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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放貸人的規制現狀綜述1法律規范層面的周期性反復我國有關民間金融的法律規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面對金融結構的演變發展,呈現一定的階段性特征。有學者將據此將1992年之后的金融監管分為“強化監管、適度監管和強化監管”三個階段[[][]王博,張少東.中國的金融結構演進與監管周期[J].南開學報,2019,(4):55.表2.1職業放貸人立法演變文件名稱時間主要內容嚴格禁止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0年11月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商業銀行法》1995年7月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貸款通則》1996年8月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擅自發放貸款的金融業務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10月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適度寬松期《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年5月試點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09年7月試點經銀監會批準,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7月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2015年8月為了促進信貸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經營行為,設立經營放貸業務但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強化監管期《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2019年7月依法認定以高息放貸為業的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貸合同無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11月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8月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在1990年到2007年的嚴格禁止階段,受到20世紀90年代亂集資、亂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現象頻發的影響,在面對資金融通行為時我國偏重于金融安全價值。[[]王博,張少東.中國的金融結構演進與監管周期[J].南開學報,2019,(4):55.]先是1990年《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嚴格限制了企業之間的拆借行為,[[][]王博,張少東.中國的金融結構演進與監管周期[J].南開學報,2019,(4):55.[]該解答第4條第2項規定“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到了2008年之后的適度寬松階段,對于企業間借貸的效力引發了諸多探討。先是最高人民法院為穩定市場預期出臺了《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在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6項的規定審理案件時,應當針對被違反的強制性規定所規制的對象具體分析,而不是當然認定合同無效。[[]該意見第16條規定:“……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由此,“職業放貸人”未取得發放貸款資格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也不當然無效。[]該意見第16條規定:“……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而到了2017年,各地法院紛紛開始建立所謂的“職業放貸人名錄”,目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在名錄中的當事人的陳述、所提交的證據加大審理的力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時職業放貸人名錄的建立是為了針對營利性借貸中出現的虛假訴訟、“問題借貸”的情形,保證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對于職業放貸人的真實債務是否因違反當時《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而無效并沒有給出一個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到了2019年之后的強化監管階段,立法上對于職業放貸人的態度才明確起來。同年11月,《九民紀要》正式發布,其中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理由是職業放貸行為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在此基礎上,2020年修改后的《新借貸規定》進一步細化,認為如果判斷出放貸人不是出于幫助性質而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放貸人的發貸對象是社會不特定公眾,那么應確認其系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貸合同依法無效。自此,《新借貸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認了立法上對于在市場中普遍存在的職業放貸人“一刀切”的否定態度。2司法裁判層面從謹慎認定到否認在司法裁判方面,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典型案例的梳理發現,我國對于涉及職業放貸的民間借貸案件也呈現一定的周期性趨勢。在嚴格禁止期,對企業之間偶發的拆借行為都予以禁止。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則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案件為例,在該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在適度寬松期,法院在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貸合同效力認定方面保持了謹慎認定的立場。江蘇蘇浙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與溧陽市盛大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商終字第0229號民事判決書。]盛大小貸公司與再生資源公司約定:由小貸公司向再生資源公司提供最高貸款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貸款,后雙方發生糾紛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此案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盛大公司違反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關于金融業務準入資格的規定,但該規定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使違反上述規定,應當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商終字第0229號民事判決書。到了強化監管期,以金融安全為重的裁判思路也體現在了個案當中。2017年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等與大連德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引發了廣泛關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于職業放貸人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經常性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放貸款的合同效力做出表態。在該案中德享公司向高金公司借款2000萬元和1500萬元,經法院查明,高金公司貸款對象主體眾多,除了本案債務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間分別向新紀元公司、金華公司等五個與高金公司沒有正常業務往來的公司出借資金,可以認定其出借對象系社會不特定公眾,并且高金公司這種出借資金的行為具有反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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