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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年春4月全國自考刑法學預測試題一、單項選擇題1、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主要在于______。A.犯罪主體不同B.犯罪目的不同C.犯罪手段不同D.犯罪主觀方面不同2、招搖撞騙罪中行為人所冒充的人員是______。A.司法工作人員分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C.國家工作人員D.領導干部3、下列不屬于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的是______。A.剝奪政治權利B.罰金C.拘留D.沒收財產4、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是______。A.一切假藥B.只限于人用藥品與非藥品C.限于非藥品冒充藥品D.不合格的藥品5、對單位行賄罪中的單位是指______。A.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B.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C.司法機關D.國有公司、企業6、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中的童工是指______。A.不滿12周歲的兒童B.不滿14周歲的兒童C.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D.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7、下列關于犯罪的分類中,屬于犯罪理論分類的是______。A.身份犯與非身份犯B.重罪與輕罪C.親告罪與非親告罪D.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8、為了當場取得財物,當場使用暴力將被害人殺死的行為______。A.應以搶劫罪論處B.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C.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D.應以故意殺人罪加重處罰9、根據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______。A.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B.應以拐騙兒童罪論處C.應以綁架罪論處D.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10、下列關于我國刑法的任務說法正確的是______。A.禁止犯罪B.保護法益C.預防犯罪D.懲罰犯罪11、對于僅寫出犯罪名稱,沒有具體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狀描述方式是______。A.加重罪狀B.簡單罪狀C.減輕罪狀D.復雜罪狀12、排除犯罪的事由不包括______。A.法令行為B.緊急避險C.義務沖突D.被害人過錯13、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猥褻”屬于______。A.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B.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C.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D.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14、刑訊逼供罪的犯罪對象是指______。A.依法被關押的人員B.罪犯C.犯罪嫌疑人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5、按照我國刑法理論,下列不屬于刑法的解釋方法的是______。A.歷史解釋B.文理解釋C.學理解釋D.目的解釋16、犯罪客觀要件中的必要要件是______。A.危害行為B.危害結果C.犯罪目的D.犯罪對象17、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______。A.國有資產B.公私財物C.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D.公共財物18、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______。A.特殊主體B.國家工作人員C.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D.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19、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償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______。A.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B.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C.應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論處D.應以銷售假藥罪論處20、管制刑的最低期限是______。A.1個月B.2個月C.3個月D.6個月二、多項選擇題21、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______。A.已經著手實行犯罪B.犯罪未得逞C.尚未著手實行犯罪D.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E.存在于任何犯罪中22、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包括______。A.法律主義B.禁止事后法C.禁止明確性D.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E.禁止殘虐的刑罰23、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包括______。A.危害行為B.行為對象C.危害結果D.因果關系E.犯罪目的24、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情況包括______。A.正犯行為B.組織行為C.教唆行為D.幫助行為E.預備行為25、關于刑法的性質,下列說法正確的有______。A.嚴厲性B.補充性C.保護范圍的廣泛性D.保護范圍的不完整性E.對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性三、名詞解釋題26、罪刑法定原則27、犯罪主體28、特別刑法29、坦白四、判斷說明題30、對于偷盜嬰幼兒的行為,均應以拐騙兒童罪定罪處罰。31、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包括所有的假藥。32、對于盜竊公用電信設施數額巨大,同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均應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六、簡答題33、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七、論述題34、論述被害人承諾排除犯罪性的原因與條件。八、案例分析題35、閱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問題。張某駕駛汽車因為超速行駛將行人甲撞成重傷。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李某下車察看甲的情況,發現其傷勢很重。為了逃避責任,張某、李某二人共同將甲抬上車,然后拉到一個僻靜的地方,將甲藏于路邊的草叢中然后離去。甲因失血過多,在12小時后死亡。問:對張某、李某二人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為什么?

參考答案一、單項選擇題1、D[解析]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主要在于二者的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過失致人死亡時,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殺人的故意,也無傷害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顯然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2、B[解析]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3、C[解析]附加刑(從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與驅逐出境。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4、B[解析]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屬于抽象的危險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只限于人用藥品與非藥品。如果生產、銷售假農藥、假獸藥則不構成本罪。5、A[解析]單位行賄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6、C[解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7、B[解析]犯罪的理論分類包括:①重罪與輕罪;②自然犯與法定犯;③隔隙犯與非隔隙犯。除此之外,犯罪還有法定分類,具體包括:①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②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③身份犯與非身份犯;④親告罪與非親告罪;⑤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8、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指出,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此,為了當場取得財物,當場使用暴力將被害人殺死的,成立搶劫罪。9、C[解析]對于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行為人采取偷盜、引誘等方法使其處于行為人或第三者實力支配下的,也可成立綁架罪。例如,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10、B[解析]刑法的任務為保護法益,保護的方法是禁止和懲罰侵犯法益的犯罪行為。懲罰與保護密切聯系:不使用懲罰手段抑止犯罪行為,就不可能保護法益;為了保護法益,必須有效地懲罰各種犯罪;懲罰是手段,保護是目的。11、B[解析]簡單罪狀僅寫出犯罪名稱,沒有具體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條的“故意殺人的”,第233條的“過失致人死亡的”,都是簡單罪狀。簡單罪狀的特點是,簡單概括,避免煩瑣。12、D[解析]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或危險狀態,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由于該行為保護的法益具有優越性,或者被害人放棄了法益的保護,因而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兩種排除犯罪的事由。此外,還存在一些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的承諾、自救行為、義務沖突。D項,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一般可以作為對行為人進行酌情從寬處理的考量情節。13、C[解析]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猥褻”“侮辱”,則需要司法者的規范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如男性撫摸女性腰部的行為是否屬于“猥褻”,就需要評價,不同的人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猥褻”“侮辱”屬于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14、D[解析]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15、C[解析]刑法理論一般將刑法解釋方法分為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廣義的解釋方法可以分為兩類:①解釋理由,如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成為解釋理由。②解釋技巧,如平義解釋、擴大解釋、縮小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等。16、A[解析]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有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除了危害行為以外,行為對象、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是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但一般認為它們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17、D[解析]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罪對象必須是公共財物,但不限于國有財物。因為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些主體完全可能貪污國有財物以外的公共財物。18、D[解析]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的,成立貪污罪。19、B[解析]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償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20、C[解析]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二、多項選擇題21、ABD[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具備以下特征:①已經著手實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22、ABDE[解析]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其內容包括:①法律主義(成文法主義);②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類推解釋;④禁止絕對不定(期)刑;⑤明確性;⑥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⑦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23、ABCD[解析]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包括:①危害行為;②行為對象;③危害結果;④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4、ABCD[解析]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情況可能表現為四種:①正犯行為(實行行為),對共同犯罪故意內容的實現起關鍵作用;②組織行為,即組織、策劃、指揮共同犯罪的行為,對共同犯罪的性質、規模等起決定性作用;③教唆行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行為,對他人犯意的形成起原因作用;④幫助行為,即幫助實行犯罪的行為,對共同犯罪起輔助作用。25、ABCDE[解析]刑法具有區別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屬性,包括:①刑法保護的范圍很廣泛,保護人身的、經濟的、財產的、婚姻家庭的、社會秩序等許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護的利益)。②刑法保護的范圍雖然很廣泛,但它同時具有不完整性。③刑法具有補充性,即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法益時,才由刑法保護。④刑法具有嚴厲性。其規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罰,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方法。⑤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三、名詞解釋題26、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其基本內容包括:①法律主義(成文法主義);②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類推解釋;④禁止絕對不定(期)刑;⑤明確性;⑥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⑦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27、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事實上,犯罪主體這一概念存在兩種含義:一是指已經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行為人即犯罪人;二是指犯罪主體的條件,即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犯罪主體,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犯罪主體要件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包含人的自然屬性(如年齡、性別等)與社會屬性(身份、單位的性質等)的條件。28、特別刑法是僅適用于特別人、特別時、特別地或特別事項(犯罪)的刑法。一般來說,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屬于特別刑法。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刑法僅適用于中國的特別地,也可謂中國的特別刑法。當某種行為同時符合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的規定時,應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僅適用特別刑法;如果某一行為同時符合兩個同等效力的特別刑法的規定,則應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僅適用新的特別刑法;如果某一行為同時符合兩個效力不同的特別刑法,則應適用效力更高的特別刑法。29、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被司法人員當場抓獲,被群眾扭送至司法機關等不具備自動投案情節的情形)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根據《刑法》第67條第3款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但同時,歸案后的綁架犯不如實供述人質所在地的,歸案后的爆炸犯不如實供述爆炸物安放地的,不成立坦白。四、判斷說明題30、錯誤。理由:對于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應根據其目的的不同分別定罪處罰,而非一律定為拐騙兒童罪。例如,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為了將嬰兒作為人質以實現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盜嬰幼兒的,也成立綁架罪。31、錯誤。理由:生產、銷售假藥中的假藥只限于人用藥品與非藥品,而非包括所有的假藥。如果生產、銷售假農藥、假獸藥則不構成本罪。32、錯誤。理由:對于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而非一律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六、簡答題33、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是在主觀上區分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標志。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具體如下:(1)行為人意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這表明行為人面臨兩種可能性;或者繼續實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繼續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選擇余地的情況下,行為人不繼續實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動性。(2)行為人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不再希望和放任犯罪結果發生。此時行為人為“能達目的而不欲”。(3)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七、論述題34、被害人的承諾,符合一定條件,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犯罪性。(1)被害人承諾排除犯罪性的原因:被害人請求或者許可行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棄了該法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沒有必要予以保護;損害被放棄的法益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2)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排除行為的犯罪性:①被害人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對于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諾的問題,故只有被害人承諾侵害自己的法益時,才有可能排除行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諾侵害自己的法益時,也有一定限度。如經被害人承諾而殺害他人的行為,仍然成立故意殺人罪。②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諾必須是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故戲言性的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作出的承諾無效。但如果僅僅是關于承諾動機的錯誤,應認為該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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