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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灌排渠系機耕道路布置規劃設計指南1.1灌排渠系、機耕道路布置總體要求(1)合理布置灌排渠系,渠系建筑物基本齊備,具備條件時提倡灌排分家。(2)以項目區灌排現狀為基礎,對不合理部分進行調整、完善。灌溉系統規劃的重點是支、斗、農渠,排水系統的重點是農、斗、支溝。(3)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產效率為目的。(4)灌排渠系的規劃要以小流域、或灌區邊界為項目區界線。(5)灌溉系統規劃要科學,灌溉用水有保證,水質符合農田灌溉用水標準,因地制宜采取工程、管理等節水措施,灌溉制度科學合理。(6)排水系統健全,排水出路通暢,建筑物配套,末級固定排水溝間距,符合當地機耕作業的要求。(7)機耕道路的規劃做到近期與長遠的結合,既能滿足目前生產需要,又能為今后發展留有余地。(8)項目區經過灌排渠系及機耕道路規劃后,與非項目區要有明顯區別,平原地區的項目區達到田成方、林成網、渠相通、路相連、旱能灌、澇能排、漬能降,基本實現園田化;丘陵山區的項目區,川地基本實現園田化,坡地基本實現梯田化。提高農業耕作條件,為建設優質、高產、穩產、節水、高效農田奠定基礎。1.2灌溉渠系布置灌溉系統指從水源取水,并將其輸送、分配到田間的水利工程設施。灌溉系統包括灌溉泵站、攔水堰壩(水陂)、塘庫及灌溉支渠渠系(包括斗,農渠)和渠系建筑物等。渠系建筑物包括橋涵、渡槽、進水閘、分水閘、節制閘、虹吸管、陡坡及跌水、量水建筑物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渠系布置遵循盡量與現有灌排渠系結合的原則,現有灌排渠系合理則維持現狀,不作調整。不合理部分需進行新的規劃,重點是支、斗、農渠,新規劃的項目區域應滿足以下要求:(1)項目區設計應包括灌排渠溝布置,縱、橫斷面設計,建筑物選配,灌水溝畦與格田布置,工程量計算等。(2)灌溉渠系的布置要和地形條件緊密結合,依地勢合理布置,盡可能布置在控制范圍的最高處,以控制較大的灌溉范圍,并盡可能全部或大部分自流灌溉。支渠宜沿等高線或分水嶺布置,斗渠宜與等高線交叉布置。(3)渠線選擇應盡量做到短而直,建筑物少。最好選擇半挖半填渠線,應避免深挖、高填、地質條件差、隱患和穿越村莊。(4)灌溉渠系布置應兼顧行政區劃,每個鎮、村應有獨立的配水口。(5)對渠道沿線山洪應予截導以防止進入灌溉渠道。必須引入渠道時,應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應設置排洪閘、泄洪堰等安全設施。(6)設計平面布置圖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沒有大比例尺地形圖可采用1/10000航測圖。(7)項目區內支、斗灌溉渠道宜襯砌防滲,原則上斗渠控制面積平原區小于1000畝、山區小于500畝則不宜襯砌,農渠不襯砌。渠道上配水、灌水、量水和交通等建筑物,以及斗溝、農溝上的交通和控制建筑物,應配備齊全。(8)平原水稻灌區田塊的長度宜取60~120米,寬度宜取20米~40米;山區、丘陵區水稻灌區可根據地形、土地平整及耕作條件等適當調整。(9)平原地區:斗渠、斗溝以下各級渠溝宜相互垂直。斗渠長度1000米~3000米,間距400米~800米,控制面積600畝~3500畝,一般取2000畝左右;考慮到廣東省大部分灌區面積較小的實際情況,末級固定渠道(農渠)長度400米~800米,間距100米~200米,控制面積100畝~200畝,并應與農機具寬度相適應。支渠控制面積一般取斗渠控制面積的4~6倍。丘陵山區:斗渠控制灌溉面積以1000畝左右為宜,其長度一般為1000米~2000米,間距為400米~800米。丘陵區、小平原地區要求格田化布局,格田控制面積30畝~50畝,一般取50畝;山區格田控制面積20畝~30畝,一般取30畝。高丘區的坡耕地(<25度),要修建成等高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田面寬度應達5米以上;田(地)埂應穩固,并按建設標準修建排水溝和泄洪溝,防止水土流失。(10)末級固定渠道與排水溝(農溝)可根據地形條件采用平行相間布置或平行相鄰布置,地形復雜地區可因地制宜布設。(11)水稻區的格田長邊宜沿等高線布置。每塊格田均應在渠溝上設置進排水口。如受地形條件限制必須布置串灌串排格田時,其串聯數量不宜超過三塊。(12)平原區渠系布置不可過于追求直線化,山區丘陵區渠系原則上沿等高線布置,等高線過于曲折時要注意滿足合理的轉彎半徑(轉彎半徑不小于2.5倍水面寬度)或與局部取直相結合。(13)上、下級渠道垂直,田塊盡量規整,同級渠道控制面積盡量相等。(14)渠系不宜直接穿過庫、塘、堰,應便于發揮庫、塘、堰的調節與反調節作用。庫、塘、堰的布置宜滿足自流灌溉的需要,必要時也可設泵站或流動泵向渠道補水。(15)渠系建筑物:渠首及渠系中需要設置進水閘、節制閘或分水閘,以便于控制各級渠道的水位和流量,依實際需要配置。參見圖4—1。1.3排水渠系布置流域防洪、排澇規劃的目的是確定流域范圍內骨干防洪除澇工程的布局和規模,同時也為流域內局部地區或灌區的排水系統規劃,提供必要的依據。因此項目區內排水系統的規劃,要以流域防洪排澇規劃為基礎,不要脫離總體布局。排水系統指排除山坡和農田地面水及地下水的各級排水渠(溝)道及其建筑物的總稱。排水系統組成包括田間排水渠系、排水河道或干溝、溝道上的建筑物如橋涵、跌水或陡坡等,干溝出口的排水閘、排水泵站和承泄區。首先要復核項目區的排水出路及承泄區能否滿足要求,達不到農綜開發基本要求時需重新選定項目區的位置。排水溝系和灌溉渠系相似,一般可分為干、支、斗、農4級固定溝道。但當排水面積較大或地形較復雜時,固定排水溝可以多于4級;反之,也可少于4級。干、支、斗3級溝道組成輸水溝網,農溝及農溝以下的田間溝道組成田間排水網,農田中由降雨所產生的多余地面水和地下水通過田間排水網匯集,然后經輸水網和排水樞紐排泄到承泄區。排水溝的布置應盡快使排水地區內多余的水量泄向排水口。選擇排水溝線路,通常要根據排水區或灌區內、外的地形和水文條件,排水目的和方式,排水習慣,工程投資和維修管理費用等因素,本著先外洪、后內澇、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水旱分排和自排為主、機排為輔的原則,編制若干方案進行比較,從中選用最優方案。1.3.1排水渠系布置(1)排水系統規劃應在流域規劃的基礎上,查明項目區澇漬災害的成因、特征、范圍、程度和排水不良的原因,分析排水主導障礙因素;(2)根據設計排水標準,計算排水模數。根據承泄區或排水干道、河流等情況,擬定排水方式(如自排、抽排等);(3)根據項目區排水主導障礙因素的分析結論和自然社會經濟條件、排水現狀,通過比較確定排水系統布置方案,包括劃分排水分區、工程種類和工程規模;(4)遵照統籌兼顧、蓄排兼顧的原則,重點是完善項目區的骨干排水溝道;(5)要求安全排水,及時排水,工程費用最省,便于管理。(6)要和灌溉渠系布置、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水利規劃、田間道路、林帶、行政區域及承泄區的布置相協調。(7)各級排水溝宜布置在各自控制范圍的最低處,以便能排除整個排水地區的多余水量,并盡量利用天然河溝。(8)根據地形將項目區劃分為高、中、低等片,以便分片分級抽排,節約排水費用和能源。(9)盡量做到工程費用較小,排水安全及時,便于管理。例如干溝盡可能布置成直線,但當利用天然河流作為干溝時,就不能要求過于直線化;另外排水溝還要避開土質差的地帶,同時也不給居民區的交通設施帶來危害等。(10)排水線路宜短而直。干、支、斗排水溝布設彎道段時,土渠的彎道曲率半徑應大于該彎道段水面寬度的5倍;受條件限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護措施。石渠或剛性襯砌渠道的彎道曲率半徑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水面寬度的2.5倍。(11)干、支、斗排水溝之間及其與承泄河道之間最好互相垂直,而在連接處則要求呈30°~60°交角,以利排水和避免出現沖淤情況。(12)在有外水入侵的排水區或灌區,應布置截流溝將外來地面水和地下水引入排水溝或直接排入承泄區。需要修建的截洪溝(撇洪溝),其防洪標準可根據排洪流量的大小,按重現期5~10年確定。本規劃采用重現期為10年。(13)排水明溝可與其它形式的田間排水設施結合布置。各級溝道要與灌溉渠系的布置、土地利用規劃、道路網、林帶和行政區劃等協調。(15)截水溝用于攔截項目區農田外圍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若上游集雨面積范圍地形較平坦,地面徑流沿灌區上部邊緣泄入的,則宜沿項目區上部邊緣設置截(洪)水溝;若沿溝谷流入,則宜在項目區上部邊緣修筑間斷的截(洪)水溝;山丘區宜設置截洪溝。截(洪)水溝就近匯入排水干溝或承泄區,交匯處應設防沖蝕護面。(16)經核算,按以上標準設置的排澇渠系,一般情況下可以滿足排漬要求。需要治漬排水工程的,應實行科學排灌,有效地調控田間地下水位。按國家行業標準《農田排水工程技術規范》(SL/T4-1999)進行規劃設計。排漬工程以滿足農作物全生育期要求的最大排漬度及農業機械作業所要求的排漬深度為工程控制標準,一般可控制在0.6米~0.8米。地下水位下降速度指標。水稻曬田期5~7天,山丘區為0.3米~0.5米;旱作區在漬害敏感期間可采用3~4天,地下水位降至離田面0.4米~0.6米。(17)排水渠系布置形式排水渠系指各級排水溝道,其布置形式一般與灌溉渠系相對應(見圖4-1)。農溝排出農田中多余的水分,斗溝承接農溝的來水并排向支(干)溝,支(干)溝排向承泄區。截水溝為攔截農田外圍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若上游集雨面積較平坦,地面徑流沿灌區上部邊緣泄入的,則沿其上部邊緣設置截水溝(見圖4-2、圖4-3)。末級農溝不得采用“三面光”的襯砌形式,需要時設計導滲裝置。農溝的間距和深度,有治漬要求的,參照相同條件試驗區的數據分析確定。斗渠以上的骨干灌渠或重要建筑物的上游處設置泄水渠,以保障這些建筑物的安全運行。1.4灌、排渠系的結合以上分別制定了灌溉、排水渠系布置原則及要求,實際布置時根據各地自然地理條件的不同,則有多種組合形式,可靈活組合。如果項目區已有基本的灌排渠系框架,則不宜改變原有總體格局,即原灌排格局不變,局部可做小范圍調整。提倡灌排分家的布置形式,各地也可結合項目區現狀及地形條件靈活掌握,地形起伏較大的項目區,宜采用灌排分家的布置形式,地形條件單一時可采用灌排結合的布置形式。在灌排分家的布置形式中,灌排渠系又有不同的配合形式。灌溉系統和排水系統的規劃要互相參照、互相配合、統盤考慮。斗、農渠和斗、農溝的關系則更為密切,他們的配合方式取決于地形條件,有以下兩種基本形式:(1)灌排相間布置在地形平坦或有微地形起伏的地區,宜把灌溉渠道和排水溝道交錯布置,溝、渠都是兩側控制,工程量較省。這種布置形式稱為灌排相間布置,如圖4—4(a)所示。(2)灌排相鄰布置在地面向一側傾斜的地區,渠道只能向一側灌水,排水溝也只能接納一邊的徑流,灌溉渠道和排水溝道只能并行,上灌下排,互相配合。這種布置形式稱為灌排相鄰布置,見圖4—4(b)所示。(a)(b)圖4-4灌、排渠系結合方式(a)灌排相間布置;(b)灌排相鄰布置以上兩種基本布置形式,要因地制宜,靈活運用。(3)丘陵山區低丘區:項目區如靠近河道并從河道直接引水灌溉的,常常設置竇閘控制,引水灌溉或采用引提結合灌溉。田間渠系布置形式:斗渠灌排分渠,農渠分設排水專用農渠和灌排兩用農渠兩種布置形式,以達到調節灌溉(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目的(見圖4—5、圖4—6)。這需要健全管理機構,完善田間管理制度,達到良好的灌排效果。圖4-5排灌相間的“非”字形渠系布置圖4-6排灌渠系既分家又同渠的布置高丘區:高丘區渠系一般采用“三溝”布置形式。三溝:截洪溝、排水溝、灌溉溝。設置三溝,排除山洪水、黃坭水、冷泉水、鐵銹水、內漬水(見圖4—7、圖4—8)。圖4-7“用”字形渠系布置圖4-8“月”字形渠系布置田間灌排渠系一般宜采用灌排相鄰的“耙齒”形式布置。布置時要注意將排溝設置在灌渠的上方,單側控制一排一灌,或者采用斗渠灌排分渠,渠線走向垂直于等高線;農渠灌排同渠,渠線沿等高線布置,并設置節制閘運用,加強管理。1)截洪溝(排洪溝):設置在崗坡上,沿山腰等高線環山開溝,攔截山坡上的洪水。規劃截洪溝時,應注意:山大、坡面寬、植被不良、水土流失較嚴重的地區,可考慮設2~3條排洪溝,其間距為30米~50米。植被好、坡度緩、山洪水少的山坑,可考慮在山坡腳設置環田溝,由它兼作排洪溝。截洪溝的位置要與山坑田或垌田有一定的距離,同時,不可以利用排洪溝兼作灌溉溝,設置灌溉溝位于排洪溝之下,以防山洪沖淹農田。截洪溝要選擇土質堅硬的山坡上,且縱坡又不要太陡,沿等高線開挖,以防沖刷、塌坡。水源缺乏的地區,可根據地形將截洪溝引向坑尾,引入部分山洪水于山塘內攔蓄起來防旱。2)排水溝:包括環田溝、中心溝、橫溝、導泉溝。環田溝。一般沿山坡腳設置環田溝,用作攔截冷泉、排毒水、降低地下水、疏氣透冷。沿山坡腳開溝,溝底比田面低0.3米~0.5米,也用作排水溝。中心溝,垌面寬400米以下的垌田,在垌田中間設置一條中心溝,成“用”字形的田間渠系。垌寬400米以上的垌田,可設置一條或二條以上的中心溝,加速排水。垌面寬100米左右,地下水位不高,“五水”為害并不嚴重,可不設置中心溝,按“月”字形渠系布置。高丘區的垌田,往往地面坡度較大,布設中心溝時,要注意排水溝沖刷農田。依據地形情況,在適當的地段設置跌水,或在重要地段采取襯砌防護。橫溝(農排溝),一般在田面高差處橫向布置。分“月”字形和“用”字形兩種布置形式。按“月”字形布置時,垌面寬在50~100米左右,有環田溝的可不設置橫溝;垌面寬100米以上的,每隔50米設置一條橫溝。地下水位高的農田(如漬水田),間距小于50米。按“用”字形布置時,橫溝的間距為50米。導泉溝,把冷泉水導引至排水溝。設置導泉溝一般采用暗溝。3)灌溉溝,布置就高不就低,選擇土質密實、且盡量避免與排水溝、田間道路交叉。渠底不應低于田面,一般可與排水溝相鄰并列布置。具體布置是:斗溝(渠)一般沿環田溝的下方布置,農溝(渠)沿橫溝的下方布置(見圖4—7、4—8)。已建成的項目區常見的有灌排分家、灌排合一兩種形式,附圖3給出了某一項目區灌排渠系布置示意圖,包含灌排分家形式。附圖4給出了另一項目區灌排渠系布置示意圖,包含灌排合一形式,可供項目區灌排渠系規劃時參考。1.5渠系建筑物布置1.5.1布置要求(1)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先疏后密;先排灌,再交通;聯合布置,一物多用;安全運行,便于管理;(2)滿足輸(配)水和排水等需要,并能及時調節水位、流量,保證灌溉與排水安全、快捷、暢順;(3)滿足項目區交通運輸通暢、群眾生活和生產需要。1.5.2建筑物選型包括交叉(輸水)建筑物、控制建筑物、聯接建筑物等三種類型:(1)交叉(輸水)建物。包括渡槽、倒虹吸管、涵洞、橋梁等當渠道通過河、溝、路等障礙物時,需要設置渡槽、倒虹吸管、涵洞(管)及橋梁等建筑物。(2)控制建筑物。包括進水閘、分水閘、節制閘、泄水(退水)閘等為控制渠道中的水位和流量,引水、配水時需設置進水閘或分水閘。為了調節上游水位,控制下泄流量時,設置節制閘。當較重要的渠道或建筑物突然發生事故時,作為緊急泄水用途,在其前面設置泄水閘(見圖4—1)。(3)聯接建筑物。包括陡坡、跌水等當渠道通過地面坡度較大的地段時,設置陡坡或跌水,以避免高填深挖土方和排水沖刷渠道邊坡。(4)提灌(排)站局部地形較高,不能自流灌溉時,設置提灌站。反之,局部地形較低,不能自流排水時,設置排灌站1.6機耕道路布置機耕道路分為田間機耕道路和主干道路。田間機耕道路的布置應與灌排渠溝相結合,其結合形式因地制宜選用。根據省內外的調查,田間機耕路路基總寬3米~5米較為適宜,與村道結合及主干公路連通的主干機耕路可以適當增加道路寬度,視具體情況選取。1.6.1機耕道路布置的基本目標(1)機耕路、便道應布局合理,道路順直通暢。(2)機耕路分主干、田間兩級布設,干道要與鎮、村公路連接,能滿足中型以上農業機械通行,田間機耕路能保證農機通行。(3)干道要求合理布局。干道是貫通項目區的主軸線,干道連接支路組成較完善的機耕路網。田間道路要便于田間管理、農機作業、生產資料及農產品運輸。(4)路基堅實平整,路肩穩固;路面鋪設碎石、石渣或爐渣,能保證晴雨天暢通。(5)橋、涵和農機下田設施配套。1.6.2機耕路布置要求(1)機耕路布置要方便生產交通,主干路能與項目區外公路相連接。(2)與當地耕作機械、交通條件相適應,在滿足耕作方便、耕作機械通行的前提下盡量少占耕地;(3)有條件時盡量和灌排渠系相結合,方便灌排渠系的維修管理;(4)如無特殊需要,田間機耕道路一般主要考慮通行農耕機械,路面寬一般取3米~4米,建議路面寬取3.5米,路基寬度1.5米;(5)與村莊道路結合的主干機耕路,視當地經濟發展條件、人均耕地多少而定,路面寬可適當加寬,路面寬一般可取5米~7米。建議路面寬6米,路基寬度7米;主干機耕路有條件的可結合當地鄉村道路和新農村建設統籌規劃,并與鎮、村等高一級公路相連通,盡可能布設在規劃區的中心,并貫通整個項目區,以方便交通,道路要求順直暢通,間距建議在1500米~3000米之間。(6)田間機耕路結合干道布設并與之相連通,在平原區或項目中心區,應按網格布設,網格根據需要大體成正方形和長方形,在丘陵或山區,可根據地形以干道為中心布置成樹枝形、圓環形等,并盡可能互相連通,如無法連通可在適當地方設一小型停車坪。有條件的還應與灌、排渠相結合規劃,即形成常見的一路兩渠模式,以減少投資和方便維護,田間機耕路間距建議400米~800米,最小不小于300米,結合斗農渠間距視田塊大小合理選用;(7)機耕路盡量與斗渠或農渠相結合,路面高出地面0.3米~0.5米;(8)利用原有機耕路進行改建時,路面寬度大于以上標準時維持現狀,僅進行路面整理,低于以上標準時,按上述標準進行整治。(9)1.6.3機耕路布置形式(1)溝路渠或渠路溝布置形式:灌渠和排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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