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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管理學概述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國家行政主體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活動。是國家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權的行為。注意:1、行政是行政主體的活動。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體的所有活動。行政的分類1、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領域,行政可被劃分成以下的種類:(1)組織行政;(2)人事行政;(3)公安行政;(4)司法行政;(5)民政行政;(6)經濟行政;(7)科技行政;(8)教育行政;(9)軍事行政;(10)外事行政等等.2、根據行政的范圍,行政可以分別被劃分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農村行政、內部行政和外部行政。3、根據行政關系的涉外因素,行政又可以被劃分為國內行政和國際行政。

行政的特征1、國家意志性。(以國家機關的名義進行)2、執行性。(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權利機關的執行機關)3、法律性。4、強制性。行政管理學我們所說的行政管理學,是由“行政”、“管理”和“學”所組成的一個復合詞組。(1)其中“行政”通常指政府公共行政過程中的政務的研判和推行。(2)“管理”通常指政府(行政)運用依法獲授的國家公共行政權力,并在法律原則規定的范圍內運用行政裁量權,以行政效率和社會效益為基本考量標準,處理公共行政事務的過程和活動。(3)“學”則是與前面兩個方面相一致的比較系統化和有著獨特領域的理論、方法和知識的體系。行政管理學的研究對象

和學科目的主要集中在:1、研究關于建立和完善國家行政制度的理念、理論和方法;2、研究關于提升政府公共管理的水準和行政效率的思想、途徑和方式;3、為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提供系統的理論依據、論證方法和實證技術,為國家行政發展和發展行政提供專業性意見;4、全面培養政府公務員,尤其是行政通才。行政機關----政府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具體是指政府序列中的各機關,在中央指國務院及其部門等。

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

應具備下列條件(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準;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權限;

(3)有法定行政編制并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關包括包括國家機關和政黨機關。參考: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國家機關包括:

國家權力機關: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如專員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駐外地辦事處;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如海關、商品檢驗局、勞改局(處)、公安消防隊、看守所、監獄、基層稅務所、財政駐廠員、市場管理所等。

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機關

國家軍事機關:管理國家軍事事務。

注意:我國的司法機關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參考: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僅指法院,廣義還包括檢察機關。在資本主義國家,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互不從屬;在社會主義國家,司法機關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而相對獨立于其他國家機關。

法院行使司法權,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選舉案件等。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別法院、軍事法院等。中國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國的審級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級二審制(如前蘇聯)、三級三審制(如法國)、四級三審制(如日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四級二審制和法院獨立審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開審理、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等原則。各國法官的產生,或是由國家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機關、法官委員會、選民選舉。中國的法官一般由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西方國家大多實行法官終身制、專職制、高薪制和退休制。

檢察機關的職責是代表國家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監督審判活動等。但是有的國家不獨立設置檢察機關,將檢察官附屬在法院系統內,或歸屬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有些國家對檢察官實行一體化原則,所有檢察官受總檢察長領導。擔任檢察官一般有嚴格的資格限制,有的國家規定在其任命之前須任辯護律師或法官等職若干年。西方國家的總檢察長一般由內閣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按國家公務員的規章辦理,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中國的檢察機關是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獨立于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法院平行。檢察人員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任免,檢察長的任免報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批準。

我國的司法機關主要是具有偵察,檢察,審判,監管職能的機關。參考:四級兩審制度我國法院分四級

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省,直轄市)

中級人民法院(地市)

基層人民法院(區縣/縣級市)

二審制度:即一個案子經二審即為終審,不得上訴。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然后終審。比如,縣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就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或抗訴。中級人民法院則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對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不準上訴或者按二審程序提出抗訴。參考: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行政機關的分類根據行政機關的職權管轄的范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及于全國,而地方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只及于相應地方行政區域。根據行政機關權限的性質,行政機關分為一般權限行政機關與部門權限行政機關。一般權限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個行政領域和各種行政事務,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部門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局部性的,僅涉及特定行政領域和特定行政事項,如國務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根據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行政機關分為職能性行政機關和專業性行政機關。職能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是綜合性的、跨部門、跨行業的,如工商、稅務、統計、環保、財政、人事、計劃、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機關,專業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是專門性、部門性、行業性的,如電子、機械、石油、煤炭、農業、林業、礦產、水電等行政管理機關。公務員制度參考:中國作為文官制度的發源地,自隋唐至明清的科舉制度,曾享譽全球,被公認為是開創了世界文官制度的先河。像英國近年舉行的文官考試,便是說從中國仿效過去的”。1988年英國內閣辦公室次官、人事管理局局長杰弗里·托馬斯·摩根先生,到北京參加“中國公務員制度國際研討會”,一下飛機就說,他是到公務員制度的故鄉來研討公務員制度。科舉制度既是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

新中國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到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才提出建立公務員制度,1993年才頒布公務員制度的第一個法規——《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2006年施行《公務員法》參考:公務員制度變遷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到黨的十三大召開的近40年時間里,公務員群體更為人們熟悉的稱呼一直叫“干部”。1982年的政府機構改革,將人事局與國家勞動總局、國務院科技干部局、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合并,成立勞動人事部。黨的十三大提出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對“國家干部”進行合理分解,建立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重點是建立公務員制度。1988年,勞動人事部一分為二,專門成立人事部,人事部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制度,也是管理公務員的主要機構。1993年10月1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頒布,標志著我國公務員制度的誕生。此后,全國各地自上而下逐步開始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2005年4月27日,公務員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順利通過。2008年7月22日,國家公務員局組建完成。公務員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將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國50多年來我國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公務員的概念1.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學校中從事普通事務性工作的人員,我們所說的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具有公務員身份編制的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或學校中基本上都是以事業單位編制為主,一些大學及一些規模比較大的學校中有參考公務員待遇的人員。2.指在機關團體做勤雜工作的人員。3.按照中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4.“公務員”不是一個廣泛概念,而是專門指通過公務員考試,正式進入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員。在民間上,公務員通常不能和人民公仆畫上等號。“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法中這條的備受推敲的規定,首次明確了列入公務員范圍得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意味著,今后公務員不再局限于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將擴大至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所有工作人員。此外,公務員法還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參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我國公務員包括下列工作人員:一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二人民代表大會機構的工作人員三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四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五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六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七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參考:國家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日常辦公經費,由行政經費開支,執行國家職能及政治體系管理職能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黨派機關、政協機關、人民團體所使用的人員編制,列為國家行政編制。行政編制是人員編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類別之一。基本意思: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機構、人員定額、職務名稱、工作量、工資標準、經費額度等的總稱。參考:國家干部制度國家干部是指列入干部編制、享受干部待遇,從事各種公共管理工作的公職人員。主要包括以下6類人員:

(1)國家機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

(2)中國共產黨的工作干部,各民主黨派的領導和機關工作人員;

(3)在軍隊中擔任排級以上職務的現役軍人;

(4)社會政治團體與群眾組織的領導與工作人員;

(5)專業技術干部;

(6)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參考:干部管理的分類管理黨管干部是中國共產黨干部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⑴、由中共中央統一制定和執行干部工作政策;

⑵、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范圍直接管理一定層次的領導干部,并向國家機關推薦重要干部;

⑶、黨委負責監督和控制干部工作的執行情況;

⑷、干部管理的基本體制是分部、分級、分類管理。分部管理就是由中共中央和各級黨委的組織部統一管理干部。

分級管理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之間分工管理各級干部。

分類管理就是:對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干部實行公務員制度;中共黨組織的領導人和機關工作人員由各級黨委管理;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管理,實行類似于公務員制度的管理;群眾團體的領導和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原則上由所在組織或單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條例進行管理。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基本特點

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的,同時又改革了傳統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國傳統的人事管理制度。與西方文官制度比較,有以下幾點不同:

1.我國公務員制度堅持和體現了黨的基本路線,而西方文官制度則標榜“政治中立”。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這說明我國公務員制度是黨的組織路線,而西方文官不得參加黨派活動,不得帶有政治傾向。

2.我國公務員制度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務員與“黨派脫鉤”。我國公務員制度根據黨的組織人事路線、方針、政策制定,堅持黨對人事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組成人員的國家公務員是由各級常委及其組織部門負責考察,依法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決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對公務員的管理強調“與黨派脫鉤”,公務員職務晉升不受政黨干預。

3.我國公務員制度強調德才兼備,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統一的,全面的用人標準。國家公務員在錄用中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對思想政治方面要求嚴格。在晉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現和工作實績。因此堅持德才兼備標準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國公務員制度強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國家公務員不是一個獨立利益集團,而西方文官是一個單獨的利益集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我國公務員的考核、獎懲、晉升等都要考察其為人民服務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務員,可以通過自己的工會等組織同政府談判,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利益。

國家公務員制度與傳統的人事制度比較,也是有差別的1、國家公務員制度在科學化、法制化上比傳統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國家公務員制度是分類管理的一種制度,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管理的一整套規范。它除了有總法規,還有若干個配套的單項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實施方案,從而形成一個健全的法規體系。,2、國家公務員制度在管理機制上比傳統人事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強化。,(1)國家公務員制度有競爭擇優機制。在公務員考試、考核、晉升、任免等方面都體現了優勝劣汰機制,保證每個職位都有最優秀的人員來擔任。,(2)國家公務員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機制。《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對公務員的義務、紀律、考核、獎勵、回避等方面都加以嚴格約束,并通過監督來加以保障。,(3)國家公務員具有能上能下、新陳代謝機制。國家公務員制度對公務員進行考核,如不能勝任工作要免職。并實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限制、年齡及部分職務的聘任制度。公務員在錄用和調任上嚴格把關,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另外,還實行人員交流、競爭上崗、職位輪換、和職務聘任制,打破終身制,增強行政機關的活力。,國家公務員制度在隊伍優化上比傳統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1)國家公務員制度是在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基礎上推行的。,(2)國家公務員制度是在人員精簡基礎上建立的。,4、國家公務員制度在工資、福利、保險上比傳統人事制度科學合理。公務員實行新的職級工資制,按不同的職能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個組成部分。職務與級別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公務員職務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1993年9月發布的《關于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級別劃分,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執行。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1)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級;

(2)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3)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4)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5)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6)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委委員(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7)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至十級;(8)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常委,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鄉(鎮)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鄉(鎮)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11)科員:九至十四級;(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另外,各級黨的機關中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其他職務,也適用上述規定。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行選任制的領導職務,另一類是實行委任制的領導職務。

(一)實行選任制的領導職務,例如各級政府的組成人員。實行選任制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這一類領導職務包括: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軍事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根據目前公務員的范圍,實行選任制的領導職務,還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機關實行選任制的領導職務。

(二)實行委任制的領導職務,例如國務院各部委的副職領導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部門的副職領導人,以及各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對于實行委任制的領導職務,需要根據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予以確定。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干部參照政府各級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于公務員編制

政府各級干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干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干部

按例,高級干部在60或65歲以后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

正省級干部約略相當于清代之巡撫與布政使,為從二品

副省級干部約略相當于清代之按察使,為正三品

正廳級干部約略相當于清代之知府,為從四品

副廳級干部約略相當于清代之同知,為正五品

正處級干部約略相當于清代之知縣,為正七品

副處級干部約略相當于清代之縣丞,為正八品

參考:事業單位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企和私企。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于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如學校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如醫院等,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拔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行政領導所謂領導,就是指領導者在一定的環境下,通過示范、說服、命令等途徑,對被領導者進行指揮與指導以實現組織目標的行為過程。行政領導是領導活動的一種。國家行政組織系統中的各級行政首長和行政領導集團通過決策、指揮、監督、協調等手段依法行使權力與影響,以完成行政目標的活動過程。行政領導行為的特點:(1)統一性。行政領導是政府運行過程的核心部分,是對社會公共事務以及機關內部事務進行有效管理的保證,對國家社會的各種問題包括突發事件、危機事件必須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反應,因此行政領導行為必須高度統一、令行禁止,我國憲法和法律都明確規定從全國到地方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政令。同時,我國的行政組織體制和行政領導體制也客觀上要求行政領導行為具有統一性。(2)權威性。行政領導行為是由行政領導者發出的,行政領導者的地位和權力是憲法法律賦予的,合法性賦予了行政領導行為權威性。同時領導者的個人魅力也是領導者權威的一個重要來源。(3)服務性。行政領導行為從本質上說是一種以公共利益為價值取向的公共活動,這種特性決定了行政領導行為必須為公共利益服務。(4)綜合性。行政領導行為是一項高級的管理活動,不同于一般的純技術活動,需要對不同的利益進行綜合考慮,需要對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和決策。行政領導的方式

行政領導方式的三種分類:

①按行政領導的指揮模式可分為:強制方式、說服方式、激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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