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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笫一條為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
讓收益征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
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
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
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
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
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
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全
部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級之間的分配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按職
責分工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管理,監繳由財政部各地
監管局負責。
第六條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按照礦業權屬地征收。
礦業權范圍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具體征收機關由有關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跨省級行政區域,以及同時跨省級
行政區域與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具體征收機關由稅務總局
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確定。
陸域油氣礦業權、海域油氣礦業權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
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按照
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鉆井所在地、鉆井平臺
所在海域確定具體征收機關。海域油氣礦業權范圍同時跨省
級行政區域與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其中按成交價征收的部
分,按照海域管轄權確定具體征收機關,并按所占的海域面
積比例分別計征;按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據鉆井
平臺所在海域確定具伍征收機關。
第二章出讓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條礦業權出讓方式包括競爭出讓和協議出讓。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
式征收或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
第八條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
益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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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
出讓收益的礦種,具體范圍為本辦法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
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
簡稱《礦種目錄》)。《礦種目錄》的調整,由自然資源部
商財政部確定后公布。
(二)征收方式。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在出讓時征收競爭確定的成交價;在礦山開采時,按合同約
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
讓收益率依據礦業權出讓時《礦種目錄》規定的標準確定。
按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成交價按起始價確
定,在出讓時征收;在礦山開采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
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二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逐年征收的
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二年度
礦產品銷售收入X礦業權出讓收益率。
第九條礦產品銷售收入,按照礦業權人銷售礦產品向
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銷售收入
的具體規定,由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十條起始價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
件、勘查程度、礦業權市場變化等因素確定。起始價指導意
見由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制定。起始價征收標準由省級自然
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參照國家的指導意見制定,報省級
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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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征收標準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
平、礦產品價格變化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自然資源部商
財政部制定,納入《礦種目錄》。
第十一條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具
體規定:
(一)適用范圍。除本辦法《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
其余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征收方式。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競爭結果確定。按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
采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
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
(三)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繼續繳納原探礦權出讓收
益,并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的繳納
時間和期限,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未轉為
采礦權的,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第十二條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可
按照以下原則分期繳納:
出讓探礦權的,探礦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
探礦權出讓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礦權人自愿一次性
繳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轉采后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
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
年限不少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出讓采礦權的,采礦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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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出讓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礦權人自愿一次性
繳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
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
少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具體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級財政部門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上述原則制定。
第十三條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既要注重維護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又要體現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
作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梳理以往基準價制定情況
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礦業權出讓實際選擇礦種,以礦業權
出讓成交價格等有關統計數據為基礎,以現行技術經濟水平
下的預期收益為調整依據,以其他礦業權市場交易資料為參
考補充,按照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指南要求,選擇恰當的評
估方法進行模擬評估,考慮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區域成礦地
質條件以及資源品級、礦產品價格、開采技術條件、交通運
輸條件、地區差異等影響因素,科學設計調整系數,綜合形
成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執行,并將結果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
準價應結合礦業市場發展形勢適時調整,原則上每三年更新
一次。
自然資源部應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礦業權出讓
收益市場基準價制定情況的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參數,評估期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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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采礦權登記發證年限、礦山開發利用實際有效銜接且最長
不超過三十年。采礦權人擬動用評估范圍外的資源儲量時,
應按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已設且進行過有償處置的采礦權,涉及動用
采礦權范圍內未有償處置的資源儲量時,比照協議出讓方
式,按以下原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
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種目錄》外的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
讓收益。
第十六條探礦權變更勘查主礦種時,原登記礦種均不
存在的,原合同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不需繼續繳納,按采
礦權新立時確定的礦種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他情形,應
按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涉及增加的礦種,在
采礦權新立時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采礦權變更開采主礦種時,應按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礦業
權出讓收益,并對新增礦種直接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其中,變更后的礦種在《礦種目錄》中的,比照第八條
中規定的協議出讓方式,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變更后的礦種在《礦種目錄》
外的,比照第十一條中規定的協議出讓方式,按出讓金額形
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七條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和煤層氣若有相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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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礦種的情形,銷售收入合并計算并按主礦種的礦業權出讓
收益率征收。
第十八條礦業權轉讓時,未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及
涉及的相關費用,繳納義務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九條對發現油氣資源并開始開采、產生收入的油
氣探礦權人,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逐年征收礦業權出讓收
益。
第二十條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
可結合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情況減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二十一條采礦權人開采完畢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應
當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
原因注銷采礦許可證的,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
收益根據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
補。
第二十二條對于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明確要求支
持的承擔特殊職能的半營利性礦山企業,繳納礦業權出讓收
益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批準,可在一定期限
內緩繳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三章繳款及退庫
第二十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業權人簽訂合同
后,以及發生合同、權證內容變更等影響礦業權出讓收益征
收的情形時,及時向稅務部門推送合同等費源信息。稅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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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后,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回傳征
收信息。費源信息、征收信息推送內容和要求,按照《財政
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
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稅務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合同等費源信息開具繳
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及時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
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
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
價部分以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
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
讓收益(成交價部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繳納的部
分,由礦業權人向稅務部門據實申報繳納上一年度采礦權出
讓收益,繳款時?間最遲不晚于次年2月底。
第二十五條礦業權出讓收益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
(103071404目)科目。
第二十六條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
益、礦業權價款,因誤繳、誤收、政策性關閉、重大自然災
害以及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從“礦業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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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庫時中央與地方分
成比例進行退庫。
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
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有關財政部
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
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預
算管理級次和權限逐級報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庫的,應
由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提
出申請。
中央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退還工作由財
政部各地監管局負責。監管局應當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自
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退還申請及相關材
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向省級財政部門、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按《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
察專員辦事處開展財政國庫業務監管工作規程》(財庫
12016)47號)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就地退庫手續,并報財
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地方分成部分退還工作由省級財政
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笫二十七條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
要按照《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將國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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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
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
局關于印發〈省級財稅部門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方案
(非稅收入)〉的通知》(財庫(2021)11號)等規定及時
共享繳款信息。
第四章新舊政策銜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的合同或分期繳款
批復不再調整,礦業權人繼續繳納剩余部分,有關資金繳入
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
35號)印發前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需承擔資金占用費的,應
當繼續按規定繳納。資金占用費利率可參考人民銀行發布的
上一期新發放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資金占用費繳入礦業
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二十九條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未進行有償處置且
不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比照協議出
讓方式,按照以下原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一)《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權
的,應在轉為采礦權后,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二)《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已轉為采礦權的,按礦
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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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繳納的礦業
權出讓收益,按本辦法規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征收標準及
未繳納期間的銷售收入計算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可一次性
或平均分六年征收。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清理確認礦業
權人欠繳礦業權出讓收益情況,一次性推送同級財政部門、
稅務部門。相關稅務剖門據此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納欠繳款
項直至全部繳清,并及時向相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反饋收繳信息。
自2023年5月1日后應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礦產
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
(三)《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
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
收益。
(四)《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已轉為采礦權的,以
2017年7月1日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按出讓金額形
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十條對于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
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自2006年9月30日以來欠繳
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比照協議出讓方式,按以下原
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一)《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權
的,在轉采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出讓收益率征收采礦權出讓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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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已轉為采礦權的,通過
評估后,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自2006年9月30日(地方已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已動往資源儲量的采
礦權出讓收益,并可參照第十二條的規定在采礦許可證剩余
有效期內進行分期繳納;之后的剩余資源儲量,按礦產品銷
售時的出讓收益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三)《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探礦權尚未轉為采礦
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
收益。
(四)《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已轉為采礦權的,以
2006年9月30日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地方已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十一條經財政部門和原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或
以折股形式繳納的,不再補繳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五章監管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稅務
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礦上權出讓收益征收監督管理,按照職能
分工,將相關信息納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適
時檢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情況。
第三十三條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
益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加收的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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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繳入礦業
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中,存在濫
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
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未如實提供相
關信息,造成礦業權人少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縣級以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司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不良信
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然資
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細化本地區礦業權出
讓收益征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礦
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
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9)H號)同時廢止。
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
種目錄(試行)
13
附
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
(試行)
序礦業權出讓
礦種計征對象
號收益率(%)
陸域礦業權
出讓收益率
為0.8,海域
1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
礦業權出讓
收益率為
0.6。
2煤層氣0.3
3煤炭、石煤原礦產品2.4
4鈾、牡選礦產品1
5油頁巖、油砂0.8
6天然瀝青原礦產品2.3
T<60℃3.6
7地熱60℃WT<90℃4.2
T290C4.7
8鐵、鎰、絡、帆、鈦選礦產品1.8
9銅、鋁土礦、鎮、鉆選礦產品1.2
10鴿、錫、鍋、鋁、鉛、鋅、汞選礦產品2.3
11鎂、銀選礦產品1.8
12金、銀、粕族(專白、正、釘、鉞、鉉、銘)選礦產品2.3
14
序礦業權出讓
礦種計征對象
號收益率(%)
稀有金屬(銀、鋰、鉞、鋰、錯、鋸、鋤、
13艷)、稀散金屬(錯、鐐、錮、鉉、鈴、選礦產品1.4
錢、鎘、硒、諦)
14輕稀土(錮、鋪、錯、欽)選礦產品2.3
中重稀土(彭、錯、鈕、軋、鉞、鎬、欽、
15選礦產品4
餌、錢、鏡、銬、銃)
16磷原礦產品2.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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