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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浙江省應急管理廳2024/11/2通知)為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法律、規、規章,制定本實施細則。一、總則(一)本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具體包括生產的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二)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三)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變更、延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四)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屬地監管的原則。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理。(五)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部分委托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局實施,受委托的應急管理局在受委托的范圍內,以省應急管理廳的名義實施許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省應急管理廳負責下列企業直接審批:1.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2.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企業;3.中央在浙和省屬企業;4.跨設區市的生產企業。其余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事項委托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局實施。省應急管理廳和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局統稱實施機關。二、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六)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七)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2.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3.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八)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標準設置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九)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建設項目的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評估和備案等工作應當在裝置設施投料試生產前完成。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嚴格落實相應的管理、監控等措施(十)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十一)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實施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十二)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產獎懲制度;4.安全培訓教育制度;5.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6.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7.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變更管理制度;10.應急管理制度;11.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調查和報告處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1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操作規程管理制度;20.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三)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十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證書。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應具有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以及中級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企業,其分管生產、技術、設備的負責人應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以及中級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化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企業應當有化工安全類中級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從業人員300人以上企業,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取得化工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本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十五)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并優先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十六)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十七)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從出具報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為3年。(十八)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系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十九)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2.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3.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二十)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受理(二十一)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1.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一份)及申請書(一份);2.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4.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5.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6.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7.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8.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9.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10.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報告;11.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二十二)新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宜在建設項目試生產開始后9個月內,且應當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二十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原許可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和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二十四)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分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1.變更企業名稱、經濟類型、注冊地址的,應提供下列材料:(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份);(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3)變更前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2.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應提供下列材料:(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份);(2)主要負責人安全合格證復制件或承諾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安全合格證的承諾書;(3)變更前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4)主要負責人學歷證明文件。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僅需提交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實施機關備案。(二十五)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危險化學品生產品種、能力,分別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1.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份);(2)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3)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表等文件、資料;(4)涉及增加企業員工的,還需提供相應的繳納工傷保險證明材料;(5)變更前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2.不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僅含原生產裝置能力或品種變化)的:(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份);(2)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品種、能力變更確認意見;(3)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4)變更前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宜在建設項目試生產開始后9個月內,且應當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二十六)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或政務服務辦事窗口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實施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補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立即受理其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省應急管理廳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四、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與頒發(二十七)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審查:1.新建企業首次申請、建設項目涉及許可范圍變更申請、延期申請企業和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現場審查的,由實施機關組織專家審查;2.申請主要負責人、經濟類型、注冊地址、企業名稱變更的企業,不再組織專家現場審查。(二十八)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屆滿時,經原實施機關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一)第2、7、9、10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的;3.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二十九)組織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時,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省、市危險化學品專家庫內選擇邀請,原則上每次參與現場審查專家數不少于3人。聘請參與現場審查的專家,應當避免出現專家與被審查企業、安全評價機構或項目設計單位存在利益關系的情況。現場審查時,應當明確審查組及其專家組成員。(三十)審查組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的安全要求逐項審查。現場審查應當經過聽取企業有關情況介紹、查看資料臺賬、現場實地核實、詢問陳述、審查組討論形成意見等工作程序。現場審查專家組應當對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要求,逐項審查安全評價報告與企業實際的符合性,企業總平面布置規范符合性、圖布置與現狀一致性,評價描述分析、評價定性定量描述、工藝設備設施與實際情況相符性,評價報告依法依規情況、評價整改意見和確認應完整情況、評價結論確定性等內容,并在“審查意見”欄描述審查現場情況,不得僅標注“符合或不符合”。專家組應當為審查組提供結論明確的專家組意見,審查組應當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如實提出現場審查意見。(三十一)審查組形成現場審查意見后,應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宣讀具體意見。如有具體整改內容的,應當與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充分溝通,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在現場審查情況反饋單上簽名蓋章。(三十二)現場審查意見整改確認須按照審查意見逐條進行對照檢查,并明確最終確認意見,確認意見經企業負責人、安評單位項目負責人、當地應急管理部門簽署具體意見后寄(送)達政務服務辦事窗口。整改確認涉及專業性內容時,可以由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先出具整改情況的說明。(三十三)受理機關在申請受理之日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和變更的18個工作日內、延期的1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現場核查及問題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三十四)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加蓋省應急管理廳印章。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并加蓋省應急管理廳印章。五、監督管理(三十五)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省應急管理廳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發證日期以變更日期為準。(三十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電子證照和紙質證照,紙質證照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電子證照和紙質證照(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許可范圍”載明生產場所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生產能力。(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應急管理廳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1.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2.違反《實施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三十八)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應急管理部門確認同意后,由省應急管理廳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續的;2.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3.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4.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后,由省應急管理廳在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三十九)省應急管理廳應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四十)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四十一)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撤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四十二)組織審查的單位和參與審查的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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