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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PAGE14編號:JSF—2001—1601江蘇省出境旅游合同江蘇省旅游局制定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江蘇省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編號:第一部分特別告知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旅游者的權利(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游經營者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經營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游經營者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團的旅游經營者名稱等有關情況。(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要求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辦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游經營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迫購物要求。(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當受到不法侵害時,旅游者有權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因旅游經營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違約的:(1)旅游經營者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2)旅游經營者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2、旅游經營者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經營者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境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出境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整個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受到損害;在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出面交涉,并保證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九)旅游者享有對旅游經營者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游經營者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游經營者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游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旅游者的義務(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發生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游經營者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游經營者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旅游經營者已辦理的護照手續費用、出境審核證成本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游經營者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九)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外幣不得超過2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幣,人民幣不得超過6000元。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旅游咨詢與投訴江蘇省旅游局通訊地址:南京中山北路255號,郵編:210003。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25)3418185。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5275315。第二部分協議條款甲方:(旅游者或團體),聯系電話:。地址:郵政編碼:。乙方:(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地址:郵政編碼:。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促銷與咨詢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境外接待旅行團的旅游經營者是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合法組織。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做詳盡的了解。銷售與成交(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應當如實介紹、報價。(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可為旅游者代為辦理旅游意外保險。(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出行的處理方式。(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成交訂單內容旅游單位人數(男人、女人),名單附后。旅游者性別年齡人數團號(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行程共計晚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出發、返回地點、日期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游覽點交通工具住宿天數住宿標準購物次數、內容娛樂次數、內容保險項目、金額團費總價團費所包含的費用團費付款時間:(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違約責任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或未完全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4、因乙方違規操作,使甲方遭受損失。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由甲方自負;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出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出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下列情況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措施,未造成甲方損失的;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未造成甲方損失的;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爭議的解決(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補充條款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協議簽字地:代理記帳業務約定書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報表、國稅申報、地稅申報(含網上申報)。甲方如有其他服務要求,需在約定書中注明,口頭商定無效。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時將本單位所發生合法的經濟業務票據傳給乙方(乙方可上門取送票據,每月壹次)并提供納稅申報所需要的各種印章(公章、財務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據傳遞、提供各種印章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不及時,造成乙方延誤各種納稅申報的,責任由甲方自負。三、在甲方按時傳遞經濟業務票據及按時提供各種印章的情況下,乙方應按時為甲方代理納稅申報,造成延誤各稅種申報的,責任由乙方負責。四、乙方丟失票據,書寫、計算錯誤而引起的稅務罰款及滯納金,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賬外逃稅、提供的虛假票據、提供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引起的稅務責任,由甲方負責。五、甲方的出納每月應主動與乙方會計核對銀行賬及現金賬余額。六、甲方在簽訂業務約定書的同時付款,否則無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視為約定延續,若到期后未續約付款的,約定終止,雙方不再相互承擔責任。七、甲方在業務約定期間內如有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賬號、稅務登記、工商登記等發生變化應在非報稅期內三天、報稅期內(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當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時通知乙方由此而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八、業務約定到期或終止時,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員,乙方對業務約定期間的憑證、賬目、稅務出現的問題概不負責。九、甲方為:1.純地稅戶2.國地稅戶3.一般納稅人,每月憑證不超過一本,無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圍的,服務費另行協商)。十、約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會計年度賬本及報表資料費貳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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