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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全文5篇)第一篇:2-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鼓勵職工積極開展科技創新研發活動、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分為兩類:①內部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員執行單位內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②外部引進科技成果,指公司出于經營發展或研發參考需要,從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或企業等外部單位,以轉讓、許可等方式引進的科技成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指為提高技術水平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四條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包括:①自行投資實施轉化;②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③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④他人共同實施轉化;⑤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⑥其他方式。第五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有利于我單位自主創新步伐的加快、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能夠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公司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執行項目化管理、設立專項預算,為科技成果轉化營造良好環境。第二章組織實施和職責第七條技術中心作為是公司科研活動統籌管理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統籌管理工作,職責包括:①調研行業發展動態、市場需求,制定科技成果中長期轉化計劃、年度轉化工作計劃,將成果轉化任務落實到部門、個人:②匯總公司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產新產品的技術需求,會同轉化部門、個人,落實外部科技成果的引進,編制具體實施方案。③執行內部研發項目立項及驗收管理工作時,與項目小組及個人明確內部科技成果產出指標,落實成果轉化及經費考核指標,作為研發項目立項和驗收、項目負責人及成員工作績效的評定依據之一。④對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進行動態跟蹤。⑤歸集內外部科技成果,構建企業科技成果庫,實現科技成果的統一管理與查詢。⑥負責內部科技成果轉讓他人、許可他人使用工作。第八條財務部是科技成果轉化費用的歸口管理部門,職責包括:①負責引進外部科技成果的預算審核與報批;②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經費使用的審核與監督;③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經費使用、轉化收益的核算。第九條公司總裁辦公會負責科技成果中長期轉化計劃、年度轉化計劃及其經費預算、內部科技成果轉讓他人、許可他人使用的審批。第三章轉化管理第十條針對公司自行投資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或項目負責人,不得阻礙內部科技成果或外部引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應及時收集整理試驗數據、圖像資料,統一管理。技術中心每年末應向公司總裁辦匯報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進度、財務部每年末應向公司總裁辦匯報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總體收支情況。第十一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與公司自行協商參與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公司予以支持。第四章轉化的績效考核與激勵第十二條針對公司自行投資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應以內部研發項目立項報告提及的項目指標作為科技成果產出指標及其轉化可行性的考核標準,考核結果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課題負責人、項目成員的績效工資掛鉤。第十三條針對內部科技成果向他人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轉化形式:如科技成果完成人為該科技成果的權屬人之一,則享有該科技成果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凈收入的10%作為總獎勵金額。第十四條針對以內部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的情況:如科技成果完成人為該科技成果的權屬人之一、且積極參與了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則享有該項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投產后當年度營業利潤的2%作為總獎勵金額,持續獎勵三年。第十五條針對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與他人共同公司化實施轉化的情況:如科技成果完成人為該科技成果的權屬人之一、且積極參與了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則依法享有該項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取得股份的20%股權或等價的現金作為總獎勵。第五章附則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技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十七條本辦法經頒布之日起實施。第二篇: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發布時間:2005-11-15瀏覽次數:52【字體調整:大中小】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4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4年5月26日------------------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培育壯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增強我省經濟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省政府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成果轉化資金”)。為加強成果轉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成果轉化資金每年由省財政撥款,省財政廳、科技廳共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經中試并進入產業化開發或直接進入產業化開發、能較快形成較大產業規模、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四條成果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突出重點、集成聯動、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金融機構、民間和外資等多方面資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第二章工作機構及職能第五條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一)審議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二)審議成果轉化資金工作計劃;(三)審議成果轉化資金的經費預算及決算;(四)審議成果轉化資金支持的重大項目;(五)協調解決成果轉化資金運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科技廳和財政廳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信息產業廳、農林廳、環保廳、藥品食品監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第七條省科技廳具體負責成果轉化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會同省財政廳擬定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標準;(二)研究提出成果轉化資金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統一受理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請并進行形式審查;(三)組織專家開展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工作;(四)會同省財政廳編制成果轉化資金工作計劃,提出成果轉化資金支持項目及經費安排建議;(五)負責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管理,包括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合同簽訂、項目監理、驗收、統計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匯報重大項目的進展情況;(六)辦理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八條省財政廳是成果轉化資金的監管部門,與省科技廳共同擬定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相關實施細則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標準,編制成果轉化資金工作計劃及項目安排建議;根據成果轉化資金工作計劃,安排成果轉化資金經費,并依據項目合同及實施進度撥付項目經費;負責成果轉化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三章資金支持范圍與對象第九條成果轉化資金主要支持電子信息、生物技術與新藥、現代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環境保護技術及高科技農業等重點領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十條成果轉化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成熟度高、處于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二)產品的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產業帶動性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能力的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品群;(三)市、縣財政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對經濟薄弱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適當降低財政配套資金要求。優先支持獲國家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進行成果轉化。第十一條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實施以企業為主體。實施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在江蘇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二)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或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有穩定的合作關系;(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第四章資金使用方式第十二條根據項目和企業的不同特點確定成果轉化資金支持方式。主要有:撥款資助。主要用于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中試或產業化過程中的研究開發工作給予補助,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研究開發經費的50%。有償資助。主要用于能較快產生經濟效益、在合同確定的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的一定期限內能償還資助資金的產業化開發項目。回收資金繼續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貸款貼息。主要用于為形成較大產業化規模效益而向銀行大額借貸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根據項目技術水平、貸款規模等采用全貼、半貼方式,確定相應的貼息額度。上述方式可以單項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第五章項目申報第十三條由省科技廳發布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指南。第十四條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轉化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或者企業與技術依托方聯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轄市科技局申報。南京地區的省直和中央部屬單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第十五條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應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第十六條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建議書;(二)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三)企業與技術依托方的合作協議;(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各類會計報表(復印件)。(五)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第六章項目審批第十七條由省科技廳從專家庫中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專家組由省內外科技、產業、管理等方面的知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和可行性、市場前景、風險性、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等進行評審、論證,并提出明確的咨詢意見。第十八條省科技廳、財政廳依據專家組的咨詢意見,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報省成果轉化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審定。經審定的項目,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行文立項,并與有關責任方簽訂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第七章項目管理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可行性論證報告和項目合同書的要求,落實自籌資金等實施條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并定期報送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第二十條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落實地方財政配套經費,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監督檢查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并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二十一條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科技廳組織對項目的驗收。第二十二條建立成果轉化資金使用效果的績效考評和獎懲機制。考評的重點是使用成果轉化資金的項目是否較快形成較大產業規模,是否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并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第八章資金管理第二十三條成果轉化資金由省財政廳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對批準立項的項目,其經費由省財政廳按項目合同和實施進度及資金合理流向予以撥付。第二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成果轉化資金、配套資金與自籌資金等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和核算。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成果轉化資金的,由省財政廳、科技廳采取通報批評、停止并追回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二十六條省科技廳、財政廳依據本辦法制定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第三篇:陜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陜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摘錄內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科技、教育、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信息、國有資產監管、軍民融合、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等政策協同,建立協調機制,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制度,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以企業作為投資主體、管理主體、需求主體和市場主體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新型研發平臺,提供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優化科技成果市場供給。第十五條鼓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的經費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第十六條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利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七條國有企業應當增加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建立完善技術開發體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獨資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指標列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范圍。國有獨資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當年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可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第十八條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技術產業基地等高技術產業聚集區,應當制定吸引優秀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者創新創業的優惠政策,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制,發揮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農業科技園區應當圍繞區域主導產業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布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科技成果目錄,引導企業參與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市場導向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綜合運用政策激勵、平臺建設、政府購買服務、人才培養等措施,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的扶持。對承擔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任務或者在本省成功轉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業績的專業服務機構和個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省的獎勵政策。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支持創辦多種類型、多種所有制的科技資源統籌中心、科技創新中心、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經國家和本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比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創業服務機構,為初創期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投融資對接、技術對接、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在本省設立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主要目的的創業投資機構。附:陜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原文陜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05年9月29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2017年9月29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五十號《陜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經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7年9月29日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三章服務機構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技術權益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與政府引導作用,體現知識價值分配導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科技、教育、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信息、國有資產監管、軍民融合、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等政策協同,建立協調機制,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其職責,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協作配合,負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七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以及本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計劃,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供求信息,引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第八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與服務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依法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該科技報告可以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其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參考依據。第九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服務,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確登記備案、轉化實施、處置分配、組織保障、異議處理等內容。第十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自主決定或者授權科技成果完成人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開詢價,確定成交價格后,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內容摘要、轉化方式、擬交易價格等信息,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受讓方是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予以注明。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采取公開詢價的方式確定基準價格。第十一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按照規定在本單位公示,單位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擔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單位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即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第十二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成果完成之日起二年未實施轉化,尚具備轉化價值和條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轉化:(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進行轉化,并按照協議約定向單位返還收益;協議沒有約定收益的,應當從轉化成功獲利之日起,連續三年從轉化所得的年凈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還本單位。(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未與單位達成協議的,國有資產行政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組織實施轉化。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制度,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以企業作為投資主體、管理主體、需求主體和市場主體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新型研發平臺,提供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優化科技成果市場供給。第十五條鼓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的經費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第十六條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利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七條國有企業應當增加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建立完善技術開發體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獨資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指標列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范圍。國有獨資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當年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可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第十八條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技術產業基地等高技術產業聚集區,應當制定吸引優秀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者創新創業的優惠政策,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制,發揮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農業科技園區應當圍繞區域主導產業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布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科技成果目錄,引導企業參與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軍民融合協調機制,加強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的政策引導,完善軍民科技規劃計劃的銜接與協調,促進軍民融合創新發展。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各類軍民融合信息服務平臺,發布軍民融合科技資源信息和軍民科技成果轉化目錄。省和行政區域內軍工企業較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發布軍民科技資源共享目錄,設立軍民融合產業基金,加強軍民兩用人才的培養,促進軍民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參與軍工重大科技項目的聯合攻關、合作研發和軍品生產,促進軍民技術雙向轉移和轉化應用。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機制,加大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加強農業先進適用技術的示范、推廣、培訓和普及,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與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專業技術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建立互利合作的利益分配機制,開展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訓、科技咨詢和信息服務。第三章服務機構第二十一條鼓勵設立各類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下列服務:(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發布;(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三)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四)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訓;(五)科技創業孵化服務;(六)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證明,對其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市場導向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綜合運用政策激勵、平臺建設、政府購買服務、人才培養等措施,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的扶持。對承擔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任務或者在本省成功轉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業績的專業服務機構和個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省的獎勵政策。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符合技術交易規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網絡平臺,提供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專業化服務。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支持創辦多種類型、多種所有制的科技資源統籌中心、科技創新中心、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經國家和本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比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創業服務機構,為初創期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投融資對接、技術對接、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在本省設立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主要目的的創業投資機構。第二十五條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跨境、跨區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在不涉及國家安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合作、技術貿易,引進、消化和吸收境外先進技術。鼓勵境內外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依法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集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合作。第二十六條技術交易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保險費補貼、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支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風險投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和支持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金融業務,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保險費補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支持企業通過股權交易、發行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融資。第三十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科技成果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對承接科技成果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術合同成交額或者技術入股出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創辦獨立運營、市場化運作、中間試驗與孵化育成相結合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鼓勵和引導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中間試驗提供投融資服務。第三十二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創業者發放科技創新券或者采取直接補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券用于購買科技成果和成果評價、檢驗檢測、研究開發設計、中間試驗等服務,在全省范圍內使用,各地不得設置限制條件。第三十三條創業投資機構向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創業投資機構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三十四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標準,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聘任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貢獻特別突出的,可以破格申報職稱評審。本條例所稱的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包括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以及相關管理人員。第三十五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技術研究開發和基礎研究的人員采取差異化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考核評價標準,并設定一定比例,用于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將科技人員以市場委托方式獲得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本單位或者企業給予的股權和獎金獎勵、創辦科技型企業所繳納的稅款等,與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科技項目的相應事項同等對待,作為對其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金融、中介和創業指導等各類人才的培養,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通過市場機制引進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門在制定科技人才相關規劃、計劃和政策時,應當對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等作出規定。對于引進的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公安、人社、建設、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在居留、戶籍、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簡化程序、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條鼓勵企業與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項目合作等人才交流機制。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通過建立產學研合作平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式,吸引企業科技人才兼職。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經所在單位同意,通過離崗創業、在崗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培訓和研究生科研實踐等教學科研基地,共同培養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第三十八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財政性資金和社會資金所建設的各類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為基礎,建立資源匯聚、開放共享、分工協作的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轉化服務信息的采集、公開制度,為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提供技術、人才、資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第三十九條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與社會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實驗室、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提供服務。以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買、建設的大型設備及科研重大基礎設施,設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推進軍民科學技術創新資源共建共享,鼓勵國防科研生產單位向社會開放科研設施和儀器。第五章技術權益第四十條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的約定,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第四十一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第四十二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主要貢獻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百分之十。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權屬份額,取得科技成果權屬份額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參與該項科技成果轉化后單位所獲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本條前款規定獲取獎勵的除外。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改制為企業的,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按照有關企業的規定執行。本條例實施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規定與本條不一致的,按照本條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支付期限,應當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有關獎勵制度中規定或者與相關人員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在獎勵制度中規定獎勵支付期限,也未與相關人員簽訂協議約定的,應當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獎勵;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應當在股權登記或者變更時完成股權獎勵。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四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以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和報酬,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個人在獲得股權時可以暫不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獲得股權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投資入股當期暫不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所得稅。第四十五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第四十六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專門機構的運行和發展。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計入事業收入;作價投資取得的股權紅利和其他投資收益計入其他收入。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評估費、差旅費、稅金、中介服務費等費用計入事業支出。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由組織實施項目的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禁止其在三年內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一條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吊銷營業執照以及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科學技術、財政、稅務、教育、人社等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立項、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二)未依法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稅收、金融、人才等優惠政策的;(三)不依法履行職責,阻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四)泄露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五)截留、挪用、貪污科技成果轉化財政性資金的;(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二)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三)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四)凈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單位維護該科技成果的費用,以及交易過程中的評估、鑒定等直接費用后的余額。(五)科技創新券,是指由省科技廳發行,無償向本省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發放,用于資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等單位或其他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或使用科技資源,開展創新活動的電子代金券。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篇: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15-08-29【生效日期】2015-08-29【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文件來源】新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正)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術權益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有利于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維護國家安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政府采購、軍民融合等政策協同,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第六條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國境內實施。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的組織、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其實施科技成果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第七條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組織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相關科技成果。第八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九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協調實施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第十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科研組織管理方式,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并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公布有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對不予公布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科技項目承擔者。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并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國家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相關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第十二條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國家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范推廣等方式予以支持:(一)能夠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或者能夠形成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新產業的;(二)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三)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四)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五)能夠促進現代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的;(六)能夠加快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第十三條國家通過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不斷改進、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第十四條國家加強標準制定工作,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依法及時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推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和應用。國家建立有效的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體系,完善國防科技協同創新體制機制。軍品科研生產應當依法優先采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推動軍用、民用技術相互轉移、轉化。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由有關部門組織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轉化。有關部門應當對中標單位提供招標時確定的資助或者其他條件。第十六條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第十七條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通過本單位負責技術轉移工作的機構或者委托獨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第十八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第十九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該單位對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課題負責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二十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學技術等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并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及人員加大科研資金支持。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第二十一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告,說明本單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數量、實施轉化情況以及相關收入分配情況,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告報送財政、科學技術等相關行政部門。第二十二條企業為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產新產品,可以自行發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尋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幫助和支持。第二十三條企業依法有權獨立或者與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合作者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可以通過公平競爭,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二十四條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產業目標明確的科技項目,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共同實施。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相結合,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參與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招標投標活動。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采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合作各方應當簽訂協議,依法約定合作的組織形式、任務分工、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權益分配、風險分擔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根據專業特點、行業領域技術發展需要,聘請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第二十八條國家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及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踐培訓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實踐工作機構,共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第二十九條國家鼓勵農業科研機構、農業試驗示范單位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第三十條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臺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的信息和證明,對其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三十一條國家支持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等服務。第三十二條國家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條科技成果轉化財政經費,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用途。第三十四條國家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行稅收優惠。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組織形式、管理機制、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方面進行創新,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貸款業務,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持。國家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第三十七條國家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企業通過股權交易、依法發行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融資。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國家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引導和支持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國家、地方、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風險基金的設立及其資金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技術權益第四十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依法由合同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一)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二)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三)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第四十一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第四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職工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第四十三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第四十四條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制定相關規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第四十五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法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由組織實施項目的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提供虛假的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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