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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合同法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觥⑹震B、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基本特征是: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4、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的分類:(一)以當事人一方還是雙方承擔義務為標準:
1、雙務合同:雙方同時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2、單務合同:一方負擔義務,對方只享有權利不負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
(二)以當事人從合同中獲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分:
1、有償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
2、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三)以法律是否為合同規定了一定名稱為標準:
1、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法律已確定特定名稱及規則(如《民法典》分則的19類合同)。
2、無名合同。(四)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實際交付標的物為標準分:
1、諾成合同:一方意思表示經對方同意時即生效。
如,買賣合同。
2、實踐合同:合同生效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
如,保管合同、借款合同等。(五)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應采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分:
1、要式合同:法律規定應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等(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如,買賣合同。(六)以兩個合同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分:
1、主合同:無需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條件的合同。如貸款合同。
2、從合同:必需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條件的合同。如抵押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將合同法作為第三篇編撰到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同時廢止。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1、平等原則《民法典》第四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則《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誠信原則《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5、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p>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形式《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一)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交談方式訂立的合同??陬^形式適用于金額較小和可以即時清結的合同。(三)其他形式不屬于上述兩種形式,但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能夠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或者根據交易習慣所采用的其他形式,也是法律上認可的合同形式。二、合同的內容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訂立的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其他方式。
(一)要約
1、概念、有效要件是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有效要件:①要約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②應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注意:商業性廣告。③內容應當明確具體;④應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⑤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2、要約邀請是指行為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發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①要約:相對人是特定的。
要約邀請:相對人是非特定的。②要約:內容具體確定。
要約邀請:內容不確定。③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要約邀請:對行為人無約束力。
3、要約的法律效力①要約的生效時間:到達相對人時生效。②對要約人的效力:要約有效期間,不得隨意改變內容或撤銷要約。③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受要約人承諾,合同便成立,受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對其發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約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對已經生效但尚未獲得對方承諾的要約消滅其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的失效導致要約失效的原因:(1)要約被拒絕;(2)要約被依法撤銷;(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實質性變更: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根據上述案情,分析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有效要約的成立要件是什么?(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是否成立電視機買賣合同?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最后是否建立合同關系?(二)承諾
1、概念、有效要件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的有效要件:(1)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在要約規定期限內到達要約人;(3)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對要約內容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2、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3、承諾的方式
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4、承諾的遲延與遲到(1)承諾的遲延:遲發而遲到的承諾。如,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
◤注:受要約人主觀原因。對于承諾的遲延,要約人可隨便處理。(2)承諾的遲到:未遲發而遲到的承諾。要約人需及時通知承諾人,否則視為未遲到,合同成立。◤注:非受要約人主觀原因。5、承諾的撤回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諾。
《民法典》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1、合同成立的時間
(1)《民法典》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的簽訂地
《民法典》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具體情形:合同形式合同成立地點不要式合同承諾生效地要式合同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合同書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數據電文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的,為其住所地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節合同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一)合同成立與生效
合同成立: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生效: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產生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礎。
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合同即生效。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是指當事人以一定形式表達于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在的意圖相一致的狀態。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規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時,民事法律行為有效。4、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典》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等)。5、合同標的明確,有履行實現的可能性
二、附條件和期限的合同的效力(一)附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民法典》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例如,甲、乙約定,如甲分到住房就讓乙裝修隊裝修,則雙方承攬合同的生效就是以甲分到住房為條件的。
(二)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此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或終止條件的合同。《民法典》規定,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無效合同的效力(一)無效合同的概念是指雖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而不能按當事人的合意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根據其無效程度和范圍,分為部分無效合同和全部無效合同兩種。(二)無效合同的情形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2)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
(3)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四、可撤銷合同的效力(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沙蜂N合同的特征是:(1)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所致;(2)須由一方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合同;(3)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有效。(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根據《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因當事人欺詐訂立的合同。(3)因脅迫訂立的合同。(4)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三)撤銷權的行使《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確定,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包括3類:(1)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2)超越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代理權終止后而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有效;未經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但“表見代理”除外。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則(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義務的行為。當事人履行了自己應盡的全部義務,稱為全部履行;當事人履行了自己應盡義務的一部分,稱為部分履行。(二)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合同履行的原則有三個方面:
(1)遵守約定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①適當履行原則。要按合同約定的履行主體、標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履行,且均須適當,完全約定要求。
②全面履行原則。要全部而完整地完成合同義務。
(2)誠實信用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①協作履行原則。一是及時通知,二是相互協助,三是予以保密。②經濟合理原則。(3)綠色原則。二、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對不明條款的處理規則《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民法典》第511條的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價格發生變化時的履行規則《民法典》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可見,總的履行規則是按照不利于違約的一方去執行。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規則(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債務提前履行的規則《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規則《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六)電子合同履行的規則《民法典》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七)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處理規則《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適用情形: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又沒有約定履行先后順序,且法律未規定、依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當事人應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適用條件:
雙方當事人的債務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而發生。
對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履行的前后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水泥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賣方乙公司支付30%的預付款,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后3日內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后即結清余款。隨后,乙公司收到甲公司30%的預付款,并于2日內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后經驗收發現水泥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及時通知乙公司并拒絕支付余款。【問題】:(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
(三)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訂約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1)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①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現實危險: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信譽;
其他情形。②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③先履行義務人負有通知和舉證義務。(2)不安抗辯權的后果①后履行一方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后,先履行一方應恢復履行;②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或未提供擔保的,先履行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在合同履行中,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制度。包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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