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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航空運輸合同第一節我國的運輸合同法律體系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涉及運輸合同關系的法主要是專門運輸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從法的淵源上看還涉及由客運規則、貨運規則等構成的運輸行政規章。一、《民法通則》我國民事關系方面的基本法律,其一般規定適用于運輸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不具有運輸經濟關系要求的全部可操作性。二、《合同法》屬于合同基本法,是調整交易關系的法律,運輸合同應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三、專門運輸法律和客運規則、貨運規則各種專門運輸法律規定和調整各運輸生產方式中人與人、人與物的關系。第一節我國的運輸合同法律體系第二節航空運輸合同概述民用航空運輸是在航空承運人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一種服務交換活動。服務交換是這種運輸的經濟內容,而航空運輸合同則是這類服務交換所必須采取的法律形式。航空公司向消費者提供并完成運送服務,而購買這種服務的消費者則向航空公司支付相應的價款。第二節航空運輸合同概述作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種流轉形式,民用航空運輸有償服務是民事流轉中的基本領域之一。航空運輸合同當然是是民事合同。第一節航空運輸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二、航空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三、航空運輸合同的形式和種類四、航空運輸合同的構成要素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各方當事人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航空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征1、運輸合同的概念2、航空運輸合同的概念3、航空運輸合同的特征運輸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88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的概念航空運輸合同就是航空運輸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的特征(1)航空運輸合同為雙務合同。(2)航空運輸合同為有償合同。(3)航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4)航空運輸合同為格式合同。(5)航空運輸合同是有名合同。132024/10/9(1)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雙務合同單務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為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彼此間互負義務的合同。承運人須將旅客或貨物按照約定,安全及時地從一地運送到另一地。旅客或托運人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和有關費用。152024/10/9

(2)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支付相應代價為標準有償合同無償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為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彼此間向對方作出給付并互有對價的合同。航空承運人旅客或托運人的權利、義務互成對價關系。實踐中承運人放棄自己獲得對價的權利免費運輸旅客或貨物,其目的多為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實質仍是商業性質,作為個別現象,不影響雙務有償的判斷。172024/10/9(3)根據合同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諾成合同實踐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諾成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需要具備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一諾即成)192024/10/9

(4)根據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續來劃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亦稱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他方只能按照既定條款加入的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為格式合同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只有對合同表示接受或不予接受的權利,卻沒有對合同條件討價還價的自由,即不論對于合同內容知與不知,多知或少知,消費者均要受其約束。

在這樣的合同中,擬定并印刷合同的當事人,一般都是為公眾服務、面向社會大眾的企業,如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運輸公司、保險公司等。航空運輸的運價和運輸條件是由承運人按照一定程序事先制訂好的,運輸使用人一般只能按規定乘坐飛機或托運貨物,因而航空運輸合同具有“加入”的性質。222024/10/9

(5)以法律是否以特定名稱命名為標準有名合同無名合同航空運輸合同是有名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承攬合同,一般各國在航空法或合同法中于航空運輸合同或運送合同名下對它的基本要素作出了特殊規定,如合同的基本內容與形式、賠償責任等,這些法律規定直接調整承運人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航空運輸合同應屬有名合同。三、航空運輸合同的形式和種類《合同法》第10條:合同形式自由《民航法》對客票、行李票和航空貨運單的內容做了專門規定,航空運輸合同絕大多數是法定書面形式合同,但是某些特殊類別的航空運輸合同是約定書面形式合同,比如包機(艙)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的種類

1、按航空運輸合同標的的不同國際航空運輸合同國內航空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的種類

2、按航空運輸對象的不同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的種類3、按航空運輸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種類標準型航空運輸合同約定型航空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的種類4、按航空運輸管理方式的不同定期運輸不定期運輸四、航空運輸合同的主體、客體、內容主體:承運人、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客體:人身、貨物內容:權利和義務第二節航空運輸合同的效力與履行312024/10/9(一)要約1、要約的概念和有效條件概念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特定向對方當事人所做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人-------受要約人322024/10/9有效條件

1、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受要約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和明確;

332024/10/9要約的形式口頭:對話或電話書面:信件、電報、傳真等2、要約邀請(要約引誘)

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當事人一方發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342024/10/9

要約邀請

要約

承諾

乙352024/10/9

要約邀請寄送價目表

拍賣公告

招標公告

招股說明書

商業廣告

362024/10/93、要約的法律效力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受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效力時取得承諾的資格。372024/10/9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的撤回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

——未生效的要約

382024/10/9要約的撤銷

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將該要約取消,從而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

——已生效的要約要約不得撤消的兩種情況: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392024/10/9

甲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訂購一批貨物,要求立即發貨,乙方迅速準備貨源并雇車,隨后甲方發出了撤銷通知。甲方的要約能否撤銷?402024/10/9(二)承諾1、承諾的概念和條件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412024/10/9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3、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5、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規定

承諾的構成要件422024/10/9

甲向乙發出一份要約,向乙方訂購1000公斤小麥,乙方回復條件完全同意,但是,現只有500公斤。

——乙方的答復是否是承諾?航空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客體是權利義務的對象。民用航空運輸合同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要求旅客出示客票、行李票;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貨運單;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運價;有權要求對方遵守旅客運輸和貨物托運的統一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為旅客、托運人或其他當事人提供安全、正常、優質的運輸條件和服務;對運輸過程中由于承運人違反約定義務造成對方人員和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旅客、貨主、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要求承運人提供合同約定的運輸條件和服務;在不使承運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有權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有權提取行李或要求承運人移交航空貨運單并支付貨物及對貨物行使處置權;因承運人違反約定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按規定支付運價;切實按照航空運輸合同規定的運輸條件履行義務;如未按運輸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應償付由此產生的費用。航空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航空運輸合同的變更(不包括轉讓):因當事人雙方其中一方的原因使運輸發生變更,辦理相應的手續來完成變更航空運輸合同的解除:因特殊情況的發生導致運輸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四節責任制度《華沙公約》第17、18、19條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1)旅客人身傷亡;(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3)延誤。承運人的歸責原則無過失責任:只要損害事實確鑿,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都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制度。旅客人身傷亡:

旅客“上民用航空器的過程”是承運人責任期間的一個組成部分,“上”指旅客辦理登機手續后進入民用航空器前,因登機活動而處于承運人照管之下的期間。其應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A.從時間上看,是旅客已辦理登機手續,但未進入航空器的這段時間;

B.從活動看,旅客正在進行登機活動;

C.從旅客與承運人的關系看,旅客處于承運人的照管之下;

D.從地點上看,旅客處于登機區域,即從登機點到民用航空器的地段,包括運輸區域(飛機運行區)、停機坪、飛機的停放地點。“下民用航空器的過程”是指旅客走出民用航空器后到達民用機場建筑的安全地帶前因下機活動而處于承運人照管之下的期間,也是承運人責任期間的組成部分。

一般來講,下列期間不屬于“下民用航空器的過程”的階段:

A.旅客結束下機后發現將手提行李遺忘在民用航空器上而返回民用航空器上尋取行李的過程;

B.旅客自候機樓走廊走向中轉手續辦理點的途中;

C.旅客辦理海關、邊防手續后等候提取行李的過程中;

D.旅客到達機場建筑某一安全地帶后,自該安全地帶到托運行李提取處的途中。

承運人承擔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和貨物滅失、損壞責任應符合下列條件:

1、承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對象是航空運輸合同的其余當事人,行李、隨身攜帶物品和貨物發生滅失、損壞時,承運人應當對這些航空運輸合同當事人承擔責任。機組人員、保安人員、以及其他使用了航空運輸服務的非運輸合同當事人(如偷渡者)與承運人沒有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對他們的物品損失不承擔責任。2、承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范圍是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因行李、隨身攜帶物品和貨物滅失、損壞所遭受的損失,僅指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如要賠償間接損失,旅客、托運人必須事先聲明,并與承運人訂立特別協議。3、承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行李、隨身攜帶物品和貨物的滅失、損壞是發生在航空運輸中的事件造成的。即“事件”與滅失、損壞有因果關系。4、行李、隨身攜帶物品和貨物的滅失、損壞是發生在承運人責任期間,即航空運輸期間,具體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行李、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如果機場外的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和內河運輸是為了履行航空運輸合同,在此種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損失將被推定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損失,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則此種推定不成立。推定過失責任制(適用于航班延誤)延誤是指承運人未能按照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旅客、行李或者貨物運抵目的地點。從國際航空公司法實踐看,航班的撤銷也做延誤處理。承運人只在因延誤造成損失時才承擔責任,如果延誤沒有造成任何損失,承運人就不承擔責任。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是指因延誤而給托運人、收貨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不包括因延誤給旅客或托運人造成的精神損失。做法承擔旅客因航班延誤造成的食宿費用、轉機增加的費用、退票費用等。有些航空公司在一定的情況下給予旅客一定的補償。旅客的權利:知情權、選擇權、索賠權。承運人的免責問題1、在旅客、行李運輸中,損失如果完全是由于索賠人的過錯造成的,應當免除承運人的責任;損失如果是由于索賠人的過錯促成的,應當根據促成此種損失的程度,相應減輕承運人的責任;2、旅客在航空運輸責任期間出現傷亡,如果完全是由于旅客本身過錯造成的,應當免除承運人責任;如果是由于旅客本人的過錯促成的,應當根據過錯的程度相應減輕承運人的責任。1、客、貨運:嚴格責任制;2、延誤:推定過失責任制;3、承運人的免責條件4、責任限額:國內航空運輸:旅客傷亡:¥40萬元;隨身攜帶物品:¥3000元;托運行李和貨物:100元/公斤。國際航空運輸:適用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5、消費者索賠期限與訴訟時效行李:7日;(延誤:21日)貨物:14日;(延誤:21日)人身損害:2年。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南航開航班延誤第一賠單每人賠償800元

2007年8月31日晚8時25分,由蘭州飛往北京的南方航空公司CZ3200航班起飛時發生機械故障,已經登機的176名乘客被滯留中川機場等候。經檢測,維修人員發現飛機的一零部件損壞,短時間內航班故障不能完全排除,航空公司決定取消當晚航班。其間,有近百名乘客在機場候機廳等待一夜。9月1日中午,航空公司從廣州空運航材進行維修,沒能排除故障。當晚8時又從大連運來航材,仍無法排除飛機故障。其間,有50名乘客相繼辦理了轉機手續,其余120余人一直滯留在中川機場。直到9月2日凌晨4時,航空公司從大連調運另一架飛機抵達蘭州,將乘客運離蘭州中川機場。至此,CZ3200航班延誤長達33小時。由于航班機械故障導致延誤長達33個小時,其間航空公司沒有及時向乘客告知航班的準確時間和相關信息,導致百余名乘客在候機大廳度過兩個夜晚,引起乘客的強烈不滿。9月2日清晨6時10分,被滯留的120余名乘客抵達北京首都機場,卻拒絕下機。乘客認為,航班延誤給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失,要求南方航空公司相關領導親自道歉并賠償損失。南航開航班延誤第一賠單每人賠償800元據了解,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領導獲悉此事后親自到飛機上和乘客代表溝通,并安撫情緒激動的乘客。最后,航空公司給機上120余名乘客作出書面道歉,并給每人賠償800元,共計賠償近10萬元。9月2日上午,所有乘客接受道歉,在拿到現金賠償后離開了機場。南航開航班延誤第一賠單每人賠償800元法理評析1、航班延誤的法律適用航空運輸合同是民事合同。航空運輸合同是航空承運人與消費者(旅客、貨物托運人以及收貨人、郵政組織)之間,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懂事航空器運送服務達成的協議。法律適用《民用航空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為原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航班延誤的法律界定1)延誤不是指航班的具體始發或抵達目的地時間上的“誤點”。航空法中的延誤是指旅客或托運人選擇空運這種快速運輸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2)索賠根據是不合理延誤。只要未發現承運人有重大過失,稍有延誤,也以合理延誤論處。3)合理延誤與不合理延誤的判斷。合理延誤:天氣原因、航空器的機械故障、機組人員和機械人員的罷工、航空器操作、流量控制、自然災難、軍管等;不合理延誤:機務原因、機場原因、聯檢原因、航行保障等造成的延誤法理評析2002年“5.7”北航大連空難案

2002年5月7日,北方航空公司執行北京——大連航班任務的B-2138號MD-82客機,當天晚上8:40北京起飛,9:24在大連港海域墜毀。機上旅客103人、機組9人,共112人,全部遇難。2002年“5.7”北航大連空難案

“5.7”北航大連空難性質航空運輸的性質適用法律北航承擔責任的性質賠償金額的確定

2002年“5.7”北航大連空難案

“5.7”北航大連空難性質

:對乘客造成的傷害

航空運輸的性質:國內航空運輸適用法律:我國《民用航空法》、《民法通則》及相關法規

北航承擔責任的性質:合同責任賠償金額的確定: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

(18.4萬——19.4萬元人民幣

)2002年“5.7”北航大連空難案

北航“5.7”

大連空難,其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分別是北京和大連,均位于中國境內,因此是國內航空運輸。賠償數額的確定依據當時我國國內法的規定:7萬元人民幣;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2002年“5.7”北航大連空難案

但考慮到1993年到2001年消費價格總指數的變動因素,在法定賠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63000元人民幣,共計為13.3萬元人民幣。行李的賠償,托運行李按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計算(20公斤),為1000元人民幣,根據全國最高價格變動總指數,按照100%計算,增加1000元人民幣,合計2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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