效果好,絕緣電阻值均很大,超過2MΩ;如果絕緣有問題肯定低于2MΩ。

條:規定了電器電路耐壓要求

條:規定了防水要求同時標準第5章規定了相應的測試方法4.2.4電動摩托車與充電電源連接要求

條:強調設計上保證,車輛在與充電器連接充電時,按照正常的啟動程序車輛不能夠啟動行駛。

條:與充電電源連接的系統中可能帶電的部件,在任何操作情況下均應有適當的防護裝置,以防止直接接觸。4.2.5過流保護裝置4.2.6電動機過載保護4.2.5~4.2.6主要是對車輛出現故障,對車輛自身的保護,防止車輛損壞。4.3機械安全要求 主要規定了車輛起動以及行駛和停車的要求。 重點說明:

條均強調信號裝置的重要性

條:主要強調“可行使狀態”信號裝置的重要性。因電動摩托車為純電動啟動,沒有發動機啟動和怠速聲,只要接通電源,踩加速踏板就可以行駛且速度快,很容易發生誤操作。因此標準規定要有明顯的光或聲信號提示車輛處于“可行駛狀態”

條:強調了動力蓄電池的剩余電量信號裝置(聲或光信號)的重要性,且要滿足標準中規定的要求。(剩余電量值由制造廠規定) a)能夠使電動摩托車通過其自身的驅動系統使其行駛至少3km; b)如果動力蓄電池作為輔助電路的直接電源時,其最小的剩余電量應能為照明系統提供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所需的電量(例如:轉向、晚間必要的照明)。條款說明:電動摩托車電量消耗完后,車輛會立即停止。因此必須規定,車輛設計上要保證有最低電量顯示,以提示駕駛員,保證車輛能夠駛離道路危險區域。標準討論過程中代表一致認為電動摩托車重量較大,如果沒電,推到能夠充電的地方,難度較大,因此,希望規定的車輛設計的最低電量提示時車輛至少能夠行駛3km。

如果電動摩托車裝有在緊急情況時(例如:某部件過熱)可限制其性能的裝置,其動作時應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通知電動摩托車使用者。 該條目的也是提前提示駕駛員車輛出現問題,為保證安全車輛可能斷電,提示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安全區域。4.4標志和警示語 標志主要規定了兩種:一種是高壓警告/電擊危險標志(底色為黃色,邊框和符號為黑色) 第二是要求清晰可見地注明動力蓄電池的化學類型、標稱電壓、額定容量以便識別。 目的:車輛出現危險時,能夠馬上知道電池類型,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警示語主要起提示作用。試驗方法

重點規定了絕緣電阻、耐電壓試驗、耐水測試的試驗方法。驗方法與電動汽車安全要求標準的試驗方法基本一致。重點條款說明:5.1一般試驗要求的c)條試驗前,電動摩托車進行3km~5km的行駛試驗,檢查電動摩托車的工作狀況。

原則上不應使用試驗車輛的電池,但為了方便試驗標準規定不更換電池,僅行駛3km~5km。5.2絕緣電阻的測量相對電動汽車的測試方法簡單5.3耐電壓試驗與電動汽車的測試方法基本一致,工作電壓值根據電動摩托車的實際情況降低。5.4防水試驗

試驗方法規定了模擬洗車、雨淋和涉水要求,與電動汽車方法基本一致,只是根據摩托車的特點進行了簡單的調整,防水試驗后需要進行絕緣電阻和耐擊穿電壓測試。檢查受否有漏電發生。用戶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特別強調電動摩托車必須配備詳盡的用戶使用說明書,并在標準中強調出說明書必須注明的內容:例如:應在說明書首頁注明“使用前請仔細閱讀說明書,未了解電動摩托車的特性前,請不要使用”;特別說明“如果電源損壞或充電系統出故障,應到制造廠指定的維修店更換和維修”;電動機、控制器、動力蓄電池的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充電器的正確使用方法;駕駛人員的要求。等 其他事項由制造廠自行決定。謝謝電動摩托車標準宣貫會GB/T24156-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講解人:趙靜煒主要介紹內容 標準制定目的及工作背景介紹(略) 標準起草制定總體情況說明標準起草制定過程(略) 標準制定的總體原則

標準的主體框架標準主要內容說明標準起草制定總體情況說明標準制定原則★該標準制定為推薦性國家標準,以指導和規范電動摩托車企業產品的設計和生產,評價電動車輛產品的性能;統一的試驗方法,能夠使得同類產品具有可比性。★標準針對電動摩托車的特點規定了相應的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方法盡量與傳統燃油摩托車試驗標準貼近。標準的發布和實施日期★該標準于2009年6月25日有國家質檢總局與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2010年1月1日實施。

標準主體框架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試驗通則4.1試驗車輛準備4.2試驗儀器4.3試驗場所4.4駕駛員4.5試驗要求試驗方法5.1試驗程序5.2最高車速試驗5.3加速性能試驗5.4爬坡能力試驗附錄A(規范性附錄)底盤測功機的基本設定和當量慣量的設定附錄B(資料性附錄)試驗記錄表標準主要內容說明條款說明:標準名稱:標準計劃為2001年下達,項目名稱為《兩輪摩托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隨著產品技術不斷發展,電動三輪車產品不斷推出,因此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起草組及標準討論會一致認為將三輪摩托車包含進來,同時按照摩托車標準體系將標準名稱修改為《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

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于僅采用蓄電池作為動力源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5359.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車輛類型GB/T5378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道路試驗總則GB/T18385-2005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

GB/T19596電動汽車術語GB/T24158-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術語和定義:本標準直接引用GB/T5359.1和GB/T19596的術語和定義。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引用GB/T24158-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中規定的定義,本標準未規定新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主要規定了:最高車速、加速性能、爬坡能力(包括定速爬坡,定坡度爬坡,斜坡爬坡)試驗方法試驗通則4.1試驗車輛準備(共8條)4.1.1試驗車輛應按照使用維護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在進行試驗前走合100km。4.1.5試驗車輛用動力蓄電池為出廠一年內,充、放電次數在50次以內的完全充電電池;使用全新動力蓄電池時,按照制造廠提供的充電程序進行完全充電。如果制造廠未規定充電程序,則按GB/T18385-2005中5.1的規定進行。4.1.7試驗開始前電池在(25±5)℃的溫度下靜置8h。上述3條針對電動車規定的試驗條件,其他條款與傳統燃油摩托車基本相同。因電動摩托車的動力源為儲能蓄電池,與傳統燃油摩托車在車輛準備上有很大的區別,試驗前要對車輛進行磨合行駛,目的是激活蓄電池,使試驗車輛達到最佳狀態。另外,規定電池的充電狀態,以及溫度要求,保證車輛在相同的荷電狀態,最佳溫度下進行試驗。4.2試驗儀器4.3試驗場所 說明:整車性能試驗,按照各試驗項目的需求,可在道路上或底盤測功機上進行。4.4駕駛員要求4.2—4.4條與傳統摩托車的要求基本相同。4.5試驗要求4.5.1試驗時,室內溫度應在(25±5)℃以內,室外溫度應在(25±10)℃以內,平均風速在3m/s以下,室外試驗不能在雨天或霧天進行。

說明:因蓄電池在不同的溫度下,所發揮的性能差別較大,因此,電動摩托車的試驗溫度非常重要。 其他條款為試驗的常規要求。試驗方法5.1試驗程序如果各項試驗連續進行,按下列順序安排試驗:——試驗車輛準備(見4.1);——最高車速試驗(見5.2);——加速性能試驗(見5.3);——爬坡能力試驗(見5.4)。以上每項試驗開始時,動力蓄電池的充電狀態是前一個試驗后的狀態(更換試驗場地過中,避免消耗動力蓄電池電量),最高車速試驗開始時動力蓄電池處于完全充電狀態。如果各項試驗都分別單獨進行,各項試驗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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