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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注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

掌握營業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提

高納稅水平。

本書分為三篇共七章,分別介紹了營業稅制度概述、營業稅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基本法規、

部門規章制度、營業稅納稅籌劃、營業稅納稅申報和營業稅的納稅會計處理等。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干部和財稅從業

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存在的問題

2008年11月我國出臺了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為了與增值稅改革相配套,同時對

營業稅進行了調整,于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我國本次對營業

稅進行的調整解決了這一部分營業稅征收中的問題,但在營業稅征收制度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營業稅應稅行為和非營業稅應稅行為的劃分問題

1.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稅行為與非應稅行為的劃分

為判斷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應稅行為還是非應稅行為,國家規定:經財政和物價部門批準

且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直接收取的收費項目,不征收營業稅。后來我國財政預

算體制進行了改革,財政收入區分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經國務

院批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收費級次,由國家(或省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聯合下發不

征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名單,在名單范圍內的不屬于應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但是在

確定不征營業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名單時,出現了劃分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的問題:是否

列入財政預算的收費就都不屬于應稅范圍?答案是不一定的,一方面,列入財政預算的收費

由稅務部門之外的政府機關收取而不由稅務部門收取,因此不屬于應稅范圍。另一方面因為

個別列入預算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具有一定的經營性質,如個別地區政府將學校收取的

短期培訓費用列入預算外資金范圍,而學校收費是提供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不是政府行為,

應該屬于征稅范圍。

2.有償發生應稅行為的劃分

營業稅是對有償發生應稅行為征收的稅種,在現行營業稅規定中,除了對單位將不動產

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規定外,沒有“視同有償發生應稅行為”的規定,因

此,無償發生應稅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這與增值稅多項視同銷售的規定相比存在

著先天不足,營業稅在是否征稅問題上存在“有償”和“無償”的劃分問題。按照《營業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有償是指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納稅人發生應稅

行為并取得貨幣或貨物時,很容易判斷其是否是有償發生應稅行為,但是如何界定納稅人取

得了“其他經濟利益”是劃分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個難題。如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咨詢服

務且不收取報酬,如果簡單地看,母公司并未因為提供服務而向子公司收取貨幣或貨物,應

該屬于無償提供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但是母公司可能會以其他形式(如管理費)

向子公司收取費用,這個管理費是否屬于“其他經濟利益”;或者母公司對外簽訂工程設計

合同,由子公司完成工程設計任務,客戶直接與母公司結算價款,子公司并不與客戶結算也

不與母公司結算,母公司定期以劃撥人員經費名義向子公司劃撥資金,這部分人員經費是否

屬于“其他經濟利益”;另如甲企業為贊助某一活動,無償為該活動設計并搭建舞臺,條件

是在活動中由主持人說明“本活動舞臺設計由甲企業完成”,并在電視轉播屏幕上顯示相關

字樣,甲企業并未收取貨幣和貨物,但由此獲得的廣告效應是否屬于“其他經濟利益”。類

似的事例還很多。這些很難明確界定納稅人是否取得了其他經濟利益,造成了營業稅在征稅

范圍的界定上存在問題。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過窄

目前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是1994年稅改時確定的,2008年出臺的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

并沒有對征稅范圍做調整。隨著社會的發展,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

的發展現狀,一些經濟現象尚未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最明顯的表現是營業稅“轉讓無形資

產”稅目范圍窄、不能涵蓋許多經濟行為。

轉讓無形資產是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按照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解釋,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備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稅目注釋對轉讓無形資產做了正

列舉,具體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

作權和轉讓商譽等,這個范圍是參照了當時的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解釋制定的。但是隨著

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經濟權益可以轉讓,無形資產的范圍越來越大,許多轉讓經濟權益

的行為均未納入征稅范圍。如足球會員轉會的轉會費;轉讓礦業權,即從政府取得了礦業權

(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的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域名權,即將互聯

網地址進行轉讓等。這些轉讓經濟權益的行為目前都未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而且即將實施

的新的會計準則也對無形資產的定義作了重新界定,擴大了無形資產的概念,原來的無形資

產概念已經不能作為參考依據。

二、營業稅稅目劃分問題

(一)營業稅稅目的劃分與國民經濟行業劃分存在差別

營業稅征稅范圍分類標準與國民經濟行業的分類標準差距很大,營業稅的各個稅目都很

難與某一個或某幾個國民經濟行業完全相對應。應該說,營業稅在設計時對各稅目的劃分標

準是否科學值得商榷。由于目前的經濟數據和稅收數據都采用國民經濟行業劃分標準進行統

計,而營業稅的各個稅目都很難與某一個或某幾個國民經濟行業完全對應,這樣就帶來了營

業稅的統計數據不夠準確的問題。

(~)各稅目之間存在交叉

營業稅稅目存在兩個方面的交叉問題:一是兩個稅目之間存在征稅范圍重疊問題,即

某一項經濟行為按照勞務性質可以同時被劃分到兩個稅目之中,如郵政業和交通運輸業就存

在征稅范圍交叉問題,快遞公司從事的快遞業務,大都既從事市內快遞業務也從事跨省快遞

業務,既可以快遞信件也可以快遞貨物,這種業務既可以被劃分到郵政業征稅范圍也可以被

劃分到交通運輸業范圍。二是某一稅目征稅范圍中涵蓋其他性質的勞務,即稅目劃分交叉問

題,從稅理上講,營業稅是行為稅種,應該按照行為的性質確定稅目歸屬問題,但目前個別

營業稅稅目并未完全按照勞務性質進行劃分,而是實行行業稅,即對某一行業按照同一稅目

征稅,如郵政儲蓄按照行為性質應屬于金融保險業,但在稅目設計時被按照行業性質劃分為

郵電通信業;出租電話電路設備按照行為性質應屬于服務業中的租賃業,目前也被歸屬到郵

電通信業;金融經紀業務(如代理買賣證券)按照行為性質應屬于服務業中的代理業,目

前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裝卸搬運按照行為性質應屬于服務業,目前被劃歸到交通運輸業等。

(三)個別稅目下子稅目的劃分存在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目前個別稅目下對子稅目的劃分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的發展狀況,

主要表現在:一是子稅目的分類標準不符合經濟發展狀況。如郵電通信業,按照現在的行業

發展狀況,郵政業務和電信業務屬于兩個完全不同的行業,不宜將這兩個業務劃分到一個稅

目下;再如娛樂業分為歌廳、舞廳、卡拉0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和保齡球

以及游藝場等子稅目,現在這些業務有的已經整合為一種業務(如歌廳和卡拉0K歌舞廳),

有的發展迅速已經可以細分為多種業務(如游藝場),目前對娛樂業子稅目的劃分與現在的

經濟發展狀況已經相差很遠。二是子稅目的劃分不夠細致。如服務業中“其他服務業”的范

圍很廣,所有不能被明確劃歸到服務業其他子稅目的服務性質的行為,都被劃歸到了其他服

務業,使得其他服務業成為一個大雜夕會。筆者建議盡快修訂營業稅稅目注釋,并根據目前的

經濟發展狀況劃分子稅目。

三、營業稅重復課稅問題

營業稅的特點之一是低稅率、廣稅基,全環節全額征稅,在一個經濟行為整個過程中的

每一環節,只要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就在這個環節按照收入全額征收一道營業稅,使得前

環節取得的收入在后一環節重復課稅。這種全環節全額重復征稅的特點大大加重了納稅人的

負擔,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由于營業稅在設計時是按照全環節全額征稅的原則設計的,已經出臺的差額征稅政策還

不能完全解決部分行業稅負過重的問題,如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會出現資產劃轉的情況,

目前除了企業整體轉讓產權不征收營業稅外,企業分立、資產剝離等改制行為中涉及的資產

轉移都要征收營業稅,這給企業重組改制加重了負擔;再如金融保險業目前就存在很多重復

征稅的現象:銀行在儲戶存款時支付存款利息,在客戶貸款時收取貸款利息,按照現行營業

稅規定,存款利息不征稅,貸款利息全額征稅,銀行實際得到的利息收入是貸款利息與借款

利息的差額,卻要按照貸款利息全額繳稅;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收取保費,被保險人發生保

險責任所列事故時,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公司實際得到的收入是保費收入與賠償金額

的差值,但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要就保費收入全額繳稅等。

四、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問題

(-)如何界定勞務發生地原則

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有些業務很難界定勞務發生的地點。一是金融保險業。如貸款業務,

如果按照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銀行貸款業務的納稅地點,勞務發生地是在貸款合同簽訂地點

還是貸出款項使用地點。再如保險業務,現在保險公司除機構地外,一般只在外省(市)設

立辦事處而不設立子公司,但是大都會在機構所在地外的省(市)銷售保險產品,那么銷售

保險產品的勞務發生地是在保險合同簽訂地點還是被保險人所在地,如果被保險人在其常住

地之外發生事故,保險業務的勞務發生地是否又應該確定為其事故發生地。按照目前的營業

稅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地點確定為機構所在地,這是為了征管方便,但是卻與勞務發生

地原則不盡一致,值得進一步明確。二是租賃業。如有形動產租賃的納稅地點,是應該以出

租人所在地還是承租人所在地還是有形動產使用地為勞務發生地。

上述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實際上存在兩個層次確認問題:一是境內和境外勞務的確

認問題,二是境內勞務的納稅地點確認問題。對于境內和境外勞務確認問題,如貸款業務來

講,如果是境內銀行向境外提供貸款,可以確定為勞務發生地的情況有:貸款合同簽訂地點、

貸款人所在地、借款人所在地、貸出款項使用地,如果以貸款人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則該

貸款業務發生在境內,應照章征稅;如果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則該貸款業務發生

在境外,不屬于我國營業稅征稅范圍;如果以貸款合同簽訂地點或者貸出款項使用地點為勞

務發生地,則根據實際情況,該貸款業務可能發生在境內也可能發生在境外。對于境內勞務

納稅地點確認問題仍以貸款業務為例,如果是北京市的銀行向上海市客戶提供貸款,可以確

定為勞務發生地的也有:貸款合同簽訂地點、貸款人所在地(北京)、借款人所在地(上海)、

貸出款項使用地,如果以貸款人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則該貸款業務發生在北京,納稅地點

為北京;如果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則該貸款業務納稅地點為上海;如果以貸款合

同簽訂地點或者貸出款項使用地點為勞務發生地,則根據實際情況,該貸款業務納稅地點可

能在北京、上海或是其他地點。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境內和境外勞務劃分上還是在確認境內

勞務發生地點上,應采用同一原則,不能對境內企業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有收入以及境外

企業從境內取得的收入都征稅。同時,也要考慮到實際征管手段問題,使得確認的原則便于

實際操作。

(二)納稅地點確認的公平性問題

目前在營業稅納稅點確認上,有一些業務是將機構所在地確定為納稅地點的,如交通運

輸業、金融保險業,這不僅是因為此類業務的勞務發生地點難以確定,還考慮到了實際征收

管理手段和水平問題。在目前難以確定勞務發生地點的前提下,為了便于征管,我國將此類

業務的納稅地點確定為機構所在地,但同時也帶來了稅收收入轉移的不公平性問題。如石油、

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一般會經過幾個省(市)境內最終到達使用地,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管

道運輸的營業稅在納稅人機構所在地,那么該管道所經過的其他省(市)雖然耗費了人力、

物力修建管道,但卻不能得到稅收收入,造成稅收收入的轉移,再加之石油、天然氣管道運

輸經過地區大都為經濟欠發達地區,這種由于納稅地點確認帶來的不公平性更為突出。“西

氣東輸”就是一個典型案例,西氣東輸的管道從新疆出發,經過甘肅等地,但是由于管道運

輸公司的機構所在地是上海,管道運輸的營業稅在上海繳納,而管道實際經過的省(市)沒

有取得這部分管道運輸的營業稅收入。再如,目前金融保險業的納稅地點為機構所在地,由

于現在大多數金融保險單位將機構設立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大城市,因此這部分稅

源就集中在這些大城市,造成稅收收入的轉移,這也是納稅地點確認帶來的稅收收入轉移問

題。從稅理上講,納稅地點的確認應符合稅收原理和實際征收管理的需要,由此導致的稅收

收入轉移問題更適宜采取財政轉移支付的手段來解決,但在目前財政體制不能馬上改變的情

況下,筆者建議從稅收上考慮盡快解決一些稅收收入轉移矛盾較大的問題,如管道運輸業營

業稅,盡量讓稅收收入分配到管道所經過的各個地區。

針對現行營業稅制存在的一些問題,有些國家曾經走上以所得稅代替營業稅的道路,但

所得稅對投資和消費的消極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后來一些國家通過開征增

值稅的方式,解決了營業稅固有的缺陷。由于增值稅一般是作為營業稅的替代稅種開征,因

此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一般不開征營業稅。中國現行的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開征應該是一種過

渡性的舉措。因此,中國營業稅的大發展趨勢應該是,逐步縮減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并最終

用增值稅徹底取代營業稅。但目前在對營業稅難以進行根本性改革的前提下,營業稅制度改

革在一定時期內不會有較大的變化,短期內的改革趨勢在于對現有政策的完善,具體包括:

一是將適當地增加營業稅稅目,將隨著經濟發展新出現的經營行為和性質發生較大變化

的行為全部納入稅收管理,進一步修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

和《營業稅稅目注釋》。

二是制定符合經濟形勢發展的差額征稅管理辦法,重點解決差額征稅中哪些可以減除,

怎樣減除等問題。如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費減去替旅

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費、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

營業額征稅,但是哪些房費、餐費、交通費可以扣除卻沒有明確規定。對此加以解決,可以

調整納稅人稅收負擔過重,多環節重復征稅的問題,規范征納行為。

三是明確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劃分問題,有效解決營業稅和增值稅政策交叉與重疊問題,

以體現稅收法律的嚴肅性,便于基層征收機關執行。

四是減并營業稅稅率,使營業稅制度更為簡潔高效。

五是強化營業稅管理。這主要包括:第一,全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貨物運輸業的營業

稅扣稅憑證管理。目前,由于管理手段相對落后。跨地區開票管理難度加大,假票難以控制,

給三十多項扣除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管理帶來許多問題。國家稅務局將起草相關業務規程,規

范營業稅扣除,把營業稅征收管理工作納入全國稅收信息化網絡系統,推進地稅系統信息化

建設,提高營業稅征收管理水平。第二,推進稅控收款機工作,在推進稅控收款機行業實現

營業稅“票表比對”,對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稅控發票數據與納稅申報有關數據進行對比,保

證納稅人開具發票的收入都進行了納稅申報。

一、銀行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的具體范圍的通知(稅收優惠)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最近,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要求進一

步明確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的具體范圍。為統一稅收政策,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對企業

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摘自國稅[1994]8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稅收優惠)

為擴大有效內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1998年增發1000億元的

國債,并將其中的一部分國債資金轉貸給省級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

鑒于發行專項國債是國家運用積極財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一項重大宏觀調

控措施,用于轉貸的專項國債屬于財政資金,不同于銀行信貸資金,經國務院批準,對1998

年及以后年度專項國債轉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摘自財稅[1999J2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

知(稅收優惠)

近據各地稅務部門反映,部分儲蓄機構要求明確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以下簡稱利息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的征免稅政策。為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利息征

稅的管理,現將代扣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的征免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

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可按所

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

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

得稅。

二、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

得稅。

摘自國稅[2001]3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政策性銀行營業稅、所得稅繳納及財政返還問題的通知

為支持金融體制改革,促進國家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根據國務院組建國家政策性銀行的

文件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現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營業稅、所得稅

的繳納及返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銀行營業稅的繳納及返還

對國家政策性銀行已繳納的營業稅的返還,原則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

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已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由其向

財政部業務主管司提出返還營業稅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納稅憑證復印件由財

政部留存),經財政部核準后,在一個月之內,開具“收入退還書”,從中央總金庫退付。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及其以下機構繳納的營業稅,統一由其省級分行集中繳納,

并由其省級分行向同級財政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提出退稅申請,經核準后,在一個月之內開具

“收入退還書”,從地方金庫退付。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協助此項工作。

二、政策性銀行所得稅的繳納及返還

根據政策性銀行的實際情況,對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

企業所得稅暫實行由總行集中向國家稅務總局繳納的辦法。

對國家政策性銀行已繳納所得稅的返還,原則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

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辦理。

摘自財稅[1995]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行外匯收入計征營業稅問題的函

中國銀行:

你行《關于我行外匯收入計繳營業稅有關問題的請示》(中銀財口996]245號)收悉。經

商財政部同意,現對你行外匯收入計繳營業稅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計算牌價的問題

鑒于國家外匯管理局從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日元和港幣三種貨幣

的牌價,對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外幣,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

何折算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國稅發“995]173號)規定的折算辦法計算繳納

營業稅,即: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

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

匯價

二、關于營業額確定的問題

你轄內各分支行在計算當季季末營業額時,是以上季季末的營業額加上當季發生的營業

額,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我局同意,你轄內各分支行在計算營業稅的營業額時,可以當季季

末各貨幣折合人民幣應納稅營業額減去上季季末已納稅營業額后的凈增額,作為當季計算繳

納營業稅的基數。

三、關于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時間問題

你行轄各分支行統一以當季季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三種貨幣的中間價以及按上述

第一條規定進行套算的匯價折合營業額。

摘自國稅函[1996]6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

你行《關于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墊交營業稅情況的請示》(建總會字[1996]第23號-)收悉。

現對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

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對于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局聯合下發的《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45號)第四條規定,營

業稅的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

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據此,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時間為代委托方收

到貸款利息或是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至于受托方以信貸資金代委托方墊交稅

款的問題,應由受托方與委托方進行協商解決。

摘自國稅函[1997]7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企業兼并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賬損失營業稅抵扣

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

充通知》(國發[1997]10號)的精神,現對修理業兼并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呆、壞賬損失

營業稅抵扣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因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可由稅務部門在銀行應

上繳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營業稅(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繳中央財政的營業稅(即

3%的部分)抵扣。

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是指非試點城市和地區以及試點

城市的非國有工業企業、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屬企業擅自使用國發[1994]59號文件有關

破產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賬損失。

二、銀行在因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政策而形成銀行呆、壞賬損失后,應將相關資料報送

主管稅務機關,待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后,方可允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相關資料,是指破產(兼并)企業的名稱,破產(兼并)的原因(包括批準的機關和批

準的文件),形成銀行呆、壞賬損失的數額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發口997]10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的范圍進行認定,嚴禁

借此擴大了或變相擴大抵扣范圍。對于銀行超越范圍抵扣營業稅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摘自財稅[1997]1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繼續集中繳納營業稅的通知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支持組建政策性銀行的精神,便于國家開發銀行應繳納的營業稅集中

返還,現對國家開發銀行納稅地點問題通知如下:

國家開發銀行從事貸款業務(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繳納的營業稅,繼續

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集中繳納。

摘自國稅函[1999]34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營業稅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

行)實行的營業稅先征后返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9年起,各地農發行按營業稅有關規定如數繳納營業稅。同時,從1999年7

月1日起,農發行省級分行及其以下機構繳納營業稅統一由其省級分行集中繳納的規定是否

繼續執行由各地自行決定。各地農發行1998年應繳未繳的營業稅,必須在1999年如數補繳

入庫。對1998年已經執行先征后返營業稅政策地區所返還的營業稅,農發行不再上繳,由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提供具體的返還稅額,報財政部審核后作為增加農發行資本金處理。

二、為照顧地方既得利益,經財政部核實后,以1994年農發行成立時劃入的貸款余額

應繳納營業稅為基數,在1995—1997年間,地方所得營業稅收入超基數部分,由地方財政

分三年上繳中央財政,由中央財政用于撥補農發行資本金;對由于執行先征后返影響地方基

數部分,由中央財政分兩年補助地方。

三、1995—1997年間,各地農發行應繳未繳的營業稅,不再上繳。這部分應繳未繳的

營業稅,由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提供具體的應繳未繳稅額,經財政部審核后,相應轉增農發

行資本金,由此影響地方基數部分,中央財政通過補助返還地方。

四、對1998年執行先征后返營業稅影響地方當年收入部分,經財政部審核后,由中央

財政如數補助地方。

上述事項,除在1998年辦理中央與地方結算已做處理的之外,其余部分在辦理1999

年和2000年結算時清算。

摘自財稅[1999]23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

現不愿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

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

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

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

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

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

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

征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

給下屬單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摘自財稅[2000]7號

解析:本通知是對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

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

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本辦法對

中小企業融資給予了一定的稅收政策支持,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

是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

取利息,這樣就視為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以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5%的稅率全額征

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匯管理部門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對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

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不再退還,

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摘自財稅[2000]7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銀行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執行時間的批復

你局《關于對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流[2000]695號,

以下簡稱《請示》)收悉。對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

部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于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征收營

業稅”的執行時間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鑒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J191

號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發出的,該文件應當自2(X)0年6月16日起生效。從2000年6

月16H起,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代發行國債的手續費收入全額向北京市國家稅

務局繳納營業稅,對銀行各分支機構來自于上級行的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對于2000年6月16日前,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手續費繳納營業稅仍按原營

業稅規定執行。即:由各銀行總行本身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

納營業稅;銀行各分支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不由

各銀行總行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

摘自財稅[2001]12號

解析:本通知是對2000年6月16日前后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明確規

定。具體規定詳見本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近接部分地區和單位反映,要求對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和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征

收營業稅等有關問題給予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

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

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

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

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

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二、關于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

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摘自國稅[2002]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大委托”貸款業務應收未收利息有關營業稅問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中國建設銀行接受公積金管理部門委托,開展政策性住房資金(包

括住房公積金、單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賃保證金、城市住房建設債券資金等,

下同)“大委托”貸款業務,此項貸款業務未納入損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報繳納了營

業稅,對其2000年底以前發生的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是否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按照營業稅法規規定,中國建設銀行接受公積金管理部門委托,開展政策性住房資金“大

委托”貸款業務屬于吸納資金后發放貸款業務,雖然此項貸款業務未納入損益反映,但已按

利息收入申報繳納了營業稅,因此,對其2000年底以前發生的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

利息,應依照營業稅有關法規規定準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摘自國稅函[2002]10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河南省分行沖減應收未收利息問題的通知

河南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中國農業銀行河南省分行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中國農業銀行河南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

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中尚未沖減完畢的應收未收利息,準許其在2007年12

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中沖減。

摘自財稅[2005]15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問題的

通知

經研究,現對中國農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中國農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

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中尚未減除完畢的部分,準許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

前從營業額(僅指貸款利息收入)中減除。

摘自財稅[2006]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遼寧省農村信用社應收未收利息延期減除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經研究,現對遼寧省農村信用社應收未收利息延期減除營業額問題通知如下:

對遼寧省農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在2005

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中尚未減除完畢的部分,準許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

業額(僅指貸款利息收入)中減除。

摘自財稅[2006]7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利用統借統還貸款收購法國安迪蘇

公司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藍星)通過設立于香港的全資子公司藍星國際

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藍星),收購法國安迪蘇集團公司。由于國家外匯管理政

策的限制,中國藍星從國家開發銀行借入資金,通過渣打銀行北京分行以委托貸款方式將所

借資金分撥給香港藍星,并按支持給國家開發銀行的借款利率向香港藍星收取利息用于歸還

國家開發銀行。現就中國藍星在上述經營過程中向香港藍星收取利息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

通知如下:

對中國藍星按支付給國家開發銀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香港藍星收取的用于歸還國家開

發銀行的利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

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的有關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摘自財稅[2006]1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慶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應收未收利息減除營業額問題的

通知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報來的《關于延長重慶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應收未收利息營

業稅抵扣期限的請示》(渝地稅發[2006]24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重慶市農村信用社聯合

社應收未收利息減除營業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重慶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

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中尚未減除完畢的部分,準許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

前從營業額(僅指貸款利息收入)中減除。

摘自財稅[2006]1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使用金融業務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

近接國家開發銀行《關于全系統使用總行金融業務專用發票的請示》(開行發[2006]377

號),經研究,現將國家開發銀行金融業務專用發票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于國家開發銀行營業稅實行集中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采取“集中劃轉、返

還各地、各地入庫”,為了適應開發銀行開展聯合貸款、債券承銷、銀團貸款、管理資產業

務和財務顧問等各項中間業務的需要,同意國家開發銀行及分行統一使用《國家開發銀行金

融業務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

二、《專用發票》的式樣、規格、內容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確定,并組織印制。《專用發

票》由國家開發銀行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下發各分行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應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有關規定領購、開具、保管《專用發票》,

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領、用、存情況。

摘自國稅函[2006]118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遼寧省農村銀行應收未收利息沖減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你們《關于遼寧省農業銀行應收未收利息延期減除營業額問題的請示》(遼財預

[20061389號-)收悉。經研究,現對遼寧省農業銀行應收未收利息減除營業額問題通知如下:

對遼寧省農業銀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在2005

年12月31日以前營業額中尚未減除完畢的部分,準許在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

額(僅指貸款利息收入)中減除。

摘自財稅[2007]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問題的通

經研究,現對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

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從營業額中沖減完畢的部分,準許其在2006年12月31日以

前從營業額(僅指貸款利息收入)中減除。

摘自財稅[2007]53號

二、證券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

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征稅收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8

200億元專項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

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的具體范圍是: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承購華融

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3130億元專項債券取得的利息,中國銀行總行承購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發行的1600億元專項債券取得的利息,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承購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2

470億元專項債券取得的利息,國家開發銀行承購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1000億元專項

債券取得的利息。定向發行的專項債券期限為10年,固定年利率為2.25%。

三、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上述債券利息收入應全額計

為待分配專項利潤,作為彌補不良資產最終損失的專項準備。

四、本通知自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資金清算之日

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1]15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

為了有利于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建立,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

中國證監會新批準設立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

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4%。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

三、關于所得稅問題

1.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

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

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

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

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

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所得稅以前,

暫不征收所得稅。

5.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

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對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

券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營

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五、本通知從1998年3月1日起實施。

摘自財稅口998]55號

關于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

各證券公司,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

劃單列市計委、物價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證券市場的收費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

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

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

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A股、證券投資基金每

筆交易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

元或5港元收取。

二、國債現券、企業債(含可轉債)、國債回購,以及今后出現的新的交易品種,其交

易傭金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并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計委備案,備案15天內無異議后實施。

三、證券公司收取的證券交易傭金是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代理買賣服務收取的報酬。

如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如咨詢等),可由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

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收取標準。

四、證券公司以在證券交易時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為計征營業稅營業額,如果證券公司給

客戶的折扣額與向客戶收取的傭金額在同一張證券交易交割憑證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傭

金額征收營業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證券交易交割憑證或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

均不得從傭金計稅營業額中將折扣額扣除。

五、證券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不得采用現金返傭、贈送實物或禮券、提供

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禁止證券公司將機構投

資者繳納的證券交易傭金直接或間接返還給個人。

六、各證券公司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傭金收取標準,報公司注冊地中國

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營業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營業地價格主管部門、營業地稅務部門備案,并

在營業場所公布。證券公司改變傭金收取標準,必須在完成上述備案、公布程序后方可執行。

七、證券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或不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稅務

部門報備傭金收取辦法,或不及時在營業場所公布傭金收取辦法,或未按公司公開的傭金

收取辦法收取傭金的,中國證監會和有關價格、稅務管理部門將依法對其查處。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

摘自證監發[2002]2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

金”)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

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

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

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

稅法的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稅收。

摘自財稅[2002]7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為支持和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充分利用開放式基金手段,進一步拓寬社會投資渠道,

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

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

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所得稅問題。

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

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

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

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

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

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

得稅。

三、關于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

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摘自財稅[2002]12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4]3號),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資金項目

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具體包括:

一、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

三、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4]204號

解析:本通知是基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這一國務院的方針導向,給予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定的稅收減免,允許其一部分資金項目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允許其稅前扣除這些資金項目,減輕其納稅負擔,有利于

資本市場的深化改革和穩定發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

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

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對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摘自財稅[2005]155號

解析:本通知是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給予營業稅稅收優惠的規定。營業稅的稅目包含

金融保險業,金融保險業的應納營業額具體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受益、金融商品的轉讓

收益及從事金融經濟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金融商品的轉讓業務,是指金融機

構從事股票、債券、外匯和其他金融商品的轉讓,應以賣出價格減去買入價格后的余額為應

納稅額。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本屬于營業稅的征收

范圍,但為了支持QFII的發展,活躍中國的資本市場,現規定對其予以免征營業稅。

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

號),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現將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

除。

二、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三、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

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6]172號

三、保險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保險公司開辦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

營業稅的通知(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2號)

中的有關規定,對保險公司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傷殘等高度保障的長期人壽

保險業務,保險期滿后,保險人還應向被保人提供投資收益分紅。

摘自財稅[1996]10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

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稅收優惠)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了《關于對我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

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的請示》(平保發[1998]18號),要求對該公司開辦

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2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開辦的以下險種予以免征營業稅:

一、平安福壽保險

二、平安康利保險

三、平安長壽保險

四、健康長壽保險

五、獨生子女康寧儲蓄保險

六、嬰少兒儲備金保險

七、購物貸款人壽保險

八、平安永樂保險

九、平安幸福保險

十、平安長樂保險

十一、養老金保險

十二、少兒終生平安保險

十三、養老金甲款保險

十四、養老金乙款保險

十五、遞增養老年金保險

十六、平安福臨門保險

十七、平安綜合養老保險

十八、成人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類

(-)乳腺癌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

(三)住院津貼保險

(四)團體重大疾病保險

(五)附加醫療保險

(六)個人住院醫療保險

(七)母嬰安康保險

(A)計生手術保險

(九)麻醉責任保險

(十)醫療安全保險

(十一)重大疾病保險

(十二)平安康樂保險

(十三)住院安心保險

(十四)團體住院津貼保險

(十五)團體住院安心保險

(十六)住院醫療還本保險

(十七)住院津貼還本保險

(十八)重大疾病還本保險

(十九)團體住院安心還本保險

十九、青少年兒童醫療保險類

(-)學生平安保險

(二)兒童健康保險

(三)學生健康保險

(四)學生平安還本保險

摘自財稅[1998]9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

通知(稅收優惠)

近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函[1994]20號文,要求對該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繼續

給予免稅照顧。

為支持我國機電產品出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受國家委托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目前,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出口信用保險,具體業務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

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對出口貨物的收匯風險提供的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以出

口貨物為龍頭,帶動我國勞務、技術等出口的信用保險.

據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性質相同。經研究,

現明確如下: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

征營業稅。

本通知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1994]1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險種

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稅收優惠)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在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關于人身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免征營業

稅的請示》(保壽發"998]68號)中,要求對該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

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

知》([94]財稅字第2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

開辦的以下險種予以免征營業稅:

一、普通壽險

1.88鴻利終身保險

2.99鴻福終身保險

3.66鴻運保險(A型)

4.66鴻運保險(B型)

5.88型終身保險

6.一生康寧人身保險

7.99型終身保險

8.錦繡前程保險(A型)

9.錦繡前程保險(B型)

10.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

11.終身安康保險

12.“為了明天”人壽保險

13.美滿人生保險

14.一生安康保險

15.福壽安康保險定額保險辦法

16.一生幸福保險

17.平安康利保險

18.團體定期定額簡易人身保險

19.短期定額團體簡易人身保險

20.定額、長效、還本人身保險

21.定期分紅人壽保險

22.生活后援保障計劃保險

23.老年團體壽寢保險

24.老人長壽保險

25.離退休人員壽寢保險

26.離退休人員終身保險

27.幸福安康綜合保險

28.幸福長壽保險

29.分期增額給付長壽保險

30.福源增額終身保險

31.增額人壽保險

32.獨生子女兩全保險

33.獨生子女成長保險

34.獨生子女及少兒兩全保險

35.少兒幸福保險

36.少兒終身幸福保險

37.兒童賀歲綜合保險

38.子女成才保險

39.少兒終身平安保險

40.兒童兩全保險

41.子女教育金保險

42.高等教育備用金保險

43.子女婚嫁金保險

44.少兒終身幸福平安保險

45.少年兒童幸福綜合保險

46.少兒未來幸福保險

47.嬰少兒健康長壽保險

48.嬰少兒幸福保險

49.少兒一生幸福保險

50.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兩全保險

51.婚姻紀念保險

52.結婚紀念保險

53.幸福婚姻保險

54.長壽還本人身保險

55.人身健康滿期還本保險

56.大額人身平安保險

57.見義勇為省級先進個人終身保險

二、養老年金

1.鴻運養老金保險

2.團體福利保險

3.個人養老保險定額保險單

4.遞增型終身養老保險

5.個人養老金還本保險

6.幸福養老金保險

7.松鶴養老保險

8.遞增型終身年金保險

9.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1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11.鄉鎮企業養老保險

12.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

13.基金制養老保險

14.專職保險代理員養老綜合保險

15.農村雙女戶絕育養老保險

16.計劃生育夫婦養老保險

17.獨生子女父母養老金保險

18.計劃生育干部養老金還本保險

19.獨生子女養老保險

20.勞動模范補充養老保險

21.勞動模范先進人物養老金保險

22.“夕陽計劃”養老保險

23.“夕陽紅”養老保險

24.少年兒童養老保險

25.少年兒童幸福養老保險

26.兒童養老金保險

27.嬰少兒養老保險

三、健康保險

1.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2.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3.青少年兒童住院醫療保險

4.學生團體平安保險附加疾病住院醫療保險

5.終身防癌還本保險

6.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險

7.附加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特約

8.特約附加住院醫療補貼保險

9.住院醫療津貼特約保險

10.團體成人住院醫療保險

11.成人疾病住院醫療附加保險

12.普通健康保險

13.住院醫療特約保險

14.附加住院醫療保險

15.附加手術保障保險

16.醫療手術保險

17.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18.養老金保險附加醫療保險

19.附加重大疾病康復保險

20.病員醫療平安保險

21.特種安康保險

22.生命急救健康保險

23.團體人身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24.團體人身保險附加癌癥特約保險

25.職工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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