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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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對照表(方框部分為刪除內容,下劃線部分為增加內容)現行規范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2術語2術語2.0.1汽車庫garage用于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筑物。2.0.1汽車庫garage用于停放由內燃機和/或電機等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筑物。2.0.2修車庫motorrepairshop用于保養、修理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構)筑物。2.0.2修車庫motorrepairshop用于保養、修理由內燃機和/或電機等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構)筑物。2.0.3停車場parkingarea專用于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2.0.3停車場parkingarea專用于停放由內燃機和/或電機等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不包括為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車位和城市道路路內停車位。3分類和耐火等級3分類和耐火等級3.0.2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注: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中相應構件的規定。3.0.2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3.0.3汽車庫和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應為一級;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I類汽車庫、修車庫,應為一級;3Ⅱ、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4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3.0.3汽車庫和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應為一級;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I類汽車庫、修車庫,應為一級;3Ⅱ、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2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規定4.1一般規定4.1.3汽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4.1.3汽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4.1.4汽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當符合下列要求時,汽車庫可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1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筑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完全分隔;3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4.1.4汽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照料設施、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水平組合建造。當豎向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時,汽車庫可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1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應位于汽車庫的上部,且建筑的總層數和建筑高度應符合相應功能建筑的要求;1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應位于汽車庫的上部;2汽車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與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照料設施、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筑之間,完全分隔;3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照料設施、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4.1.6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4.1.6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活動場所、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照料設施,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4.1.7為汽車庫、修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貯存量不大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2總安裝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31個車位的非封閉噴漆間或不大于2個車位的封閉噴漆間;4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場所。4.1.7為汽車庫、修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貯存量不大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2總安裝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31個車位的非封閉噴漆間或不大于2個車位的封閉噴漆間;4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場所。4.1.9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4.1.9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當汽車充電設施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時,宜布置在地下一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四層及以下樓層。4.2防火間距4.2防火間距4.2.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其中,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2.1規定值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2.1規定值增加2m。表4.2.1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名稱和耐火等級汽車庫、修車庫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一、二級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汽車庫、修車庫1012101214三級汽車庫、修車庫1214121416停車場686810注:1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停車場從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車位置邊緣算起。2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4.2.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其中,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2.1規定值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2.1規定值增加2m。表4.2.1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名稱和耐火等級汽車庫、修車庫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一、二級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汽車庫、修車庫1012101214三級汽車庫、修車庫1214121416停車場686810注:1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停車場從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車位置邊緣算起。2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3停車設備層數為3層及以上的無圍護結構的機械式停車設備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4.2.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4的規定。4.2.4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4.2.5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4.2.5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4.2.10停車場的汽車宜分組停放,每組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50輛,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4.2.10停車場的汽車宜分組停放,每組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50輛,電動公共汽車、電動卡車等大型車輛每組不宜大于3輛,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或設置高度不小于停放車輛高度且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停車場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按停車組分別集中布置。4.3消防車道4.3消防車道4.3.1汽車庫、修車庫周圍應設置消防車道。4.3.1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5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5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5.1防火分隔5.1防火分隔5.1.1汽車庫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1.1的規定。其中,敞開式、錯層式、斜樓板式汽車庫的上下連通層面積應疊加計算,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表5.1.1規定的2.0倍;室內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按表5.1.1的規定減少35%。5.1.1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5.1.3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停車數量超過100輛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為多個停車數量不大于100輛的區域,但當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成多個停車單元,且停車單元內的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應分隔為停車數量不大于300輛的區域;2汽車庫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選用快速響應噴頭;3樓梯間及停車區的檢修通道上應設置室內消火栓;4汽車庫內應設置排煙設施,排煙口應設置在運輸車輛的通道頂部。5.1.3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停車數量超過100輛時,除必須的工藝開口外,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為多個停車數量不大于100輛的區域,但當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成多個停車單元,且停車單元內的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應分隔為停車數量不大于300輛的區域;必須穿越防火墻的工藝開口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2汽車庫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選用快速響應噴頭;3樓梯間及停車區的檢修通道上應設置室內消火栓;4汽車庫內應設置排煙設施,排煙口應設置在運輸車輛的通道頂部。5.1.3A在汽車庫內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時,宜在每個防火分區內集中布置,且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區域應劃分停車單元。停車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個停車單元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18輛;2電動公共汽車、電動卡車等大型車輛停車區中每個停車單元的停車數量不應大于3輛;3除行車道外,相鄰兩個停車單元之間、停車單元與其他停車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4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機械式汽車庫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5.1.4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5.1.4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5.1.5修車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當修車部位與相鄰使用有機溶劑的清洗和噴漆工段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4000㎡。5.1.5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5.1.7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5.1.7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5.1.7A設置在汽車庫內服務于汽車庫的設備用房,當與停車區劃分為同一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內設備用房的總建筑面積不宜大于500m2。5.2防火墻、防火隔墻和防火卷簾5.2防火墻、防火隔墻和防火卷簾5.2.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防火墻、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結構層的底面。5.2.1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5.2.6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5.2.6除在行車道上必須采用防火卷簾分隔外,在汽車庫內的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5.3電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構造5.3電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構造5.3.1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和樓梯間應分別獨立設置。管道井、電纜井的井壁應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電梯井的井壁應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5.3.1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5.3.2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極限,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5.3.2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6安全疏散和救援設施6安全疏散和救援設施6.0.1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置在工業與民用建筑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場所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6.0.3汽車庫、修車庫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汽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車庫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其他汽車庫、修車庫應采用封閉樓梯間;2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3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1.1m。6.0.3汽車庫、修車庫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汽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車庫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其他汽車庫、修車庫應采用封閉樓梯間;2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3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1.1m。6.0.4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車庫應設置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6.0.4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下列汽車庫應設置消防電梯: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車庫;2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6.0.4A當汽車庫內設置消防電梯時,每個防火分區可供使用的消防電梯不應少于1部,確有困難時,可設置消防專用通道。6.0.6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于60m。對于單層或設置在建筑首層的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60m。6.0.6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于60m。對于單層或設置在建筑首層的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60m。6.0.7與住宅地下室相連通的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人員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當不能直接進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間時,應在汽車庫與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之間設置連通走道,走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汽車庫開向該走道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6.0.7與住宅建筑地下室相連通的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的人員疏散,當利借用住宅部分的公共疏散樓梯且不能直接進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間時,應在地下汽車庫采用疏散走道與公共疏散樓梯間連接,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之間設置連通走道,疏散走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汽車庫開向該走道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疏散走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樓梯間或前室入口的距離不應大于30m。6.0.9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散布置。6.0.9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和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散布置,當同層劃分為兩個及以上防火分區時,汽車疏散出口不應位于同一防火分區。6.0.16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內汽車之間和汽車與墻、柱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表6.0.16的規定。表6.0.16汽車之間和汽車與墻、柱之間的水平距離(m)項目汽車尺寸(m)車長≤6或車寬≤I.86<車長≤8或1.8<車寬≤2.28<車長≤12或2.2<車寬≤2.5車長>12或車寬>2.5汽車與汽車0.50.70.80.9汽車與墻0.50.50.50.5汽車與柱0.30.30.40.4注:當墻、柱外有暖氣片等突出物時,汽車與墻、柱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6.0.16此條刪除。(注:本條內容與《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協調,在該標準作相關規定)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7.1消防給水7.1消防給水7.1.4汽車庫、修車庫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其中,汽車庫、修車庫內設置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7.1.4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7.1.5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Ⅰ、Ⅱ類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小于20L/s;2Ⅲ類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小于15L/s;3Ⅳ類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小于10L/s。7.1.5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7.1.8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其消防用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Ⅰ、Ⅱ、Ⅲ類汽車庫及Ⅰ、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于10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2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于5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一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7.1.8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其的消防用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Ⅰ、Ⅱ、Ⅲ類汽車庫及Ⅰ、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于10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2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于5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一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3消火栓箱內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7.1.124層以上的多層汽車庫、高層汽車庫和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其室內消防給水管網應設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L/s~15L/s計算。水泵接合器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并應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停靠和安全使用的地點,其周圍15m~40m范圍內應設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7.1.124層以上的多層汽車庫、高層汽車庫和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其室內消防給水管網應設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L/s~15L/s計算。水泵接合器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并應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停靠和安全使用的地點,其周圍15m~40m范圍內應設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時,其有效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7.1.15保留原條文,改為推薦性條文。7.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7.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7.2.1除敞開式汽車庫、屋面停車場外,下列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1Ⅰ、Ⅱ、Ⅲ類地上汽車庫;2停車數大于10輛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3機械式汽車庫;4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5Ⅰ類修車庫。7.2.1除敞開式汽車庫、屋面停車場外,下列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1Ⅰ、Ⅱ、Ⅲ類地上汽車庫;2停車數大于10輛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3機械式汽車庫;4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5Ⅰ類修車庫。7.2.7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均應配置滅火器。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7.2.7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均應配置滅火器。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汽車庫宜增配滅火劑充裝量不小于60L的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不應大于30m。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8供暖、通風和排煙8供暖、通風和排煙8.2排煙8.2排煙8.2.1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并應劃分防煙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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