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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業道德與學前教育政策法規實踐應用型學前教育專業精品教材目

錄第一章教師職業道德概述第二章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第三章教師職業道德實踐第四章幼兒教師職業倦怠與心理健康維護第五章教師職業理念第六章學前教育政策法規解讀第七章幼兒園法律地位第八章幼兒園教師第九章幼兒的權利與保護第十章幼兒園安全事故處理與預防第七章幼兒園法律地位0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0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一、幼兒園法律地位的含義及特點法律地位是指法律主體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從法律意義上講,幼兒園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保育、教育活動的經營實體。幼兒園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幼兒園作為專門從事學制系統內保育、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和機構,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開展其活動時,根據條件和性質的不同,可以具有多種主體資格,如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資格、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等,此處主要探討學校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主體資格和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主體資格。當學校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時,它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當其參與行政法律關系時,它就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一、幼兒園法律地位的含義及特點(一)公共性1.幼兒園的法律地位幼兒園的法律地位是依據有行政法性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確立的,有特殊的注冊登記程序,必須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決定。2.教育機構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素質教育機構以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目的,體現了我國教育目的的要求。學校設立的目的是提升國民素質,培養人才,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3.幼兒園行使的保育教育權是教育權的一部分教育權包括國家教育權、學校教育權、社會教育權和家庭教育權四種。其中國家教育權是國家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力,主要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監督權。學校教育權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的權利,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律、法規確定。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一、幼兒園法律地位的含義及特點(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教育機構多為事業單位法人。把學校規定為公益性機構是世界各國的慣例。幼兒園是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教育事業是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事業。幼兒園的活動要符合國家、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人民負責,不得損害國家、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有權利保障學前兒童的受教育權。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一、幼兒園法律地位的含義及特點(三)主體資格的多重性我國學校在其活動時,根據條件和性質的不同,可以有多重主體資格。當其參與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取得行政上的權利和承擔行政上的義務時,它就是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當其參與教育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時,它就是教育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和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是兩類不同的法律關系。學校在這兩類不同的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樣的。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學校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現的。學校作為辦學實體享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中,學校與其他主體處于平等地位。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二、幼兒園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幼兒園作為從事幼兒保育、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五十八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二、幼兒園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為法人的幼兒園,它可以在民事活動中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如法人財產權、知識產權以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民事權利,同時依法承擔一切因自己的行為而引起的民事責任,如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害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等。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三、幼兒園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幼兒園與政府及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關系表現為行政管理關系,這是由教育的公共利益屬性決定的。從學前教育的公益性考慮,幼兒園是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是國家行政的一部分。政府及教育行政機關與幼兒園之間實際上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管理關系。這也是幼兒園與教育行政機關關系的主要方面。自主管理權是指幼兒園有權按照自己的章程確立辦園宗旨、管理體制及各項重大原則,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章和發展規劃,自主做出管理決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統,組織實施管理活動。幼兒園的設立有特殊的注冊登記程序,必須經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決定。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三、幼兒園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幼兒園從注冊登記管理到履行教育義務必須遵守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管理,這就是教育行政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有以下特征:(1)學前教育機構與教育行政機關或政府之間存在行政上的管轄關系。(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學前教育機構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3)行政法律關系必須是在教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才能發生的。(4)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學前教育機構與政府的權力義務都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律法規預先規定的,雙方當事人不能自由選擇。(5)學前教育機構與教育行政機關發生糾紛時,可以由教育行政機關按照行政法律關系予以解決,如果不服,可以根據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過教育行政機關。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四、幼兒園的設立(一)幼兒園的設立條件1.必須有組織機構和章程2.必須有合格的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3.必須有符合規定標準的保育、教育場所及設施、設備4.必須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四、幼兒園的設立(二)設置幼兒園的程序《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登記注冊機關一般為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兒園的舉辦資格、辦園許可證,并定期進行復核審驗。舉辦者在申請登記注冊時一般需要提交申請報告、舉辦者的資格證明、辦園場地證明、辦園資金和經費來源證明、所辦幼兒園的章程、擬聘園長和其他教職工的資格證明、健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幼兒園籌備結束,教育部門聯同衛生部門和消防部門等相關部門對申報程序符合規定、申報材料齊備、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已審批同意舉辦的民辦幼兒園,由教育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幼兒園舉辦者憑辦園許可證向縣、市、區級物價局申請收費許可證,并由物價局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才可公開向社會招生。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四、幼兒園的設立(三)舉辦幼兒園的主體資格所有國家、企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依法舉辦幼兒園。《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第十條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這些法律對我國辦學體制、舉辦學校的原則和辦學主體資格做了限定。所有國家、企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依法舉辦幼兒園。7.1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五、幼兒園的權利與義務目前,幼兒園的權利與義務也穩定下來。幼兒園基本權利有:(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機構權;(2)組織實施保育教育活動權;(3)招收新生權;(4)學籍管理權;(5)聘任并管理教師及其他職工權;(6)對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權;(7)拒絕對保教活動的非法干涉權;(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權益。幼兒園的基本義務有:(1)遵守法律、法規;(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保育教育標準,保證保育教育質量;(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4)以適當方式為監護人了解兒童的發展狀況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6)依法接受監督。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一、黨的領導《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五十七條規定:“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在幼兒園,黨的領導至關重要。但是幼兒園的黨組織不直接參與幼兒園的行政管理,對幼兒園的領導主要體現在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和思想領導上,起監督保障作用。幼兒園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黨政職能分開,黨組織的主要精力是加強自身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使共產黨員真正在幼兒園工作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同時全面領導幼兒園思想政治工作。其次,主動參與幼兒園發展規劃、重大教育改革方案等重大政策的討論。最后,黨組織還能加強對工會、共青團等組織的領導,關心職工訴求。(一)地方負責,分級管理(二)教育部門主管(三)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二、我國現行的學前教育行政管理體制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一)幼兒園章程章程是申報設立幼兒園的必要條件之一。每個幼兒園在設立申報時都需要提交屬于自己幼兒園的章程。幼兒園章程應載明的內容包括:幼兒園的名稱、辦園宗旨、保教工作的主要任務、幼兒園內部職責、章程的修改、其他必要事項。幼兒園章程可以說是幼兒園一切活動的“法律”,對園所依“法”治園,建立起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性運行機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幼兒園章程不是隨心所欲訂立的,必須符合《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幼兒園專門的政策法規,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律法規中適用于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或沖突,則自動失效。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二)園長負責制1.園長負責制的含義園長負責制是幼兒園在上級宏觀領導下,以園長全面負責為核心,黨支部保證監督、教工民主管理有機結合,為實現幼兒園工作目標,充分發揮行政領導職能的“三位一體”管理新格局。在幼兒園園長負責制的體制中,園長既是幼兒園的行政負責人,又是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園長對內全面領導保育、教育和行政工作,向全體教職工、幼兒負責;對外代表幼兒園,向舉辦者、幼兒家長和社區負責。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二)園長負責制2.幼兒園園長的任職要求《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九規定:“幼兒園教職工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具有良好品德,熱愛教育事業,尊重和愛護幼兒,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素養,為人師表,忠于職責,身心健康。幼兒園教職工患傳染病期間暫停在幼兒園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此規定說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熱愛兒童教育事業,為人師表,身心健康,是成為幼兒園園長的基本條件。《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條規定:“幼兒園園長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并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者聘任,并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這里對園長的職業資質、學歷、工作經歷和在職培訓經歷作了規定。而且從這條可以了解到,不論是公辦還是民辦的幼兒園園長,經任命獲聘任后,都需要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二)園長負責制2.幼兒園園長的任職要求1996年,教育部頒發了《全國幼兒園園長任職資格、職責和崗位要求(試行)》的通知。該文件除了對園長基本任職資格進行規定以外,還規定了園長的職務:“示范性幼兒園和鄉鎮中心幼兒園園長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含職業學校幼教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五年以上幼兒教育工作經歷,并具有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職務。其他幼兒園園長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含職業學校幼教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或高中畢業并獲得幼兒園教師專業考試合格證書,有一定幼兒教育工作經歷,并具有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職務。”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二)園長負責制3.園長的職責要求(1)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的相關規定,負責建立并組織執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2)負責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3)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聘任、調配教職工,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并給予獎懲。(4)負責教職工的思想工作,組織業務學習,并為他們的學習、進修、教育研究創造必要的條件。(5)關心教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6)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7)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8)負責與社區的聯系和合作。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因為:一是它具有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教職工代表是由選舉產生,并來自學校各個方面;二是它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在法律賦予它的權利范圍內所作的決定、決議,學校有關方面應當落實、執行;三是它有較健全的組織原則、組織體系、工作制度和程序,保證這一形式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規范化;四是它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在國家頒布的一些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里都有明確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學校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較,更具有優越性,它與學校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是統一的、相輔相成的,是一個比較完整的民主管理體系。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法律依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它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五十八條規定:“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2012年1月1日起實行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和組織規則等,是依法保障幼兒園教職工參與幼兒園(所)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幼兒園(所)制度,促進依法治園治校的基本依據。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第七條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2)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4)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6)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7)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8)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構成與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如果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如果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下,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雖然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不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唯一形式。7.2幼兒園的管理體制三、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5.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幼兒園中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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