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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CDSA水下應急救援體系運行規則(試行)

1.總則

1.1為服務國家應急救援事業發展,聚合行業水下應急救

援力量資源,引導會員單位規范有序有力參與應急救援、搶險

救災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中國潛水

打撈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和會員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適用于志愿加入CDSA水下應急救援體系(以

下簡稱本體系)的單位和個人。

1.3本體系運行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

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協會潛水

救撈的平臺優勢、專業優勢,忠誠踐行協會“三個服務”宗旨,

承擔應急救援事業的社會責任和行業責任,展現會員單位的社

會價值。

1.4本體系在國家、地方推進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健康發展

的相關政策框架內,由協會牽頭協調搭建運行制度機制,會員

單位作為力量建設和救援實施主體,平時生產作業提升能力,

災時服從屬地政府調度參與救災。

1.5本體系以滿足國家在陸地江河湖海、水庫大壩、市政

管隧等領域的專業救援能力,定位為國家應急救援力量體系的

有效輔助力量,努力建設成“覆蓋全國、政府倚重、人民信賴、

特色鮮明”的救援體系。

—1—

2.體系結構

2.1為保障本體系有序運行,依托協會設立總協調中心,

依托分支機構或會員單位設區域協調中心。

2.2總協調中心設主任、常務副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中

心辦公室設在協會培訓管理與應急發展部,承擔中心的日常工

作。

2.3區域協調中心設在協會會員單位相對集中的地區,設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1人,副主任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數量,

中心辦公室設在牽頭承擔區域中心建設的單位。

2.4區域協調中心主任原則上由牽頭承擔區域協調中心建

設的會員單位負責人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參與區域水下救援力

量建設的會員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副主任由獨立建成水下救援

隊伍的會員單位負責人兼任。

2.4救援隊伍原則上以從事專業救撈、水下作業的會員單

位自主建隊為主,會員單位分布較少的省(區)也可聯合建隊。

2.5區域協調中心的設立和救援隊伍信息均需報協會審批

備案。

3.職責

3.1總協調中心負責統籌謀劃和協調推進本體系建設,保

持規范有序運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3.1.1建設總協調中心和指導區域協調中心建設;

3.1.2建設本體系信息共享平臺或數據庫;

—2—

3.1.3協調建立本體系的配套制度機制;

3.1.4協調建立救援隊伍標準體系并推進規范化建設;

3.1.5協調指導區域協調中心和救援隊伍提升應急救援能

力;

3.1.6協調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本體系建設;

3.1.7根據要求協助國家有關部門調水下救援力量參與國

內外重大災害事故救援工作;

3.1.8統籌設計本體系形象標識,向社會展示統一規范、

特色鮮明的形象;

3.1.9協調組織指導本體系的新聞宣傳工作;

3.1.10其他有關工作。

3.2區域協調中心負責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本區域體

系運行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3.2.1協調組織本區域會員單位救援力量加入體系;

3.2.2建設本區域體系的信息共享平臺或數據庫;

3.2.3協調督導區域救援隊伍落實日常管理、戰備值班、

培訓演練和戰時救援等有關制度;

3.2.4協調區域內政府及有關部門將本區域體系內救援力

量納入當地應急救援力量統籌建設;

3.2.5積極參與區域內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支持社會應

急救援力量建設發展的法規制度建設;

—3—

3.2.6關注搜集本區域海(水)域災害事故信息,及時通告

有關救援隊伍做好救援準備工作;

3.2.7根據要求協助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救援力量趕

赴災害災難現場救援;

3.2.8監督指導救援隊伍規范使用本體系形象標識;

3.2.9組織宣傳本區域體系內救援隊伍建設運行、應急救

援事跡等;

3.2.10協調參加本區域應急部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伍組織的聯合救援演練、救援技能競賽等;

3.2.11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推薦本區域體系內救援隊伍和

個人參加最美志愿者、最佳志愿服務組織等獎項評選;

3.2.12協調組織本區域體系內救援隊伍接受政府及有關

部門開展的社會應急力量誠信評價工作;

3.2.13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請有關應急救援費用的補償;

3.2.14其他有關工作。

3.3救援隊伍按照平時生產、災時救災、平戰兼備的模式,

采取以培代訓、以工代救方式提升救援能力,區分平時和救災

履行下列職責:

1)平時按本體系有關制度機制要求,接受屬地政府及有關

部門和兩級協調中心的業務監督指導,結合實際制定隊伍建設

發展計劃;與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穩定聯絡渠道,制定與

當地政府水域救援需求相吻合的水下救援預案;圍繞日常管理、

—4—

生產作業、培訓演練等提升救援能力;關注季節性、區域性涉

水(海)災情動態,隨時做好參加水下救援準備工作。

2)遇有災害事故時,第一時間向區域協調中心報告有關情

況,組織救援力量趕赴事發現場參與救援,服從屬地政府及有

關部門現場指揮,在確保救援人員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實

施救援。

4.工作制度

4.1工作會商制度。協調中心應牽頭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

本體系內單位建立定期會商工作機制,主要研究推進本體系建

設具體措施、解決建設中的實際困難、建立健全有關制度機制

等重大現實和長遠發展的工作,通常每半年會商一次,也可根

據需要協調組織臨時會商。

4.2預案發布制度。區域協調中心根據本區域省級政府部

門發布的防汛抗洪、水上救援、海上搜救等應急預案,協調會

員單位共同制定本區域水下救援專項預案;體系內會員單位根

據當地市、縣政府發布的防汛抗洪、水上救援、海上搜救等預

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水下救援專項預案。專項預案制定過

程中,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指導把關。預案通過后,應提交協

調中心和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4.3信息交流制度。協調中心應與政府有關部門和本體系

內單位建立常態、穩定的信息交流機制;及時轉發政府部門提

供或發布的災害預警和災情信息,每季度匯總體系內單位的救

—5—

援專業人員、裝備、設備等信息并提交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總協

調中心。

4.4協同響應制度。區域協調中心或會員單位接到各級政

府部門的救援要求后,應根據災情信息,合理匹配組織專業救

援力量趕赴現場實施救援;會員單位接到遇險單位和人員求助

后,應第一時間安排專業力量趕赴現場救援,同步向區域協調

中心、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在屬地政府的調度指揮下科學

施救,盡可能降低損失和控制風險外溢。

5.隊伍建設

救援隊伍建設應按照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發布的《社會

應急救援潛水隊伍建設規范》(T/CDSA504.24-2023)執行。

6.救援培訓

6.1協會每年集中組織兩級協調中心完成不少于1天的業

務培訓,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本體系制度機制、應

急預案編制、信息(數據)更新與維護、水下救援案例剖析等。

6.2區域協調中心組織本區域救援指揮員進行不少于1天

的業務培訓,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編制與落實、隊伍

日常建設與管理、救援行動程序與要求、救援風險評估、識別、

防范與處置,以及救援保障組織實施、水下救援案例剖析等。

6.3救援潛水員應取得CDSA工程潛水員證書或應急救援

與公共安全潛水員證書。

6.4潛水救援管理及保障人員應取得CDSA潛水監督、潛

—6—

水醫師、潛水技士等證書。

6.5區域協調中心、救援隊伍應依據應急預案每年組織1

次水下救援專項演練;參加水域災害、事故救援行動2次(含)

以上或承擔海上、內河航道、中型以上水庫等潛水打撈工程項

目的,可不組織專項演練。

6.6根據本區域水下救援特點,區域協調中心應組織本區

域體系內救援力量開展潛水救撈技能競賽,協調邀請本區域縣

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指導支持。

7.應急準備

7.1本體系的應急準備期為汛期、臺風期等周期性水域災

害多發時段。

7.2應急準備期前,區域協調中心和救援隊伍應組織有關

人員進行動員教育,對照應急預案落實人員、裝備、器材、物

資等,增強居安思危意識,做好隨時參加救援行動的思想準備。

7.3進入應急準備期,協調中心和救援隊伍應合理安排應

急值班人員,值班電話(手機)保持24小時通暢,確保接到應

急救援信息后,能夠第一時間安排救援力量趕赴現場救援,及

時高效協調救援保障工作。

7.4本體系內救援力量的指揮人員、主要裝備技術、生產

施工地點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并向兩級

協調中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備。

7.5會員單位要統籌施工生產和應急救援需求,適當增加

—7—

專業救援人員和專業裝備數量,合理編排生產作業隊(班、組);

及時保養維護裝備器材,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7.6協調中心應跟蹤關注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水文、海

況等預報,及時向救援隊伍轉發有關災害的預警信息。

7.7協調中心和救援力量應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防災減災

救災科普知識和法律法規,因地制宜開展防災救災技能培訓。

8.應急救援

8.1應急準備。協調中心或救援隊伍接到災情或求助信息

后,應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抽組救援人員和專業裝備,檢

查裝備、車(船)狀態,同步向有關部門報告準備情況。

8.2應急出動。救援隊伍趕赴事發現場時,應遵守交通安

全法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行進速度;進行途中至少每

隔1小時向區域協調中心、求助單位和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

告行進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初次報告包括出動人數、車

(船)種類及數量、攜帶裝備種類數量、帶隊指揮員及聯系方

式、行進路線、預計到達時間等。

8.3受領任務。救援隊伍達到現場后,帶隊指揮員應主動

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并受領救援任務,向現場指揮機構或求助

單位了解現場災情信息。

8.4研究方案。帶隊指揮員根據現場情況,結合自身專業

救援能力,組織骨干評估救援安全風險,研究提出救援方法和

規避、防范、處置險情措施,向現場指揮機構或求助單位提出

—8—

專業救援方案或意見建議。

8.5實施救援。經現場指揮機構或求助單位同意后,帶隊

指揮員在保障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先救人員、后保

財產”的原則,按潛水打撈作業有關要求,科學規范、穩妥安

全展開現場救援。

8.6撤收隊伍。現場救援工作結束后,帶隊指揮員應組織

清點人員、裝備,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求助單位移交有關資料、

提示后續工作注意事項,組織隊伍安全有序撤離現場。

8.7救援宣傳。協調中心和救援隊伍應遵守黨和國家新聞

宣傳法律法規,以政府公開發布的信息為統一口徑,重點宣傳

救援隊伍和人員的英勇事跡為主;未經屬地政府部門批準,不

得涉及事件性質、傷亡人數、財產損失等敏感信息,做到幫忙

不添亂。

8.8救援總結。救援結束7日內,救援隊伍應召開總結會

并形成書面報告,提交有關政府部門和兩級協調中心備案。

9.形象標識

9.1本體系形象標識包括協會會旗和協調中心、救援隊牌

匾、隊員服裝配套標識(臂標、胸標、背標)、船艇(車輛)

及其他裝備標識等(樣式見附件),原則上由各單位自行制作。

9.2體現救援隊自身特色的隊旗和隊服由各單位自行設計

制作,應保持與本體系形象標識相協調。

9.3救援隊參加應急救援行動時,應充分展示CDSA水下應

—9—

急救援體系標識和形象。

10.體系保障

10.1運行保障。機構的日常運行保障,由協會和區域協調

中心依托單位自行負責;隊伍日常運行保障,由各會員單位自

行負責。同時,應積極主動協調政府及有關部門予以補助性保

障。

10.2制度保障。區域救援中心依據有關法律和本規則,結

合本區域水下應急救援工作實際,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救援隊

伍共同制定本區域的CDSA水下應急救援體系運行細則。救援

隊伍依據本規則和當地政府有關規章要求,自行制定有關制度

規定。

10.3預案保障。救援隊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人員、裝備、

物資等,由會員單位自行落實為主;區域協調中心應予以監督

指導并協調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10.4宣傳保障。本體系內的單位應向協會推薦CDSA新聞

宣傳報道員,參加協會組織宣傳業務培訓,且配備必要的設備

器材,加強對協調中心、救援隊伍日常建設、救援行動的宣傳

報道。

10.5機構保障。協調中心不設立實體機構,依托協會和會

員單位現有人員、場地、設施和經費保障為主,積極爭取政府

有關部門的支持。

10.6隊伍保障。各單位應依法落實救援人員薪酬、福利、

—10—

保險等待遇的基礎上,主動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將救援隊伍納入

本地應急救援力量體系一體化保障或給予部分保障。

10.7裝備保障。救援裝備以自有裝備為主,租賃及其他方

面支持保障為輔,區域協調中心應發揮局域平臺作用,協調本

區域會員單位建立閑置裝備共用機制,保障重大救援行動的裝

備應急需求。

10.8輸送保障。協調中心和救援隊伍立足自有輸送裝備保

障為主,并聯合建立宜路則路、宜水則水、宜空則空、水陸空

相結合的互助輸送機制,保障救援力量第一時間抵達救援現場。

10.9補償保障。體系內各單位應積極協調政府及有關部門

給予公益性救援補償,填補救援隊伍常態化參加公益性救援活

動經費需求。

10.10其他保障。根據國家、地方新發布和修訂的有關法

律法規精神,協調政府及有關部門、公益性金融機構等單位予

以保障支持。

11.附則

11.1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2年。

11.2附件《CDSA水下應急救援體系形象標識樣式》

—11—

CDSA水下應急救援體系形象標識樣式

1.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會旗樣式

2.區域協調中心牌匾樣式

3.胸標樣式

4.臂章樣式

—12—

5.背標樣式

6.救援船、艇、車及其他裝備標識示例

—13—

2.體系結構

2.1為保障本體系有序運行,依托協會設立總協調中心,

依托分支機構或會員單位設區域協調中心。

2.2總協調中心設主任、常務副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中

心辦公室設在協會培訓管理與應急發展部,承擔中心的日常工

作。

2.3區域協調中心設在協會會員單位相對集中的地區,設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1人,副主任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數量,

中心辦公室設在牽頭承擔區域中心建設的單位。

2.4區域協調中心主任原則上由牽頭承擔區域協調中心建

設的會員單位負責人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參與區域水下救援力

量建設的會員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副主任由獨立建成水下救援

隊伍的會員單位負責人兼任。

2.4救援隊伍原則上以從事專業救撈、水下作業的會員單

位自主建隊為主,會員單位分布較少的省(區)也可聯合建隊。

2.5區域協調中心的設立和救援隊伍信息均需報協會審批

備案。

3.職責

3.1總協調中心負責統籌謀劃和協調推進本體系建設,保

持規范有序運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3.1.1建設總協調中心和指導區域協調中心建設;

3.1.2建設本體系信息共享平臺或數據庫;

—2—

3.1.3協調建立本體系的配套制度機制;

3.1.4協調建立救援隊伍標準體系并推進規范化建設;

3.1.5協調指導區域協調中心和救援隊伍提升應急救援能

力;

3.1.6協調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本體系建設;

3.1.7根據要求協助國家有關部門調水下救援力量參與國

內外重大災害事故救援工作;

3.1.8統籌設計本體系形象標識,向社會展示統一規范、

特色鮮明的形象;

3.1.9協調組織指導本體系的新聞宣傳工作;

3.1.10其他有關工作。

3.2區域協調中心負責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本區域體

系運行工作,主要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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