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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警察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

為加強警察隊伍的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此制度旨在明確警察日常工作時間、考勤要求及請假、休假等管理規定,以規范警察的出勤行為,嚴肅工作紀律,保障人民群眾利益。

二、適用范圍

本考勤管理制度適用于我國各級公安機關、警察學院、警察訓練機構、警察機關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工作時間

1.工作時間分為正常工作時間和彈性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執行,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彈性工作時間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為滿足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批準,對正常工作時間進行調整的工作制度。

3.各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合理制定工作班次,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進行。

4.工作時間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確保社會治安穩定;

(2)保證警察身心健康,防止過度勞累;

(3)兼顧工作與家庭,合理調配工作時間;

(4)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確保警察合法權益。

5.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時間管理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管理,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同時,要關心警察的身心健康,為警察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保障。

四、考勤制度

1、每日簽到制度

(1)全體警察必須按照規定時間進行每日簽到,簽到方式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如使用簽到機、指紋識別、刷臉識別等。

(2)簽到時應確保個人信息準確無誤,禁止代簽、偽造簽到記錄等行為。

(3)簽到記錄將作為考勤依據,納入個人績效考核。

2、簽到次數和時間

(1)正常工作日應簽到兩次,分別為上班簽到和下班簽到。

(2)上班簽到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前,下班簽到時間為下午17:30后。

(3)彈性工作時間內,簽到時間根據實際工作安排進行調整。

3、因公外出未簽到處理

(1)因公外出不能按時簽到的,應提前向上級領導報告,并說明外出事由、地點及預計返回時間。

(2)返回單位后,應及時補簽,并注明外出原因。

(3)未按規定報告且未按時補簽的,視為曠工。

4、忘記簽到處理

(1)因個人原因忘記簽到的,應在當天內向直接上級報告,并說明情況。

(2)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由直接上級審批同意后,可在當日內補簽。

(3)補簽次數原則上每月不超過兩次。

5、考勤管理責任分配

(1)各單位應設立專門的考勤管理員,負責對本單位警察的考勤工作進行管理。

(2)考勤管理員應認真負責,確??记跀祿臏蚀_性、及時性。

(3)各級領導應加強對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對考勤管理工作不力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請假制度

1、請假申請和審批

(1)警察因個人原因需請假時,應提前向直接上級提出書面請假申請,并明確請假原因、起始時間、結束時間及請假期間的工作交接安排。

(2)請假申請應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醫生診斷書,事假需說明具體情況,婚假、喪假等需提供相應證明。

(3)請假申請經直接上級審批同意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并通知考勤管理員進行記錄。

(4)請假期間,警察應保持通訊暢通,以便接收工作相關信息。

2、請假審批權限

(1)請假1天以內(含1天)的,由直接上級審批。

(2)請假2天至5天的,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批。

(3)請假5天以上的,需報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4)特殊情況下,請假審批權限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3、請假銷假要求

(1)請假結束后,警察應按時返回工作崗位,并向直接上級銷假。

(2)銷假時,需提交書面銷假報告,注明實際請假天數及請假期間的聯系方式。

(3)請假期間如有工作交接,需與交接人確認工作完成情況,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4)未按時銷假或未提交銷假報告的,按曠工處理。請假天數超過批準天數且未提前申請續假的,超出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六、休假制度

1、假期種類和申請流程

(1)假期種類包括年假、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等。

(2)請假申請流程:

a.警察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向直接上級提出書面休假申請;

b.經直接上級審批同意后,報人事部門備案;

c.休假結束后,按照請假銷假要求辦理銷假手續。

2、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規定

(1)病假:因病需休息治療,提供醫生診斷書,按照實際病情給予病假。

(2)事假:因個人事務需請假,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

(3)婚假:警察結婚,給予不超過3天的婚假。

(4)喪假:直系親屬去世,給予不超過3天的喪假。

(5)產假:女性警察生育,產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3、年假規定

(1)年假天數根據警察工作年限給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5天;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的,每年15天。

(2)年假應在當年內休完,逾期不補。

(3)年假期間,警察應保持通訊暢通,以便接收緊急工作通知。

4、產假、陪產假規定

(1)產假:女性警察生育,產假為98天(包括產前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陪產假:男性警察配偶生育,給予不超過15天的陪產假。

5、公眾假期安排

(1)公眾假期按照國家法定節假日執行。

(2)各單位應提前制定假期值班安排,確保假期期間各項工作正常進行。

(3)警察在公眾假期值班或加班,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休或加班費。

七、遲到、曠工管理制度

1、遲到、曠工定義和處理

(1)遲到:警察未在規定上班時間前到達工作崗位。

a.遲到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的,視為輕微遲到;

b.遲到超過15分鐘至30分鐘(含30分鐘)的,視為一般遲到;

c.遲到超過30分鐘至1小時(含1小時)的,視為嚴重遲到;

d.遲到超過1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2)曠工:警察未經請假批準,未到工作崗位上班或未簽到。

a.曠工半天以內(含半天)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b.曠工超過半天至1天(含1天)的,按曠工1天處理;

c.曠工超過1天的,按累計天數處理。

2、未請假或偽造記錄處理

(1)未請假或偽造簽到記錄的,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2)對未請假或偽造記錄的行為,由直接上級進行核實,并報人事部門處理。

3、曠工工資扣除和辭退規定

(1)曠工半天以內(含半天)的,扣除當日工資的50%;

(2)曠工超過半天至1天(含1天)的,扣除當日工資的100%;

(3)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的,依法予以辭退。

4、未簽到處理

(1)未簽到的警察,應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并說明原因。

(2)經核實屬實的,由直接上級決定是否予以補簽。

(3)未報告且未補簽的,按曠工處理。

八、其他

1、各級主管考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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