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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醫療事故處理法制建設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
第一節概述醫療事故處理法制建設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1988年衛生部相繼制定了《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草案)》2002年4月4日國務院第351號令公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一.醫療事故的概念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舊: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特定的主體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是否包括后勤、管理人員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2、特定的范圍醫療機構合法醫療場所正常凡不具有合法資質而提供醫療服務的所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不屬醫療事故,而是“非法行醫”的行為。非法行醫行為,也要追究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3、醫療過錯兩個判斷標準(1)客觀標準:違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常規、制度表現:作為不作為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2)主觀標準:過失①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在醫療事故的發生中,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對病員的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到。②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病員出現危害結果,但是輕信借助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或行為上的過失,致使對病員的危害結果發生。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4、損害后果狀態:已經發生表現:已愈、未愈可逆、不可標準:客觀可見、可查、可測不包括人格損害(名譽、榮譽等)和精神損害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
5、過失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則。三不定原則:有過失行為無損害后果有損害后果無過失行為有過失行為有損害后果無關系
因果關系的判定,關系到追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及確定對患者的具體賠償數額等。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三、醫療事故的分級(一)一級醫療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二級醫療事故: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二級醫療事故分為甲、乙、丙、丁四等。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三)三級醫療事故: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三級醫療事故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四級醫療事故: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四、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醫方免責條件)1、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醫療活動中因患者病情異常或體質特殊發生醫療意外的;3、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第二節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一、醫療事故的預防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2、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3.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4.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允許患者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并提供相應證明。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5.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向患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6.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二、醫療事故的處置
1.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同時逐級履行報告制度。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2.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的封存(1)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2)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3)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人員到現場。
3.尸檢(1)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2)尸檢應當由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4.病歷開放(1)病歷屬性客觀病歷:直接反映病人情況的資料主觀病歷:反映醫務人員思維過程的資料主客觀相兼病歷:既有客觀資料為基礎,又有醫務人員的分析、歸納、判斷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2)病歷的保存與舉證住院病歷:由醫院保管醫院負責舉證門診病歷:誰保管誰舉證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3)病歷的開放病歷只向病人開放病歷只是部分開放客觀病歷全開放主觀病歷不開放主客觀病歷有限開放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3)病歷的證據要素合法性真實性聯系性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第三節、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概念是指對某一起醫療糾紛作出技術審定,通過調查研究,以醫學科學為指導,判明醫療糾紛的性質,即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并進而分析事故產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關系,明確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者。(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
1.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鑒定(一方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中)
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2.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3.人民法院自行組織鑒定(訴訟中)(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織
1.新條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由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學會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庫。)2.醫學會的性質:社會團體法人無行政權力;公益性質3.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1)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劃內的所有醫療糾紛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2)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本地區內的醫療糾紛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4.首次醫療鑒定結論不服的救濟方式(1.)期限: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2.)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5.中華醫學會:全國最高級別的醫學會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原則:只負責組織疑難、復雜且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受級別限制,首次和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均可負責組織。實踐中:只接受一定機構的委托:如:衛生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高人民法院。(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1.鑒定的提起2.鑒定的受理和收費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3.專家鑒定組的組成(專家隨機抽取單數,合議制)4.醫學會調查取證5.專家鑒定組進行技術鑒定6.形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7.鑒定結論的審核(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結論內容:(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結論及相應材料至少存檔20年(八)法定不受理鑒定申請的情形: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1.當事一方直接(可向衛生行政機關申請處理由衛生行政機關轉交醫學會)向醫學會提起鑒定申請;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到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里;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達成協議;4.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中法院委托除外);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第五節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一)舉證責任:法律預先規定的,在案件的真實情況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由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若其提供不出證明相應真實情況的證據,則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的制度。(二)醫患雙方舉證責任的分擔:
爭議問題舉證責任的分擔舉證人當事人身份各自自行舉證誰主張,誰舉證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爭議問題舉證責任的分擔舉證人存在醫療行為患方誰主張,誰舉證不存在醫療行為醫方誰主張,誰舉證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醫方舉證責任倒置存在損害結果患方誰主張,誰舉證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爭議問題舉證責任的分擔舉證人不存在損害結果醫方誰主張,誰舉證損害結果的程度患方誰主張,誰舉證醫療行為無過錯醫方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存在過錯
醫方誰主張,誰舉證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一)行政責任
1.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人員的行政處分(1)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2)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3)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4)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5)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人員的行政處分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2.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政處分
(1)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2)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3)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4)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6)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7)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8)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9)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10)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二)民事責任(1)一旦構成醫療事故就要承擔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其他非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后講)可能承擔違約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2)承擔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方式:人身損害賠償.(3)賠償原則:1.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當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的原則;2.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當與醫療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的原則;3.應客觀考慮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4)賠償項目:(5)賠償標準:(6)賠償方式:原則:一次結算經濟賠償,(后續治療費用:無法定,綜合考慮處理)(三)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1、醫療事故罪的概念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1).構成醫療事故;(2)人身損害程度:重傷(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或死亡醫療事故法律處理制度3、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
(1)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玩忽職守罪)
(2)對醫務人員的處罰,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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