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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8婚姻家庭繼承法試卷1考試時間為120分鐘題號一二三四五六總分得分P3理論爭鳴關于配偶之間是否具有親屬關系的問題,理論上存在著否定和肯定兩種不同的主張。否定說認為,配偶不是親屬,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親屬的本源,而非親屬的本體;(2)配偶之間無親系可循,他們之間既非直系親,亦非旁系親;(3)在各種親等制中,配偶之間的親等數為零。肯定說認為,配偶不僅是親屬,而且是親屬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的近親屬,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親密的社會關系,他們相互之間享有親屬法上的權利,承擔親屬法上的義務,因而將他們排斥在親屬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時,只要從親屬關系的起源和本質、我國親屬制度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等加以認真考察,配偶作為親屬類別之一是毫無疑義的。配偶既是親屬的源泉,又是親屬本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并無矛盾。P4相關鏈接羅馬法親等計算法與寺院法親等計算法比較點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寺院法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親等計算法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旁系血親親等計算法首先找出己身與對方最近的同源從己身往上數(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親,再按直系血親親等計同源直系血親,再從最近同源直系算法從己身往上數至最近同源直血親往下數至要計算親等的旁系血系血親,兩邊世代數之和為親等親。如兩邊世代數相同,則用一邊數。世代數為親等數;如兩邊世代數不同,則取數大的一邊世代數為親等數。P6理論爭鳴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離婚而消滅,各國立法存在著消滅主義和不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消滅主義認為,姻親是因男女結婚而產生的親屬,現既已離婚,隨之而產生的姻親關系因存在的基礎喪失,當然也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理由。不消滅主義認為,姻親關系一般不發生重大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法律沒有必要規定姻親關系隨離婚事實的發生而終止。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各國立法主要存在著有條件不消滅主義和有條件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有條件不消滅主義認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當然終止姻親關系。有條件消滅主義認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滅姻親的意思表示時,姻親關系歸于消滅。我國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婚姻關系已消滅,那么基于該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姻親關系亦應隨之終止,除非當事人愿意保留此種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具體的姻親關系中,一方死亡將導致主體缺位,姻親關系當然不復存在。P16【案例2】甲的父親與乙的祖母是兄妹關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婦收養,并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現甲、乙申請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以雙方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不予辦理登記。問:①甲、乙之間發生何種親屬關系?②如何計算甲、乙之間的親等?【案例3】甲妻早喪,有婚生子乙和養女丙。乙、丙成年后產生戀情欲登記結婚,但甲表示強烈反對。因阻止無效,甲決定斷絕與乙、丙的父母子女關系,并與乙、丙分別簽訂了父母子女關系終止協議,但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贍養義務,乙、丙則以與甲的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問:①甲、乙之間的生父子關系能否協議終止?②甲、丙之間的養父女關系能否協議終止?【案例4】2002年12月20日,甲、乙雙方具備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補辦了結婚登記。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甲、乙分別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簽收了離婚調解書。問:①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發生?②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終止?P193所謂后位繼承,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囑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轉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所謂后位遺贈,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贈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遺產轉由其他人接受遺贈。P216理論爭鳴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各國有兩種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現行法沒有明確規定遺產的共有為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77條曾規定,遺產歸繼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權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這一規定,原因是與物權法有關規定沖突。在理論上,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共同共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按份共有。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在下列備選答案中,選出1個正確答案】1.依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不同,現代親屬關系可以分為()。A.直系親與旁系親B.配偶、血親和姻親C.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旁系血親與旁系姻親D.配偶、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2.下列措施中,不屬于婚姻法中規定的救助措施是()A.公安機關的制止B.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C.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D.人民法院的調解3.甲男與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來乙女為他人收養,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他們()。A.可以結婚B.如果雙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結婚C.如果乙女為他人收養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結婚D.不能結婚4.下列情形中,不屬于無效婚姻的是()。A.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B.甲男有配偶而與乙女結婚的C.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結婚的D.乙女因受家庭強迫與甲男結婚的5.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A.一般共同制B.勞動所得共同制C.動產及所得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6.甲在結婚后不久向朋友借債120000元,其中60000元為新家購買電器,50000元償還結婚請客時欠酒店的酒席款,余款10000元寄給前妻所生、判歸前妻的兒子作生活費。債務120000元中,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是()。A.120000元B.110000元C.60000元D.50000元7.小劉5周歲時父亡,母親后與繼父王某結婚,小劉與外祖母一起生活并受其撫養。小劉工作后,母亡,繼父王某年老多病要求小劉贍養被拒絕,人民法院應判決()。A.小劉每月付給王某一定的生活費B.小劉不付給王某生活費C.小劉每月付給王某一定的生活費,王某死后遺產由小劉繼承D.以上答案都不對8.李言、李娜為同胞兄妹。李言大學畢業后就職于某外資企業,李娜19周歲時考上某大學。因兩人父母均為農民,李言念完大學后家中已負債累累,無力再為李娜支付上大學的費用。李娜要求哥哥承擔她的大學費用,李言稱自己收入并不太高,除日常開支外還要攢錢買房結婚,也無力承擔李娜的大學費用。對此情形,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A.因李娜的父母健在且有勞動能力,應由其父母承擔李娜的大學費用B.李娜的父母是因為供李言讀大學才無力提供李娜的大學費用,故應由李言承擔李娜的大學費用C.如李言有經濟條件應承擔李娜的大學費用,但鑒于他的經濟狀況,李言可不承擔該費用D.李言沒有承擔李娜大學費用的義務9.我國《收養法》第13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這里所說的有撫養義務的人是指()。A.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B.有負擔能力的叔、伯、姑、舅、姨C.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D.孤兒的父母生前所在單位10.陳天(男)與謝林(女)婚后感情不和,常為瑣事爭吵。謝林多次與陳天協商離婚,均因財產處理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而未成。謝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陳天的婚姻關系,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離婚判決生效1年后,謝林聽說陳天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購買彩票中獎,陳天用獎金125萬元購買了1套商品房。因原離婚判決中并涉及該房產的處理,謝林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接受申請并進行再審B.應當不予受理C.應當告知謝林另行起訴D.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房產的分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駁回申請二、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在下列備選答案中,選出1個以上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漏選、不選均不得分】1.下列關于“親屬法上的親屬”的闡釋,正確的有()。A.親屬之間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B.親屬關系只能產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實C.親屬之間具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D.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相比,范圍要廣泛得多2.下列行為中,違反婚姻法基本原則的行為有()。A.甲男與乙女婚后分別外出打工,甲在其打工所在城市與丙女同居至今,但甲并未與丙結婚,亦未以夫妻名義同居B.家境貧寒的丁男與戊女自由戀愛三年準備結婚,戊女父母稱,結婚可以,但必須先支付彩禮人民幣2萬元C.甲男與乙女結婚后,甲要求乙辭職在家專心照顧家庭,乙同意后辭去工作成為全職太太,甲外出工作賺錢養家D.甲男與乙女結婚后,甲要求乙辭職在家專心照顧家庭,甲外出賺錢養家。乙辭職后,甲說:“這個家是我在掙錢養著,家里事我說了算。”并以乙不掙錢為由不允許乙向父母支付贍養費用3.網名“我心飛飛”的21歲女子甲與網名“我行我素”的25歲男子乙在網上聊天后產生好感,乙秘密將甲裸聊的鏡頭復制保存。后乙要求與甲結婚,甲不同意。乙威脅要公布其裸聊鏡頭,甲只好同意結婚并辦理了登記。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A.甲可以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請求撤銷該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記后以沒有感情基礎為由起訴要求離婚C.甲有權主張該婚姻無效D.乙侵犯了甲的隱私權4.甲與乙協議離婚。下列各項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A.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版一本專著,離婚后拿到一筆10萬元的稿費B.乙離婚前所在單位拖欠的工資,在離婚后支付給乙,共計10萬元C.乙與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乙的伯父死亡,生前立遺囑遺贈給乙現金40萬元D.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用于參加國際會議的1套高級西裝5.某甲從外地寫信表示贈與其侄女某乙筆記本電腦1臺,某乙當即表示同意。因某甲身在外地,當時某乙并未實際收到電腦。后某乙與某丙登記結婚,結婚后收到了某甲贈與的筆記本電腦,某甲并表明這是送給他們的結婚禮物。關于該筆記本電腦,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A.屬于某乙的婚前個人財產B.屬于某乙與某丙的夫妻共同財產C.屬于某乙婚前取得,但因電腦是某甲贈與某乙的結婚禮物,故由某乙與某丙共有D.上述說法都不對6.劉琳(女)4周歲時,其母與王佳強再婚,劉琳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9年,繼父女間形成撫養關系。王佳強與劉琳的生母登記離婚后,劉琳遂起訴與王佳強解除繼父女關系。下列選項中,說法正確的有()。A.劉琳與王佳強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王佳強與其母離婚而自然終止,人民法院對劉琳的起訴應不予受理B.劉琳與王佳強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王佳強與其生母離婚而自然終止,人民法院對劉琳的起訴應在受理后以此為由駁回起訴C.劉琳與王佳強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D.人民法院應對劉琳與其繼父的關系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判決或調解7.下列情形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負擔能力時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有()。A.張某的父母意外死亡,張某已滿16周歲外出務工補貼家用B.林某的父母意外死亡,林某已滿16周歲正就讀于某高中C.孫某的父母因事故導致二級傷殘喪失撫養能力,孫某正就讀于某小學D.周某父母因車禍一死一殘,正讀初一的周某向祖父提出綴學出去打工給殘疾的母親掙醫藥費8.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繼父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此時,他們可以不受限制的條件有()。A.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B.只能收養1名養子女C.收養人須年滿30周歲D.收養人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9.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現,人民法院撤銷了死亡宣告后,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A.如甲妻尚未結婚,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B.如甲妻再婚,則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C.如甲妻再婚后又離婚,夫妻關系可自行恢復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關系不可自行恢復10.潘英與何青協議離婚,約定女兒潘曉琳(6周歲)由何青撫養,潘英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潘曉琳滿18周歲。后潘曉琳考入某寄宿制重點初中,每年學雜費8000元。何青因下崗無力承擔該筆費用,遂與潘英協商提高其按月支付的撫養費。關于潘英承擔的撫養費,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有()。A.潘英與何青可以通過協商提高每月支付的撫養費的數額B.由于雙方離婚時已明確約定潘英的撫養費的支付時限至潘曉琳18周歲,何青要求提高撫養費的主張違約C.如協商不成,何青可以代理潘曉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提高潘英承擔的撫養費數額D.如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在下列備選答案中,選出1個或者1個以上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漏選、不選均不得分】1.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A.親屬關系只能產生于血緣、法律擬制和婚姻等三個特定的法律事實。B.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僅體現為親屬法上的效力和其他民事法上的效力C.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未以夫妻名義進行,不違反一夫一妻原則D.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與男女平等原則,從某種程度上說是矛盾的2.《婚姻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有()。A.民事責任B.行政責任C.刑事責任D.憲法責任3.甲、乙舉行結婚儀式后開始共同生活,同年補辦了結婚登記,婚生一女孩。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甲以解除同居關系的子女財產糾紛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撫養非婚生女,同居財產依法分割。乙向人民法院提供結婚證,稱雙方系合法婚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與甲離婚。甲稱辦理結婚證時雙方均未到場,違反法律規定,結婚證無效。乙承認當時辦理結婚登記時雙方均未到場。下列人民法院的處理中,正確的有()。A.人民法院應當采信乙提供的結婚證,認定二人是合法的夫妻關系,繼續案件審理。B.合議庭應當審查結婚證的效力,查明甲陳述屬實后,宣告婚姻無效,繼續審理解除同居關系的子女財產糾紛C.人民法院應當采信乙提供的結婚證,并應當告知甲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同時重新指定舉證期限D.甲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甲的訴訟請求4.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婚姻的有()。A.二審判決準予離婚,判決生效次日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B.僅差2天即達到法定婚齡而登記形成的婚姻C.張某與李某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后,李某一直拒絕與張某舉辦結婚儀式及同居,張某無奈之下與丁某結婚形成的婚姻D.為取得巨額遺產而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5.甲、乙結婚時約定婚后個人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并辦理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現乙因故向丙借款人民幣30萬元,則()。A.因夫妻財產約定僅是兩人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故甲和乙都應對該借款承擔清償責任B.如果丙知道甲與乙的夫妻財產約定,則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償,甲不承擔清償責任C.如果丙不知甲與乙的夫妻財產約定,則甲、乙兩人均對該借款承擔清償責任D.由于該夫妻財產約定已經過公證,無論丙是否知道該約定,均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償6.甲、乙系父子。由于二人長期關系不和,乙19周歲時,雙方簽訂一份協議,稱:兩人從此脫離父子關系,甲不負責給乙蓋結婚用房,乙也無須為甲養老,雙方從此不再往來。該協議履行了十余年后,乙已結婚生子,甲卻因為疾病失去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遂向乙索要贍養費用。乙以協議為由拒絕支付。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A.此協議簽訂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甲無權再向乙索要贍養費用B.不論協議簽訂時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此協議均屬無效C.由于協議簽訂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議有效。但甲享有撤銷權,故乙仍須向甲支付贍養費用D.贍養父母是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協議的形式予以免除,故乙仍須向甲支付贍養費用7.林麗與張某婚后育有一女張琴,張某在女兒出生不久后病故。林麗在張琴3周歲時與陳冬再婚,婚后生一子陳信。經與林麗協商,陳冬將張琴收養為養子女。因陳冬為獨子,在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情況下,陳冬每月向父母給付贍養費2000元。陳信、張琴成年后,均參加了工作。后陳冬遇車禍身亡,其父母失去每月2000元的生活費來源,因生活無著,向人民法院起訴陳信、張琴,要求二人承擔贍養義務。關于此案,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A.陳信應當承擔贍養義務B.張琴應當承擔贍養義務C.陳信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張琴因與原告并無血緣關系,不承擔贍養義務D.陳信、張琴均不承擔原告的贍養義務8.下列情形中,甲可以收養乙的情形包括()。A.甲為乙的外祖父,乙的父母因事故雙雙死亡后,甲承擔起了撫養乙的責任B.甲為乙的伯父,乙的父母因事故雙雙死亡后,甲承擔起了撫養乙的責任C.甲夫妻(均為28周歲)無子女,欲收養某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乙D.甲(41周歲)中年喪妻,無子女,欲收養某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男童乙(3周歲)9.張飛揚與林云大學期間戀愛,大學畢業后即登記結婚,夫妻感情尚好。張飛揚擔任公司部門經理后被委派外地工作,與同事劉某發生婚外情,林云知道后難以接受張飛揚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1)對此糾紛,人民法院()。A.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B.調解無效,可判決不準離婚C.調解無效,應判決不準離婚D.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2)張飛揚的婚外戀情被林云發現后,如果林云原諒了張飛揚,不想離婚,而張飛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意離婚,人民法院()。A.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B.調解無效,可判決不準離婚C.調解無效,應判決不準離婚D.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四、辨析題(每題6分,共30分)1.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3.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特有財產制。4.收養與公養。5.非婚生子女與繼子女。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1.簡述婚姻自由原則。2.簡述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3.簡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的內容。六、案例分析題(每題10分,共10分)甲、乙經自由戀愛,決定結婚。甲母得知這一喜訊后,將祖傳戒指一枚送給乙作為結婚禮物。乙母得知乙與甲結婚的消息后,向甲索要15萬元彩禮,以此作為乙結婚的條件。甲、乙登記結婚后未共同生活。因婚禮安排問題,甲、乙雙方父母產生矛盾,雙方家庭的對抗無法消除,在父母以死相脅之下,乙無奈提出離婚。甲同意離婚,但要求乙及乙母返還所收戒指和15萬元彩禮,乙則以上述財產系甲母及甲自愿給予為由拒絕返還。試分析:1.乙收取甲母玉鐲的行為性質及后果。2.乙母收取甲15萬元的行為性質及后果。3.乙父母脅迫乙離婚的行為性質及后果。婚姻家庭繼承法試卷1答案P3理論爭鳴關于配偶之間是否具有親屬關系的問題,理論上存在著否定和肯定兩種不同的主張。否定說認為,配偶不是親屬,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親屬的本源,而非親屬的本體;(2)配偶之間無親系可循,他們之間既非直系親,亦非旁系親;(3)在各種親等制中,配偶之間的親等數為零。肯定說認為,配偶不僅是親屬,而且是親屬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的近親屬,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親密的社會關系,他們相互之間享有親屬法上的權利,承擔親屬法上的義務,因而將他們排斥在親屬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時,只要從親屬關系的起源和本質、我國親屬制度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等加以認真考察,配偶作為親屬類別之一是毫無疑義的。配偶既是親屬的源泉,又是親屬本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并無矛盾。P4相關鏈接羅馬法親等計算法與寺院法親等計算法比較點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寺院法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親等計算法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旁系血親親等計算法首先找出己身與對方最近的同源從己身往上數(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親,再按直系血親親等計同源直系血親,再從最近同源直系算法從己身往上數至最近同源直血親往下數至要計算親等的旁系血系血親,兩邊世代數之和為親等親。如兩邊世代數相同,則用一邊數。世代數為親等數;如兩邊世代數不同,則取數大的一邊世代數為親等數。P6理論爭鳴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離婚而消滅,各國立法存在著消滅主義和不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消滅主義認為,姻親是因男女結婚而產生的親屬,現既已離婚,隨之而產生的姻親關系因存在的基礎喪失,當然也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理由。不消滅主義認為,姻親關系一般不發生重大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法律沒有必要規定姻親關系隨離婚事實的發生而終止。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各國立法主要存在著有條件不消滅主義和有條件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有條件不消滅主義認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當然終止姻親關系。有條件消滅主義認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滅姻親的意思表示時,姻親關系歸于消滅。我國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婚姻關系已消滅,那么基于該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姻親關系亦應隨之終止,除非當事人愿意保留此種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具體的姻親關系中,一方死亡將導致主體缺位,姻親關系當然不復存在。P16【案例2】甲的父親與乙的祖母是兄妹關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婦收養,并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現甲、乙申請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以雙方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不予辦理登記。問:①甲、乙之間發生何種親屬關系?②如何計算甲、乙之間的親等?【案例3】甲妻早喪,有婚生子乙和養女丙。乙、丙成年后產生戀情欲登記結婚,但甲表示強烈反對。因阻止無效,甲決定斷絕與乙、丙的父母子女關系,并與乙、丙分別簽訂了父母子女關系終止協議,但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贍養義務,乙、丙則以與甲的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問:①甲、乙之間的生父子關系能否協議終止?②甲、丙之間的養父女關系能否協議終止?【案例4】2002年12月20日,甲、乙雙方具備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補辦了結婚登記。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甲、乙分別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簽收了離婚調解書。問:①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發生?②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終止?P193所謂后位繼承,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囑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轉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所謂后位遺贈,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贈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遺產轉由其他人接受遺贈。P216理論爭鳴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各國有兩種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現行法沒有明確規定遺產的共有為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77條曾規定,遺產歸繼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權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這一規定,原因是與物權法有關規定沖突。在理論上,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共同共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按份共有。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1.B;2.D;3.D;4.D;5.D;6.A;7.B;8.D;9.A;10.C二、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1.ABCD;2.ABD;3.CD;4.ABC;5.ACD;6.CD;7.BCD;8.ABCD;9.ABD;10.AC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1.A;2.ABC;3.ACD;4.BC;5.BC;6.BD;7.AB;8.BD;9.(1)A;(2)C四、辨析題(每題6分,共30分)1.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同居的目的不同。重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沒有永久共同生活目的;(2)同居的名義不同。重婚是以夫妻名義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義同居;(3)法律后果不同。重婚有可能構成犯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雖然違法,但不構成犯罪。2.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同居名義不同。事實婚姻的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同居關系可以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則不以夫妻名義同居。(2)法律后果不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條件,不需要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即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對于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法律不禁止也不予保護,但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成立合法婚姻;對于單方或雙方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同居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采取強制解除主義。3.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特有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適用的效力不同。夫妻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法定財產制則為補充,即夫妻未對財產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時,才采用法定財產制。(2)涉及的夫妻財產的范圍不同。夫妻約定財產制適用的范圍較廣,既可對婚前夫妻個人財產進行約定,也可對婚后共同財產進行約定;我國的夫妻法定財產制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涉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3)內容不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較為廣泛,既可約定采取分別財產制,也可約定采取共同財產制;既可對夫妻全部財產進行約定,也可對部分財產進行約定.夫妻法定財產制僅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4.收養與公養收養與公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性質不同。收養屬于一種身份行為,而公養屬于社會福利措施;(2)目的不同。收養的目的在于建立父母子女關系,而公養的目的在于保護兒童的生存權益和健康成長;(3)法律后果不同。收養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公養不產生這種權利義務關系。5.非婚生子女與繼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繼子女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產生原因不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生育行為而產生的,而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繼父母撫養繼子女的行為而發生;(2)父母是否合法婚姻關系不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而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1.簡述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原則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完全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他人的強制和干涉。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則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婚姻法中,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行為主要有:(1)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對當事人締結的婚姻關系進行強制和干涉;買賣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對當事人的婚姻實施包辦、強迫;(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如干涉寡婦再婚、子女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3)借婚姻索取財物,即婚姻當事人一方(或父母等第三人)向對方索要一定的財物,以此作為結婚附加條件。2.簡述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無效婚姻將產生以下四個方面的法律后果:(1)時間上的效力。無效婚姻,自始無效;(2)身份關系上的效力。無效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身份,相互之間不產生夫妻關系上的有關身份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也不發生因結婚而引起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3)財產分割上的效力。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財產分割不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4)親子關系上的效力。無效婚姻并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親子關系,他們的關系仍然適用《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3.簡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的內容。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主要包括:(1)撫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如果成年子女已能獨立生活,則父母不再對其負有撫養義務。(2)教育義務。父母在日常生活中應對子女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道德觀、生活技能等加以指導、培養和培育,并提供條件使未成年人接受正規的學校教育。(3)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首先,父母不得實施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為;其次,父母應為子女創造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再次,當侵害子女利益的危險或違法行為正在發生時,父母有采取措施施救和避險的權利和義務;最后,當子女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父母有權利也有義務請求救濟。(4)管教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法律規定的不良行為。(5)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六、案例分析題1.甲母給付乙戒指的行為,是基于甲與乙結婚的目的,按照民間習俗給付乙的彩禮,而不是一般的贈與行為。甲、乙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共同生活即離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乙應當將收取的彩禮返還給甲。2.乙與甲自愿結婚,但乙母卻向甲索要15萬元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因此,乙母收取甲15萬元彩禮的行為,是乙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甲與乙登記結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離婚,結婚時間不長,乙母自甲處取得的財物是索取所得,根據《關于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乙母應當酌情返還。3.乙父母迫使乙與甲離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屬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該行為未使用暴力,不承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刑事責任,但構成對乙婚姻自主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婚姻家庭繼承法試卷2考試時間為120分鐘題號一二三四五六總分得分P3理論爭鳴關于配偶之間是否具有親屬關系的問題,理論上存在著否定和肯定兩種不同的主張。否定說認為,配偶不是親屬,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親屬的本源,而非親屬的本體;(2)配偶之間無親系可循,他們之間既非直系親,亦非旁系親;(3)在各種親等制中,配偶之間的親等數為零。肯定說認為,配偶不僅是親屬,而且是親屬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的近親屬,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親密的社會關系,他們相互之間享有親屬法上的權利,承擔親屬法上的義務,因而將他們排斥在親屬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時,只要從親屬關系的起源和本質、我國親屬制度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等加以認真考察,配偶作為親屬類別之一是毫無疑義的。配偶既是親屬的源泉,又是親屬本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并無矛盾。P4相關鏈接羅馬法親等計算法與寺院法親等計算法比較點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寺院法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親等計算法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旁系血親親等計算法首先找出己身與對方最近的同源從己身往上數(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親,再按直系血親親等計同源直系血親,再從最近同源直系算法從己身往上數至最近同源直血親往下數至要計算親等的旁系血系血親,兩邊世代數之和為親等親。如兩邊世代數相同,則用一邊數。世代數為親等數;如兩邊世代數不同,則取數大的一邊世代數為親等數。P6理論爭鳴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離婚而消滅,各國立法存在著消滅主義和不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消滅主義認為,姻親是因男女結婚而產生的親屬,現既已離婚,隨之而產生的姻親關系因存在的基礎喪失,當然也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理由。不消滅主義認為,姻親關系一般不發生重大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法律沒有必要規定姻親關系隨離婚事實的發生而終止。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各國立法主要存在著有條件不消滅主義和有條件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有條件不消滅主義認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當然終止姻親關系。有條件消滅主義認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滅姻親的意思表示時,姻親關系歸于消滅。我國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婚姻關系已消滅,那么基于該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姻親關系亦應隨之終止,除非當事人愿意保留此種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具體的姻親關系中,一方死亡將導致主體缺位,姻親關系當然不復存在。P16【案例2】甲的父親與乙的祖母是兄妹關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婦收養,并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現甲、乙申請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以雙方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不予辦理登記。問:①甲、乙之間發生何種親屬關系?②如何計算甲、乙之間的親等?【案例3】甲妻早喪,有婚生子乙和養女丙。乙、丙成年后產生戀情欲登記結婚,但甲表示強烈反對。因阻止無效,甲決定斷絕與乙、丙的父母子女關系,并與乙、丙分別簽訂了父母子女關系終止協議,但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贍養義務,乙、丙則以與甲的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問:①甲、乙之間的生父子關系能否協議終止?②甲、丙之間的養父女關系能否協議終止?【案例4】2002年12月20日,甲、乙雙方具備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補辦了結婚登記。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甲、乙分別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簽收了離婚調解書。問:①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發生?②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終止?P193所謂后位繼承,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囑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轉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所謂后位遺贈,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贈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遺產轉由其他人接受遺贈。P216理論爭鳴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各國有兩種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現行法沒有明確規定遺產的共有為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77條曾規定,遺產歸繼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權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這一規定,原因是與物權法有關規定沖突。在理論上,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共同共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按份共有。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在下列備選答案中,選出1個正確答案】1.小陳的姨父是小黃的舅父,現小陳和小黃要求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認定正確者是()。A.他們是兩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B.他們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C.他們是四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D.他們之間屬于旁系姻親關系,可以結婚2.甲與乙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因經濟問題雙方爭吵不斷而解除同居關系,但仍有來往。半年后,乙發現甲與丙同居生活,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重婚論處。甲的上述行為()。A.構成重婚B.屬于事實婚姻而不構成重婚C.不構成重婚D.依甲與丙同居是否是以夫妻名義進行而定3.按照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列財產中,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是()。A.婚后一方接受親友饋贈的財物B.一方在婚前接受繼承而于婚后實際取得的財產C.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D.婚后一方所得的獎金4.甲與乙結婚后以個人名義向其弟借款50萬元購買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甲乙離婚時,甲向其弟的借款應如何處理?()A.由甲償還B.由乙償還C.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D.主要由甲償還5.甲與乙離婚后,9周歲的兒子丙隨父親甲生活。甲因外出經商,委托好友丁代為看護。一日丁酒醉,丙偷跑出去玩耍,損壞小賣店電視1臺。對此,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A.甲承擔B.丁承擔C.甲與丁承擔D.甲、乙、丁共同承擔6.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A.喪失勞動能力B.無固定工作C.喪失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D.無兒無女7.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A.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B.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C.基層人民法院D.基層社會福利機構8.我國《婚姻法》中采用的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方法是()。A.羅馬法計算法B.寺院法計算法C.以“代”作為計算親屬關系的基本單位D.以上方法綜合運用9.村民甲與妻子感情較好,但因其妻接連生了2個女孩而欲離婚,對此,人民法院()。A.可以判決離婚B.必須判決離婚C.在調解無效后,判決離婚D.在調解無效后,判決不準離婚10.張山是現役軍人,與李青結婚后兩人長期兩地分居生活。張山在婚后耐不住寂寞與部隊駐地一女子長期同居生活,李青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是否判決離婚須經張山同意B.是否判決離婚須部隊有關機關同意C.不得判決離婚D.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二、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在下列備選答案中,選出1個以上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漏選、不選均不得分】1.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A.在我國,叔伯與侄子女之間雖然具有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關系,但他們之間并不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B.我國《婚姻法》采用的是羅馬法親等計算法C.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是二代旁系血親D.自然血親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終止,擬制血親除因一方死亡外,還可因依法解除等法律行為而終止2.結婚的必備條件有(AB)。A.男女雙方完全自愿B.男女雙方單位同意C.達到法定婚齡D.雙方均已達晚婚年齡3.按照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下列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A.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B.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C.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或取得的債權D.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4.常某與劉某婚前即約定雙方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到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婚后,由于兩人均系再婚,出于對再婚生活的謹慎,雙方又簽訂了婚后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人所得財產歸各人所有,對方不得干涉,但此協議并未辦理公證。就常某與劉某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有()。A.雙方的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B.雙方的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均不具有約束力C.雙方的婚前財產約定有效,但婚后財產約定因未辦理公證而無效D.因婚后財產的取得尚未確定發生,故雙方的婚后財產約定無效5.甲夫妻收養3周歲的乙為養女,一直共同生活。收養關系存續期間,乙的生父母丙夫妻與甲夫妻達成解除對未成年乙的收養關系協議,并辦理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解除后,甲、丙兩夫妻先后去世。下列選項中,說法正確的有()。A.乙與甲夫妻的收養關系解除后,其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B.乙與甲夫妻的收養關系解除后,其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須協商確定C.乙有權繼承甲夫妻的遺產D.乙有權繼承丙夫妻的遺產6.按照我國現行的收養制度,可以作送養人的自然人、組織包括()。A.孤兒的監護人B.社會福利機構C.婦產醫院D.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7.下列關于收養解除后身份關系上的效力,說法正確的有()。A.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B.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除外C.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律自行恢復D.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關系消除8.一方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有()。A.有正當離婚理由B.夫妻感情確已破裂C.無和好可能D.經調解無效9.甲與乙離婚并達成協議:婚生男孩丙由女方乙撫養,如雙方中一方再婚,丙則由另一方撫養。丙周6歲時乙再婚,甲依約去乙處欲接回丙自行撫養,乙不允。甲即從幼兒園將丙接回,并電話告知乙。為此,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下列有關論述正確的是()A.甲、乙均為丙的監護人B.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受合同法調整C.甲欲行使對丙的撫養權,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D.甲、乙的協議違反了法律10.甲與乙離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與乙一起生活。甲與丙再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風不能自理,常年臥床。丙見狀離家出走達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收回甲的房屋自住。下列哪些意見是錯誤的?()A.因房屋登記在甲的名下,故屬于甲個人房產B.丙在甲中風后未盡妻子責任和義務,不能主張房產份額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請宣告丙失蹤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參與甲與丙的離婚訴訟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在下列備選答案中,選出1個或者1個以上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漏選、不選均不得分】1.下列選項中,屬于我國親屬法的淵源的有()。A.婚姻法B.收養法C.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D.某些親屬習慣2.甲男(22周歲)與乙女(18周歲)舉行結婚儀式后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一年后,甲某母親去世,甲繼承其母遺產A房產1套。二年后乙父去世,乙繼承父親遺產人民幣50萬元。甲母乙父去世后,甲、乙至婚姻登記機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此后,甲單位集資建房,甲參與集資建房,取得B房產1套,產權登記在甲的名下。甲、乙二人從未對夫妻共同財產事宜有所約定。(1)下列關于婚姻效力的選項中,說法正確的有()。A.甲、乙婚姻關系的效力自舉行結婚儀式時起算B.甲、乙婚姻關系的效力自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之日起算C.甲、乙婚姻效力自補辦結婚登記之日起算D.由于甲、乙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未達法定婚齡,婚姻無效(2)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甲繼承的A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B.乙繼承的人民幣15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C.甲單位集資建房取得的B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D.上述財產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3.馮杰與趙小琴婚后感情一般。馮杰母親去世后,由于馮父早年病故,遺產房屋8間由馮杰姐弟4人繼承。馮杰為了不讓趙小琴得到房產,與其姐弟等其他3個繼承人商量,決定先放棄繼承權,待其與趙小琴離婚后再由其他繼承人以贈與的形式將房屋中的應繼份轉給他。隨后姐弟4人到公證處作了遺產分割協議,一致同意馮杰放棄繼承權。馮杰放棄繼承后,人民法院判決馮杰與趙小琴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趙小琴提出應將馮母遺留的房產分給她1間,馮杰拿出公證過的協議書說自己已放棄了繼承權,趙小琴只得作罷。馮杰再婚后,其姐弟以贈與的形式,將2間房屋還給馮杰作新房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趙小琴得知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房。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A.趙小琴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將馮杰應得繼承份額的房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從而取得1間房屋的所有權B.趙小琴本應當有權將馮杰應得繼承份額的房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從而取得1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因離婚訴訟時該房產并未實際參加分割,趙小琴已無法再取得1間房屋的產權C.趙小琴無權參與分房,因為馮杰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是在兩人離婚之后D.馮杰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損害了趙小琴的利益,因而是無效的4.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我國《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B.依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C.我國《婚姻法》已明確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D.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5.依照我國《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形有(ABCD)。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B.祖父母、外祖父母無勞動能力C.祖父母、外祖父母無生活來源D.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確無能力贍養6.下列情形中,甲可以將乙收養的情形包括()。A.甲(45周歲)喪妻,無子女,欲收養某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女童乙(3周歲)B.甲(26周歲,無業)與林某(喪偶)結婚并與林某與前妻所生女兒乙(5周歲)共同生活,感情融洽C.甲(42周歲)為乙(女,4周歲)的伯父。乙有哥姐3人,甲至今仍未娶妻,無子女D.甲為乙的伯父。乙家因子女多生活貧困,甲夫妻只有一個女兒,家庭條件富裕7.李梅與孔令峰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李梅某日收到數張照片,顯示孔令峰與一女同事趙某關系曖昧,夫妻因此爭吵不休,李梅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以照片為證據認定孔令峰有婚外情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判決生效后,李梅才發現照片系人為合成,心生悔意,要求與孔令峰復婚遭拒,遂以原判“主要事實認定錯誤”為由申請對離婚案件再審撤銷原判,恢復她與孔令峰的婚姻關系。(1)關于李梅的再審申請,下列選項正確的有()。A.由于原判確實有誤,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進行再審B.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再審C.如果孔令峰已經再婚,人民法院不予再審;如果孔令峰仍為獨身,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撤銷原判,改判為維持二人婚姻關系D.是否進行再審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形自由裁量(2)如果李梅的再審申請對一審判決的財產分割也提出異議,則()。A.如果李梅要求對一審判決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另行起訴B.如果李梅對一審判決中已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依法決定是否再審C.如果人民法院因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決定再審,可以附帶就李梅與孔令峰是否離婚進行再審D.如果人民法院因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決定再審,不能就李梅與孔令峰是否離婚進行判決,但可以就離婚與否進行調解8.下列關于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的選項中,表述錯誤的有()。A.不受送養人應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B.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C.不受被收養人應不滿14周歲的限制D.不受收養人須無子女的限制四、辨析題(每題6分,共30分)1.親系與親等。2.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分別財產制。3.經濟補償請求權與困難幫助請求權。4.收養與立嗣(過繼)。5.離婚與別居。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1.親屬的特點。2.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及撤銷權。3.收養解除的法律后果。六、案例分析題(每題10分,共10分)甲與妻乙自由戀愛多年后登記結婚。婚后不久乙懷孕,甲、乙商定,甲在外企工作,乙在家做全職太太,專心孕育孩子,照料家庭。在第二個孩子入幼兒園后,乙決定外出工作,甲反對。乙執意不從,雙方產生矛盾,爭吵不斷。乙遂帶著孩子搬出家門,租房居住。甲為迫使乙回家,停止支付乙和子女的生活費用。乙提起離婚訴訟后,甲到乙租住處持刀威脅,要求乙撤回離婚訴訟。試分析:1.甲阻止乙外出工作的行為性質。2.甲停止向乙和子女支付生活費的行為性質。3.甲持刀脅迫乙撤回離婚訴訟的行為性質。婚姻家庭繼承法試卷2答案P3理論爭鳴關于配偶之間是否具有親屬關系的問題,理論上存在著否定和肯定兩種不同的主張。否定說認為,配偶不是親屬,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親屬的本源,而非親屬的本體;(2)配偶之間無親系可循,他們之間既非直系親,亦非旁系親;(3)在各種親等制中,配偶之間的親等數為零。肯定說認為,配偶不僅是親屬,而且是親屬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的近親屬,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親密的社會關系,他們相互之間享有親屬法上的權利,承擔親屬法上的義務,因而將他們排斥在親屬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時,只要從親屬關系的起源和本質、我國親屬制度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等加以認真考察,配偶作為親屬類別之一是毫無疑義的。配偶既是親屬的源泉,又是親屬本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并無矛盾。P4相關鏈接羅馬法親等計算法與寺院法親等計算法比較點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寺院法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親等計算法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旁系血親親等計算法首先找出己身與對方最近的同源從己身往上數(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親,再按直系血親親等計同源直系血親,再從最近同源直系算法從己身往上數至最近同源直血親往下數至要計算親等的旁系血系血親,兩邊世代數之和為親等親。如兩邊世代數相同,則用一邊數。世代數為親等數;如兩邊世代數不同,則取數大的一邊世代數為親等數。P6理論爭鳴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離婚而消滅,各國立法存在著消滅主義和不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消滅主義認為,姻親是因男女結婚而產生的親屬,現既已離婚,隨之而產生的姻親關系因存在的基礎喪失,當然也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理由。不消滅主義認為,姻親關系一般不發生重大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法律沒有必要規定姻親關系隨離婚事實的發生而終止。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各國立法主要存在著有條件不消滅主義和有條件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有條件不消滅主義認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當然終止姻親關系。有條件消滅主義認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滅姻親的意思表示時,姻親關系歸于消滅。我國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婚姻關系已消滅,那么基于該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姻親關系亦應隨之終止,除非當事人愿意保留此種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具體的姻親關系中,一方死亡將導致主體缺位,姻親關系當然不復存在。P16【案例2】甲的父親與乙的祖母是兄妹關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婦收養,并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現甲、乙申請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以雙方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不予辦理登記。問:①甲、乙之間發生何種親屬關系?②如何計算甲、乙之間的親等?【案例3】甲妻早喪,有婚生子乙和養女丙。乙、丙成年后產生戀情欲登記結婚,但甲表示強烈反對。因阻止無效,甲決定斷絕與乙、丙的父母子女關系,并與乙、丙分別簽訂了父母子女關系終止協議,但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贍養義務,乙、丙則以與甲的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問:①甲、乙之間的生父子關系能否協議終止?②甲、丙之間的養父女關系能否協議終止?【案例4】2002年12月20日,甲、乙雙方具備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補辦了結婚登記。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甲、乙分別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簽收了離婚調解書。問:①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發生?②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終止?P193所謂后位繼承,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囑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轉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所謂后位遺贈,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贈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遺產轉由其他人接受遺贈。P216理論爭鳴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各國有兩種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現行法沒有明確規定遺產的共有為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77條曾規定,遺產歸繼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權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這一規定,原因是與物權法有關規定沖突。在理論上,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共同共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按份共有。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1.D;2.C;3.B;4.C;5.A;6.C;7.B;8.C;9.D;10.D二、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1.ACD;2.AB;3.ABCD;4.BCD;5.AD;6.ABD;7.ABD;8.BD;9.AC;10.ABC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1.ABCD;2.(1)B;(2)BC;3.AD;4.B;5.ABCD;6.ABC;7.(1)B;(2)AB。8.D四、辨析題(每題6分,共30分)1.親系與親等。親系與親等的區別主要表現在:親系是以婚姻、血緣為依據的,因此,親系有直系親與旁系親之分,也有血親與姻親之分;而親等是以血緣為依據的,因此,只有血親才存在親等問題,姻親不存在親等的計算。但親等準用于姻親,即姻親以血親的親等為其親等。2.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夫妻約定財產制下的財產可以屬于夫妻分別所有,也可以屬于夫妻雙方共有,還可以是一部分屬于夫妻分別所有,一部分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有;而夫妻分別財產制下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分別所有。3.經濟補償請求權與困難幫助請求權。經濟補償請求權與困難幫助請求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行使條件不同。經濟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條件是分別財產制下請求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經濟幫助請求權的行使條件是請求方生活困難;(2)請求內容不同。經濟補償請求權的內容是請求經濟上的補償,經濟幫助請求權的內容是請求住房等經濟幫助。4.收養與立嗣(過繼)收養與立嗣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當事人不同。立嗣只立男子,立嗣者也只能是男子,而收養無限制;(2)成立時間不同。立嗣分為生前、死后兩種形式,收養只可發生在收養人生存期間;(3)后果不同。收養為法律所承認,而立嗣不為法律所承認。5.離婚與別居。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法律后果不同。別居只是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并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因此,別居期間雙方都不得再婚;而離婚則是解除了婚姻關系,消滅了雙方的夫妻身份,雙方都獲得了再婚的權利和自由。此外,別居雙方如果愿意恢復夫妻生活的,只需恢復同居生活即可,無需履行什么法律上的手續;而離婚后,雙方如要恢復夫妻關系,必須經過復婚登記。(2)權利義務不同。別居期間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并不消失,如夫妻雙方仍負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和扶養義務,夫妻間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離婚后夫妻間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完全解除了。(3)程序不同。離婚必須以一方當事人(雙方或單方)的主張為依據;而就別居,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做出司法別居的裁決,如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但法院認為尚不構成離婚事由,雖然當事人未主張別居,法院也可以視情況判決其別居。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1.親屬的特點。親屬具有如下特點:(1)親屬之間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在親屬關系存續期間,這種特定的身份和稱謂是不得任意改變的;(2)親屬關系只能產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實。血緣、法律擬制和婚姻是親屬關系產生的三個特定法律事實;(3)親屬之間具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有法律意義上的親屬相互之間,才能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2.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及撤銷權。可撤銷婚姻的撤銷原因只有一種,即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在可撤銷婚姻中,享有撤銷權的人只能是受脅迫的一方,非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請求撤銷婚姻。申請撤銷婚姻的請求權的行使期間是1年,自受脅迫方可得行使請求權之日起計算。3.收養解除的法律后果。收養關系解除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兩方面的效力。(1)身份關系上的效力。收養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未成年養子女與自己的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由雙方協商確定;(2)財產關系上的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六、案例分析題(每題10分,共10分)1.甲阻止乙外出工作的行為,違反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則,侵害了乙與甲同等參加工作的權利。2.甲對乙和子女有扶養和撫養的法定義務而不履行,侵害了乙和子女的扶養權和撫養權,其行為構成對乙和子女的遺棄。3.甲持刀威脅乙撤回離婚訴訟的行為,是干涉乙離婚自由的行為。甲干涉乙離婚自由時采用了暴力手段,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婚姻家庭繼承法試卷3考試時間為120分鐘題號一二三四五六總分得分P3理論爭鳴關于配偶之間是否具有親屬關系的問題,理論上存在著否定和肯定兩種不同的主張。否定說認為,配偶不是親屬,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親屬的本源,而非親屬的本體;(2)配偶之間無親系可循,他們之間既非直系親,亦非旁系親;(3)在各種親等制中,配偶之間的親等數為零。肯定說認為,配偶不僅是親屬,而且是親屬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的近親屬,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親密的社會關系,他們相互之間享有親屬法上的權利,承擔親屬法上的義務,因而將他們排斥在親屬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時,只要從親屬關系的起源和本質、我國親屬制度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等加以認真考察,配偶作為親屬類別之一是毫無疑義的。配偶既是親屬的源泉,又是親屬本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并無矛盾。P4相關鏈接羅馬法親等計算法與寺院法親等計算法比較點羅馬法親等計算法寺院法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親等計算法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不算己身),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以一世代為一等親等旁系血親親等計算法首先找出己身與對方最近的同源從己身往上數(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親,再按直系血親親等計同源直系血親,再從最近同源直系算法從己身往上數至最近同源直血親往下數至要計算親等的旁系血系血親,兩邊世代數之和為親等親。如兩邊世代數相同,則用一邊數。世代數為親等數;如兩邊世代數不同,則取數大的一邊世代數為親等數。P6理論爭鳴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離婚而消滅,各國立法存在著消滅主義和不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消滅主義認為,姻親是因男女結婚而產生的親屬,現既已離婚,隨之而產生的姻親關系因存在的基礎喪失,當然也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理由。不消滅主義認為,姻親關系一般不發生重大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法律沒有必要規定姻親關系隨離婚事實的發生而終止。關于姻親關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各國立法主要存在著有條件不消滅主義和有條件消滅主義兩種立法例。有條件不消滅主義認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當然終止姻親關系。有條件消滅主義認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滅姻親的意思表示時,姻親關系歸于消滅。我國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婚姻關系已消滅,那么基于該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姻親關系亦應隨之終止,除非當事人愿意保留此種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具體的姻親關系中,一方死亡將導致主體缺位,姻親關系當然不復存在。P16【案例2】甲的父親與乙的祖母是兄妹關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婦收養,并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現甲、乙申請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以雙方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不予辦理登記。問:①甲、乙之間發生何種親屬關系?②如何計算甲、乙之間的親等?【案例3】甲妻早喪,有婚生子乙和養女丙。乙、丙成年后產生戀情欲登記結婚,但甲表示強烈反對。因阻止無效,甲決定斷絕與乙、丙的父母子女關系,并與乙、丙分別簽訂了父母子女關系終止協議,但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贍養義務,乙、丙則以與甲的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問:①甲、乙之間的生父子關系能否協議終止?②甲、丙之間的養父女關系能否協議終止?【案例4】2002年12月20日,甲、乙雙方具備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補辦了結婚登記。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甲、乙分別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簽收了離婚調解書。問:①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發生?②雙方的配偶關系于何時終止?P193所謂后位繼承,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囑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轉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所謂后位遺贈,是指遺囑中指定的遺贈人死亡時或者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指定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遺產轉由其他人接受遺贈。P216理論爭鳴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各國有兩種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繼承開始后,遺產歸各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現行法沒有明確規定遺產的共有為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77條曾規定,遺產歸繼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權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這一規定,原因是與物權法有關規定沖突。在理論上,關于遺產共有的性質,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共同共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遺產共有為按份共有。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在下列備選答案中,選出1個正確答案】1.小張和其父母收養的養妹從小一起長大,產生了愛慕之情,他們()。A.可以結婚B.如不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可以結婚C.不能結婚D.征得其父母同意后方可結婚2.甲(男,22周歲)為達到與乙(女,19周歲)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乙的真實年齡辦理了結婚登記。兩年后,因雙方經常吵架,乙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A.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B.對乙的請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無效,確認為非法同居關系,并予以解除D.認定為可撤銷婚姻,乙可行使撤銷權3.甲男與乙女通過網聊戀愛,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脅,乙無奈遂與甲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乙得知,甲與己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因甲被送養而不知。乙向法院起訴離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法院應判決撤銷該婚姻B.法院應判決宣告該婚姻無效C.對該案的審理應當進行調解4.下列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A.夫妻一方的生活用品B.經過若干年以后的夫妻一方婚前財產C.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D.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知識產權收益5.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發表小說《昨天》,婚后獲得稿費。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發表了小說《今天》,離婚后獲得稿費。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作小說《明天》,離婚后發表并獲得稿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昨天》的稿費屬于甲婚前個人財產B.《今天》的稿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明天》的稿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費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6.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屬于()。A.自然直系血親關系B.擬制直系血親關系C.直系姻親關系D.擬制旁系血親關系7.47周歲的甲在妻子逝世后與年方5周歲的兒子相依為命,甲想收養一個女兒。下列何人可被其依法收養?()A.福利院撫養的10周歲殘疾女童B.福利院撫養的10周歲的孤女C.福利院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6周歲女童D.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6周歲女童8.甲乙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代理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依我國有關法律,丙()。A.可以代理B.在甲乙雙方同意下可以代理C.在取得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可以代理D.不能代理9.一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A.離婚有正當理由的B.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又有正當理由的C.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調解無效的D.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調解無效的10.甲與乙結婚后以個人名義向其弟借款100萬元購買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甲、乙因感情破裂離婚。甲向其弟所借購房款,離婚時應如何處理?()A.由甲償還B.由乙償還C.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D.主要由甲償還二、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0分)【在下列備選答案中,選出1個以上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漏選、不選均不得分】1.下列原則中,屬于親屬法基本原則的有()。A.婚姻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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