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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管理辦法TOC\o"1-2"\h\u12221第一章總則 3110391.1制定目的與依據 315979第二章文化創意產業規劃 480361.1.1總體目標 4272181.1.2具體目標 5175781.1.3區域布局 5138631.1.4產業園區布局 526411.1.5創意設計 5218541.1.6文化創意產業融合 664711.1.7文化創意產業鏈建設 611089第三章文化創意企業管理 6135881.1.8設立條件 632201.1.9設立程序 6190491.1.10設立監管 671321.1.11經營原則 7160991.1.12經營許可 7100161.1.13運營監管 7297271.1.14退出條件 7202031.1.15退出程序 7164801.1.16退出監管 820712第四章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與支持 8289981.1.17政策制定 8225841.1.18政策實施 8208481.1.19政策宣傳 823221.1.20政策創新 8122861.1.21財政資金 8273181.1.22金融支持 885221.1.23稅收優惠 8106941.1.24社會資本 9108421.1.25人才培養 9159891.1.26技術創新 9217101.1.27市場開拓 974771.1.28公共服務 922364第五章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管理 935261.1.29園區設立條件 979611.1符合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和地方經濟發展戰略; 9255621.2具備一定的產業基礎和資源優勢; 9102721.3具有明確的園區定位和發展目標; 9280651.4具備完善的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 9185181.5具有較強的產業集聚效應和輻射帶動作用。 9204791.5.1園區設立程序 9259432.1提交園區設立申請報告,包括園區發展規劃、產業定位、基礎設施配套、政策措施等; 913472.2市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立項; 958462.3立項后,園區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土地、規劃、環保等相關手續; 1067882.4園區建設完成后,經文化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02472.4.1園區運營主體 10269071.1園區運營主體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較強的運營能力和良好的信譽; 10200681.2運營主體應制定園區運營管理制度,明確園區內企業的入駐、退出、服務、考核等事項; 10135321.3運營主體應負責園區內的基礎設施維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產業發展引導等工作。 10123371.3.1園區運營管理 1073992.1園區運營主體應建立企業入駐審核制度,保證入駐企業符合園區產業發展定位; 10148022.2運營主體應加強對入駐企業的監管,保證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10318322.3運營主體應定期開展園區企業培訓、交流等活動,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10249962.4運營主體應建立健全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園區安全穩定運營。 102832.4.1園區政策支持 10294003.1園區所在地應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園區發展; 10129683.2部門應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提升園區承載能力; 10255523.3部門應鼓勵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為園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10121623.4部門應協助園區企業解決人才引進、技術升級等問題。 10235833.4.1評估內容 10244791.1園區產業發展狀況; 10204291.2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1028551.3園區企業創新能力; 104081.4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0541.4.1評估程序 1031322.1園區運營主體每年應向市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園區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園區發展狀況、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創新能力等; 1119102.2文化行政部門對園區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對園區進行綜合評估; 11212662.3文化行政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園區進行表彰、獎勵或提出整改要求。 1199402.3.1評估指標 11318713.1園區產業集聚度; 11272953.2園區企業創新能力; 11279163.3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11288763.4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1123253.5園區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貢獻。 113899第六章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 11255433.5.1培養目標 11299913.5.2培養途徑 1198963.5.3培養保障 11269303.5.4引才目標 12175683.5.5引才途徑 1242613.5.6引才保障 12315793.5.7激勵原則 12209563.5.8激勵措施 12167973.5.9激勵保障 1213054第七章文化創意產業市場管理 1334863.5.10市場準入原則 13244223.5.11市場準入條件 13151743.5.12市場準入程序 1344613.5.13監管體系 13310603.5.14監管措施 13193203.5.15監管手段 1373503.5.16市場競爭原則 14251993.5.17市場競爭手段 14295913.5.18市場競爭監管 1411540第八章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 14158573.5.19政策制定 1417373.5.20政策實施 14244903.5.21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1524983.5.22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15165043.5.23知識產權保護合作 15173523.5.24侵權行為界定 15123343.5.25侵權處理程序 154903.5.26侵權責任追究 156683第九章文化創意產業對外合作 15293883.5.27遵循國家法律法規 16267773.5.28平等互利 1672973.5.29合作共贏 16169113.5.30保護知識產權 16189523.5.31項目合作 16212213.5.32技術交流 16301833.5.33市場拓展 16133763.5.34人才培養 1688353.5.35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16157493.5.36明確監管責任 17220323.5.37加強風險評估 17161043.5.38完善政策支持 1724418第十章法律責任與附則 17第一章總則1.1制定目的與依據第一條為了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的管理,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旨在明確文化創意產業的管理職責,規范文化創意產業的市場秩序,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第二節適用范圍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第四條文化創意產業主要包括: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數字創意、創意設計、廣告傳媒、文化旅游、教育培訓等領域。第五條本辦法所指文化創意產業企業,是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第六條本辦法所指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業務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第三節管理原則第七條堅持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充分發揮在政策引導、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快速發展。第八條堅持創新發展、融合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的原則,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金融、旅游等其他產業融合發展,提高文化創意產業的整體競爭力。第九條堅持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保障文化創意產業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第十條堅持以人為本、優化人才隊伍的原則,加強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提高文化創意產業整體素質。第二章文化創意產業規劃第一節產業發展目標1.1.1總體目標文化創意產業作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其產業發展總體目標是:到2025年,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文化創意產業體系,實現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顯著提高,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1.1.2具體目標(1)提升產業創新能力:鼓勵文化創意產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業態創新,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文化創意企業和品牌。(2)優化產業結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與相關產業深度融合,促進產業鏈、價值鏈、供應鏈協同發展。(3)擴大產業規模:通過政策引導、市場驅動,培育一批大型文化創意企業集團,提高產業集中度。(4)提高產業經濟效益:提升文化創意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度,提高產業就業吸納能力。第二節產業布局1.1.3區域布局根據我國區域發展特點和資源稟賦,合理規劃文化創意產業布局,形成特色鮮明、優勢互補的區域產業格局。(1)京津冀地區:發揮首都核心優勢,打造國際文化創意產業中心。(2)長三角地區:發揮上海國際大都市的引領作用,打造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3)珠三角地區:發揮地域優勢,打造文化創意產業創新高地。(4)中西部地區:發揮文化資源優勢,培育文化創意產業新興市場。1.1.4產業園區布局合理規劃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布局,形成功能完善、鏈條完整的產業集聚區。(1)高新區:發揮高新技術產業優勢,培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型企業。(2)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整合文化資源,打造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器。(3)文化旅游區:發揮旅游資源優勢,打造文化創意產業融合發展區。第三節發展重點1.1.5創意設計加大對創意設計產業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意設計企業和品牌。(1)工業設計:提升工業設計水平,推動產品創新和產業升級。(2)視覺設計:發揮視覺設計在文化創意產業中的引領作用,提升產業整體形象。(3)環境設計:加強環境設計,提升城市品質和居民生活幸福感。1.1.6文化創意產業融合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與相關產業深度融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1)文化與科技融合:發揮科技對文化創意產業的驅動作用,提升產業競爭力。(2)文化與旅游融合:發揮旅游資源優勢,培育文化旅游新業態。(3)文化與教育融合:發揮教育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引領作用,提升產業創新能力。1.1.7文化創意產業鏈建設加強文化創意產業鏈建設,推動產業協同發展。(1)產業鏈上游:加強創意策劃、設計研發等環節,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2)產業鏈中游:優化生產制造、傳播推廣等環節,提高產業經濟效益。(3)產業鏈下游:拓展市場渠道,提升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消費水平。第三章文化創意企業管理第一節企業設立1.1.8設立條件(1)符合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向,具有明確的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2)具備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本、經營場所和專業技術人員。(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4)擁有良好的信譽和商業道德,具備較強的市場競爭力。1.1.9設立程序(1)企業申請人應向所在地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提交設立申請。(2)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3)企業申請人應當在獲得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1.1.10設立監管(1)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應當對已設立的企業進行定期檢查,保證企業符合設立條件。(2)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企業,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整改,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第二節企業運營1.1.11經營原則(1)企業應遵循市場規律,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信守信。(2)企業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健康發展。(3)企業應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1.1.12經營許可(1)企業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業務,需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證。(2)企業應當在取得許可證后3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1.1.13運營監管(1)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企業運營的監管,保證企業依法依規經營。(2)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企業,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有權予以查處,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三節企業退出1.1.14退出條件(1)企業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等原因,無法繼續經營。(2)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被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3)企業自愿申請退出市場。1.1.15退出程序(1)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提交退出申請,說明退出原因和具體事項。(2)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3)企業應當在獲得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1.1.16退出監管(1)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應當對退出企業的資產、負債等進行審查,保證退出程序合法合規。(2)對退出企業的遺留問題,文化創意產業管理部門應協調相關部門予以妥善解決。第四章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與支持第一節政策措施1.1.17政策制定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各級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政策措施應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優惠、土地使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以優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激發市場活力。1.1.18政策實施各級應建立健全政策實施機制,保證政策落地生根。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和監督,保證政策效果得到充分發揮。1.1.19政策宣傳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認識。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向企業、創作者、投資者等普及政策內容,增強政策影響力。1.1.20政策創新結合國內外發展形勢,不斷調整和完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推動產業創新升級。鼓勵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摸索創新政策,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第二節資金支持1.1.21財政資金各級應設立文化創意產業專項基金,用于支持產業研發、人才培養、市場推廣等方面。同時加大對文化創意產業企業的財政補貼力度,降低企業運營成本。1.1.22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創意產業企業的信貸支持,優化信貸結構。推動設立文化創意產業風險投資、私募股權等基金,拓寬企業融資渠道。1.1.23稅收優惠對文化創意產業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稅負。具體措施包括減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1.1.24社會資本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文化創意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產業投資。通過政策引導,促進社會資本與文化創意產業的深度融合。第三節服務保障1.1.25人才培養加強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養,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體系。通過校企合作、產學研結合等方式,培養一批具備創新精神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人才。1.1.26技術創新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技術創新,支持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業態。加強與國內外科研機構、高校的合作,提升產業整體技術水平。1.1.27市場開拓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的市場競爭力。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交流活動,推動產業走向世界。1.1.28公共服務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供政策咨詢、項目孵化、法律援助等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第五章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管理第一節園區設立1.1.29園區設立條件1.1符合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和地方經濟發展戰略;1.2具備一定的產業基礎和資源優勢;1.3具有明確的園區定位和發展目標;1.4具備完善的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1.5具有較強的產業集聚效應和輻射帶動作用。1.5.1園區設立程序2.1提交園區設立申請報告,包括園區發展規劃、產業定位、基礎設施配套、政策措施等;2.2市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立項;2.3立項后,園區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土地、規劃、環保等相關手續;2.4園區建設完成后,經文化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二節園區運營2.4.1園區運營主體1.1園區運營主體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較強的運營能力和良好的信譽;1.2運營主體應制定園區運營管理制度,明確園區內企業的入駐、退出、服務、考核等事項;1.3運營主體應負責園區內的基礎設施維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產業發展引導等工作。1.3.1園區運營管理2.1園區運營主體應建立企業入駐審核制度,保證入駐企業符合園區產業發展定位;2.2運營主體應加強對入駐企業的監管,保證企業合法合規經營;2.3運營主體應定期開展園區企業培訓、交流等活動,提升企業創新能力;2.4運營主體應建立健全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園區安全穩定運營。2.4.1園區政策支持3.1園區所在地應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園區發展;3.2部門應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提升園區承載能力;3.3部門應鼓勵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為園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3.4部門應協助園區企業解決人才引進、技術升級等問題。第三節園區評估3.4.1評估內容1.1園區產業發展狀況;1.2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1.3園區企業創新能力;1.4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情況。1.4.1評估程序2.1園區運營主體每年應向市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園區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園區發展狀況、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創新能力等;2.2文化行政部門對園區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對園區進行綜合評估;2.3文化行政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園區進行表彰、獎勵或提出整改要求。2.3.1評估指標3.1園區產業集聚度;3.2園區企業創新能力;3.3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3.4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情況;3.5園區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貢獻。第六章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第一節人才培養機制3.5.1培養目標為推動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本章確立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養機制,旨在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專業素質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具體目標包括:(1)建立完善的學科體系,涵蓋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2)培養具備國際視野和本土特色的文化創意產業人才;(3)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滿足產業發展需求。3.5.2培養途徑(1)高等教育:優化課程設置,強化實踐教學,加強與產業的緊密聯系;(2)職業教育:開展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人才的專業素養;(3)繼續教育:鼓勵從業人員參與繼續教育,不斷提升自身能力;(4)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際先進文化創意產業人才的交流與合作。3.5.3培養保障(1)政策支持:制定有利于人才培養的政策措施,為產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2)資金投入:加大人才培養資金投入,保證人才培養工作的順利進行;(3)評價體系:建立科學的人才評價體系,激勵人才成長。第二節人才引進政策3.5.4引才目標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際需求,引進具備國際視野、專業素質和實踐能力的高層次人才,推動產業升級。3.5.5引才途徑(1)國際人才引進: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際先進文化創意產業人才;(2)國內人才引進:加強與國內知名高校、研究機構的合作,引進優秀人才;(3)產業人才引進:與文化產業企業、行業協會等合作,引進實踐經驗豐富的產業人才。3.5.6引才保障(1)政策支持:制定有利于人才引進的政策措施,為產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持;(2)資金投入:加大人才引進資金投入,保證人才引進工作的順利進行;(3)服務平臺:建立人才引進服務平臺,為人才提供優質的服務。第三節人才激勵措施3.5.7激勵原則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激發人才活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3.5.8激勵措施(1)薪酬激勵:建立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薪酬體系,激發人才的工作積極性;(2)職業發展激勵:為人才提供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激勵人才成長;(3)績效考核激勵: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激發人才的工作潛力;(4)榮譽激勵:對取得顯著成績的人才給予榮譽表彰,提升人才的榮譽感。3.5.9激勵保障(1)政策支持:制定有利于人才激勵的政策措施,為產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2)資金投入:加大人才激勵資金投入,保證人才激勵工作的順利進行;(3)激勵機制創新:不斷摸索和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激發人才活力。第七章文化創意產業市場管理第一節市場準入3.5.10市場準入原則(1)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準入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2)市場準入應充分考慮產業政策、區域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保證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3.5.11市場準入條件(1)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和個人,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2)企業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范圍,不得涉及國家明令禁止的文化產品和服務。(3)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市場主體,應具備相應的技術、人才、資金等條件。3.5.12市場準入程序(1)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準入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企業注冊、項目審批等。(2)市場準入部門應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保證市場主體及時進入市場。第二節市場監管3.5.13監管體系(1)建立健全文化創意產業市場監管體系,明確各級部門和市場主體的監管職責。(2)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形成監管合力。3.5.14監管措施(1)對文化創意產業市場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覺和糾正市場違規行為。(2)對涉嫌違法違規的企業和個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3)對市場秩序進行整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3.5.15監管手段(1)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市場監管效能。(2)建立健全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管。(3)對市場違規行為進行曝光,形成震懾效應。第三節市場競爭3.5.16市場競爭原則(1)鼓勵公平競爭,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3.5.17市場競爭手段(1)優化文化創意產業市場環境,降低市場準入門檻。(2)支持企業創新發展,提升市場競爭力。(3)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淘汰落后產能。3.5.18市場競爭監管(1)加強對文化創意產業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2)對市場壟斷行為進行查處,防止市場壟斷現象。(3)對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處罰,保障市場秩序。第八章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第一節知識產權政策3.5.19政策制定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健康發展,保護知識產權,國家及地方各級應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政策。政策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明確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標準。(2)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激勵機制,鼓勵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3)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3.5.20政策實施(1)部門應加強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政策的宣傳和解讀,保證政策落地生根。(2)部門應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管理。(3)部門應與行業協會、企業共同推進知識產權政策的實施,形成合力。第二節知識產權保護3.5.21知識產權保護范圍(1)文化創意產業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2)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的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3.5.22知識產權保護措施(1)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包括知識產權申請、注冊、使用、許可和維權等。(2)部門應加強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監管,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查處力度。(3)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3.5.23知識產權保護合作(1)部門、行業協會、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共同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2)加強與國際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推動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第三節侵權處理3.5.24侵權行為界定(1)侵犯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各類違法行為。(2)侵犯文化創意產業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等行為。3.5.25侵權處理程序(1)當事人發覺侵權行為時,可向部門舉報或提起訴訟。(2)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立即展開調查,依法處理侵權行為。(3)對于重大侵權案件,部門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5.26侵權責任追究(1)對侵權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2)對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對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九章文化創意產業對外合作第一節合作原則3.5.27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文化創意產業對外合作應嚴格遵循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保證合作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3.5.28平等互利在對外合作過程中,應堅持平等互利的原則,充分尊重雙方意愿,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3.5.29合作共贏積極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與國際接軌,以合作共贏為目標,提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國際競爭力。3.5.30保護知識產權在對外合作過程中,要切實保護雙方知識產權,避免侵權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第二節合作模式3.5.31項目合作通過項目合作,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與國際先進經驗相結合,提升產業整體水平。3.5.32技術交流加強與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交流,推動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技術創新和升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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