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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道采砂類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等應當申辦河道采砂許可.........1

二、農村村民自建房采挖總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可以免予辦理河道采砂

許可證.......................................................3

三、河道采砂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一年.............................4

四、河道采砂中標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作業.............5

五、許可期滿或達到控制采砂量須停止采砂......................6

六、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可申請變更采砂期限...................7

七、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應辦理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審批手續...............................8

八、河道采砂人應當遵守的規定................................10

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遵守的規定.................12

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堆砂場須經審批并依法經營............14

十一、采砂船舶應當在法定區域停泊............................15

十二、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有配合安裝采砂專用監控設備

并保障其正常運行的義務.....................................16

十三、河道采砂運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17

十四、河道采砂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

1

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19

十五、經扣押的非法采砂作業工具、違法運輸工具和違法停泊的采砂船舶

可依法予以拍賣、變賣..........................................20

2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等應當申辦河道采砂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

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

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

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

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河道采砂

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分級許可并頒發許可證。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

語的含義是:

(一)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庫庫區、湖泊)管理范圍

內采挖砂、石、土等的行為;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

十三條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非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

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

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

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非法采砂作業工具;

危害防洪安全、損壞工程設施、損害水生態環境、破壞礦產資源,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可采區非法采砂兩次以上的;

(二)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的;

(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

(四)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停泊區并實施非法采砂的。

2

二、農村村民自建房采挖總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可以

免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農村村民

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總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辦

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條例第十

條、第十一條規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

型作業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銷售。

3

三、河道采砂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河道采砂

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河砂開采

權招標及其合同約定的采砂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4

四、河道采砂中標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作業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中標人應當在取

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及依法辦理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的有關手續

后方可作業。

5

五、許可期滿或達到控制采砂量須停止采砂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河道采砂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控制總量的,

河道采砂人應當立即停止采砂,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河道采砂許

可證。

6

六、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可申請變更采砂期限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因不可抗力而

中止采砂的,采砂人可以在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

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十日內,向原河道采砂許可機關提出采

砂期限變更申請。

原河道采砂許可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變更理由和期限,公示

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變更采砂期限應當由原河道采砂許可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決定,變更后延長的采砂期限不得超過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

期限。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變更。

7

七、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

應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審批手續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因防洪吹填加

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不需要辦理河

道采砂許可證,但應當按照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相關手續,在依法批準的方案規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圍內

進行作業,所采河砂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方案進行處置。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

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有審批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實施;

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臨時堆放物品或者建設臨時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

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農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河砂的,依照《廣東省河道采

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

8

道和航道等活動在經批準的方案規定的工程平面控制和高程控

制范圍外進行采砂作業,或者所采河砂不按照經批準的方案進行

處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9

八、河道采砂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河道采砂人應

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和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的

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禁采期從事采砂作業;

(三)每日19時至次日7時不得從事采砂作業;

(四)不得損壞水工程、河岸、航道,破壞水生態環境;

(五)不得偽造、變造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以買賣、出租、

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六)不得妨礙水上交通安全;

(七)不得為超載運砂提供便利;

(A)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

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非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

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

10

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變造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以買賣、出租、

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

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遵守的規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裝運非法

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

證明。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依法開采的河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應當在采砂現場及時核發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并不得收取費用。

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式樣,

包括河砂來源地、運輸工具名稱、裝運時間、河砂數量、卸砂點

和有效期限等內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建設電

子信息管理平臺,實現河砂合法來源證明信息互聯互通。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運砂人在河道

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的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遵守下

列規定:

(一)持有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應當在其載明的有效期限內

單次使用,不得重復使用;

(-)不得偽造、變造河砂合法來源證明,或者以買賣、出

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三)運載河砂數量應當符合河砂合法來源證明記載數量;

(四)不得妨礙水上交通安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

12

圍內運輸河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扣押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或者責令其卸到

指定水域,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

輸河砂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超過有效次

數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河砂

合法來源證明,或者以買賣、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河砂合

法來源證明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運載數量明顯不

符合河砂合法來源證明記載數量的。

13

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堆砂場須經審批并依法經營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在河道

管理范圍內設置堆砂場,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有管

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堆砂場經營者不

得接納非法砂源進入堆砂場,不得為超載運砂提供便利,并采取

有效措施降低作業噪聲和減少揚塵,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14

十一、采砂船舶應當在法定區域停泊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依法實施采砂、

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作業任務的

船舶應當在其作業區內停泊或者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

泊區內停泊。

無合法作業任務的采砂船舶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

的停泊區內停泊,因特殊作業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

區內停泊的,可以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錨地、停泊區或者其自

有碼頭停泊。

無正當理由,采砂船舶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

區。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

三十條規定,采砂船舶未在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停泊、無正

當理由擅自離開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到達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逾期

不到達的,扣押違法停泊船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

款。

15

十二、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有配合安裝采砂專用

監控設備并保障其正常運行的義務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采砂船舶監控系統,并為采砂船舶配置采

砂專用監控設備。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安裝和

管理采砂專用監控設備。安裝監控設備不得收取費用。

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配合安裝采砂專用

監控設備,不得損毀、拆除,不得妨礙其正常運行。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

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拒絕

配合安裝采砂專用監控設備,或者損毀、拆除設備,妨礙設備正

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損毀專用監控設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6

十三、河道采砂運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

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對象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對象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對象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

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有關單位或者

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

法執行職務。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

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動的監督管理,檢查其作業是否超過經批準

的方案規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圍、所采河砂是否按照經批

準的方案要求進行處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通報同級水行政

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防洪吹填加固堤防、

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動在經批準的方案規定的平面

17

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圍外進行采砂作業、或者所采河砂未按照經批

準的方案進行處置的,應當及時處理,并通報同級有關行政主管

部門。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

三十八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

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

18

十四、河道采砂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采砂人、運砂人串

通,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

門可以委托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河道

采砂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監理費用達到招標數額標準的,水行政

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監理單位,并與監理

單位訂立監理合同。

監理單位應當配備智能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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