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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民醫院外出進修、接收進修管理制度及流程在職人員離崗進修學習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學術交流,學習、引進和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推動本單位的科技進步,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學科、專業、各科室選派在職人員脫離現任職崗位,到國內外學術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進修學習的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在職人員指本單位在編的在職人員。第四條
在職人員離崗進修學習,僅限于在職人員本職工作崗位所屬學科、專業范圍。第二章
申請離崗進修學習條件第五條
在職人員申請離崗進修學習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本學科、專業的合法執業資格,或擔任重要管理崗位職務。二、在本單位連續任職2年以上。三、進修學習有明確的針對性和適用性,預期在本單位開展所學習的專業技術工作或管理方法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且本單位已具備開展本項(類)專業技術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主要條件。四、接收進修學習的單位該學科、專業在國內或國際處于領先或先進水平。五、離崗進修學習人員同意遵守本規定的各項規定。第三章
申請離崗進修學習的申報和審批程序第六條
在職人員申請離崗進修學習按以下程序申報和審批:一、由申請人自己提出申請,或由科室、業務主管部門指派。二、擬進修人員填寫“在職人員離崗進修學習申請表”,報所屬學科、專業科室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職能部門批準。三、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職能部門審核、備案。四、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五、經批準離崗進修學習的人員,在離崗前必須辦理“在職人員離崗進修學習備案”登記手續。第四章
離崗進修學習人員的管理第七條
離崗進修學習期限一般為:專項技術培訓1~3個月,新業務領域學習3~6個月,本學科、專業進修6~12個月。進修學習人員未經本單位同意,不得提前結束進修學習,也不得延長進修學習時間。第八條
離崗進修學習人員要嚴格遵守所在單位和科室的管理制度,服從接收單位管理。第九條
離崗進修學習人員在離崗進修學習結束后,要及時寫出進修學習總結和計劃開展的新業務工作報告,經所在科室負責人審閱同意后,連同結業證書和接收單位考核鑒定表一并交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職能部門存檔才能辦理費用報銷和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登記手續。第十條
每個學科、專業、科室在同一時間內離崗進修學習的人員一般只限1人,重點學科、重點專科、特色專科、專病專科、重點實驗室、開展新業務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科室一般不超過2人,新創建科室確需超過2人的,經其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以后,由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報單位領導審批。第十一條
同一名在職人員連續二次離崗進修學習的間隔時間不少于2年。第十二條
離崗進修學習1~6個月的人員自進修結束以后2年內不得申請調離本單位;離崗進修學習6~12個月的人員自進修結束以后3年內不得申請調離本單位;離崗進修學習12個月以上及出國進修學習3個月以上的人員自進修結束以后5年內不得申請調離本單位。第五章
申請離崗進修學習人員的待遇第十三條
離崗進修學習人員享有以下待遇:一、保留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二、屬于短期專項技術培訓(離崗時間不超過3個月)以及由科室負責人指派離崗進修人員,保留獎金待遇,由所在科室核發。其他離崗進修學習人員的獎金待遇由各科室自行決定。三、離崗進修學習費用可按以下規定報銷:(一)進修費全額報銷;(二)住宿費按有關標準報銷,超標準部分自費。(三)本單位至接受單位的雙程交通費按標準報銷,超額、超標準部分自費。(四)證書費、必須的資料費,經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職能部門審核同意的可以報銷。四、享有參加本單位先進個人評選的權利。五、享有申報醫療、科研、教學等獎勵的權利。第十四條
離崗進修人員在接收單位加班、值班的,本單位不予補貼。第六章
離崗進修學習費用報銷原則第十五條
離崗進修學習費用原則上由進修學習人員所在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支付40%,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支付60%。第十六條
科室因新開辟專業技術領域業務工作選派人員離崗進修學習,科室繼續醫學教育經費不足以支付應支付部分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支付。第十七條
新創建的科室在當年度選派人員離崗進修學習,應報銷的費用可由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支付。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第十八條
對離崗進修人員在學習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表彰和獎勵:一、離崗進修人員在接收單位學習期間,在學習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經接收單位推薦、本單位評審,可被評為當年度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二、離崗進修人員在學習結業返回本職工作崗位以后,充分利用所學知識和技能,積極開展新業務,取得較突出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或為所在學科、專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推動作用,可被評為當年度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先進個人評選由本人申報,所在學科、專業科室推薦,科教部門審核,單位領導批準,與當年度科技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同時表彰和獎勵。第十九條
對違規造成不良后果的離崗進修人員,按以下規定處罰:一、離崗進修人員在進修期間發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或差錯、事故,經所在單位調查或鑒定確認并通報本單位的,所有費用不予報銷,并按本單位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二、未完成進修學習計劃、未取得進修結業證或被接收單位鑒定為進修學習不合格者,予以通報批評,所有費用不予報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離崗進修學習和公派出國學習,處以與其進修學習期間享受的工資、獎金待遇等額的罰金。三、未經批準提前或延后返回本單位工作崗位,予以通報批評,所有經費不予報銷,5年內不得再次離崗進修學習和公派出國學習。四、進修學習結束未及時提交學習總結,所有費用暫不報銷。逾期超過3個月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并處通報批評。五、進修學習后未按離崗進修學習前申報的計劃開展工作者,予以通報批評,5年內不得再次離崗進修學習和公派出國學習。受到以上處罰的人員要記入科技教育工作黑名單。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條
離崗出國進修學習按本單位“出國人員管理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因本單位購入大型儀器設備,需要到國內其他單位進修學習以后才能使用的,可按本規定的開展新業務領域專業技術工作進修學習辦理。一般為每臺(套)儀器設備派出1人進修學習,確有需要的,最多選派2人。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年1月1日起實行。第二十三條
授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在職人員學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科教興醫”發展戰略的需要,加強本單位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不斷提高本單位科技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和醫療服務質量,特制訂本規定。第二章
在職人員申請參加學歷/學位教育條件第二章
本單位在職人員報考國家計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本單位無條件限制。第三條
在職人員報考在職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應符合以下條件:一、申報人為本單位在編人員;二、碩士學歷人員在本單位連續任職期滿三年以上,本科學歷人員在本單位連續任職期滿五年以上,本科以下學歷人員在本單位連續任職期滿七年以上;三、工作勤奮,成績優良,未受行政、紀律處分,或雖受行政、紀律處分,但處分已經撤消或處分已經期滿;四、申報人申請攻讀的學歷/學位屬于本人在本單位任職的學科、專業,攻讀的學歷/學位高于申請人在本職崗位所屬學科、專業已經取得的學歷/學位;五、同意本單位規定的報考人應承諾事項;
六、符合招生學校規定的其他報考條件。第四條
在職人員申請參加不脫產的博士、碩士學位課程學習和大專、本科學歷教育,應符合以下條件:一、申報人為本單位在編人員;二、工作勤奮,成績優良,未受行政、紀律處分,或雖受行政、紀律處分,但處分已經撤消或處分已經期滿;三、同意本單位規定的報考人應承諾事項;四、符合招生學校規定的其他報考條件。第五條
本單位在職人員不能申請參加委托培養和定向培養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教育。第六條
出國攻讀學歷/學位按以下原則規定執行:一、由中國政府公派公費出國,考試推薦、出國手續辦理和相關待遇等按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本單位公派公費出國的,按本單位“出國人員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二、非中國政府公派公費出國或本單位公派公費出國的,一律按自費出國攻讀學歷/學位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在職人員攻讀學歷/學位申報和審批程序第七條
在職人員申請參加學歷/學位教育按以下程序申報和審批:一、申請人填寫“區人民醫院在職人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申請表”和“區人民醫院在職人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申請書”;二、申請人所屬科室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三、報考本單位指導教師的在職研究生者,由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四、申請人所在學科、專業科室的業務主管職能部門審批;五、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移交人事部門審批;六、人事部門同意報考的,按以下情況呈報院領導審批:(一)報考在職博士、碩士研究生和不脫產學習的博士、碩士學位課程學習以及大專、本科學歷教育,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二)報考國家計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出國攻讀學歷/學位的,在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呈報院長審批。第四章
參加學歷/學位教育人員待遇第八條
參加學歷/學位教育人員,在應試準備期間不享有專門的休假時間,也不得因備考和應試影響正常工作。利用法定休假備考和應試,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第九條
在職攻讀博士、碩士學位人員享有以下待遇:一、保留人事編制和現任職務;二、在離崗攻讀學位課程期間和脫產從事科研工作期間,享受除獎金待遇以外的工資、補貼和其他福利待遇。對于在獎金核算期內,部分時間在崗的,按實際在崗時間折算獎金待遇。三、在本單位在崗培養期間,享有本單位同級在編人員的全部待遇。第十條
不脫產參加博士、碩士學位課程學習和本科、大專學歷教育的,繼續享受原有待遇。第十一條
出國攻讀學歷/學位人員的待遇按本單位“出國人員管理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正在接受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專科醫師培訓,攻讀學歷/學位需要暫時中斷培訓者,其培訓期順延。第十三條
作為本單位指導教師招收的在職研究生,在獲得所攻讀學位后,可由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報銷50%的培養費。其他參加學歷/學位教育人員的有關費用一律由本人自費。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第十四條
在職人員在參加學歷/學位教育期間取得突出成績的,參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五條
在職人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未完成學業、未取得所申報的學歷/學位、取得的學歷/學位所屬學科、專業與申報的學科、專業不一致以及其他違反本人申報承諾者,給予以下處罰:一、通報批評;二、三年內不能再次申請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三、處以脫產學習期間已經享受的工資、獎金待遇等額的罰款。第十六條
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人員在學習期間違法、違規、違紀,除按本單位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以外,還要向招生學校通報情況,由招生學校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第十七條
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申報和審批過程應注意以下事項:一、各審批部門和人員要在申請表中簽署具體意見,將同意申報的資料移交下一個部門審批。不同意申報的資料,要詳細寫明原由并將申報資料退回申報人。二、本單位人事部門是在職人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申請的最后審批行政職能部門,如果申請人對在各審批環節的審批意見有異議,可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訴。三、申請人通過學歷/學位教育入學考試以后,在入學前要向本單位人事部門提交入學申報書,人事部門負責通知有關職能部門,按本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第十八條
參加學歷/學位教育人員在取得國家教育行政機關認可的學歷/學位以后,可將有關學歷/學位資料交本單位人事部門審查、驗證,經確認以后作為申請人的正式學歷/學位檔案資料,并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享受同級學歷/學位人員的待遇。本單位人事部門對在職人員的學歷/學位變更予以公示,每年一次。第十九條
脫產參加學歷學位教育時間超過3個月者,完成學習計劃并取得學歷/學位以后的3年內不得申請調離本單位。否則,處以學習期間享受本單位各項待遇等額的罰款。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年1月1日起實行。第二十一條
授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解釋。衛生技術人員外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衛生廳、深圳市、區衛生部門《關于衛生技術人實施繼續醫學教育》的有關規定,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提高我院衛生技術人員的學術和專業技術水平,我院將有計劃地選派衛生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參加國家、省、市級繼續教育項目的學習。為使我院繼續教育工作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特對我院現行的《衛生技術人員外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的暫行規定》做以下修訂。各科室要根據本學科的人才梯隊情況和人才培養計劃,合理地安排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具體規定如下:第二章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學習的范圍、條件第二條
外出參加學術會議、學習班范圍1.由中華醫學會(護理學會)所屬的專科學會及專科學會所屬的專業學組舉辦的全國性、地區性學術活動;廣東省、深圳市同類機構舉辦的學術活動,并在學術會議上作大會交流。2.擔任學術團體主要職務,參加學術團體工作會議(如換屆)。3.由中華醫學會等一級學會舉辦的且與本專業相關的新業務新技術學習班。4.參加在邊遠地區由中華醫學會舉辦的學術會議,要求在大會主會場發言交流,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方可按醫院相關規定報銷。第三條
外出參加學習人員條件及要求1.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衛生技術人員,以及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護理人員。2.學術會議內容必須與申請人所從事的專業相關;申請人應是入選文章的第一作者,并獲準作為大會正式代表;同一篇文章原則上不能有兩位作者同時參加,且只能參加一次學術會議;其文章在投稿時已在科教科登記備案。3、凡參加省外舉辦的學習班的人員,必須是本專業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的技術骨干。4.參加在省外舉辦的同一學術會議人數最多不超過2人;參加在本省、市內舉辦的各專業組的學術年會,可視具體情況酌情參加。5.原則上,學科帶頭人、科室行政主任每年可參加學習交流應不超過2次,在聘高級職稱人員每年1次,中級職稱人員每兩年才可外出參加全國性的學術交流或短期學習1次;初級職稱人員以參加本市內學習為主,原則上不派往市外學習。重點醫學專科作為人才培養,利用重點專科經費外出學習次數可適當放寬;確因醫院業務發展需要或上級指派的學習任務另行安排。6.凡擔任中華醫學會及省市醫學會的委員、理事或者省級以上雜志的編委(含返聘人員)應持聘書到科教科備案,參加會議時也應履行本規定的審批手續。7.出國、出境參加學術交流或短期學習人員,必須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行政人員須具有副科級以上職務。第三章參加學術交流、學習班的審批程序第四條
一般衛生技術人員1.醫、技、藥系列專業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參加外出學習需持會議通知及會議錄用文章證明(指參加學術交流會),到科教科領取《外出學習人員申請表》,經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到科教科審核,由主管科教院領導批準。2.
護理人員參加外出學習需持會議通知及會議錄用文章證明(指參加學術交流會),到護理部領取《深圳市人民醫院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申請表》,經護士長、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到護理部審核,由主管科教院領導批準后方可參加學習。第五條
職能科室科長、臨床科室主任、護士長1.職能科室負責人外出學習(不含醫院組織的參觀學習等)需持會議通知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科教科領取《外出開會(學習、進修)申請表》,由科室副主任或臨時負責人簽署意見,到科教科審核登記,主管科教院長審核,由院長批準。經批準后,本人須持審批表到院辦公室登記備案方可外出參加學習。2.臨床科室主任外出參加學習需持會議通知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科教科領取《區人民醫院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申請表》,由科室副主任或臨時負責人簽署意見,到醫務科、科教科審核登記,經主管科教院長審核,由院長批準。經批準后,本人須持審批表到院辦公室登記備案方可外出參加學習。3.護士長外出學習需持會議通知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科教科領取《外出開會(學習、進修)申請表》,由接替護士長工作的臨時負責人和科主任簽署意見,到護理部、科教科審核登記,經主管科教院長批準后方可參加學習。4.科室正、副主任不能同時外出參加學習。各類人員外出學習,必須提前一周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而未事前辦理請假手續者,一律不予以補辦,所有外出學習費用不予報銷,不在單位期間按曠工處理。第六條
出境、出國學習、參觀審批程序
1.我院職工(含行政科室人員及試、聘用人員)出境、出國參加學術交流或參加新技術學習班等,必須持對方邀請函、會議錄用文章證明及文章(指參加學術交流會議),經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到科教科領取《出境、出國學習人員申請表》。2.出境、出國參加學術交流、學習人員,原則上不能超過10天,且需經科室主任簽署意見,經醫務科(護理人員經護理部)初審合格,由科教科簽署意見,報主管院領導審核,院長批準。批準后出境、出國人員持審批表到院辦登記備案,人事科協助辦理相關出國手續。重點學科根據人才培養計劃,派出學習人員可適當放寬。3.出境、出國參加學術交流、學習班人員,需提前辦理有關請假手續。事前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外出學習者,回院后一律不予補辦,不在單位期間按曠工處理。第七條
參加專科進修學習
1.各科室應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據科室繼續醫學教育計劃,作出下年度選派進修人員計劃,填寫《區人民醫院選送衛生技術人員外出進修計劃表》,經科主任簽字后報院科教科。2.科教科根據各科室上報的進修計劃進行匯總、分類,并于當年編制出全院各科室各部門外出進修計劃任務書,交主管院長審定通過執行。3.
凡按計劃派出的外出進修人員接到進修通知后,應持通知書到科教科領取《外出開會(學習、進修)申請表》,經科主任簽署意見后,直接到科教科辦理外出進修手續。凡特殊專業臨時決定派出進修人員屬計劃外的外出進修人員,先到科教科領取《區人民醫院外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審批表》,經科主任同意簽名后,報科教科、醫務科或護理部簽署意見,報主管院長審批。4.經批準后的衛生技術人員持《外出開會(學習、進修)申請表》到財務科辦理進修費轉賬手續。5.外出進修人員必須按計劃完成進修任務,進修結束后應持《進修生鑒定表》、進修心得、進修結業證等有關資料到科教科審批歸檔后,到財務科報銷結帳,有關進修履歷表,成績表交人事科歸技術檔案。6.無故中途輟學的外出進修人員,其進修費、旅差費由本人支付。單位已經支付進修費用的,從本人工資中扣除。7.外出進修人員的福利待遇及獎金發放標準按醫院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經費管理
1.各科室人員參加國內學術會議、學習班費用,按醫院財務部門相關規定由醫院和科室按比例由科教經費中支出。屬于重點學科的科室,經學科帶頭人同意可從重點醫學學科經費中支出。2.醫院鼓勵科研項目產生的論文參加國家級或省級學術會議(繼教項目)交流、推廣,必要時可利用課題經費外出參加學術交流,但此部分支出不得超過該課題經費總額的20%,超出部分自行解決。
3.被外單位邀請為學術會議授課或作為鑒定會、評審會的成員,原則上由主辦單位承擔一切費用。
4.凡擔任中華醫學會、省、市醫學會的委員、理事或者省級以上雜志的編委應邀參加相應委員會全體會議時,參加會議費用可從科室經費中支出,但每年報銷會議經費不超過1次。同時擔任中華醫學會或省級醫學會的委員、理事或多個學會的委員、理事可以酌情增加參會次數。
5.按年度計劃由醫院選派外出參觀學習等,其費用從科室經費中支出。
6.個人提出申請出國、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短期學習者,參加學習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醫院不予以任何補助;由醫院選派出國、出境的學習人員,醫院予以報銷往返路費,其他費用自理。
7.會議結束后,不得在當地或沿途有關單位參觀學習。如有必要,須事先提出申請,按外出學習審批程序逐級審批。第九條
報銷程序
1.報銷人持有各職能部門及院領導簽字的《外出開會(學習、進修)申請表》、會議通知和費用單據,到財務科領取《原始憑證報銷單》。2.填寫后經科室主任簽字,科教科科長審查,主管院長審批后到科教科辦理相關學習資料及會議發表論文復印件交接手續,所用經費由財務科統計審核后,按財務報銷程序辦理。
3.外出學習旅差費標準參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參加學習后要求
1.凡參加各類會議、學習班人員須于回科兩周內向本科室內全體人員(必要時全院)進行匯報,傳達會議精神。
2.會議和學習班結束后兩周內將其會議發表論文復印件交科室繼續教育秘書,歸入本人繼續教育檔案,學分證書交科教錄入學分;未交上述材料者,不予以登記學分,并取消其近三年外出學習的資格。
3.出國參加學術會議人員返院后,必須在兩周內將參加會議的資料交科教科存檔方可銷假。接收進修實習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合理利用醫院教學資源,提高教學質量,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院進修、培訓、實習人員的教學管理工作,任何進修、培訓、實習人員必須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和備案才能在本單位進修學習。
第三條
進修、實習人員計劃制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進修人員接收計劃各教研室、教研組根據自身學科優勢和發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交下一年度接收進修人員計劃,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公布。二、實習生接收計劃(一)實習生接收計劃由教學主管部門制訂,應最大限度地滿足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的高等醫學院校學生的教學需要。(二)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的院校沒有向本單位派遣學生的教研室可向教學主管部門提出接收其他院校學生的申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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