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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信托受益權質押研究摘要:信托財產在金融市場的流動如日劇增,能夠利用好信托財產將大大促進信托受益權質押業務的發展。實務中信托公司已經開展著質押業務,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的和相關制度,信托受益權質押業務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當前法律法規對可質押權利的構成要件沒有規定,分析可質押權利的構成要件,歸納總結出三個構成要件,以此構成條件逐一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析,信托受益權都符合出質的構成要件,故它是可以質押的。同樣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的缺失,給信托受益權質押融資業務有效的操作帶來很多困境,分析總結出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公示制度存在的障礙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并對這些問題提供具體的制度構建思考和完善建議,為信托受益權質押在實務中提供保障。在信托受益權質押研究上,確認信托受益權可以質押,構建信托受益權質押有關的登記制度或權利憑證制度,并完善信托受益權質押相關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此解決信托受益權質押的相關問題,為信托業的穩健發展出謀劃策。關鍵詞:信托受益權,質押,建議StudyonpledgeofbeneficialrightoftrustAbstract:Astheflowoftrustpropertyinthefinancialmarketisincreasingrapidly,thegooduseoftrustpropertywillgreatlypromotethedevelopmentofpledgebusinessofthebeneficialrightoftrust.Inpractice,trustcompanieshavecarriedoutpledgebusiness,butduetothelackoflegalbasisandrelevantsystems,thepledgebusinessofthebeneficialrightoftrusthasagreatlegalrisk.Thepresentlawsandregulationsdonotstipulate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thepledge-ableright,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thepledge-ablerightareanalyzed,thre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aresummarized,andthebeneficialrightofthetrustisanalyzedonebyoneaccordingtotheconstitutiveconditions.Alsolackofthetrustbeneficialrightofpledgesystem,givethetrustbeneficialrightimpawnfinancingbusinesscausedalotoftrouble,effectiveoperationofpledgeofanalysissummarizedthebeneficialrightofthetrustpublicitysystembarriersand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isnotperfect,andprovidespecificsystemconstructionofthinkingabouttheseproblemsandimprovetheadviceandforthetrustbeneficialrightofthepledgeguaranteeinpractice.Thesearchforfiduciaire,weconfirmtheengagementoftheengagementtocreateasystemoffiduciarymoney,Systemofinformationandcommitmentforresuscience,affectationandinvolvementinthesector.Keywords:Beneficialinterestinatrust,pledge,,proposal目錄TOC\o"1-3"\h\u32680第1章緒論 1229651.1研究背景和意義 1108971.1.1研究背景 1287541.1.2研究意義 170041.2文獻綜述 2103351.2.1國內研究 2162871.2.2國外研究 317654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 44781.3.1研究方法 466041.3.2研究內容 41476第2章信托受益權概述 619232.1信托受益權的概念及性質 6200992.2信托受益權質押的概念及特征 632054第3章信托受益權質押的障礙 8278313.1信托受益權質押缺乏法律依據 8223593.2信托受益權質押公示方式缺失 8103063.2.1信托受益權權利憑證制度缺失 937233.2.2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缺失 10282223.3信托產品中信息披露對象、內容及載體的制度缺乏具體規定 1032368第4章信托受益權的可質押性分析 12192464.1可質押權利的構成要件 1229174.2信托受益權符合出質的構成要件 13153884.2.1信托受益權具備公示方式 13265794.2.2具備可轉讓性和財產性 14136404.2.3質權人債權擔保的目的可實現 1431883第5章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構建與完善 16295765.1法律層面上確認信托受益權合法 16218065.1.1修訂《信托法》或《物權法》賦予其可質押性 1655285.1.2信托監管部門制定相關的管理條例解決合法性問題 16145235.2信托受益權質押公示制度的構建 1694395.2.1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的構建 1760765.2.2信托受益權權利憑證制度的構建 18126685.3完善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對象、內容及載體的具體規定 181191參考文獻: 20918致謝 21PAGE21第1章緒論1.1研究背景和意義1.1.1研究背景中國信托業協會的信托業發展評析報告中,對于在信托行業管理中信托資產的規模給出了明確的數據,我國信托全行業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截至2018年末達37.40萬億元,評析報告給出的數據反映的信托資產是相當可觀的,如此龐大的資金如果能有效利用,充分發揮出信托資金具有流動性這一特點,獲得更多的的效益,積極推動國家的經濟穩步發展,且有效調整產能,信托業的蓬勃發展將指日可待。實務中若可以使信托受益權得以充分流轉,產生出最大的效益,信托業的作用才能被有效發揮,同時信托制度自身的生命力得以延長和伸展,激發出制度的最大潛能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與實務[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13-14.。轉讓和質押是信托受益權流轉的兩大方式,但從《信托法》、《擔保法》和《物權法》與信托相關的法律都無從發現信托受益權可以質押的規定,對于轉讓也只在《信托法》48條上有說明。將信托受益權進行質押的融資擔保活動,深受投資者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喜愛,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和相關制度的缺失與不完善,就會使得交易活動缺乏法律保障,且信托受益權的優良效益無法充分獲得甚至無效。解決好信托受益權可質押性和構建相關的公示制度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為信托受益權的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法律制度的操作提供細化的建議,促進信托業的發展能到達新的臺階。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與實務[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13-研究意義在上述背景下,對信托受益權的可質押性以及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進行研究,同時也對信托受益權質押合法性缺失以及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這些問題提出相對應的建議,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從理論上來說,目前信托受益權質押缺乏法律依據及相關法律制度,為信托受益權能否質押提供法律依據,并且構建與信托受益權質押息息相關的兩類制度分別為公示制度和保障各方當事人知情權利的信息披露制度,彌補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的法律空白,讓信托受益權質押的交易能做到有法可依,在實務中具有相當的保障作用。而在實踐中,修改《物權法》、《信托法》等與信托受益權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夠確認信托受益權可以進行質押,使其能夠充分參與融資擔保的商業活動中去,將大大吸引投資者向信托市場的靠攏,進而逐步將信托產品流動性的問題進行瓦解,信托產品質押貸款業務也能更好和更有效的被商業銀行開展,信托資金能夠得到變現也是這些客戶的期望所在。構建與信托受益權質押公示相關的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和權利憑證制度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對于各方當事人的權益起到保障的作用,更好的將信托產品市場秩序建立起來。1.2文獻綜述1.2.1國內研究信托制度在我國已經發展很多年了,但是對于信托受益權質押的的法學著作在國內尚未出現,只在相關論文有出現。因此筆者對前人研究成果及參考資料的整理收集,主要圍繞信托受益權可質押性和信托受益權質押相關制度方面展開:陳月紅的《論信托受益權質押研究》是從信托受益權是否可以出質和分析總結出可出質權利的構成要件,并結合相關信托受益權質押的例外,最后闡述關于信托受益權質押操作的具體流程,從這幾方面對信托受益權質押進行分析。陳月紅對于可出質權利的構成要件分析得出的觀點為陳月紅.論信托受益權的可質押性[陳月紅.論信托受益權的可質押性[J].惠州學院學報,2009(8).6-7.劉光祥的《論信托受益權質押的法律問題及出路》認為信托受益權是否可以質押,是信托業中信托產品流動性問題重要因素,他通過分析劉光祥劉光祥.論信托受益權質押的法律問題及出路[J].金融法苑,2015(91).6-7.上述研究的觀點,在可出質權利的構成要件方面相差不大,但在筆者看來,質押的目的是在于能夠通過占有質押標的,通過公示的方式,實現質權人質押擔保目的,質押就可以被設立。國內的學者對于信托受益權可質押問題的研究,在信托受益權可質押性的構成要件闡述不夠詳盡,對于公示方式的闡述不夠多,交付方式和登記方式沒有具體分析,直接概括具備登記或交付,且大多只是是針對可質押權利的構成要件、可質押性等方面進行論述研究,并未對信托受益權質押有更為具體和條理性的論述研究,尤其是關于我國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構建方面的研究尤為缺乏,沒有提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建議和在公示制度的構建上思考不具體。本文首先介紹何為信托受益權,再分析信托受益權質押存在的障礙,同時也對可質押權利的構成要件分析,得出權利出質的條件,對于公示方式具備方面,進行詳細闡述交付和登記方式,得出信托受益權是可以具備公示方式,并結合信托受益權是一項財產權和可轉讓,故信托受益權可以質押,最后對信托受益權質押法律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建議進行論述。1.2.2國外研究國外的信托金融早已發展的比較成熟,而我國的信托產品及其他衍生的交易是從國外引入國內,很多制度都尚未成熟或完善。對于日本的《信托法》中已經認定信托受益權是可以質押的,同時也擁有信托收益前的證券化制度,可通過憑證形式表明信托受益權,所以他們的公示形式就是以交付權利憑證來完成的,并且日本還擁有極為新型的關于信托受益權的制度,就是底賬制度,這種制度的出現解決了無記名憑證的法律風險大,安全度低,且不容易丟失能很好的提高受益權質押的效力趙廉慧.日本信托法修改及其信托觀念的發展[J].北方法學,2009(4)6-7趙廉慧.日本信托法修改及其信托觀念的發展[J].北方法學,2009(4)6-7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1.3.1研究方法本論文在撰寫過程中主要運用了以下三種研究方法:文獻分析法:通過整理國內外和其他地區對信托受益權質押法律法規的相關研究資料,為論信托受益權質押的研究提供基礎。法解釋學方法:本文圍繞信托受益權質押展開論述,理清現行法律法規,運用目的解釋等研究立法原意并對法律文本進行分析,總結現有法律法規中對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問題。規范分析方法:通過對現有物權法、擔保法及信托法中對信托受益權質押的規定,論證信托受益權能否質押,并為信托受益權質押問題和相關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提供適當性建議。1.3.2研究內容本論文一共分為五個部分,具體內容安排如下:第1章:緒論。主要介紹本論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義,通過國內外文獻綜述。映射出本文所要研究的內容,對信托受益權質押相關文獻資料進行綜述。第2章:信托受益權概述。本章介紹信托受益權的概念,信托受益權的性質和信托受益權質押的概念與特征。第3章:信托受益權質押的障礙。本章主要對信托受益權質押過程中的障礙進行闡述,包括質押合法性的缺失,公示方式相關制度的缺失和風險防范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第4章:信托受益權可質押性分析。本章首先對可出質權利的構成條件進行歸納分析,最后通過分析信托受益權是符合以上三個構成條件的,所以它是可以質押的。第5章: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本章主要對于信托受益權法律問題提出解決對策,信托受益權質押立法的完善,賦予信托受益權質押合法性,構建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信托受益權權利憑證制度和對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建議。第2章信托受益權概述2.1信托受益權的概念及性質信托是來源于英美國家,直至后來傳入其他國家。信托的通俗定義就是信用委托,通過接受他人的委托,為他人代為理財,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特定的財產管理制度,由對信托財產進行轉移和管理兩部分構成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形成信托關系。信托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益信托,另一種是他益信托。他益信托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為一方,而自益信托涉及兩方,受益人的身份由委托人擔任金曉.金曉.信托受益憑證流轉的法律問題研究[D].湖南:中南大學,2012.14-16.對于信托受益權的性質定義,在國內法律法規并沒有準確定義,但是在上海的自由貿易區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信托登記試行辦法》中已經對信托受益權進行了明確的認定,該辦法明確信托受益權是就是依法取得信托利益的一種權利,是一項債權,是以狹義去認定,雖然信托受益權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定義,廣義是在狹義的基礎上還包含享有其他輔助性的權利游嘉.論信托受益權的質押[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3.22-25游嘉.論信托受益權的質押[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3.22-252.2信托受益權質押的概念及特征質押又分為動產的質押和對權利進行質押,而信托受益權是一項權利,所以信托受益權質押就是屬于權利質押的形式,信托受益權經過質押的過程,就成為質權,一種擔保物權。信托受益權質押就是指債務人為了能夠保證所負的債務會及時履行,將自身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為標的出質給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形式。同時,信托受益權質押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模式,首先其主要具有比較強的依附性,它不僅會隨著主要債權,也是會貼附信托產品,當債權消失,它固然消失,但當信托產品計劃的取消,同樣它也一樣被消滅。同時信托受益權擁有比較靈活的期限,當信托期間屆滿時,如果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仍然無法按期實現,需要通過將信托期間進行延長,同時質押的期限也會隨著延長。最后由于信托產品是與市場接軌的,信托財產的價值固然不會具有穩定性,所以信托受益權質押存在波動性。一般的權利質權是比較穩定的,但是對于信托受益權來說,由于其價值取決于信托財產和通過信托獲得利益收益,信托公司的經營不善,就會很有可能影響到信托受益權的價值,隨著公司的效益而跌宕起伏,所以也會導致很多投資者望而卻步的原因,即使某個階段信托產品的投資具有高回報性,但由于質押后無法對該質權有效估值而產生投資困難。第3章信托受益權質押的障礙3.1信托受益權質押缺乏法律依據信托受益權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創新融資方式,但有關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信托受益權質押上是缺乏的,這就會導致信托計劃設立信托受益權質押時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解決信托受益權質押可質押的問題是現實信托實踐的必然要求。信托受益權能否進行質押,關鍵在于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將其列入該范圍內,在現行的這幾部《物權法》、《擔保法》、《信托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信托受益權可以被質押的規定并沒有進行明確,無從談起。實踐中,信托受益權無法有合法的身份被進行交易,且這種交易是已經存在的,各方當事人權益的有效的保障尚無,一旦發生糾紛在司法判例中就會有被判決質權無效的可能徐衛.信托受益人利益保障機制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25-26.徐衛.信托受益人利益保障機制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25-26.《物權法》223條和《擔保法》75條中雖然兩部法律都有兜底性條款,可兜底性條款認定的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出質的財產性權利,這里的兜底性是給出了限制的,該限制的范圍就是只允許國務院、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才有權進行規定,但是通過這種程序修訂法律規定是非常耗費時間的的。信托受益權的質押能否進行交易的合法化,該問題已經對法律編撰者們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結合上述的表達內容,可以總結得出目前現行的擔保法律法規在信托受益權質押方面上很有欠缺,與信托息息相關的《信托法》中也沒有談及對信托受益權質押的規定,我國信托受益權質押無法可依的實踐局面才會一直存在,嚴重影響了該類產品的交易。3.2信托受益權質押公示方式缺失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公示方式在現行法律法規無任何規定,可以明確的是權利質權的公示占有或者登記兩種方式,物權是要通過公示才能被有效設立。質押是一種擔保,質押形成的質權是擔保物權,所以信托受益權作為一種權利,當其被質押后,必然是要有公示的方式,但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或信托受益權權利憑證制度陳向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18。陳向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信托受益權權利憑證制度缺失對于采取交付形式進行質押,就要以權利憑證形式交付于質權人,但是實務中的交付是以信托文件形式交付,而信托文件不是標準的權利憑證,信托受益權質押權利憑證制度在我國并沒有建立。我國《物權法》224條規定的本票、支票等都是屬于權利憑證,而對于權利憑證就是指的是有價證券。能夠代表一些具有財產價值特性的證券,也有票面載明著金額用以市場流通交易,可以證明持有人或者由證券選擇指定的專一主體對專有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者債權的憑證就是指有價證券。當有價證券被交付于質權人時,則有價證券上的指定財產也一同轉移其所享有,即表明通過占有有價證券就能夠達到占有有價證券上的財產,不僅能夠達到公示的效果,還可以讓質權人留置和優先受償的權利得以充分保障。信托文件能夠被交付,其必須是有價證券,從國內有關信托的法律法規看,沒有發現對信托文件賦予其是有價值特性的憑證的規定或相關指導意見。信托受益權的憑證是一份能夠證明受益人合法享有信托財產利益的法律憑證,享有的權利內容在憑證內被詳細記載,持有人與其他各方義務人形成的一種特定權利義務關系是信托受益權憑證的價值所在,同時該憑證還具有價值的特征,因為包含著信托收益與信托財產等財產性權利,再者我國《信托法》中對信托受益權的轉讓、繼承以及用以清償債務有明確認定,所以信托受益權憑證具有流通性是當然性。在實際交易中,已經有一些信托公司推出了一種類似于證券中的權利憑證的信托受益權憑證,但總歸于信托公司是私主體,憑證的樣式必然是各種各樣的,無任何統一標準,一間公司一份樣式,雖有部分有價證券的功能曾凡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權法律分析[D].江西:江西財經大學,2014.15-16,但根源上缺少法律依據,也導致持該憑證交付而設立的信托產品存在風險,必然會對質權人的利益產生影響,導致質權人的質權無法實現曾凡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權法律分析[D].江西:江西財經大學,2014.15-163.2.2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缺失在2017年銀監會出臺了《信托登記管理辦法》,雖然該辦法已經明確了信托登記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信托產品和信托受益權登記的程序性規定,但是對于信托受益權質押的登記依然沒有被載入,無法為實務中的登記提供法律依據。《信托法》第10條中只對信托財產的登記有說明,而對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沒有說明。委托人將信托財產交由受托人進行管理投資,在信托期限屆滿后信托產品所產生的收益歸受益人所有,受益人進行質押融資將信托受益權出質給質權人,在這個過程,最重要的就是將信托受益權質押的真實狀態信息公之于眾,才能符合物權必須公示才能設立之規定。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對質權人的利益保護,可能會因為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的瑕疵導致質權無法實現,也不方便第三人充分獲取信托計劃產品及權利歸屬的信息。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對登記機關、登記程序、登記內容信息的獲取等方面都應該要有所包含。當事人在實務中如果采用登記手段進行公示,比較常見的是在信托公司辦理質押登記,對于這種方式的采用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畢竟信托公司的主體性質是私有的,難以進行有效登記達到預期的效果,畢竟信托公司的主體性質是私有的,所以在信托公司登記也就缺乏公信力孟強.信托登記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10-11。孟強.信托登記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10-113.3信托產品中信息披露對象、內容及載體的制度缺乏具體規定由于信托受益權的價值是隨著市場進行變化的,是具有不穩定的特征,在設立該權利時的價值可能會與質權人去行使時該權利的價值有很大出入。故此,信托財產的價值的浮動都會對質權人的各項權益有很大的影響,所以能夠讓質權人及時知曉價值變化的信息,對于保障質權人或其他利益相關人是具有重要意義的,所以需要建立信托產品信息的披露制度才盡最大可能防范信托受益權質押設立后的風險。受益人享有對信托的知情權,同樣質權人享有對信托產品的知情權。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在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制定了具體法規,但是在信托產品計劃的信息披露作出的規定僅有《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登記與披露方案》和《信托登記管理辦法》。首先,對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對集合資金信托才有規定,像單一信托卻沒有規定,且集合資金信托中的信息披露只是在信托產品初始階段,對于信托產品的日常管理的信息披露沒有規定。其次,《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只是要求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登記信息在中信登記的網站公布,披露的內容也只是停留在登記信息,對于運營過程的信息披露沒有規定。最后,《信托登記與披露方案》對信托產品信息僅有披露的定義、披露人的義務和披露載體有規定,對于披露對象、內容沒有規定,缺乏實操性。綜上,信托產品計劃信息披露都只停留在原則層次上,缺乏實操性,在具體內容、對象上的可操作性法律規范沒有詳細規定,對于其他信托產品計劃信息披露的載體上缺乏規定。第4章信托受益權的可質押性分析4.1可質押權利的構成要件對于信托受益權是否可以進行質押,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探討于萍.淺議信托受益權質押[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5).4-5.,第一是歸納總結可質押權利的構成要件,而第二就是論述信托受益權是否符合可質押權利的構成要件,解決好這兩類問題,為信托受益權可質押性提供理論支持。我國的《物權法》223條和《擔保法》75條中對于可質押權利的種類范圍,未發現信托受益權被納入該范圍內,雖然兩部法律都有兜底性條款,都規定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出質的財產性權利,于萍.淺議信托受益權質押[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5).4-5.對于可出質權利的構成要件存在兩種看法,第一種看法是認為該標的具有直接的經濟性的價值,是一種財產性權利,而財產性權利是可以以金錢去估值認定的,包括物權、債權等內容都可以成為被估價的對象,同時該出質標是能夠進行轉讓的,目的在于當債務人無法將到期債務去有效履行時,質權人則可以優先作價受償來保證自己質權的實現,最后該權利必須是可以設定質權的,例如不動產是無法被質押的。第二種看法是認為被出質的權利,在私法上是屬于一項財產性權利,并且該權利是可以轉讓的,最后該權利是具備公示的方式,包括有權利憑證和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備案等。結合上述對于可出質權利構成要件的分析中,權利標的是一項財產性權利和可以進行轉讓流通這兩個條件,兩種看法都是一致的認可,但對于余下的一個條件則是各有不同,一個是適于出質,而另一個是具備公示方式。通過歸納總結可以認為,兩種觀點相差不大,質押是擔保債權的一種方式,其主要做出占有或者準占有已經被出質的財產性權利,若債務人無力依照約定去履行,清償其債務時,則此時債權人依法享有一種權利,就是對該財產或權利價款優先受償,以此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和擔保的目的得以實現。質權擔保目的能確保實現,前提就是對質押標的合法占有,這是質押的關鍵點。通過以上歸納總結,可以得出權利出質的構成要件為三個,第一項條件就是該權利是一項可以轉讓的,并且是具有交換和經濟性價值的財產權利;第二項條件,該權利能夠有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登記管理,或者該權利具有權利憑證,使之達到公之于眾的效果;最后一項條件是債權難以有效實現時,而質權人對質押標的又是合法占有,能夠以公示方式進行控制這個權利,則質權人對質物通過優先受償的方式來實現債權擔保的目的。4.2信托受益權符合出質的構成要件4.2.1信托受益權具備公示方式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物權必須進行公示方可生效,權利質權對于生效要件包含兩個要件,一個是交付權利憑證,而另一個是進行合法登記。雖然法律還未對信托受益權質押業務進行規定,但按照權利質權的成立方式,信托受益權質押同樣也須進行公示方可生效。對于采取交付形式,則就要進行交付權利憑證。在實務中一般信托公司交付給受益人的時一份信托文件,但是一般信托公司所給信托受益人的是一份信托文件。信托的設立是采取書面的形式,在《信托法》第8條有該規定。雙方當事人會采取簽訂具有真實意思表示的書面文件,譬如《資金信托憑證》或《認購確認單》稱為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能夠證明受益權人合法享有受益權。質權人擔保目的的實現在于對信托文件的占有,信托文件雖然還不能認定為標準的權利憑證,但至少是能夠確認信托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的一種準權利憑證,再加之信托文件由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合法有效,信托文件中會明確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必須持信托文件在受托人處辦理登記,不登記不得對抗受托人,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占有信托文件能到達控制該權利的目的,故也能通過交付達到一定的公示效果張南.信托受益權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2.16。張南.信托受益權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2.16對于采取登記形式,只要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的手續,信托受益權質押時同樣生效。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在我國同樣缺乏,在實務中,雙方當事人會在信托文件中約定一些限制性條件,當信托受益權的受益人將該權利進行出質時,必須到信托財產的管理人即受托人所在地方進行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若不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則不得對抗受托人,由此可見信托受益權質押是具備登記的方式。再者,雖然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在我國并沒被建立,但是在將來是完全有具備公示條件的可能,《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在2017年被頒布了,該辦法對信托產品登記和信托受益權登記已經明確在中信登上進行登記備案,可以認為,信托受益權質押也是信托受益權登記的一部分內容,同樣是不可或缺的,如此一來,這就給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的解決了質押登記場所選擇的問題。4.2.2具備可轉讓性和財產性信托受益權是具有經濟價值且可進行轉讓的一項財產性權利。從現行相關法律來看,在《信托法》第48條中,已經對信托受益權有明確的規定,內容總結為信托受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所以信托受益權可以轉讓是毋庸置疑的,質權人若想實現自身合法享有的質權,則可以對質押標的進行轉讓。在第47條中,也已經明確規定,合法享有信托財產利益的受益人,無法有效清償自身所負的債務時,可以用信托受益權進行清償債務,這也說明了信托受益權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或者交換的價值,并且能夠被質押的權利,性質上應當是一項財產性權利。前面也已經闡述,由于在信托受益權的實務交易中,各方當事人是以合同的形式進行簽訂文件從而完成交易,在狹義的定義下,信托受益權是一項債權,也符合信托受益權交易的本質,而狹義的信托受益權是指信托受益人依法取得信托利益的一項權利,同時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在信托法基礎上構建的,能夠看出的是,基金份額其實也是一種信托受益權張玉嬌.張玉嬌.信托受益權保障機制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
,2014.21-224.2.3質權人債權擔保的目的可實現在實務中,對于信托受益權質押的融資業務,由于各方當事人是以簽訂信托文件的形式完成交易,當該權利被質押后,債權難以有效實現時,而質權人對質押標的又是合法的占有,則質權人可以通過占有或者登記,這兩個公示的方式進而控制這個權利,質押是擔保債權的一種方式,通過占有或者準占有已被出質的財產性權利,若債務人無力依照約定去履行,清償其債務時,則此時債權人依法享有一種權利,對該財產或權利價款優先受償,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和擔保的目的得以實現。并且實務中簽訂的文件是合同,所以信托交易中簽訂的文件自然對各方都是具有約束力的,各方須按照文件規定的內容去履行,實務中的信托文件會載明關于轉讓、登記等規則,所以質權人同樣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合法的載明,譬如未經過質權人的允許,信托中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支付信托財產所取得的利益等限制條件,質權人還可以載明其他限制性條款,無法讓其轉讓。質權人能夠有效控制信托受益權的流轉,合法的拍賣或者變賣等,以實現其債權擔保目的,所以在信托受益權交易中,質權人可控制該權利,債權擔保目的的實現,使自身的利益得以有效保障,符合可出質權利的第三個構成要件。第5章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構建與完善5.1法律層面上確認信托受益權合法5.1.1修訂《信托法》或《物權法》賦予其可質押性第四章對信托受益權的可質押性進行詳細的分析,并歸納總結以此可以得出信托受益權作為出質的權利是可行的,但是實務存在信托受益權質押合法性問題依然存在,無法解決信托受益權的這類問題,宛如建筑缺少地基,接下來后面的附屬物都將形同虛設,對質押制度構建與完善,前提就是信托受益權可以合法性進行金融交易活動。為此,既要兼具有效性又能最適宜的方式,就是在《信托法》上能夠明確規定信托受益權可以被合法質押,在38條中信托受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將信托受益權可以質押也納入進去,或者在《物權法》的第223條中,將其規定的可質押權利的種類可以囊括信托受益權,這兩種方式對于解決信托受益權質押缺乏合法性的問題,能夠更為適宜和有效,但弊端就是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相關法律解釋的程序繁瑣并且相對耗費時間,對于解決問題上增加了更多的成本。5.1.2信托監管部門制定相關的管理條例解決合法性問題對于更為接近實際的修改方式,信托監管部門應出臺相關的管理條例,目的在于能夠更為高效便捷的解決信托受益權缺乏質押合法性的問題,更為貼近實際。并且,銀保監會也應該著眼于信托業發展的方向,發揮部門的監督職責優勢,對于信托業的現狀更為清楚大致情況,問題的存在等具有實踐意義的內容,在職責能力范圍內能夠更為高效率,低成本的制定出與信托受益權相關的部門規章,為信托受益權進行質押排除妨礙。最后從法律上明確信托受益權的可質押性,就是解決信托受益權質押的最大阻礙,有利于解決信托產品的流動性難題、促進新型金融融資的發展。5.2信托受益權質押公示制度的構建5.2.1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的構建若以登記方式進行質押,其在實踐中的主要登記管理部門是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信托財產由委托人交由受托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雙方約定對該財產進而運營管理且可以處分,雖然信托公司對在市場交易的信托計劃產品的具信息等內容比較熟知,但總因質押登記缺少法律的支持,信托公司的登記行為的法律約束力是大打折扣的,所以為了使得登記行為真正具有法律約束力,可構建全國性質的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筆者對此提出以下建議金蘋蘋.中信登揭牌-信托業流動性難題可望破解[N],上海證券報,2016-12-27金蘋蘋.中信登揭牌-信托業流動性難題可望破解[N],上海證券報,2016-12-27首先,質押登記的管理機構應確定,由于在實務中大部分的做法是在信托公司辦理質押登記,根據約定信托公司是有義務為受益人保密,并沒有因為有了登記而有公示的效果,登記形同虛設。在2017年出臺的《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對于信托產品和信托受益權登記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中信登是全國性法定登記機構,但對于信托受益權質押沒有列入規定,就是法律依據缺乏,可以肯定的是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也是一項登記的內容,故選擇中信登是最為合適的登記管理部門,作為國家級這種層次的登記機構,公信力和公示力不言而喻,再者進行統一登記的形式能夠剔除很多不必要的流程,加之實踐中各部門之間時常出現不愿攬事的現象,選擇統一登記,更是合理的選擇,信托財產信息的經統一采集更利于集中處理,為信托各方當事人和監管部門省下更多成本。其次,申請質押登記的對象應該為信托機構,由信托公司直接提交申請,可減欺詐登記的情形發生,避免一權多次質押的情形,最大程度地保證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保護信托受益權交易各方的權益。最后,查詢相關信托登記信息的權限能夠放寬,社會公眾或者與被登記的信托有利益關系的公眾能夠有權限去查詢相關的內容。從《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可以看出,其對于信托登記信息查詢規定得過于苛刻,第31條中明確指出,除規定可以公開的情形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詢或者獲取信托登記信息,但這也就與物權公示相違背了,公示權利的歸屬,保障交易的安全,登記的作用無法被顯示出來,在此建議修改《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放寬社會公眾及利害關系人對相關事項的信息獲取范圍,在適當的條件下擴大權限。對于建立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制度,對信托各方當事人信托財產權利進行確認,可達到公示效果,第三人也能夠充分查詢相關權利歸屬信息,避免欺詐交易的發生,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5.2.2信托受益權權利憑證制度的構建采取交付形式,就需要交付信托受益權憑證。該憑證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質權人本身,前面章節已經闡述清楚了出質權利構成要件中的第三個要件的具體內容,質押目的在于保障質權人合法權益能夠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通過優先受償處分受益權后的價款,憑證交付于質權人即被合法占有。首先信托受益權憑證在《信托法》并沒有被認定為具有有價證券屬性,所以不能像證券一樣進行發行,在市面上流通。若修改《信托法》,能夠明確信托受益權憑證是具有有價證券的屬性,在憑證制度的構建上是個大前提。其次在構建制度上對于憑證內容的規定,應當載明如信托受益權發行的日期及期限,各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限制性條款等內容。對于憑證的發行可以參照證券交易系統,借鑒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管理模式,建立屬于信托受益權交易的系統,且對于發行機構的選擇,應嚴格篩選具有一定資質,得到市場認可的信托公司,在符合條件下可作為信托受益權憑證的發行機構。信托受益權憑證制度的構建,為信托受益權交易提供載體,促進信托受益權的廣泛交易,對于信托受益權的交易流轉是具有里程碑的意義。5.3完善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對象、內容及載體具體規定在具體操作上,信托產品計劃信息披露的有關內容,披露的對象且包含合乎信托產品計劃信息披露的載體等內容上,現行法律法規都應該給出具備明確性和具體性的規定,不應停留在表面泛泛而談,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會給實操帶來困難性。與此同時,信托監管部門也應該有規范化的具體細則,以保證信托信息披露具體操作有效實施,、法律法規的具體落實也要配合好。筆者對這三方面提出完善建議:第一是披露內容,受益人和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同時也會影響投資意向的內容就是關于信托產品的信息,對于信托產品的信息理應要被披露,并且產品被發行于市場過程中有關的交易信息和日常運營管理的信息也要被列入該內容內。日常管理的信息可以定期報告的形式公布。第二披露對象,披露對象應該要全面,對于單一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都應該要披露,但單一信托是具有私募性,所以只向受益人和監管機構披露。第三是信息披露平臺,集合資金信托的信息已經規定在該平臺上披露,建議可在已成立的中信登的基礎上,將其他信托產品的信息也規定在中信登上公布,并且將其他的披露方式如信托公司的網站公示、郵件等也可以錄入信托數據庫,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托行業公共信息共享平臺孟輝.信托產品信息須充分披露[N],中國證券報,2013-1-24孟輝.信托產品信息須充分披露[N],中國證券報,2013-1-24信托產品在廣泛交易的過程中,信托公司所經營的信托產品信息能被有效披露有利于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托產品的交易市場更能有條理、有組織的開展。參考文獻:[1]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與實務[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13-14.[2]陳月紅.論信托受益權的可質押性[J].惠州學院學報,2009(8).6-7.[3]劉光祥.論信托受益權質押的法律問題及出路[J].金融法苑,2015(91).6-7.[4]趙廉慧.日本信托法修改及其信托觀念的發展[J].北方法學,2009(4)6-7.[5]金曉.信托受益憑證流轉的法律問題研究[D].湖南:中南大學,2012.14-16.[6]游嘉.論信托受益權的質押[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3.22-25.[7]于萍.淺議信托受益權質押[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5).4-5.[8]張南.信托受益權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2.16.[9]張玉嬌.信托受益權保障機制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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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的流程介紹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是答辯委員會成員和學生面對面的交流,是評價畢業設計(論文)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對已完成的論文、設計的最后審核、檢驗,也是對學生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的綜合考核。下面我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的流程有哪些?(1)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組織學生完成畢業設計(論文)報告書后,學院各系部要組織相關專業教師對學生進行答辯,檢查學生是否達到了畢業設計(論文)的基本要求。為確保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工作的有序進行,必須有計劃地精心策劃和組織好論文答辯的各個環節。①成立答辯委員會。在系部主任的領導下,成立各系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5~7人,包括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專業教授和部分指導教師。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工作由各系部答辯委員會組織并主持。根據需要答辯委員會可決定組成若干答辯小組,答辯小組由3~5人組成,設組長1人,秘書1人。各答辯小組具體負責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工作。答辯委員會及答辯小組成員必須由講師或講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或相當職稱的科技人員)擔任。②布置答辯場地,營造良好氛圍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也是師生之間交流的-種形式,因此答辯場地及其設施的布置既要嚴肅莊重、格式醒目。對答辯人員的座次、儀表、距離、答辯材料的準備等安排要準確、到位、合理、規范。③規范答辯程序,明確答辯內容答辯程序應當包括答辯前答辯組織的成立及人員分工、答辯的出題、答辯的提問、學生的解答內容的記錄、成績的評定、答辯工作總結等方面。規范化、制度化的答辯程序安排,對保證答辯工作的順利、有序進行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答辯過程中,教師的活動內容主要包括,聽取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的陳述,提出具有針對性的答辯問題;在學生的答辯回答后適當進行詢問和交流;對學生答辯作簡要的點評;最后經過討論,給出答辯成績。學生的活動內容主要包括,對自己的畢業設計(論文)進行介紹;對答辯老師提出的問題進行思考與回答;適當地與答辯老師進行溝通與探討。④明確答辯要求,完善答辯材料無論是教師,還是學生,都應該明確把握好答辯的要求。答辯組織者要召開答辯動員會,明確時間、地點、人員的排序,講清答辯的任務以及活動內容、要求等。答辯結束以后,要將論文材料、中期檢查及指導記錄表、指導教師評分表、評閱人評分表、答辯記錄。以及畢業相關的證明材料整理簽字后上報系部進行集中審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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