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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沈陽市H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問題研究開題報告文獻綜述一、選題背景和意義(一)論文選題的背景當今社會具有高度流動性和高度復雜性的特征,這給當前基層治理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當今的基層治理面臨高度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這受到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早于2011年中共中央就第一次提出了創新型社會管理機制,明確要求在社會管理中,各級黨委要統籌領導,各級政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管理職責,同時社會組織要積極參與,多方面引導群眾參與到管理過程中來。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拓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加強城鄉社區治安防控網建設”。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上提出:要進一步推行網格化治理和服務,社會組織、群團組織和社會群眾要共同參與進來,和黨委政府一起構成社會治理的基礎。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增強城鄉社區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實效。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就是依據一定的規模標準對農村鄉鎮、村和城市街道、社區等具體管理區域進行科學合理劃分,形成若干個“格”,“格”與“格”之間依托信息技術實現互聯互通,通過再造流程機制優化管理責任,促成“格”與“格”縫銜接,匯聚成一張全域覆蓋的“網”,由此便形成了“網格”架構。網格化社會治理模式有助于構建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從而被我國各個地區基層政府所利用。沈陽市也不例外,其經濟在不斷發展,人口密集程度在不斷提升,流動人口也在相應增多,這給沈陽市的社會治理帶來了一定的挑戰。沈河區作為沈陽市的城區之一,在市政府的帶領下也在全面推動網格化社會治理創新工作,通過完善組織架構,組建網絡中心,充分開展網格化社會治理工作。其在區委區政府的統籌謀劃下,利用“兩鄰”理念引領基層社會治理與平安建設各項任務有機融合,以“兩鄰”鑄魂探索更多具有沈河特色的社會治理模式,促進了網格化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也使得該區的基層社會治理始終處在全市前列。但對其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現狀進行調查發現,還存在不少的問題,比如網格化平臺系統建設不足、群眾對網格化社會治理工作并不知曉、網格員隊伍不夠專業等,需要對這些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改善對策。(二)論文選題的意義(1)理論意義當前,學術界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研究在不斷增多,但是大多數研究集中在國內一、二線城市社區,而對三、四線城市網格化社區治理的研究不是很多,明顯研究不多,相關的研究有待進一步深入和豐富化,本研究將以沈陽市沈河區為例進行研究,這可以對當前的研究成果進行豐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2)實踐意義本研究可以為沈陽市沈河區網格化社會治理提供改善對策,從沈陽市沈河區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并提出解決措施,有利于完善沈陽市沈河區網格化社區治理水平,幫助其在打造標準化、專業化、規范化、智能化的網格化社會治理新格局上作出了有益探索,為遼寧省內更多地區優化網格化社區治理體制提供借鑒作用,為進一步創新全國網格化社會治理模式起到了積極作用。二、文獻綜述(一)關于網格和網格化的研究國外網格研究發起于美國,美國Globus的領導人Lanfoster給予網格一些定義,1998年Lanfoster在題為《網格:21世紀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的藍圖》一書中對網格進行了定義,認為網格是以互聯網為基礎衍生出來的新興技術,是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將分散在不同地方的電腦、設備等串聯整合,形成“虛擬超級計算機”,實現計算、存儲等各類數據資源充分共享。荷蘭學者曼納·范戴克(2018)認為,在城市社區管理中運用信息系統和電腦,能夠大大提升管理服務的效率,在確保數據共享安全的基礎上,授權管理者和居民等使用數據資料,讓城市管理服務決策更加透明公開。在我國,網格(Grid)一詞最早出現于電力網格,是一種利用互聯網把地理上廣泛分布的各種信息數據資源連成一個整體的新興技術,為用戶提供一體化信息和應用服務,在這個虛擬環境下進行資源共享和協同工作,最終實現社會工作效率提高。楊夏(2008)提出,網格被用來表示一種適合于高級科學與工程研究的分布式計算基礎設施,網格作為一種數據和計算資源管理的基礎設施將為全球的商業、政府、研究、科學和企業提供基礎支撐,通過網格,我們可以在多個動態的虛擬組織之間共享資源,協同解決問題。王劍等(2007)人認為,“網格”集成動態、跨機構的虛擬組織的各種資源(包括計算機、網絡、數據、知識、儀器設備等),形成一臺超級虛擬計算機,從而提供一種強大的、易用的、可靠的、經濟的、標準的計算和服務能力,實現廣域范圍、多機構間的資源共享和協同問題解決。胡重明(2017)則指出了網格化的本質,那就是將單獨的行政權得到共享,增強與社會組織及群眾的聯系,將各項資源實現完美融合。增強信息交流,讓基礎服務管理及服務能力得到健全。(二)關于社會治理的研究國外對于社會治理的研究早于中國,已形成了成熟的社會治理理論體系,普遍認為社會治理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也需要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參與。理查德·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領21世紀的美國社區》中強調公民治理,強調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以公民自治實現社區自治;約翰·克萊頓·托馬斯《公共決策中的公民參與: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與新策略》中指出提高公民參與是行政實踐的重要理由。英國學者庫依曼認為治理是多元治理主體針對各種各樣的社會治理事務,通過多方協調,互相溝通,以達到共同治理和互動治理的理想狀態。詹姆斯·羅西瑙在《沒有政府的治理》中指出,治理指的是一種有共同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治理既包括政府機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機制。基于國內學者不同的研究視角和思維方式,主要有3點研究方向:首先,從治理主體方面來說,要轉變單一的治理模式,借助多樣化、多元化的治理手段,政府應該以引導為主,盡可能的讓更多的社會治理主體參與進來。一是關于社會治理的概念方面,毛壽龍、李梅、陳幽漢(1998)在《西方政府的治道變革》書中指出,社會治理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如何界定自己的角色,如何運用市場方法管理公共事務。這種治理體制改革妥善地處理了行政權與自治權的關系,基層政府部門擺脫了部分管理事務,增強了自身的執政能力和行政能力,社區居委會回歸了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強化了自治功能,淡化了政府管理色彩。俞可平(2000)在《治理與善治》中談到社會治理是指官方或民間的公共管理組織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公共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指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強調在“社會符合主體”系統中,政府主導力、企業主體力、社會運作和市場配置資源能力“三力合一”。姚遠、任羽中(2013)認為,中國的治理存在著一種雙向互動,即“激活”與“吸納”,其本質主要是通過廣大人民群眾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日常的協商來實現社會治理的良善有序發展。二是關于社會治理的方式方面,張康之(2014)認為,社會治理創新發展需要與社會治理的現實要求相適應,充分發揮多元主體的協同作用,政府部門必須徹底摒棄本位主義思想打破利益固化,以“他在性”為原則,將政府長期以來壟斷的社會管理向其他社會治理力量合作的多中心治理進行轉變。周根才(2014)提出,當前想要很好地解決社會問題,基層政府己經不能只采取傳統的治理方式,應調整社會治理的主體,將社會干預疏導能力、合作共洽等這些軟治理能力納入其中。其次,在社會治理的方法手段上來說,社會治理的過程中要借助多種渠道如文化、法治、政治、市場等。徐猛(2014)提出,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概念是主體向“多元”轉換、向度向“互動”轉換、本質向“分權”轉換、理念向“現代”轉換、方式向“法治”轉換。趙家新(2021)認為,不斷探索黨建創新模式,激發基層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的活力,構筑各類群防群治力量“共同體”。崔晶(2017)認為,基層社會治理存在著基層政府和社會之間的公共領域,兩者在合作治理時要打通自下而上的參與通道,借鑒中國歷史上鄉約和里甲的方式。最后,社會治理的目標來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當前社會治理的總目標。楊君(2017)指出,在基層社會治理時,政府在除了技術治理外,還要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并注重參與式行動治理。(三)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研究1、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內涵與作用研究西方國家憑借數字化、信息化優勢,在社會治理中較早開始了網絡化信息管理的實踐與探索,并取得了豐富的實踐經驗。1998年,美國前副總統戈爾提出的了“數字地球”,促進了美國的信息化管理的發展;2005年,英國推出的“游牧項目”,通過整合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移動技術,推動全國網格系統的構建,達到了提高和改善政府工作效率和優化了政務服務。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在《網絡化治理:公共部門的新形態》中明確提出了“網絡化治理”這一概念,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按照合作治理、互動治理的治理理念,共同加入到公共政策和社會管理過程之中。伊恩.福斯特認為,網格如同一個大型數據庫,政府可以通過網格實現信息共享,無須受到時空的限制,建立了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我國對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研究基本都是由北京實習“萬米網格化社會治理模式”后才逐漸興起,“萬米網格化社會治理模式”作為網格化的先行者,引發了眾多的理論與實踐的探索和討論。在國內,對于網格化這一模式叫法很多,如“網格化管理,網格化管理”以及“網格化社會治理”等諸多叫法,但究其根本是一樣的內涵。國內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理論研究成果也在不斷豐富,對網格化社會治理運行機制、技術手段、參與主體等都進行了豐富的討論,形成了較為豐富的研究成果。池中仁,王洗塵(2008)提出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基本含義為它是基于網格在選定系統邊界范圍內實現信息整合、運作協同、條塊總和的現代網絡系統式的一種管理。張楚文(2011)認為網格化社會治理就是借用計算機網格管理的思想,將管理對象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成若干網格單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各網格單元間的協調機制,使各個網格單元之間能有效地進行信息交流,透明地共享組織的資源,以最終達到整合組織資源、提高管理效率的現代化管理思想。張雙喜(2015)分析了網格化治理的相關理論,總結了網格化治理對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作用;丁昕(2019)認為網格化社會治理簡單來說,就是以網格化理論為基礎,以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特點為根據建立劃分標準施劃網格,并在不同網格單元之間通過對信息資源的有效整合、共享和利用,達到高效的管理。而對于網格化管理與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區別來說,姜曉萍(2015)認為網格化管理和網格化社會治理在治理理念、治理目標、權利邏輯、功能定位和運行機制上存在不同,“管理”主要體現政府對社會的要求。“治理”則反之,以政府為主體的單一管理體制已經不適用與網格化社會治理模式。周連根(2013)認為網格化社會治理是我國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一種探索,從轉變基層維穩觀念、創新基層維穩機制和提升基層維穩能力三個方面。李鵬,魏濤(2011)認為網格化社會治理一方面整合了資源,提高了辦公效率,改善了服務水平,推動了服務型政府建設,另一方面實現了社會治理模式的根本性創新。對于網格化與傳統的管理模式相比,眾多學者一致認為網格化管理一是促進了政府管理的扁平化,對網格內的各項事務一體化推進,使得各事項可以在網格內加以解決,實則促進了基層政務的推進,將原來的民政、計生、教育等工作解決在網格。二是使得政府的角色從大包大攬的管理逐漸過渡為治理,對實現服務型政府有推動作用。三是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發展,對維護基層社會秩序有重要作用。牛旭(2019)指出,我國當下提倡的社會管理創新——基層網格化治理可以看成是“超級全景監視”的具體而微,意在使社會變成了一個數字化“全景敞視監視”,不需要圍墻,卻能全面監理人群。沈承誠,侯玉芬(2020)指出,作為一種相對廉價的身份轉換的空間形態,理應成為我國城市化發力的重點區域,經濟發達鎮是半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共時性存續的空間,相應的治理模式的相適變革和創新是必然之舉。2、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現狀研究鄭士源(2005)認為網格化治理是通過計算機技術來設置網絡,發揮其核心作用來進行網格管理,然后實現資源整合、效率提高的目標。其次,對于網格化社會治理優勢和不足。康濤(2020)提出,網格化管理雖然已成為我國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制度,但是其仍欠缺法律基礎,存在法律風險。侯嚴峰,劉寶森(2014)指出,川區構建的網格化社會治理新模式,拉近了黨群干群關系,實現了一方平安和諧。劉中起,鄭曉茹,鄭興有(2017)指出,上海市X區在城市網絡化綜合管理中推進了社會治理的精細化,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的不僅僅是政府組織,還包括公民個人在內的各類社會組織和行為體,理念共生、信息共享和多元共治構成了社會治理精細化的三重維度。張雙喜(2015)指出,各地堅持“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的工作目標,致力于全面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進行了很多有益嘗試,尤其是在基層社會領域,網格化管理從理念到實踐發揮了新的作用。張樹旺(2016)在其相關研究中選取了云南省孟連縣為研究對象,具體分析了孟連縣網格化治理的管理成本,管理結構與管理效果,得出了網格化治理有利于降低社會治理成本的結論;邵燕(2018)以江蘇省徐霞客鎮為研究對象,具體分析了徐霞客鎮“五力共聚”、“四化并舉”的治理特色,對于其“一網治理”的治理效果給予了肯定。郭都(2019)表示,城市推崇網格化治理方針主要的核心在于提倡全民參與,不斷提升社區安全體系的建設,將信息化及數字化技術完美融入其中。3、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研究雖然網格化社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許多學者探索了在政府管理下的網格化產生的諸多問題。一方面傾向于科層制帶來的網格成為政府管理的一個層級,使得政府在發揮職能時帶有“官僚制”色彩。二是對于網格化作用發揮中,過多地強調維穩工作,而輕視了服務的初衷,弱化了基層居民參與自治的意愿和權力。劉安(2014)認為,網格化的行政色彩,實則是擠壓了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空間。任翔認為,網格化劃分往往使用政府最為熟悉的“科層化”,來提高公共行政效能,但也制約了管理系統的靈活性、組織結構的活力和處置個性化的能力。在當前眾多研究當中,馬克思·韋伯(2014)提出的科層制,對于政府來說,在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容易產生諸多問題。政府作為實際的“操控者”,極易導致這一治理模式的參與主體單一化,使得“治理”更傾向于“管理”,并易導致“條塊分割”嚴重。韓偉(2016)對基層社區網格化社會治理進行了反思,認為網格化治理滲透了“管制型思維”,實質上有悖于法治與民主的方向,應當受到合法性考量,更優化的社會治理,必須發揮社會主體的積極性,建立法治導向、民主協商、文化融入的新型治理模式。劉冰(2016)指出基層社會網格化社會治理創新實踐中遇到問題的根源癥結主要是,在權力資源匱乏的情況下基層政府很難真正實施所需的社會管理創新活動,依附于壓力型體制下的基層績效考核不完善,受到“強政府、弱社會”的影響,政府干預過多影響社會自我管理,政府與社會無法形成有效的協同。楊宗輝,田野(2017)認為功能上的政府干預過多而服務不足、主體上的社會力量參與不夠而自治不強、治理體制上的組織結構不優而協作不力等,都背離了網格化社會治理制度推行的初衷。孫彩紅(2017)指出,許多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是以網格化形式來履行的,本質上對社會控制與維穩的思維并未發生根本性變化,網格化管理的局限性還體現在精細化服務的偏離,管理主體的結構困境和明顯的行政化傾向。祁文博(2020)指出,對蘇南N鎮網格化治理實踐進行剖析,結果發現:縱向權力強化的力度大大強于橫向權力的擴展與參與,以致這種“權威依賴型治理”會帶來社會空間擠壓,技術凌駕于價值以及治理目標抵牾等風險,造成基層治理體制內在的結構性緊張。張建,陳醉(2022)指出,網格化社會治理是依靠新興科技手段進行的資源下沉式社會治理,網格化,大數據和鐵腳板是其中的3個關鍵要素,“條塊”分割的體制,數據的不足和財政經費的限制,影響了網格化社會治理功能的發揮。4、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對策研究從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發展前景來說,陳榮卓和肖丹丹(2015)認為,目前在社區治理中出現了一種“無網格不治理”的趨勢,網格化管理向網格化治理發展的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在與社區的網格化管理和自治應實現有效的銜接和良好的互動。胡重明(2017)認為,應以行政權規制為核心,對于準入制,協同制,問責制和參與制等基礎性的制度建構議題展開更充分的研究,從破解基層政府間分工與網格轉型,網格綜合平臺建設中的行政權三分及網格化管理統合公共服務供給能力提升等關鍵問題尋求網格化社會治理體系規范化的途徑。李亞鵬,申龍明(2019)認為應當構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網格化社會治理模式,提升社會治理水平。蔡駿(2019)以學術界對網格化治理研究取得的成果作為基礎,開展對該模式的評估與實踐并提出,實行網格化治理模式,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實現人性化管理,同時,明確管理的重心及管理定位,運用科學化、合理化的方式構建網格化治理服務平臺,將治理呈現出多元化態勢。黃興生,王銀河(2019)提出了完善SM市JN縣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對策,包括完善“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體制,激發網格活力、全面提升城鄉“網格化”社會治理水平、利用“多網合一、一網多能,綜合利用”提升“網格化”社會治理信息化水平。冉昊(2019)提出通過網格化的系統治理與綜合施策,完善內部監督機制,以及理順"條塊"關系等對策,進一步提升網格化治理的效力,為我國的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拓展新的發展思路。李洪山,付盈琳(2022)指出,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完善政策保障、增強信息平臺支持、加強多元參與幾個方面提出了佳木斯市J區“混住化社會”社區網格化治理的對策。(三)文獻述評綜上所述,學者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相關研究在不斷增加,相對國內來說,國外的研究較早,也傾向于理論方面,國內的研究雖然較晚,但研究成果在不斷豐富,其中就有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以及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內涵與作用、現狀、問題及對策等,學者們基本上肯定了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優勢,比如面整合了治理資源,提高了社會治理的服務水平,推動了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了社會治理模式的根本性創新等。對這些研究成果進行具體分析發現,當前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研究多是案例研究,案例選擇的對象多是一二線城市,比如上海市、江蘇省的部分城市,鮮少有對三四線城市的案例研究,以沈陽地區為例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對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研究也不是很多,因此,本文將以沈陽市沈河區為例進行研究。對研究內容進行具體分析發現,當前以各地區為例的研究中,發現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問題也大致差不多,比如治理偏向于管理、治理的服務意識淡薄、治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網格化社會治理無法有效推進。三、研究方法與創新點(一)論文的研究方法1.文獻研究法對長期以來國內外學者關于社會治理的學術研究進行了分析、歸納研究,著重對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相關文獻資料、統計資料、書籍、報刊、官方文件、以及新聞報道等資料進行匯總和整理,以充分把社會治理理論發展的最新研究成果,為本文的研究打下堅實的基礎。與此同時,在理論的支持下結合現實的情況,對工作提出優化的建議。2.案例研究法本文在研究的過程中,選擇沈陽市沈河區為例,采取“現狀-問題-原因-對策”的思路,分析其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現狀、問題、原因,并結合其實際,提出針對性的改善對策。3.調查研究法通過對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牽頭推進部門、相關職能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工作人員、群眾等多方面進行全方位調查研究,分析研究網格化社會治理體系運行情況。4.比較研究法對比國內外社會治理的典型模式,總結提煉其經驗措施。在有選擇性借鑒的基礎上,結合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社會治理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擬定優化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模式的有效途徑。(二)論文可能的創新點本文的研究創新點如下:一是研究角度的創新。當前關于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二線城市方面,缺乏對三四線城市的研究,本文以沈陽市沈河區為例進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創新性。二是研究方法的創新。在研究的過程中,本文將使用案例研究法和比較研究法,選擇以沈陽市沈河區為例進行研究,研究其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現狀、問題、原因等,并對國內外先進的經驗進行借鑒,提出針對性的改善對策。四、論文框架結構本文研究的方向是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問題,在研究的過程中,先闡述網格化、社會治理、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概念,并對社會協同治理理論、社會有機體理論、社會功能理論等進行闡述,然后分析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現狀,在分析的過程中結合具體案例進行,指出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在對問題原因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改善對策。本文的結構如下:第一章緒論一、研究背景和意義(一)研究背景(二)研究意義二、文獻綜述(一)關于網格和網格化的研究(二)關于社會治理的研究(三)關于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研究(四)文獻述評三、研究內容和方法(一)研究內容(二)研究方法1.文獻研究法2.案例研究法3.調查研究法4.比較研究法四、論文可能的創新點和不足之處(二)可能的創新點(三)不足之處第二章概念界定和理論基礎一、相關概念界定網格化社會治理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二、理論基礎(一)社會協同治理理論(二)社會有機體理論(三)社會功能理論第三章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現狀分析一、沈陽市沈河區概況二、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背景三、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基本做法(一)合理構建網格體系,劃分網格治理模塊(二)明確網格責任劃分,完善網格管理機制(三)完善網絡設施建設,建立網上云平臺(四)規范網格調解制度,搭建聯合治理平臺四、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成效第四章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一、調研設計二、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一)政府組織計劃和協調管理不完善(二)網格員隊伍建設水平不足(三)網格化社會治理運轉體制不健全(四)參與主體支持和部門配合不足三、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一)政府統籌管理不足(二)缺乏對網格員的招聘與培訓不合理(三)配套機制與信息技術應用不完善(四)現有網格治理模式與社區自治有沖突第五章國內外城市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經驗借鑒一、國內經驗借鑒(一)北京東城區“萬米單元網格”模式(二)江蘇南京江寧區“全要素網格化”治理模式(三)深圳龍崗區“中心+網格化+信息化”治理模式二、國外經驗借鑒(一)新加坡政府主導型治理模式(二)美國社區自治治理模式(三)日本混合型治理模式三、國內外城市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啟示(一)貼近群眾本體的無縫隙服務(二)政府、社區與居民合作共治(三)社會治理資源有效整合共享第六章沈陽市沈河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的優化對策一、建立有效的多方統籌推動機制(一)明確政府在網格化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二)理順政府、市場、社會關系(三)明確黨委統籌推動的全局工作定位二、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一)建立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專門人才錄用機制(二)開展專項素能提升培訓(三)確立科學化的分級考評機制(四)強化基層網格員專項考核激勵措施三、提升網格化社會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一)規范建設三級網格化智能指揮中心(二)完善網格化智能信息平臺建設四、整合資源打造全員參與的治理格局(一)加強社區志愿者隊伍及社會組織的加入(二)鼓勵社區居民參與(三)建立網格化社會治理體制第七章結論與展望一、結論二、展望五、參考文獻FosterI,KesselmanC.Thegridblueprintforanewcomputinginfrastructure}M}.Morga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