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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鎮燃氣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標準》
1總則
1.0.1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的質量管理,統一工程的質量驗收,保證工程
質量,特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鎮燃氣設計壓力不大于4.0MPa的輸配工程、城鎮居民住宅、商業用戶、
泛能站、實驗室、工業企業(不含用氣設備)等室外、室內燃氣管道和用氣設備安裝的施工與驗
收。有特殊要求的燃氣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仍應按本標準執行。
1.0.3工程施工必須按設計文件進行,如發現施工圖有誤或燃氣設施的設置不能滿足現行國家
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時,不得自行更改,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提出變
更設計要求。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經原設計部門同意。
1.0.4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許可證或特殊認證的產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并具有相關證明文件,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產品。施工單位必須在安裝使用前
查驗相關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不得安裝使用。進口產品應提供有效的商檢合格證明、中
文質量證明等文件。
1.0.5工程施工所用管道、設備、管道組成件等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和設計文
件的規定,且必須具有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的產品合格文件,否則不得使用。
1.0.6在入庫或進入施工現場前,應對材料和設備進行檢查,其材質、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
文件和合同的規定,并按現行的國家產品標準進行外觀檢查;對外觀質量有異議、設計文件或
本規范有要求時應進行有關質量檢驗,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7參與工程項目的各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勞動保
護、防火、防爆、環保和文物保護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1.0.8城鎮燃氣工程施工及驗收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
定。
1.0.9本標準引用相關標準均為現行版本,如有新版本及新標準則以最新版本為準。
2術語
2.0.1城鎮燃氣工程:城鎮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和應用等燃氣工程系統的總稱。
2.0.2壓力級制: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壓力分級體系。
2.0.3室內燃氣管道:從用戶引入管總閥門到各用戶燃具和用氣設備之間的燃氣管道。
2.0.4立管:地上燃氣管道(供氣至用戶方向)的垂直段,包括介于各垂直段之間的橫段部
分,如水平管、
環管等。按敷設位置不同,立管可分為戶外立管和戶內立管。
2.0.5引入管:室外配氣支管至用戶建筑燃氣進口管總閥門之間的管道。
2.0.6地面標志:設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的圖形標志。比如警示貼或警示牌。
2.0.7地上標志:設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屬性的圖形標志。比
如標志樁、標志牌。
2.0.8地下標志:埋設于地下,用于地下燃氣管道定位、示蹤的圖形標志。比如地下警示標志
(警示帶、PE保護板)和示蹤裝置(示蹤線、電子標簽)。
2.0.9調壓裝置:將較高燃氣壓力降至所需的較低壓力調壓單元總稱。包括調壓器及其附屬設
備。
2.0.10調壓站: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的調壓建筑物或構筑物中,承擔用氣壓力的調節。包括
調壓裝置及調壓室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等。
2.0.11調壓箱(調壓柜):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箱體,設于用氣建筑物附近,承擔用氣壓力的調
節。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懸掛式和地下式箱稱為調壓箱,落地式箱稱為調壓柜。
2.0.12熱熔連接:用專用加熱工具加熱連接部位,使其熔融后,施壓連接成一體的連接方式。
2.0.13電熔連接:采用內埋電阻絲的專用電熔管件,通過專用設備,控制內埋于管件中電阻絲
的電壓、電流及通電時間,使其達到熔接目的的連接方法。
2.0.14鋼塑轉換接頭:由工廠預制的用于聚乙烯管道與鋼管連接的專用管件。
2.0.15頂管法:借助頂推裝置將預制管節頂入土中,并在其中敷設管道以穿越障礙物的一種非
開挖管道施工方法。
2.0.16水平定向鉆法:采用水平定向鉆機按照設計軌跡在地下鉆孔,并將管道拖拽敷設穿越障
礙物的一種非開挖管道安裝施工方法。
3基本規定
3.0.1工程項目應取得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許可文件后方可開工。
3.0.2城鎮燃氣工程的設計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計資質,具體為:設計應具備
市政公用工程燃氣丙級(含)以上資質,其中市政公用工程丙級資質只可進行燃氣庭院管網及
戶內管網設計。
3.0.3城鎮燃氣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施工資質,應同時具備以下要求:
1施工單位應具備化工石油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含)
以上資質,其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可承擔0.2MPa及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
調壓站;
2施工單位應具備GB類(公用管道)GB1級或GC類(工業管道)GC2級(含)以上的
壓力管道安裝資格認可條件。
3施工單位應具備GB18001、GB19001、GB14001或HSE認證證書。
3.0.4石方爆破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爆破相關專業資質。
3.0.5城鎮燃氣工程的監理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監理資質,應同時具備以下要求:
1資質必須達到化工石油工程乙級(含)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甲級資質;
2場站管道、設備工程,輸送壓力>0.4Mpa的燃氣輸送管道資質必須達到化工石油工程甲
級或市政公用工程甲級資質;生產類基建工程必須具備房屋建筑工程丙級(含)以上。
3.0.6承擔燃氣鋼質管道、設備焊接的人員,必須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
人員資格證(焊接)焊工合格證書,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圍內從事焊接工作。間斷焊接
時間超過6個月,再次上崗前應重新考試,由成員企業工程管理部門組織并確認考試結果。
3.0.7承擔聚乙烯管道焊接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證
書,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圍內從事焊接工作。間斷焊接時間超過6個月,再次上崗前應
重新考試,由成員企業工程管理部門組織并確認考試結果。
3.0.8承擔燃氣管道機械連接的安裝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并持相關部門簽發的上崗證
書,方可上崗操作。
3.0.9承擔電氣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特種作業
操作證,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圍內從事電工工作。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到期后必須進行復
審。
3.0.10承擔高空作業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高空作業特種作
業操作證,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圍內從事工作。高空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到期后必須進行
復審。
3.0.11承擔起重機、挖掘機操作的人員,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并按要求進行復審。
3.0.12其他特種作業操作人員,應具備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上崗。
4土方工程
4.1一般規定
4.1.1土方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樁。臨時水準點、管道軸
線控制樁、高程樁,應經過復核后方可使用,并應經常校核。
4.1.2施工單位應會同建設等有關單位,核對管線路由、相關地下管線以及構筑物的資料,必
要時局部開挖核實。
4.1.3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區域內有礙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礙物,與有關單位協商
處理完畢。
4.1.4在施工中,燃氣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設施時,應對市政設施采取保護措施,必要時應征得
產權單位的同意。
4.1.5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或雨季施工時,應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時清除溝內積
水。
4.2測量放線及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4.2.1管溝必須按設計圖紙放線;當管道沿線遇有與管線相交的地下構筑物或其它隱蔽工程時,
放線應在交叉范圍兩端作出明顯標志。
4.2.2在沿車行道、人行道施工時,應在管溝沿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
志。在施工路段沿線,應設置夜間警示燈。
4.2.3在繁華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時,宜采用封閉式施工方式。
4.2.4在交通不可中斷的道路上施工,應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應設有負責安
全的人員,在重要路段必須安排專人看護。
4.3開挖
4.3.1混凝土路面和瀝青路面的開挖應使用切割機切割。切割前要檢查切割機的線路和防護罩,
切割人員必須做好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
4.3.2用電鎬或鉤機等機械設備破除路面時,應有專人監護,以避免機械對周圍路人造成傷害
或對地下管道造成破壞。
4.3.3管道溝槽應按設計規定的平面位置和標高開挖。當采用人工開挖且無地下水時,槽底預
留值宜為0.05~0.10m;當采用機械開挖或有地下水時,槽底預留值不應小于0.15m;管道安
裝前應人工清底至設計標高。
4.3.4管溝溝底寬度和工作坑尺寸,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管道敷設方法確定,也可按下列要
求確定:
1單管溝底組裝按表4.3.4確定。
表4.3.4溝底寬度尺寸
2單管溝邊組裝和雙管同溝敷設可按下式計算:
a=D1+D2++s+c(4.3.4)
式中:a──溝底寬度(m);
D1──第一條管道外徑(m);
D2──第二條管道外徑(m);
s──兩管道之間的設計凈距(m);
c──工作寬度,在溝底組裝:c=0.6(m);在溝邊組裝:c=0.3(m)。
4.3.5梯形槽(如圖4.3.5)上口寬度可按下式計算:
b
h
a
圖4.3.5梯形槽橫斷面
b=a+2nh
式中:b──溝槽上口寬度(m);
a──溝槽底寬度(m);
n──溝槽邊坡率(邊坡的水平投影與垂直投影的比值);
h──溝槽深度(m)。
4.3.6在無地下水的天然濕度土壤中開挖溝槽時,如溝深不超過表4.3.6的規定,溝壁可不設邊坡。
表4.3.6不設邊坡溝槽深度
土壤名稱溝槽深度(m)土壤名稱溝槽深度(m)
添實的砂土或礫石土≤1.00黏土≤1.50
亞砂土或亞粘土≤1.25堅土≤2.00
4.3.7當土壤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無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m,不加支撐時,溝
槽的最大邊坡率可按表4.3.7確定。深度在5m以上的溝槽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表4.3.7深度在5m以內的溝槽最大邊坡率(不加支撐)
邊坡率(∶n)
1
土壤名稱人工開挖并將機械開挖
土拋于溝邊上在溝底挖土在溝邊上挖土
262
砂土1∶1.001∶0.751∶1.00
亞砂土1∶0.671∶0.501∶0.75
亞粘土1∶0.501∶0.331∶0.75
粘土1∶0.331∶0.251∶0.67
含礫土卵石土1∶0.671∶0.501∶0.75
泥炭巖白堊土1∶0.331∶0.251∶0.67
干黃土1∶0.251∶0.101∶0.33
注:1如人工挖土拋于溝槽上即時運走,可采用機械在溝底挖土的坡度值。
2臨時堆土高度不宜超過1.5m,靠墻堆土時,其高度不得超過墻高的1/3。
4.3.8在無法達到本規范4.3.7條的要求時,應用支撐加固溝壁。對不堅實的土壤應及時做連
續支撐,支撐物應有足夠的強度。
4.3.9溝槽一側或兩側臨時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響邊坡的穩定性和管道安裝。堆土前應對
消防栓、雨水口等設施進行保護。
4.3.10局部超挖部分應回填壓實。當溝底無地下水時,超挖在0.15m以內,可用原土回填;
超挖在0.15m以上,可用石灰土處理。當溝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較大時,應用級配砂石或天然
砂回填至設計標高。超挖部分回填后應壓實,其密實度應符合原地基對密實度的要求。
4.3.11在濕陷性黃土地區,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時切實排除溝內積水,開挖時應在槽
底預留0.03~0.06m厚的土層進行壓實處理。
4.3.12溝底遇有廢棄構筑物、硬石、木頭、垃圾等雜物時必須清除,然后鋪一層厚度不小于
0.15m的砂土或素土,并整平壓實至設計標高。
4.3.13對軟土基及特殊性腐蝕土壤,應按設計要求處理。
4.3.14深度小于2m的碰頭坑開挖宜使用人工開挖,破除路面確定帶氣管道埋設深度后再開
挖,碰頭坑宜挖距碰頭管道點的左右、前后各不少于0.7m,下面不少于0.4m,以方便安全施
工為宜;深度大于2m的碰頭坑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4.4回填
4.4.1管道主體安裝檢驗合格后,溝槽應及時回填,但需留出未檢驗的安裝接口。回填前,
必須將槽底施工遺留的雜物清除干凈。對特殊地段應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并采取有效
的技術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檢驗合格后全部回填。
4.4.2不得用凍土、垃圾、木材及軟性物質回填。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0.5m內的回填土,不
得含有碎石、磚塊等雜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距管頂0.5m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塊不得多于
10%,直徑不得大于0.1m,且均勻分布。
4.4.3溝槽的支撐應在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0.5m回填完畢并壓實后,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進
行拆除,并以細砂填實縫隙。
4.4.4溝槽回填時,應先回填管底局部懸空部位,然后回填管道兩側。
4.4.5回填土應分層壓實,每層虛鋪厚度0.2~0.3m,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0.5m內的回填土
必須采用人工壓實,管頂0.5m以上的回填土可采用小型機械壓實,每層虛鋪厚度宜為0.25~
0.4m。
4.4.6回填土壓實后,應分層檢查密實度,并作好回填記錄。溝槽各部位的密實度應符合下
列要求:
圖4.4.6回填土斷面圖
1對(I)、(II)區部位,密實度不應小于90%;
2對(III)區部位,密實度應符合相應地面對密實度的要求。
4.5路面修復
4.5.1瀝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復,應由具備專業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
4.5.2回填路面的基礎和修復路面材料的性能不應低于原基礎和路面材料。
4.5.3當地市政管理部門對路面恢復有其它要求時,應按當地市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執行。
4.6閥井砌筑
4.6.1燃氣閥門井、管線檢查井宜設在方便開蓋作業、不影響行人交通和作業安全的人行道
或綠化帶上。
4.6.2井內空間應符合施工圖設計,滿足開關閥門、檢查作業要求;井深大于1.0米應設置
爬梯;燃氣管道穿出井壁處應加裝鋼制套管,并應按標準采用油麻瀝青或其它軟性防水材料
封堵填實;井蓋應滿足路面的荷載負荷,產品經檢測合格。
4.6.3閥井砌筑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4.7調壓柜基礎等砌筑
4.7.1基礎開挖前,應進行現場交樁確定位置。核實基礎所處位置的地下管線、構筑物的資
料,對施工區域內有礙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礙物,與其產權單位協商采取保護或遷移措
施。
4.7.2調壓柜基礎等砌筑的施工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
4.7.3調壓柜四周宜設置防護欄,防護欄的安裝應滿足以下要求:
1調壓柜護欄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并宜做支墩;
2調壓柜護欄距調壓柜凈距一般為0.8米,調壓柜開門一側與護欄的間距以打開門為準;
護欄的門宜與調壓柜門打開方向一致;
3車輛能達到的地方應設置防撞措施。
4.8地下警示標志
4.8.1埋地燃氣管道應參照《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標準要求,沿線敷設警示帶或PE
保護板等地下警示標志。
4.8.2地下警示標志要求
1地下警示標志宜使用耐腐蝕與管道同壽命的聚乙烯等難分解的材料制作,具有一定的強度。
2地下警示標志宜采用醒目的黃色作為基本色,正面須標注明顯、牢固的警示語(如:下有燃氣管道
禁止擅自挖掘)、新奧Logo、公司名稱和搶維修電話95158等,字體不宜小于100mm3100mm的宋體,
字體顏色為黑色。
4.8.3警示帶的安裝
1警示帶應連續敷設;警示帶敷設前應對敷設面壓實,并平整地敷設在管道的正上方,
距管頂的距離宜為0.5m或埋深較淺的地方宜距地面0.2m。
2警示帶平面布置寬度不應小于管外徑的二分之一,平面布置可按下表規定執行:
管道公稱直徑(DN)<=400.>400
警示帶條數12
警示帶間距(mm)_15
3警示帶的縱向搭接長度不宜小于10厘米,保護板縱向應貼接。
4.8.4其它
1地下警示標志輔設后應分段用土固定,防止地下警示標志敷設移動。
2地下警示標志安放固定后,施工人員應按公司要求攝像拍照,并經工程管理人員與監
理檢查合格、填寫檢查記錄后方可進行溝槽上部回填。
3地下警示標志上方溝槽回填,應將土從地下警示標志正上方輕落溝槽,防止沖壞標志
或移動標志。
4.9管道路面標志
4.9.1燃氣管道路面標志設置可參照《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標準要求,應能提示埋
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對位置,可分為地面標志、地上標志和地下標志3種形式。標志上應標注
“燃氣”字樣,可選擇標注“管道標志”、“三通”及其它說明燃氣設施的字樣或符號和“不得移動、
覆蓋”等警示語,具體參照《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相關圖集。
4.9.2燃氣管道沿線應設置路面標志:對混凝土、瀝青和人行道路面,宜使用地面標志;對
土路、綠化帶、荒地和耕地,宜使用地上標志。
4.9.3路面標志應設置在燃氣管道的正上方,并能正確、明顯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設施。
設置位置應為管道轉彎處、三通、四通處、管道末端等,高中壓直線管道路面標志的設置間
隔不宜大于30m,低壓直線管道路面標志的設置間隔不宜大于20m,庭院低壓直線管道路面
標志的設置間隔不宜大于10m。
4.9.4地面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路面上已有能標明燃氣管線位置的閥門井部件時,可將該部件視為地面標志。
2地面標志應考慮汽車的荷載和人為的破壞,使用后不松動或脫落。
4.9.5地上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上標志的設置不得妨礙車輛、行人通行;
2地上標志回填后不應遮擋字體;
3地上標志應高出地面,且頂端距地面高度宜為0.5m~1.0m;
4地上標志與管道中心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0.3m;
5地上標志有警示語的一側應朝向道路。
5管材、設備和管件的裝卸、運輸和存放
5.1一般規定
5.1.1管材、設備裝卸時,嚴禁拋摔、拖拽和劇烈撞擊。
5.1.2聚乙烯管道和已做防腐的管道,捆扎和起吊時應使用具有足夠強度,且不致損傷聚乙
烯管道和管道防腐層的繩索(帶)。
5.1.3管道、設備入庫前必須查驗產品質量合格文件或質量保證文件等;管道、設備應按產
品儲存要求分類存放在通風良好、防雨、防曬的庫房。
5.1.4管道、設備應平放在地面上,離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30mm,雨季和低洼地帶可適當
加高并保持1%∽2%的坡度,并應采用軟質材料支撐,支撐物必須牢固,直管道等長物件應
作連續支撐。
5.1.5對易滾動的物件應做側支撐,不得以墻、其它材料和設備做側支撐體。
5.2運輸與存放
5.2.1管材、管件和閥門的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材運輸應符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拖車與駕駛室之間應設置止推擋板,立柱應牢
固;管材應放置在帶擋板的平底車上,管材在車上的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車輛的擋板高度;直
管全長應設軟質材料的支撐,盤管應疊放整齊;直管、盤管均應捆扎、固定、避免相互碰撞;
管材兩端應封堵;管材應采用非金屬繩(帶)捆扎、固定,并應有遮蓋物覆蓋以防止暴曬和
雨淋。
2管件、閥門運輸時,應按箱逐層疊放整齊、固定牢靠,并應有遮蓋物覆蓋以防止暴曬
和雨淋。
5.2.2管材、管件和閥門的貯存過程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材、管件和閥門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庫房或棚內,遠離熱源,并應有防曬、防雨淋
的措施。
2嚴禁與油類或化學品混合存放,庫區應有防火措施。
3管材應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撐物或地面上。當直管采用三角形式堆放或兩側加支撐保
護的矩形堆放時,堆放高度不宜超過1.5m;當直管采用分層貨架存放時,每層貨架高度不宜
超過1m,堆放總高度不宜超過3m。
4管件貯存應成箱存放在貨架上或疊放在平整地面上;當成箱疊放時,堆放高度不宜超
過1.5m。
5管材、管件和閥門存放時,應按不同規格尺寸和不同類型分別存放,并應遵守先進先
出原則。
6管材、管件在戶外臨時存放時,應采用遮蓋物遮蓋。
7PE管材、管件從生產到使用之間的存放時間,PE管材不宜超過1年,PE管件不宜超
過2年,PE閥門不宜超過3年。超過上述期限時必須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管材
的抽檢項目應包括:靜液壓強度(165h/80℃)、電熔接頭的剝離強度和斷裂伸長率;管件的
抽檢項目包括:靜液壓強度(165h/80℃)、熱熔對接連接的拉伸強度或電熔管件的熔接強度;
閥門的抽檢項目應包括:靜液壓強度(165h/80℃)、電熔接頭的剝離強度、操作扭矩和密封
性能試驗。
5.2.3調壓箱柜、計量裝置等設備、管件的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壓柜一般采用帶吊貨車裝車、運輸及卸車;調壓柜必須正立運輸,嚴禁倒立或者平
躺運輸;調壓柜存放地應選擇平整、結實地面,按廠家及大小型號依次擺放。
2過濾器,電磁閥,流量計等有包裝箱的,在運輸時就直接帶著包裝箱運輸,以免對設
備造成破壞。設備均不可以倒置放置。過濾器、電磁閥、計量裝置存放在包裝箱內,待安裝
時再取出。過濾器、電磁閥、計量裝置等應輕拿輕放,避免野蠻裝卸。對于有防雨防潮要求
的設備在雨天運輸時應覆蓋防雨苫布。
6聚乙烯管安裝與質量驗收
6.1一般規定
6.1.1聚乙烯管敷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聚乙烯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63的規定。
管道施工前應制定施工方案,確定連接方法、連接條件、焊接設備及工具、操作規范、焊接
參數、操作者的技術水平要求和質量控制方法。
6.1.2管道連接前應對連接設備按說明書進行檢查,在使用過程中應定期校核。
6.1.3管道連接應在環境溫度–5~45℃范圍內進行。當環境溫度低于–5℃或在風力大于5級
天氣條件下施工時,應采取防風、保溫措施等,并調整連接工藝。管道連接過程中,應避免
強烈陽光直射而影響焊接溫度。
6.1.4當管材、管件存放處與施工現場溫差較大時,連接前應將管材、管件在施工現場擱置
一定時間,使其溫度和施工現場溫度接近。
6.1.5連接完成后的接頭應自然冷卻,冷卻過程中不得移動接頭、拆卸加緊工具或對接頭施
加外力。
6.1.6管道連接完成后,應將熔接數據及時上傳至可視化系統。
6.1.7管道應在溝底標高和管基質量檢查合格后,方可下溝。管道下溝時應防止劃傷、扭曲
和強力拉伸。
6.1.8管道安裝時,管溝內積水應抽凈,每次收工時,敞口管端應臨時封堵。
6.1.9對穿越公路、河流等城市主要道路的管道,應采用直徑90mm及以上管道,宜使用熱
熔連接,減少接口,且穿越前應對連接好的管段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6.2管材、管件的檢驗
6.2.1管道連接前,應對照設計圖紙和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檢查管材、管件的規格、型號、壓
力等級,保證其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
6.2.2管道連接前,應對管材、管件的外觀質量進行檢查:
1管材應為黑色或黃色(橙色)。黑色管上應共擠出至少三條黃色(橙色)條,色條應
沿管材圓周方向均勻分布。
2目測時管材的內外表面應清潔、平滑,不允許有氣泡、明顯的劃傷、凹陷、雜質、顏
色不均等缺陷,不宜有磕、碰、劃傷,傷痕深度不應超過管材壁厚的10%。管材兩端應切割
平整,并與管材軸線垂直。
3管材的外表面應有清晰牢固且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標志。標志內容應打印或直接成型在
管材上,且不應引發管材破裂或其他形式的失效,不應削弱管材的強度;并在正常的貯存、
氣候變化、加工及允許的安裝、使用后,在管材的整個壽命周期內,標記字跡應保持清晰可
辨。
4鋼塑轉換管件應光滑整潔,不應有明顯劃傷、凹陷、鼓包等表面缺陷,鋼管部分防腐應
符合SY/T0413相關要求,管端預留長度為150mm,且聚乙烯層端面應形成小于或等于30°的
倒角,管端預留部分的裸露鋼管部分表面涂刷的防銹可焊環氧樹脂涂料應符合相關要求。
6.2.3管道連接前,應對管材、管件的長度、外徑、壁厚、不圓度等技術指標進行抽查,應
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的規定。
6.3聚乙烯管道敷設
6.3.1聚乙烯管道的地基應為無堅硬土石的原土層,當原土層有堅硬土石時,應鋪墊細沙或
細土。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勻沉降的地段,其地基應進行處理或采取其他防沉降措施。
6.3.2管道連接時,聚乙烯管材的切割應采用專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后,端面應平整、
光滑、無毛刺,端面應垂直于管軸線。
6.3.3直徑在90mm以上的聚乙烯燃氣管材、管件連接可采用熱熔對接連接或電熔連接。直
徑小于90mm的管材及管件宜使用電熔連接,對于dn≤63mm或者S<6mm的管材及管件不
允許使用熱熔對接的焊接方法。聚乙烯燃氣管道和其他材質的管道、閥門、管路附件等連接
應采用鋼塑轉換接頭或法蘭連接。
6.3.4對不同級別、不同熔體流動速率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不同標準尺寸比
(SDR值)的聚乙烯燃氣管道連接時,必須采用電熔連接。施工前應進行試驗,判定試驗連
接質量合格后,方可進行電熔連接。
6.3.5熱熔連接的焊接接頭連接完成后,應進行100%外觀檢驗及不少于10%翻邊切除檢驗,
不合格者返工,返工后應重新進行檢驗。
1外觀檢驗主要是:施工現場用肉眼檢查焊接口焊縫的尺寸、形狀和均勻程度,合格的
接口應有雙翻邊,并且翻邊反卷到管道圓周上,形狀大小均勻一致、飽滿、圓潤,焊接部位
的錯邊量不應超過管材壁厚10%,翻邊不應有切口或缺口狀缺陷,無氣泡、鼓泡和裂縫,不
應有海綿狀浮渣出現。
2接口的現場翻邊切除檢驗是:焊接完成后,立即使用外翻邊切除刀或合適的工具,將
外翻邊切除進行檢查:
1)翻邊應是實心和圓滑的,根部較寬,應無雜質、氣孔和裂紋,并看不到連接線,
卷邊底面不應有污染、孔洞等。若發現雜質、孔洞、損壞時,判定為不合格。
2)翻邊后彎試驗:將翻邊每隔50mm左右進行后彎試驗,檢查有無裂縫缺陷。
3)翻邊用手撕,焊縫撕不開;180度反復彎,焊縫不開裂;360度、720度扭曲焊
縫不開裂。
3外觀檢查及翻邊切除檢驗有疑問的管道,亦可進行接口的現場切片檢驗。即:把對接
區從管道上切割下來,沿軸線鋸開成三條,肉眼檢查焊接斷面,應無氣孔和脫焊,沿軸線彎
曲180°,焊接處應無裂縫出現。
6.3.6電熔連接及電熔鞍形連接的焊接接頭連接完成后,應進行外觀檢查,焊接接頭不符合
要求應截去重新連接,不能進行修補。
6.3.7聚乙烯燃氣管道利用柔性自然彎曲改變走向時,管道的允許彎曲半徑不應小于25倍公
稱直徑;當彎曲管段上有承插接口時,管道的允許彎曲半徑不應小于125倍公稱直徑。
6.3.8聚乙烯燃氣管道敷設時,應根據設計要求隨管道走向敷設示蹤線或埋設電子標簽,其
設置要求及質量應符合設計或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6.3.9聚乙烯燃氣管道敷設完畢后,應對外壁進行外觀檢查,不得有影響產品質量的劃痕、
磕碰等缺陷;檢查合格后,方可對管溝進行回填,并作好記錄。
6.3.10聚乙烯燃氣管道連接的焊機應定期進行校準和檢定,周期不應超過1年。
6.4關鍵設備操作規定
6.4.1使用熱熔對接連接時,熱熔連接機具應采用帶數據遠傳功能的全自動熱熔機,連接前
應進行熱熔連接設備檢查:
1機架應堅固穩定,并應保證加熱板和銑削工具切換方便及管材或管件方便地移動和校
正對中。
2夾具應能固定管材或管件,并應使管材或管件快速定位或移開。
3銑刀應為雙面銑削刀具,應將待連接的管材或管件端面銑削成垂直于管材中軸線的清潔、
平整、平行的匹配面。
4加熱板表面結構應完整,并保持潔凈,溫度分布應均勻,允許偏差為設定溫度的±5℃.
5壓力系統的壓力顯示分度值不應大于0.1MPa。
6焊接設備使用的電源電壓波動范圍不應大于額定電壓的±15%。
6.4.2熱熔對接的連接工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塑料管材和管件燃氣和給水輸配系統用聚
乙烯(PE)管材及管件的熱熔對接程序》GB/T32434或其他相關標準的規定。
6.4.3熱熔連接操作規定:
1根據管材或管件的規格,選用相應的夾具,將連接件的連接端伸出夾具,自由長度不
應小于公稱直徑的10%,移動夾具使連接件端面接觸,并校直對應的待連接件,使其在同一
軸線上,錯邊不應大于壁厚的10%。
2應將聚乙烯管材或管件的連接部位擦拭干凈,并銑削連接件端面,使其與軸線垂直。
切削平均厚度不宜大于0.2mm,切削后的熔接面應防止污染。
3連接件的端面應采用熱熔對接連接設備加熱。
4吸熱時間達到工藝要求后,應迅速撤出加熱板,檢查連接件加熱面熔化的均勻性,不
得有損傷。在規定的時間內用均勻外力使連接面接觸,并翻邊形成均勻一致得對稱凸緣。
5在保壓冷卻期間不得移動連接件或在連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6機架的固定端應夾在已經熔接好的管道上,機架的移動端應夾在待熔接管道上。
6.4.4使用電熔連接時,電熔連接機具應采用全自動電熔機,連接前應進行電熔連接設備檢
查:
1電熔連接機具的類型應符合電熔管件的要求。
2電熔連接機具應在國家電網供電或發電機供電情況下,均可正常工作。
3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所有線路板應進行防水、防塵、防震處理,開關、按鈕
應具有防水性。
4輸入和輸出電纜,當超過-10~40℃工作范圍時,應能保持柔韌性、
5溫度傳感器精度不應低于±1℃,并應有防機械損傷保護。
6輸出電壓的允許偏差應控制在設定電壓的±1.5%以內且不應超過0.5V;輸出電流的允
許偏差應控制在額定電流的±1.5%以內。
6.4.5電熔連接操作規定:
1應將管材、管件連接部位擦拭干凈。使用前不要打開塑料包裝,搬運和組對過程中不
要接觸套筒內部。
2測量管件承口長度,并在管材插入端或插口管件插入端標出插入長度和刮除插入長度
加10mm的插入段表皮,刮削氧化皮厚度宜為0.1~0.2mm。
3公稱直徑小于90mm的聚乙烯管道,以及管材不圓度影響安裝時,應采用整圓工具對
插入端進行整圓。
4將管材或管件插入端插入電熔承插管件承口內,至插入長度標記位置,并應檢查配合
尺寸。
5通電前,應校直兩對應的連接件,使其在同一軸線上,并應采用專用夾具固定管材、
管件。
6電熔連接機具與電熔管件應正確連通,連接時,通電加熱的電壓和加熱時間應符合電
熔連接機具和電熔管件生產企業的規定。
7電熔連接冷卻期間,不得移動連接件或在連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8電熔連接時應能從觀察孔看到有少量的聚乙烯頂出,但是頂出物不得呈流淌狀,焊接
表面不得有熔融物溢出或冒煙現象。
6.4.6電熔承插連接接頭的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當出現不符合的情況時,應判定為不
合格。
1電熔管件與管材或插口管件的軸線應對正。
2管材或插口管件在電熔管件端口處的周邊表面應有明顯的刮皮痕跡。
3電熔管件端口的接縫處不應有熔融料溢出。
4電熔管件內的電阻絲不應被擠出。
5從電熔管件上的觀察孔中應能看到指示柱移動或有少量熔融料溢出,但溢料不得呈流
淌狀。
6.5鋼塑轉換連接
6.5.1聚乙烯管與鋼管轉換連接時應采用直管或彎管焊接式鋼塑轉換接頭,鋼塑轉換接頭應
采用成品防腐產品。
6.5.2鋼塑轉換接頭的聚乙烯管端與聚乙烯管道連接應符合本施工要求相應的電熔連接或熱
熔連接的規定。
6.5.3鋼塑轉換管件的鋼管端與金屬管道連接采用電焊連接時,應符合相應的鋼管焊接相關
規定。焊接時,應對鋼塑轉換件接口處采取降溫措施,以保證鋼管與聚乙烯管道結合部位的
溫度不高于50℃,比如在鋼管壁上纏繞上吸水的海綿布,不斷的用水來降溫,防止鋼塑結合
處因溫度過高損壞。同時一定要將待焊的鋼管端部的水、油、銹、防銹漆、防護涂層等去除
干凈。
6.5.4鋼塑轉換管件與鋼管和塑料管連接時,應保證鋼管軸線與鋼塑轉換管件的鋼管直管段
的軸線在同一直線上、塑料管軸線與鋼塑轉換管件的塑管段的軸線在同一直線上,以避免彎
曲對鋼塑轉換管件接口部分產生不利影響。
6.5.5鋼塑轉換接頭連接后應對焊接接頭采取相應的防腐處理,防腐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并檢驗合格。
6.6示蹤線敷設
6.6.1聚乙烯燃氣管道應采用銅線示蹤線(單線截面積≥1.5mm2);定向鉆示蹤線采用帶鋼纜
的護套線(示蹤線是在231.5mm2的護套線(GB/T5023.5)內加裝一根¢3的6X7鋼纜)。
6.6.2聚乙烯燃氣管道的示蹤線應在管頂敷設,并每隔3-5米進行綁扎固定。
6.6.3示蹤線連接宜用電工接線法進行接頭連接,接頭處必須做好防水防腐處理,可用接線
盒連接或用防水絕緣膠帶纏繞接頭部分,防水絕緣膠帶纏繞起始邊沿距離裸線絕緣層邊至少
3cm以上,纏繞層不低于5層,纏繞時應拉緊防水絕緣膠帶。
6.6.4非開挖管道兩端的示蹤線連接必須用示蹤線專用接頭。
6.6.5示蹤線在管道主管或支管末端須引出至地面:
1引出管需固定在管碼上;
2硬化路面需連接在不銹鋼角鐵上;
3非硬化路面須用細小的PVC管道從管道末端垂直引到末端標志樁側;
4沒有閥門井或信號源井的地方,市政管道每300∽500米設置一個檢測點。
6.6.6施工完畢,應對示蹤線的外觀、接頭緊密性、導通性進行檢查,并根據竣工資料要求
完成示蹤線導向測試記錄表。
1外觀檢查:示蹤線外防腐層無破損、打結。
2接頭緊密性檢查:連接接頭應結合嚴密,無松脫、金屬線裸露等情況。
3導通性檢查:通過檢測電流或電阻確定,無斷路、無電流、電阻值異常為合格。
6.7電子標簽安裝
6.7.1一般規定
1電子標簽應能反映管道的平面位置和埋深,具有一定的對周邊設施的抗干擾能力,同
時不得影響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
2電子標簽適用范圍:釘形電子標簽一般應用于管道非開挖后補定位或穿越水泥路面的
管道定位;球形電子標簽一般應用于埋設深度1.5m以下的管道;盤形電子標簽一般應用于埋
設深度1.8m以下的管道;盾形電子標簽一般應用于埋設深度2.4m以下的管道。
3電子標簽的施工人員和檢測人員應接受電子標簽安裝和探測的相關培訓。
6.7.2電子標簽的安裝位置
1地下燃氣管道的直線路徑,埋設間距最大不應超過50米;
2地下燃氣管道的起始點、終止點以及分支點、拐角等管道特征點(如三通、彎頭、分
支、交叉、變坡、變徑、材質變換等);
3地下燃氣管道穿越河流和其它公共設施的兩端以及燃氣管道套管的兩端;地下燃氣管
道非開挖施工的出入土點;
4地下燃氣管線的深度變化幅度大于0.5米時,管道的最高處和最深處;
5線路改造、搶修、檢修施工時,應按上述要求同步安裝電子標簽。
6電子標簽與電子標簽的間距不宜少于2米,間距小于1米的可減少電子標簽。
6.7.3電子標簽的安裝
1釘行電子標簽的安裝程序
1)根據管線位置定好電子標簽位置,電子標簽與管道等被標識物應保持5cm以上的
距離;
2)用鉆孔機打出50cm深的孔,將電子標簽塞入孔中,用水泥將鉆孔密封。
2球形、盤形和盾形電子標簽的安裝程序
1)電子標簽應在燃氣管道安裝就位回填前安裝,回填后進行數據讀取驗收,并且記錄
歸檔。
2)根據施工圖紙確定電子標簽位置,用膠布(見圖一)或扎帶(見圖二)將電子標簽
捆扎在管道上,再人工用細土或細砂回填管道二側至電子標簽底部,使管面是一個平面,防
止回填時電子標簽傾斜。
3)電子標簽應水平安裝,溝槽回填前,應使用電子標簽探測儀測量電子標簽信號或深
度是否準確(避免干擾),檢測合格方可回填;電子標簽上方的回填土不得夾帶大塊金屬或
金屬網;應在人工回填至電子標簽上方30厘米以上后方可進行機械回填。
4)溝槽回填后,應再次使用電子標簽探測儀檢測電子標簽信號或深度與回填前進行比
對,避免電子標簽在回填時發生嚴重傾斜。
5)在電子標簽的埋設位置埋設標志樁,并將電子標簽和標志樁的埋設位置在竣工圖紙
和GIS系統中體現。
6)電子標簽的埋設應盡量避開強力電纜,以免信號收到干擾。
圖一用膠布固定的上置安裝方法
圖二用扎帶固定的上置安裝方法
3電子標簽應在燃氣管道安裝就位回填前安裝。
4電子標簽的安裝應按產品說明要求牢固地綁扎在管道的周邊,碟型電子標簽應水平地
安放在管道的正上方。綁扎宜使用塑料扎帶或膠帶等柔性材料。
5地下燃氣管道埋深超過電子標簽探測深度的,應將電子標簽正向上抬升至探測深度范
圍內安放,并將抬升高度量在安放示意圖和安裝記錄標注。
6.7.3電子標簽的驗收
1施工單位安裝后,應繪制電子標簽安放示意圖,在圖中對每個電子標簽進行編號。
2路面恢復前應對各個電子標簽逐一檢查,檢查項目包括標簽種類、捆扎方式、安放位
置、檢測信號、安放深度等內容,并形成安裝記錄。現場探測的位置和埋深與實際值不得超
過±0.25m。
3工程驗收時,應對電子標簽的安放進行檢查。驗收人員持施工單位提供的電子標簽安
放示意圖和安裝記錄,用探測器抽查電子標簽安放情況,抽查比例不得少于15%,最少不得
低于10個;當抽查數量中有30%不合格的,應100%地檢查,不合格的須整改。
4驗收檢查合格的應填寫檢查記錄簽名確認,電子標簽安放示意圖、安裝記錄和檢查記
錄等應作為工程技術資料收集在工程竣工資料中保存。
7鋼制管道安裝與質量驗收
7.1一般規定
7.1.1燃氣工程用管材、管件、附件、設備等的規格、型號及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相
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7.1.2燃氣鋼管的彎頭、三通、異徑接頭,宜采用機制管件,其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鋼制對焊無縫管件》GB12459的規定。
7.1.3管道安裝應具備下列條件:
1配套的土方工程已檢查合格,滿足安裝要求;
2與管道連接的設備已找正合格,固定完畢;
3管道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等已檢驗合格;
4管子、管件、閥門等內部已清理干凈,無污物、雜物。
7.1.4管道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法蘭及管道其他連接部位設置在便于檢修處,并不得
緊貼墻壁、樓板或管架等。
7.1.5管道穿越道路、墻或構筑物時,所加套管或砌筑涵洞的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
具體要求時,套管內徑應比管道外徑大兩號或100mm以上。
7.1.6管道對口前應將管道、管件內部清部清理干凈,不得存有雜物。每次收工時,敞口管
端應臨時封堵。
7.1.7管道安裝時宜采用對口器進行對口組焊。管道端口不圓度超標時應進行校圓,校圓時
宜采用整形器調整,不宜用錘擊方法進行調整。
7.1.8管道在敷設時應在自由狀態下安裝連接,嚴禁強力組對。
7.1.9管道連接時,不得用強力對口、加偏墊或加多層墊等方法來消除接口端面的空隙、偏
斜、錯口或不同心等缺陷。
7.1.10當管道的縱斷、水平位置折角大于22.5度時,必須采用彎頭。
7.1.11管道吊裝時,吊裝點間距不應大于8m。吊裝管道的最大長度不宜大于36m。
7.1.12管道環焊縫間距不應小于管道公稱直徑,且不得小于150mm。
7.1.13穿越鐵路、公路、河流及城市道路時,應減少管道環向焊縫的數量。
7.1.14首次使用的母材或者當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的型號、成分改變時,須進行焊接工藝評
定,并按批準的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確定的焊接工藝參數進行焊接作業。施工單位所做焊接工
藝評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承壓設備焊接工藝評定》NB/T
47014的規定執行。
7.1.15對管道及管件進行焊接時的注意事項:
1焊條要進行烘干保溫。
2焊接時應選擇在干燥、無風的地方進行,風大時應進行遮擋,風力過大時應停止焊接。
法蘭片焊接內外都要焊接,焊接完畢后將內部焊渣敲掉。注意法蘭水線面,且管口應凹進法
蘭1.3~1.5倍管壁厚度,不可插入法蘭內過多,不能超過法蘭水線面。
7.2鋼管檢驗
7.2.1未防腐鋼管應進行外觀檢查和測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管彎曲度、橢圓度等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2焊縫表面應無裂紋、夾渣、重皮、表面氣孔等缺陷。
3鋼管表面應光潔,局部凹坑、碰傷不得超過該管材壁厚允許偏差,去除缺陷后的實際
壁厚不得小于設計計算壁厚。
4管材表面應無斑疤、重皮和嚴重銹蝕等缺陷。
7.2.2已防腐燃氣管道其防腐層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在防腐層上標明管道的規格、防腐等
級、執行標準、生產日期和廠名等。
7.3鋼管焊接
7.3.1焊接材料(焊條、焊絲、焊劑等)的牌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焊接材料的質量必
須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的規定。材料代用應有設計變更單和材料代用記錄。
7.3.2焊條、焊劑的烘干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7.3.3管道焊接的施焊環境、焊前預熱及焊后熱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焊接工藝評定所確定
的參數要求。
7.3.4管子、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氬弧焊焊口的
組對間隙宜為2~4mm。其他坡口尺寸應符合《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GB
50236規定。
7.3.5管道的切割及坡口加工宜采用機械方法,當采用氣割等熱加工方法時,必須除去坡口
表面的氧化皮,并進行打磨;切口表面應平整,無裂紋、重皮、毛刺、凸凹、縮口、熔渣、
氧化物、鐵屑等,切口端面傾斜偏差△不得大于管子外徑的1%,且不得超過3mm。
7.3.6管道焊縫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管段上兩對接焊口中心面間的距離,當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150mm時,不應小于
150mm;當公稱直徑小于150mm時,不應小于管子外徑且不小于100mm;
2焊縫距離彎管(不包括壓制、熱推或中頻彎管)起彎點不得小于100mm,且不得小于
管子外徑;
3卷管的縱向焊縫應置于易檢修的位置,且不宜在底部;
4有加固環的卷管,加固環的對接焊縫應與管子縱向焊縫錯開,其間距不應小于100mm,
加固環距管子的環焊縫不應小于50mm;
5焊接鋼管對接時,焊縫之間應錯開100mm以上。
7.3.7不應在管道焊縫上開孔。管道開孔邊緣與管道焊縫的間距不應小于100mm。當無法避
開時,應對以開孔中心為圓心,1.5倍開孔直徑為半徑的圓中所包容的全部焊縫進行100%射
線照相檢測。
7.3.8管道在套管內敷設時,套管內的燃氣管道不宜有環向焊縫;當環向焊縫不可避免時,
應進行100%射線照相檢驗,當設計未明確時,其合格標準不得低于Ⅲ級。
7.4埋地鋼管安裝
7.4.1管道吊裝時應采用吊裝帶、索具等輔助工具,保護防腐層及管口不受損傷;吊裝點間
距應滿足母材和防腐層的撓度及焊口強度要求。
7.4.2埋設燃氣管道的沿線應根據設計要求及相關規范加設燃氣管道警示帶。
7.4.3埋地燃氣管道下溝前必須對防腐層進行100%的外觀檢查,回填前應進行100%電火花
檢測,回填后必須對防腐層完整性進行全線檢查,不合格必須返工處理直至合格。
7.5架空鋼管安裝
7.5.1管道支、吊架的安裝:
1管道支、吊架安裝前要進行標高和坡降測量并放線,固定后的支、吊架位置應正確,
安裝應平整、牢固,與管道接觸良好。
2固定支架應按設計規定安裝,安裝補償器時,應在補償器預拉伸(壓縮)之后固定。
3管道支、呆架的焊接應有上崗證的焊工(焊工資格應符合3.0.6的要求)施焊,并不得
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紋等缺陷。管道與支架焊接時,管道不得有咬邊、氣孔、燒穿等現象。
4焊縫距支、吊架凈距不應小于50mm;需熱處理的焊縫距之、吊架不得小于焊縫寬度
的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5管道安裝時不宜使用臨時支、吊架;當使用臨時支、吊架,不得與正式支、吊架位置
沖突,并應有明顯標記。在管道安裝完畢后應及時拆除。
6管道與支架之間應采用絕緣性能良好的材料進行隔離。
7成品支架必須采用熱鍍鋅材質產品。
8管道安裝完畢后,應按設計要求逐個核對支、吊架的形式和位置。
7.5.2管道及支架防腐
1架空管道應使用刷過防銹漆的成品鋼管(也可使用刷過防銹漆和面漆的成品鋼管),
在運輸、存放和搬運過程中有磕碰、掉漆的地方可在現場進行防腐處理,防腐處理應符合下
列規定:
1)涂料應有制造廠的質量合格文件,涂料應符合GB25251和HGT2454的相應要
求。涂漆前應清除被涂表面的鐵銹、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2)涂料的種類、涂敷次序、層數、各層的表干要求及施工的環境溫度應按設計和所
選涂料的產品規定進行。
3)在涂敷施工時,應有相應的防火、防雨(雪)及防塵措施。
4)涂層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涂層應均勻,顏色應一致;漆膜應附著牢固,不得有
剝落、皺紋、針孔等缺陷;涂層應完整,不得有損壞、流淌。
2管道支、吊架的防腐層等級應與管道防腐涂層一致或相容,其防腐材料的性能和結構
應不低于主體管道的防腐等級要求。
7.5.3架空管道的安裝
1架空管道安裝時,應及時固定和調整支、吊架;固定后的支、吊架位置應正確,安裝
應平穩、牢固,與管道接觸良好。
2管道吹掃、壓力試驗完成后,應補刷焊口部位的底漆,并應完成管道及設備的防腐。
3架空管道防雷、防靜電接地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相關規范、標準要求。
7.6焊縫質量檢驗
7.6.1管道焊接完成后,強度試驗及嚴密性試驗之前,必須對所有焊縫進行外觀檢查和對焊
縫內部質量進行檢驗,外觀檢查應在內部質量檢驗前進行。
7.6.2設計文件規定焊縫系數為1的焊縫或設計要求進行100%內部質量檢驗的焊縫,其外觀
質量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6要求
的Ⅱ級質量要求;對內部質量進行抽檢的焊縫,其外觀質量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設
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6要求的Ⅲ級質量要求。
7.6.3焊縫內部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文件規定焊縫系數為1的焊縫或設計要求進行100%內部質量檢驗的焊縫,焊縫內
部質量射線照相檢驗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鋼管環縫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透照工藝和質量
分級》GB/T12605中的Ⅱ級質量要求;超聲波檢驗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焊縫無損檢測超
聲檢測技術、檢測等級和評定》GB/T11345中的Ⅰ級質量要求。當采用100%射線照相或超
聲波檢測方法時,還應按設計的要求進行超聲波或射線照相復查。
2對內部質量進行抽檢的焊縫,焊縫內部質量射線照相檢驗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鋼
管環縫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透照工藝和質量分級》GB/T12605中的Ⅲ級質量要求;超聲波檢
驗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GB11345中的Ⅱ級
質量要求。
7.6.4焊縫內部質量的抽樣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內部質量的無損探傷數量,應按設計規定執行。當設計無規定時,抽查數量不應
少于焊縫總數的15%,且每個焊工不應少于一個焊縫。抽查時,應側重抽查固定焊口。
2被抽查焊縫的位置,應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的相關人員共同確定。
3對穿越或跨越鐵路、公路、河流、橋梁、有軌電車及敷設在套管內的管道環向焊縫,
必須進行100%的射線照相檢驗。
4當抽樣檢驗的焊縫全部合格時,則此次抽樣所代表的該批焊縫應為全部合格;當抽樣
檢驗出現不合格焊縫時,對不合格焊縫返修后,應按下列規定擴大檢驗:
1)每出現一道不合格焊縫,應再抽查兩道該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縫,按原探傷方法進
行檢驗。
2)如第二次抽檢仍出現不合格焊縫,則應對該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縫按原探傷方法
進行檢驗。對出現的不合格焊縫必須進行返修,并應對返修的焊縫按原探傷方法進行檢驗。
3)同一焊縫的返修的次數不應超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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