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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土地復墾技術標準(整理)
一、總則
1、制定依據:
為了加強土地復墾管理,促進土地整治與保護,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經濟
和生態效益,依據《土地復墾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建設破壞廢棄土地復墾技
術標準》、《工業排污破壞土地復墾技術標準》和《水毀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3、土地復墾技術質量控制原則:
3.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復墾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符合城市
規劃。強調服從國家長遠利益,宏觀利益。
3.2依據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兼顧自然條件與土地類型,選擇復墾土地
的用途,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宜
建設則建設。條件允許的地方,應優先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
3.3復墾后地形地貌與當地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
3.4保護土壤、水源和環境質量,保護文化古跡,保護生態,防止水土流
失,防止次生污染。
3.5堅持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4、名詞、術語:
4.1土地破壞:由于人類的生產建設活動導致土地的挖損、塌陷、壓占等
稱之為土地破壞。
4.2土地復墾:指對被破壞的土地,通過采取綜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
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4.3土地復墾率:已復墾的土地面積與被破壞土地的面積之比。
即,L(%)=Y/PX100%
式中:L——土地復墾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復墾土地面積(公頃);
P——被破壞土地面積(公頃)。
5、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
5.1檢驗的時機:
復墾為農用地(含林、牧、漁等)的土地復墾,一般由復墾工程和初步生態
恢復二部分構成。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分為二個階段進行。
5.1.1第一階段檢驗:
在復墾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請第一階段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
5.1.2第二階段檢驗:
初步恢復生態后,進行第二階段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一般情況下,在復墾
工程完成后第三年進行。
復墾后用于漁業等養殖業時,須在第三養殖年進行第二階段檢驗。
5.2檢驗方法:
對復墾后土地質量的檢驗方法,采用隨機抽樣法。即隨機抽取一定量待檢驗
的已復墾土地作為具有代表性的獨立樣本進行檢驗,樣本量一般為5?10虬
5.3檢驗內容
5.3.1第一階段檢驗內容:
?提交文件:
土地復墾可行性研究報告;
土地復墾設計文件;
土地復墾施工文件;
復墾區當地自然背景資料。
?現場測試:
用于農業測試項目:宏觀布局,覆土面積,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
覆土層土壤容重,土壤PH,含鹽總量,排灌設施,防洪設施。
用于牧業測試項目:覆土面積,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飲水點等配套設施。
用于林業測試項目:覆土面積,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設施。
用于漁業測試項目:水源,水質,塘(池)修筑質量,塘面積,塘水深,排
水防洪設施。
用于建筑測試項目: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規劃,初步設計,施工區內建
筑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其他用途測試指標依具本情況而定。
5.3.2第二階段檢驗內容:
?提交文件:(農、林、牧業)
土壤培肥措施;
種植概要。
■現場測試:
農業測試項目:作物長勢,土壤有機質,PH值,作物、果實等可食部分有毒
有害物質含量,單位產量。
林業測試項目:生長勢,種植密度,成活率,生長量,郁閉度。
牧業測試項目:生長勢,覆蓋度,產草量。
漁業測試項目:單位產量,水中及魚肉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依據所在地區
充填廢棄物及土源等所含有毒有害物質種類和狀況,可選擇測定有關特征污染成
分)。
建筑測試項目:地基承載力,變形及穩定性指標。
5.4檢驗結果的評估:
5.4.1復墾土地用于農、林、牧業時檢驗結果的評估內容:
?提交文件是否齊全;
?現場測試指標是否符合各類場地具體要求,除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符合環
境標準外,其他土壤相當于當地一般水平。
5.4.2復墾土地用于建筑時檢驗結果的評估內容:
?提交文件是否齊全:
包括建筑地基設計文件,地基處理工程施工記錄,其他必要的資料等。
?現場測試指標是否符合各類場地《地基與基礎工程及驗收規范》
(GBJ202-83)中有關標準與指標。
5.4.3復墾土地用于漁業時檢驗結果的評估內容:
?提交文件是否齊全:
包括用于漁業(含養殖)的設計資料,施工驗收文件等。
?現場測試指標是否符合漁業水質及有關質量標準。
6、標準的實施:
6.1本標準發布后,各類土地復墾必須按此標準規定施行。
6.2本標準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3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標準實施中出現的技
術問題。
6.4土地復墾條件較好的地區,或本標準所列項目及其標準值不完全適應
當地特點時,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實施本標準。
6.5本標準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7、各項目測試方法:
7.1農、林、牧業指標的測試方法:
測試項目和方法,依據不同地區采用相應的方法,見表1。
7.2漁業測試指標的測試方法:
參照《漁業水質標準》(GB1107-89)中所列的部分項目和相應的方法執行,
見表2。
7.3用于建筑測試指標的測試方法:
地基承載力: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中第五章、第六
章及附錄四(地基土載荷試驗要點)、附錄五[土(巖)承載力標準值]、附錄六
(標準貫入和輕便觸探試驗要點)中所列方法進行。
變形指標: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中變形計算和附錄
一(沉降觀測要點)中所列方法進行。
穩定性指標: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中穩定性計算和
附錄七(抗剪強度指標C?中標準值)及《土工試驗方法》(GBJ123-88)中三
軸壓縮試驗、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直接剪切試驗等中所列方法進行。
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適用范圍:
表1測試項目和方法
序號項目單位方法
1覆土面積公頃地測法
2覆土厚度m地測法(多點)
3地面平整度m地測法
4土壤容重g/cm3?環刀法,!蠟封法
5土壤有機質%土壤有機質測定法
6土壤礫石含量%篩分法
7土壤PH值PH單位電極測定法
8含鹽總量%電導法,殘渣烘干法
9覆蓋度%測量法
10其他項目%酌情參考《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
(第三版)1989
11產草量Kg/公實測樣方、計算法
頃
12種植密度(造林)株/公實測樣方、計算法
頃
13造林成活率%實測樣方、計算法
14郁閉度(造林)%實測樣方、計算法
15魚塘(池)水質GB11607-89
16魚、養殖水產品其他測GB11607-89
試指標
17單位產量Kg/公實測計算
頃
表2測試項目和方法
序號項目測定方法標準編號
1色、嗅、味
2懸浮物質濾紙法,石棉柑煙法
3PH值玻璃電極法GB6920-86
4溶解氧碘量法GB7489-87
5生化需氧量(5天,稀釋與接種法GB7488-87
20℃)
6總大腸菌群多管發酵法,濾膜法GB5750-85
7汞冷原子吸收法,雙硫蹤法GB7468-87
GB7469-87
8鎘原子吸收法,雙硫蹤法GB7475-87
GB7470-87
9鉛原子吸收法、雙硫腺法GB7475-87
GB7470-87
10銘二苯碳酰二肺光度法GB7467-87
11銅原子吸收法,DDTC光度法GB7475-87
GB7474-87
12鋅原子吸收法,雙硫腺法GB7475-87
GB7474-87
13鍥原子吸收法,丁二后光度法
14碑DDTC-Ag光度法GB7485-87
15氟化物異煙酸一一砒咤琳酮比色法GB7486-87
16硫化物對二甲氨基苯胺光度法
17氟化物茜素磺酸錯比色法,選擇電極法GB7482-87
GB7484-87
18石油類紫外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因采礦、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產建設活動產生的廢棄
土地。包括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砂礦等礦山的露天采礦場、最終采掘帶溝
道、截水溝、采礦沉陷區、廢石場、尾礦庫、儲灰場、儲泥場、渣場,以及其他
工業廢棄物堆場等各類礦山場地的復墾。
2、復墾工藝構成:
復墾土地用于農、林、牧業時復墾工藝一般為二部分構成。即復墾工程和恢
復生態兩個階段。由于復墾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復墾工程一個階段。
3、復墾工程標準通則:
3.1待復墾場地背景資料具備,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土壤、植被、
區域自然環境和簡要社會環境等;待復墾場地原用途的設計、運行及閉坑設計資
料;復墾場地利用方向設計論證資料等。
3.2待復墾場地利用類型的選擇,應與當地地形、地貌及環境相協調。
3.3待復墾場地及邊坡穩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設施(壩、堤、堰等)穩定
(含地震情況下)。
3.4用作復墾場地的覆蓋材料,不應含有毒有害成分。如復墾場地含有毒
有害成分時,應先處置去除。視其廢棄物性質、場地條件,必要時設置隔離層后
再行覆蓋。充分利用從廢棄地收集的表土作為頂部覆蓋層。
3.5覆蓋后的復墾場地規范、平整。覆蓋層容重等滿足復墾利用要求。
3.6復墾場地應有滿足要求的排水設施,防洪標準符合當地要求。
3.7復墾場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復墾場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氣、地表水、地下水等。
3.9復墾場地道路、交通干線布置合理。
4、廢棄露天采礦場復墾工程標準:
4.1部分淺采場用于農、林牧業時復墾工程標準:
4.1.1覆土厚度為自然沉實土壤0.5m以上。
4.1.2覆土后場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過5°。用作水田時,坡度一般
不超過2?3°。用作林業、牧業時,坡度不超過25°。
4.1.3覆土土壤PH值范圍,一般為5.5~8.5,含鹽量不大于0.3%0
4.1.4排水設施滿足場地要求,防洪滿足當地標準。
4.1.5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邊坡宜植被保護。
4.2露采場用于漁業(含養殖業)時復墾工程標準:
4.2.1有適宜的水源補給,水質符合標準。
4.2.2塘(池)面積和深度適中,一般0.3~0.7公頃,深度2.5?3m為宜。
4.2.3有良好的排水設施,防洪標準與當地一致。
4.3露采場用作人工湖、公園、水域觀賞區時復墾工程標準:
4.3.1與區域自然環境協調,有景觀效果。
4.3.2水質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IV、V類水域標準。
4.3.3排水、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4.3.4沿水域布置樹草種植區,控制水土流失。
4.4露采場用于建筑時復墾工程標準:
4.4.1待復墾場地應無滑坡、斷層、巖溶等不良地質條件,主體建筑應設
置于較好地基地段。根據《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確定建筑參數
(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指標)。
4.4.2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許值,應根據當地經驗,參照同類土、巖體的穩
定性坡度值確定。坡度一般不超過20吼
4.4.3排水管網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標高滿足防洪要求。
4.5露采場用于其他用途時復墾工程標準:
根據露采場地形地質條件和利用方向,復墾工程標準另行制定。
5、排土場復墾工程標準:
我國各類露采礦的排土場,依排巖土工藝和堆放地區,一般分為內排土場和
外排土場,包括排土頂部、排土平臺和最終邊坡等,這些場地均屬于復墾場地。
其復墾工程包括:
5.1排土場整治:包括頂部、平臺和邊坡整治。
5.1.1排土場最終坡度應與土地利用方式相適應,一般為26?28°,機械
作業區坡度小于20°。
5.1.2合理安排巖土排棄次序,盡量將含不良成份的巖土堆放在深部,品
質適宜的土層包括易風化性巖層可安排在上部,富含養份的土層宜安排在排土場
頂部或表層。
5.1.3排水設施滿足場地要求。設計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別
是控制邊坡水土流失措施。
5.1.4有合理的道路布置。
5.2排土場復墾:
5.2.1在經過整治的排土場平臺和邊坡,應覆蓋土層,充分利用工程前收
集的表土覆蓋于表層。在無適宜表土覆蓋時,也可采用經過試驗確證,不致造成
污染的其它物料覆蓋。覆蓋土層厚度應根據場地用途確定。
5.2.2在采礦剝離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份時,必須用碎石深度覆蓋,
不得出露于邊坡處,并應有防滲措施。然后再覆蓋土層后,方可用于農、牧業用
地。
5.2.3覆蓋土層前應適當壓實,依不同利用確定壓實程度。
5.2.4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規范。
5.3排土場復墾后的利用:
5.3.1用于農業:見4.1中4.1.1?4.1.5各項條款。
5.3.2用于林業:
5.3.2.1覆土厚度0.3m以上。
5.3.2.2采取坑栽時,坑內放少許客土或人工土。
5.3.2.3邊坡緩坡在35°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木種植,15°-20°坡度可
用于果園(含桑)和其它經濟林。
5.3.2.4有滿足場地要求的排水設施,邊坡有保水肥措施。
5.3.3用于牧業場地:
5.3.3.1邊坡坡度不大于30°o
5.3.3.2內排臺階穩定后,覆土0.2m以上。
5.3.3.3場地大的復墾區應有作業通道。
5.3.3.4依飲水半徑合理布置飲水點。
5.3.4用于建筑場地:
5.3.4.1排土場復墾后用于建筑時,場地需經過至少3年的自然沉實或植
被穩定措施,也可根據建設需要,進行人工處置等辦法穩定場地。經測試場地滿
足穩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
5.3.4.2邊坡坡度允許值根據當地經驗,參照同類土(巖)體的穩定坡度
值確定,一般坡度值不超過20隊
5.3.4.3經試驗及計算確定的場地地基承載力、變性指標和穩定性指標滿
足設計要求時,可用作持力層。不能滿足要求時,依據巖土性能,場地條件等提
出地基處理方法,采用分層壓實或其它方法處理。
5.3.5用于其它:
依據覆土后場地條件和擬定用途等另行制定。
6、沉陷場地復墾工程標準:
采礦等活動引起地表沉陷和變形,依其產狀和破壞程度可分為二類:深部開
采和淺部開采。因此,沉陷區復墾工程基本分為二類,充填沉陷場地復墾和非充
填沉陷地復墾。
6.1沉陷場地復墾工程:
6.1.1充填沉陷場地復墾工程:
6.1.1.1廢石(含肝石)充填:
?用廢石(含肝石)充填沉陷場地時,根據復墾場地用途,在充填后應適
當碾壓,壓實程度依用途而定。必要時,可分層充填、分層碾壓,充填壓實后場
地必須穩定。
?當廢石有害成份含量高時,應處置。必要時,設置隔離層后再覆土。
6.1.1.2礦山廢棄物充填(包括廢渣、尾礦、爐渣、粉煤灰等充填):
?用礦山廢棄物充填時,應參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進行衛生安全土地填
筑處置,充填后場地穩定。
?有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視其填充物性
質、種類,除采取壓實等加固措施外,應作不同程度防滲、防污染處置,必要時,
設襯墊隔離層。
6.1.1.3其它類型廢棄物充填:
用生活垃圾等廢棄物充填時,應按6.1.1.2條款處置。
6.1.2非充填沉陷場地復墾工程:
6.1.2.1高潛水位沉陷場地:
依據當地條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開挖水庫、蓄水池、魚塘或人工
湖等,綜合實施沉陷土地整治與生態環境治理的總體規劃。
6.1.2.2中潛水位沉陷場地:系指局部積水或季節性積水地帶。依據當地
條件,因地制宜,可綜合實施“挖深墊淺”的措施。即在積水區深挖為深水塘(池),
用于漁業等。“墊淺”后場地可改造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
6.1.2.3低潛水位沉陷場地:系指基本不積水或干旱地帶形成丘陵地貌。
?對局部沉陷地填平補齊,土地進行平整。
?沉陷后形成坡地時,坡度大,可修整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積積水可改
造為水田等。
6.2沉陷場地復墾后利用:
6.2.1用于建筑(采動沉陷區用于建筑的標準另行制訂)。
6.2.1.1填充沉陷場地采用分層壓實,經測試確證壓實質量。
6.2.1.2填充沉陷地地表穩定后,加載進行穩定性分析,滿足要求后方可
用于建筑。
6.2.1.3利用壓實土地作地基時,不能使用淤泥、凍土、膨脹土以及有機
質含量大于8%的物料等作為填料。填料中大于200mm塊石去除。若填料中主要
成份為易風化碎石時,加強地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有侵蝕性工業廢棄物和
有機質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雜填土,未經處理,不得作持力層。
6.2.1.4一般景觀水域、娛樂用水域及游泳區水域,其各自水質分別按照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中III、IV、V類功能水域水質標準執行。
6.2.1.5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應執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J11-89)o
6.2.2沉陷區用于漁業:
6.2.2.1水源充足,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
6.2.2.2水深、水面積適宜。
6.2.2.3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0
6.2.3沉陷場地用于農、林、牧業:同露天采場4.1中4.1.1?4.1.5條款。
7、廢石(含砰石)堆場復墾工程標準:
7.1易風化廢石(含肝石)堆場(含自然后砰石堆場)。
7.1.1依風化程度可分為不覆土和覆土復墾。
7.1.1.1不覆土復墾:已有風化層,層厚在0.1m以上,顆粒細,PH值適中,
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風化層薄、含鹽量高或具有酸性時,應經處置至PH值適合后,覆
土在。3m以上。
7.2不易風化廢石(含肝石)堆場復墾:
7.2.1進行堆場整治,適當壓實。
7.2.2緩坡至邊坡穩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覆土厚度在0.5m以上。
7.3坑栽復墾(用于林、牧業):
7.3.1易風化廢石(含肝石)堆場擬坑栽時,應先期備好坑,暴露一段時
間,坑內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風化碎巖。
7.3.2不易風化廢石(含肝石)堆場,坑內應放較多客土。
7.3.3強酸性廢石(含肝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新排棄廢石(含肝石)應立即進行壓實整治,形成面積大、邊坡穩定
的復墾場地。
8、尾礦庫、貯灰場、貯泥場地復墾工程標準:
8.1復墾工程
8.1.1待復墾場地及其工程設施穩定性滿足要求。
8.1.2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
8.1.3廢棄的尾礦、赤泥、塵泥等為酸性、堿性時,堆置場地須經處置,
處置深度取決于場地利用方向。鹽份太大時,應進行去除鹽份處置,也可采取深
度覆蓋。
8.1.4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份時,應視其廢棄物中含量水平,確定隔離
層設置的必要性、層厚、材質等,盡可能深度覆蓋。
8.1.5依據各類廢棄物性狀,確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層厚度等。一般覆
土厚度0.5m以上。
8.1.6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復土區有控制粉塵的工程措施。
8.2復墾土地利用:
8.2.1用于農、林、牧業場地:
同4.1中4.1.1?4.1.5各條款。
8.2.2用于建筑場地:
同5.3.4.1~5.3.4.3各條款。
8.2.3用作其它場地:
除執行8.1中8.1.1?8.1.7各條款外,其它標準依據現場條件及利用方向
另行制訂。
9、生態恢復通則:
9.1用于農業種植。
9.1.1選擇適應性、抗逆性強的優良品種。
9.1.2有培肥措施,并有試種植記錄。
9.1.3灌溉水源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85)。
9.1.4農作物無不良生長反應,有持續生產能力。
9.1.5糧食及作物中有害成份含量符合《糧食衛生標準》(GB2715-81)。
9.1.6三年后復墾區單位面積經濟學產量,不低于當地中等產量水平。
9.2用于林業:
9.2.1復墾區位于城鎮、風景區、居民區附近,宜種植觀賞林、經濟林,
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應的功能林。
9.2.2選擇適宜樹種,特別是鄉土樹種和抗逆性能好的樹種。
9.2.3實行草、灌、喬套種混播。
9.2.4三年后植樹成活率70%以上。
9.2.5三年后郁閉度30%以上。
9.3用于牧業:
9.3.1選擇抗旱、抗鹽堿、抗貧瘠優良草種。
9.3.2多種草類混合種植。
9.3.3有防治病、蟲害措施,有防止退化措施。
9.3.4三年后牧草覆蓋率70%以上。
9.3.5三年后單位面積產草量不低于當地水平。
9.3.6具有生態穩定性和自我維持力。
9.4用于漁業:
9.4.1食用魚放養面積占總養殖水面85-90%。
9.4.2保持塘(池)清潔,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過20cm;有防止
含病源體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農藥、鹽漬污染措施。
9.4.3第三年塘養魚單位面積產量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
9.4.4魚質量滿足食品衛生要求。
9.5其它用途:
依據利用方向確定生態恢復類型,具體標準另行制訂。
三、建設破壞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適用范圍:
適用于非農業建設廢棄地(含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以及工礦建設用地)和農
業建設廢棄地(含農田建設,水利疏浚和產業調整用地),如:廢棄磚瓦窯址、
廢棄工廠、礦山、廢棄水利設施、廢棄居住區等。
2、復墾工程標準:
2.1根據廢棄場地類型、特點、數量和破壞狀況,以及區域所處位置和環
境要求,選擇適宜的復墾利用類型及復墾方法。必要時,通過可行性研究確定。
2.2編制復墾工程規劃及復墾工程設計書。
2.3各類型土地復墾:
2.3.1非農業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2.3.1.1城鎮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工程施工前,應將所占耕地至少0.2m的表土層取下收集和貯存,一般堆
高不超地2m,并有防止貯存期間流失的措施。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應集中定點保存。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廢棄物作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蓋后恢復為
農田。
2.3.1.2村鎮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拆除舊宅基地上殘余房屋設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設施。
,覆蓋土層0.5m以上。
?平整土地,自然沉實后,復墾為農田。
?廢磚瓦場地(坯廠和窯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補洼地,或利用邊角廢
棄土坡回填。
?取土過深的場地,在水源條件具備時,宜采取“挖深填淺”的措施,深
部可用作養殖水面,淺部用作農田或水田。
2.3.1.3工廠礦山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2.3.2農業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2.3.2.1農田建設廢棄土地復墾:
?平整土地,盡量利用周圍荒山荒坡作為土源,填平廢棄溝壑;也可改造
旱田為水田或良田。
?平整土地時,保護表土,應將表土和生土分別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復
為耕地、林地、牧業地時,表土覆蓋于地表。
?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地要求。
2.3.2.2水利疏浚廢棄土地復墾: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廢棄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
后,頂部覆以表土。
?廢棄水利設施也可根據當地條件,用于公共文化、娛樂、體育等設施建
筑。其地基設計、施工,按照《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有關建筑部分執
行。
2.3.2.3產業調整廢棄土地復墾:
?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被占用農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并用于整
治后地表覆蓋。
■清除廢棄設施,填平補齊地面,依據當地條件,用于農、林、牧業。
?開挖、加深魚塘(池)的取土,用來覆蓋地表,具體標準見《采挖廢棄
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2.3.3各類用途土地的復墾工程標準:
2.3.3.1用于農、林、牧業:
原土層結構未被破壞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層容重保持約1.3g/cm3。
?其他條款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部分。
2.3.3.2用于建筑:
?對原有建筑及配套設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參數(地基承載力、變形及
穩定性指標)合理情況下,盡量再利用。
其他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部分。
2.3.3.3其它技術標準:
?依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
■其它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部分。
四、工業排污破壞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排污過程中和結束后所造成的破壞土地的復墾技術質量
控制,例如,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有機物污染土地,酸、堿污染土地和致
鹽漬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放射性污染系指低于《輻射防護規定》界限
值的低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2、復墾工程標準:
2.1依據工業排污破壞土地的類型、特點、程度、地形和環境要求,選擇
適宜的復墾利用類型和方法。
2.2編制復墾工程規劃并提出設計文件。
2.3工業排污造成破壞土地類型分類:分為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有
機物污染土地,酸、堿污染土地和致鹽漬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幾類。
2.4各類型破壞土地復墾用途及工程標準:
2.4.1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
2.4.1.1用于農業:
?切斷污染源。以環境工程、工藝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入。必要時,
挖出嚴重受污染的土層,實施去除污染的處置。
?采用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時,依污染程度確定埋深。填筑場地需采取防
滲措施,防止對地下水、相鄰土層及上部土層的二次污染。即,必須實行安全土
地填筑處置或其它適宜方法處置。
?經過上述工程措施后,須經測試確證土壤中污染物濃度在當地土壤一般
范圍內,方可用于農業。
?覆土厚度0.5m以上,坡度不大于5°。有配套排灌設施,滿足當地防洪
標準。
2.4.1.2用于林業:
?采取環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嚴重污染的土壤層,宜采取挖出處置或
其它適宜處置方法。
?工程后須經測試確證土壤污染物指標在當地林地范圍內,方可用于林、
果種植。
,巖土厚度1m以上。
-坡度10~25°時,沿等高線修筑梯地、水平溝或魚鱗坑。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標準滿足要求。
?有機械化作業通道。
?果樹種植區應有排灌設施。
2.4.1.3用于牧業: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清除污染物。嚴重污染地帶,不能用于牧
草生產,只能用做一般生態種植。
?工程后經測試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標在一般草地含量范圍內,方可種草。
?場地坡度不大于30°。
?有布局合理的飲水點及適宜機械化的作業通道。
2.4.1.4用于漁業:
?應有防滲襯墊層或防滲工程結構設施。
?有適宜的供、排水設施。
?其它同一般破壞場地復墾技術標準。
2.4.1.5用于建設:
?有良好防滲、防污染隔離層設施。
?移走或處置復墾區內對人體有害的污染源。
?場地、地基、配套設施要求符合一般土地復墾工程標準。
2.4.2酸、堿污染土地:
2.4.2.1用于農、林、牧業:
?切斷污染源,采取環境工程措施處置受污染土壤。
?處置過后,經測試確證土壤PH值在指定范圍(5.5~8.5)內。
?處置后的土層,可直接用于農業等種值,不需再覆土層。
?場地坡度、排灌設備、防洪、道路等配套設施的指標同《采挖廢棄土地
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條款。
2.4.2.2用于漁業:
?有防污染隔離層或防滲漏工程設施。
?塘面積、水深、水質、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場地條件同《采挖廢棄土
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條款。
2.4.2.3用于建設:
?有適宜的防滲和防污染隔離層設施。
?場地、地基和配套設施要求符合2.4.1中有關部分。
2.4.3有機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用于農、林、牧業:
?有關技術標準同前述同類標準。
?依據《輻射防護規定》(GB8703-88),對于放射性污染土地,依據放射
性強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強度至衛生防護標準。
并需實施安全土地填筑方法。
?對于受有機污染的土壤,根據污染物種類性質,選擇適宜的環境工程措
施,降解或分解有機物。
?工程設施后,污染物濃度低于有關標準,方可用于農、林、牧業等種植。
如濃度超高,則宜種植經濟林、觀賞林等。
?有良好供、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要求。
2.4.3.2用于漁業:
?經土地安全填筑方法處置后,需有適宜防不滲漏工程設施,方可用于漁
業等水面養殖。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運行工程措施。
?放射性工業廢棄物不宜用作養殖業的復墾地填充物。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機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漁業等養殖。
■其它標準同2.4.2中相應部分。
2.4.3.3用于建設:
同2.4.1中相應部分。
2.4.4鹽漬化污染土地:
2.4.4.1已受鹽漬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
低鹽含量。
2.4.4.2其它標準同2.4.1中相應部分。
3、生態恢復:
3.1有毒有害重金屬污染土地復墾:
3.1.1用于農、林、牧業:
3.1.1.1選擇抗逆性強,特別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屬)品質好的品種。
3.1.1.2通過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當地一般水平時,
可改種其它非食用經濟作物、經濟林或觀賞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1.1.3可實行草、灌、喬混合播種。
3.1.1.4糧食、果品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衛生標準》。
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動物食用一般范圍。
3.1.1.5三年后作物產量,果品以及經濟林產品產量相當于當地中等生產
水平。如用作牧草種植,三年后單位面積產草量相當于當地一般草場中等產量水
平。
3.1.2用于漁業:
3.1.2.1場地、水源、水質等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相應部
分。
3.1.2.2魚塘水質如有污染物超標,需監測魚可食性部分污染物含量,如
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則可以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并采取工程措施切
斷污染途徑,待水質合格后,方可繼續養殖。
3.2酸、堿、鹽、有機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復墾:
3.2.1用于農、林、牧業:
3.2.1.1依據污染物清除程度,確定種植種類。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
常范圍時,適宜種植抗(耐)酸、堿、鹽的經濟植物和一般用途植物,例如,觀
賞植物等。
3.2.1.2其它技術標準同2.4.1中相應部分。
3.2.1.3放射性廢物填埋場地需定期檢查種植植物可食和可用部分的放射
性強度,如有超標,需采取措施清除污染。
3.2.2用于漁業:
3.2.2.1一般技術標準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漁業部分。
3.2.2.2有防治污染的運行措施。
五、水毀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遭受各種洪澇及工程事故過水沖毀、淹漫及漬害過后的土地復
墾質量控制。
2、原則:
2.1調查造成水毀地的類型,水的來源、水質及水毀程度。
2.2依據過水類型、水毀程度,選擇相應的復墾技術和利用類型。
2.3其他原則同《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總則中相應部分。
3、水毀地復墾技術標準:
3.1清除水毀地場地雜物及淤積泥沙等。
3.2清理場地時,地面能夠承載機械作業。
3.3場地平整至無大塊石、礫石,適合于利用類型要求。
3.4位于糧棉基地的水毀地,排水防洪執行《防洪工程設計規范》中“鄉
村防洪標準”,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高防洪標準。
3.5水毀地恢復為各種用地的復墾技術標準:
3.5.1復墾為農用地:
3.5.1.1復墾為旱地標準:
?土壤PH值為5.5?8.5。
?土層厚度0.5米以上。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粘土、砂土。
,表層容重不大于1.3g/cm3。
?坡度不大于5°。
?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3.5.1.2復墾為水田標準:
?土地PH值5.0?8.0,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和粘土。
?坡度不大于3°。
?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3.5.1.3復墾為菜地標準:
■土壤PH值為6.0~8.5,耕層質地為壤土(輕、中、重質)和粘土。
?坡度不大于3°。
,土壤容重不大于1.3g/cm3。
?有排灌設施,防洪設施滿足當地標準。
?灌溉水質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代換量為10meq/100go
3.5.1.4復墾為林地標準:
?土壤PH值5.5?8.5。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硬盤層深度大于0.3米。
?坡度不大于35°。裸巖面積在30%以下。
3.5.1.5復墾為草地標準:
?土壤PH值5.0-9.0。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坡度不大于25°,以。?15°為宜。
4、低洼地水毀復墾標準:
4.1實行小區綜合治理,因地制定選擇利用方向。
4.2立體利用小區水、土、光等自然條件,建立多層次種植體系。
4.3防洪排澇設施滿足要求。
5、其他廢棄地復墾標準:
依據當地條件和利用方向由各地制定,或參照上述有關標準執行。
6、生態恢復:
參見《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中有關條款。
附件
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條文說明
一、總則有關條文說明
1、制定依據:
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現階段標準。隨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標
準應相應修改。
3、土地復墾技術質量控制的原則:
(序號與《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中相應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考慮到我國幅員廣闊。南北及東西的氣候、
物候自然條件等差異,強調因地制宜,長遠與近期結合,整體與局部統籌考慮,
保持自然生態,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農業用地的戰略需要。
4、名詞、術語:
土地破壞、土地復墾等定義,依據《土地復墾規定》第二、三條規定。
5、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
5.1關于檢驗時機:
我國目前土地復墾狀況,多在復土后進行一次性驗收。本標準根據國內外成
熟的土地復墾經驗與試驗研究數據,建議為二階段驗收,即,對土地地表工程完
成后,進行土地質量偏重物理性能驗收。在建立穩定生物層后進行第二階段驗收。
這樣可以全面驗收復墾后土地質量及土地恢復狀況。特別是用于種植的土地質
量,從第二階段驗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機質等的恢復程度。
5.3關于檢驗內容:
為使土地復墾工作納入程序化、科學化軌道,二個階段驗收均設有文件提供,
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復墾設計文件、施工文件及相關具體文件等,以便從總體、
基礎上把握復墾適宜性。
二個驗收階段均有現場測試工作,這些測試項目內容包含了各種用地性能基
本要求,但要結合當地具體情況。
6、標準的實施:
6.2監督部門系指省、地、縣土地管理局;會同各級主管部門系指行業主
管部門。
6.3土地驗收中,存在技術爭議時,可以請土地技術部門參與協調。
6.4鼓勵和不排除在有條件的區域實施更嚴格的地方標準和部門行業標
準,但它不應與本標準相矛盾。
7、各項目測試方法:
依據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提供了可以借鑒的參考測試方法。
二、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有關條文說明。
4、廢棄露天采礦場復墾工程標準:
4.1.1復土厚度為自然沉實土0.5m以上,耕層不少于0.2m。這一復土厚度
指標是下限指標,是依據我國復墾現狀并綜合考慮植被特別是農作物正常生長、
防止污染土源和復土經濟指標等綜合制訂的。
全國土壤普查辦公室編著的《中國土壤普查技術》一書中,關于旱地分級及
參評項目指標如下(見表1、表2):
上表中引用了我國多采用類、等、級(或型)三個層次,“等”是土壤質量
評價的核心部分,它反映出土壤因素及環境條件對土地利用適宜程度和生產力的
高低;“級”是土壤評價的輔助單元,反映同一等內土壤對其主要利用方式、適
宜性和生產潛力級差,以體現土壤等內量上差異。
本標準規定的0.5m以上復土相當于旱地“三等”,這對于通過復墾使我國
增加中等地力以上的土地是適宜的。
另外,還參考了我國幾年來復墾試驗研究結果,參考了曾進行的尾礦庫復土
厚度的盆栽及田間試驗。試驗結果也表明,30cm以下的復土厚度不能使農作物
正常生長,出現多項不良指標,而且產量隨復土厚度明顯增加。實驗結果是,復
土厚度30cm,畝產量190kg;60cm;250kg;100cm,310kg。60cm以上生長正常,產
量上升,開始可以得到較好產量。
表1旱地等的參評項目與分級指標
等PH值土體構層質地壤質土障礙層出礫石含
厚度質地剖現深度量閭
面構型(cm)
—?6.5?7.5>90輕壤土中夾粒無<5
壤土
二7.9?8.0,5.5?6.560?砂壤土重均質2605~10
90壤土
三8.0~8.5,4.5?5.530?砂土粘漏砂30?6010-30
60±
四>8.5,<4.5<30砂礫土重漏面<30>30
粘土
等坡度溝蝕排水條件灌溉潛水埋深(m)土壤鹽化部
(°)(%)條件非鹽鹽漬程鹽斑面
漬區度度(%)水
份
狀
況
—?<3無良好無漬有保1-22-3無無潮
澇證
二3-<10中等偶漬不穩2-43~4輕<20;顯
6(7)定潤
三6(7)1510?不良常漬困難4-101-2中20~潤
3050濕
四>13230極差重澇無水>10<1.0重>50干
源過
濕
表2旱地級的參評項目與分級指標
級暗色土有機質(%)全氮(%)有效磷有效鉀代換量
層厚度東北其它(P(Kppm)(m,e/100g
(cm)ppm)土
—?240>4.0>2.0>0.12>20>150>25
二30?403.0-1.5-0.10-10-20120~20-25
4.02.00.12150
三20?302.0-1.0-0.08-5-1080~15?25
3.01.50.10120
四10?201.5?0.6-0.05~3-550?8010-15
2.01.00.08
五<10<1.5<0.6<0.05<3<50<10
我國有關省、區土地復墾標準中制定的復土厚度列表如下:
表3
單位土層厚度(m)耕層厚度(m)
平頂山水澆地>0.6
貴州省0.8~1.0>0.15
江蘇省>0.3>0.2
山西省>1.0
安徽省>0.4
內蒙古0.3~0.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0.3
化工部(修改稿)復蓋層>1.50.4?0.6
國外土地復墾工作較好的美國、波蘭、原蘇聯、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復
土厚度多在1m以上,甚至2m以上。
在國家計委、國家土地局及中國土地學會土地復墾分會組織編寫的《土地復
墾》一書中,復土厚度推薦為:
表4
廢棄露天礦黑色有垃圾有毒無毒含硫粉煤煤礦
地種排土場色礦山回填物礦物質高的灰新排
類凹陷山回填酸性肝石
區礦坑礫石
復土0.4~0.4~>0.6>0.5>0.5>0.5>0.3>0.3
厚度0.80.6
(m)
在有條件地區,可依據具體情況,增加復土厚度,有利于獲得更好地力的土
地。
對于無土源復蓋,需經過試驗研究確證無污染者方可用于作物用地。
障礙層系指不利于根系發育的層次,例如砂漿層、砂石層、鐵缽結核層、青
泥層、漂洗層(白土層)等(見《全國第二次土壤普查暫行技術規程》;上述表
1中規定了障礙層出現深度30?60cm(三等地)。復土層內不含大于7cm塊石,
系依據“6英寸表層內粒度大于3英寸的巖屑含量少于10%"(見《露天礦土地
復墾》)。
粒徑為0.1?1.0mm之間為礫石,礫石的表面吸濕性和吸肥力都很小,且易
溶性的養分也易于隨土流失,因此復土的礫石含量要少,不大于10%為二等地的
標準,見表1(5-10%)o
4.1.2坡度條件的限制,是為防止水土流失,做到蓄水保肥。根據全國土
肥總站在《耕地地力等級及中低產田土壤改良基礎研究》一書中的論述,中等地
力的坡度一般<5°?6°,用作水田時,坡度嚴格要求2°?3°,基本屬于平
地。
4.1.3各類作物及植被適宜生長的土壤酸堿性不同,其適宜指標如下:
表5各類作物對土壤酸、堿性的適宜范圍
種類甘薯馬鈴小麥玉米高粱花生油菜煙草甜菜
薯
最佳5.2-5.5~5.8-6.5~6.5~76.5~6-7中性
PH值6.76.07777微酸
生長4.2-5-86.0~5?85.6~
范圍88.58
PH值
表6南方水稻土壤PH范圍
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
PH6.5~6?5~5.5~5.4?4.5~4.8?6?6~
77.886.056.98.08.38.58.28.1
根據《農業技術經濟手冊》,劃分土壤酸堿度的等級:
表7土壤酸堿度的等級
PH值反應強度PH值反應強度
<4.5酸性極強7.5~8.5堿t生
4.5~5.5強酸性8.5~9.5強堿性
5.5?6?5酸性>9.5堿性極強
6.5-7.5中性
考慮我國南、北方差異,旱、水地適宜PH值差異,將PH下限旱地取值為5.5,
水地5.0;上限旱地8.5,水地8.0,是為使復土后土地適應作物正常生長并適
應范圍寬。
根據我國慣用土壤鹽漬化分級標準,本標準采用作物正常生長允許最多鹽份
作為界限值。
表8土壤鹽漬化分級標準
土壤鹽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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