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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邏輯學講義(一、二)
主講教師
行政法學院法律邏輯學教研室
金承光
Tel13110264681
E-mail:jinchengguang@
第一講
引論
——關于邏輯學的若干問題
一、邏輯、思維及其他
1.“邏輯”(logic)一詞的由來及語義詮釋
漢語中的“邏輯”一詞,系古希臘文人。Y。C(邏各斯)經拉丁文logos轉化而來的音譯。
嚴復在翻譯英國邏輯學家J.S.Mill的“LogicalSystem:InductionandDeduction^^一書(嚴復譯
為《穆勒名學》)時,首次將英語的logic音譯為“邏輯”。
此前,中國本土沒有“邏輯”這一術語。而采用“名理探”、“論理學”、“理則學”、“名學”、“辯
學”等名稱來指稱西方所說的“logic
“邏輯”在現代漢語中具有不同含義:
(1)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的規律,即客觀規律。
(2)指主觀思維的規律性,即思維規律。
(3)指某種特殊的理論、觀點、方法、立場等等。(貶義)
(4)指研究推理、論證以及思維方法、論辯技巧的科學,即關于思維的一門科學——邏輯
學。
2.思維及其類型
2.1.思維(thinking)的界定
(1)狹義的思維:即邏輯思維,就是指人的思維活動的過程。
(2)廣義的思維:即思維主體(人、靈長類動物、智能機器)運用符號系統、遵循相應的
程序,對思維客體(物(有形物和無形物))的反映(動態的思維,即思考“眉頭一皺,計上
心來”)及其結果(靜態的思維,即思想)。
2.2.思維的類型概說
(1)傳統的思維二分法
抽象思維(邏輯思維):人們在認識過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斷和推理等思維形式反映客觀
現實的過程。
形象思維(直覺思維):人們在認識過程中,借助于形象、聯想和想象等思維形式反映客觀
現實的過程。
(2)錢學森的思維三分法
(錢學森主編《關于思維科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思維:抽象思維(邏輯思維),形象思維(直覺思維),靈感思維(頓悟思維)
(3)新的思維二分法
邏輯思維:即抽象思維。
非邏輯思維:除邏輯思維之外各種思維方式的總稱。如形象思維、靈感思維、前邏輯思維(原
始思維)、反邏輯思維等等。
3.思維與語言的關系
語言是思維的載體(物質外殼)
思維是語言的實質內容
4.邏輯學的來龍去脈
4.1.邏輯學的起源(三大發源地)
(1)古希臘Aristotle(亞里士多德,384-322BC)的古典演繹邏輯;
“邏輯學之父”,《工具論》
(2)古印度的因明學說;
在古梵文中,因:推理、論證;明:學說
(3)古代中國戰國先秦時期的名辯學說。
名家、法家、儒家、墨家(《墨經》)等
如鄧析子的“兩可”之說;公孫龍子的“白馬非馬”論
4.2.邏輯學的發展
(1)F.Bacon(培根,1561-1626)及J.S.Mill(彌爾,1806-1873)的古典歸納邏輯學說;
培根的《新工具》,彌爾的《邏輯體系》
(2)G.Leibnitz(萊布尼茨,1646-1716)開辟了數理邏輯(現代邏輯)的道路;
萊布尼茨將數學的方法引入邏輯領域,提出創制數理邏輯,將形式邏輯符號化,從而能對
人的思維進行運算和推理。
(3)I.Kant(康德,1724-1804)和GHegel(黑格爾,1770-1831)等人的辯證邏輯研究。
4.3.邏輯學的發展趨勢
(1)向現代邏輯方向的高深度發展
(2)向普及與應用方向發展
4.4.普通邏輯與法律邏輯
普通邏輯(commonlogic):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降直至19世紀的西方傳統邏輯,包括演
繹邏輯與歸納邏輯。
法律邏輯(legallogic):適用法律的邏輯,即法官將般法律規定適用于個案,以論證裁決
結論之所以合法、正當、合理的方法論和智力手段。
二、邏輯學的研究對象與學科性質
1.研究對象
邏輯學側重研究思維形式的結構及其規律與規則
(1)思維形式與思維形式的結構
思維形式(formofthinking):思維反映對象的方式。對抽象思維而言,就是指概念、判斷
和推理。
思維形式的結構(structureofthinkingform):亦稱思維的邏輯形式(logicalformofthinking),
是指思維形式本身各個部分之間的聯結方式。
(2)邏輯常項與邏輯變項
邏輯常項(logicalconstant):某一思維形式中固定不變的部分,它決定著該類思維形式的邏
輯性質與邏輯特征。
邏輯變項(logicalvariable):某一思維形式中因具體內容的不同而可以互相替換的部分。
例如:
①所有金屬都是導電的
②所有偶數都是能被2整除的
③所有盜竊罪都是故意犯罪
邏輯常項是:所有是……
邏輯變項是:“金屬”、“偶數”、“盜竊罪”、“導電的”、“能被2整除的“、“故意犯罪”.
若用x表示在前的變項,用y表示在后的變項,
則它們共同的邏輯形式就是:
所有X是y
2.邏輯學的學科性質
(1)工具性
人類的思維、認識和表達都要借助與邏輯。邏輯學既是表述和論證的工具,又是認識
的工具。
(2)普效性(deductivevalidity)
任何科學都是應用邏輯。邏輯學提供的知識帶有普效性。在學科分類中,邏輯學屬于
基礎科學。
(3)全人類性
邏輯學無民族性、本身沒有階級性,是全人類共同擁有的。
三、邏輯學的作用與意義
I.一般作用:對所有思維正常者而言的意義
(1)邏輯學從理論上揭示了正確思維的特性,有助于人們從自發的邏輯思維提升為自覺的
邏輯思維
(2)邏輯學不僅具有理論指導作用,而且具有方法論意義
(3)邏輯學是論證思想和表達思想的有力工具(邏輯學提供一種批判工具)
例一:馬克.吐溫的道歉啟事:
原命題:美國國會中有的國會議員是臭嫉子養的
新命題:美國國會中有的國會議員不是臭姨子養的
(4)邏輯學是預防邏輯錯誤以及揭露和駁斥詭辯的有力工具
例一:濠梁之辯
例二:登徒子好色賦
例三:李清照《聲聲慢?尋尋覓覓》
2.特別作用:對法律工作者而言的特殊意義
(1)立法工作離不開邏輯學的指導
例如: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已滿16歲不滿18
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1979年《刑法》第44條)
(2)司法工作離不開邏輯學的運用
狹義的司法工作僅指審判工作,廣義的則包括審判、偵查、法庭辯論、仲裁、公證、非訟事
務以及行政執法工作等等。
(3)法律研究、法制宣傳、法律教學等工作都需要運用邏輯學的原理、方法
“要約,,三“互相勾引”
四、學習邏輯學應有的態度和方法
1.需要一點悟性(即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適當加強作業訓練,從典型習題的解答中掌握解題方法和解題技巧
第二講
概念論
——關于概念分析的邏輯知識
一、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與法律概念
1.1.觀念與概念
1.1.1.觀念(conception;ideas)
通常認為觀念有三種含義:
①思想意識:
②關于某方面的認識和覺悟;
③對象(事物)在人腦里留下的概括形象。
人們由感知對象而對信息加以提取、整合而形成觀念。觀念以符號(語詞)表達出來并為公
眾所理解就成為概念。形成概念的過程,也就是命名或重命名的過程。
對象、觀念、概念之間的關系,可圖示為:
思維對象感知/反應觀念符號/表達概念
[英]洛克認為:觀念是思維的對象。
[美]普特南認為:觀念是指由一定對象或某種思想所引起的意識圖像(“知識意象
[德]馬克思認為:觀念的東西不過是移入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
已。
1.1.2.概念(concept)
所謂概念,就是通過反映對象的特有屬性(或本質屬性)來指稱對象的思維形式。
概念就是以符號(語詞)表達出來的觀念。
觀念屬于感性認識,而概念則屬于理性認識。
(1)對象與屬性
對象(object):各種有形物和無形物,即各種物質現象和意識現象。
屬性(attribute):對象所具有的各種性質和關系。
(2)共有屬性與特有屬性
共有屬性(commonattribute):一對象與他對象共同具有的某種屬性,亦稱“非本質屬性”。
特有屬性(distinctiveattribute):?對象獨有而他對象不具有的某種屬性,亦稱“本質屬性”。
例如:
黑、白、紅、藍等顏色,只是“筆”的共有屬性;而“用來書寫或畫畫的工具”,則是“筆”的特
有屬性。
嚴格的說,對象的特有屬性W(>)本質屬性
1.2.概念的表達式(expression)----語詞與詞項
1.2.1.語詞與詞項
(1)語詞(words):語言的基本單位之一,泛指詞、詞組一類的語言成分。
(2)詞項(term):在判斷中出現的、作為判斷組成成分的概念。
1.2.2.概念與語詞的關系
(1)聯系:
概念是語詞的思想內容;語詞是概念的表達式。
(2)區別:
第-、凡概念都必須通過語詞來表達,但并非所有語詞都表達概念;
第二,概念和語詞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
①同一語詞在不同語境(context)中可表達不同概念(語形相同而語義不同)
②不同語詞在不同語境中可表達相同概念(語形不同而語義相同)
1.3.法律概念及其特征
1.3.1.法律概念與法學概念
(1)法律概念(legalconcept):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稱那些屬于法律規范調整的事
件或行為的概念,亦稱“法律專門術語”。
(2)法學概念(conceptsofthescienceoflaw):法學理論研究中所涉及的法律專門術語。
(3)法律的概念(theconceptofLaw):關于"法是什么”的問題。
如新分析法學家哈特的成名作就叫'TheconceptofLaw”
1.3.2.法律概念的特征
(1)法律概念是客觀性與規定性的統一
例如:
①法律意義上的“動物”片生物學意義上的“動物”(《民法通則》第127條之規定)
蚊子、蒼蠅、螞蟻、蜜蜂、蝎子……
②各國法律關于“成年人”這一法律概念的不同規定(如,我國臺灣、大陸、法國等)
(2)法律概念是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的統一
例如:情節惡劣、數額巨大、重大事由……
2.概念的內涵及其類型
2.1.概念的內涵及其表達式
(1)概念的內涵(Connotation;intension):亦稱概念的“所謂”,即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
稱的那類對象的特有屬性。
(2)內涵方面的構成性質(組):概念所反映的那些對象的特有屬性。
概念的內涵,法學上通稱為“構成要件”。
(3)概念內涵的表達式
A=(T+B)
A:任一概念
T:A的“特有屬性”,即其內涵方面的構成性質(或構成性質組)
B:A的“共有屬性”,即A所隸屬的那類對象(比A范圍更大的屬概念)
例如:
①筆(A)=用來書寫或畫畫的(T)+工具(B)
例如:
②商業秘密(A)=不為公眾知悉(T1),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T2),具有實用性(T3)
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T4)+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B)(1997年《刑法》第219條
第3款)。
③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A),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T1)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
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T2),過失(T3)造成患者人
身損害的(T4)事故(B)(《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
2.2.概念內涵的分類
2.2.1.認識性內涵與規定性內涵
根據內涵的確立方式不同(即形成內涵的途徑不同),內涵可分為兩類:
(1)認識性內涵
認識性內涵是通過對象間的比較而確立的內涵,它是人們認識的成果。
認識性內涵的構成性質,是對象本身客觀地區別于其他對象的性質。
例如:
①前述關于“筆”的內涵
②鳥(A)=具有角質的喙、無牙齒(T1)、體外被覆羽毛(T2)、前肢為兩翼,能飛翔的(T3)
+脊椎動物(B)。
(2)規定性內涵
規定性內涵就是根據實踐需要,通過人為規定方式所確立的內涵。
規定性內涵的構成性質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例如:①前述關于“商業秘密”的內涵。
②私法(民商法)上的“善意”W“善良心腸”,而是="不知情”。
[商業秘密(A)=不為公眾所知悉(T1),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T2),具有實用性(T3)
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T4)+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B)(《刑法》第219條第3款)]
2.2.2.合取式內涵與析取式內涵
(根據內涵表達式的邏輯結構分)
(1)合取式內涵:亦稱并且型內涵(或交集型內涵)
T=(T1AT2A...ATn)
(“A”,讀作''合取",相當于“且"、"n”)
如前述“鳥”、“商業秘密”的內涵。
再如: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T1),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T2),因
而構成犯罪的(T3),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條)
A=(T1AT2AT3)+B
(2)析取式內涵,亦稱或者型內涵(或并集型內涵)
T=(T1VT2V...VTn)
(“V”,讀作“析取”,相當于“或”、“U”)
如前述“筆”的內涵。
再如:”重婚罪就是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T1),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T2)
犯罪行為(B罪”(《刑法》第258條)
3.概念的外延與歸類活動
3.1.概念的外延
概念的外延(extension):亦稱概念的“所指”(designation),也就是具有內涵所指稱的各個
對象。
概念的外延,法學上通稱為“適用范圍”。
例如:
“筆”的外延,就是各式各樣的筆,如毛筆、鋼筆、鉛筆、圓珠筆、粉筆、畫筆……
3.2.歸類活動與概321.歸類與司法歸類
(1)歸類(subsumption):確定某一具體對象是否屬于某一概念外延的思維活動。
例如:
將“電筆,,排除在“筆,,的外延之外,而將“眉筆”歸屬于“筆”的外延之中,這就是歸類。
歸類活動在司法中的應用,就是司法歸類。
念外延邊緣的模糊性
(2)司法歸類
司法歸類(judicialsubsumption):將確認的案件事實歸屬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規范構成要件,
實則確定某一事件或行為是否屬于某個法律概念的外延范圍。
司法歸類,法學方法論中通稱為“歸攝”或“涵攝”。
例如:
若對“某甲的行為致某乙死亡''這一事實進行司法歸類,它可能屬于意外事故(如車禍),也
可能屬于犯罪行為(如故意殺人罪、過失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這些法律概念
的外延,還有可能屬于合法行為(如正當防衛、行刑人員執行槍決)這一概念的外延。
3.2.2.概念外延邊緣的模糊性
所謂概念外延邊緣的模糊性,就是一概念外延與另一概念外延之間的“灰色區域”。
其實質在于:客觀對象中存在有難以界定的是否屬于某個概念外延的兩可情形的對象。
假設有A、B、C三個概念,在其外延的中心區域,某個對象x是否屬于某一概念的外延,
是相當清晰的。若x處于A、B、C外延的邊緣地帶,則有時難以確定該x究竟屬于哪個概
念的外延。由于存在著概念外延邊緣的模糊性,因而就導致了歸類時的復雜和困難。
例如:
“某甲拾得某乙的遺忘物,數額巨大,拒不返還”這一行為,在司法歸類時,就有可能歸屬于
“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2條),也有可能歸屬于“侵占罪”(《刑法》第270條第2款)。
二、概念的分類
1.單獨概念、普遍概念與空概念
(根據概念外延對象的多少來分類)
(1)單獨概念(singleconcept):外延僅有一個獨一無二對象的概念。
表達單獨概念的語詞形式,有兩種:
其一:專名(propernoun):即專有名稱
例如:重慶、毛澤東、五四運動、’911”事件……
其二:摹狀詞(description):描述特定對象的短語
例如:《工具論》的作者、亞洲最長的河流、中國最年輕的直轄市、這本書……
(2)普遍概念(universalconcept)
普遍概念就是外延至少有兩個對象的概念。
普通概念的外延對象,可以是可數的,也可以是不可數的。
表達普遍概念的語詞形式是通名(generalname)。
例如:
河流、學生、法律、大于2小于5的正整數……
(3)空概念(emptyconcept)
空概念,亦稱虛概念(falseconcept):就是在現實世界中外延沒有任何對象的概念。它的外
延是一個空類或空集(emptyclass),記為:{}或6。
例如:
上帝
燃素
勻速直線運動
大于5小于2的正整數……
再如:
“中國載人宇宙飛船”這一概念,在2003年10月16日神舟4號宇宙飛船升空之前是空概念
(虛概念),神州4號宇宙飛船升空后是單獨概念,2005年10月12II神州6號宇宙飛船升
空后即成為普遍概念。
課堂練習
指出卜列概念是單獨概念還是普遍概念:
①南沙群島澎湖列島
②南海諸島W南海中的島(嶼)
③三峽截流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⑥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
⑦占我國人口80%的農民
⑧SRAS(非典型性肺炎)
2.集合概念與非集合概念
(根據外延對象是否為集合體來分類)
2.1.集合體與類
(1)集合體(collective):由許許多多個體聚合而成的群體(整體)。
集合體與個體之間的關系,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
(2)類(class):具有相同屬性對象的匯集。
類與(組成類的)分子之間的關系,是一般與個別的關系。
2.2.集合概念與非集合概念
(1)集合概念(collectiveconcept):反映集合體的概念。
例如:
人口
書籍審判委員會
南海諸島
犯罪集團
占我國人口80%的農民
三峽庫區
(2)非集合概念(non-collectiveconcept):反映類(即非集合體)的概念。
例如:人
書
島嶼
犯罪分子
我國農民
2.3.概念的集合使用與非集合使用
任一概念,要么屬于集合概念,要么屬于非集合概念。
在不同語境中,同一語詞有時表達集合概念,而有時又可能表達非集合概念,此乃概念的集
合使用與非集合使用,實則概念的靈活運用。
例如:
①西南政法大學的學生來自全國各地
②李明是西南政法大學的學生
課堂練習
指出下列劃線的語詞表達的是集合概念還是非集合概念:
①人固有一死,或輕于鴻毛,或重于泰山(非集合概念)
②人定勝天(集合概念)
③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悲歡離合,此事古難全(非集合概念)
④人是從類人猿進化而來的(集合概念)
⑤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
⑥書不可不讀(集合概念)
⑦書是裝訂成冊的著作(非集合概念)
⑧我們應當愛護圖書館的書(非集合概念)
⑨書,猶藥也,多讀,可以醫愚(集合概念)
⑩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集合概念)
3.正概念與負概念(根據概念內涵中是否具有某種屬性來分類)
(1)正概念(positiveconcept):亦稱肯定概念,就是內涵中具有某種屬性的概念。
(2)負概念(negativeconcept):亦稱否定概念,就是內涵中不具有某種屬性的概念。
正、負概念總是成對出現的。例如:
正概念成年人合法收入有罪的大學生
負概念未成年人不合法收入無罪的非大學生
正、負概念在形式結構上有如下關系:
負概念=否定詞+正概念
例如:
①“男人”與“非男人”,是一對正、負概念
②“男人,,與“女人’,,二者都是正概念。
(3)論域(universeofdiscourse)
負概念與正概念所共同相對的那個特定范圍,就是論域(議論的范圍)。
例如:
①“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的論域:車輛
②“大學生,,與“非大學生,,的論域:學生(或,,人,,)
負概念的外延大小,取決于其論域的大小
4.實體概念與屬性概念
(根據外延對象是否為可獨立存在的實體來分類)
實體概念(entitativeconcept)與屬性概念(attributiveconcept)的區分可列表如下:
概念=實體概念+屬性概念(=性質概念+關系概念)
5.簡單概念與復合概念
(根據概念表達式的結構形式不同來分類)
(1)簡單概念(simpleconcept):對其不能再加以分解的概念,其語言表達式是單字,或,
意義不可再分的詞組。
如:書、英雄、書記員、聯合國……
(2)復合概念(compoundconcept):由兩個或多個概念按?定的邏輯關系組合而成的概念。
復合概念按其邏輯關系不同,又可分為兩類:
其一,合取式(并且型)復合概念
A=(AlAA2A......AAn)
例如:紅旗、白馬、外科醫生、女法官……
女法官(A)=婦女(Al)A法官(A2)
其二,析取式(或者型)復合概念
A=(A1VA2V.......VAn)
例如:男女老少、坑蒙拐騙、假冒偽劣……
假冒偽劣(A)=假(A1)▽冒(A2)V偽(A3)V劣(A4)
三、概念之間的外延關系
歐拉(L-Euler)與歐拉圖(Euler'sdiagram)
歐拉(L.Euler,1707-1783),瑞士數學家,最先采用圓圈圖表示概念之間的外延關系,史
稱歐拉圖或歐拉圖解。
任意兩個概念A與B之間的外延關系,有且只有五種歐拉圖:
1.全同(identity)關系
(1)界定
若A的全部外延與B的全部外延相同,則A與B全同,A、B互為全同概念。
(2)歐拉圖
(3)歐拉圖的邏輯涵義
所有A是B,且,所有B是A
(4)實例
①A:偶數B:能被2整除的數
②A:法院B:國家審判機關
2.交叉(crossing)關系
(1)界定
若A的部分外延與B的部分外延相同,則A與B交叉,A、B互為交叉概念。
(2)歐拉圖
(3)歐拉圖的邏輯涵義
有A是B,有B是A且有A不是B,有B不是A
(4)實例
①A:婦女B:法官
②A:能被2整除的數B:能被3整除的數
3.種屬關系與屬種關系
(1)界定
若A的全部外延與B的部分外延相同,則A真包含于B,或稱,B真包含A。此時,A是
B的種概念(species),B是A的屬概念(genus)。
種屬關系與屬種關系,合稱從屬關系。
)歐拉圖
(3)歐拉圖的邏輯涵義
所有A是B,但有B不是A
(4)實例
①A:大學生B:學生
②A:能被6整除的數B:能被3整除的數
全同關系、交叉關系、種屬關系和屬種關系,合稱相容關系。
若至少有一個對象既屬于A概念的外延又屬于B概念的外延,則A、B兩概念之間具有相
容關系。
相容關系,用集合論的術語表示,即“若A交B非空,則A與B相容”。用公式表示,即為:
ACBr<t>
4.全異(utterlydifferent)關系
(1)界定
若A的全部外延與B的全部外延都不相同,則A與B全異,A、B互為全異概念。
全異關系,實即不相容關系。
其實質是:AnB=0
(2)歐拉圖
(3)歐拉圖的邏輯涵義
所有A不是B且所有B不是A
(4)實例
①A:成年人B:未成年人
②A:黃種人B:白種人
4.1.矛盾(contradictor)關系
(1)界定
A、B全異,若A、B兩概念外延之和等于其共同屬概念C的外延,則
A與B矛盾,A、B互為矛盾概念。
(2)歐拉圖
(3)歐拉圖的邏輯涵義
A、B全異,且,A+B=C
(4)實例
①A:成年人B:未成年人C:人
②A:勞動收入B:非勞動收入C:收入
4.2.反對(contrary)關系
C(1)界定
A、B全異,若A、B兩概念外延之和少于其共同屬概念C的外延,則A
與B反對,A、B互為反對概念。
(2)歐拉圖
(3)歐拉圖的邏輯涵義
A、B全異,且,A+B<C
?(4)實例
①A:青年人B:老年人C:人
②A:合法的勞動收入B:合法的非勞動收入C:收入
5.矛盾關系與反對關系的異同點
相同點:都屬于不相容(全異)關系
不同點:
矛盾關系:A+B=C
反對關系:A+B<C
關鍵是:A、B之間是否存在第三種可能性
例如:①A:偶數B:奇數
②A:正數B:負數
6.概念的限制與概括
6.1.限制與概括的邏輯基礎
——內涵與外延之間的反變關系
概念內涵與外延之間的反變關系(lawofinversevariationofinlensionandextension):具
有從屬關系的概念之間,若其內涵越多,則外延越小:反之,若其內涵越少,則外延越大。
概念內涵與外延間的反變關系,可圖示如下:
內涵:
夕卜延:
6.2.限制與概括
(1)限制(limitation):通過增加內涵減少外延從而由屬概念過渡到種概念的邏輯方法。
(2)概括(generalization):通過減少內涵擴大外延從而由種概念過渡到屬概念的邏輯方法。
限制與概括的思維過程是互逆的,如圖所示:
心實例
?A:收入
?B:勞動收入
?C:合法的勞動收入
四、明確概念的邏輯方法
1.哪些概念需要明確?
就概念的運用看,概念的確定性有四種表現形式:
(1)內涵清晰、外延封閉
內涵清晰、外延封閉的實例:
(1)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
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
判員。(《法官法》第2條)
(2)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
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森林法》第4條第一項)
(2)內涵清晰、外延開放
內涵清晰、外延開放的實例:
(1)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條第1款)
(2)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
第130條)
(3)內涵不清晰、外延封閉
內涵不清晰、外延封閉的實例:
(1)"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
款第六項)
(2)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
(4)內涵不清晰、外延開放
內涵不清晰、外延開放的實例:
(1)民法中的“誠實信用”、“重大事由”等法律概念。
(2)刑法中的“情節惡劣”、“數額巨大”等法律概念。
(3)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
宜進入的場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條)
外延封閉既外延對象已窮盡地列出
外延開放其外延需要明確,即舉例、列舉、劃分和分類
內涵不清晰其內涵需要明確,即下定義
2.明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下定義
2.1.“定義”之界定
下定義(definition):通稱定義,亦稱界定,就是對概念的內涵予以揭示或對語詞的涵義
給以簡要的說明和解釋。
按亞里士多德的說法,”定義乃是揭示事物本質的短語”(《工具論》102b39-40)、“定義就
是一個公式”(《形而上學》1034b21)o
例如:
①動產就是可以移動的財產。
②烏托邦(Utopia):源自希臘語的“。uTono。"。在希臘語中,“。u”(烏)的意思
是“沒有”,"T。兀。o”(托邦)的意思是“地方”。“烏托邦”就是指沒有的地方,是種空想、
虛構或童話。
2.2.定義的邏輯結構
任何定義都由三個要素組成:
被定義項(definiendum):記為Ds
下定義項(definiens):記為Dp
定義聯項(copula):記為三(1£或=(1£
其中:
Ds、Dp均屬邏輯變項
=df.(讀作“定義為”)則屬邏輯常項
例如:
動產(Ds)就是(=df.)可以移動的財產(Dp)
2.3.定義的邏輯形式
定義的邏輯形式(定義模式)為:Ds=df.Dp
例如:動產(Ds)=df.可以移動的財產(Dp)
2.4.定義的類型
按不同標準,可對定義進行不同分類:
第一組:
a.名義定義(語詞定義)
細分為:說明的名義定義和規定的名義定義兩類
b.實質定義(真實定義)
細分為:性質定義、關系定義、發生定義和功用定義等
第二組:
a.普通定義(日常定義)
b.專門定義(如法律定義)
按具體領域不同可細分為:法律定義、物理學定義、生物學定義……
例如:
①玉米:學名ZeamaysL.(又稱玉蜀黍),禾本科玉米屬一年生草本植物,株形高大,葉
片寬長,雌雄花同株異位,雄花序長在植株的頂部,雌花序(穗)著生在中上部葉腋間,為
異花(株)授粉的一年生作物。有苞米、棒子、玉菱、苞谷、珍珠米等俗稱。原產于南美洲,
哥倫布帶入西班牙,后傳到世界各地,16世紀中葉傳入中國,18世紀傳入印度。迄今為止,
世界各大洲均有玉米種植,現已成為最主要的飼料作物。實質定義/專門定義(生物學定義)
②玉米:玉蜀黍的俗稱。名義定義(說明的名義定義)/普通定義
③玉米:2005年湖南電視臺“超級女聲”李宇春的歌迷(“玉”="宇”,"米”諧音"迷”)。名義
定義(規定的名義定義)/專門定
再如:
①盒飯就是裝在盒子里論份出售的飯。實質定義/普通定義
②本辦法所指的盒飯是指集中加工、分裝、分送供應的盒裝菜肴和主食。”(滬衛衛監
[2003]14號《上海市盒飯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實質定義/專門定義(法律定義)
③盒飯是指2005年湖南電視臺“超級女聲”何潔的fans(“盒”諧音“何”,“飯”諧音“fans”)。名
義定義(規定的名義定義)/專門定義
2.4.1.名義定義與實質定義
(1)名義定義(nominaldefinition):對語詞涵義給以說明或規定。它所定義的對象是Ds
這個語詞本身,亦稱為語詞定義(verbaldefinition)或字典定義。
名義定義有兩種具體形式:
其一,說明的名義定義:即語詞詮釋。
例如:
①駒:從馬,句聲。本義:兩歲以下的馬。
②筆(肇):從竹,從聿。"聿''是"筆”的本字,小篆象以手執筆。古時毛筆筆桿都是以竹制
成,故從竹。簡化字“筆”,“從竹從毛”會意,指舊時用的毛筆。此字最早見于北齊雋修羅碑,
是六朝時的俗字。也見于《集韻》。本義:毛筆。
其二,規定的名義定義:對新出現的語詞賦予涵義或對原有的語詞賦予新的涵義,也稱約定
定義(stipulativedefinition)
例如:
①“非典”就是指非典型性肺炎。
②本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刑法》第95條)
③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
括本數。(《民法通則》第155條)
(2)實質定義:
實質定義(realdefinition),國內邏輯學界通稱為真實定義,就是對概念內涵的揭示。它所
定義的對象是Ds這個概念所指稱的事物,也稱作事物定義。
例如:
①筆就是用來書寫或者畫畫的工具。
②紡織品就是用各種纖維作原料經過紡織加工而成的產品。
2.4.2.普通定義與專門定義(補充內容)
(1)普通定義:亦稱日常定義,就是對II常生活中的普通概念的內涵或II常語詞的涵義給
予揭示或說明。
如:"王老五’'就是指未婚男子。
(2)專門定義:對某一科學領域(或特定領域)中的專門術語的涵義(內涵)予以揭示或
說明。如法律定義、生物學定義、化學定義等等。
如關于“水”這一概念的各種不同定義:
①普通定義:水是以雨的形式從云端降下的液體。
②物理學定義:水是無色、無味、無嗅、透明的液體。
③化學定義:水是兩個氫原子和一個氧原子的化合物(分子式為H2O的化合物)。
2.5.實質定義的定義方法
實質定義通常采用“屬加種差定義”(definitionpergenusetdifferentiam)的方法。其模式為:
被定義項(Ds)=df.(種差+屬概念)
屬概念:即Ds的屬概念,也就是Ds的共有屬性,記為:B。
種差(differentia):能把Ds與其同一屬概念下其他種概念區別出來的屬性或標志,亦即Ds
的特有屬性,記為:To
2.6.實質定義的邏輯要求(規則)
規則一:Dp的外延與Ds的外延之間必須是全同關系
Ds與Dp之間也具有五種外延關系:可能正確的定義是右圖
①人就是兩足、直立行走之動物。(定義過寬)
②新聞就是關于新事的記錄。(定義過寬)
③筆就是用來書寫的工具。(定義過窄)
④新聞就是關于離奇的、非同?般的、出乎意料的事件的報道。(定義過窄)
⑤古跡就是歷史上的建筑物。(定義交叉)
⑥新聞(News)就是關于北(north)東(east)西(west)南(south)所發生的事情的報道。
(定義交叉)
⑦所謂法人,就是懂法律的人。(定義全異)
⑧所謂報復,就是狗咬了你之后你再去咬狗的行為(《魔鬼辭典》)。(以比喻代替定義)
規則二:Dp中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包含Ds
該規則亦常表述為:定義不得兜圈子。
違反該規則,可能犯兩種邏輯錯誤:
(1)“同語反復”的錯誤
“同語反復”的實質就是用自身定義自己。
其典型模式為:Ds=df.Ds
例如:法人就是法人
(2)“循環定義”的錯誤
“循環定義”的典型模式為:Ds=df.Dp,且,Dp=df.Ds
例如:
①所謂原因就是引起結果出現的現象,而結果就是由原因所引起的現象。
②原物就是產生收益的物,孳息物就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物。
規則三:不能用負概念去定義正概念
這條規則也可表述為:如果Ds是正概念,則Dp不能是負概念。
違反該規則,就要犯“否定定義”的錯誤。
這條規則僅僅針對給正概念下定義而言的,若Ds是負概念,則不受該規則的約束。
例如:①無機物就是不含碳的化合物。
②無理數就是不循環的無限小數。
規則四:Dp必須清楚確切
該規則的實質在于:
Dp不得比Ds更晦澀難懂或者Dp應當比Ds更簡單
2.7.法律定義的結構特點
法律定義有兩種結構形式:
(1)合取式定義結構:
Ds=df.(T1AT2A...ATn)+B
例如:
借款合同(Ds)是(=df.)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T1),到期返還借款(T2)并支付利息的
(T3)合同(B)?(《合同法》第196條)
(2)析取式定義結構:
Ds=df.(T1VT2V....VTn)+B
例如:
技術合同(Ds)是(=df.)當事人就技術開發(T1)、轉讓(T2)、咨詢(T3)或者服務(T4)
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B)。(《合同法》第322條)
3.明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
一舉例、列舉、劃分與分類
3.1.舉例、列舉、劃分、分類與分解
(1)舉例(example;citing)
舉例:通過列出概念指稱的一個具體實例來明確其外延的邏輯方法。亦稱為實指定義
(ostensivedefinition)o
(2)歹U舉(enumerate;particularize)
列舉:通過列出概念指稱的對象來明確其外延的邏輯方法。
列舉有窮舉和枚舉之分。
a.窮舉:通過逐一列出概念指稱的全部對象來明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
例如:
①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刑訴法》第82條第1款第六項)
②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
訟法的解釋》第11條)
上述均屬于窮舉的實例。
b.枚舉:通過列出概念指稱的已知對象或典型對象來明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枚舉亦稱
為例示(instantiation)?
例如:
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方法有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參見《刑法》第
115條)
②民法通則第21條第2款中的“其他費用”,包括贈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
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2條)
上述均屬于枚舉的實例。
(3)劃分(division)
劃分:根據某一標準(或某種屬性)將?個屬概念分為若干個種概念從而明確概念外延的邏
輯方法。
例如:①學生可分為大學生、中學生和小學生。
②學生可分全日制學生和非全日制學生。
(4)分類(classification)
分類:根據對象的本質屬性將一個大類(屬概念)分成若干個小類(種概念)的邏輯方法。
分類是更嚴格的劃分,劃分是更隨意的分類。
(5)分解(partition):
分解:將一個整體分成若干個組成部分。
分解不是明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
例如:①地球可分為東半球和西半球
②輪胎可分為內胎和外胎
③西南政法大學可分為沙坪壩校區和渝北校區
3.2.劃分的邏輯結構與邏輯形式
任何劃分都包含有三個組成部分:
(1)母項:被劃分的屬概念,記為:M
(2)子項:劃分后得到的種概念,記為:ml、m2...mn;或,a、d^c....n
(3)劃分標準:劃分時依據的某種屬性m
其中:母項和子項屬于邏輯變項「m,
劃分標準屬于邏輯常項Im2
劃分的邏輯形式,可表示為:右圖MW
a
■
Lmn(n22)
3.3.劃分的方法
(1)一次劃分與連續劃分(下圖左)
二分法(dichotomy)多分法(polytomy)
一次劃分連續劃分兩子項間必須是矛盾關系任意兩子項間必須是反對關系
(2)二分法與多分法(上圖右)
3.4.劃分的邏輯要求(規則)
規則?:各子項外延之和必須等于母項外延
(ml+m2+..+mn)=M
若違反該規則,則:
(ml+m2+..+mn)¥M
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1)(ml+m2+……+mn)<M,是為“劃分過窄”(“遺漏子項”)的錯誤。
例如:
期刊可分為年鑒、半年刊、季刊、雙月刊、月刊和半月刊。
(2)(ml+m2+....+mn)>M,是為“劃分過寬”(“多出子項”)的錯誤。
例如:
參加這次會議的工人有車工、鉗工、翻砂工、企業經理和機關干部共70余人。
規則二:每一次劃分都只能按同一標準進行,否則犯“多標準劃分”的錯誤。
規則三:各子項之間必須互不相容,否則犯“子項相容”的錯誤。
這兩條規則是緊密聯系的,前者為因,后者為果。
例如:
①歷史可分為古代史、現代史、中國史與外國史。
②文學課本里有各種各樣的文體篇章,包括了詩歌、小說、新詩、舊詩、散文、戲劇、古代
散文、現代散文等,可以說是多姿多彩。
法律邏輯學講義(三、四)
第三講
命題論
——關于簡單命題的邏輯知識
一、命題的一般特征
1.符號、語句、命題與判斷
1.1.符號(sign,symbol)
符號,亦稱指號或記號,是指同?定思想相聯系的、可借以傳達某種思想的人為安排的物質
現象。
美國邏輯學家皮爾斯(C.S.Peirce)認為:指號是對于某人來說從某個方面(或性能)代表
某個事物的東西。
1.2.語句與陳述
(1)語言(language)
語言作為一種符號,也是人為安排的物質現象。它不僅是一種最常見、最普遍的符號,而且
是一個符號系統。
語言有自然語言和人工語言之分。
(2)語句(sentence)
語句,是一-組表示事物情況的聲音或筆劃,是某種語言中的一些語詞按一定的語法規則形成
的語言單位。(語言學的解釋)
語句,是語言符號系統中能夠直接、獨立、明確地傳達某種思想的語言形式。(邏輯學的解
釋)
語句的類型通常分為:
a.直陳句
b.疑問句(一般疑問句和反詰句)
c.祈使句
d.虛擬句
e.感嘆句
語句的功能主要有:
a.描述(敘事)功能:
b.評價功能:
c.示意功能:
d.詢問功能:
e.規范功能:
(3)陳述(statemenl)
陳述:通過語句來描述客觀事物情況,表達對某件事情或某種現象的情感和態度的表達式。
陳述與語句,有時不作嚴格區分。
例如:
①昨天兩路鎮發生一起車禍
②那束玫瑰很好看
1.3.命題(proposition)
命題,就是具有真假值的語句,換言之,就是一些或真(true)或假(false)的句子。
傳統邏輯是二值邏輯,命題的真和假,稱為命題的真值(truthvalue,簡稱為truth)。
傳統邏輯所說的經典命題,必須是具有真、假兩種邏輯值的語句。
1.4.判斷(judgment)
(1)判斷的界定
a.判斷,就是判斷主體斷定(肯定或否定)了的命題。換言之,判斷就是對對象情況有所
斷定的思維形式。
b.判斷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有所斷定(肯定或否定);
二是具有真值(真的或假的)。
(2)判斷與語句的關系
a.聯系:
判斷是語句的思想內容,語句是判斷的表達式。
b.區別
第一,任何判斷都必須借助于語句來表達,但并非所有語句都表達判斷;
第二,判斷和語句不是一一對應的。
例如:
①只要你敢來,沒什么大不了的
②重慶人和良種豬配種場
(3)判斷與命題的關系
具有真假值的語句是命題,斷定了的命題才是判斷。
判斷總是同認識主體(斷定者)相聯系的(即“必問出處”),而命題則不涉及認識主體(即“不
問來路”)。
(3)判斷與命題的關系
具有真假值的語句是命題,斷定了的命題才是判斷。
判斷總是同認識主體(斷定者)相聯系的(即“必問出處”),而命題則不涉及認識主體(即“不
問來路”)。
2.命題的不同分類
2.1.描述命題與評價命題
法國哲學家笛卡爾(R.Descartes)最先根據命題的內容及性質不同作這種區分;
后來,英國哲學家休謨(D.Hume)對此進行過深入的探討。
2.1.1.描述命題(descriptivestatement)
描述命題,亦稱事實判斷或實然命題:
就是陳述事物自身情況的命題。它傳達的是事物情況就是命題所陳述的那樣。
描述命題所陳述的可以是已經發生、正在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事物情況。
例如:
①外面正在下雨;
②那個人已經死亡;
③這幢房子即將倒塌。
2.1.2.評價命題(evaluativestatement)
評價命題,亦稱價值判斷或應然命題:
就是陳述對事物情況的某種情感或態度的命題。它傳達的是陳述者對事物情況的評價。
例如:
①下雨令人心煩;
②那個人真該死(死得好);
③這幢房子值得留戀。
實際思維中,還有描述與評價的混合形式。
例如:
被告作為國家高級干部,無視國家法律,多次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手段特別惡劣,情
節特別嚴重。
此外,要注意:
⑴對描述命題的評價,是評價命題而非描述命題;
例如:
被告說他先后收受了A公司的4次賄賂,這一供詞是可信的。
⑵對評價命題的描述,是描述命題而非評價命題。
例如:
辯護律師說,原告一貫誠實正直、從不說謊。
2.1.3.描述命題與評價命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描述命題是嚴格邏輯意義上的命題,即具有真假值的語句;
而評價命題則不是嚴格邏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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