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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建議目錄TOC\o"1-2"\h\u558完善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建議 170481.1明確夫妻財產約定行為的性質 1297851.2規定公證為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要件 2115081.3健全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變更及撤銷程序 3258341.4建立對抗第三人的登記制度 3222461.5明確適用委托代理 4137671.6明確夫妻訂約的財產范圍 5通過上文對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歷史沿革以及立法狀況的分析論述,分析了幾個相對典型的關于夫妻財產契約的案例并從中發現我國制度需要改進之處,并且與相關法律規定較為完善的德國和法國的夫妻契約財產制度進行比較,可以明顯地發現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需要完善之處以及改進的方向,所以在文章的這一部分,筆者將淺議建議,希望能為我國司法制度的完善做出一點貢獻。1.1明確夫妻財產約定行為的性質如果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性質不能被法律明文確定下來,那么法官在審判有關夫妻約定財產協議案件的時候對法律適用的選擇將會無所適從或者說具體選擇哪部法律審判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由于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可以根據其特定身份情況通過《婚姻法》進行調整,同時該協議也符合贈與合同的構成,因此,如果法官選擇適用《合同法》進行調整,則似乎也沒有法律適用上的過錯。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就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將其名下的房產轉讓給另一方,并且在履行轉讓手續前贈與人放棄贈與,則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這受合同法的約束。但是,《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協議應受其他法律管轄”。在中國,夫妻之間財產協議的適用之所以混亂,是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表明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是一種身份行為,從而導致法官在現實生活中要對兩種法律適用的選擇做出判斷,因此弄清夫妻之間財產合同的性質就顯得尤為重要。另外,夫妻約定財產協議與贈與合同的區別通過對比我國《婚姻法》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見一斑。從內容上來講,夫妻約定財產協議是夫妻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結合,而贈與合同只是單純的就財產進行處置;從標的物方面來看,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標的物可以是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贈與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贈與人個人享有的合法財產。何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法律適用問題研究》,載《寧夏社會科學》何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法律適用問題研究》,載《寧夏社會科學》2013年第4期。我國《婚姻法》自2001年修改以后,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規定進一步細化,2021年頒行的《民法典》中又對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主體進行了符合我國國情的修改,即將原來《婚姻法》中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主體“夫妻”改為“男女”雙方,《婚姻法》的合同關系中糾結著婚姻家庭等身份關系,相對于《合同法》來說屬于特別規定。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則,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應當由《婚姻法》來進行規范,所以明確夫妻財產契約屬于身份行為尤為重要。1.2規定公證為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要件配偶之間訂立財產契約之后具體何時生效的問題在我國相關立法中沒有詳細的規定,所以通常說來,該協議一旦就主要條款在夫妻二人之間達成合意即為生效;而該協議的外部生效要件,則要配偶一方提供證明來舉證在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時第三人知道夫妻間存在財產協議,或者第三人主動承認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時知道配偶間的財產協議。在其他國家,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生效時間不盡相同。日本法律規定該協議對抗第三方以及夫婦的繼承人的要件是登記《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條規定:“夫妻訂有法定財產制相異的契約時,除非于婚姻申報前進行登記,不得以之對抗夫妻的承受人及第三人”。;德國與法國的相關法律都規定得更為嚴格,即該協議不登記就不生效,不管是對于配偶雙方還是配偶之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都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我國臺灣地區關于該制度的相關規定與我國大陸地區的規定相似,但略微嚴格,即沒有規定具體生效時間,但同樣也是不登記即不能對抗第三人,至于該協議成立后對于配偶二人的約束力問題,按學理解釋通常認為夫妻二人一旦對該協議達成共識即在兩人之間具有約束力《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條規定:“夫妻訂有法定財產制相異的契約時,除非于婚姻申報前進行登記,不得以之對抗夫妻的承受人及第三人”?!杜_灣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上述發達國家都具有較好的法律體系,其立法經驗值得我國借鑒。在我們國家,訂立了夫妻財產契約的配偶雙方,一旦感情破裂走上離婚道路后,認為該契約于己不利的一方往往會否認訂立該協議的自愿性,致使該夫妻約定財產協議被架空。外國的立法經驗可以根據我國國情進行合理借鑒,比如制定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公示公證程序,即該協議非經公證對第三人以及未領取結婚證書的男女雙方不產生效力,婚前訂立該協議并予以公證的,于夫妻在民政部門登記并領取結婚證書時生效;婚后訂立該協議的,于公證之日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但對于夫妻二人來講則于協議成立時就產生效力。1.3健全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變更及撤銷程序對于世界上大多數允許配偶之間訂立財產契約的國家,都允許夫妻合意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只不過變更權利或者撤銷權利行使的條件和需要履行的程序不盡相同,當然極個別國家,比如日本,為了維護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穩定性不支持配偶二人婚后再對該協議進行修改或者是撤銷。在法國,配偶間訂立財產協議后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而且其相關制度規定完備,根據財產契約訂立時間的不同,即婚前訂立還是婚后訂立,規定了不同的變更或者撤銷條件以及程序,德國法律也允許婚姻當事人對自己訂立的財產協議進行變更或者廢止。筆者認為,夫妻約定財產協議本就是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基礎上訂立的,那么自然也應當允許當事人根據自由意志原則在二人合意變更的情況下進行變更,或雙方需要撤銷的時候進行撤銷?,F代社會中,人們權利意識逐步增強,婚姻觀念也日新月異。蔣月:《蔣月:《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但是遺憾的是,在我們國家各方各面都逐步完善和發展的今天,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變更和撤銷規定竟然還沒有在我國《婚姻法》或者《民法典》中體現出來,法律是滯后的,但我國發展變化是快速的。所以制定像法國、德國等國家一樣完備的夫妻約定財產協議迫切需要。筆者認為,變更或者撤銷配偶雙方先前的財產協議,一樣需要公示公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維護交易公平。1.4建立對抗第三人的登記制度我國《婚姻法》僅對夫妻財產契約下的夫妻債務對于第三人的效力問題進行了規定,即只有當第三人明確知道協議存在,或者夫妻一方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該協議存在的情況下,才能主張配偶間訂立的財產契約對第三人也具有效力。但在現實生活中,受有不利益的夫妻一方往往很難舉證第三人知道,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往往也會因為各種考慮不承認自己已知的事實。因此,應建立一種登記制度以求在產生糾紛時對夫妻一方以及第三人都有保障及約束作用。在建立對抗第三人的登記制度方面,我們不妨了解一下日本和德國在這方面的制度規定,以求借鑒經驗。日本民法中規定,男女雙方應當在婚前選擇是否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如果雙方選擇了訂立該類型財產協議,那么就自動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的適用。同時,該財產協議應該在申報結婚之前進行登記,只有這樣,該協議才能夠在生效的同時也具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說,將財產契約進行登記既是配偶雙方訂立的約定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也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可見在日本的法律中,登記制度具有雙重法律意義。德國法律對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規定與日本不同,但是相關制度也很完善,值得我們探討借鑒。德國法律明文規定,配偶二人若主張雙方訂立的財產協議對第三方具有對抗效力,那么該協議必須在與配偶一方有實際聯系或者有法律上聯系的初級法院進行過登記,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二人在與第三方為民事法律行為時,第三方明確知道該財產協議的存在及內容。在德國,配偶對雙方訂立的財產協議進行登記時,二人應當共同提交申請并提供公證的證明文件,然后由相關法院通過特定報刊來發表公告。若有第三人需要查看該夫妻的相關財產協議的內容,可以提交申請并核準后進行查看。德國對于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這部分規定,是比較完善和值得借鑒的,這能夠較為充分的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權,保障交易安全。國外相關的對抗第三人的登記制度固然優良,但我國走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資本主義國家的經驗并不能生搬硬套到我國,我們應當思考在借鑒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登記制度。對于我國司法資源緊缺這一現狀,就不能照搬德國的規范,不能要求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協議進行登記也向相關法院提出申請,對于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針對該配偶之間協議的知情權的查詢也不應當交由法院。我國的婚姻登記機構是民政局,不妨將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登記之權也交由民政局,相關的利害關系人需要查詢該登記了財產協議的夫妻之間的財產狀況時,只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履行相關的手續即可。這樣的制度,減少了登記時對法院司法資源的壓榨,也避免了日后出現糾紛時對司法資源的浪費,適合我國這樣一個人口基數龐大的國家面對的司法資源緊缺的國情。而且,我們應當明確,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登記只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證明了夫妻財產協議完成了公示的程序,不登記不影響該協議在夫妻二人之間生效。1.5明確適用委托代理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可以合意訂立合同;允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與其智力和年齡相符的合同。但是,我國婚姻相關的立法不是特別的集中,在不同的章節中都有體現。中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分散在特定的單一法律中,尚未形成一個制度。李婷婷:《李婷婷:《論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完善》,貴州民族大學2013年碩士學位論文。在德國設立有監護法院,在涉及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締結婚姻時,德國法律規定要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代理人進行代理,并經由監護法院,這無疑為這兩類行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提供了雙重保護。筆者愚見,既然我國法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夫妻約定財產協議,那么也可以借鑒德國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代理制度,為夫妻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一方進行代理來訂立夫妻財產契約。不過我國沒有德國一樣的監護法院,特意設立監護法院也不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但是我們可以把二重保護的責任交給民政部門實現,以求實現真正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目的。1.6明確夫妻訂約的財產范圍夫妻在針對雙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婚后財產訂立財產契約時,其可以進行約定的財產范圍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總的來說,其約定的內容應當是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內容。當今的經濟形式以及種類都很復雜多變,股票、債券等證券類財產已經走進千家萬戶,互聯網的發達也形成了諸如比特幣的虛擬財產,隨著當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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