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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促進我國旅游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加強旅游規劃管理,提高旅游規劃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編制和實施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編制旅游開發建設規劃應當服從旅游發展規劃。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發展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第四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的原則,重視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合理利用,提高旅游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第五條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的旅游發展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旅游發展規劃的范圍第六條旅游發展規劃市根據旅游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標體系,以及為實現目標體系在特定的發展條件下對旅游發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業發展目標,擬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要素結果與空間布局,安排旅游業發展速度,指導和協調旅游業健康發展。第八條旅游發展規劃一般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長期規劃。第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按照范圍劃分為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第十條不同層次和不同范圍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并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第三章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與經濟增長和相關產業的發展相適應。第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區域規劃相協調,應當遵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十四條國家旅游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的發展規劃;地方旅游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第十五條國家旅游局對編制旅游發展規劃的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市場前景、資源條件、環境因素進行深入調查,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從市場需求出發,注意生態環境和文化歷史遺產的保護和延續,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方法與技術手段。第十七條旅游發展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應當遵守國家關于旅游規劃技術標準的要求。第十八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如下基本內容:(一)綜合評價旅游業發展的資源條件與基礎條件;(二)全面分析市場需求,科學測定市場規模,合理確定旅游業發展目標;(三)確定旅游業發展戰略,明確旅游區域與旅游產品重點開發的時間序列與空間布局;(四)綜合平衡旅游產業要素結構的功能組合,統籌安排資源開發與設施建設的關系;(五)確定環境保護的原則,提出科學保護利用人文景觀、自然景觀的措施;(六)根據旅游業的投入產出關系和市場開發力度,確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七)提出實施貴掛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和附件。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收入附件。第四章旅游發展規劃的審批和實施第二十條旅游發展規劃實行分級制定和審批。全國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組織有關地方旅游局編制,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后,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由地方各級旅游局編制,在征求上一級旅游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第二十一條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城市的旅游發展規劃,在征求國際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意見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復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見后批復實施。第二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上報審批前應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由各級旅游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旅游局可以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對旅游規劃進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游局備案,但設計旅游產業地位、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和產品格局的重大變更,須報原批復單位審批。第二十四條旅游發展規劃經批復后,由各級旅游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旅游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二十五條旅游規劃的培訓教材、宣傳材料等必須符合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國旅游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加強旅游規劃管理,提高旅游規劃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編制和實施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編制旅游開發建設規劃應當服從旅游發展規劃。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發展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第四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的原則,重視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合理利用,提高旅游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第五條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的旅游發展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旅游發展規劃的范圍第六條旅游發展規劃市根據旅游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標體系,以及為實現目標體系在特定的發展條件下對旅游發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業發展目標,擬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要素結果與空間布局,安排旅游業發展速度,指導和協調旅游業健康發展。第八條旅游發展規劃一般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長期規劃。第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按照范圍劃分為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第十條不同層次和不同范圍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并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第三章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與經濟增長和相關產業的發展相適應。第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區域規劃相協調,應當遵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十四條國家旅游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的發展規劃;地方旅游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第十五條國家旅游局對編制旅游發展規劃的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市場前景、資源條件、環境因素進行深入調查,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從市場需求出發,注意生態環境和文化歷史遺產的保護和延續,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方法與技術手段。第十七條旅游發展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應當遵守國家關于旅游規劃技術標準的要求。第十八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如下基本內容:(一)綜合評價旅游業發展的資源條件與基礎條件;(二)全面分析市場需求,科學測定市場規模,合理確定旅游業發展目標;(三)確定旅游業發展戰略,明確旅游區域與旅游產品重點開發的時間序列與空間布局;(四)綜合平衡旅游產業要素結構的功能組合,統籌安排資源開發與設施建設的關系;(五)確定環境保護的原則,提出科學保護利用人文景觀、自然景觀的措施;(六)根據旅游業的投入產出關系和市場開發力度,確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七)提出實施貴掛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和附件。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收入附件。第四章旅游發展規劃的審批和實施第二十條旅游發展規劃實行分級制定和審批。全國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組織有關地方旅游局編制,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后,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由地方各級旅游局編制,在征求上一級旅游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第二十一條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城市的旅游發展規劃,在征求國際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意見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復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見后批復實施。第二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上報審批前應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由各級旅游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旅游局可以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對旅游規劃進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游局備案,但設計旅游產業地位、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和產品格局的重大變更,須報原批復單位審批。第二十四條旅游發展規劃經批復后,由各級旅游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旅游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二十五條旅游規劃的培訓教材、宣傳材料等必須符合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國旅游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加強旅游規劃管理,提高旅游規劃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編制和實施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編制旅游開發建設規劃應當服從旅游發展規劃。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發展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第四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的原則,重視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合理利用,提高旅游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第五條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的旅游發展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旅游發展規劃的范圍第六條旅游發展規劃市根據旅游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標體系,以及為實現目標體系在特定的發展條件下對旅游發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業發展目標,擬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要素結果與空間布局,安排旅游業發展速度,指導和協調旅游業健康發展。第八條旅游發展規劃一般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長期規劃。第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按照范圍劃分為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第十條不同層次和不同范圍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并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第三章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與經濟增長和相關產業的發展相適應。第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區域規劃相協調,應當遵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十四條國家旅游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的發展規劃;地方旅游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第十五條國家旅游局對編制旅游發展規劃的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市場前景、資源條件、環境因素進行深入調查,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從市場需求出發,注意生態環境和文化歷史遺產的保護和延續,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方法與技術手段。第十七條旅游發展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應當遵守國家關于旅游規劃技術標準的要求。第十八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如下基本內容:(一)綜合評價旅游業發展的資源條件與基礎條件;(二)全面分析市場需求,科學測定市場規模,合理確定旅游業發展目標;(三)確定旅游業發展戰略,明確旅游區域與旅游產品重點開發的時間序列與空間布局;(四)綜合平衡旅游產業要素結構的功能組合,統籌安排資源開發與設施建設的關系;(五)確定環境保護的原則,提出科學保護利用人文景觀、自然景觀的措施;(六)根據旅游業的投入產出關系和市場開發力度,確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七)提出實施貴掛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和附件。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收入附件。第四章旅游發展規劃的審批和實施第二十條旅游發展規劃實行分級制定和審批。全國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組織有關地方旅游局編制,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后,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由地方各級旅游局編制,在征求上一級旅游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第二十一條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城市的旅游發展規劃,在征求國際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意見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復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見后批復實施。第二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上報審批前應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由各級旅游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旅游局可以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對旅游規劃進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游局備案,但設計旅游產業地位、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和產品格局的重大變更,須報原批復單位審批。第二十四條旅游發展規劃經批復后,由各級旅游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旅游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二十五條旅游規劃的培訓教材、宣傳材料等必須符合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國旅游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加強旅游規劃管理,提高旅游規劃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編制和實施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編制旅游開發建設規劃應當服從旅游發展規劃。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發展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第四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的原則,重視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合理利用,提高旅游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第五條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的旅游發展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旅游發展規劃的范圍第六條旅游發展規劃市根據旅游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標體系,以及為實現目標體系在特定的發展條件下對旅游發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業發展目標,擬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要素結果與空間布局,安排旅游業發展速度,指導和協調旅游業健康發展。第八條旅游發展規劃一般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長期規劃。第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按照范圍劃分為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第十條不同層次和不同范圍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并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第三章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與經濟增長和相關產業的發展相適應。第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區域規劃相協調,應當遵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十四條國家旅游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的發展規劃;地方旅游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第十五條國家旅游局對編制旅游發展規劃的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市場前景、資源條件、環境因素進行深入調查,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從市場需求出發,注意生態環境和文化歷史遺產的保護和延續,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方法與技術手段。第十七條旅游發展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應當遵守國家關于旅游規劃技術標準的要求。第十八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如下基本內容:(一)綜合評價旅游業發展的資源條件與基礎條件;(二)全面分析市場需求,科學測定市場規模,合理確定旅游業發展目標;(三)確定旅游業發展戰略,明確旅游區域與旅游產品重點開發的時間序列與空間布局;(四)綜合平衡旅游產業要素結構的功能組合,統籌安排資源開發與設施建設的關系;(五)確定環境保護的原則,提出科學保護利用人文景觀、自然景觀的措施;(六)根據旅游業的投入產出關系和市場開發力度,確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七)提出實施貴掛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和附件。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收入附件。第四章旅游發展規劃的審批和實施第二十條旅游發展規劃實行分級制定和審批。全國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組織有關地方旅游局編制,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后,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由地方各級旅游局編制,在征求上一級旅游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第二十一條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城市的旅游發展規劃,在征求國際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意見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復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見后批復實施。第二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上報審批前應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由各級旅游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旅游局可以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對旅游規劃進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游局備案,但設計旅游產業地位、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和產品格局的重大變更,須報原批復單位審批。第二十四條旅游發展規劃經批復后,由各級旅游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旅游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二十五條旅游規劃的培訓教材、宣傳材料等必須符合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國旅游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加強旅游規劃管理,提高旅游規劃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編制和實施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編制旅游開發建設規劃應當服從旅游發展規劃。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發展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第四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的原則,重視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合理利用,提高旅游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第五條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的旅游發展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旅游發展規劃的范圍第六條旅游發展規劃市根據旅游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標體系,以及為實現目標體系在特定的發展條件下對旅游發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業發展目標,擬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要素結果與空間布局,安排旅游業發展速度,指導和協調旅游業健康發展。第八條旅游發展規劃一般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長期規劃。第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按照范圍劃分為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第十條不同層次和不同范圍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并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第三章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與經濟增長和相關產業的發展相適應。第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區域規劃相協調,應當遵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十四條國家旅游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的發展規劃;地方旅游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第十五條國家旅游局對編制旅游發展規劃的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市場前景、資源條件、環境因素進行深入調查,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從市場需求出發,注意生態環境和文化歷史遺產的保護和延續,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方法與技術手段。第十七條旅游發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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