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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同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草案)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三章養護和維修第四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五章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管理第六章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第七章城市照明設施管理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

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發揮市政設施使用功能,改善城市市容環境,為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排水防澇、城市照明等設施。第三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市政設施規劃、建設、維修養護、管理市政設施和使用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規劃區內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對貫徹實施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應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市政設施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編制,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修改市政設施專業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第七條市政設施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為主,多種渠道籌集。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市政設施。第八條承擔市政設施建設工程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工程,并接受市政設施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市政設施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項目、標準和期限,依照國家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第十條新建的住宅小區,應當把道路、排水、照明、環衛等公共配套設施納入建設計劃,并不得損壞毗鄰的市政設施。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建設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的信息監控設施,并將其納入市政設施管理信息系統,與城市生命線工程安全監測系統等開放共享、互聯互通。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應當同步建設殘疾人、老年人等無障礙設施工程。第十二條市政設施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和施工監理制度。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應當建立完整的檔案。第十三條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第三章養護和維修第十四條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各自管理的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未依法移交的市政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實行特許經營的市政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按照特許經營合同和有關規定負責養護、維修。第十五條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項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日常巡查,定期進行養護、維修和檢測市政設施,保障設施完好,并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六條市政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出現缺損時,有關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補缺、修復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產權單位將設施恢復完好。第十七條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標明修復期限,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行人、車輛安全;施工時應當采取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第十八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監督檢查,建立應急處置機制,發現市政設施缺損影響公共安全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市政設施使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接報制度。第十九條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及相關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第四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條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邊溝、安全島、路堤、側平石、隔離帶、公共廣場、跨河橋、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隧道、涵洞、高架橋等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第二十一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設施管理,嚴格控制城市道路設施占用、挖掘,保證道路設施完好、安全和暢通。第二十二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在城市道路上明火作業、焚燒物品、沖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車輛、設置地樁、地鎖;(二)機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三)車輛載料拖刮路面或沖擊路面;(四)在路肩、路堤、邊坡上挖砂取土;(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六)擅自在橋梁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七)移動、損壞城市橋涵設施和測量標志;(八)種植、養殖、捕撈、泊船作業;(九)堆放、儲存腐蝕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險物品;(十)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第二十三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未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機動車、畜力車;(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和從事加工修理等經營活動;(三)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五)行駛履帶車、鐵輪車和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五)項的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第二十四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報送具體設置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建設。第二十五條未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臨時占用期滿,應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第二十六條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到測量標志、地下管道、電纜等設施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與設施產權單位協商處理。第二十七條申請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占道平面圖。申請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應當提交申請書、施工方案和擬施工范圍示意圖;因管線建設、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設申請挖掘許可的,還應當提交施工設計圖以及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第二十八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應當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應當繳納挖掘修復費,費用的收取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上繳財政,專款專用。第二十九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批準文書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二)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三)挖掘現場應實行封閉施工,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和路面污染;(五)臨時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臨時工棚應當保持規范、整潔;(六)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設施期限屆滿時,應當拆除障礙物,恢復道路設施功能,并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第三十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確需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手續。第三十一條根據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并應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第三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挖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第三十三條供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排水等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挖掘城市道路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挖掘道路開始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因意外事故損壞城市道路設施的,責任人在采取應急保護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十四條臨時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占用或挖掘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施工。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在施工竣工后,應當按規定及時清理現場,恢復道路原狀,并通知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檢查驗收。逾期未按要求修復的,應當追究負責修復路面單位的責任。第三十五條凡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排水、供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各類檢查井的井圈井蓋,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產品標準。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符合城市道路驗收及養護技術規范。對不符合城市道路驗收及養護技術規范的井圈井蓋,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可責令其產權單位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條城市道路上的井蓋,必須有使用性質的標志和防盜功能。產權單位必須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保持井蓋完好,發現丟失、損壞、移位、震響等非正常情況,產權單位應及時補裝、維修或更換,未及時補裝、維修或更換造成后果的,由產權單位負相應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井蓋或圈占圈壓檢查井井蓋。第五章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管理第三十七條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凈水廠、污水處理廠及檢查井蓋、雨水井蓋、水箅子等附屬設施。第三十八條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管理范圍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兩側各二點五米至五米,排水溝渠及其護坡兩側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圍為準。第三十九條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維修、養護和疏浚制度,按照相關技術規程定期進行維護,保障排水設施的完好、暢通和安全運行。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滲漏、塌陷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清掏、疏浚、修復。第四十條在城市排水設施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一)穿鑿、堵塞、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設施;(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三)向城市排水設施傾倒污水、生活垃圾、餐廚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四)修建占壓城市排水設施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五)擅自拆除或者改動城市排水設施;(六)將雨水管和污水管在分流制排水系統內混接;(七)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四十一條在城市防洪設施與城市排水防澇系統合用的排水溝、泄洪溝、堤岸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一)在防洪堤、排水溝、泄洪溝、泵站進出水口兩側三十米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二)亂挖、亂倒垃圾,堆放物料,擅自植樹、架設橋涵、立桿、架線、埋設管線或進行其他生產作業;(三)未經批準,破堤、堵塞泄洪溝截流蓄水;(四)其他危及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四十二條城市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處理和保障排水防澇的原則。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整修、遷移專用下水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應當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申請,并提供有關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排水的水量、水質、廢水治理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后,按照批準位置和技術要求與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其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將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單位專用下水道和處理設施的,應當與所有權人協商,并且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確因城市建設需要,產權單位應當服從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安排;(三)在雨污分流系統上接入排水管道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第六章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第四十四條城市公共停車場,包括對外經營的為機動車、非機動車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露天、室內停車場所。第四十五條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建管并重,保證公眾出行安全和便利。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公共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第四十六條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政府相關建設標準和停車場設計要求,配套建設供電、照明、消防、排水防澇、視頻監控、安全防護以及停車引導等設施,設置無障礙專用停車泊位,按要求設置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第四十七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停車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第四十八條城市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市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九條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劃設標志標線,進出口閘機與道路保持安全距離;(二)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服務項目、監督電話、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三)接入機動車停車管理信息平臺,采集并實時傳輸停車數據;(四)保持停車環境整潔,配備通風、照明、排水、消防、監控等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五)在出入方便的位置施劃殘疾人停車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六)工作人員佩戴標志上崗;(七)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城市公共停車場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停車場收費標準,并在停車場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五十條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有序將車輛停放在泊位線內;(二)按規定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三)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四)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車輛;(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要求。第七章城市照明設施管理第五十一條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第五十二條禁止下列侵占、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三)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或在管線內穿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五)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種植、挖坑取土、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六)盜竊、損壞、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設施;(七)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第五十三條利用燈桿懸掛物品、設置招牌、張貼廣告、架設通訊線路(纜)和接用路燈電源,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第五十四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巡查、排查故障隱患,及時維修、更換照明設施,清理或者拆除廢棄的照明設施,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潔,改善照明效果。第五十五條因建設、施工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城市照明設施的,應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遷移、改動以及拆除再建的費用由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第五十六條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責任者應采取應急保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報告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的,可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設計、施工資格證書:(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第四十條、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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