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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保護支付業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為機構、個人提供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第三條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支付安全,維護支付秩序。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負責對轄區內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網絡支付業務許可第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應當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第六條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規定的支付業務設施和技術條件;(四)有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規定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制度;(六)有符合規定的客戶權益保護制度;(七)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八)有符合規定的支付業務風險準備金和客戶備付金管理制度;(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非銀行支付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許可并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應當載明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支付業務范圍、有效期限等內容。第九條《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續展。逾期未申請續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法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第十條非銀行支付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支付業務范圍等事項,應當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一條非銀行支付機構終止網絡支付業務的,應當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注銷《支付業務許可證》。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注銷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注銷并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注銷并書面說明理由。第三章網絡支付業務規則(一)遵循支付業務流程,確保支付業務的安全、準確、及時;(二)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義務;(三)保障客戶資金安全,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客戶備付金;(四)保護客戶信息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戶信息泄露、損毀、篡改;(五)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六)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規則。第十三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支付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支付業務風險可控。第十四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客戶權益保護制度,確保客戶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第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支付業務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第十六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支付業務風險準備金和客戶備付金管理制度,確保支付業務風險準備金和客戶備付金的安全、合規使用。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和實施網絡支付業務監管政策、規則和標準;(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三)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四)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五)依法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實施其他監督管理。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可以采取查閱文件和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閱交易記錄和財務報表、查閱客戶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調取支付業務系統日志和其他相關數據等措施。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應當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的實際情況,結合支付業務風險、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客戶權益保護風險、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風險等因素,綜合評估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風險狀況,并及時發布風險預警信息。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可以采取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非銀行支付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網絡支付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義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護客戶信息安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支付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義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客戶權益保護義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義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支付業務風險準備金和客戶備付金管理義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其他義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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