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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版)

王欣新主編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第一章公司法概說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一)公司的概念根據我國公司法的原則與理論,通常認為,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在大陸法系國家,公司屬于企業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依法設立2.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4.具有法人資格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三)公司與相關概念的關系1.公司與企業我國《公司法》第3條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所以,在我國公司只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態。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的概念涵蓋了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企業的下屬概念。但如前所述,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國家中,公司不一定就是企業,多個主體為了實現共同目的或從事共同事業,就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乃至醫院、學校、慈善機構等社會組織也可采取非營利公司的組織形式。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三)公司與相關概念的關系2.公司與法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7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概念強調的是某一組織依法取得一種獨立于其成員的社會資格。在我國的立法中,社會組織取得法人資格即意味著其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此須注意,不要將企業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與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相混淆。企業內部在經濟上是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其經營方式問題,并不能直接表明其是否獨立承擔對外的民事責任;企業是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與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能混淆。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四)公司與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的區別1.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區別混淆第一,公司是法人型企業。第二,合伙企業是較為典型的人合企業。第三,合伙企業是建立在合伙協議基礎上的,即建立在合同關系之上。第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可以與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有所不同。第五,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六,由于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合伙企業與公司不同,沒有資本或注冊資本的概念。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四)公司與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的區別1.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區別混淆第七,合伙企業的組織機構不同于公司的組織機構。此外,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至少在2人以上,而《公司法》現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合伙企業與公司適應人們投資時對企業形式的不同需求。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四)公司與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的區別2.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一人公司雖然股東只有1人,在出資人的人數上與個人獨資企業相同,但其屬于法人型企業,公司具有獨立于股東的人格。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型企業,而是自然人企業,即企業與投資人在法律人格、法律責任等方面并不獨立。第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屬于投資人個人所有,出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有直接支配的權利。一人公司的財產屬于公司所有,公司對股東的出資所形成的公司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四)公司與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的區別2.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以個人財產對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擔責任,對公司則以應繳納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第四,由于出資人對企業債務的法律責任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方式也與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不同,法律對其出資形式不予限制,設立企業時只需要申報出資即可,無須對資本進行注冊。而一人公司股東的出資限于貨幣,或實物、財產權利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且必須對資本進行注冊。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四)公司與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的區別2.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第五,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與公司的組織機構不同。一人公司雖然依法不設立股東會,但仍須依法設置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及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并設有法定代表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則無這些機構及人員的設置,沒有專門的意思機關,沒有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二、公司的一般分類(一)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的分類1.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是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二、公司的一般分類(一)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的分類3.無限公司無限公司是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4.兩合公司兩合公司是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5.股份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是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的公司。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二、公司的一般分類(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的分類1.資合公司指以資本的結合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股份的公司。2.人合公司指以股東個人的財力、能力和信譽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形式為無限公司。3.資合兼人合公司指同時以公司資本和股東個人信用作為公司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形式為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二、公司的一般分類(三)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的分類1.母公司和子公司這是以公司外部組織關系為標準所作的分類。不同公司之間因股權持有等而存在控制與依附關系時,處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也稱控股公司、控制公司,處于依附地位的則是子公司。2.本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擔。相對于分公司而言的公司稱為本公司或總公司。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二、公司的一般分類(四)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以公司國籍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各國確定公司國籍的標準不同,有的以公司成立地(注冊登記地)為標準,有的以公司住所地(或管理中心地、基本營業地)為標準,有的以控制人的國籍為標準,有的以多數股東國籍為標準,有的以設立依據法律地為標準,還有的綜合采用幾種標準。根據《公司法》第2條、第243條的規定,我國以公司注冊登記地和設立依據法律地為結合標準確定公司的國籍;所謂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公司。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二、公司的一般分類(五)國內公司和跨國公司以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經營活動是否局限于一國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國內(或內國)公司和跨國公司。跨國公司往往并不是一個單獨的公司,而是一個由控制公司與設在各國的眾多附屬公司形成的國際公司集團。第一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三、我國現行立法體系下的公司我國《公司法》中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這兩種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區別。(一)設立方式不同(二)股東人數的上限規定不同(三)股權轉讓方式不同(四)注冊資本的體現方式不同(五)組織機構有所不同(六)信息披露義務不同第二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歷史沿革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體系(一)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存續、變更與終止過程中的組織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于市場主體法的范疇。2.公司法的性質公司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結合而成的法律,且以組織法為本質特征與主要內容。公司法具有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的特點。第二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歷史沿革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體系(一)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3.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的立法宗旨可分為以下四個方面。(1)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2)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3)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4)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第二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歷史沿革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體系(一)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4.公司法的社會作用公司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是合理構造企業產權結構,建立科學、民主、高效的企業管理機制,同時可以聚集資本,發揮規模效益,促進資本的社會化、民主化。公司能夠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具有明確的產權關系、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能夠很好地協調投資者(股東、債權人)、經營者(職業經理人)、職工、公司、社會等多方面的利益關系,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第二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歷史沿革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體系(二)企業和公司法的體系公司法的體系是涵蓋在普通企業法體系之下的。公司法在各國均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現的,即使在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中也是如此。普通企業法的立法體系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1)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中。(2)主要規定在商法典中。(3)單行企業立法和判例法并行。我國企業法的立法體系模式是以單行企業立法為核心,輔之以《民法典》和相關行政法規。第二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歷史沿革二、公司法的歷史沿革(一)公司法的產生與發展通常認為,現代企業發源于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1)船舶共有。(2)康枚達契約。(3)家族經營體。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公司等現代企業制度也得以產生并得到長足發展,逐步完善、規范、成熟。公司制度最早在法律上得到確認,是在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此后,德國于1892年4月20日頒布了《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使有限責任公司成為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第二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歷史沿革二、公司法的歷史沿革(二)我國公司法的產生與發展我國歷史上曾長期處于封建社會,在自給自足的農業自然經濟模式下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公司企業。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清政府于1904年1月21日頒布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合稱《欽定大清商律》,這是中國近代企業和公司法的開端。中華民國成立之后,百廢待興,立法不及,故北洋政府于1912年3月通令宣布,前清制定施行的法律,凡與民國國體不相抵觸者均暫時沿用,《公司律》遂暫得以頒布沿用。第二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歷史沿革二、公司法的歷史沿革(二)我國公司法的產生與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廢除舊法統,廢除了國民黨政府頒行的所有法律,包括《公司法》等企業立法,但對歷史上已有的一些企業組織形式、基本制度等,則在實踐中以及爾后的立法中予以一定程度的承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按條塊分割的企業行政管理體制,但并不存在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企業和公司,更沒有企業和公司法。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所有權同經營權是可以適當分開的”,推行承包、租賃等“兩權分離”方式的企業改革。第二節公司法的概念、性質與歷史沿革二、公司法的歷史沿革(二)我國公司法的產生與發展與此同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立法工作也在抓緊進行。1985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草案)》被提交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公開登報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開始在企業產權制度方面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建立產權多元化、運作規范的公司型企業。第二章股東與股東權第一節股東概說一、股東的概念與分類(一)股東的概念公司是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的,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股東因其對公司的投資而享有股東權。股東的概念,可以從實質意義與程序意義兩方面理解。從實質意義上講,股東是向公司出資并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從程序意義上講,凡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姓名者即為公司股東,但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的股東因無須登記而除外。第一節股東概說一、股東的概念與分類(二)股東的分類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的性質不同,可分為普通股股東和類別股股東,類別股包括優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決權股、轉讓受限股等。股東以其持股的目的不同,可分為以掌握、控制公司經營權為目的的經營股東,以長期投資為目的的投資股東和以博取股票市場差價為目的的投機股東(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根據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將股東分為原始股東與繼受股東。第一節股東概說二、股東資格的取得與喪失股東資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方式。原始取得,是指以認購公司股份的方式取得股東資格,包括在公司設立時取得和在公司發行新股時取得兩種情況。繼受取得,是指通過買賣、繼承、受贈、交換公司股份以及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股東資格。股東資格的喪失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兩種情況。絕對喪失,是指因賴以取得股東資格的股份消滅而喪失股東資格,如公司終止、股份注銷或股份失效等情形。相對喪失,是指因股東權的轉讓而喪失股東資格,如買賣、繼承、贈與、交換等情形。第一節股東概說三、股東資格的認定(一)股東資格認定的一般原則從實質意義上講,向公司出資者即為股東。但是,股東的出資關系必須外在體現出來,能夠為人們所識別和判斷,所以,認定股東資格首先要根據公司的外觀證據文件,或曰形式證據。通常,股東資格的取得,要經歷簽署公司章程、認繳出資、進行工商登記、取得出資證明書等一系列過程。股東資格的外在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三個法律文件中,即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文件。這三個法律文件性質不同,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意義也有所不同。股東名冊是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備于公司的記載股東情況的簿冊。各國公司法均要求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權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凡登記在股東名冊者即可據此主張具有股東資格,而否認其股東資格者則須承擔舉證責任。第一節股東概說三、股東資格的認定(一)股東資格認定的一般原則章程是公司最為重要的文件。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其章程也可以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法律文件。不過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文件,只能約束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約束其他第三人。工商登記文件是確認股東資格的重要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股東的登記在股東資格認定時往往是被首先考慮的因素,尤其是在與公司之外第三人的爭議中,對于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關鍵性意義。第一節股東概說三、股東資格的認定(一)股東資格認定的一般原則當上述幾個文件中有關股東資格的內容發生沖突時,依據哪個文件認定股東資格以解決股東間的權利確認,或曰哪個文件的證據效力更為優先,是司法實踐中必須解決的問題。首先從形式證據上講,在股東名冊與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等文件中登記的股東情況不一致時,股東名冊具有更為優先的證據效力,也就是說,在股東之間確認資格時原則上應當以股東名冊的記載為準。第一節股東概說三、股東資格的認定(二)隱名股東問題所謂隱名股東,又稱實際出資人,是指實際向公司出資并應享有股東權利,但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工商登記中的投資者。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概念便是顯名股東,即名義出資人。確認隱名股東享有投資權益、具有真實股東資格的關鍵性文件是其與顯名即名義股東簽訂的隱名投資協議。第一節股東概說三、股東資格的認定(二)隱名股東問題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訂立的隱名投資協議作為合同,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保護實際出資人依據合同產生的股東投資權益,但不能用于對抗公司,不能直接用作實際出資人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要求承認其股東資格的充分依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隱名股東要想加入公司成為顯名股東,還必須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規定,才能變更有關登記成為公司股東。第一節股東概說三、股東資格的認定(二)隱名股東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具有真實股東資格的關鍵性文件是其與顯名股東的隱名投資協議。股東實際認繳或繳付出資與否,與其是否具有股東資格并非完全對應的關系。對股東資格的認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誰出資,誰所有”。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負有補繳出資的義務,也就是負有債務,但未繳付出資并不必然導致否認其股東資格,而且通過繼承、贈與、合并等方式無償或者繼受取得股東資格者也無須實際繳付出資。但是,完全否認實際出資因素在確認投資權益和股東資格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妥的。所以,需要綜合考慮與股東資格有關的各個因素,才能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作出正確的判斷。第一節股東概說四、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關系的處理原則(一)股東平等原則1.股東平等原則的內容股東平等原則,是指公司的股東一律平等,即股東按照其股東身份及所持股權(份)的性質和數額平等地享受權利,除非該股東明確自愿接受不利益的待遇。股東平等原則,既包括股權(份)平等的形式平等要件(亦稱股權(份)平等原則),也包括股東間應當維持公平關系的實質平等要件。第一節股東概說四、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關系的處理原則(一)股東平等原則2.禁止濫用股東權利原則我國《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與惡意關聯交易。第一節股東概說四、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關系的處理原則(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1.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內容我國《公司法》第4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此規定確立了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以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第一節股東概說四、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關系的處理原則(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學理上的分析總結,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第一,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第二,利用公司形式規避法律或合同義務,進行違法行為。第三,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第二節股東權概說一、股東權的概念股東權,又稱股權,是指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公司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對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在對公司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的義務主要有:(1)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認購股份或股權、繳納出資,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抽回已繳納的股款或出資;(2)遵守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3)在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行使股權。第二節股東權概說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與其義務和責任(一)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公司法》第3條第1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財產權就是法人所有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二節股東權概說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與其義務和責任(二)公司的義務與責任公司依法享有并行使其權利,同時也須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公司法》第19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262條規定:“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第264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節股東權概說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與其義務和責任(三)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是關于資金的獲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會計是以貨幣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一種管理工作。要想完善公司治理機制,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正當權益,公司必須建立規范化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二節股東權概說三、股權的特征股權作為民事權利,一般而言,屬于具有社員權性質的一種資本性財產權利(雖然我國已經允許存在一人公司),既包含財產性權利,也有非財產性權利,是綜合性的權利。股權是一種既不同于物權,又不同于債權的新型資本性財產權利。股權作為資本性的財產權利,一方面體現在股權的收益是不確定的,依公司盈利情況而定,具有資本投資的風險性。另一方面,作為資本性權利,為維持公司資本,持有股權的股東原則上不能退股,而只能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其投資資本的轉移。第二節股東權概說四、股東權的分類對股東權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其中最主要的分類,是以股東權行使是涉及全體股東整體利益還是股東個人利益為標準,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共益權是股東依法參加公司事務的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權利,它是股東基于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包括股東會參加權、提案權、質詢權,在股東會上的表決權、累積投票權,股東會召集請求權和自行召集權,了解公司事務、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權,提起訴訟權等權利。自益權是股東僅以個人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即依法從公司取得利益、財產或處分自己股權的權利,主要為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票交付請求權、股份轉換請求權、股份質押權和股份轉讓權等。第二節股東權概說四、股東權的分類此外,還可以按照股權行使的條件,將股東權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單獨股東權是指每一單獨股份均享有的權利,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東也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自益權、表決權等;少數股東權是指須單獨或共同持有一定份額,通常為占股本總額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東方可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股東會的提案權等。按照股東權的重要程度、是否可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加以限制或剝奪,可以將股東權分為固有權與非固有權,又稱法定股東權和非法定股東權。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一、股東的財產權(一)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通常,股利是指股東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或者按照全體股東的約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分配取得的公司利潤。根據《公司法》第210條的規定,公司的股利分配應貫徹以下原則。(1)公司無盈利不得分配股利。通常股利源于公司盈利,如果公司無盈利,當然無從分配股利,否則便成為分配公司資本。(2)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一、股東的財產權(一)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4)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5)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一、股東的財產權(二)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在公司解散時,就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享有請求分配的權利。股東行使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前提,是公司在清算后即清償全部債務后仍有剩余財產。在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否則,應當賠償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應按照股權的性質、股份或出資的多少,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約定進行。優先股或劣后股的股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先于或者劣后于普通股的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財產。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也適用于破產程序中,但是需要考慮破產程序的特殊性。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二、股東的新股認購優先權新股優先認購權(或新出資優先認繳權,下同),是指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資格和地位,在公司發行新股時,可以優先于非股東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認購新股的權利。確定公司股東是否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通常主要考慮兩個因素:第一,公司類型的主體性質是人合性公司還是資合性公司;第二,對股東的既得比例性利益給予何種程度的保障。通常而言,這種比例性利益可能體現為以下方面。(1)股利的分配。(2)如果公司增資后不久便終止解散,進行清算,則可能使原股東對公司剩余資產的分配減少,尤其是在公司資本公積金較高的情況下。(3)在公司股東會上,原股東的表決權也將被削弱。(4)對資本公積金享有權益的影響。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二、股東的新股認購優先權原股東對新股的優先認購權僅指在認購順序權利上的優先,即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認購,不包括價格上的優先或優惠。在同一次發行的同類別新股的認購價格上應當一致,不允許對原股東低價發行。新股優先認購權是一種權利,不是一種義務。原股東可以按照其持股比例認購新股,但也可以放棄。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新股優先認購權也可以轉讓,具有一定財產價值。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1.股東表決權概述股東表決權(在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為重大決策權或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指股東基于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會的議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①股東表決權屬于單獨股東權、共益權、固有權。股東表決權行使的范圍,以《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規定或約定的股東會的職權為限。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1.股東表決權概述這里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該股東對于未繳納出資的部分是否享有表決權或如何行使表決權?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這個問題應當由公司章程確定。如果公司章程對此未作規定的,又如何確定呢?按照《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7條的規定,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上的表決權屬股東固有權,公司不得以章程約定或股東會會議決議等形式加以限制或剝奪,董事會更無權限制或剝奪股東的表決權。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1.股東表決權概述股東可以本人親自出席股東會。對出席股東會者的股東身份,記名股票依股東名冊(包括電子數據形式的股東名冊)的記載為準。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書面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2.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是公司法和證券法上的一項制度,適用于上市公司,所以又稱之為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具體是指符合條件的主體公開請求不特定的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行為。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制度背景可追溯到大規模現代股份公司的興起時期,該制度旨在解決地理分散性問題,提高決策的效率和便捷性,保護股東權益和體現公司民主原則。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早期并未對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作出規定,但實踐中存在這方面的需求,學理上將其稱為委托書征集或代理權征集。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2.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制度具有重要的價值:一是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二是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制度主要內容如下。第一,公開征集是指征集人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提案權等股東權利的行為。下列行為不屬于公開征集的行為:(1)采用非公開方式獲得上市公司股東委托;(2)未主動征集情況下受到上市公司股東委托;(3)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2.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第二,征集人只能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第三,征集人、上市公司、召集人負有信息披露義務,必須依法及時準確披露征集公告、授權委托書、行權結果公告、法律意見書等征集文件。第四,上市公司股東接受公開征集,將表決權、提案權等股東權利委托征集人代為行使的,應當將其所擁有權益的全部股份對應的該項權利的份額委托同一征集人代為行使。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2.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第五,征集人征集表決權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表決意見,不接受與其表決意見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股權激勵等征集事項除外。第六,征集人行使表決權、提案權的,應當聘請律師對下列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按規定披露:(1)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權日期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2)征集程序及行權結果是否合法合規;(3)征集提案權時,征集結果是否滿足臨時提案的持股比例要求;(4)其他應征集人或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要求說明的事項。第七,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3.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當一名股東持有多股股份時,就此多股股份區分不同部分行使不同性質的投票權,如部分股份贊成、部分股份棄權、部分股份反對,此即為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各國立法對此問題規定不一,存在表決權統一行使說和非統一行使說兩種學說。采取表決權統一行使說的國家認為,每一名股東只享有一個總體上的表決權,持股之多少僅是其一項表決權代表的股份數量不同而已,不允許一名股東就持有的股份分別部分行使不同性質的投票權。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3.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采取非統一行使說的國家則認為,股東按其所持股份數額而享有多個表決權,所以可以按不同部分的股份分別行使表決權,而且允許股東就其股份的一部分自己行使表決權,而另一部分則委托代理人行使。股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是股東表決權行使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實現股東利益、平衡公司各方主體利益與彰顯公司正義的可行進路,其已被域外部分立法例與學說理論所承認。但我國《公司法》并未明文規定股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方式。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公司法》有必要借鑒域外立法經驗確立此項規則。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4.表決形式股東的表決分為出席表決與委托表決。股東會的表決形式則有現場書面表決、郵寄書面表決、舉手表決、網絡電子表決等多種。為準確且利于舉證證明起見,股東會的表決形式以記名書面投票方式為宜;但如出席會議的股東不多,為方便起見,則以舉手投票最為簡單。但在采用舉手投票方式時,公司章程應規定當有股東對股東會表決結果有異議時,應立刻轉為記名投票方式。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5.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例外(1)“優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潤或者剩余財產”的類別股。(2)“每一股的表決權數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類別股。(3)“轉讓須經公司同意等轉讓受限的股份”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類別股”。(4)公司自己持有本公司股份,即自持股份無表決權。(5)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及公司相互持股超過法定比例時,一方所持的股份無表決權。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6.分類表決制度分類表決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一種形式,具體是指發行類別股的公司在表決特定事項時,在普通股股東會表決之外另行召集類別股股東會議,或類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共同開會但進行單獨表決,即由類別股股東對議案進行單獨表決。分類表決制度有利于幫助未掌握公司控制權的投資者在特定事項上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尤其是涉及其投資權益的事項,法律應當尊重并保護該類股東自主決斷的權利。分類表決制度的核心內容為:一是特定表決事項的界定;二是類別股股東會的表決規則。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一)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表決權排除制度7.表決權排除制度為保證股東表決權的公正行使,防止權力濫用,許多國家立法上設置有表決權排除制度。在股東會對關聯交易等與個別股東有利害關系的事項進行表決時實行回避制度,與表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應當回避,不得參加表決。上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數額,不應計入出席股東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中,不影響股東會決議的通過。關于表決權排除制度的利弊在學術界中存在不同觀點。反對者認為,這一制度可能損害大股東的正當權益,進而損害公司利益;對大股東濫用表決權實現私利的行為,則可以通過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調整。表決權排除制度應否適用,須根據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分析確定。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二)股東的累積投票權《公司法》第117條規定:“股東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累積投票制度有利于中小股東選舉其代表進入公司管理層,按照其持股比例參與董事會的活動,保護其利益,使其在公司管理層中有一席之地、可發表意見,降低過度集中決策的風險,既可維持公平,又不違背資本多數決原則。但是,它也可能削弱大股東對董事等人選的控制力,增大其投資風險;還可能造成董事之間缺乏互信、互不合作,降低效率,提高代理成本;甚至導致拉幫結派、泄露商業秘密等問題,而使所有股東同受其害。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三、股東表決權(二)股東的累積投票權在累積投票制度中,影響到小股東對人事選舉投票結果的有幾個因素。第一,董事會的規模大小。第二,董事、監事是否合并選舉。為避免大股東無故更換小股東累積投票選出的董事,有的國家規定,禁止更換以累積投票方式選出的小股東董事,除非同意更換的表決票數足以阻止其在原始選舉中當選。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一)股東的直接訴訟提起權股東的直接訴訟,是指當股東個人的權益受到公司侵害時,股東作為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的目的是實現其作為股東而擁有的相應權利。直接訴訟的請求包括:要求支付股利,要求保障新股認購優先權,要求強制登記股份轉讓,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要求查閱賬簿、文件和記錄等。《公司法》第21條、第26條、第57條、第190條等對此項權利均作有規定。股東的直接訴訟不過是其民事訴訟權利在公司法中的實現,并無太多復雜之處。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1.概念與意義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又稱股東派生訴訟、股東間接訴訟,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人損害公司利益的侵權責任及實現其他權利時,具備相應資格的股東為公司利益而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者賠償公司損失的權利。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對于預防和糾正公司經營管理者濫用職權、強化股東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與制衡、救濟股東因公司內部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行為而受到的損害等,具有重要意義。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2.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從我國及其他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看,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提起條件不同。(2)調整范圍不同。(3)提起者的身份不同。(4)保護的利益不同。(5)提起訴訟時原告的資格條件等不同。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3.權利性質與法理基礎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現已成為各國公司法上的共同制度。對于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屬于自益權還是共益權,或兩者兼而有之,學者們觀點不同。筆者認為,通過對損害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可以間接地實現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目的,而且股東代表訴訟的勝訴結果直接歸屬公司。因此,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在性質上應更接近共益權。對于股東代表訴訟的法理基礎,較具代表性的學說有股東權說、受益權說和債權人代位權說等。筆者認為,股東權說較為合理。該學說基于公司所有權的構造理論認為,公司這一經營形態出現原因之一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兩權分離。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4.前置程序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是指股東在提起代表訴訟前,須先履行要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采取行動,以便對股東控訴的情形作出補救的程序。這是所謂“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的體現。該原則要求,股東必須在提起代表訴訟之前先盡力尋求在公司內部解決問題,即應先請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對侵權行為采取訴訟救濟措施。只有董事會、監事會對起訴要求置之不理,或延遲將導致失去獲得賠償的可能時,才允許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5.股東代表訴訟的當事人(1)股東代表訴訟被告的范圍。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范圍可以包括公司外部人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6條對被告的反訴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后,被告以原告股東惡意起訴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涉案糾紛中應當承擔侵權或者違約等責任為由對公司提出的反訴,因不符合反訴的要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5.股東代表訴訟的當事人(2)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資格。我國《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據此規定,我國未采用“當時股份擁有”原則,這樣更有利于保護那些在持有公司股份時并不知道侵害行為已經發生,但損失后果卻持續并直接或間接損害其利益的股東。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公司法》未規定任何限制條件。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資格,《公司法》要求須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6.訴訟結果如前所述,股東代表訴訟原告獲勝的直接結果是訴訟利益歸屬于公司所有,間接結果則是使所有股東的權益得到維護。但是,原告股東通常是中小股東,其提起訴訟,支付成本,勞神費力,而自己卻只能得到按照股權比例很小的利益,其他股東則可以搭順風車不勞而獲。當被告是大股東時,公司得到的訴訟利益大部分又會回到違法者的腰包里,違法者反而成為其敗訴時的最大受益者,這顯然有違公平,不利于股東積極提起代表訴訟。所以,在以訴訟利益歸公司所有為基本原則的同時,還需要考慮維持訴訟利益的合理平衡,建立對股東代表訴訟原告的適當激勵機制。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6.訴訟結果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5條對股東代表訴訟的利益歸屬問題作出了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勝訴利益歸屬于公司。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第26條對訴訟成本負擔問題作出了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其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7.訴訟費用擔保訴訟費用擔保,是指法院有權根據被告的申請,要求某些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股東向被告提供一定的保證金額,以使原告敗訴時能夠支付被告應訴的合理費用。一些國家為防止股東代表訴訟被濫用,保障被告在原告敗訴時能夠獲得補償,在法律上規定有訴訟費用擔保制度。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四、股東的訴訟權(二)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7.訴訟費用擔保我國《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費用擔保問題未作規定。但我們認為,應當考慮適時建立起該項制度,以防止股東代表訴訟被惡意濫用。但訴訟費用擔保會增加原告的負擔,有可能對代表訴訟產生消極影響,所以,對其如何設置,應慎重考慮。在訴訟中是否提供擔保應由法院判斷,不能任由被告申請決定。法院判斷的標準是原告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是否有惡意,立法應在對此作出概括性規定的同時列舉規定典型的惡意情形,如原告股東所提起的訴訟請求缺乏使其所在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受益的合理可能性,原告股東所訴之被告并未參與任何被起訴的行為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五、股東的知情權與質詢權(一)知情權股東的知情權,是指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之規定,享有的及時知悉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等方面真實信息的權利。股東知情權為固有性、基礎性股東權利,與股東資格密不可分。股東的知情權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知情權的行權主體。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沒有具體的資格條件要求,只要是公司的真實合法的股東,就可以主張行使知情權。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五、股東的知情權與質詢權(一)知情權股東的知情權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知情權的行權主體。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同樣有查閱、復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等相關資料文件的權利,但如果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則只能是“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章程對持股比例有較低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五、股東的知情權與質詢權(一)知情權股東的知情權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2)知情權的客體。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符合前述持股條件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五、股東的知情權與質詢權(一)知情權股東的知情權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2)知情權的客體。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符合前述持股條件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第二,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這是《公司法》在2023年修訂時新增的內容。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五、股東的知情權與質詢權(一)知情權股東的知情權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3)知情權的行權方式。第一,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的查閱、復制,沒有限制性規定。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五、股東的知情權與質詢權(二)質詢權我國《公司法》第110條第1款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這一條款也說明了質詢權在知情權中的重要地位。第187條規定:“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股東質詢權的設置,可以切實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有利于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助于使股東會真正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此外,我國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規定,除商業秘密不在股東會上公開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與說明。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六、股東會自行召集權股東會自行召集權,是指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享有的向公司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并在董事會拒絕召開時依法自行召集會議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使其提出的議案與問題能夠及時在股東會上得到解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股東自行召集會議,費用由公司承擔。根據我國2023年《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后續股東會則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七、股東提案權股東提案權,是指符合條件的股東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作為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的權利。股東提案權屬于共益權,它與表決權密切相關,即股東為維護包括自己利益在內的公司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其目的主要是加強對股東利益的保護,賦予中小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董事會專權,實現公司權力的分享和制衡。《公司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的股東提案權適用于所有股份公司。而上市公司的股東提案權還要適用《上司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八、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與股東強制出售權(一)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購其股份(股權)。在實踐中,有時可能出現大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操縱股東會作出種種損害其他股東權益的決議的情況。為在此種情況下給受害股東以更多的救濟渠道,一些國家在公司法中設置股東在反對股東會決議等情況下的股份收購請求權,即在股東會作出對股東利益有根本性影響的決議等情況下,持反對意見的股東享有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權利。此項權利僅可適用于法律規定的情況,如股東會決議進行公司分立、合并、公司全部或主要營業與財產的轉讓等。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八、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與股東強制出售權(一)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新增第161條,專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除外:(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2)公司轉讓主要財產;(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八、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與股東強制出售權(二)股東強制出售股票作為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維護小股東權益的一項制度,股東強制出售股票的權利并未規定在《公司法》中,而是規定于《證券法》之中。《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74條第1款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東本具有在證券交易所就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進行交易的權利,當上市公司因收購而退市時,此項權利被取消,所以應當賦予股東是否退出該公司的選擇權利,而公司收購人有義務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收購其要求收購的股票。第三節主要股東權利分析八、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與股東強制出售權(二)股東強制出售股票在《公司法》實踐中,大股東(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股份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地位侵害小股東利益的問題比較嚴重。2023年《公司法》的修訂按照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增強問題意識,聚焦實踐遇到的新問題”的要求,以完善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股東權利及其救濟制度回應時代問題,提出了“真正解決問題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第三章公司資本制度第一節公司資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資本的概念與意義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公司法上,資本的概念通常是指注冊資本,即股東投資于公司、用來承擔法律責任的財產。根據《公司法》之原理,公司資本是由股東投資而形成的,屬于公司法人所有。注冊資本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它通過對股東投資于公司之財產的注冊登記,將股東個人之財產與公司之財產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區分,并且公之于眾,從而明確了公司股東應用于承擔投資法律責任的財產范圍,確立了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財產基礎。其次,通過對公司資本的注冊,確定股東的資本認繳義務,保證公司擁有相應的運營資產與信用,并借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實繳的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在與運營的初始物質基礎。第一節公司資本制度概述二、各種資本制度分析從立法淵源上看,經過長期的發展,目前各國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主要有三種立法主義。首先產生的是法定資本制,后與授權資本制形成兩種不同的主要資本制度模式,再后又逐步形成介于兩者之間的各種折中資本制。法定資本制,又稱實收資本制,是指公司不僅應在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的數額,而且全部注冊資本必須于公司成立時全部認購、實際繳納,公司方得成立。授權資本制,是指只要求公司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的數額,即授權發行的資本數額,股東無須認購并繳納全部股本,公司即可設立。公司注冊資本與實際發行資本之間的差額,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之后視營業需要另行募集。第一節公司資本制度概述二、各種資本制度分析折中資本制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繳付折中資本制,它是指注冊資本需要全額發行與認購,但無須在公司成立時全額繳付的資本制度,采用這種制度的國家如德國。另一種是發行折中資本制,它是指注冊資本無須全額發行與認購,但已經發行的部分須達到一定比例,已認購股份的對價應全額繳付的資本制度,采用這種制度的國家如法國。第一節公司資本制度概述三、我國資本制度的演變1.1993年《公司法》之資本實繳制(法定資本制)2.2005年《公司法》之有限制的資本認繳制3.2013年《公司法》之完全資本認繳制4.2023年《公司法》之限期認繳制和折衷的授權資本制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一、公司資本三原則概述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即指法定資本制。這是早期一部分國家適用的資本原則,指公司在章程中記載的注冊資本數額必須全部實際繳納,公司方得成立。我國1993年《公司法》對公司設立采用這一原則,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不再采用這一原則。2.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指公司在成立與運營過程中應維持與其注冊資本(或實繳資本)相當的資產,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護社會交易安全。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一、公司資本三原則概述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指公司的注冊資本確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減少或增加。公司隨意減少資本,可能會損害債權人和社會的利益;而公司不必要地增加資本,又可能造成資金閑置,并減少、攤薄可向股東分配的股利。因此,《公司法》對公司資本之增減規定有相應的程序。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的出資方式作有列舉式規定。但法律已列舉的出資方式并沒有,也不可能涵蓋現實中股東所有可能的出資方式,而對于立法對出資方式的概括性規定也存在如何正確理解執行的問題。故須進一步探討股東的出資方式,以保證公司的順利設立和資本維持原則的實現。1.現金出資2.股權出資3.勞務、技藝以及商譽出資4.債權出資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5.有價證券出資6.土地使用權7.知識產權8.出資的繳付9.股東出資的加速到期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無論是破產程序還是非破產程序,均規定有股東出資應加速到期繳納的情形。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9.股東出資的加速到期第一,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第二,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條的規定,存在以下兩種情形時,公司債權人有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為由主張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9.股東出資的加速到期2023年《公司法》第54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10.出資爭議的解決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之間對股東出資義務是否履行或正確履行發生爭議的情況。為合理解決出資爭議,《〈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不同情況下股東出資義務履行的認定與處理作出明確規定。針對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情況——第8條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10.出資爭議的解決針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的情況——第9條針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情況——第10條針對以股權出資的情況——第11條規定1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不繳納出資(包括不足額、未按期繳納出資);二是股東出資的價值不實;三是股東虛假出資。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1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1)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首先,股東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行為違反了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所以其產生的第一項法律責任就是違約責任。其次,不繳納出資的行為對公司的侵權責任可能產生股東的代表訴訟權和債權人的代位權。最后,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發生的不繳納出資行為也應當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但需注意的是責任環境的變化使責任主體范圍也發生變化。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1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2)出資不實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廣義的出資不實,既包括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也包括股東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為出資不實行為承擔的責任,是指為貫徹《公司法》中的資本充實原則,由出資不實的股東和公司發起人共同承擔的保證公司成立時的實有資本與公司章程記載一致的責任。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1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2)出資不實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應注意的是,股東的補交義務僅發生在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價額差異顯著的情況下,因為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小幅價差是難以避免的。股東的上述補交義務是法定的無過錯責任,不得以約定免除。須注意的是,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出資不實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這可能導致其為出資不實之股東代為補實出資。但是,這一義務的履行并不表示其他股東可以因此自動獲得其代繳股款部分的股權或股份。代為出資的其他股東只享有向出資不實者追繳相應債務的權利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1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3)虛假出資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虛假出資行為,是指股東名義上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其出資行為本身是虛假的,出資因出資人的主觀原因而并未繳納到位。對虛假出資行為,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4)抽逃出資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抽逃出資行為是實踐中最為常見、最為嚴重、最易于偽裝的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1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4)抽逃出資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是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侵權,應承擔向公司返還所抽逃出資及法定利息的責任。因抽逃出資造成公司其他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對此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1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5)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權利限制與后續解決。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也就沒有權利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所以公司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有權要求其繳納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2023年《公司法》第52條確立并具體規定了此前司法解釋中的股東催繳失權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目的和功能在于通過對未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進行權利上的限制,確保公司出資的充實性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1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是股東失權制度只適用于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繳納出資的情形,不包括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出資額的情形。二是股東失權制度的適用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三是對失權股權的處理。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6)第三方與公司之間執行對賭協議對公司資本的影響。公司在經營中,為了股權融資可能會簽訂“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即第三方作為股權投資人,為了解決股權投資可能因為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目標公司未來估值調整的股權性融資協議。對賭協議有兩大基本類型:第一,投資人與目標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之間“對賭”。此種情形主要適用《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的規定,如無無效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并判決實際履行;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一)確保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充實(6)第三方與公司之間執行對賭協議對公司資本的影響。第二,投資人與目標公司之間“對賭”,也應依照《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判斷其效力,但是法院對投資人實際履行的主張則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判斷,不得違反《公司法》第53條規定的“不得抽逃出資”、第162條關于“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第210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二)限制違法分配利潤我國《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公司分配利潤,必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三)面額股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面額股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面額股股票上標有票面金額,代表股東向公司的投資數額,同時也表明其投資在公司總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但是股票的發行價格卻不固定限于票面金額,它可以按票面金額發行,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按照票面金額發行,稱為平價發行。股票發行價格高過票面金額,稱為溢價發行。股票能夠溢價發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形成股票價格的理論基本要素,是股票預期股息和銀行利息率之間的比率。此外,影響股票發行價格的,還有發行人公司的經營狀況與發展前景、股票供求關系、股票交易二級市場的情況、整個社會的經濟狀況等。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三)面額股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股票發行的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是傳統的資本維持原則,但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現代也已有所突破,如日本、韓國的立法。在我國立法中,對股票發行的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的原則,2023年《公司法》新增了無面額股,由于沒有票面價格,股票發行和交易價格更為自由。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四)禁止公司違法收購本公司股份禁止公司違法取得自己公司股份的規定,在我國《公司法》規定下,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1)原則上禁止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2)允許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根據《公司法》第162條的規定,例外情形包括: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4)股東因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5)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四)禁止公司違法收購本公司股份(3)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決議主體和方式。(4)公司收購的本公司股份的處置。(5)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特別規定。(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第二節公司資本三原則二、公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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