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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41

河南省地方標準

DB41/276—2011

代替DB41/276—2001

鹽業、堿業氯化物排放標準

DischargeStandardofChloridesforSaltandAlkaliIndustry

2012-01–18發布2012-05-01實施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發布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DB41/276—2011

目次

前言................................................................................Ⅱ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水污染物監測要求...................................................................3

6實施與監督.........................................................................3

I

DB41/276—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

條例》等法律法規,促進鹽業、堿業生產工藝和氯化物治理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保護環境,防

治氯化物污染,修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鹽業、堿業氯化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1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標準名稱修改為《鹽業、堿業氯化物排放標準》;

—增加了制鹽企業、制堿企業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3個術語與定義;

—刪除了按廢水排放去向分級管理和按照現有、新建企業分類管理的規定;

—增加了純堿企業的濃度排放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修改了排放濃度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

—刪除了最低允許水循環利用率;

—制堿企業不再按工藝規定排放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代替DB41/276-2001《鹽業氯化物排放規范》。

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平頂山市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春萍、李潔、鄒國防、王萬賓、王永杰。

本標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1月18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ⅡIII

DB41/276—2011

鹽業、堿業氯化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鹽、制堿企業水污染物中氯化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

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轄區內現有制鹽、制堿企業廢水中氯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擴、改建制

鹽、制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廢水中氯化物的

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

為。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1896—1989水質氯化物的測定硝酸銀滴定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氯化物

指氯化鈉(NaCl)、氯化鉀(KCl)、氯化鎂(MgCl2)、氯化鈣(CaCl2)等氯的化合物,在水中以

氯離子(Cl-)形式存在。

3.2

制鹽企業

以鹵水為原料,經過蒸發、脫水、干燥等工序加工生產氯化鈉的企業。

3.3

制堿企業

以原鹽或鹵水為原料,生產純堿和燒堿的企業。

3.4

排水量

1

DB41/276—2011

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工藝生產的廢水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鍋爐和電站廢水及廠區生活

污水等。

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1年5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制鹽、制堿企業的氯化物排放按表1的規定執行。

表1氯化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排放標準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行業類別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mg/Lm3/t

制鹽企業1.0

燒堿3501.5企業廢水總排口

制堿企業

純堿2.0

4.2制鹽、制堿企業生產過程中的高濃度含氯工藝廢水應回用,不外排。

4.3氯化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

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應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

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若企業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

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

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Q總………⑴

C基=×C實

∑Yi×Qi基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mg/L;

3

Q總—實測排水總量,m;

Yi—第i種產品產量,t;

3

Qi基—第i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t;

C實—實測水污染物濃度,mg/L。

Q

若總<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Yi×Qi基

2

DB41/276—2011

5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

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必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4對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

規定執行。

5.5對企業排放廢水中氯化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2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控制項目測定方法方法來源

氯化物(Cl-)硝酸銀滴定法GB11896—1989

5.6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河南省轄區內的制鹽、制堿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氯化物排放控制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在對

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該企業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

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實際產

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DB41/276—2011

目次

前言................................................................................Ⅱ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水污染物監測要求...................................................................3

6實施與監督.........................................................................3

I

DB41/276—20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

條例》等法律法規,促進鹽業、堿業生產工藝和氯化物治理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保護環境,防

治氯化物污染,修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鹽業、堿業氯化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1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標準名稱修改為《鹽業、堿業氯化物排放標準》;

—增加了制鹽企業、制堿企業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3個術語與定義;

—刪除了按廢水排放去向分級管理和按照現有、新建企業分類管理的規定;

—增加了純堿企業的濃度排放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修改了排放濃度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

—刪除了最低允許水循環利用率;

—制堿企業不再按工藝規定排放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代替DB41/276-2001《鹽業氯化物排放規范》。

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平頂山市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春萍、李潔、鄒國防、王萬賓、王永杰。

本標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1月18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Ⅱ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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