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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T/CITSAXXX-20XX
團體標準
T/CITSAXXX-20XX
軌道交通車載儲能系統測試方法
第2部分:超級電容器儲能系統
Testmethodsforonboardenergystoragesystemofrailwaytransportation
equipment—Part2:Storagesystemwithsupercapacitor
(征求意見稿)
本稿完成日期:2020-08-07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中國智能交通協會發布
T/CITSAXXX-20XX
軌道交通車載儲能系統第2部分:超級電容器儲能系統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用車載超級電容器儲能系統的術語和定義、符號、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檢驗
規則。
本部分適用于裝載在軌道交通車輛上用于牽引動力的超級電容器儲能系統(以下簡稱儲能系統),該
系統的基本儲能元件采用雙電層超級電容器、混合型及電池型超級電容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423.1—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A:低溫(IEC60068-2-1:
2007,IDT)
GB/T2423.2—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B:高溫(IEC60068-2-2:
2007,IDT)
GB/T2423.4—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Db:交變濕熱(12h+12h循環)
(IEC60068-2-30:2005,IDT)
GB/T2423.17—2008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Ka:鹽霧(IEC60068-2-11:
1981,IDT)
GB/T4208—2017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IEC60529:2013IDT)
GB/T21563—2018軌道交通機車車輛設備沖擊和振動試驗(IEC61373:2010,MOD)
GB/T24338.4—2018軌道交通電磁兼容第3-2部分:機車車輛設備(IEC62236-3-2:2008,MOD)
GB/T32350.1—2015軌道交通絕緣配合第1部分:基本要求電工電子設備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IEC62497-1:2010,MOD)
GB/T34870.1—2017超級電容器第1部分:總則
ISO3095:2013聲學鐵路應用軌道機車車輛發射噪聲測量
IEC62576:2018混合電動車輛用雙層電容器電氣特性的試驗方法
IEC61881—3:2013鐵路應用機車車輛設備電力電子電容器第3部分:雙電層電容器
Q/CRRCJ37.1軌道交通車載儲能系統測試方法第1部分:動力電池系統
Q/CRRCJ38軌道交通用超級電容器單體和模組
3術語和定義
GB/T34870.1—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超級電容器儲能系統energystoragesystemwithsupercapacitor
由一個或多個超級電容器模組通過串并聯組合而成的具有電容管理系統和電壓均衡單元的儲能裝置,
并具有分斷隔離設備,如:接觸器,斷路器、熔斷器等。在本標準中,簡稱為“儲能系統”。
3.2額定電壓ratedvoltage,UR
設計時所規定的儲能系統的最高工作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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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改寫GB/T34870.1—2017,定義3.10。
3.3最低工作電壓minimumoperatedvoltage
設計時所規定的儲能系統的最低工作電壓。
注:改寫GB/T34870.1—2017,定義3.11。
3.4電容管理系統capacitormanagementsystem
以下簡稱“CMS”,儲能系統的控制管理單元,主要負責電源的監控管理、對外通信等功能。
3.5電壓均衡單元voltagebalancedunit
以下簡稱“VBU”,與電容器模組配套使用,進行單體內、模組間的電壓檢測/均衡,以及對外通信的功
能單元。
3.6超級電容包supercapacitorpack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模組通過電連接組合而成的儲能裝置。
注1:應包含防護用外殼,并提供正負極接線終端或其它接線方式;
注2:應至少包含監控回路,用于監控超級電容器的電壓和溫度等;
注3:可能包含保護裝置和控制回路。
3.7標稱內阻nominalinternalresistance
設計時所規定的儲能系統內阻標稱值。
注:改寫GB/T34870.1—2017,定義3.17。
3.8內阻internalresistance
在規定的條件下,測量得到的儲能系統各單體內阻,接觸電阻以及電連接電阻的組合。
注:通過本部分7.3.2.1.1的測量方法與公式(1)計算得到。
3.9電壓保持能力voltagemaintenancerate
儲能系統充電至額定電壓后,在開路狀態下維持電壓的能力。
注:改寫GB/T34870.1—2017,定義3.18。
3.10質量功率密度masspowerdensity
儲能系統單位質量所能輸出的功率。
注:改寫GB/T34870.1—2017,定義3.19。
3.11最大質量功率密度maximummasspowerdensity
儲能系統在額定電壓下單位質量所能輸出的最大功率。
注:改寫GB/T34870.1—2017,定義3.20。
3.12體積功率密度volumepowerdensity
儲能系統單位體積所能輸出的最大功率。
注:改寫GB/T34870.1—2017,定義3.21。
3.13最大體積功率密度maximumvolumepowerdensity
儲能系統在額定電壓時單位體積所能輸出的最大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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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改寫GB/T34870.1—2017,定義3.22。
3.14充放電電流charginganddischargingcurrent
儲能系統充電或放電時的電流值。
注:改寫GB/T34870.1—2017,定義3.23。
3.15工作溫度operatingtemperature
儲能系統工作時,電容單體外殼所允許的最高穩態溫度。
注:改寫IEC61881—3:2012,定義3.15。
3.16最高工作溫度maximumoperatingtemperature
儲能系統工作時,所有電容單體外殼最高溫度。
注:改寫IEC61881—3:2012,定義3.20。
3.17靜電容量electrostaticcapacity
儲能系統進行恒流放電時,放電電量與電位變化值的比值,單位為F。
注:通過本部分6.3.2.2的測量方法與公式(2)計算得到。
3.18儲存能量storedenergy
儲能系統自額定電壓起至最低工作電壓所儲存的能量。
注:通過本部分6.3.2.3的測量方法與公式3)計算得到。
3.19能量效率energyefficiency
在規定的充電和放電條件之下放電累積能量與充電累積能量的比率。
注:計算公式見公式(6)、公式(7)和公式(8)。
4符號
下列符號適用于本文件:
Edmm——最大質量密度,單位:瓦時每千克(Wh/kg);
3
Edvm——最大體積密度,單位:瓦時每立方米(Wh/m);
Ic——恒流充電電流,單位為安培(A);
Id——恒流放電電流,單位為安培(A);
RN——標稱內阻,單位為毫歐(mΩ);
CN——標稱容量,單位為法拉(F)。
5技術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外觀
按6.3.1.1檢測時,儲能系統表面應平整、干燥、無外傷、無污物,無腐蝕等,外殼不得有變形及裂紋。
5.1.2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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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6.3.1.2檢測時,儲能系統的正負極標識應正確的標注在接線端子附近,清晰可見;警告標識及銘牌
標識應清晰可見。
5.1.3外形尺寸及重量
按6.3.1.3檢測時,儲能系統的外形尺寸及重量應符合企業提供的產品技術條件。
5.2性能要求
5.2.1絕緣性能
5.2.1.1絕緣電阻
儲能系統按6.3.2.6.1檢測時,主電路對地絕緣電阻不應低于5MΩ。
5.2.1.2介電強度
儲能系統按6.3.2.6.2檢測時,應符合GB/T32350.1—2015的要求,施加工頻耐受電壓1min后,應無
絕緣擊穿、表面閃絡等現象發生。
5.2.2內阻
儲能系統按6.3.2.1檢測時,內阻不應大于其標稱內阻值。
5.2.3靜電容量
5.2.3.1雙電層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2.2檢測時,容量應為標稱電容的100%~120%。
5.2.3.2混合型及電池型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2.2檢測時,容量應為標稱電容的80%~120%。
5.2.4儲存能量
5.2.4.1雙電層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2.3檢測時,儲存能量應為標稱能量的90%~120%。
5.2.4.2混合型及電池型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2.3檢測時,儲存能量應為標稱能量的80%~120%。
5.2.5能量效率
5.2.5.1雙電層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2.4檢測時,能量效率不應低于93%。
5.2.5.2混合型及電池型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2.4檢測時,能量效率不應低于90%。
5.2.6電壓(能量)保持能力
5.2.6.1雙電層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2.5檢測時,端電壓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
5.2.6.2混合型及電池型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2.5檢測時,所放出的能量不應低于初始狀態的95%。
5.2.7電磁兼容
儲能系統按6.3.5.1檢測時,應符合GB/T24338.4—2018的規定。
5.2.8噪聲
儲能系統按6.3.5.2檢測時,在距離為1m產生的噪聲不應大于70dB(A)。
5.2.9溫升散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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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按6.3.5.3檢測時,工作過程中儲能系統最高工作溫度不應大于55℃。
5.2.10振動和沖擊
儲能系統按6.3.1.4檢測時,應滿足GB/T21563—2018規定的振動和沖擊要求。
5.2.11防護等級
儲能系統按6.3.1.5檢測時,應滿足GB/T4208—2017中規定的IP54的要求。
5.2.12高溫性能
5.2.12.1雙電層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4.1檢測時,其性能應滿足下列條件要求:
a)靜電容量不低于初始值的85%;
b)儲存能量不低于初始值的85%;
c)內阻小于或等于初始值的200%。
5.2.12.2混合型及電池型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4.1檢測時,其性能應滿足下列條件要求:
a)靜電容量不低于初始值的80%;
b)儲存能量不低于初始值的80%;
c)內阻小于或等于初始值的200%。
5.2.13低溫性能
5.2.13.1雙電層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4.2檢測時,其性能應滿足下列條件要求:
a)靜電容量不低于初始值的65%;
b)儲存能量不低于初始值的50%;
c)內阻小于或等于初始值的200%。
5.2.13.2混合型超級電容器
儲能系統按6.3.4.2檢測時,其性能應滿足下列條件要求:
a)靜電容量不低于初始值的70%;
b)儲存能量不低于初始值的60%。
c)內阻小于或等于初始值的200%。
5.2.14耐濕熱性能
儲能系統按6.3.4.3檢測時,應滿足GB/T2423.4—2008的規定。
5.2.15耐鹽霧性能
儲能系統按6.3.4.4檢測時,應滿足GB/T2423.17—2008的規定。
5.3安全要求
5.3.1產品安全性能
儲能系統所采用單體和模組的安全性能應符合Q/CRRCJ38中的規定。
5.3.2過溫保護
測試對象按6.3.3.2檢測時,CMS起作用,超級電容包或儲能系統不應爆炸、不起火。
5.3.3過流保護
測試對象按6.3.3.3檢測時,CMS起作用,超級電容包或儲能系統不應爆炸、不起火。
5.3.4過壓保護
測試對象按6.3.3.4檢測時,CMS起作用,超級電容包或儲能系統不應爆炸、不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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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短路保護
測試對象按6.3.3.5檢測時,熔斷器斷開,超級電容包或儲能系統不應爆炸、不起火。
5.3.6熱失控保護
測試對象按6.3.3.6檢測時,CMS起作用,超級電容包或儲能系統不應爆炸、不起火。
6檢驗方法
6.1試驗條件
6.1.1環境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一切測量、試驗和恢復均在下列環境中進行:
a)溫度25℃±10℃;
b)相對濕度15%~90%;
c)大氣壓力為86kPa~106kPa。
6.1.2測量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測量條件指室溫:25℃±5℃。
6.1.3充放電電流
除另有規定外,本部分充放電電流按恒定電流I選取,方式如下:
a)混合型及電池型電容器:I=5I1或8C(或制造商提供的不低于5I1的電流),取其中較大者;
b)雙電層電容器:I=40I1或66C(或制造商提供的不低于40I1的電流),取其中較大者。
注1:I1指1倍率充放電電流,其數值等于CN×(UR—Umin)/3600;
注2:儲能系統的測試電流可根據并聯數進行倍乘。
6.1.4熱量的處理方案
儲能系統應在6.1.2規定的測量條件下擱置1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高于1h的擱置時間),達到熱平衡狀
態。
6.2準確度要求
6.2.1測量儀器、儀表
測量儀器、儀表準確度應滿足以下要求:
a)電壓測量裝置:準確度不低于±0.5%;
b)電流測量裝置:準確度不低于±0.5%;
c)溫度測量裝置:具有適當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標定準確度不低于±0.5℃;
d)計時器:按時、分、秒分度,準確度不低于±0.1%;
e)測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f)稱量質量的衡器:準確度為±0.1%;
g)聲音測量裝置:準確度為1級。
6.2.2控制值/實際值
測試過程中,控制值/實際值和目標值之間的誤差應滿足以下要求:
a)電壓:±1%;
b)電流:±1%;
c)溫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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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試驗方法
6.3.1機械試驗
6.3.1.1外觀
在良好的光線條件下,用目測法檢查儲能系統的外觀。
6.3.1.2標識
在良好的光線條件下,用目測法檢查儲能系統的警告標識、銘牌標識和極性標識,用電壓表測量儲能
系統的端電壓,并檢查其極性標識是否正確。
6.3.1.3外形尺寸及重量
使用量具測量儲能系統箱體以及外部接口(如端口、端子排)的外形尺寸;
使用衡器稱量儲能系統(包含供應商提供在內的所有附件)的重量。對于不能跟隨整體進行稱量的附
件,應單獨進行稱量,稱量結果計入總重量結果。
6.3.1.4振動和沖擊
按GB/T21563—2018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試驗。
6.3.1.5防護等級
按GB/T4208—2017規定的IP54檢查箱體防護等級。
6.3.2電試驗
6.3.2.1內阻
室溫下,按照如下步驟測試儲能系統的內阻:
a)除非另有規定,充電裝置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UR
后,繼續保持恒壓充電5min;
b)除非另有規定,儲能系統以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進行放電,放電至最低工作電壓Umin;
c)儲能系統的內阻按照IEC62576:2009的4.1.1~4.1.4中的規定進行測量,按照IEC62576:2009
的4.1.6中的規定進行計算,計算公式見式(1);
在內阻測量過程中,儲能系統引出正負極端子間電壓—時間特性如圖1所示。
U
R31000…………(1)
Id
式中:
R——儲能系統的內阻,單位:毫歐(mΩ);
I
d——恒流放電電流,單位:安培(A);
U3
——通過使用最小二乘法從計算起始電壓(0.9UR)到計算結束電壓(0.7UR)給電壓降特性曲線
應用直線近似。在放電起始時間處獲得該直線的截取(電壓值)。ΔU3是截取電壓值與恒壓充電設定值之間
的電壓差,單位:伏特(V)。
d)若ΔU3超過額定電壓的20%(0.20×UR),則放電電流Id可降50%,20%或10%;
e)重復步驟a)~d)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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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內阻測量過程中,儲能系統引出正負極端子間電壓—時間特性
UR——額定電壓,單位:伏特(V);
U1——計算起始電壓,單位:伏特(V);
U2——計算結束電壓,單位:伏特(V);
ΔU3——電壓降,單位:伏特(V);
TCV——恒壓充電持續時間,單位:秒(s)。
6.3.2.2靜電容量
室溫下,按照如下步驟測試儲能系統的靜電容量:
a)除非另有規定,充電裝置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UR
后,繼續保持恒壓充電5min;
b)除非另有規定,儲能系統以6.3.2.1中序號d)規定的直流電流Id進行放電,放電至最低工作電壓
Umin,;
c)重復步驟a)~b)至少一次,記錄儲能系統電壓從額定電壓的90%放電至最低工作電壓Umin的放
電時間t;
d)按公式(2)來計算儲能系統的靜電容量C。
t
CI…………(2)
0.9URUmin
式中:
C——儲能系統的靜電容量,單位:法拉(F);
I——放電電流,單位:安培(A);
t——放電時間,單位:秒(s);
UR——額定電壓,單位:伏特(V);
Umin——最低工作電壓,單位:伏特(V)。
6.3.2.3儲存能量及密度
室溫下,按照如下步驟測試儲能系統的儲存能量及密度:
a)除非另有規定,充電裝置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UR
后,繼續保持恒壓充電5min;
b)除非另有規定,儲能系統以6.3.2.1中序號d)規定的直流電流Id進行放電,放電至最低工作電壓
Umin;
c)重復步驟a)~b)至少一次,記錄電壓U、放電電流Id與時間t的波形;
d)分別按公式(3)、公式(4)和公式(5)來計算儲能系統的儲存能量、質量能量密度及體積能量
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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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t)dt
W…………(3)
3600
W
E…………(4)
dmM
W
E…………(5)
dvV
式中:
W——儲存能量,單位瓦時(Wh);
I——放電電流,單位:安培(A);
u(t)——放電過程中,儲能系統輸出端電壓,單位:伏特(V);
Edm——質量能量密度,單位:瓦時每千克(Wh/kg);
3
Edv——體積能量密度,單位:瓦時每立方米(Wh/m);
M——儲能電源箱的質量,單位:千克(kg);
V——儲能電源箱的體積,單位:立方米(m3)。
6.3.2.4能量效率
室溫下,按照如下步驟測試儲能系統的能量效率:
a)除非另有規定,充電裝置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0.5UR(或最低
工作電壓Umin、或制造商提供的電壓),繼續保持恒壓充電5min;
b)除非另有規定,充電裝置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繼續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
UR后,繼續保持恒壓充電10s;
c)除非另有規定,儲能系統以6.3.2.1中序號d)規定的直流電流Id進行放電,放電至0.5UR(或最低
工作電壓Umin、或制造商提供的電壓);
d)重復步驟b)~c)至少一次,記錄電壓U、電流I與時間t的波形。
試驗過程中,對儲能系統對外輸出的正負端子間的電流和電壓進行連續測量。電壓(電流)—時間的
特性曲線見圖2。
e)分別按公式(6)、公式(7)和公式(8)來計算儲能系統的能量效率、放電能量及充電能量。
Wd
Ef100…………(6)
Wc
t0.5UR
WdIdU(t)dt…………(7)
t
UR
tUR
WcIcU(t)dt…………(8)
t
0
式中:
Ef——能量效率(%);
Wd——在TCC13期間放電的電能;
Wc——TCC12加上TCV12期間充電的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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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在能量效率試驗中電容器端子之間的電壓(電流)—時間特性曲線
UR——額定電壓,單位:伏特(V);
0.5UR——0.5倍額定電壓(或最低工作電壓Umin、或制造商提供的電壓),單位:伏特(V)。
6.3.2.5電壓(能量)保持能力
6.3.2.5.1雙電層超級電容器
室溫下,按照如下步驟測試儲能系統的電壓保持能力:
a)除非另有規定,充電裝置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UR,
繼續保持恒壓充電30min;
b)開路靜置72h后,再次測量儲能系統的端電壓UOCV;
c)按公式(9)來計算儲能系統的電壓保持率A。
U
AOCV100%…………(9)
UR
6.3.2.5.2混合型及電池型超級電容器
室溫下,按照如下步驟測試儲能系統的計算能量保持率:
a)除非另有規定,充電裝置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UR
后,繼續保持恒壓充電30min;
b)開路靜置72h;
c)除非另有規定,儲能系統以6.3.2.1中序號d)規定的直流電流Id進行放電,放電至最低工作電壓
Umin;
d)按公式(3)計算儲能系統的儲存能量W1;
e)按公式(10)來計算儲能系統的能量保持率B。
W1
B100%………(10)
W
式中:
W1——經過72h開路靜置后,儲能系統按6.3.2.3試驗步驟和方法計算得到的儲能能量;
W——開路靜置前,儲能系統按6.3.2.3試驗步驟和方法計算得到的儲能能量;
B——能量保持率。
6.3.2.6絕緣耐壓
6.3.2.6.1絕緣電阻
使用兆歐表測量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的絕緣電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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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2介電強度
按GB/T21413.1—2008進行試驗。
6.3.3安全性試驗
6.3.3.1過溫保護
測試對象為儲能系統,試驗在6.1.2規定的溫度下進行。在試驗開始前,影響試驗對象功能并與試驗
結果相關的所有保護設備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冷卻系統除外。
a)通過外部充放電設備對測試對象進行持續充電和放電,使測試對象的工作溫度盡可能快的升高。
b)溫度升高至儲能系統制造商定義的過熱保護措施的工作溫度閾值或規定的最高工作溫度,保持工
作溫度等于或高于溫度閾值或最高工作溫度,直到試驗結束。
c)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結束試驗:
測試對象自動終止或限制充電或放電;
測試對象發出終止或限制充電或放電的信號;
測試對象的溫度穩定,溫度變化在2h內小于4℃。
注:為保護試驗操作安全,制造商應提供試驗上限參數,采用此上限參數強制終止的試驗判定為失敗。
d)試驗結束后,在6.1.2規定的溫度下觀察1h。
6.3.3.2過流保護
測試對象為儲能系統,試驗在6.1.2規定的溫度下進行。在試驗開始前,影響測試對象功能并與試驗
結果相關的所有保護設備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a)通過外部充放電設備對測試對象進行放電,放電至最低工作電壓Umin;
b)與儲能系統制造商協商確定可以施加的過電流和最大電壓(在正常范圍內);
c)連接外部充電設備,改變或禁用充電控制通信,以允許通過與儲能系統制造商協商確定的過電流
水平;
d)啟動外部充電設備,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以達到儲能系統制造商規定的最高正常充電電流。然
后,將電流在5s內從最高正常充電電流增加到b)所述的過電流水平,并繼續進行充電;
e)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結束試驗:
測試對象自動終止充電電流;
測試對象發出終止充電電流的信號。
注:為保護試驗操作安全,制造商應提供試驗上限參數,采用此上限參數強制終止的試驗判定為失敗。
f)試驗結束后,在6.1.2規定的溫度下觀察1h。
6.3.3.3過壓保護
測試對象為儲能系統,試驗在6.1.2規定的溫度下進行。在試驗開始前,影響測試對象功能并與試驗
結果相關的所有保護設備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a)通過外部充放電設備對測試對象進行放電,放電至最低工作電壓Umin;
b)與儲能系統制造商協商確定可以施加的過電壓;
c)連接外部充電設備,改變或禁用充電控制通信,以允許通過與儲能系統制造商協商確定的過電壓
水平;
d)啟動外部充電設備,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以達到儲能系統制造商規定的最高正常充電電壓,繼
續充電,達到b)所述的過電壓水平;
e)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結束試驗:
測試對象自動終止充電電壓;
測試對象發出終止充電電壓的信號。
注:為保護試驗操作安全,制造商應提供試驗上限參數,采用此上限參數強制終止的試驗判定為失敗。
f)試驗結束后,在6.1.2規定的溫度下觀察1h。
6.3.3.4短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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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TSAXXX-20XX
測試對象為超級電容包或儲能系統,試驗在6.1.2規定的溫度下進行。在試驗開始前,影響測試對象
功能并與試驗結果相關的所有保護設備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a)在開始試驗時,用于充電和放電的相關主要接觸器都應閉合,來表示可行車模式以及允許外部充
電的模式。如果這不能在單次試驗中完成,則應進行兩次或更多次試驗;
b)將測試對象的正極端子和負極端子相互連接來產生短路。短路電阻不超過5mΩ;
c)保持短路狀態,直至試驗對象的保護功能起作用,并終止短路電流時,結束試驗;
d)試驗結束后,在6.1.2規定的溫度下觀察1h。
6.3.3.5熱失控保護
按Q/CRRCJ37.1的規定以及如下步驟進行試驗:
測試對象為超級電容包或儲能系統,可使用測試用箱體及其他附件,但需證明測試用箱體或其他附件
的材料與儲能系統箱體或其他附件的材料相同且結構類同,且熱失控觸發對象周圍的設備布置情況與實際
系統相同。
試驗條件:
在6.1.1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進行試驗;
a)測試對象按6.1.3規定的方式充電;
b)試驗開始前,所有的試驗裝置應都必須正常運行,若選擇過充作為熱失控觸發方法,需關閉過充
保護功能;
c)試驗應盡可能少地對測試樣品進行改動,制造商需提交所做改動的清單;
d)試驗應在室內環境或者風速不大于2.5km/h的環境下進行。
6.3.4環境相關試驗
6.3.4.1高溫
按GB/T2423.2—2008的規定以及如下步驟進行試驗:
a)試驗前,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UR后,繼續保持恒
壓充電5min;
b)擱置在6.1.4規定的環境條件;
c)除非另有規定,將儲能系統所在的箱溫逐漸升高至55℃±2℃,待溫度穩定后保溫16h;
d)放置在6.1.2規定的測量條件下進行恢復,恢復時間應足夠使溫度達到穩定,至少1h后,按6.3.2.1,
6.3.2.2和6.3.2.3的方法再次測量儲能系統的內阻、靜電容量、儲存能量。
6.3.4.2低溫
按GB/T2423.1—2008的規定以及如下步驟進行試驗:
a)試驗前,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UR后,繼續保持恒
壓充電5min;
b)擱置在6.1.4規定的環境條件;
c)除非另有規定,將由雙電層電容器構成的儲能系統所在箱溫逐漸降低至—40℃±2℃,由混合型及
電池型電容器構成的儲能系統所在箱溫逐漸降低至—20℃±2℃,待溫度穩定后保溫16h;
d)放置在6.1.2規定的測量條件下進行恢復,恢復時間應足夠使溫度達到穩定,至少1h后,按6.3.2.1,
6.3.2.2和6.3.2.3的方法再次測量儲能系統的內阻、靜電容量、儲存能量。
6.3.4.3交變濕熱
按GB/T2423.4—2008的規定以及如下步驟進行試驗:
a)試驗前,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UR后,繼續保持恒
壓充電5min;
b)擱置在6.1.4規定的環境條件;
c)除非另有規定,溫度的嚴酷程度選擇55℃,循環次數選擇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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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TSAXXX-20XX
d)放置在6.1.2規定的測量條件下進行恢復,恢復時間應足夠使溫度達到穩定,至少1h后,按6.3.2.1,
6.3.2.2和6.3.2.3的方法再次測量儲能系統的內阻、靜電容量、儲存能量。
6.3.4.4鹽霧
按GB/T2423.17—2008的規定以及如下步驟進行試驗:
a)試驗前,輸出6.1.3規定的直流電流I對儲能系統進行充電,充電至額定電壓UR后,繼續保持恒
壓充電5min;
b)擱置在6.1.4規定的環境條件;
c)除非另有規定,持續時間可選擇48h,或制造方與購買方商定的時間;
d)放置在6.1.2規定的測量條件下進行恢復,恢復時間應足夠使溫度達到穩定,至少1h后,按6.3.2.1,
6.3.2.2和6.3.2.3的方法再次測量儲能系統的內阻、靜電容量、儲存能量。
注:針對較大試驗樣品還應規定清洗和干燥方法。
6.3.5其它試驗
6.3.5.1電磁兼容
按GB/T24338.4—2018的規定進行試驗。
6.3.5.2噪聲
按ISO3095:2013中第5章的規定進行試驗。
6.3.5.3溫升散熱
儲能系統在整車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最高環境溫度下擱置以適應環境溫度。模擬車輛實際運行工況,循
環充放電,達到規定的持續時間后停止試驗,檢測儲能系統的工作溫度。充放電電流、持續時間可由供需
雙方協商確定。
注1:儲能系統在裝車前和裝車后的通風散熱條件不一樣時(如:利用車上空調回風散熱、自然風冷
等),需在裝車后的整車上進行試驗;
注2:同步記錄環境的溫濕度情況。
6.3.5.4分斷保護
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分斷保護的工況,進行分斷保護功能驗證。
注1:儲能系統本身具有分斷保護功能的,在儲能系統上進行功能驗證;
注2:系統本身不具備分斷保護功能的,系統裝車后的整車必須具有該功能,在整車上進行功能驗證。
7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
7.1.1出廠檢驗
所有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7.1.2型式檢驗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完成時;
b)產品的結構、工藝或材料的變更影響到產品的某些特性或參數變化時;
c)轉場生產或停產2年以上重新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發生不允許的偏差時;
e)合同要求。
7.1.3研究性檢驗
可由制造商主動進行,也可由制造商與用戶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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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TSAXXX-20XX
7.2產品判定原則
應對每個產品進行出廠檢驗,若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則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
型式檢驗全部項目應在同一次抽樣的樣品上進行,若發現任意一項不合格,則該產品不合格。
7.3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檢驗分類技術要求對檢驗方法對
序號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型式檢驗研究性試驗應條款應條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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