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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師范大學2021屆本科畢業論文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問題研究目錄TOC\o"1-3"\h\u27341摘要 [摘要]C2C電子商務的發展迅猛在給我國經濟帶來福利的同時,也給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帶來了挑戰。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C2C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但目前就具體稅收征管制度并無明確規定。本文在分析我國C2C電子商務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的基礎上,從明確C2C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確定C2C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明晰征稅對象性質、健全稅收監督和稽查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完善路徑。[關鍵詞]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引言隨著世界科技及經濟的發展,全球進入了數字化經濟時代。我國在近十年來,電子商務經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進步,根據國家統計數據顯示,網上零售額逐年增長。在這樣的一種大環境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日益突顯,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只有《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條例》和《電子商務法》等,其缺少電子商務稅收遵從與征管的專門法律。為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減少國家財政稅收流失,在深入地考察了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何種問題的基礎上,通過調查和比較一系列數據,希望能找到新的突破口,針對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提出實際可行的建設和改革意見,從而為完善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制提供理論觀點。一、C2C電子商務概述(一)C2C電子商務的概念和特點1.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即網絡商貿、電子貿易,就目前的發展狀況而言,我國尚未對這一發展模式進行統一的界定。有不少學者根據自身的研究角度和領域對電子商務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C2C電子商務這樣的一種商業方法可以改善商品質量以及提高生產商生產效率;其可以提高銷售者傳遞速度,增長銷售效益;就消費者而言,其可以滿足不同的消費和降低消費成本,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方便。我國目前而言,并沒有確切的成文法對電子商務進行統一界定,但考慮到促進電子商務的長期發展,一些地方法規先對電子商務這一新型經營模式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上海就有相關地方法規指出:本規定所規定的電子商務,是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產品、提供服務的市場經營活動。以上的說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可將其初步的歸納為依托現代網絡品臺和信息技術通訊手段的商事交易活動。2.C2C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技術手段進行產品和服務貿易的行為,針對市場經營主體的不同,可以將電子商務劃分為企業對企業B2B(BusinesstoBusiness)形式,企業對個人B2C(BusinesstoConsumer)和C2C個人對個人(ConsumertoConsumer)三種模式。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C2C電子商務是在前兩種形式的發展之后而逐漸新興起來的,尤其在近兩年來發展速度之迅猛,其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們的生活質量,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偟膩碚f,C2C電子商務是個人借助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平臺,從而進行商品交易和服務貿易的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二)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理論基礎1.信息不對稱理論就目前的狀況而言,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經營銷售模式,其不同于傳統的面對面實體交易方式,其沒有當場面對面的對象,有的只有中間的第三方申述平臺。其不一定有實體經營商鋪,從商家的角度來說,這大大的降低了經營成本,C2C電子商務自身隱蔽性的特點,這將導致稅務主管部門難以掌握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真實信息。在整個市場交易過程中,商業信息對于整個交易流程有著關鍵性的作用,掌握信息更多的并且更為準確的一方往往相對于另一方處于有利地位,相反則處于劣勢或者被動的地位。C2C電子商務的發展先于相關法律的出臺,不可避免的是法律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目前相關法律對C2C電子商務的登記或者運營規定也只是處于一個粗淺或者籠統的狀態,法律和法規并沒有強制要求C2C電子商務經營者應進行工商登記和納稅登記,其偷稅漏稅成本代價也不高,在這樣一種競爭激烈的狀態下,多數C2C電子商務經營者選擇不納稅來得以謀求更高利潤,其結果是必將導致我國大量稅款的流失。2.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一項基本的稅收準則,其著重點就是在于公平二字,是指對任何納稅人都應放在平等的位置,其是推進我國稅收制度的基礎和前提,是維護我國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的需要,是維持我國財政收支平衡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隨著計算機信息網絡不斷地更新換代,C2C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在短短十幾年里就獲得一個較好的交易數據,這也促使更多的實體經營者不得不轉向C2C電子商務經營模式,一是注冊登記手續較為便捷;二是不用租賃或者購買實體經營店鋪,這大大的降低了經營成本;三是C2C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并沒有被強制要求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其免去了征稅納稅環節,獲得了更大的盈利空間。但是C2C電子商務只是轉換了經營和銷售模式,國家的總產值或者市場飽和度始終是確定的,如果還不對其進行征稅,必將是對稅收公平理論和原則的踐踏,這將會損害廣大實體經營者的利益,顯而易見的是會導致國家稅收收入減少,破壞了國家的財政政策的收支平衡。不言而喻,C2C電子商務和實體交易平臺都是從事實物和服務貿易的商業經銷平臺,交易平臺或者交易模式都不能改變其商業貿易的本質,因此稅收征收政策沒有理由將C2C電子商務排除在外,對C2C電子商務采取相應的征稅政策是遵循稅收公平理論的必然要求。3.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要求國家稅收政策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堅持適度原則,不能重復征稅;同時也不能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和平穩運行。也就是說稅種或者稅率應該適中,而不能盲目征稅。目前我國對C2C電子商務還處于一個政策扶持階段,如果征稅過度必然會打擊C2C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積極性,引起不小的轟動,對此我國也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收起征點的規定。同時我國也堅決反對不征稅的主張,不能因為執行有難度而放棄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筆者認為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作為征稅主體應該遵循謙抑性,堅持稅收適度的這樣一種理念。二、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狀及存在的法律問題(一)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狀C2C電子商務在最早之前是一個二手市場交易平臺,其最初只是一個供人們處理閑置物的一個網絡平臺,人們可以在這個網絡界面處理自身的閑置物或者二手物品,只要雙方價格能達成協議,就可以進行交易。該平臺我們可以看出其并不以獲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匯集各種二手交易信息,從而提高商品使用效率的雙贏平臺。但是后來越來越多的人通過該平臺展現自身的商品,以擴大自身的市場從而賺取更多的利潤,進而衍生出當今的C2C電子商務模式。C2C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沖擊實體經濟,我國逐漸實現了對B2B和B2C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但是稅務登記和工商登記部門很難對新興和發展迅猛的C2C電子商務中的網絡商家落實登記政策,并且針對這一局勢,也有不少B2C經營者利用C2C電子商務的優勢,從而達到逃稅的目的,C2C電子商務經營者很少有納稅意識,稅務機關想要對其征稅因介于多方面的原因顯得任重而道遠。我國遵循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逐步完善和加強對C2C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國家始終積極倡導稅收法定,堅決對C2C電子商務作出嚴格稅收征管規定,以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以保障國家財政稅收,但這也將是一個嚴謹而且漫長的過程??偟膩碚f,我國C2C電子商務行業規模不斷擴大,經營管理模式也不斷走向完善,其在經濟增長的比重中占比越來越大,國家以及社會都意識到了對其征稅的必要性和關鍵性,但是介于扶持C2C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或者C2C電子商務自身發展的特點,國家并沒有規劃出實際可行的征稅管理體制。(二)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法律問題1.納稅主體難以確定納稅主體在我國的法律規范中有著明確的規定,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李鴻.《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D].云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18李鴻.《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D].云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18而在C2C模式下,首先交易主體均為個人,出于避稅等原因絕大部分賣家不會主動進行稅務登記,賣家僅利用手機號就可以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注冊。工商登記未落實的前提下,稅務登記更無從談起,因此絕大部分個人賣家的信息,稅務機關都難以掌握,納稅主體的確定也就異常困難了。其次,C2C交易是在虛擬的網絡平臺上進行的,經營者的IP地址可隨意變換,賣家可以通過更改自身的IP地址來達到逃稅的目的。網絡交易各環節的虛擬性導致很難確定納稅主體。再次,許多有線下實體店鋪的B2C、B2B商家會利用稅收征管漏洞以自然人的身份轉化為C2C模式進行經營,達到少繳甚至是不繳稅的目的。確定納稅主體是稅收征管的前提,如果難以確定,稅收征管工作將很難進行。2.稅收征收管轄權存在爭議目前我國稅務機關普遍采取屬地管理方式,但C2C電子商務模式的互聯網屬性使其交易地點難以確定,賣家登記信息的真實性也有待核實,網絡虛擬性導致納稅地點是在交易發生地還是機構所在地難以明確的界定。一方面,C2C電子商務經營者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因此C2C電子商務納稅人沒有相對應的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管轄權范圍模糊不清,導致在征稅問題上消極不作為,變相放棄稅收管轄權,造成遺漏稅源和稅收流失。另一方面,由于C2C大多是線上零星小額經營者且未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交易數量龐大類型復雜,稅務機關采取一一核對的手段追蹤稅款無疑不具有現實性,且C2C經營者能否均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必須考慮稅務機關接受申報的承受能力。我們還應該看到,以IP地址作為C2C經營者真正的經營場所地從而行使稅收管轄權,也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困難。因為賣家的IP地址與實際發貨地有可能是不統一的,同時我國目前的稅法法律規范中,并沒有將網絡經營者的消費地、IP地址、實際發貨地或者網絡注冊地址作為應納稅地的相關規定。國內情況如此,針對一些跨國際的C2C電子商務交易征稅更是難上加難。這樣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確定稅收征管的地方,導致無法行使稅收征管權,從而造成大量稅款流失。3.征稅對象性質難以確定C2C電子商務模式分為不完全電子商務和完全電子商務,其中不完全電子商務是指在網上交易環節中通過訂貨、支付和部分的售后服務,而商品的配送還需要由現代物流公司或者專業的服務機構去完成。完全電子商務在網上交易的是無形產品和各種服務。C2C模式中的完全電子商務,因其交易具有高度電子化的特點而使其交易對象全部實現數字化,其典型代表包括電子書、數字專輯、在線法律服務、網絡平臺售課、網絡直播服務等。這些原本屬于有形實物的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經過信息技術處理轉變成數字化的無形商品,并借助網絡平臺進入最終的流通、消費環節。消費者在購買這類商品或服務后,商家通過網絡向消費者傳送,供消費者瀏覽、下載、保存。C2C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難點在于,如何準確區分和判斷上述商品和服務的性質。以增值稅的征收為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條款的規定,銷售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稅率為9%;銷售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無形資產等,稅率為6%。在實體經濟中,經營者只需將自己出售的商品或勞務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比對應,即可輕松確定應適用何種稅目稅率。但對于C2C電子商務而言,上述有形實物經過電子化轉變成數字產品后,到底應歸類于數字產品所對應的實物按有形產品9%的稅率征稅,還是將其歸類于無形資產或服務按6%稅率征稅,目前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征稅對象性質難以確定給稅收征管工作造成極大的阻礙。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另一個難點還體現在,數字化交易模式使交易過程創造的價值類型發生了根本變化。貨物銷售收入與提供服務、轉讓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變得難以區分。比如書籍、影音產品等改變以往有形產品的銷售方式,通過網絡以無形的數字化方式實現了跨國、跨地區銷售。該銷售收入的性質究竟該歸屬于來源國的營業利潤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也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在信息不對稱及跨國監管成本較大的情況下,國際避稅問題變得更加尖銳。4.稅收監督和稽查存在漏洞我國C2C電子商務交易存在著稅源監管的難題。實體經濟下傳統的“以票控稅”方式能夠充分發揮稅收監管的有效性,但在C2C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一方面因為多數交易額較小導致消費者怠于索要發票,商家不用開具發票導致“以票控稅”的監管效用降低;另一方面,目前電子發票的使用并不普及,全國尚未建立統一的電子發票管理平臺,各地使用的電子發票技術服務商各不相同、標準各異。電子發票在使用中存在如入賬難等財務問題,以及電子發票虛開、錯開、誤開等如何處理均未有明確規定,導致C2C商家不愿意開具和使用電子發票的現象較為普遍。由此使得稅源流失嚴重并難以發現,給稅收征管造成較大困難。稅務機關對C2C電子商務交易過程難以全面監控。與傳統交易類似,C2C電子商務交易同樣存在商品流、合同流、資金流等數據信息。但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這些信息并非以紙面形式存在且相互分離,全面獲取這些信息困難重重。電子商務下最重要的資金流信息基本掌握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或銀行等支付方手中,但因稅務機關并未與這些相關機構實現信息共享,這給稅務機關識別和管理電子商務交易稅源帶來了困擾。C2C電子商務交易的稅務稽查存在疏漏。C2C電子商務交易基本為無紙化交易,交易信息均以網頁信息方式保存于第三方交易平臺。傳統交易模式下紙質憑證真實存在易于監管且不易篡改,而無紙化交易沒有紙質的交易原始憑證及材料,給稅務機關的稽查、核查工作帶來諸多困難。再加上第三方交易平臺數量眾多,其本質僅為提供網絡交易場所的中間商,許多平臺并不具備統計與歸納交易數據的責任和能力,這都是稅務機關的稽查工作困難的重要原因。國外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經驗比較(一)美國和歐盟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1.美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對于電子商務,美國是以所得稅為征稅來源,因此其最初的主張是免稅。在二十世紀末,稅收中性原則在美國被確立,即國家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可能考慮對電子商務造成更少的干擾。美國政府還規定了稅收簡明原則,國家稅收政策應一切從簡。除此之外,稅收減免專區也被美國所提倡和采用,意在號召加大對電子商務的保護力度。但是隨著時間推移和局勢的變化,社會各界對電子商務的免稅政策越來越多的聲討。其中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如果繼續對電子商務采取免稅政策會導致大量的財政稅收的流失,這不利于國家財政收支平衡和國家宏觀手段的運行;二是對電子商務繼續推行免稅政策這必將擠壓和沖擊大量的傳統商業經營者,使他們在市場上處于被動和劣勢地位,這樣既違背了稅收公平理論,同時也與稅收中性原則背道而馳;三是從外部因素來說,美國在推行自己的政策的同時,也對其他國家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到了二十一世紀,美國公布了新的法案,這些法案的公布標志著美國對C2C電子商務征稅態度將發生轉變,這表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在2013年,美國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該法案規定凡年銷售額達100萬美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交易,都要繳納銷售稅,稅款間接的有消費者承擔。同時規定州政府有權對該州的電商企業征收銷售稅,這開啟了對電商企業征稅的先河。再者,美國積極對稅制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涉及兩方面:一是規定美國聯邦和地方州都有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征管權。二是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美國電子商務在發展初期是采取免稅政策,在電子商務發展穩定后,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會極大地促進互聯網電子商務的發展。除此之外,美國同時還致力于稅收征收體制的完善:一是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數據平臺,每一位納稅人都有唯一的社會信用碼,該信用碼與納稅人的個人銀行賬戶以及社會保險賬戶等掛鉤,這可以實現信息互通。二是美國致力于建設完備的數字化管理平臺,這是開展稽查工作的前提。該平臺承載著納稅人的各種納稅數據,同時該數字化管理系統可以有效應對大數據的挑戰,分析出現的異常數據,其牢牢地掌握了納稅的主動權。2.歐盟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相比美國,歐盟對待電子商務是否征稅與美國有著截然相反的態度,歐盟堅持對電子商務采取征稅政策。歐盟認為,電子商務和實體經濟都是提供商品交易和服務貿易的平臺,只是經營模式存在著差異,不能因為經營模式的不同就在是否征稅的問題上厚此薄彼。因此扶持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劃分稅率或者制定免稅政策來調節,逐步推進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政策也是為了維持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一種手段。2001年歐盟頒布了《增值稅指令》,該規定明確指出電子商務區分間接電子商務和直接電子商務,前者是指通過網絡進行有形產品銷售和服務,后者是指通過互聯網銷售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間接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類似,僅改變了經銷形式,銷售實質并未得到改變,因此規定適用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直接電子商務提供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其本質上屬于服務,該類電子商務按照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該劃分舉措有利于劃分稅收對象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此外,2017年歐盟通過了電子商務的稅收改革方案,該方案分兩步進行。第一步是針對歐盟成員國內部,第二步是解決境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稅收征收問題。該改革方案涉及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務方式,盡量降低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納稅成本;二是實現稅負公平,成員國和境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均有納稅義務。境外的經營者只要符合納稅條件,其就可被歐盟成員國所接納,將成員國和境外經營者放在統一平等位置,這就簡化了納稅申報規則,二者享有統一的納稅申報方式,境外經營者不用分國別逐筆申報,其提高了納稅效率。三是重視責任劃分問題。歐盟規定了第三方交易平臺應承擔連帶責任的機制,這將第三方交易平臺劃分在了稅收征管的責任范圍內。也就是說第三方交易平臺不僅是提供資訊的平臺,同時一個合理的稅收監督平臺。其連接著國家政府、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及消費主體,這會促使第三方交易平臺提升自身的責任意識。歐盟采取與第三方交易平臺做好信息共享的方式,讓第三方交易平臺充當代扣代繳人,這樣的一種機制不僅能夠掌握商家的凈所得,從而也保障了歐盟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增值稅稅額。(二)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我國的啟示和意義無論在任何經濟模式下,電子商務和實體經濟都是一種經營模式,只是呈現出不一樣的平臺,如果因為平臺不一樣而在征稅方面加以區別對待,這明顯是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征稅和免稅是有區別的,不征稅是不將這一經營銷售行為納入稅收征管體制,而免稅是考慮某一經營銷售狀況后作出的戰略性調整,也就是說隨時有征稅的可能性。我國對C2C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狀態是不進行納稅登記,自然是一種不征稅的狀態,這明顯是對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中性原則的踐踏。目前我國的C2C電子商務在稅收征管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著許多不足,這就要求國家制定的稅收政策符合C2C電子商務的發展,做到因地制宜、因勢制宜和因時制宜。在綜合分析和對比的基礎上,歐盟和美國在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方面有以下經驗值得我國參考和借鑒:首先我國可以效仿歐盟在稅收征管方面比較有價值的做法,具體包括強化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意識、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務方式、規定納稅稅種、采取公平稅負等措施,以此來保障國家在C2C電子商務方面的稅源不流失。其次我國可參考美國的先進經驗,一是完善稅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既兼顧國家稅收收入,同時又堅持扶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二是建立完善的數據信息平臺,便于實時監控;三是建立完備的數字化管理平臺,全面提高計算機稽查技術手段。為打造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我們未來應著重加強第三方交易平臺、電子商務經營者納稅申報以及數據信息平臺等方面的改進和建設力度,采取多種管理手段逐步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制。四、完善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一)確定納稅主體就目前的形勢而言,C2C電子商務經營者沒有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現有的法律并有強制要求C2C電子商務經營者應進行納稅申報,這極大地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征稅難度。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辦法是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聯手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和工商登記。此外,稅務部門還可以建立網絡電子認證登記制度和網上交易自然人專用的識別系統,其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自然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銀行賬戶等,這既降低了C2C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成本,同時也有利于稅務部門調取相關數據。稅務部門還應該積極加強與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合作,在稅務登記和審核工作方面加強聯系。當網絡經營者申請進入銷售平臺時,平臺應積極配合稅務征管部門的征稅登記工作。首先應告知網絡經營者稅務登記的申請程序,對于不履行稅務登記的商家,可以拒絕入駐申請;其次針對手續不齊全的商家,要求其盡快補齊相關的手續,如未及時補辦的,可以將產品暫時下架直到手續齊全。這大大的提高了稅務登記審核工作的效率,同時也使得登記信息更具有真實性。(二)明確稅收征收管轄權如前述所講,C2C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跨區域的,因此規定在什么地方進行納稅申報和開展征稅顯得尤為重要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有固定場所的經營者應向該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沒有固定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向銷售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可見實體經營者的征稅地主要是經營場所地或者銷售行為地。但是針對C2C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向誰納稅我國并沒有規定,有鑒于此首先應解決稅務登記問題,一方面可以確定相對應的稅務主管機關,另一方面可以為稅務稽查和監管提供一個數據。此外,稅收征收管轄權的明確還需要將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結合起來,以合理確定納稅地點。關于納稅地點的確定可以有以下做法:一是依據買方所在地來確定稅收管轄權。根據交易時買方的IP地址來確定買方的地址,如果根據該IP地址不能確定實際交易所在地,則可以以支付賬戶所在地來判斷買方的所在地點。雖然實際消費地有待考證,但是這也為稅收征管和監管部門提供了一個行使權力的確切地點。二是根據服務器所在地來判定納稅地點。C2C電子商務模式下買方、賣方以及物流都不在同一地點,在哪納稅存在著很大的爭議。電子商務對實體店沒有要求,有軟件和服務器即可,網絡和軟件是無形的,但服務器是有形的,網絡的運行需要依托服務器,因此可以考慮根據服務器所在地來判定納稅地點。(三)界定征稅對象性質征稅對象是指征稅、納稅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共同指向的具體客體或者標的物。目前的稅種主要是根據商品的性質和不同形式進行劃分的,然而C2C電子商務銷售的品類繁多,目前的稅種并不能將這些產品和服務加以界定。為促進C2C電子商務的發展,應明確C2C電子商務適用的稅種。對比實體交易方式,C2C電子商務仍應該有增值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個人所得稅按照納稅人所取得的“經營所得”進行征稅,但是考慮到納稅人的經營成本難以掌握,這使得查賬的方法難以適用。可以轉向核定征收方法,參照國家頒布的指標進行稅收征管。適用最廣泛的就是增值稅,針對有形的電子商務產品可以明確適用增值稅的有關規定。但是對于無形的電子商務產品,即數字產品及數字化服務,應當重新劃分稅目,不能僅僅適用“無形資產轉讓”的規定進行征稅。確定課稅對象的前提是明確納稅人與平臺的關系以及所獲得的收入類型。一種針對有形商品和服務,線上和線下的交易商品類似,只是銷售的平臺不一樣,對待此種情況可以按照當前的稅法來對征稅對象進行界定。另一種針對數字化產品或服務,此種消費產品是伴隨C2C電子商務經銷模式而產生的,其并不具有固定的形式,該商品或者服務屬于有市場需求的數據信息。此類商品應在無形資產的明細細則下新增網絡產品或者有關的服務稅目。(四)健全稅收監督和稽查制度C2C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靈活性的特點,這加大了稅務機關的監察和稽查的難度,就傳統的稽查方法并不能完全適用于C2C電子商務,這要求稅務機關提高電子商務方面的稽查能力,積極完善征稅的控制路徑。傳統的方式是“以票管稅”,電子商務消費者不積極向經營者索要發票而導致使用范圍受限,為此稅務部門應當推廣電子商務發票。電子發票的適用和推廣能降低開票成本。相關部門同時也應簡化電子發票的開票方法,開通電子發票的簡易開票流程,從而使得“以票管稅”在C2C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環境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再者就是建立統一的電子發票系統,該系統由國家稅務部門發起,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統一的電子發票發放和流通系統,統一電子發票的管理系統。建成線上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逐步擴大改革試點范圍,充分發揮增值稅發票等稅收大數據的優勢,打造全威信、信賴度高的稅收征收平臺,提高電子發票的稅收征收能力。只有建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系統,這樣才能保障入賬準確等問題。電子商務本身具有虛擬性和隱蔽性等特點,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同時應加強與其他機關的合作,使得自身獲取的信息具有全面性和真實性,以實現對C2C電子商務全方位的稽查,防止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偷逃納稅。例如稅務機關積極加強與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合作,建立由第三方支付平臺代扣代繳稅務制度,這樣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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