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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笫一條為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

讓收益征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

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

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

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

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

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

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全

部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級之間的分配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按職

責分工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管理,監繳由財政部各地

監管局負責。

第六條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按照礦業權屬地征收。

礦業權范圍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具體征收機關由有關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跨省級行政區域,以及同時跨省級

行政區域與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具體征收機關由稅務總局

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確定。

陸域油氣礦業權、海域油氣礦業權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

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按照

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鉆井所在地、鉆井平臺

所在海域確定具體征收機關。海域油氣礦業權范圍同時跨省

級行政區域與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其中按成交價征收的部

分,按照海域管轄權確定具體征收機關,并按所占的海域面

積比例分別計征;按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據鉆井

平臺所在海域確定具伍征收機關。

第二章出讓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條礦業權出讓方式包括競爭出讓和協議出讓。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

式征收或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

第八條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

益的具體規定:

2

(-)適用范圍。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

出讓收益的礦種,具體范圍為本辦法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

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

簡稱《礦種目錄》)。《礦種目錄》的調整,由自然資源部

商財政部確定后公布。

(二)征收方式。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在出讓時征收競爭確定的成交價;在礦山開采時,按合同約

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

讓收益率依據礦業權出讓時《礦種目錄》規定的標準確定。

按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成交價按起始價確

定,在出讓時征收;在礦山開采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

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二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逐年征收的

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二年度

礦產品銷售收入X礦業權出讓收益率。

第九條礦產品銷售收入,按照礦業權人銷售礦產品向

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銷售收入

的具體規定,由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十條起始價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

件、勘查程度、礦業權市場變化等因素確定。起始價指導意

見由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制定。起始價征收標準由省級自然

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參照國家的指導意見制定,報省級

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3

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征收標準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

平、礦產品價格變化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自然資源部商

財政部制定,納入《礦種目錄》。

第十一條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具

體規定:

(一)適用范圍。除本辦法《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

其余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征收方式。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競爭結果確定。按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

采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

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

(三)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繼續繳納原探礦權出讓收

益,并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的繳納

時間和期限,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未轉為

采礦權的,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第十二條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可

按照以下原則分期繳納:

出讓探礦權的,探礦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

探礦權出讓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礦權人自愿一次性

繳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轉采后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

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

年限不少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出讓采礦權的,采礦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

4

采礦權出讓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礦權人自愿一次性

繳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

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

少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具體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級財政部門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上述原則制定。

第十三條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既要注重維護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又要體現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

作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梳理以往基準價制定情況

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礦業權出讓實際選擇礦種,以礦業權

出讓成交價格等有關統計數據為基礎,以現行技術經濟水平

下的預期收益為調整依據,以其他礦業權市場交易資料為參

考補充,按照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指南要求,選擇恰當的評

估方法進行模擬評估,考慮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區域成礦地

質條件以及資源品級、礦產品價格、開采技術條件、交通運

輸條件、地區差異等影響因素,科學設計調整系數,綜合形

成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執行,并將結果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

準價應結合礦業市場發展形勢適時調整,原則上每三年更新

一次。

自然資源部應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礦業權出讓

收益市場基準價制定情況的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參數,評估期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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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采礦權登記發證年限、礦山開發利用實際有效銜接且最長

不超過三十年。采礦權人擬動用評估范圍外的資源儲量時,

應按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已設且進行過有償處置的采礦權,涉及動用

采礦權范圍內未有償處置的資源儲量時,比照協議出讓方

式,按以下原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

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種目錄》外的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

讓收益。

第十六條探礦權變更勘查主礦種時,原登記礦種均不

存在的,原合同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不需繼續繳納,按采

礦權新立時確定的礦種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他情形,應

按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涉及增加的礦種,在

采礦權新立時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采礦權變更開采主礦種時,應按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礦業

權出讓收益,并對新增礦種直接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其中,變更后的礦種在《礦種目錄》中的,比照第八條

中規定的協議出讓方式,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變更后的礦種在《礦種目錄》

外的,比照第十一條中規定的協議出讓方式,按出讓金額形

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七條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和煤層氣若有相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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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礦種的情形,銷售收入合并計算并按主礦種的礦業權出讓

收益率征收。

第十八條礦業權轉讓時,未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及

涉及的相關費用,繳納義務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九條對發現油氣資源并開始開采、產生收入的油

氣探礦權人,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逐年征收礦業權出讓收

益。

第二十條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

可結合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情況減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二十一條采礦權人開采完畢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應

當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

原因注銷采礦許可證的,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

收益根據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

補。

第二十二條對于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明確要求支

持的承擔特殊職能的半營利性礦山企業,繳納礦業權出讓收

益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批準,可在一定期限

內緩繳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三章繳款及退庫

第二十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業權人簽訂合同

后,以及發生合同、權證內容變更等影響礦業權出讓收益征

收的情形時,及時向稅務部門推送合同等費源信息。稅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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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后,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回傳征

收信息。費源信息、征收信息推送內容和要求,按照《財政

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

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稅務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合同等費源信息開具繳

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及時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

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

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

價部分以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

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

讓收益(成交價部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繳納的部

分,由礦業權人向稅務部門據實申報繳納上一年度采礦權出

讓收益,繳款時?間最遲不晚于次年2月底。

第二十五條礦業權出讓收益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

(103071404目)科目。

第二十六條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

益、礦業權價款,因誤繳、誤收、政策性關閉、重大自然災

害以及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從“礦業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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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庫時中央與地方分

成比例進行退庫。

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

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有關財政部

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

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預

算管理級次和權限逐級報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庫的,應

由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提

出申請。

中央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退還工作由財

政部各地監管局負責。監管局應當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自

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退還申請及相關材

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向省級財政部門、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按《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

察專員辦事處開展財政國庫業務監管工作規程》(財庫

12016)47號)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就地退庫手續,并報財

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地方分成部分退還工作由省級財政

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笫二十七條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

要按照《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將國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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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

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

局關于印發〈省級財稅部門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方案

(非稅收入)〉的通知》(財庫(2021)11號)等規定及時

共享繳款信息。

第四章新舊政策銜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的合同或分期繳款

批復不再調整,礦業權人繼續繳納剩余部分,有關資金繳入

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

35號)印發前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需承擔資金占用費的,應

當繼續按規定繳納。資金占用費利率可參考人民銀行發布的

上一期新發放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資金占用費繳入礦業

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二十九條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未進行有償處置且

不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比照協議出

讓方式,按照以下原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一)《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權

的,應在轉為采礦權后,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二)《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已轉為采礦權的,按礦

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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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繳納的礦業

權出讓收益,按本辦法規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征收標準及

未繳納期間的銷售收入計算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可一次性

或平均分六年征收。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清理確認礦業

權人欠繳礦業權出讓收益情況,一次性推送同級財政部門、

稅務部門。相關稅務剖門據此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納欠繳款

項直至全部繳清,并及時向相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反饋收繳信息。

自2023年5月1日后應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礦產

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

(三)《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

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

收益。

(四)《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已轉為采礦權的,以

2017年7月1日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按出讓金額形

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十條對于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

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自2006年9月30日以來欠繳

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比照協議出讓方式,按以下原

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一)《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權

的,在轉采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出讓收益率征收采礦權出讓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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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已轉為采礦權的,通過

評估后,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自2006年9月30日(地方已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已動往資源儲量的采

礦權出讓收益,并可參照第十二條的規定在采礦許可證剩余

有效期內進行分期繳納;之后的剩余資源儲量,按礦產品銷

售時的出讓收益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三)《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

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

收益。

(四)《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已轉為采礦權的,以

2006年9月30日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地方已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十一條經財政部門和原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或

以折股形式繳納的,不再補繳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五章監管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稅務

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礦上權出讓收益征收監督管理,按照職能

分工,將相關信息納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適

時檢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情況。

第三十三條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

益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加收的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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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繳入礦業

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中,存在濫

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

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未如實提供相

關信息,造成礦業權人少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縣級以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司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不良信

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然資

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細化本地區礦業權出

讓收益征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礦

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

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9)H號)同時廢止。

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

種目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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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

(試行)

序礦業權出讓

礦種計征對象

號收益率(%)

陸域礦業權

出讓收益率

為0.8,海域

1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

礦業權出讓

收益率為

0.6。

2煤層氣0.3

3煤炭、石煤原礦產品2.4

4鈾、牡選礦產品1

5油頁巖、油砂0.8

6天然瀝青原礦產品2.3

T<60℃3.6

7地熱60℃WT<90℃4.2

T290C4.7

8鐵、鎰、絡、帆、鈦選礦產品1.8

9銅、鋁土礦、鎮、鉆選礦產品1.2

10鴿、錫、鍋、鋁、鉛、鋅、汞選礦產品2.3

11鎂、銀選礦產品1.8

12金、銀、粕族(專白、正、釘、鉞、鉉、銘)選礦產品2.3

14

序礦業權出讓

礦種計征對象

號收益率(%)

稀有金屬(銀、鋰、鉞、鋰、錯、鋸、鋤、

13艷)、稀散金屬(錯、鐐、錮、鉉、鈴、選礦產品1.4

錢、鎘、硒、諦)

14輕稀土(錮、鋪、錯、欽)選礦產品2.3

中重稀土(彭、錯、鈕、軋、鉞、鎬、欽、

15選礦產品4

餌、錢、鏡、銬、銃)

16磷原礦產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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