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的法律沖突及協調_第1頁
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的法律沖突及協調_第2頁
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的法律沖突及協調_第3頁
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的法律沖突及協調_第4頁
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的法律沖突及協調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南昌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的法律沖突及協調培養單位(院、系):法學院指導教師姓名、職稱:中請學位的學科門類:法學-學科專業名稱:經濟法論文答辯日期:2008年1月摘要多邊環境協議(MultilateralEnviromentalAgreements,MEAS)與多邊貿易體制所積極倡導的自由貿易規則無論在具體規定、目的、作用還是在根本理念和制度設計方面都有著較大的矛盾。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是為了積極有效的落實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而對特定貨物、特定國家之間的貿易進行限制、禁止,限制、禁止多邊環境協議的非締約國不履行該多邊環境協議所確定的義務卻享有與締約國進行自由貿易的權利。WTO自由貿易規則恰恰相反,主張在世界范圍內進行自由暢通的貿易,貨物、商品、服務、人員可以進行自由的流轉和流動,在資源優化配置的同時,使世界經濟以及各國經濟、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有所提升。應當看到,WTO的自由貿易規則和多邊協調基礎上的環境保護聯合行動都是為了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所不可或缺的,但是兩者之間的沖突卻妨礙了兩者預期目標的實現。因此,有必要尋找到兩者之間矛盾的外在表現形式和內在原因,進而找到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兩者之間沖突的方法。第一章,引言部分介紹了多邊環境協定和WTO自由貿易規則產生的時代背景,提出了隱含在兩者之間矛盾的是兩者的目標和定位不同。第二章對WTO體系下自由貿易規則的理論基礎、產生、確立及其指導思想進行了論述,尤其是WTO的指導思想—在自由貿易規則與環境保護相沖突的方面,堅持環境保護優先的原則,為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的協調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第三章對含有貿易措施的三個較為典型的多邊環境協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而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所包含的貿易措施進行了分析。第四章在前兩章的基礎上,詳盡分析了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的沖突,對學者提出的觀點進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筆者自己的觀點。第五章結論部分是對本文的論述進行總結。關鍵詞:多邊環境協議;自由貿易規則;沖突,協調;目錄摘要 2第1章引言 4第2章WTO體系下自由貿易規則的形成、指導思想及特點 62.1WTO自由貿易規則的產生及其發展歷程 62.1.1自由貿易的理論基礎 72.1.2自由貿易規則的產生以及發展歷程 122.2自由貿易規則在WTO的最終確立及其體現 152.2.1自由貿易規則在WTO的確立 152.2.2自由貿易規則在GATT/WTO的體現 192.3GATT/WTO自由貿易規則的指導思想以及特點 262.3.1以可持續發展為總的指導思想 272.3.2在環保與自由貿易沖突方面,堅持環保優先 32第3章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 363.1多邊環境協議概述 373.2與貿易有關的多邊環境協議 383.3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 40第4章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的 43法律沖突及協調 434.1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的沖突 464.1.1最惠國待遇原則與多邊環境協議的沖突 464.1.2國民待遇原則與多邊環境協議的沖突 484.1.3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與多邊環境協議的沖突 504.1.4爭端解決方式選擇上的沖突 514.2各方對沖突的觀點和態度 544.2.1美國 544.2.2歐盟 554.3現有的解決沖突的方案及評析 564.3.1現有方案 564.3.2對現有方案的評析 584.4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沖突的解決 61第5章結論 64參考文獻 66第1章引言可持續發展作為現今社會所確立的目標之一,不僅包括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且還應該包括對人類生存環境的保護。因為,經濟的發展和對環境的保護都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所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20世紀40年代以布雷頓森林體系所確立的戰后世界經濟新格局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極力倡導國家之間貿易的自由化,并且成立了倡導貿易自由的組織—關稅與貿易總協定。20世界70年代以來,隨著人們對環境重要性認識的提高和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環境保護逐漸成為一股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順應這股潮流,國際社會形成了大量的多邊環境協議,到目前為止,全球性的多邊環境協議已經達到200多項,其中約有20多個包含與貿易有關的規定,即為了保護環境,包括有效、可持續地利用自然資源和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通過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設立的對貿易有一定影響的措施。由于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在定位、目標和價值取向等方面的差異,協調兩者之間的沖突還是有一定的難度。就GATT/WTO體系而言,GATT由于人們當時所處的歷史、人們認識能力的局限性,沒有也不可能對環境問題作出恰當的關注;WTO雖然在繼承GATT有關環境規定的基礎上就環境與貿易的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如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序言中規定以可持續發展原則統領環境與貿易之間的關系,但還是缺乏詳盡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而當多邊環境協議的締約方根據該多邊環境協議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貿易限制措施影響到WTO締約方根據自由貿易規則可獲得的利益時,很可能引發貿易沖突。盡管截至目前,有關多邊環境協議與WTO自由貿易規則之間的沖突在世界貿易組織之內尚未有任一成員方向WTO提起,但卻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如何解決多邊環境協議和WTO所倡導的自由貿易規則之間的沖突從而探索出一種協調兩者之間關系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一個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第2章WTO體系下自由貿易規則的形成、指導思想及特點2.1WTO自由貿易規則的產生及其發展歷程任何事物的產生、發展與變化都有其自身的客觀必然性,或者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作為支撐,或者是為當時的統治階級所極力倡導,抑或是適應當時的社會發展趨勢。WTO的自由貿易規則與其它事物一樣,有著自己深厚的理論基礎并且順應歷史發展的客觀需要。2.1.1自由貿易的理論基礎與處理國家間政治關系的傳統國際法不同,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在內的處理各國間經濟的國際經濟法,是以科學的經濟理論為根據的。不同歷史階段的各種科學理論在繼承與發展的基礎上對國家間的自由貿易的形成與發展作出了各種不同的解釋與說明,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促進了自由貿易在深度與廣度上的發展。2.1.1.1絕對優勢理論1648年《威斯特伐里亞條約》在歐洲的簽訂,標志著近代獨立國家的產生。與這些新興國家同時產生的是重商主義思想在歐洲各個國家的對外貿易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歐洲各國在對外貿易上相繼采取獎勵出口、限制進口的手段,以達到積累金銀,使本國財富增加的目的。第一位對重商主義作出系統而深刻批判,并且在此基礎上積極主張國家間進行自由貿易的是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1776年,其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一書中寫道:“如果一件東西在購買時所花費的代價比家里生產所花費的少,就永遠不會想在家里生產,這是每一個精明的家長都知道的格言。如果外國能制造比我們還便宜的產品供應我們,我們最好用我們自己的產品的一部分去向他們購買?!迸c重商主義主張國家實行經濟管制相對立,亞當·斯密反對高額關稅,主張自由貿易、自由競爭。他認為“每個人都在力圖應用他的資本,來使其生產品能得到最大的價值。一般來說,他并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進的公共福利為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他個人的安樂,僅僅是他個人的利益。在這樣做時,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種目標,而這種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于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到的效果為大?!?.1.1.2相對優勢理論繼亞當·斯密之后,對自由貿易理論做出發展的是英國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1817年,在考察英國和葡萄牙兩國酒和毛呢貿易的實踐基礎上,對“絕對優勢理論”做出了進一步的發展,提出了“相對優勢理論”。他認為即使一個國家與其他國家在產品生產上相比,不具有優勢,只要其集中資源生產相對劣勢較小的產品,兩國仍然能夠通過相互交換的貿易活動獲益。在其名著《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中以英、葡兩國生產的酒和毛呢為例論證了“比較利益學說”。根據這一理論,李嘉圖認為:“一個在機器和技術方面都占有極大優勢,因而能夠用遠少于鄰國的勞動制造產品的國家,即使土地較為肥沃,種植谷物所需要的勞動比輸出國要少,仍然可以輸出這些商品以輸入本國消費所需要的一部分谷物。”比較優勢理論的科學性在于其以勞動價值理論為基礎,通過兩國勞動生產率的差異推導出比較利益的存在,進而在此基礎上揭示出通過國際分工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節省社會勞動時間的可能性。2.1.1.3二十世紀中后期至今的自由貿易理論二十世紀四十年代以來,國際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以及高科技成果在生產、實踐中的應用使國際分工的形式和內容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出現了勞動密集型產品、資本密集型產品和技術密集型產品。許多經濟學家從不同角度出發,對“比較利益”學說做出了不同的探討和說明。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生產要素比例說、技術差異和產品生命周期說、國家利益相互依賴說。第一,生產要素比例說1933年瑞典經濟學家俄林在參照埃利·赫利歇爾觀點的基礎上,在其《區間與國際貿易》的著作中提出了“生產要素比例說”。他認為國際貿易是在地區(國家)之間開展的,而地區(國家)的劃分標準是生產要素的察賦情況。所謂生產要素的察賦情況是指勞動、資本、土地等生產要素在一個國家的天然供給情況。各個國家由于地理位置、歷史原因和氣候的原因,在生產要素方面具有不同的優勢。同時,他還認為勞動是不同質的,不同的產品需要不同的要素投入,在自由充分競爭的市場,商品的生產是由生產的諸要素決定的,而生產的諸要素同一個國家的自然資源享賦密切相關的。因此,俄林進一步指出,一個國家生產和出口生產要素充足的產品才具有比較優勢,而生產本國稀缺生產要素生產的商品,不利于出口。最后,俄林得出結論:一國出口的應該是本國具有豐富資源的產品,而應該進口本國稀缺的資源生產的產品。第二,技術差異和產品生命周期說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技術能夠提高土地、勞動、資本三者的生產率或者提高這三者作為一個整體的全部要素生產率。1966年,美國營銷學家弗農從技術發明不斷創新的動態觀點出發,把技術作為一種獨立的生產要素,在其《國際投資和產品周期的國際貿易》一書中提出了“技術差距”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技術差距理論認為,各個國家對技術的掌握、革新的進展情況各異,技術創新領先的國家比其它國家享有出口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優勢。擁有領先技術的國家發明出一種新產品或者對技術進行改進后,由于短期內此項技術未被其它國家掌握,因而擁有暫時上的技術領先地位,產生了國際間的技術差距。在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弗農將新產品的生產周期分為開發階段、成熟階段和標準化產品階段。他認為,在開發階段,需要投入大量的技術性勞動,因此,這一時期也稱為“技術密集型”時期;在產品成熟階段,技術已經成熟,需要大量的資本把產品生產出來,技術投入讓位于資本投入,資本投入開始占據主導地位;在標準化生產階段,技術已經相當穩定,需要大量的非技術性勞動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產品進入了“勞動密集型”時期。在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時期,擁有大量技術性勞動、資本的國家占有比較優勢,在勞動密集型時期,這種比較優勢開始向擁有大量非技術性勞動力的國家轉移。第三,國家利益相互依賴說歷史發展到今天,促使國家之間實行自由貿易政策的原因顯然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絕對優勢、相對優勢理論、生產要素比例說、技術差異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所能簡單解釋的。國家利益相互依賴說反對以鄰為壑的政策—對外國產品征收高關稅、設置貿易壁壘、為本國產業提供超出法律之外的過度保護。此種觀點認為:第一,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發達國家之所以在當前的國際競爭中占據優勢,是在舊的國際經濟秩序的下,發達國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剝削和掠奪實現的,因此,改變此種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公平、合理的新型國際經濟秩序是現代國際貿易的首要目標;第二,在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前提下,發達國家應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對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做出考慮,在市場準入、公平競爭方面為發展中國家的貨物、產品、服務進入發達國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優惠、便利條件;第三,發達國家應該在承認并尊重各國歷史傳統、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允許發展中國家在對外貿易中實行適當的保護。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古典經濟學派的絕對優勢、相對優勢理論以及現代的生產要素比例說、技術差距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國家利益相互依賴說都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上以不同的理論視角、在不同的層面揭示了自由貿易的產生與發展。2.1.2自由貿易規則的產生以及發展歷程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同時還應該看到,在人類的國際貿易發展史上,并不存在純粹的不受如何限制的自由貿易。自由貿易在其時間、空間、領域、深度、廣度上都受到特定歷史階段和社會環境的制約。同時還應當看到,與自由貿易相伴相生、共生共長、相互依存、相互斗爭的還有政府對國際貿易的管制、國內的貿易保護主義傾向。因此,這里所說的自由貿易是有限制的,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自有貿易開始,便有國家對貿易的管理和控制。國家不僅對國內貿易進行管理,而且對涉外貿易進行嚴格的管制。貿易自由經歷了一個以國家管制型為主逐漸過渡到貿易自由為主,輔之以國家必要管制的歷史過程。第一,古羅馬的貿易管制據考證,早在古羅馬時代,雅典城邦國家就對農業相當重視,把谷物視為重要的物資,對其谷物的出口加以限制和禁止。比利時歷史系教授亨利.皮朗在其著作《中世紀歐洲經濟社會史》中曾寫道:“支配羅馬帝國這個經濟立法的那種管制的性質,并沒有隨著羅馬帝國的衰亡而消滅,甚至在中世紀農業時期,從國王與封建當局對度量衡、貨幣鑄造、賦稅與市場所握有的控制權上,也看的出羅馬帝國經濟立法中的那種管制性質?!蓖瑫r據中國歷史學家顧準考證,在雅典執政官梭倫進行農業改革時,就曾經把禁止谷物的出口作為農業改革的一項內容。第二,重商主義時期的貿易管制重商主義與重農主義相對應,是指16世紀至亞當·斯密的《國富論》出版之前,為西歐國家所推行的經濟政策和理論。重商主義發源于14世紀的英國,16世紀到17世紀在歐洲達到鼎盛時期。它是“經濟學的國家主義”,是一種干涉經濟自由的主義。由于存在一個強而有力的中央政府,英國比其它國家較早的干預經濟,實行貿易管制。1440年,英國通過的一項法令,標志著重商主義在英國的開始。該法令規定:外國商人運送貨物到英國,必須將全部貨款轉換成英國貨物;英國商人在海外經商,至少須將部分所得以現金形式帶回英國。1651年實行的《航海法》則進一步規定,若進出口貿易涉及運輸的必須使用英國的商船。此舉視為重商主義在英國的全面確立。重商主義對貿易的管制主要體現在制定特定的標準限制進口。政府通過征收高額關稅、頒發禁止令的形式阻止對本國有貿易順差的產品、比本國有競爭力的產品的進口。第三,自由貿易時期倡導實行自由貿易的主要學者有英國的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約翰·斯圖亞特·穆勒。與重商主義不同,他們著眼于財富的增殖性,認為一國的所得并不一定就是一國的所失,恰恰相反,他們認為國際貿易的雙方都能在貿易交往中受益,積極主張自由貿易、自由競爭、反對高額關稅。1776年,亞當·斯密在《國富論》提出比較優勢理論的同時,提出了“看不見的手”的理論—實行經濟自由的政策,不但能實現個人的預期目標,實現個體的經濟利益,而且能增進社會整體的利益,促進社會的發展。這種倡導自由經濟的理論經過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利益學說”及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對“比較利益學說”的發展,逐漸為新興的資產階級所接受,從而在18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30年代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政策中居于主導思想。正如新事物戰勝舊事物需要一個過程一樣,自由貿易理論同重商主義、貿易保護主義之間的斗爭在持續了近半個世紀后,才首先在英格蘭取得勝利。1846年,英國部分地區發生災荒,首相羅伯特·皮爾大膽廢止了實行多年的維護地主階級的、禁止糧食進口的谷物法。隨后接受了了自由貿易的觀點—即使是單方面的自由貿易也能增加國家財富。緊接著,英國于1849年廢除了重商主義標志的航海法,單方面降低了關稅,伯特·皮爾任用自由貿易的旗手—科布登為貿易部長,于1860年與法國簽訂了歷史上第一個雙邊貿易通商協定—《科布登爾條約》。《科布登條約》以降低關稅為主要目標,以互惠為主要形式,歷史性的首創了體現自由貿易精髓的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的規定,創造了國際自由貿易的新模式,許多國家通過與英法或相互間締結最惠國條約而享受互惠待遇,使19世紀60~70年代國家間開始了以降低關稅為主要內容的自由貿易時代。然而好景不長,這種自由貿易的狀況僅僅維持了十年左右的時間。以1873年世界經濟危機為先導,法國在19世紀70年代中止了它與英國和比利時之間的通商條約,繼而在19世紀80年代,法國制定了新的“普通關稅法”(1881年)和“航運法”(1881年)。德國政府緊隨其后,對進口貨物大幅度提高關稅,阻止其它國家產品的進口。歷史上第一次自由貿易的浪潮呈現出曇花一現的情景。2.2自由貿易規則在WTO的最終確立及其體現進入二十世紀后,在不到三十年的時間內相繼爆發了兩次世界大戰,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給世界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災難,世界經濟秩序也遭到極大的破壞。為了戰后重建、經濟的恢復和建立一個穩定的經濟和金融秩序,對各個國家有約束力的制度性規范的制定迫在眉睫。2.2.1自由貿易規則在WTO的確立以這一方針為指導、在美國的倡導下,1944年在美國東北部的新罕布什而州的布雷頓森林召開了國際金融會議,45個與會國簽訂了以穩定貨幣匯率為主要目標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并于1945年12月分別正式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秶H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的宗旨主要是在世界范圍內促進貨幣和金融方面的合作,并沒有把國家間的自由貿易以及高關稅減讓、貿易的制度性合作囊括進來,有鑒與此,1947年10月,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關第2章WTO體系下自由貿易規則的形成、指導思想及特點稅與貿易總協定》于1948年1月1日臨時適用?!蛾P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T1947,就其體系結構來看,總共有38個條款,共分為四個部分,其第1條和第2條構成了第一部分;第3條至23條為第二部分;第24條至34條為第三部分;第36條至38條為第四部分。其中與其倡導的貿易自由密切相關的條款總計有:第1條普遍的最惠國待遇、第2條關稅減讓表、第3條國內稅收與管理的國民待遇、第5條過境自由、第11條一般禁止數量限制、第13條數量限制的不歧視管理。對這些與自由貿易相關條款的分析,見下一節:自由貿易規則在GATT/WTO的體現。正如GATT1947在其序言中所指出的,“在處理貿易與經濟方面的關系時,應致力于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實際收入和有效尋求的持續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擴大商品生產和交換,期望通過做出對等與互惠的安排,大幅度的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那樣,從GATT最初設定的目標來看,其適用的范圍僅僅局限于貨物貿易領域,其手段主要是通過各國關稅減讓的方式來減少對貿易自由的阻礙,促進自由貿易的發展,在實現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增進世界人民的福利。GATT發展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完成了關稅減讓的談判之后,GATT的調整范圍進一步擴大,開始把逐步消除非關稅壁壘作為它的目標。就GATT時期完成的8個談判而言,1947年到1961年之間進行的5個回合的談判,全部都是在國家對國家、產品對產品的基礎上圍繞關稅減讓進行的。到第六個回合—肯尼迪回合,GATT審時度勢,又開始對影響自由貿易的非關稅措施—反傾銷、海關估價有所涉及。東京回合對非關稅措施的談判范圍進一步擴展,擴大到補貼、政府采購、進口許可證程序、產品標準、保障措施。在第八個回合—烏拉圭回合,擴展了如下的新領域—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爭端解決程序、貿易政策和監督的透明度。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的基礎上,1994年4月15日,124個成員方的部長們在摩洛哥馬拉喀什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結果最后文本,標志著關貿總協定(GATT)開始向世界貿易組織過渡。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開創了全球經濟合作的新紀元。從GATT到WTO的這幾十年的時間,就GATT/WTO的性質和自由貿易規則的發展變化情況來看,可以看出如下發展歷程:第一,就兩者的性質而言,GATT不是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而是由最初的23個締約方訂立的以關稅減讓為主要目的的有限合同,GATT也沒有正式生效,而只是臨時適用,但是由于GATT的務實精神使GATT在幾十年的時間內運作的相當成功;WTO不僅為多邊自由貿易的談判提供場所,而且是一個管理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組成的龐大國際條約群的重要國際組織,從這個意義上說,WTO具有三位一體的功能:國際組織、國際貿易條約群和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第二,就自由貿易的締約方或者成員方而言,GATT在成立時只有23個締約方,經過8個回合的談判、幾十年的發展,到1995年1月1日WTO成立時的124個成員方,直至目前的151成員方,足以說明GATT/WTO自由貿易規則的靈活性和吸引力。第三,就其調整自由貿易的方式而言,廢舊與立新相結合,不僅廢除了GATT實行多年的祖父條款,而且將游離于GATT之外的紡織品和農產品納入WTO的調整范圍。第四,就自由貿易適用的領域而言,由GATT傳統的貨物貿易發展到由WTO拓展的與貿易有關的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知識產權領域。第五,就締約方/成員方履行自由貿易義務的方式而言,GATT締約方承擔的義務是以關稅減讓表的形式作為該國加入議定書的附件,GATT締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是通過國家對國家、產品對產品的形式在互惠的基礎上確立的;新成員方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除了要遵守有關協定的規定外,還要遵守關于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的承諾,以及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原則在具體領域、部門的特殊承諾。第六,就自由貿易的成果而言,GATT在國家對國家、產品對產品的多邊談判的基礎上成功的實現了關稅的減讓;WTO不僅在關稅減讓方面成果豐富,而且在限制非關稅壁壘,取消配額、許可證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2.2自由貿易規則在GATT/WTO的體現正如本文前面所說的,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國際貿易,在如何時代、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著純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貿易。GATT/WTO盡管提倡貿易的自由化,但是它所提倡的貿易自由決不是所有領域、全部范圍內的自由貿易。對此,我國著名學者薛榮久認為,有節制的自由貿易是世界貿易組織的理論基礎。國外學者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GATT中沒有任何地方將自由貿易作為最終目標,GATT的作用只是促進貿易壁壘的消除和保證市場準入條件方面更為均等;把自由貿易概念與規范世界貿易秩序的制度—WTO徑直聯系在一起是不恰當的,不是自由貿易—而是貿易的自由化和非歧視性待遇。自由貿易規則在GATT/WTO是通過幾個具體條款的規定體現出來的,主要有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關稅減讓和約束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以及透明度等原則加以體現和實施。第一,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是GATT1994第1條第1款:“一成員方對來自于或運往另一成員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的給予來自或運往其它成員方的相同產品?!本唧w適用范圍是:(l)在征收進出口關稅方面;(2)在征收與進出口有關的各種費用方面;(3)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4)與進出口有關的規章、手續方面;(5)進口貨物的國內稅費,影響進口貨物銷售的法律、規章、要求;(6)例外條款允許實施數量限制的國家管理措施。依據趙維田先生的觀點,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要素與內在環節是(l)相互給予;(2)兩個并行約定的轉致;(3)依……而定的依托關系;(4)無條件或自動性;(5)相同范圍,同一對象。GATT最惠國待遇的本質是要求成員方給予另一成員方在進出口貨物方面的優惠應該相應的給予其它所有成員方相同的進出口貨物,不得在與之有貿易聯系的國家間造成歧視待遇。最惠國待遇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有規定,但是其調整的事項和適用的范圍不盡相同。GATS第2條第1款規定:“立即無條件的給予任一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給予任何其它國家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逼溥m用的范圍是:“服務貿易協定下的任何措施。”TRIPS協議第4條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一成員給予任何其它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的給予所有其它成員方的國民。”第二,國民待遇原則GATT第三條規定的國民待遇有別于國際經濟交往中一般的國民待遇原則,它有著自己獨特的含義:一成員方的產品進入到另一成員方境內時,進口方不應直接或間接的對該產品征收高于其對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征收的國內稅和國內費用,不得在國內法律、法規和細則的執行方面對外國產品實行差別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是GATT/WTO非歧視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最惠國待遇原則相互補充、相互協調,構成GATT/WTO非歧視原則緊密聯系的兩翼,最惠國待遇強調進口國對不同外國產品待遇的同一性,做到進口國對不同外國相同產品的不歧視待遇;國民待遇則規定一旦外國產品入境后,在某些待定待遇方面與進口國相同產品具有同等性;使GATT/WTO追求、規定的關稅減讓和成員方對自由貿易的承諾多邊化效果規定具體得到體現和執行。GATT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根據GATT1994第3條第2款的規定:一成員的產品進口到另一成員境內時,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法對進口產品征收高于對本國同類產品征收的國內稅、費用;(2)第3條第4款規定:一成員的產品進口到另一成員境內時,在產品的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條例和規章方面享用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同類產品所享有的待遇;(3)第1款以及第2款第2句規定:國內稅和國內費用,影響產品在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條例和規章或者使用的法令、條例和規章,以及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例,在對本國或進口產品實施時,不應用來為本國提供保護。GATS第17條國民待遇第1款規定:“每一成員在所有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方面,給予如何其它成員的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的待遇不得比其給予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低?!盩RIPS第3條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每個成員給予其它成員的國民的待遇不應比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低。”第三,關稅減讓和關稅約束原則關稅減讓和關稅約束亦是GATT/WTO自由貿易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明確把“期望通過互惠互利安排,大幅度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作為自己的目標,GATT幾十年的實踐也確實是圍繞這一目標進行的,從GATT所有8個回合的談判來看,所有談判都涉及到關稅的減讓;從談判的成果來看,關稅減讓的幅度也是很大的。僅就創立WTO的烏拉圭回合而言,發達國家就平均降稅1/3。根據GATT1947第28條附2關稅談判的規定,締約方認識到關稅常常構成對貿易的嚴重阻礙,因此決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進行談判,大幅度的削減關稅和其它進出口稅費水平,特別是降低連少量進口都受阻礙的高關稅。GATT日內瓦回合至狄龍回合的前五個回合采取的是“雙邊談判,多邊適用”的方式,談判只針對某幾種特定產品進行,談判達成的減讓成果通過最惠國待遇的自動性惠及其它締約方。這種減讓關稅的方法亦稱為“產品減讓法”。從第6個回合—肯尼迪回合至烏拉圭回合,進行了談判方式的創新,談判的對象不再僅僅是某幾種商品,而是將其擴大到大部分商品的全面減讓,由締約方按協定的減讓幅度,對選定的商品做出統一幅度的減讓,實施的方式由締約方按議定的時間表分階段實施。這種減讓方法又稱為“線性減讓法”。關稅約束主要體現在GATT1947第2條(a)款的規定:“每一締約方給予其它締約方貿易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協定所附減讓表中相應部分的待遇?!标P稅約束是指每一締約方通過談判達成的削減關稅和消除其它貿易障礙的承諾一經載入減讓表,就對締約方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締約方不得隨意變更或中止履行該減讓表項下所規定的義務,只有符合特定情形,履行相應手續,經過締約方全體的同意,才能暫時中止履行該減讓表項下的義務,但是應該給予受此影響的而導致利益損害的成員大體相當的利益補償。關稅減讓和關稅約束是前后相承、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就兩者的發生的時間順序來看,關稅減讓的談判在前,談判達成一致后,以關稅約束的形式體現出來;關稅減讓是GATT/WTO自由貿易的前提和基礎,各個締約方通過大幅度削減關稅,為自由貿易創造良好的國際環境,構建一個國際間各方自由貿易的場所和平臺;關稅約束是對GATT/WTO自由貿易的促進和發展,其以法律義務的形式確立關稅減讓的成果,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賦予它法律上的拘束力,使關稅減讓的成果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第四,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GATT一般禁止數量限制主要體現在GATT第11條一般取消數量限制的規定和第13條數量限制的非歧視管理。GATT第11條第1款規定:“如何締約方除征收關稅或其它稅費外,不得對任何其它締約方境內產品的進口,或者向任何其它締約方境內的出口或外銷,設置或保持禁止或限制,不論其采取配額、進出口許可證,還是其它措施。”第13條第1款規定:“任何締約方對于其它締約方境內任何產品的進口,或者向任何締約方境內出口任何產品,均不得實行禁止或限制,除非對所有第三方相同產品的進口或出口同樣禁止或限制。”第2款規定“在對任何產品實行貿易限制時,締約方要力爭該產品的貿易分配盡可能接近于若無該限制時各個締約方預期可以得到的份額?!币话憬箶盗肯拗浦饕m用于邊境措施中,如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等,是邊境措施的非歧視規則的具體體現。一般禁止數量限制,是GATT非歧視規定的引申,即強調各成員在WTO貨物貿易規則允許的例外情況下,對進出口貿易實行禁止或限制時,也必須遵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毕鄬τ陉P稅措施可依據最惠國待遇的自動性而得到非歧視的適用而言,數量限制措施因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被濫用,同時為行政機關的權利尋租提供了便利條件,容易滋生腐敗。因此,其具有隨意性、隱蔽性和不易識別性。盡管GATT基于務實的態度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允許締約方采取一些保護性措施,如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手續、數量限制等,但GATT提倡和首選的是以關稅保護措施逐步取代數量限制措施。第五,透明度原則為了防止各個成員進行隱蔽的、不公開的貿易,GATT/WTO要求各個締約方、成員方對一切影響貿易活動的政策、法律、法令、條例、措施以及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條約都必須予以公布,以便其它成員方政府或企業了解和熟悉,凡是未正式公布的不得實施。GATS第3條第1款規定了與GATT1994第10條第1款相應的披露義務,要求成員方公布其貿易措施以及參加的國際條約。第3條第1款公布了成員之間的互相咨詢義務。第3條第5款賦予成員方向服務貿易理事會通知這些措施的權利,當其認為任一成員的措施影響了該協定的實施時。通過這些措施,防止因成員方貿易政策不公開而導致的貿易歧視,以保證多邊貿易體制在公開、透明和無扭曲的基礎上進行。2.3GATT/WTO自由貿易規則的指導思想以及特點在GATT1947制定時,受制于當時的歷史條件,人們還沒有完全認識到環境問題的特點、復雜性、本質、以及對人民社會生活的深刻影響,環境問題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遠未凸顯,環境問題沒有也不可能得到應有的重視。這一點在GATT1947中也能得到反映。GATT1947的序言中以“認識到在處理經濟與貿易的關系中,應致力于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以及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有巨大增長,使世界資源得以充分利用,擴大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總的指導思想,在四個部分總共38個條款中與環境保護直接相關的也只有1條,并且沒有冠以環境保護的標題,而只是規定在第20條一般例外中。在GATT隨后運行的幾十年中,隨著環境保護浪潮的興起,環境保護理念的深入人心,GATT采取了積極的態度和靈活的方法對環境保護問題作出了積極的回應。通過對一系列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中各方爭議條款的解釋和相關案件的審理,就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的具體關系問題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同時,世界貿易組織在繼承GATT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在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關系的指導思想上,作出了自己的進一步回答。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序言中,一改GATT1947序言中“使世界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措辭,取而代之的是:“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目標使世界資源獲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顧保護與維護環境?!彼^見微而知著,通過GATT1947序言“使世界資源得到充分利用”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目標使世界資源獲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顧保護與維護環境”的對比,以及GATT/WTO在處理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的具體實踐,可以發現WTO在自由貿易規則方面的指導思想及其特點如下:2.3.1以可持續發展為總的指導思想2.3.1.1傳統發展觀及其弊病傳統發展觀又稱為舊的、工業文明的發展觀,是相對于可持續發展觀而言的,它是指以工業化為核心、以經濟增長為首要目標或僅僅追求經濟增長的發展觀,它把一個國家的工業化和由此產生的工業文明當作是現代化實現的標志。對于傳統的發展觀及其弊病,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就傳統發展觀的“發展”內涵而言,其界定的范圍相對較窄。傳統發展觀認為的發展就是經濟增長至上或單純的追求經濟增長,把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等同起來,忽視了在經濟增長之外還存在著社會的發展和作為社會的人的發展;第二,傳統發展觀就其實現發展的模式而言,它是一種“高投入、高產出”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是依靠勞動、資金的密集型投入和自然資源的高消耗實現經濟增長;它只注重經濟發展的總量和速度,不太注重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第三,傳統發展觀就發展的代價而言,是以自然資源的逐漸枯竭、人類生存環境的日益惡化、人民的實際福利水平的下降來實現經濟的一時高速增長,其實質是用虛假的國民生產總值和國民收入的增加來掩蓋環境的破壞、資源的銳減、和人類生存環境的惡化,這種發展最終將因缺乏持續的內在動力和失去健全的生態基礎而陷入困境難以持續;第四,在對待環境態度的問題上,傳統發展觀奉行的指導思想是“人定勝天”,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的老路;沒有樹立“天人和一”的和諧環境觀,也沒有把環境污染預防放在突出的位置;第五,就其實質而言,傳統發展觀實質上是一種產值增長觀,在其用來衡量經濟增長的主要指標—國民生產總值中包括了自然資源的消耗、治理污染的巨額費用。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同提倡正確反映三者之間關系的綠色GDP相比而言,它所表現的表象經濟繁榮帶有很大的水分和虛假性。第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歷史的實踐充分說明了傳統發展觀的弊病和不可持續性,人們必須基于新的發展理念和思路對其作出修正或者提出一種全新的理論來正確處理經濟、社會和環境三者之間的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2.3.1.2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及其含義20世紀60年代末,隨著環境問題日益凸顯,人類逐漸開始關注環境問題。1972年6月5日至14日,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這次會議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會議的兩個基本文件非常重要,一個是非正式報告《只有一個地球》,另一個是大會通過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在《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中,提出了“人類環境”的概念,成立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作為聯合國管理環境的專門機關,并且確定每年的6月5日為世界環境日。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可持續發展概念是由挪威首相布倫蘭特夫人在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大會所做的,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采用的定義:“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發展”。1992年6月3日至14日,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會議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關于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等重要文件,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充分體現了當今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新思想,反映了關于環境與發展領域合作的全球共識和最高級別的政治承諾?!?1世紀議程》要求各國制定和組織實施相應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計劃和政策,迎接人類社會面臨的共同挑戰。執行《21世紀議程》是各國加強國際合作,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全球環境的新開端。對于可持續發展,我國學者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學者認為,可持續發展作為“解決環境與發展問題的唯一出路”,尋求的是社會、經濟、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協調發展,不能把它簡單的等同于環境保護,而應從更高、更遠的視角來解決環境與發展的問題,從而強調各社會經濟因素與生態環境之間的協調。還有學者認為可持續發展是一個涉及范圍廣泛的概念,可以從經濟學、生態學、資源和環境保護、社會學等方面進行不同層次、側面的理解。應該說這些學者對可持續發展的解讀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可持續發展的真諦。正如理解如何法律概念必須從其定義入手一樣,從國際公認的“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的能力的發展”這一定義入手,結合新時期、新時代賦予它的內涵,可以發現可持續發展強調的是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追求的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其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經濟發展應建立在生態持續能力、社會公正和人民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上。它所追求的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求得到滿足,個人得到充分發展;又要保護生態環境,不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危害。它特別關注的是各種經濟活動的生態合理性,強調對環境有利的經濟活動應予鼓勵,對環境不利的經濟活動應予摒棄。在發展指標上,不單純用國民生產總值作為衡量發展的唯一指標,而是用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生活等多項指標來衡量發展。這種發展觀能夠較好地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有機地統一起來,使經濟能夠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沙掷m發展在上述核心思想中,還包含了以下幾層含義:首先,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以發展來解決前進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包括環境問題,把消除貧困當作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項不可或缺的條件。特別是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發展權尤為重要。當前發展中國家正經受著貧困和生態惡化的雙重壓力,貧困是導致生態惡化的根源,生態惡化又更加劇了貧困,這樣就加速了惡性循環。因此,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第一位的是發展,只有發展才能為解決生態危機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也才能最終擺脫貧窮、愚昧。其次,就可持續發展的模式而言,它要求在嚴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質和保護環境、資源得到永續利用的前提下實現經濟、社會和人的發展??沙掷m發展認為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既有聯系但又不等同。環境保護應該作為可持續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再次,可持續發展不僅強調代內的公平,還強調代際之間的公平。代際公平理論是美國愛迪斯·維絲教授于1984年在《行星托管:自然保護與代際公平》一文中提出來的。這一理論指出當代人享有的正當的環境權利,即享有在發展中合理利用資源和擁有清潔、安全、舒適的環境權利,后代人也同樣享有這些權利。這一代人不能濫用自己的環境權利,不能一味片面地追求自身的發展和消耗,而剝奪了后代人理應享有的發展與消費的機會。這一代人要把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在維護自身環境權利的同時,也要維護后代人生存與發展的權利。第四,可持續發展呼吁人們改變傳統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要求人們在生產時要盡量地少投入、多產出,在消費時要盡可能地多利用、少排放。因此,必須糾正過去那種靠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和高消費來帶動和刺激經濟高增長的發展模式,轉變為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方式來實現經濟增長的新模式。因為只有大量先進生產技術的研制、應用和普及,才能使單位產量的能源、物耗大幅度地下降,才能不斷地開拓新的能源和新的原材料,也才能實現少投入、多產出的生產方式,進而減少經濟發展對資源和能源的依賴,減輕對環境的壓力。第五,可持續發展要求人們必須徹底改變對自然界的傳統態度,走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的新發展道路,自然資源不再是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的好鄰居和好伙伴,必須學會保護、尊重自然資源和自然規律,實現人類與環境的和諧相處,在和諧共進中正確理順和處理人類與環境之間的關系。2.3.2在環保與自由貿易沖突方面,堅持環保優先就自由貿易規則與環境保護相沖突的案例方面而言,GATT實行的是自由貿易規則優先的導向,WTO成立后就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實行環境保護優先的指導思想,并且在對GATT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的(b)、(g)兩項的解釋上實行靈活解釋原則,避免成員方以環境保護為名而行貿易保護之實、對該條款進行濫用。GATT/WTO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規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系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馬拉喀什協定》、GATT1994以及GATT/WTO所有涵蓋協議中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定,狹義上的僅指GATT第20條一般例外中的(b)、(g)兩項規定。此處探討的僅是GATT第20條中的(b)、(g)兩項。GATT第20條規定:“如果下列措施的實施在條件相同的各國間不會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手段,或者不會形成偽裝起來的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則不得將本協定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行以下措施:(a)為維護公共道德所必須;(b)為保護人類、動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須;.……;(g)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2.3.2.1GATT第20條特點分析第一,就第20條的淵源來說,主要產生于19世紀各國關于海關衛生檢疫的標準由各國自行制定的傳統以及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保護的要求。但就其現有面目而言,“頗像國際私法里的公共秩序保留,GATT規定的一切規則,凡與第2章WTO體系下自由貿易規則的形成、指導思想及特點第20條相抵觸者,一律讓路。”第二,就第20條的結構而言,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序言,主要規定的是各項例外措施實施方式上的條件和要求,為成員方實施這一例外條款設定了限制性的標準;第二部分是各單項例外,規定了10項具體例外。就第20條涉及的范圍而言,涵蓋了公共道德、環境保護、勞工標準、知識產權、文化藝術的保護等。第三,就第20條的功能與目的而言,主要是為了在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尋找一個適當的平衡點,既有利于國際間的環境保護,又不對自由貿易構成變相的限制。使成員方在符合第20條規定的具體情形下有權偏離其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員本應承擔的WTO規定的自由貿易的義務。第四,就其與其它一般例外條款的比較而言,第20條各單項例外的目的都不直接與經濟利益有關,屬于“非為經濟目的而實施的例外條款。”第五,就其法律特征而言,有學者認為第20條具有三個法律特征:第一,援用第20條的目的是尋求為違反GATT其它條款的國內措施免責;第二,被訴方援用第20條是其正當權利;第三,成功援用第20條須符合嚴格條件。筆者認為,就GATT第20條的法律特征而言,正如趙維田先生所說,凡GATT其它規則與之抵觸者,一律為其讓路。2.3.2.2GATT/WTO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在GATT/WTO體系下,第20條的(b)項允許成員方采取和實施為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須的措施,第20條(g)項允許成員方采取和實施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此類措施須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但是第20條的(b)項和(g)項的實施均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v觀GATT/WTO所有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所有被訴方毫無例外的援引GATT第20條作為抗辯的理由,然而由于該項規定比較復雜,許多關鍵術語語焉不詳,案件所處的歷史時期各不相同,加上隨著時代的進步和人們認識的提高,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成員對該條款的不同理解和解釋,使得個案結果有所不同。第3章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多邊環境協議是國際社會中多個國家為了保護人類環境,對擬議的有關保護的特定對象、國際環境保護的條款、具體措施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國際多邊環境保護條約。由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全球性,國際社會普遍認識到僅僅依靠一個或幾個國家在環境保護上的投入、合作往往成效欠佳,需要在更大的范圍、更廣的領域—國際社會間進行廣泛地宣傳和深入、持久、有效的合作,以尋求解決國際環境問題的新思路。多邊環境協議正是這一思路的產物。通過各個國家的自愿參與,平等協商,以及最終形成的對各個國家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多邊條約,對于國際環境問題的加速惡化、破壞有積極的預防作用,對國際環境保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3.1多邊環境協議概述各個國家通過多年的實踐已經清楚的認識到:各個國家采取一致行動—積極進行規范性的制度合作是應對環境問題的外部性和解決貿易沖突—國家行使環境域外管轄權的必然選擇。自20世紀4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制定了數量眾多的國際性以及地區性的多邊環境協議。這些協議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和特定的保護對象設計出各種不同的獨特制度,其中包括基于環境保護目的的貿易限制措施、技術和資金援助措施、信息交換制度、機構設置等。相對于單個或幾個國家間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所支出的成本和取得的成效而言,多邊環境協議通過締約方的集體行動,取得了環境保護支出成本較小,環境保護效果較好的效果。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已經達成200多個多邊環境協議,這200多個多邊環境協議中,大部分是國際性的環境協議,這些國際性的多邊環境協議,根據其涉及的領域和保護對象的不同,大致可作如下分類:1涉及生物多樣性和野生生物保護的多邊環境協議。包括1946年《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71年《國際特別重要濕地公約》、1973年《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其議定書、2000年《生物安全議定書》。2.旨在保護大氣環境的多邊環境協議。包括1979年《長距離跨界大氣污染公約》、1985年《維也納保護臭氧層公約》及其議定書、1987年《消耗臭氧層物質蒙特利爾議定書》、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3.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多邊環境協議。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和其它物質污染海洋公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5年《聯合國跨界魚類和高度泅游魚類養護和管理協定》。4.控制化學物質的多邊環境協議。包括1989年《某些化學品和殺蟲劑在國際貿易中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公約》、2001年《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5.控制危險物質的多邊環境協議。包括1989年《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6.其它方面的公約。包括1991年《跨境環境影響評價公約》、1992年《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1998年《環境事物中公眾獲得信息、參與決策、訴諸司法公約》此外,還有一些重要的地區性多邊環境協議。比如,1966年的《保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公約》、1979年《保護歐洲野生生物和自然資源公約》、1982年《保護大西洋海洋生物資源公約》、1992年《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公約》。3.2與貿易有關的多邊環境協議目前,從國際社會已經達成的200多個多邊環境協議來看,有22個多邊環境協議中規定了貿易措施。在這22個多邊環境協議中,有13個是國際性公約,9個是地區性公約。在這22個含有貿易措施的多邊環境協議中,有4個國際性公約的締約國比世界貿易組織目前的成員方要多。這四個公約分別是1973年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87年《消耗臭氧層物質蒙特利爾議定書》、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與WTO的151個成員方相比,他們分別有152、175、168、176個締約國。在這22個與貿易有關的多邊環境協議中,下表就主要的與貿易有關的多邊環境協議名稱、生效日期、締約國家數量、公約的國際性或地區性、公約保護的對象或控制的物質,進行了簡要的歸納。通過該表,可以看到與貿易有關的多邊環境協議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有如下幾點變化:第一,多邊環境協議的定位從開始的地區性公約向國際性公約邁進。90年代通過的多邊環境協議全部是國際性的公約,反映了國際社會對于環境保護必要性、緊迫性、環境保護需要國際社會各個成員積極參與等認識方面上的提高,同時,多邊環境協議也從封閉性走向開放性。第二,就其要達到保護環境目的采取的方式而言,出現了由過去的多邊環境協議單純規定保護特定物種到目前的保護特定物種和控制特定有害物質相結合的方法,實現了保護方式上的創新。第三,邊環境協議調整的范圍比原來有所擴大。從原來的保護特定瀕危野生生物到現在的調整更廣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如從原來的保護候鳥、國家公園、鳥蛋到現在的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控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等。3.3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是指多邊環境協議的締約國為達到國際環境保護的目的,而制定鼓勵性或者禁止性的、直接或間接影響貿易的政策、規定。目前,就規定了貿易措施的多邊環境協議的具體貿易措施來看,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主要有四個目的:第一,控制、禁止其認為是威脅、破壞環境的國際貿易行為,如危險廢物和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等;第二,為了保護本國的環境,進口國對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加以控制、禁止;第三,為防止非締約國的“搭便車”行為—不履行多邊環境協議所確定的特定義務,卻享有與締約國進行自由貿易的權利,對非締約國特定貿易的限制、禁止;第四,也是多邊環境協議的本質和核心,確保多邊環境協議的實質義務得到實施。通過以上對多邊環境協議目的的分析,不難看出,多邊環境協議的貿易措施實質上是一種貿易限制措施,其主要采用對非締約國貿易禁止的手段來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根據其采取禁止的方式、方法的不同,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基本類型:第一,禁止某些特定產品在國內的運輸和銷售;第二,締約國通過發放配額、進出口許可證作為控制進出口的一種手段,以達到保護國內環境的目的;第三,對國內的生產和消費進行控制。這些措施包括了多邊環境協議的具體要求,以及締約國政府依據多邊環境協議的目的采取的其認為必要的措施。對于前一種情況,包括列出禁止進行貿易的清單,對由被禁止物質生產、加工成的產品進行限制,發放配額和許可證。對于后一種情況,即包括由多邊環境協議所列出的框架性規定,例如,1992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條第(L)項要求對有害于生物多樣性的特定生產過程和活動進行管理和控制,其中就包括了對某些貿易行為的限制;同時還包括了為多邊環境協議認可的的締約國為達到協議目的而采取的單邊措施,例如,1990年《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就規定各個締約國承諾以可行的步驟不向該議定書締約國之外的任何國家出口生產和利用控制物質的技術。因此,有學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采取的單邊措施是具體措施和非具體措施之間的灰色區域。一般認為,締約國采取的多邊環境協議規定的具體措施、非具體措施、灰色措施并無不妥。但在多邊環境協議締約國為非該協議的第三方設定義務的情況下—規定締約國與非締約國的貿易限制、禁止,可能會違反條約法的基本原則—條約不得為第三方設定義務。如1987年《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就為非締約國的第三方設定了義務,其第4條規定:(1)締約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禁止從非締約國進口或向非締約國出口物質;(2)締約國應當制定一份含有受控物質的產品清單作為公約附件,凡是不反對該附件的締約國應禁止從非締約國進口此類物質;(3)締約國還應當適當考慮限制或禁止從非締約國進口由受控物質制造但不含有受控物質的可能性。但是,該議定書對于締約國之間進行就受控物質進行的貿易卻不予以限制和禁止。只是通過消費總量的間接控制對受控物進行限制。在具體措施、非具體措施和灰色區域這些積極的限制措施之外,多邊環境協議還規定了消極的貿易限制措施,即某些多邊環境協議對于非締約國符合多邊環境協議的行為解除可能的貿易限制,通過貿易的不限制措施促使非締約國遵守多邊環境協議的行為,以此對不遵守多邊環境協議的其它締約國造成壓力。第4章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的法律沖突及協調事實上,在國際環境保護方面各個國家采取集體一致行動—在環境保護方面建立多邊合作機制是應對越境污染和全球環境問題的最佳策略,多邊環境協議是促使成員國在環境保護問題上采取一致行動的有效約束和重要的保證。從理論上說,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與世界貿易組織所倡導的自由貿易規則并不存在本質上的沖突。多邊環境協議主要是運用經濟手段—環境成本的內在化來校正未能反映環境成本的市場機制造成的自然資源扭曲配置,從而實現自然資源的優化配置;世界貿易組織的自由貿易規則通過市場的準入、開放以及關稅的減讓和約束、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等的規定來防止人為的扭曲市場,從而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從兩者的共同目標來看,都是以高效的方式來分配和使用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但是,多邊環境協議與世界貿易組織卻又存在很大的不同:第一,從兩者產生的時間來看,多邊環境協議要早于世界貿易組織,一些多邊環境協議甚至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如1900年保護非洲的《動物、鳥類和魚類公約》、1909年的《美國與加拿大水域條約》;而GATT成立于1947年、WTO成立于1995年;第二,從兩者產生的原因和目的來看,多邊環境協議是國際環境保護運動的產物,它以環境的國際保護為主要目的;WTO自由貿易規則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產物,各個成員方通過相互間的自由貿易發展經濟、促進就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進社會福利;第三,從實現各自目標的手段來看,多邊環境協議是通過對特定貿易的限制、禁止來達到其所追求的國際環境保護的目標;GATT/WTO則是對可能影響自由貿易的各種措施逐步進行修改或廢舊立新,如對自由貿易起限制作用的高額關稅的逐步削減、祖父條款的取消、確立有利于國際間自由貿易的各項新規定來促進自由貿易的發展。第四,就內容上看,多邊環境協議所規范的通常是明顯的影響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貿易行為,而WTO所涉及環境貿易條款通常不是嚴重損害環境的貿易,或者說貿易所涉及產品本身并不明顯有害于環境。盡管多邊環境協議與WTO自由貿易規則從理論上說并不存在實質沖突,然而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不存在任何沖突。通過以上對兩者目的及手段、內容不同的分析,仍然可以看出多邊環境協議中某些限制貿易的做法會違反WTO所奉行的自由貿易規則。不過,由于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中已經有環境保護例外的規定,如果一成員方在符合該例外規定的情形下采取了暫時偏離WTO對成員方規定的自由貿易義務時,WTO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出于環境保護目的所采取的措施應當是“必須的”,且“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边@樣,世界貿易組織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環境保護的合理性和優先性,通過GATT第20條一般例外中的環境保護條款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在特定情形下基于環境保護目的所實施措施的合法性。但是,由于環境保護是多邊環境協議的首要目標,世界貿易組織就環境與貿易之間關系所確立的例外顯然不足以達到其保護國際環境的需要。同時,多邊環境協議也無須被自由貿易規則所約束,它們為環境保護目的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的強度可以超過WTO所允許的限度,也就是說,多邊環境協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結合特定保護對象、限制貿易行為的特點、多邊環境協議的目的制定相應的貿易限制措施。4.1WTO自由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的沖突總的來看,現有的多邊環境協議中的貿易措施,特別是協議締約國之間針對非締約國使用的不同形式的貿易限制,主要違反了體現GATT1994自由貿易規則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第1條)、國民待遇原則(第三條)以及第11條一般取消數量限制的原則。由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構成的非歧視待遇原則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最惠國待遇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就任一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的進口產品給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其他成員方的待遇;國民待遇則要求進口產品在交納邊境關稅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相同產品”。第11條規定成員方除了關稅和其他稅費之外,不得設置、保持數量限制。4.1.1最惠國待遇原則與多邊環境協議的沖突最惠國待遇原則是WTO自由貿易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求一成員方對來自于或運往另一成員方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的給予來自或運往其它成員方的相同產品。但是,多邊環境協議中采取的一項重要的貿易限制措施就是限制或禁止締約國與非締約國之間的特定貿易。比如甲、乙、丙都是WTO的成員方,同時甲和乙還是某個多邊環境協議的締約國。若多邊環境協議限制、禁止締約國與非締約國進行某方面的貿易或給予非締約國產品的待遇比締約國的要低,依據多邊環境協議甲、乙兩國有權限制丙國的產品進口到本國。甲、乙兩國依據多邊環境協議對待丙的合法方式,同它們在WTO中應該承擔的最惠國待遇的義務相沖突。這類貿易限制措施在多邊環境協議中的具體體現有:第一,《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第4條規定:a締約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禁止從非締約國進口或向非締約國出口物質;b締約國應當制定一份含有受控物質的產品清單作為議定書附件,凡是不反對該附件的締約國應禁止從非締約國進口此類物質;c締約國還應當適當考慮禁止或限制從非締約國進口由受控物質制造但不含有受控物質產品的可能性。此外,該議定書還規定了對締約國的一系列貿易待遇,而這些待遇是非締約國所不能享有的。比如:締約國之間可以進行經濟援助、技術轉讓、限量進行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貿易,這些措施顯然與WTO的最惠國待遇相沖突。第二,《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10條規定,當締約國向一個非締約國出口或再出口,或從該國進口時,該國的權力機關所簽發的類似文件,只有在實質上符合公約對許可證和證明書的要求,才能替代另一締約國出具的文件被進口國所接受,也就是說,締約國對野外來源的物種標本的進口按照出口國是否是多邊環境協議的成員國,給予不同的待遇。對來自非締約國的物種標本,只有對物種提供了有利的保護,或者對標本的健康提供適當的安排的情況下,并且經與秘書處磋商后,各締約國才予以核準。兩相對比,多邊環境協議的非締約國享有的待遇顯然比該協議締約國的待遇要低,與WTO最惠國待遇規定的相同產品的“不低于,,待遇不一致。4.1.2國民待遇原則與多邊環境協議的沖突國民待遇原則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在“國內稅以及其他國內費用”和“貿易管理措施”方面,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產品,也就是要求成員方給予來自其他成員方的產品與本國相同產品相同的待遇。《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公約的締約國可以將某一物種的特定種群分別列入公約的不同附件或者不列入公約的附件。通過這種方法,就會允許某些國家進行特定物種的某些種群的貿易,禁止另外一些國家進行此類貿易?!稙l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進口附件I與出口附件I或者附件II所列物種的國家,應當確定進出口貿易不會損害有關物種的生存,締約國如果確認此種物種的國際貿易會損害其生存就可以禁止該物種的國際貿易。根據國民待遇原則,締約方如果對某一物種的進出口進行限制,其必須對該物種的國內貿易進行同等程度的限制。但是,如果締約國國內種群沒有被列入清單,其國內種群就不會被視為相同產品。在此種情況下,締約國的進口限制就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同時《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巴塞爾公約》規定,國內有害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裝運不需要履行事先通知與同意程序,締約國也無須以無害于環境的方法處理本國的廢物。締約國以本國不能以無害于環境的方式處置廢物為理由禁止廢物的進口,進口國對廢物—同一種產品的國內國外兩種不同待遇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另外一個引起多邊環境協議與國民待遇原則相沖突的原因是各國對相同產品的理解不同。根據GATT1994對于“相同產品”的定義,以不同生產或加工方法生產的產品,只要具有相同的最終用途和物理特性,即可認為是“相同產品”,也就是說制成品最終用途和物理特性以外的其他標準不能作為區分相同產品的依據。然而,用不同生產或加工方法生產出的“相同產品”,盡管最終用途和物理特性可能一樣,但對環境的影響卻大相徑庭。有的多邊環境協議出于環境保護的考量,規定即使最終用途和物理特性相同的同一種產品,如果它的生產、加工方法或過程對環境造成了明顯不利的或壞的影響,它就應當被視為不同的產品,并給予不同的待遇,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相沖突。在《蒙特利爾議定書》中,既規定禁止成員國向非成員國出口或從非成員國進口受控物質,禁止向非成員國出口生產和使用受控物質的技術,也考慮對產自非成員國受控物質生產但不含有受控物質的產品實施禁止措施,這也會產生實質上背離國民待遇原則的矛盾。4.1.3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與多邊環境協議的沖突在GATT/WTO的不懈努力下,各個成員方關稅稅率降低明顯,關稅作為貿易保護的手段,其作用已經非常有限,于是各國為保護本國市場和產品紛紛采取非關稅措施。在眾多的非關稅措施中,數量限制最為普遍,它簡單易行,效果明顯,是一種慣用的政府行政手段。但是這種做法往往導致貿易保護措施的濫用,限制價格和競爭,使國際貿易的數量、成分和流向發生畸形變化,從而發生國際貿易體制的扭曲。WTO是以貿易自由化為其主要目標,因此對妨礙公平貿易的數量限制措施持否定態度。GATT1994第11條第1款規定:“任何成員方除征收稅費或其他費用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員方領土的產品輸入,或向其他成員方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然而,在多邊環境協議中有大量規定涉及到運用數量限制措施直接或間接地抑制有關破壞生物多樣性的貿易活動。如在《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中明確規定在成員國之間進行有關臭氧層的受控物質的貿易限額;《國際捕鯨管制公約》確定受保護和不受保護的鯨的種類、禁捕期、禁捕水域、各種類的尺寸限制、捕鯨時間和方法及強度、捕獵器具的規則和型號等,而其中對捕鯨數量的限制就間接地限制了有關鯨的國內和國際貿易活動。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公約以三項附錄的形式列舉了受到保護的879種動物和157種植物,并對所列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規定了貿易措施—如需申請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再出口許可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書,并對各種許可證或證明書的發放規定了詳細條件。公約規定的這些數量限制措施和世界貿易組織的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相沖突。4.1.4爭端解決方式選擇上的沖突截至目前,還沒有發生過多邊貿易協定的成員國起訴多邊環境協議成員國根據該協議采取貿易限制措施的案件。當然,如果爭端各方并非都是多邊環境協議的成員國,則不會發生多邊貿易協定與多邊環境協議的爭端解決管轄權沖突;管轄權沖突只有在爭端方既是多邊貿易協定的成員國,同時又是同一個多邊環境協議成員國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這里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沖突:第一,涉及貿易與環境問題糾紛的爭端解決機制的選擇多邊環境協議與多邊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不同特點可能導致同一爭議案件提交不同裁決組織得到不同的結果。多邊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程序經過磋商,或者由爭端小組根據當事方的請求就爭端事項進行審理;多邊環境協議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適用于各個不同多邊環境協議的爭端解決機制,其爭端解決機制往往是該多邊環境協議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爭端解決機制只能在該多邊環境協議規定的范圍內適用,并且,不同的協議其爭端解決機制各不相同,象《蒙特利爾議定書》所規定的唯一的爭端解決機制—爭端在提交秘書處之后完全由實施委員會裁決,就排除了爭端方將該爭端提交仲裁或者采取訴訟解決;有的協定并不設立專門的爭端解決機制,象《瀕危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就規定成員方的爭議應首先進行磋商,磋商不成可經一致同意提交仲裁。因此,即是同一多邊環境協議的締約國又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方的兩個國家之間發生的貿易與環境糾紛,雙方基于兩種爭端解決機制的不同特點,從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結合具體的爭議案件,會分別尋求不同的爭端解決方式,而其結果又可能是有很大的差異,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第二,多邊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往往排除多邊環境協議的適用當發生貿易與環境糾紛的雙方同屬多邊貿易協定成員國而非多邊環境協議成員國時,在爭端解決的管轄權上雖然不會存在沖突,但是在多邊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下適用的法律可能與多邊環境協定的規定相矛盾。首先,GATT/WTO中的環境保護例外條款的不確定性難以滿足多邊環境協定的要求在爭端解決過程中,一般是適用GATT第20條來解決相關方的爭議。然而,第20條的有關規定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其中一些重要術語的含義語焉不詳,如引言中的“武斷”與“不合理”、“變相限制”,b)款中的“必需的措施”,以及(g)款中的“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等。這些不確定的術語,通過專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