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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本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1/191.目為樹立組織,健全制度,特制訂本制度。2.范圍凡本企業所屬職員管理,均需遵守本制度。3.權責3.1人力資源部:負責整個人力資源工作。3.2各級主管:幫助、配合人力資源部各項人事管理工作。4.作業內容4.1總則4.1.1本制度所稱職員,是指本企業正式錄用職員,因業務需要而臨時聘用人員不在此列;4.1.2本制度適用如發生疑問時,由人力資源部主管組織研究,如無法處理時報請更高層主管解釋并修正之;4.1.3本企業職員服務、任用、擔保、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出差、培訓、調遷、福利、考勤考績、獎懲、年資、解職、附則等事項除國家有要求或企業其它特殊要求外、皆按本制度辦理。4.2服務4.2.1本企業職員,應忠于職守,遵守本企業一切合理規章,服從各級主管人員合理指揮,不得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各級主管對職員應親切誘導,諄諄教育4.2.2職員對內應認真工作,珍惜公物,降低損耗、提升品質、增加生產,對外應保守業務或職務上機密; 4.2.3本企業職員應尊重企業信譽,凡個人意見包含本企業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企業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企業名義;4.2.4本企業職員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自滿等足以損害本企業聲譽行為;4.2.5職員對于職務及公事,均應循級而上,不得超級呈報,但緊急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4.2.6職員于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擅離工作崗位,如確因關鍵事故必需會客時應經主管以上人員核準同意并在安全警衛室會客,時間不得超出10分鐘;4.2.7非工作時間職員會客未經值勤人員準許不得么帶親友進入廠區和宿舍;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本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2/194.2.8職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兇器、攝影攝相機、易燃易爆及和生產無關用具進入廠區及宿舍;4.2.9職員未經許可,不得私帶公物出廠,應向各級主管申請放行證并交經理級以上主管核準后方可攜出,私人物品攜出有接收本廠警衛人員或主管人員合理檢驗義務;4.2.10職員除假期外,均應依據要求時間上下班,并親自打卡、記時,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4.2.11本企業適應生產需要,依據勞動協議,調派職員工作時,確為職員能力所能勝任時,職員不得拒絕,不然給予終止協議。4.3任用4.3.1企業所需職員,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4.3.2本企業聘用各級職員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崗位為標準,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4.3.3新進職員聘用,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部門統籌計劃,呈報總經理同意;4.3.4本企業各級職員必需含有以下資格,才能聘用(董事長或總經理特批例外):4.3.4.1總經理助理以上職位,必需含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含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紀在30歲以上;4.3.4.2部門主管,必需含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含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紀在25歲以上;4.3.4.3車間主管(主任),必需含有中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含有2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紀23歲以上;4.3.4.4通常職員,初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位素質要求。4.3.5本企業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特殊崗位操作工作工人),必需含有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4.3.5.1汽車駕駛執照,并含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4.3.5.2保安身高1.70米以上,退伍軍人,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4.3.5.3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4.3.5.4特種操作工人(電工、鍋爐工、電梯工等):需有勞動部門發給資格證實。4.3.6本企業新進人員須經甄選,并經人力資源部、各級主管人員及總經理助理或總經理審查核定后方可雇用;4.3.7新進人員試用:4.3.7.1本企業新進人員除特殊情形經總經理以上人員同意免予試用之外,應一律先試用;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3/194.3.7.2作業職員試用期為1—3個月,技術或管理職員試用期為2—6個月;4.3.7.3試用期間表現特優人員,經直屬主管呈報上上級主管核準可縮短試用期限,但最少不少于原試用期1/2;4.3.7.4試用期間考評不合格人員不予錄用,試用人員不得提出異議;4.3.7.5試用人員,試用時間自第一天起,7天之內企業不予錄用或自己提出辭職者,企業不予結算工資。4.3.8試用期滿后,試用職員試用合格者到人事部填寫“新職員轉正表”及“試用期滿工資調整表”辦理相關轉正手續并簽署勞動協議;在試用期間,試用表現不合格者,企業可隨時給予解聘;4.3.9凡試用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雇用:4.3.9.1曾在本企業被開除或未經同意私自離職者;4.3.9.2曾被人民法院判刑,確定或因案涉訟未決者;4.3.9.3經本企業醫務人員或醫院檢驗身體不合格者;4.3.9.4有精神病者;4.3.9.5未滿16歲未成年公民;4.3.9.6無法勝任工作者;4.3.9.7試用期間,違反工作要求情節嚴重者;4.3.9.8偽造證件,欺騙企業者;4.3.9.9吸毒品者;4.3.9.10品性惡劣,經其它公私營機構開除者(需有確鑿證據)。4.3.10新進人員經核準雇用后,應于接到通知后,按其指定日期及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證件(或復印件)同時簽署確保書:4.3.10.1報到通知書;4.3.10.2學歷證、身份證、計生證;4.3.10.3公立醫院或保險企業指定醫院體檢表;4.3.10.4半身免冠一寸照片3張;4.3.10.5其它經指定應繳驗證件。4.4招聘4.4.1人力資源部就職務和產量作人員編制,在沒有其它原因影響下,對編制訂額作嚴格控制;4.4.2各部門人員增補作業程序以下:4.4.2.1各單位如需增補人員,先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增員申請表”;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本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4/194.4.2.2編制內人員招聘,車間主管填寫“增員申請表”后交總經辦審核,匯入人力資源部招聘組辦理;4.4.2.3因生產技術影響,確需編制外增補人員,由車間主管填寫“增員申請表”總經辦審核,交人力資源部主管和總經理審批同意后,再交人力資源部招聘組辦理。4.4.3企業人員招募方法:人才交流中心現場招聘、網上招聘、大中專院校現場招聘、職務中介、內部競聘、內部介紹,但全部必需按應聘人員面試、考評程序實施招聘;4.4.4外來應聘人員面試、考評程序:4.4.4.1應聘者首先經過人力資源部招募組初試考評,考評依據職務不一樣可分筆試和面試;4.4.4.2初試合格者,一般職員由人力資源部通知車間主管復試,復試合格后交人力資源部主管審核確定;4.4.4.3高等技術人員及主管級職務復試,由人力資源部主管主持,合格后交總經理助理或總經理審核確定;4.4.4.4車間主管職務申請者,由總經理助理主持復試,合格后交總經理復核確定;4.4.4.5招聘考評不合格者,職務申請人資料各部門要回歸人力資源部匯總處理,并將考評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招聘組。4.4.5企業內部競聘標準及程序:4.4.5.1為激活機制,表現“能者居上、公平競爭”用人標準,企業缺員崗位經審批后可進行內部競聘上崗;4.4.5.2依據競聘崗位職等高低,人力資源部牽頭成立競聘小組,小組組員通常必需包含人力資源部主管、競聘職務所屬部門主管(或其它相關部門主管)、總經理助理、總經理;4.4.5.3參與競聘人員首先提交一份競聘申請書至競聘小組,競聘小組依據申請書復核參與人基礎素質和技能進行首輪選拔,選拔出人員參與企業公開競聘會,為表現公正性,競聘會許可企業內部人員旁觀,競聘小組組員就該競聘崗位要求對參與競聘人員進行考評。4.4.5.4競聘小組依據公開競聘會考評結果,結合該人員日常工作中表現出基礎素質和技能,在公開競聘會結束后第三天公布競聘結果。4.5擔保4.5.1經本企業雇用經濟管理(財務人員)或認定其職務有必需提供擔保時,應于到職一周內辦理經濟擔保手續(會在招聘時申明);4.5.2本企業職員擔保人(以下簡稱擔保人)以含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企業認為合適者;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本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5/194.5.3團體保:資本充實經正當登記在案企業或商號;4.5.4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固定收入或固定資產人士,且其為當地戶口;4.5.5被擔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帶擔保人員應負連事賠償責任(需簽署擔保責任書):4.5.5.1營私舞弊或其它不法行為使本企業造成損失者;4.5.5.2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者;4.5.5.3不依本企業要求私自越權處理業務,致使本企業遭受損害者;4.5.5.4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4.5.5.5懸欠帳款不清者。4.5.6人力資源部門接到擔保書后應立即給予核實,如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更換擔保人;4.5.7被擔保人中途換保,應拿新擔保人簽署擔保書給人事部門核實無誤者,方得取回擔保書;4.5.8擔保人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擔保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企業辦理更正;4.5.9擔保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擔保人應即通知本企業更換擔保人,應于下列事情發生后15天內,另行覓連帶擔保人;4.5.9.1擔保人死亡或犯案者;4.5.9.2擔保人被宣告破產者;4.5.9.3擔保人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所以無力擔保者;4.5.9.4擔保人工廠、商店宣告倒閉或解散者;4.5.9.5不欲繼續擔保者。4.5.10被擔保人離職時,應將經手辦理事長項移交完成,始得由本企業發還原擔保書,解除擔保責任;4.5.11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擔保人:4.5.11.1服務本企業職員;4.5.11.2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和擔保人有共同財產之親屬。4.6考勤4.6.1本企業職員,每日以工作時間8小時,每個月以工作時間26天(累計208小時)為標準;4.6.2職員工作時間(可依據季節變換或工作需要而更改)4.6.2.1辦公室職員:早晨8:15—12:00,下午13:30—18:004.6.2.2生產職員及現場管理人員日班:一班8:15—12:00,下午13:30—18:00;二班8:30—12:15,下午13:45—18:15;4.6.2.3夜班:標準上晚上19:30上班,早上7:30下班。(23:30-24:00休息半個小時)(如因實際工作需要,可進行調整,但必需提前知會人力資源部登記備檔);4.6.2.4加班:標準上晚上19:30分開始;(如因實際工作需要,可按實際打卡時間計算,但必需提前知會人力資源部)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本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6/194.6.3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工作還未完成時,必需于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要求職員延長工作時間,職員必需服從安排;4.6.4本企業因生產需要采取日夜輪班制者,標準上其工作班次每半月更換一次(因實際工作需要時可由部門主管自行調整,但調整時必需知會人力資源部);4.6.5職員應遵照要求時間上下班并按時打卡(董事長、總經理除外),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情節者,分別依下列要求處理:(注:用電及電腦考勤系統使用正常情況下);4.6.5.1遲到◆上班時間起,5到15分鐘內才打卡者為遲到;◆超出15分鐘者以曠工半日論處;◆當日遲到5分鐘內者,不給罰款處理,但當月累計遲到超出10分鐘但在15分鐘內者,給2元/分鐘罰款處理,當日遲到在5至15分鐘內者,給2元/分鐘罰款處理;◆因偶發事件,經查實者以請假處理。4.6.5.2早退◆沒到下班時間未經核準即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早退。◆凡早退者,均以曠工半日論處。4.6.5.3曠工◆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私自不到工作崗位者。◆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統計者,均以曠工一日論處,并記以大過處分。◆當月內遲到累計三次為曠工半日論處,第四次遲到起每次均作為曠工半日論處。◆當月累計曠工達三天者,將給除名處理。◆曠工者,除扣除對應工資外,另加50元/半天罰款處理。4.6.6請假2小時工作時間內,按實際時間扣除工資,請假超出2小時但在4小時工作時間內扣除半天工資,請假超出4小時但在6小時工作時間內按實際時間扣除工資,請假超6小時但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扣除1天工資,超出1天按此要求依次推算。4.6.7加班應打加班卡,無顯示加班打卡而直落至夜深,亦不算加班,超出部分時間作廢;4.6.8生產車間延遲下班時間時,以半小時為時間段進行計算,不滿半小時延長時間不予計算;4.6.9加班不超出凌晨2點下班者,第二天正常上班;如超出凌晨2點下班者,可順延6小時上班而不算遲到(特殊情況須按部門主管安排,但必需知會人力資源部);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本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7/194.6.10加班時間給計算加班工資車間或部門主管在加班前5小時填寫“加班申請單”交直接上司或總經理助理同意后交人力資源部以備存檔、查核;4.6.11當月統計日期區域范圍內第一天,如前一天有加班超出0時下班,則應由0時起計算;最終一天如有加班超出0時,則應計算至0時止;4.6.12企業早上提前可計算加班工資只有倒模、QC等特殊部門,加班工資按本考勤要求進行計算,但該部門主管必需提前一天向人力資源部遞交經其上級領導同意加班申請單,以備存檔核查;4.6.13當日早上10點前未打上班卡者,且未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請假單或其部門主管未向人力資源部作書面解釋時,人力資源部將視此為自動離職處理;4.6.14企業職員因工作需要外出辦事或出差時(最少當日有一次無法打卡時),須於外出前或出差前將相關證實或“出差申請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不然將不給計算該期間工資;4.6.15企業職員當月無任何缺勤情況下,企業將給全勤獎補助;4.6.16職員在發覺自己刷卡出現異常時,應於1小時內報人力資源部處理,非特殊情況下,保安人員不負責考勤登記工作;4.6.17每個月職員考勤統計表公布后,職員如認為本人考勤統計存在異常情況,須於3個工作日之內到人力資源部核查,過期將不提供相關資料;4.6.18人力資源部只負責提供相關考勤、獎懲方面資料查詢,當職員認為自己工資異常時,只能夠在3個工作日內到人力資源部查詢此2個項目標具體資料;4.6.19凡企業職員如不按此考勤要求實施(董事長、總經理除外),所造成考勤方面一切后果自負;4.6.20人力資源部及各級主管負責考勤管理,人力資源部負責考勤報表編制,財務部負責考勤報表審核;人力資源部須於5日內向財務部提交上月考勤報表。4.7假期、請假、休假4.7.1國家要求法定節假日,均為放假,工資照給:4.7.1.1元旦:元月1日,休息一天;4.7.1.2春節:初一、初二、初三,休息3天(生產車間按小時計算);4.7.1.3勞動節:五月一日,休息1天;4.7.1.4國慶節:10月1日,休息一天;4.7.1.5以上法定假日,如當因工作需要而不能休息則翌日順延補假,工資照發。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8/194.7.2職員請假分為以下七種:4.7.2.1公假:凡適合下列要求者,憑有效證件給公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給:◆因企業業務需要,經核定為公假者。◆依法令要求應給公假者。4.7.2.2工傷病假:職員因實施職務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憑保險企業認可、醫院證實,確不能出勤者,核給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國家相關要求給支付;4.7.2.3職員因事情必需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請事假每次最少為2小時,整年累計不得超出15天,事假期間扣發工資,超出日數者應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者按曠工論處;4.7.2.4職員因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診療或休養者,經保企業認可醫院或特醫院證實依下列要求請病假:◆未住院病假和住院病假整年累計不得超出15天,但經企業特批者不在此列;◆病假超期可辦理續假手續,但假期以2個月為限,超出者視為自動離職。4.7.2.5婚假:職員結婚者,可請婚假7天;4.7.2.6喪假;職員喪假按以下要求處理:◆父母、配偶或兒女死亡者,視路途遠近分別給喪假5-12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視路途遠近給喪假4-8天;◆弟兄姐妹死亡者,視路途遠近分別給喪假3-7天。4.7.2.7產假:女性職員分娩前后,應停止工作,給產假90天。配偶分娩給產假一天。4.7.3職員請假時,應于事前親自以書面形式說明請假事由及日數,辦妥請假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但遇有急或緊急事故時,可委托同事、親友等人或以電話、限時信匯報單位主管代為辦理,申請給假時應出示相關證實文件;4.7.4事、病假累計,均自每十二個月元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工者依百分比遞減之;4.7.5職員尤其休假要求(有薪假):4.7.5.1工作滿3年每十二個月享受4天假;4.7.5.2工作滿5年每十二個月享受7天假;4.7.5.3工作8年以上每十二個月享受10天假。4.7.6職員尤其休假,應以不妨害生產或業務標準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實施,并按請假程序辦理;4.7.7職員累計事、病假達20天者不享尤其休假;4.7.8假期核準權限以下:4.7.8.1車間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車間主管核準,3天以上由總經辦核準;4.7.8.2車間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總經辦核準,3天以上由總經理核準;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9/194.7.8.3部門主管級人員由總經理以上主管人員核準。4.7.9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要求辦理:4.7.9.1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十二個月內事累計超出15天者按曠工處理;4.7.9.2病假逾期能夠以未請事假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消時按日計扣薪津,患重大疾病需要長久療養,經尤其核準者不在此限。4.7.10全部請假或休假憑據,全部應經相關領導同意后交企業人力資源部以備存查,不然視為曠工處理。4.8出差4.8.1職員出差分“遠途出差”和“當日出差”兩種,凡當日能往返者,稱為“當日出差”,一天以上者,稱為“遠途出差”;4.8.2遠途出差及當日出差措施另訂。4.9培訓4.9.1為驗證本企業職員資格并提供必需培訓,以確保并提升產品品質和提升工作效率,進而達成人力資源可連續發展;4.9.2本企業為陶冶職員品德,提升其素質及工作效率,舉行多種培訓,被指定參與職員,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與;4.9.3本企業培訓分為:4.9.3.1新進職員職前培訓:即新進職員招募進廠報到時由人力資源部培訓組實施3-6課時以上職前培訓,使其了解企業政策及多種規章制度并認識環境、工作特征、機器性能、作業要求及工作要求說明以了解作業技能;4.9.3.2新進職員試用培訓:指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職員間不停研究學習本職技能,相和、相互交流;各級主管應耐心施教,以求精進。由其直屬主管施予工作指導使其熟練作業技能;4.9.3.3職員在職培訓:指經試用期滿合格正式職員培訓,可分為“專業培訓”及“通常性培訓”兩種,目標是為了促進其本職學術技能,以利于任務完成。4.9.4實施可分為:4.9.4.1廠內培訓:由企業主管自任講師或外聘講師到廠培訓;4.9.4.2廠外培訓:指由企業派職員到廠外接收培訓。4.9.5培訓需求可分為:4.9.5.1新職員入廠培訓需求;4.9.5.2各崗位培訓需求;4.9.5.3各特殊工種培訓需求;4.9.5.4其它培訓需求。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10/194.9.6新進職員招募入廠或新設備新技術引進,可由各部門主管提出臨時培訓需求,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后,按次序分別納入周、月度培訓計劃;4.9.7被指派擔任特定工作人員或主管,得視其以往所受過培訓、學歷、經歷、語言或其它方面技能,并由其上級主管判定其資格,統計在“培訓統計卡”上;4.9.8職責4.9.8.1各部門主管:負責提報年度培訓需求計劃或臨時性培訓需求并督導實施;4.9.8.2人力資源部培訓組:◆負責審查各部門培訓需求;負責年度職員培訓計劃匯總及確定;負責新進職員培訓及公共類技能培訓;負責主辦或協辦培訓計劃考評;負責培訓結果登錄及統計保留和維護。4.9.8.3培訓講師:負責培訓教材準備、培訓實施及培訓成效考評;4.9.8.4總經理:負責核準年度培訓計劃。4.9.9操作程序4.9.9.1提出培訓需求:本企業各部門主管應最遲於每十二個月12月份提出第二年度職員培訓需求計劃,并填寫“職員培訓需求申請表”呈總經理核準后,送至人事部培訓組立案;如因新技術或新設備引進或招募新職員需臨時提出培訓需求,但最少應提前一周。4.9.9.2確定及匯總◆人力資源部培訓組應確定各部門培訓需求計劃內容及課程時數安排適宜性,并匯總成“年度培訓計劃表”;◆通用性培訓項目可安排在同一時段集中培訓。4.9.9.3審核◆人力資源部培訓組所匯總提報“年度培訓計劃表”應呈總經理,審核各培訓需求項目是否符合企業品質政策及品質目標;◆審核也可召集各部門主管會審方法進行,核準后按計劃實施。4.9.9.4培訓實施◆各部門應依據核準“年度培訓計劃表”項目按月實施;◆屬通用性項目可由人力資源部培訓組統籌安排集中培訓;◆培訓所需要教材及講師,可由各部門自行安排或委托人力資源部培訓組統籌安排;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11/19如外派培訓,可由培訓組視培訓課程關鍵性,要求職員簽署《外派受訓承諾書》立案。4.9.9.5考評或資格判定◆職員參與培訓應于“培訓署名單”上簽到,必需時可由各部門主管或培訓組派人抽點;◆廠內實施培訓后,應由講師進行培訓結果考評,考評方法可分為筆試,口試、實際操作或交心得匯報等方法選擇一個實施;◆經考評不合格者應重新安排補訓,補訓以兩次為限,兩次仍不合格者,報請其主管給予淘汰處理;◆如外派受訓,須繳驗培訓“合格證書”或“結業證書”或交“培訓心得匯報”方法進行資格判定;◆培訓“合格證書”經繳驗后由培訓組保留正本,影印件交還本人,正本勞動協議期滿不再續約后可交還本人。4.9.9.6登錄:不管是廠內自辦還是外派受訓結果,均應于受訓完成后兩星期內送交人力資源部登錄于個人之“人事資料卡”上,以作為人員資格判定及未來人事調遷參考依據;4.9.9.7統計維護◆全部實施培訓教材及培訓考評結果均應按《文件資料管理措施》辦理保管存檔事宜;◆人力資源部應保留個人培訓統計至該職員離職時止,相關統計保留及維護方法參考《統計表單管理措施》辦理。4.10調職、調遷4.10.1本企業基于業務上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職員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職員應予配合;4.10.2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專長、經驗,調配合適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4.10.3調任職員在接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遣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適宜人員暫行代理;4.10.4為表現公平性、公正性、自主性,企業許可內部同職等調動;4.10.5申請人可依據自己本身技能和志愿,對招聘崗位可提出調職申請交人力資源部;4.10.6人力資源部依據崗位需求對申請人按“內部競聘條款”要求進行初試,并協調申請人原所屬部門,了解申請人原工作表現情況及申請人離開原崗位所帶來負面影響;4.10.7經初試合格,確定其調動對原崗位無影響或無礙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招聘崗位部門領導對申請人按“內部競聘條款”要求進行復試,復試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按企業任用要求進行調職安排;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12/194.10.8奉調職員在接到調令通知后,應在要求期限內辦妥移交手續:◆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印信戳記;◆圖書、規章、文書、設計圖表、技術資料;◆器材、成品、財產設備等;◆檔案文件、關鍵生產經營資料。4.10.9調任人員在接任人員未到任之前,其所遺事務暫由主管或主管指定其它人員代理;4.10.10各部門對所屬職員視其能力、個性于合適期間內互調工作,但職能部門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考評同意,同時被調動職員不得推諉。4.11工資、福利事項4.11.1和本企業相關福利事項全體人員皆享受之;4.11.2本企業具體工資、福利標準,另行制訂《企業薪酬制度》要求.4.12考績(具體考評措施及程序將依據此條款要求另行制訂)4.12.1職員任職到年底滿十二個月,就其工作勤惰,每十二個月定時辦理年底考績,作為升遷加薪及發放績效獎金依據;4.12.2職員考評分為:4.12.2.1試用考評◆工試用考評期:職員2—6個月,作業員1—3個月。由試用單位直屬主管負責考評,期中和期滿時考評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評表”,報上級主管核準及公布后,方可正式錄用;◆如試用部門認為必需延長試用時間或改派其它部門試用或解聘,應附“試用人員考評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上級主管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出2個月,考評人員應督導被考評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匯報。4.12.2.2平時考評◆各級主管對于所屬職員應就其操作、學識、經驗、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隨時作嚴正考評,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人力資源部門應將職員假勤獎懲隨時統計,作為辦理月度、年度考評參考。4.12.2.3月度、年度考評:其措施另訂。4.12.3考評成績分為優異、良好、中等、較差、極差五種;4.12.4職員年度考評定每十二個月元月舉行,由各部門初階主管參考平時考評統計簿及人事統計本假勤統計、填具考評表密送復核。再經上級主管復核并由考評小組核定;4.12.5辦理考評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貽誤;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13/194.12.6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與年度考評:◆試用人員;◆復職未滿3個月或停薪留職者。4.12.7不得參與考評人員姓名,免列于考評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與考評人員名冊報備。4.12.8年度考評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評成績不得列為優等。◆所請各假累計數超出人事要求請假措施額定日數者;◆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獎懲4.13.1本企業職員獎勵分以下五種:◆嘉獎(30-50元)◆記功(每次獎150元)◆記大功(每次獎500元)◆重獎(每次獎元)◆晉級4.13.2有以下事跡之一者,給嘉獎:◆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立即完成任務者;◆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跡者;◆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拾金不昧價值達500元以上者;◆有其它功績,足可為其它職員標兵者.4.13.3有以下事跡者,給記功:◆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采納確有成效者;◆節省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含有成效者;◆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止者;◆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并方法適當者;◆舉報違規或損害本廠利益案件者;◆含有其它較大功績者。4.13.4對于有以下事跡者,給記大功:◆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盛大顧身,極力搶搶救而降低損失者;◆維護企業安全,冒險實施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維護本企業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含有其它重大功績,足為其它職員之表率者。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14/194.13.5對于有以下事跡者,頒發重獎或經予晉級:◆研究發明,對本企業有重大貢獻者◆十二個月內記大功3次者◆服務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受過記過以上處分者◆含有其它特殊功績者4.13.6職員處罰分為以下5種:◆申誡(每次罰款30-50元)◆記過(每次罰款150元)◆記大過(每次罰款200元)◆降級(減掉對應薪資)◆解聘4.13.7有以下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申誡處分:◆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要求以外工作者;◆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者;◆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因過失致使出現工作錯誤但情節輕微者;◆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首次不遵守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檢驗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實施公務者;◆在廠區未佩帶廠證或未穿工衣者;◆在廠區穿涼鞋或赤腳者;◆在廠區、宿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蒂及其它雜物者;◆出入廠區不遵守要求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保安或主管人員查詢者;◆遇很事變,有意規避者;◆破壞生態及環境衛生者;◆私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不能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其它違紀行為但情節較輕者。4.13.8有以下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記過之處分:◆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能準期完成或處理不妥者;◆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給予隱瞞呵護或不為舉報者;◆因疏忽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遭受損害或傷及她人,但不太嚴重者;◆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喧華嚴重妨礙她人工作者;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15/19◆在工作現場吃東西者;◆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投機取巧隱瞞蒙蔽牟非分利益者;◆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在工作時間睡覺者;◆附和罷工、怠工者;◆辦理移交,無特殊理由而未能按期辦妥者。4.13.9有以下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記大過處分:◆擅離職守,致使發生變故使企業蒙受損害者;◆泄漏企業機密者;◆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阻止者;◆遺失經營關鍵文件、物品者;◆撕毀公文或企業有用文件者;◆在工作現場吸煙者;◆私自變更工作方法使企業蒙受損失者;◆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違反安全要求方法致使企業蒙受損失者;◆偽造出勤統計或請人打卡或代她人打卡者;◆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署名,盜用印信或未經核準私自使用印信者。4.13.10有以下事情之一查證屬實者,可不經預告給解聘:◆簽訂勞動合時使用虛假證件,或用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廠誤信而受損失者;◆對于上司或其它職員實施暴行或有欺侮行為者;◆違反勞動協議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者;◆有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企業全部物品或有意泄露技術、營業上秘密,使本企業蒙受損害者;◆違反國家法律而判刑者;◆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30天累計曠工達三日者;◆未經本企業許可,而到其它企業或個人處兼職者;◆聚眾要挾,妨礙生產秩序者;◆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書、足以破壞勞資感情者;◆在廠區或宿舍內賭博者;◆偷竊、盜賣同仁或本廠財物者;◆利用本企業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企業聲譽及財物受到損害者;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16/19◆侵占本企業財物或營私舞弊者;◆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在廠區或宿舍內有傷風化者;◆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依據勞動協議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收者;◆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后果者;◆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企業蒙受損失者;◆十二個月內記大過兩次,且無功過相抵者;◆在外從事和企業利益相沖突工作,情節嚴重者;◆鼓吹和煽動職員罷工、怠工等有確鑿證據者;◆參與非法組織者;◆其它重大過失或不妥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經主管部門核準者;◆吸毒者。4.13.11職員降級,參考4.14各條款要求,后果稍輕者使用降級處分4.13.12同年度功過相抵標準以下:◆嘉獎抵申誡◆記功抵記過◆記大功抵記大過4.13.13獎懲計算標準以下:◆兩次嘉獎等于一次記功◆兩次記功等于一次記大功◆兩次申誡等于一次記過◆兩次記過等于一次記大過職員倘若對處分或其它處理有不滿之處,可直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部門責任人申訴或人事部申訴,人事部將視其具體情況和職員所屬部門協調處理,并作出最終裁定。解職4.14.1本企業職員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聘六種;4.14.2本企業職員死亡為“當然解職”;4.14.3本企業職員當然解職措施另定;4.14.4本企業職員自請辭職者,應按要求提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私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4.14.5本企業職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編制審核批準某某珠寶金行文件編號OL-RB-03-01版次A文件名稱人事管理制度頁次17/19◆擔保人更換期間,所屬單位主管認為必需職者;◆因病延長假期超出2個月者;◆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4.14.6本企業職員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止計;4.14.7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企業經預告后終止雇用關系:◆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因不可抗力原因暫停工作在30天以上時;◆業務性質改變,有降低職員必需,又無合適工作可安置時;◆職員對于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4.14.8職員資遣前后次序:◆歷年平均考評較低者◆曾受懲誡者較未受懲誡者先◆工作效率低者4.14.9包含到經濟往來關鍵崗位人員,包含財務、銷售、采購、倉管、勞資、基建等部門人員及部門經理以上職員辭職,必需在人事部會同審計部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辭怎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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