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_第1頁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_第2頁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_第3頁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_第4頁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1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制,

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

定》、《AA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AA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以下簡稱動態考核管理),是

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

職責采取記分及行政處理相結合方式進行考核。被考核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

隨機抽(巡)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單位和

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

師(以下簡稱總監X

第三條日常動態考核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

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在項目監督工作中具

體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中發現責任

主體存在應予以記分情況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考核記分,項目監管部門

應嚴格按照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記分,不得增減。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活動、

實施對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

理,本辦法不做規定。

第五條動態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

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信用評價要求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工作,對

施工現場存在可評價項目的,原則上每一季度應評價一次。

第二章記分值設定

第六條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

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表1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

第七條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

正外,還應按照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

第八條工程項目的責任主體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

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當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

為一個記分周期。

第三章記分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

率、內容和本辦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有計劃地開展監督檢

查與考核工作。遇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考核記分:

(1)按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

辦法相應內容開展考核記分的;

(2)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時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考核記分的;

(3)實行差異化監管監督檢查的;

(4)經監管部門批準應進行其它監督檢杳的。

第十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省質量安全網"質量安全日常動態監管系

統"中建立"質量安全動態評價和考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質量安全考核系

統);項目監管部門在實施違規事實調查確認、記分以及違規處理等動態考核管

理時,均應登錄到該系統進行操作。未在質量安全考核系統公示送達的責令改正

通知書、記分告知單等文書,不能作為責任主體改正和記分的依據。

第十一條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

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以下簡稱監管人員)共同對發現的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

證。施工現場有關單位及人員應按照要求協助監管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

資料和回答有關咨詢,不得干擾阻攔。

第十二條監管人員應在施工現場當場鎖定違規事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

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詳見附表3,以下簡稱《確認單》),該工程項目的項目

經理和總監應在《確認單》中“違規事實確認"欄上簽字確認,并由監管人員核

實簽字后作為給該工程項目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記分的依據。責任人不認可違規

事實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

異議。同一時間、同一部位的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

責任人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

人員簽字確認后給予記分;責任人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

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監管人員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注明情況后給予

記分。

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鎖定違規事實的具體位置,確保可追溯性。違

規事實等信息采集宜在“質量安全考核系統"進行,網上形成《確認單》后下載

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

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

第十三條違規事實等信息網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網上形成的,信息采

集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將項目的《確認單》記入"質量安全考核系

統"中)系統自動生成《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詳見附表4,以下簡

稱《告知單》),由監管部門內設部門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交單

位負責人審核。監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

過的,應將《告知單》納入網上公示送達,網上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于審

核不通過的,應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后納入網上公示送達,責任主體應及時上網查

收核實。

第十四條在違規事實調查中責任人當場提出異議的,監管部門應在2個

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內在“質

量安全考核系統"中予以記錄并公示送達,同時應將核查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十五條責任主體在《告知單》等公示期內對記分有異議的,應先申請核

實,當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不得再申訴。

提出異議的責任主體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異議是否受理應當場做出決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并以書

面形式回復異議人。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

縣(市、區)進行督(巡)查,責任主體如對項目違規事實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否則不得再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責任主體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

別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并在作出核

實或復核決定的次日內在質量安全考核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核實或復核

決定書面告知異議人。

1.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實施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

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

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設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2.由設區市監管部門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

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設區市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

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AA省建設工程質量安

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3.由省質安總站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

示期內向省質安總站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

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復核書面申

請。

復核期間的記分值有效。未在規定時限提出核實和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

記分值生效,責任主體不得再申請核實或復核。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建立有關規章

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的責任人。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記分值不具有

溯及效力。

第十七條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分別按下式計算,總監同時在多個

項目(不多于3個且項目地址應在同一設區市)任職的,按周期內記分值最高

的項目計算,記分值均不設峰值。

)'X

式中叱=孕,vyfV"

J,: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

J,:責任人周期記分值;

2',:責任單位記分周期內(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

所有在建項目質量安全文明與施工行為記分值總和;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記分值;

N:責任單位在記分周期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方面被考核

評價過的在建工程項目總數;

ZWj: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

采集值總和;

j: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編號,如1.1.1條、1.1.2條等;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

集值,即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

次考核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2W,: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考

核評價記分值總和;

%:某個項目第r次考核評價中,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第j條違

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

%: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考核評價次數。

,,:某個項目第r次考核評價中,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第j條違規

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

11:某個項目第r次考核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

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

和“文明施工”時,n值為10

*「: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給責任單位歷次記分的累積值。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提出工程竣

工報告的,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并召開驗收準備會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

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統一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終止考

核(完工)的書面申請,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收到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的

當日或終止考核(完工)書面申請2個工作日內在“質量安全考核系統"中完

成核實;核實終止考核(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符合要求的,終止該項目

的動態考核記分和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監管部門應對監管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

記分執法行為。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

督機構開展動態考核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動態考核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機構及其監管人員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在建工程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達到下列分值的,各設區市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應分批組織項目經理及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

項目監理部總監和總監代表進行集中教育培訓I,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人周

期記分值。對因故不能參加設區市組織的集中教育培訓的人員,項目監管部門應

通知其參加省質安總站組織的項目部人員集中教育培訓。

(-)一個月內記分累計值達50分的;

(二)記分累計值達80分的。

第二十一條責任單位年度周期記分值達30分及其以上的,省質安總站應

分批組織責任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領導及其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進行集中教育

培訓,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及時發出《約談通知書》,

約談責任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當法定代表人因故無法到場的,應做出書面說明并

委托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公司領導接受約談:

(-)所屬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項目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關人員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

當單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經檢測(包括監督檢測和檢測

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均存在發生群死群

傷事故安全隱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按下列分值給責任單位記

分,該記分值記分周期與其所對應的工程項目相同。

(-)所屬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記5

分;

(二)責任單位無故不接受約談的,每次記5分;

(三)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

工程,未經項目監管部門復查同意,擅自恢復使用或復工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

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制止或施工單位強行復工也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

給監理單位記5分。

(四)逾期或拒絕按項目監管部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單進行改正而進入下

一道工序的,或雖未進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隱患在限定期限內未予以排除的,每

次給予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單位拒絕改正也不向監

管部門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5分。

第二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人在該工程項目記分周期的記分累

計值作為其在下一個在建工程項目任職的記分周期記分起算值。

(一)責任人在工程項目施工中途終止任職的,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中止施

工的除外。

(二)責任人在工程項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參加集中

教育培訓的。

省質安總站應適時在AA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以下簡稱省質量安全網)

上公布責任人的周期記分起算值。

第二十五條質量安全考核系統在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上一年度項目平均

違規記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業名單,將其分別列為資質核查

紅色企業、黃色企業,對年度平均違規記分排名前3位的監理企業予以資質核

查紅色企業,并將上述資質核查紅色企業列入"AA省施工、監理企業黑名單”

予以通報;對年度周期違規記分滿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師、前5位的監

理工程師列入"AA省注冊人員黑名單"予以通報;對履職不到位、周期違規記

分滿150分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責令予以更換。建設單位若選擇列入黑名單

的企業和注冊人員,在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監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并提交督促其認真履職的有效措施;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注冊人員及注冊人員所

承擔的項目不得參與年度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列入資質紅色、黃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

員的條件及數量將根據年度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對施工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制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把記分

值排名前30名的施工企業列為季度檢查必查對象,抽查其在建項目,并嚴格按

本標準進行考核。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省廳做法,建立差異化監管

機制,選擇一定數量轄區內記分值靠前的施工企業列為必查對象,對其施工的項

目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全省工程質量安全狀況,對附表1、

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實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八條動態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群眾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動態考

核管理工作舉報、投訴電話為****-********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31日。《AA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管理辦法(試行)》(閩建建[2009)39

號)同時廢止。

附表:1.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

2.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項目匯總表

3.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

4.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

附表1

AA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

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

序類記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K)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對應的法律法規、

別項目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抽查抽測條款規范標準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記

1.1.18(8)第二十六條

分;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和機械員長期不在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工現場履職的,每人記(8)分。(注1)

質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條

1.1管理工程質量行為一一建《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

1安1.1.2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無故不在施工現場的,每次記3分;工

人員到位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二十五條,GB50300-2013

全程竣工驗收時,項目經理未到場參加的,記5(5)分。(注2)

情況第6.0.6條(強條)

1.1.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項目經理未到場參加的,記3分,GB50300-2013第6.0.3條

按規定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到場參加而未到場的,記(3)DBJ/T13-56-20114.9.7

分。(注3)條

序類記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K)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對應的法律法規、

別項目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抽查抽測條款規范標準條文

DBJ/T13-135-2011第

4.11.7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2.1建設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人員未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質量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

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的,記8(8)分.

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1.2.2作業人員在進入新的崗位或新的施工現場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或者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3人記8(8)分,

例》第三十七條。

1.2日常單次檢查最高記分。

224(24)

管理檢查

1.2.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每發現一起記8(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分。例》第三十二條。

1.2.4建筑施工企業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未按規定編制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就開始施工的,每發

例》第二十六條。

現一起記8(8)分

、1.2.5建筑施工企業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

1.2日常《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2質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通過論證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8

管理檢查例》第二十六條。

量(8)分.

序類記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對應的法律法規、

別項目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抽查抽測條款規范標準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全1.2.6隱蔽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就擅自隱蔽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第三十條

為1.2.7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一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例》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

1.2.8建筑施工企業在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取樣送

檢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檢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

二十六條第(四)款

1.2.9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樁樁位偏差檢有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起記《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8(8)分。第三十條

1.2.10建筑施工企業在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一起記8(8)分。第三十條

1.2.11施工單位未按企業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門要求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進行定期和專項質量安全檢杳并做好可追溯記錄的,每次給施工單位記

例》第二十一條

(8)分。(注4)

序類記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K)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對應的法律法規、

別項目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抽查抽測條款規范標準條文

1.2.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未按規定進行重要分部(子分部)質控資料-重要分部

GB50300-2013第3.0.3條

驗收工程或驗收不合格就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每發現一次記3分。(子分部)驗收

2.1.1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

2.1地基、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點記5(5)分,每個GB50202-2002第4.1.5條

3I

樁基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檢(強條)

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測一點記1分。

2.1.2復合地基承載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復合地基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

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GB50202-2002第4.1.6條

工程最高記15(15)分;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強條);

求的,每少一處(根)記5(5)分。

3I

樁基工程2.1.3樁位偏差。樁位偏差超出設計或規范要求且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第一款對應《注冊建造師管

每發現1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

因樁位偏差造成設計對樁基或基礎進行處理(如進行補樁、改變承臺或款,第二款對應

基礎梁尺寸等處理)的,每影響到一個承臺(一根基礎梁)記5(5)分,GB50202-2002第5.1.3、

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5.1.4條(強條)

序類記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對應的法律法規、

別項目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抽查抽測條款規范標準條文

第一款對應

2.1.4工程樁承載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樁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

GB50202-2002第5.1.5條

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樁基抽檢數量和結果

(強條),第二款對應

15(15)分;工程樁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第421條

JGJ106-2003第3.3.5~

根記3分。

3.3.8條

2.1.5樁身長度。樁身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進入設計要求的持力層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嵌巖深度的,每發現一根記8(8)分。第二十八條

2.1.6灌注樁樁身混凝土強度。經檢驗(評定),樁身混凝土強度不滿足GB50204-2002第7.4.1條

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檢驗批記5(5)分。(強條)

第一款對應樁基抽檢

2.1.7樁身質量。樁身質量經檢測每出現一根IV類樁記3分,每個單位:子數量和結果第2.2.12第一款對應JGJ106-2003

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樁身質量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條;第二款對應樁基抽第3.5.1條,第二款對應

每少一根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檢數量和結果第2.2JGJ106-2003第3.3.4條

條。

2.1.8天然地基驗槽。天然基槽(坑)已隱蔽但無地基驗槽記錄或驗槽結GB50202-2002附錄A.2.6

地基驗槽記錄第1.2條

論為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一個基槽記3分。條

序類記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K)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對應的法律法規、

別項目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抽查抽測條款規范標準條文

2.1.9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沉渣厚度或持力層。經檢驗,端承型大直徑灌

注樁沉渣厚度或持力層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根記3分,JGJ106-2003第3.3.7條

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

第一款對應

GB50204-2011第5.4.2

條,第二款對應

GB503000-2013第3.0.3

2.2.1鋼筋接頭取樣送檢。涉及結構安全的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頭送檢

二條6款;第三款對應《建設

頻率不滿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記3分;送檢的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

實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

頭不是在工程結構中截取,每發現一批次記()分。

體55

2.2試件九條;第四款對應

4(塊原樣JGJ107-2010第7.0.7條

及送檢(強條)和JGJ18-2012第

5.1.7條(強條)

2.2.2鋼材進場檢驗。鋼材經檢驗不合格但已用于主體結構工程的,每發GB50204-2002第5.2.1條

現一批次記5(5)分;(強條),

2.2.3水泥進場檢驗。水泥經檢驗不合格但已用于主體結構工程的,每發GB50204-2002第7.2.1條

現一批次記5(5)分;(強條);

序類記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K)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對應的法律法規、

別項目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抽查抽測條款規范標準條文

2.2.4主要材料使用。鋼材、水泥經檢驗不合格但已用于主體結構工程且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使用該批次鋼材、水泥的主體結構工程已隱蔽的,每發現一批次記8(8)

第二十九條。

分。

2.3.1鋼結構原材料。進場的鋼材、鋼鑄件、焊接材料、連接用緊固標準GB50205-2001第4.2.1條

件的品種、規格、性能不滿足國家產品標準或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個(強條I第4.3.1條(強條]

批次(規格)記5(5)分。第4.4.1條(強條)

2.3結構2.3.2鋼結構焊縫。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舞質量等級經檢驗不合格且已隱GB50205-2000第5.2.4條

5

工程蔽的,每發現1條記5(5)分。(強條)

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未按要求進行

2.3.3GB50205-2001第6.3.1條

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或現場處理的構件

(強條)

未單獨進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的,每1批次記5(5)分。

-一2.3.4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品種、級別或規格不符合設第一款對應鋼筋安裝第一款對應

實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根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分項一柱(剪力墻XGB50204-2002第5.5.1條

體2.3結構15(15)分;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偏位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1梁板鋼筋安裝第第1.2(強條);第二款對應國家建

5工

工程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條;筑標準設計圖集HG101-1

質對應鋼筋安裝分項一

2.3.5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數量每少一根記5(5)分,GB50204-2002第5.5.1條

柱(剪力墻)、梁板鋼

序類記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對應的法律法規、

別項目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抽查抽測條款規范標準條文

量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分;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