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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外觀設計的著作權保護、商業標識保護及相關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外觀設計的著作權保護外觀設計的商業標識保護外觀設計保護途徑的選擇及權利重疊、權利沖突

主要內容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概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概念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和鄰接權法律詞匯?中對外觀設計的解釋是:“一般指用于工業產品的標準圖案裝飾和樣式,使工業產品在制成后有吸引人的外觀。〞概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概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局部:外觀設計的著作權保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的著作權保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保護客體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情:原告主張對涉案地毯圖案享有著作權,被告那么以該地毯圖案是一種工業品的外觀設計,應作為工業產權進行保護為由進行抗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定:被告認為原告的地毯圖案是一種工業品的外觀設計,應作為工業產權進行保護,由于尋求何種救濟方式以及依據哪類法律尋求救濟是原告的權利,原告要求得到保護的是其擁有的著作權,法院即依據著作權法對原告的著作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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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的取得我國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在作品完成之日起產生。這意味著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著作權,而無需履行登記或加注著作權標記的手續。這一制度與其他已建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的規定相同,并得到了伯爾尼公約的肯定,構成了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原那么〞。著作權的取得和受保護的條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的取得和受保護的條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的取得和受保護的條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的取得和受保護的條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的取得和受保護的條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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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保護的期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保護的期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同觀點:實際上,越是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其壽命越短。工業品外觀設計在市場上更新淘汰很快,著作權保護期長并不會造成權利人的壟斷,故這種擔憂是不必要的。著作權保護的期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斷主體:專利法:一般消費者〔虛擬的人〕著作權法:公眾比照方式:專利法:鑒別性保護著作權法:是否被抄襲復制,無需隔離比照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保護與專利權保護的關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保護與專利權保護的關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保護與專利權保護的關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排他性專利法:絕對排他權,即便他人系獨立開發完成的外觀設計,也不能擅自實施著作權法:排他性較弱,分別獨立創作完成,那么各自享有著作權,均不能排斥對方的實施權利取得專利法:依申請審批取得著作權法:自動取得

著作權保護與專利權保護的簡要比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保護與專利權保護的簡要比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作權保護與專利權保護的簡要比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到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受商標法保護的條件

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

獲得商業標識保護的途徑及特點

第二局部:外觀設計的商業標識保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商業標識概念: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是:“標識可以是向消費者傳遞市場上的一種商品或者效勞來自特定的商業來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者圖案,即使不知道該來源的名稱。因此,標識可以包括兩維的或者三維的牌子、標簽、標語、包裝、顏色或者色調,但不限于此〞。

可以受到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可以受到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到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他國外觀設計受商標法保護的立法例: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711-1條規定的作為商標的圖形標記包括:圖畫、標簽、戳記、邊紋、全息圖像、徽標、合成圖像;外形,尤其是商品及其包裝的外形或表示效勞特征的外形;顏色的排列、組合或色調。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任何能夠將其使用的商品或效勞與使用其他標志的商品或效勞相區別的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獲得保護,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聲音標志、三維造形〔包括商品或其包裝以及容器的形狀〕,還包括顏色或顏色的組合。1994年英國?商標法?明文規定物品之形狀〔shapeofgoods〕或者包裝〔ortheirpackaging〕均得構成商標。

可以受到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他國外觀設計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立法例:美國:從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車〞一案開始,聯邦商標法第43條第1款就被解釋為也保護商品外觀。在一開始,商品外觀還只是指產品的包裝,但隨后不久即被解釋為也包括產品的外形和裝飾。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示范規定第2條第〔2〕款列舉了尤其可能被造成混淆的商業標識,包括:1、商標,無論注冊與否;2、廠商名稱;3、除商標或廠商名稱以外的企業名稱;4、產品外觀;5、產品或效勞介紹;6、名人或著名虛構人物。

可以受到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作為注冊商標受保護的條件外觀設計作為未注冊商標受保護的條件

受商標法保護的條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顯著性

外觀設計作為注冊商標的顯著性要求

商品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商品包裝作為商標的顯著性

非功能性

作為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的條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distinctiveness〕是指商標的識別性或區別性,具體是指該標志使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效勞時,能夠讓消費者覺得應該或者實際與商品或效勞的特定出處有關。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效勞來源的標志的性質決定的,不具有顯著性的標志不能起到區分商品或者效勞來源的作用。

外觀設計作為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商標顯著性與外觀設計新穎性的區別商標的顯著性強調商品來源的可區分性

外觀設計新穎性強調的是前所未有

具有新穎性的外觀設計專利不一定具備商標的顯著性,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不一定具備外觀設計的新穎性

外觀設計作為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圖案及圖案與色彩的組合〔平面商標〕產品形狀〔立體商標〕僅由立體形狀構成的立體商標商品的立體形狀商品包裝的立體形狀立體形狀與文字、圖形、符號、色彩等結合構成的立體商標

外觀設計作為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美國的開展:固有顯著性:DURACO案中,標準有三條SEABROOK案中,標準有四條獲得顯著性:聯邦最高法院在2000年判決的涉及沃爾瑪公司的案件中確定,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有顯著性,只有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或者獲得了顯著性以后,才可以獲得商標性保護。

商品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歐洲商標局對于僅有商品自身形狀的立體商標,必須足以與產品的通常形狀相區別,使人將其看作是商品的象征,而不是產品本身〔固有顯著性〕

商品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中國:固有顯著性:沒有否認性規定獲得顯著性:實踐中的通行做法商標局核準輝瑞產品在第5類醫藥制劑、人用藥、抗生素、醫用營養品等商品上注冊“藍色藥片〞立體商標是因為其藍色“偉哥〞藥片通過多年的銷售已經獲得了顯著性

商品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各國做法西班牙:產品的外包裝或容器本身沒有顯著性,但帶有顏色、文字,那么整體上可以注冊日本:飲料或者酒類的立體瓶形〔即使是設計新穎,與普通容器有較大區別的異形瓶〕是不會被核準作為立體商標注冊的。但如果申請人在瓶體圖樣中加上自己的文字商標,那么被認為整體具有顯著性可以識別,而可能獲準注冊

商品包裝的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各國做法法國:包裝的外形是商品本身一個十分顯著的局部,可以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并指明商品的出處。某些商品包裝的外形構成的商標獲得了巨大的聲譽美國:在司法實踐中也認為產品的包裝設計既可以具有固有的顯著性,又可以因具有第二含義而符合顯著性的要求

商品包裝的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中國:固有顯著性:沒有否認性規定獲得顯著性:實踐中的通行做法

商品包裝的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商品包裝的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可口可樂瓶〞商標駁回復審案案情:2001年12月10日,美國可口可樂公司在第32類啤酒、水〔飲料〕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立體的瓶形商標,瓶身下半部有環繞棱紋。商標局認為該商標為盛裝本商品的普通瓶形,用作商標缺乏顯著特征,故駁回商標注冊申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可口可樂瓶〞商標駁回復審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可口可樂瓶〞商標駁回復審案一審法院:申請商標是在普通瓶形的根底上,在瓶身下部設計為棱紋。該設計雖然與普通瓶形的下部構成區別,但在二者整體設計根本相同的情況下,該區別帶來的視覺效果差異不大。申請商標瓶身下部的棱紋缺乏以構成其與普通瓶形外觀形狀的明顯改變,不易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注意,故申請商標整體缺乏顯著性。可口可樂公司關于申請商標已經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商品包裝的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費列羅巧克力〞商標駁回復審案案情:2002年9月28日,費列羅公司在第30類巧克力、糖衣杏仁等商品上提出立體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申請商標為一塊包在金黃色紙里的球形三維形狀組成,在該圖形的上半局部里,有一個白底橢圓形小標記,帶有一條金邊和一條白色細邊,該三維圖形放置在一個栗色和金黃色的底座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色彩為金黃色、紅色、白色、栗色。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費列羅巧克力〞商標駁回復審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費列羅巧克力〞商標駁回復審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費列羅巧克力〞商標駁回復審案一審法院:

申請商標對于色彩和商品包裝形式的選擇均不在本行業和指定使用商品包裝形式的常規選擇的范圍之內,申請商標的獨特創意已經使之成為了原告產品的一種標志性設計,使得消費者在看到申請商標后就能夠清楚地判斷出該商標所附著商品的來源,申請商標已經具有了商標所應具備的顯著性,應當在我國被作為注冊商標予以保護。原告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提交的用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的證據,并非被告作出被訴裁定的依據,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作為商標保護的非功能性非功能性是指某一商標對商品的用途或目的既不是至關重要的,同時也不會影響商品的本錢或質量。如果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功能性的,即使它具有識別性或獲得了第二含義,也不能獲得商標權的保護。如果某一外形為完成某種功能所必須,對該外形的保護就意味著該功能將被長期壟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作為商標保護的非功能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作為商標保護的非功能性美國Morton—Norwich案中確立了功能性測試的四條標準:該設計是否獲得了實用性專利,并披露了設計的實用性優點〔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證明是非功能性的〕設計的所有人在廣告宣傳中是否宣揚了設計的實用性優點〔次要〕競爭者是否可以采用其他替代設計〔最重要〕該設計是否源于一種相對簡單或經濟的制造方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作為商標保護的非功能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作為商標保護的非功能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作為商標保護的非功能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著名商標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著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申請注冊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作為非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的條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名商品的認定案例:涉及“綠葉〞商標的不正當競爭案原告:揚州市糖果二廠被告:揚州市萬和商貿案號:〔2002〕蘇民三終字第33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綠葉牛皮糖〞不正當競爭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老干媽〞不正當競爭案原告: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湖南華越食品北京燕莎望京購物中心案號:〔2000〕高知終字第85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老干媽〞不正當競爭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老干媽〞不正當競爭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喜力啤酒〞不正當競爭案原告:荷蘭喜力啤酒責任被告:沈觀泰案號:〔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8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喜力啤酒〞不正當競爭案法院認定:

原告的啤酒瓶為330毫升裝綠色小玻璃瓶,其下部為圓柱體,上部三分之一處以上逐步變小,其外形與一般啤酒瓶的形狀無特別差異。原告的喜力啤酒瓶的形狀與一般啤酒瓶形狀并無特別不同,而特有包裝須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有顯著特征,故對其喜力啤酒瓶的瓶身形狀不作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保護。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喜力啤酒〞不正當競爭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保護途徑:商標法:申請注冊平面商標:注冊申請書、圖樣

立體商標的特殊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反不正當競爭法:自動保護專利法:申請注冊

受商業標識保護的途徑及特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保護特點:權利的取得不同

商標法:申請、注冊、登記反法:自然取得專利法:申請、注冊、登記

受商業標識保護的途徑及特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商業標識保護的途徑及特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保護特點:保護期限不同

商標法:有效期10年,可續展反法:直至該知名商品不再知名為止

專利法:10年

受商業標識保護的途徑及特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保護途徑的選擇: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法

權利重疊:主體合一

權利沖突:主體不同

第三局部:保護途徑的選擇及權利重疊、權利沖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權利取得方式:專利法:經過申請審批后獲得,需要繳納申請、審批和維持費用,需要較長的時間和一定的費用商標法:同上著作權法:自動保護反法:不需要經過申請審批,但需要實際的使用并到達知名的程度,因此形成權益的時間較長

保護途徑的比較和選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權利取得的條件:專利法:新穎性商標法:顯著性著作權法:獨創性〔美感要求略高〕反法:實際使用并到達知名的程度

保護途徑的比較和選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權利范圍:專利法:財產權、絕對的排他權、有地域性商標法:財產權、排他權〔近似商標、類似商品〕、有地域性著作權法:人身權+財產權、排他權較弱〔但類別不受限制〕、公約成員國反法:財產權、排他權〔近似商標、類似商品〕、有地域性

保護途徑的比較和選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保護期限:

專利法:10年

商標法:有效期10年、可續展,不使用喪失權力著作權法:50年反法:直至由于未延續使用或不當使用導致該權益的消失、淡化時

保護途徑的比較和選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救濟方式:訴前禁令:僅反法無此規定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著作權法增加賠禮抱歉賠償數額:僅商標法沒有順序,權利人自己選擇法定賠償數額:專利法100萬,著作權法、商標法50萬,反法沒有規定

保護途徑的比較和選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得救濟的難易程度:舉證責任:專利法:證明權利主體、有效性容易,只需提交相關權利證書和該權利仍處于有效期的證據即可商標法:同上著作權法:需要提交在先發表且署名或經過登記等能證明權利主體的證據,如果未經過公開發表且未經過登記,那么權利主體資格的舉證有較大的困難反法:舉證工作更加復雜,需要大量的證據證明其知名度、特有性和歸屬

保護途徑的比較和選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得救濟的難易程度:審理周期

專利法、商標法:可能會面臨因權利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和撤銷申請而中止訴訟,審理周期可能較長,不能及時獲得救濟著作權和反法:案件審理周期較短

保護途徑的比較和選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保護途徑的選擇:對于更新較快的外觀設計,由于著作權無需申請審批,可以考慮通過著作權予以保護,如權利主體難以舉證的,應當考慮進行著作權登記。對于能通過其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吸引消費者從而占領較大市場的,應當盡量通過專利權予以保護,使得權利明確,但如果欲將其設計適用到其他種類產品上,那么需要申請多個類別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考慮通過著作權予以保護。對于能起到標示產品來源的作用外觀設計,其權利人欲將該外觀設計作為產品標識長期使用,應當盡快申請商標〔可考慮申請多類別〕,并通過使用提升其知名度,獲得更大范圍、更長時間的保護。

保護途徑的比較和選擇北京市第一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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