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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

緒論1朱軍版《稅收管理》南京大學出版社2020年5月版第一節

現代稅收管理的內涵稅收管理是稅務機關有效組織財政收入、保障國家運轉能力的重要工作,是強化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石。因此,充分認識稅收管理的職能,確保遵循一定的原則征管是體現依法治國精神、完善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方面。2一、稅收管理的概念及職能(一)稅收管理的定義稅收管理是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稅收分配的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協調和監控,以保證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發揮稅收職能和作用的一系列稅款征收活動的總稱。稅收管理一般屬于稅法的范疇?!岸惙ā庇址Q“稅收制度”,而稅收制度同樣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制度包括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部分內容。3(一)稅收管理的定義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或者職責、職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目、稅率、減免稅等。稅收實體法實際屬于狹義的稅收制度(僅指各稅種的法律規范)。稅收實體法是國家向納稅人行使征稅權和納稅人負擔納稅義務的要件,只有具備這些要件時,納稅人才負有納稅義務,國家才能向納稅人征稅。一、稅收管理的概念及職能4(一)稅收管理的定義稅收程序法有別于稅收實體法,它是指以國家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程序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稅法,是規定稅務機關征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程序法的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識別、稅額確認、稅款追征、違法調查和爭議處理等方面。在一定意義上,稅收管理實際上屬于稅收程序法的范疇。一、稅收管理的概念及職能5(二)稅收管理的職能1.保障稅收實體法得到有效的實施。從邏輯上說,稅收實體法本身并不能自動得以實施。稅收程序作為稅收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對稅收實體法的實施起著支撐保障作用。一、稅收管理的概念及職能6(二)稅收管理的職能2.保證稅收職能得以實現。稅收職能一般歸納為三個:一是聚財職能,二是調控職能,三是監督職能。稅收管理通過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分稅制相適應的管理體制,保證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都有穩定、充裕的財政收入來源;同時,在無償轉移取得剩余產品的過程中,實現對市場經濟的調控和監督。由此可見,要實現稅收職能,稅收管理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一、稅收管理的概念及職能7(二)稅收管理的職能3.保障稅收分配過程中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在形式上表現為利益分配關系,但經過法律明確其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后,這種關系實質上已上升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即稅收法律關系。具體是指由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在國家征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基于稅法事實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即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征稅主體的權力與義務和納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兩個方面。作為稅收管理重要的法律依據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征稅主體的權力與義務和納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一、稅收管理的概念及職能8二、稅收管理的原則(一)依法治稅的原則依法治稅原則指的就是以法律為依據進行稅收管理的一種原則,其實質是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體現稅收法治依法治稅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稅務法制體系。目前,我國共有18個稅種,其中16個稅種是由稅務機關征收。已升格為法律的單行稅法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環境保護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煙葉稅、資源稅,還有部分稅種根據客觀經濟情況和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將按照稅收法定原則,通過立法程序逐步落地。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是真正實現稅收管理法制化的首要前提,符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要求。9(一)依法治稅的原則2.嚴格稅務執法依法治稅的關鍵是嚴格稅務執法。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統一性和權威性,提高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征稅的權威性,各級稅務機關有必要成立一支嚴格執法的隊伍,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要想使稅收違法行為減少到最低限度,必須要增強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意識,以保證稅收職能的實現。二、稅收管理的原則10(一)依法治稅的原則3.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依法治稅的保障是稅務執法監督,實質是要做到“違法必究”,維護稅收秩序。對征納雙方進行監督才是稅務執法監督的內容。促進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廉潔自律、依法辦事、依率計征是一方面,這主要是通過稅收執法檢查和稅務監察這兩種方法對稅務人員進行監督;保證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另一方面,這主要通過稅務稽查對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進行檢查和處理。二、稅收管理的原則11(二)公平設計與征收的原則稅收是一種體現公平原則的分配制度。每個納稅主體、納稅義務人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就是所謂的稅收管理公平原則。其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稅法公平,在立法層面主要體現為稅負公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有賴于公平的競爭環境。稅收管理的立法公平體現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稅種稅率的認定中。在制定相應法律時,應當考慮到不同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從而使得稅收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執法公平,即在執法層面,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依法依率征收,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盡量避免人為因素的干擾,盡可能減少稅收執法的自由裁量權。二、稅收管理的原則12(三)優化完善的原則稅收管理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概念,其中涉及各個層級方方面面的問題,因而對于稅收管理工作進行優化完善是一個永恒的話題。這里面涉及到以下內涵:(1)優化稅務管理機構或者層次;(2)優化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比例;(3)優化不同層級人員配比和結構;(4)優化內部人員素質和人員配置;(5)優化稅務部門與其他部門工作和信息的交(6)適應經濟增長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優化最優的資本稅或是勞動稅。二、稅收管理的原則13(四)征管與效能的原則稅收管理的效率原則是指以較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來取得較好的管理效果。稅收效率的衡量方式為稅收成本與稅收效益的比率,其主要通過兩個層次來體現:一是稅收的行政效率,二是稅收的經濟效率。稅收成本是指征納雙方在征稅和納稅過程中所付出的一切代價的總和,其中征納稅過程是指從稅收政策的制定到稅款全額入庫的全過程。稅收的總成本包括征稅成本、納稅成本及征稅的社會凈損失三個部分,當然對于征稅的社會凈損失一般難以計算,依賴復雜的投入-產出模型進行估計。而征稅成本是指稅務部門在行使征稅權、組織稅收收入過程中所花費的各種直接或間接費用。納稅成本則是指納稅人納稅申報這一過程的各種經濟投入。二、稅收管理的原則14(四)征管與效能的原則稅收成本率是指稅收成本與稅收總收入之間的比率。該指標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稅收管理水平和稅收管理效率的高低。相對的,征稅成本率是指征稅成本與稅收總收入之間的比率。在不同的國家,征稅的成本與政治體制、機構設置等密切相關,也與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相關。具體公式表示如下:二、稅收管理的原則15(五)專業性管理的原則稅收專業化管理是指集中有限的稅務管理資源,投入到最能產生稅收管理效益的活動中去,以獲得更多的效益和更強的競爭力。稅務部門和海關是我國目前的稅收專業管理機關。稅務征管主要有兩種形式,分別為專業管理和協同管理,兩者相互聯系,又有所不同。就目前而言,稅收管理以專業化管理為主,所以專業管理稱之為稅務征管的主要形式;協同管理稱之為稅務征管的必要補充形式。二、稅收管理的原則16(六)統一規范管理的原則稅收管理現代化是實現稅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要義,而在一國范圍內,實現統一、規范的管理是保證統一大市場、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有序的重要方面。實現稅務治理現代化的堅實基礎就是要規范統一稅收征管體制、征管組織形式、稅收征管方式以及征管業務流程,形成高效、科學、嚴密的征管體系。二、稅收管理的原則17第二節稅收征管體制、機制與制度稅收征管體制是稅收工作在具體執行中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模式。在總體框架和體制的基礎上,實施適合各國的稅收征管制度,則涉及到相關稅收征管制度的安排。18一、稅收征管體制(一)稅收征管體制與政府間的收入分配關系一國的稅收征管體制依托于該國政府間的收入分配關系。政府間的收入分配關系是財政體制的問題,是決定稅收收入分成和征管的宏觀設計。對于我國而言,在當前,為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緩解財政運行困難,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后開始調整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劃分。19(一)稅收征管體制與政府間的收入分配關系第一,保持增值稅“五五分享”比例穩定。繼續保持增值稅收入劃分“五五分享”比例不變,即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一、稅收征管體制20

(一)稅收征管體制與政府間的收入分配關系第二,是調整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機制。建立增值稅留抵退稅長效機制,結合財政收入形勢確定退稅規模,并保持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擔比例不變。為緩解部分地區留抵退稅壓力,增值稅留抵退稅地方分擔的部分(50%),由企業所在地全部負擔(50%)調整為先負擔15%,其余35%暫由企業所在地一并墊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稅分享額占比均衡分擔,墊付多于應分擔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按月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調庫。合理確定省以下退稅分擔機制,切實減輕基層財政壓力。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研究制定。一、稅收征管體制21(一)稅收征管體制與政府間的收入分配關系第三,后移消費稅征收環節并穩步下劃地方。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改革調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數,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則上將歸屬地方,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一、稅收征管體制22

(一)稅收征管體制與政府間的收入分配關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我國的稅收收入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船舶噸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煙葉稅、環境保護稅。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劃分。一、稅收征管體制23一、稅收征管體制24表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劃分(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稅務管理權限,又叫“稅權”,包括稅務立法權和稅務執法權兩個方面。具體地說,中國稅務立法權劃分的層次是這樣的:1.全國性稅種的立法權,即包括全部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和在全國范圍內征收的地方稅稅法的制定、公布和稅種的開征、停征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全國性稅種可先由國務院以“條例”或者“暫行條例”的形式發布施行。行經一段時期后,再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3.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有制定單行稅法的實施條例、增減稅目和調整稅率的權力。一、稅收征管體制25(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4.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國務院有稅法的解釋權;經國務院授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稅收暫行條例的解釋權和制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權力。5.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違背國家統一稅法,不影響中央的財政收入,不妨礙國內統一市場的前提下,開征全國性稅種以外地方稅種的稅收立法權。稅法的公布,稅種的開征、停征,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統一規定,所立稅法在公布實施前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一、稅收征管體制26(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6.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有本地區地方稅法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法實施細則、調整稅目、稅率的權力,也可在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稅收征收辦法,還可以在全國性地方稅條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適用的稅率或稅額。上述權力除稅法解釋權外,在行使后和發布實施前須報國務院備案。7.地區性地方稅種的立法權應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所立稅法可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執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區執行。一、稅收征管體制27(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目前,中國稅收管理機構主要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中國的稅收執法權的劃分如下:(1)財政部是國務院主管財務收支、財稅政策和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宏觀調控部門。該部主要職責與稅收直接相關的內容包括擬定、執行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和其他有關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提出稅收立法計劃,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劃;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協定范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一、稅收征管體制28(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

(2)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家最高稅務機構,是中央稅務行政機關,也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專門業務的直屬機構,其職責如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主要職責是:①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并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②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后向財政部備案。③承擔組織實施稅收及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責任,力爭稅費應收盡收。④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并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并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一、稅收征管體制29(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

⑤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并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征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⑥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范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稅務師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⑦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一、稅收征管體制30(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⑧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⑨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⑩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系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一、稅收征管體制31(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海關工作、組織推動口岸“大通關”建設、海關監管工作、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征收管理、出入境衛生檢疫和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海關風險管理、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等海關統計、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海關科技發展規劃以及實驗室建設和技術保障規劃、海關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垂直管理全國海關、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海關總署派駐紀檢監察組。一、稅收征管體制32(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中國海關加強監管嚴守國門安全。以風險管理為主線,加快建立風險信息集聚、統一分析研判和集中指揮處置的風險管理防控機制,監管范圍從口岸通關環節向出入境全鏈條、寬領域拓展延伸,監管方式從分別作業向整體集約轉變,進一步提高監管的智能化和精準度,切實保障經濟安全,堅決將洋垃圾、走私象牙等危害生態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貨物物品以及傳染病、病蟲害等拒于國門之外;有效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一、稅收征管體制33

(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中國海關致力于簡政放權促進貿易便利。整合海關作業內容,推進“查檢合一”,拓展“多查合一”,優化通關流程,壓縮通關時間。整合各類政務服務資源與數據,加快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企業“一次登錄、全網通辦”。加快“互聯網+海關”建設,通關證件資料一地備案、全國通用,一次提交、共享復用。加快建設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收集梳理各國進出口產品準入標準、技術法規、海關監管政策措施等,為進出口企業提供便捷查詢咨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一、稅收征管體制34

(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是國務院的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組織起草關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關稅稅目稅率的調整建議。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擬訂關稅談判方案,承擔有關關稅談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別關稅建議。一、稅收征管體制35(三)稅務機構設置稅收管理的組織體系包括稅務機構設置與稅務人員管理。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稅收管理體制的需要,并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一級政權有一級財政,相應也建立一級稅務機關。2018年,黨中央和國務院決定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一、稅收征管體制36

(三)稅務機構設置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其內設機構有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產和行為稅司、國際稅務司、社會保險費司(非稅收入司)、收入規劃核算司、納稅服務司、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稽查局、財務管理司、督察內審司、人事司、黨建工作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干部局等。直屬單位有教育中心、機關服務中心、電子稅務管理中心、集中采購中心、稅務科學研究所、稅收宣傳中心、稅務干部進修學院、中國稅務雜志社、中國稅務報社、中國稅務出版社等。一、稅收征管體制37二、稅收征管機制(一)稅收征管方式稅收征管方式是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組織機構、稅收征管形式等方面所采取的規范形式和結合方式,其表現形式是稅務征收、管理、檢查,即征、管、查的組合形式。38(一)稅收征管方式2012年7月在全國稅務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會議上,提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稅務機關要牢記“為國聚財、為民收稅”的神圣使命,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工作主題,完善體制機制,優化個性服務,推行風險管理,強化信息管稅,建設專業團隊,全面提高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水平。同時,深入推進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要完善體制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優化個性服務,促進稅法遵從;推行風險管理,合理配置資源;實施信息管稅,強化管理手段;建設專業團隊,提供人才保障。2017年,為推進稅收征管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進一步推動稅收征管方式轉變,增強改革的前瞻性、統一性、協調性,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將推行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提供優質便捷辦稅服務作為構建集約高效的現代化稅收征管方式的前提,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在分類分級管理的基礎上以稅收風險為導向,進一步增強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二、稅收征管機制39

(一)稅收征管方式以下是從四個方面來展現稅收征管方式的轉變:一是完善與事中事后管理相適應的征管制度體系推進征管業務改革和制度創新,以此保證權責清晰、順暢高效的現代稅收征管基本程序的建立與發展。為進一步壓縮辦稅時間,減少報送材料,優化營商環境,減輕征納負擔,通過簡并、優化、共享的方式完善征管制度審核和聯動機制,專項清理征管制度與辦稅制度,梳理現行辦稅制度、流程和涉稅資料。在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的同時,逐步推行電子發票,應用發票底賬,提高稅務機關對非稅收入的統征效率,如社會保險費、殘疾人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等,以此從源頭防范偷騙稅風險,加強稅費聯動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與稅收風險管理流程相融合的現代稅收征管基本程序,需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為前提,主要環節應由申報納稅、稅額確認、稅款追征、違法調查、爭議處理等構成。二、稅收征管機制40(一)稅收征管方式二是構建分類分級的專業化管理體系為了解決征管資源配置的結構性問題,逐步建立與轉變稅收征管方式相適應的稅務組織體系,實施納稅人分類分級管理,優化征管資源配置,在平均分配征管資源傳統做法的同時,逐漸改變“同職同構”的模式設置征管機構。二、稅收征管機制41(一)稅收征管方式三是建立嚴密高效的稅收風險管理運行機制,構建立體化、全閉環、持續改進的風險防控網絡風險應對的重要手段有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應當樹立大風險理念,對稅收風險應對方式加以統籌優化,將風險管理貫穿稅收管理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傳統“征、管、查”鏈條中的最后一道防線均指的是稅務稽查。對自然人而言,要通過交叉比對自行申報信息、扣繳信息、第三方涉稅(費)信息等方式,分析個人所得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和社會保險費等稅費風險。健全征管質量監控評價體系,要做到加強各個環節的風險防范,諸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發票領用、涉稅事項備案、申報納稅、注銷登記等環節。二、稅收征管機制42(一)稅收征管方式四是優化以數據治理為重心的稅收信息化體系為加強稅收數據管理,組織稅收大數據體系化應用,依托金稅三期,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身份證號)的基礎上,建立標準統一、數據集中的全國法人稅收信息庫和自然人稅收信息庫。在建設全國通用的電子稅務局的同時,組織稅收大數據平臺建設,優化提升金稅三期功能。二、稅收征管機制43(二)稅源專業化管理在稅源管理方面,堅持屬地原則,實施分類管理,在按行政區劃實行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對轄區內納稅戶根據生產經營規模、性質、行業、經營特點、企業存續時間和納稅信用等級等要素以及不同行業和不同類別企業的特點,實施科學合理的分類管理,即稅源專業化管理。經過2006年全國稅源管理工作會議大討論,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在原“34字”稅收征管模式基礎上,適時提出了“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為前提,以促進稅法遵從為目標,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依托專業化、信息化管理方式,優化服務,加強評估,集約稽查,依法征收”的現代稅收征管新模式。二、稅收征管機制44

(二)稅源專業化管理

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轉變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稅收征管效能的總體思路,要以依法征管、權責清晰、科學效能為原則,堅持問題導向、頂層設計、統籌實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行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提供優質便捷辦稅服務為前提,以分類分級管理為基礎,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推進稅收征管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努力構建集約高效的現代稅收征管方式,進一步增強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轉變稅收征管方式的重點是,在保持稅款入庫級次和入庫地點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事前審核向事中事后監管、固定管戶向分類分級管戶、無差別管理向風險管理、經驗管理向大數據管理的“四個轉變”,對納稅人加強稅法遵從度分析,應對稅收流失風險,堵塞征管漏洞,對稅務人加強征管努力度評價,防范執法和廉政風險,提高征管效能。二、稅收征管機制45

(二)稅源專業化管理稅源專業化離不開分類分級管理。分類分級管理是在保持稅款入庫級次不變的前提下,對納稅人和涉稅事項進行科學分類,對稅務機關各層級、各部門管理職責進行合理劃分,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提升部分復雜涉稅事項的管理層級,將有限的征管資源配置于稅收風險或稅收集中度高的納稅人,實施規范化、專業化、差異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方式。二、稅收征管機制46三、稅收征管制度(一)納稅人識別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數據信息內外部交換共享的基礎。每個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都是唯一的。2015年1月5日,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2015年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未來每個公民可能都將擁有一個由稅務部門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用來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對于已存在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必隨國家行政區劃代碼的調整而調整。對于同一稅務機關,如果本地區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代碼不同,其所轄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區劃代碼。新開辦企業可使用新的行政區劃代碼。47(二)憑證管理憑證管理主要包括賬簿憑證管理和發票管理等方面。當然,發票本身就是重要憑證。因此,憑證管理與發票管理既有區別又有重合。賬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聯結在一起的若干賬頁組成,用來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是編制報表的依據,也是保存會計數據資料的重要工具。賬簿按其作用分為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及其他輔助性賬簿;按其形式分為訂本式賬簿、活頁式賬簿和卡片式賬簿。憑證,一般是指會計憑證。它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并據以登記賬簿的書面證明。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類。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憑證,如發票等。記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其內容應用會計科目和復式記賬方法編制的載有會計分錄的憑證,是登記會計賬簿的直接依據。三、稅收征管制度48(三)涉稅信息報告根據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其稅務代理人提交稅收安排。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掌握著較為全面的納稅人涉稅信息,必要情況下可以為稅務機關實施稅源管理、強化反避稅管理提供較好的支持。但在實務中,如果備案的稅收安排為非法避稅方案,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征收管理可能面臨一定的風險。目前,在我國涉稅信息報告制度還不夠健全,涉稅信息報告的主體不夠清晰,有待今后立法完善。盡管如此,一些涉稅信息報告要求已進行明確。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為委托人出具的各類涉稅報告和文書,由雙方留存備查。當納稅人出現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退稅款等違法情況時,服務信息應向稅務稽查部門推送。既應該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向稽查部門報送納稅人涉稅信息的要求,還應當明確、合理地界定其信息提供義務,什么情況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具體需要提供什么信息等。同時,根據保密原則,依法規范稅務部門對涉稅信息的使用和相關處罰措施。三、稅收征管制度49(四)申報納稅申報納稅是稅款進入稅收征管的起始程序,申報納稅包括申報和納稅。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就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和納稅人如何繳納的問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界定納稅人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三、稅收征管制度50(五)稅額確認稅額確認是稅收征管的核心程序。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法沒有對稅額確認進行定義,稅額確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該內容將在后續章節通過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和反避稅調查等方面進行概括性闡述。三、稅收征管制度51(六)稅款追征稅款追征是指在稅務機關在稅款征繳過程中,依法對已申報稅款尚未入庫的稅款進行追征的制度。追征稅款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申報了稅款。三、稅收征管制度52(七)違法調查(四)申報納稅申報納稅是稅款進入稅收征管的起始程序,申報納稅包括申報和納稅。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就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和納稅人如何繳納的問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界定納稅人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政策、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管理活動。稅務稽查是稅收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對稅收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補充,是國家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三、稅收征管制度53(八)爭議處理稅收爭議處理的方式主要包括納稅服務投訴、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稅務國家賠償和稅務行政補償等幾個方面。簡介如下:納稅服務投訴。為了維護納稅人的權利,更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建立和完善納稅服務投訴必不可少。各級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部門是納稅服務投訴的主管部門,負責納稅服務投訴的接收、受理、調查、處理、反饋等事項。納稅服務投訴的范圍主要包括: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言行進行投訴,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效進行投訴,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其他投訴。2019年6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納稅服務投訴工作進行規范和優化,進一步提高監督投訴質效,更好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三、稅收征管制度54(八)爭議處理稅務行政復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稅務行政復議實行復議前置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尋求爭議處理時,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三、稅收征管制度55(八)爭議處理稅務行政訴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一致。訴訟期間,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除非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認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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