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三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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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減少或避免勞動傷害。此制度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或組織的安全生產規章,為勞動者提供明確、規范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指導。一、制度目的與法律依據本制度旨在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與身體健康,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其依據為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規范。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及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涵蓋所有從事勞動的勞動者,包括但不限于職工、合同工及臨時工等。三、責任分工1.勞動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庫存、分發、報廢和更新等全過程的組織、實施與監督。2.各部門需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落實勞動安全與健康措施。3.財務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費用的核算與管理。4.監督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四、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與發放1.勞動防護用品根據種類和用途進行分類,如頭部、呼吸、眼部、耳部、手部及足部防護等。2.勞動部門根據各部門的勞動環境和特點,制定具體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標準。3.勞動部門定期組織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詳細記錄勞動者的領取情況,確保勞動者及時獲取所需防護用品。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與使用1.勞動者須按照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擅自修改或拆卸。2.發現勞動防護用品損壞或失效時,勞動者應及時向上級報告并更換新品。3.勞動部門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六、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與更新1.勞動者發現勞動防護用品嚴重損壞或失效時,需向所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2.各部門按程序審批報廢申請并做好記錄。3.勞動部門根據防護用品實際狀況和使用年限制定更新計劃,確保及時替換。七、監督檢查1.監督部門對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進行定期檢查與監督,提出整改要求。2.各部門應積極配合監督部門的檢查與整改工作,及時糾正問題。3.監督部門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工作進行評估,為制度完善提供支持。八、違規處理對違反本制度的人員,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制度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提供了明確、規范的指導,希望各部門和勞動者嚴格遵守,共同營造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請隨時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二)一、引言為強化企業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意識,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特制定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全體勞動者。三、責任主體1.企業:負責制定完善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2.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確保勞動者按要求佩戴勞動防護用品。3.勞動者:負責按照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四、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程序1.采購:企業應依據勞動者需求及工作環境特點,制定合理的采購計劃。采購負責人應嚴格篩選供應商,確保產品質量和合規性。2.領取:勞動者應持有效證件和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憑證,至指定領取點領取。3.確認:勞動者在領取后,需仔細核對領取數量和質量,并在領取憑證上簽字確認。4.佩戴和使用:勞動者應按照工種要求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工作安全高效。5.管理:部門經理應強化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包括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6.報廢:對于已損壞無法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及時報廢,嚴禁再次使用。五、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要求1.勞動者須全程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不佩戴或佩戴不符合要求。2.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質量合格,嚴禁偽造。3.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勞動者應及時向管理部門申請更換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4.勞動者不得私自出借勞動防護用品,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六、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的處理辦法1.未佩戴或佩戴不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者,將受到口頭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2.私自出借勞動防護用品者,將受到口頭警告并責令歸還。3.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且情節嚴重者,將依法依規處理。4.嚴重違反本制度者,將根據公司規定予以相應處理。七、附則1.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如有修改或補充,由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2.本制度的解釋權歸企業所有,并及時進行公示和宣傳。八、總結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企業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強化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維護勞動者與企業的共同利益。各部門負責人及勞動者應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積極參與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三)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企業全體工作人員。第三條勞動防護用品指用于預防事故及職業病的安全防護設備和設施。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分類第四條根據用途、性質和適用對象,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類別:1.呼吸防護:包括防塵口罩、防毒面具等。2.眼面部防護:如安全眼鏡、面罩等。3.頭部防護:包括安全帽、防撞帽等。4.手部防護:如防護手套、指套等。5.身體防護:包括防護服、防護鞋等。6.耳鼻喉防護:如耳塞、耳罩等。7.其他特殊防護:根據實際需求確定。第五條各類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第六條企業應依據工種特性及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各崗位的防護用品種類、數量及配置標準。第七條企業需建立完善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和措施。第八條企業應選擇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供應商,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并定期評估供應商,保證服務品質。第九條企業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庫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庫存,確保供應穩定。第十條企業需定期檢查評估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對損壞、失效或過期的用品及時更換。第四章防護用品發放第十一條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發放時間、地點和方式應提前通知員工。第十二條員工應根據工種和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領取相應防護用品,并確保正確使用。第十三條領取防護用品時,員工需出示有效證件,并在領用登記冊上簽字確認。第十四條員工應按照使用說明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防護用品。第五章防護用品維護保養第十五條員工應按照使用說明對防護用品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其功能正常。第十六條如防護用品出現損壞、遺失或功能失效,應立即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并及時更換。第十七條定期對防護用品進行檢查評估,確保其符合使用要求,并進行必要的維修、更換。第六章紀律與獎懲第十八條對于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的員工,經警告無效,安全管理部門有權采取相應紀律處分。第七章保密與擴散第十九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內容為企業內部保密信息,未經許可,不得對外泄露。第二十條員工應遵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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