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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肥經濟學院章程
(2022年4月21日經合肥經濟學院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院建設和發展,規范學院辦學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
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等規定,
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由安徽農業大學經濟技術學院轉設而成,為保
護無形資產,傳承辦學特色,積淀學院文化,故命名為合肥經
濟學院,英文譯名為HefeiCollegeofEconomicsandApplied
Sicenceso
法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高教基地學府路260號。
第三條學院舉辦者:合肥廬陽科教發展有限公司。
第四條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非營利性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五條學院經教育部批準設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安徽
省教育廳,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
第六條辦學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
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
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學院發展定位:始終不渝地堅持“地方性、應用型”
科學定位,依照“地方性”服務半徑和“應用型”服務路徑,
將學院建成辦學條件完善,師資隊伍優良,應用內涵充實,創
新能力增強,服務地方有力,辦學特色鮮明,綜合實力省內同
類院校一流,若干學科專業國內有影響力的地方應用型大學。
第八條辦學層次和形式:學院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
要形式,積極創造條件適時開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積極拓
展國際合作教育。
第九條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設定為18000人。
第十條學科門類:學院設置社會學科(經濟學、法學)、
管理學、人文學科(文學、藝術學)、工學等學科門類。學院
根據社會和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合理設置和調整專業,優化專
業結構,打造優勢特色專業群。
第二章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合肥廬陽科教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學院的舉辦者,
是依法成立,專注于建設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的獨立法人,不要
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二條舉刃、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舉辦者或其代表擔任學院董事長。
(二)根據學院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院的辦學和
管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舉刃、者承擔以下義務:
(一)保障學院的法人財產權,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
侵占、挪用學院資產。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院必要而穩定
的辦學經費和重大專項經費。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依法辦學,不
得干預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冬。
第三章黨的建設
第十四條建立中國共產黨合肥經濟學院委員會(以下簡
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
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五條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堅持以黨
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為首要政
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
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
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條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書記由上級
黨組織選派。
第十七條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
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戌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
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
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
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
第四章學院內部管理體系
第一節組織框架
第二十三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依
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同時設立學術委員會、學
位委員會等,按照章程和相關規定開展活動,形成董事會和院
長依法行使職權、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大學治理體系。
第二十四條學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院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學院按照精簡、效能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
自主確定教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校內職能部門及人員配備,
設置方案由學院院長向董事會提出。
學院職能部門的基本職責是協助院長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保障教學、科研和師生生活正常運行。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由7-11人的單數組成,三分之一以上成
員應具備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
代表、院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董事會
成員中的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4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戌員名單和變更后成員名
單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聘任或者解聘院長;根據院長提請,聘任和解聘院
級其他領導。
(二)制定、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重要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由董事長或其授權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每
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提議,可
以召開臨時會議。
(二)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和決議,出席會議
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和決議上簽名。
(四)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會組成人員過
半數通過。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L聘任或者解聘院長;
2.修改學院章程;
3.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4.審核學院預算、決算;
5.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6.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團組織
第三十條學院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
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積極開展
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
觀,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四節院長
第三十一條院長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超過70
歲,由學院董事會聘任,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三十二條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
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和
學院規章制度。
(三)擬定內部機構設置和編制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和思想品德教育,保
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五節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學院設立監事會,負責檢查學院財務、人事、
教學等辦學管理工作;監督、糾正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學校利益
的行為;監事會主席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會議討論事項提出意見
與建議。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至少有1人是教職工
代表,由學院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其他的監事會成員由舉辦
者推選和更換。監事會設主席1人。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院長或財務負責人。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四年,最多連任兩屆。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監
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六節學術組織
第三十五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院最高學術機構。
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學術委員會組成和職責,以及
委員的產生程序和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它相關
事宜。
第三十六條學術委員會由不低于15人的單數組成,設主任
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
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
產生,獲選票數應達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
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學術委員會依據《合肥經濟學院學術委員會章
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九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學科的學
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開展學
位審查評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
名單;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研究和處理授予
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不低于15人的單數紐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院長擔任,其他成員由學院及二級教學
單位主要負責人、骨干教學科研人員等構成,成員中骨干教學
科研人員從學院專任教師中遴選,原貝!上需具備副高以上職稱。
第四十一條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作為學院學術委員
會的下設專門委員會,負責對教學工作進行指導、研究、咨詢
和督導。
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豐富的教學
經驗。
第四十二條學院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作為學院
學術委員會的下設專門委員會,負責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
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確定其專業技術職務任
職資格。
第七節民主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
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
下開展工作,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選董事會教職工代表。
(二)聽取學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
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
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
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
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積極征求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
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基層意見
和建議,為學院領導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六)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
情況報告。
(七)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參與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A)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
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九)依法組織開展教職工活動和工會活動,團結凝聚全
體教職工,促進學院健康發展。
(十)討論學院規章制度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
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四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為一屆。期滿應當
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四年,
可以連選連任。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
經學院、學院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
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
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學院建立院、系兩級工會組織,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工會權利和義務,
學院工會作為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
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
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決議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
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
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培訓,接受和處理代表的建
議和申訴。
(四)就學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學院黨組織匯報。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六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院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
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根據相關法
律法規和學校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形成并提交關于學院管理型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三)討論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學院基本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院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
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
選舉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四十七條學院共青團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
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
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
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四十八條學院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
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依法參
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院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五章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
第四十九條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培養應
用型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
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條學院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
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二級教學單位招生比例。學院招收
學歷教育學生,嚴格執行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
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招收學生。招生簡章及其廣告報教育行政
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學院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做好家庭
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
第五十二條學院根據辦學規模充實辦學條件,并符合普通
本科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各項要求。調整優化人才培
養方案,主動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
建立和完善應用型人才培養制度,積極與有關部門、科研院所、
行業企業在培養目標、培養方案、教學保障、資源共享、管理
運行等方面建立協同機制,健全學院與地方的人才和智力資源
交流機制。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接受教育行政部門
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第五十三條學院獨立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修業
期滿,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頒發學院畢業證
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
位證書。學院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每年公
布就業質量報告。
第五十四條學院依法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推進高校協同創新融入安徽省“四個一”創新主平臺建設。
第六章教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十五條學院建立一支以專職教師為主、專兼職相結合
的教師隊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師資,加強教師的培養和
培訓,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第五十六條學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制度。
第五十七條學院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實
訓)。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
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
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學院規定的寒暑假或者輪休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
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
院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當學院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院作出的處理不
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
訴。
第五十八條學院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
執行學院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
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
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
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五十九條學院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培養人才為中
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十條學院教師實行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
的,由學院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學院管理
人員實行教育職員聘任制度。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
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其他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學院聘任教職工,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等。
第六十一條學院對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
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
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
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學院依法落實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
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相關待遇,繳納“五險一金”,保障教職工
收入水平不低于同類院校的平均水平。
第六十三條學院建立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
機制、矛盾調解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學院依法通過教職工代
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有權
通過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十四條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并
在國家學籍網注冊,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
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
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開評價,完成
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
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
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六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的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的相
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
學活動。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在憲法、法律、法規
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八條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
員會,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學生以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進行自我管
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在學院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學
院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有關章程自主開展活動。
第八章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條學院設立校友會。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回報
母校,參與學院改革與建設,促進母校和自身事業的共同發展。
激勵校友為弘揚學院傳統、提升學院形象以及為國家經濟社會
發展貢獻力量。對學院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學院授予榮譽稱
號。
第七十一條學院積極籌劃和拓展各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
項目,鼓勵科研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產學研合作的成
果運用于研究和教學活動,形成良性互動。
第七十二條學院加強與地方和區域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
身條件為地方和區域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三條學院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和教育合作,以國
際化理念和全球視野推進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深
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提升學院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九章經費來源、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七十四條學院辦學資金來源為舉辦者投入、學費、政府
補貼、辦學積累、社會捐贈等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條學院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法》和《高校會計
制度》等法律、法規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
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保證
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十六條學院經費應用于辦學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十七條學院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登記管
理等有關部門監督,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后,報審批、登記管理機關備
案,并公布審計結果。
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9年12月
31日,學校總資產8.03億元,凈資產6.54億元,總負債1.49
億元,資產負債率為18%o
第七十八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社會捐贈資產、辦
學積累、學費收入以及依法獲得的其他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學院存續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財產。
第七十九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應當從年度凈資
產增加額中,按國家規定的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
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
更新等。
第八十條學院變更法定代表人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八十一條學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審批、登記
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八十二條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章學院變更、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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