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實務(第二版) 課件 第四章 人民調解的監督和指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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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實務(第二版)劉金華

著“十四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教材·法律類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目錄人民調解概述01人民調解組織機構02人民調解員03人民調解的監督和指導04人民調解的原則、范圍和費用05人民調解程序06人民調解的方式和方法07人民調解的技巧08人民調解協議09人民調解文書10第一節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節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節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 第四節人民調解信息平臺的管理 第四章人民調解的監督和指導4.1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一、司法行政機關的設置與職能(一)司法部的設置與職能司法部的機構職能、主要職責如下:(1)承擔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國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2)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面向社會征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3)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負責立法協調。(4)承辦行政法規的解釋、立法后評估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規章清理工作。(5)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工作。指導、監督全國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4.1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一、司法行政機關的設置與職能(一)司法部的設置與職能司法部的機構職能、主要職責如下:(6)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7)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刑罰執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8)負責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管理工作。(9)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香港、澳門的律師擔任委托公證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4.1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一、司法行政機關的設置與職能(一)司法部的設置與職能司法部的機構職能、主要職責如下:(10)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11)負責國家法治對外合作工作。履行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確定的對外聯系機關(中央機關)職責,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談判。承擔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法律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對外合作交流。承辦涉港、澳、臺的法律事務。(12)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13)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干部。(14)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4.1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一、司法行政機關的設置與職能(二)司法局的設置與職責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機關,各級司法局隸屬于上級司法行政機構,司法局的職能一般由區縣級司法局實現。司法局的職責如下:(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2)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3)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4)研究制訂本市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治宣傳教育工作。(5)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并提出實施辦法。4.1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一、司法行政機關的設置與職能(二)司法局的設置與職責司法局的職責如下:(6)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本市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7)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8)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9)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10)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4.1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一、司法行政機關的設置與職能(二)司法局的設置與職責司法局的職責如下:(11)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12)負責本市國家統一法律資格考試工作。(13)負責社區矯正工作。(14)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15)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4.1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二、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引和規范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引和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相關政策規章。(2)加強調查研究。(3)總結交流經驗。(4)做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的指導工作,結合實際明確建設標準和要求,提高建設水平,規范人民調解工作。4.1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二、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二)對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指導1.答疑解惑2.協助、參與糾紛調解3.檢查和督促4.1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二、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三)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人民調解工作能否深入開展、取得實效,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暢通權利救濟渠道,著力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維護社會和諧,建設平安中國,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發展人民調解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隨著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對人民調解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客觀上要求必須大力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和調解能力,以適應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4.2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一、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能我國法院分為四級,在四級法院中,級別最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設在北京,從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國設立了六個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設在深圳,管轄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個省區;第二巡回法庭設在沈陽,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設在南京,管轄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個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設在鄭州,管轄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設在重慶,管轄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五個省區市;第六巡回法庭設在西安,管轄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個省區。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五個省區市有關案件。巡回法庭的裁判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提出上訴。4.2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一、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能高級人民法院設在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全國共有33個高級人民法院,除了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各有一個高級人民法院外,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也都屬于高級人民法院的級別。對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裁判不服的,當事人有權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是在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內按照地區設置的。對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裁判不服的,當事人有權將該案件上訴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4.2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一、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能基層人民法院設在縣、縣級市、自治區、旗、市轄區。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事裁判的,有權上訴至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設置數量不等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裁判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裁判,當事人對人民法庭的裁判不服提起上訴的,應當由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而不是由基層人民法院進行二審。除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外,我國還有許多負責審判某些特殊類型案件的專門法院。4.2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二、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一)配合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1.舉行典型糾紛的討論會2.組織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3.參與人民調解員的法律培訓(二)實現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的有機銜接1.建立庭前調解機制2.建立就近立案的綠色通道3.建立特邀調解制度(三)建立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和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1.建立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2.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一、建設宗旨根據《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章程》的規定,協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團結廣大會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全力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作出貢獻。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二、黨的領導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三、業務范圍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司法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業務范圍如下:(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配合司法行政部門研究制定人民調解創新發展政策措施,推動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2)對會員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教育,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人民調解知識。(3)發動會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4)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舉辦會員福利事業。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三、業務范圍(5)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經驗,開展人民調解理論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制度創新發展。(6)依照有關規定,制定人民調解業務規范和獎懲規則。(7)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人民調解》雜志,建立維護協會網站。(8)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民間糾紛情況、人民調解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方面的意見及建議。(9)加強與地方人民調解員協會的交流與合作。(10)開展與國外和港、澳、臺地區調解組織的交流活動。(11)辦理司法部委托的事項。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四、會員根據《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章程》的規定,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地方人民調解員協會、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組織經申請均可加入,成為單位會員;人民調解工作者、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人士經申請均可加入,成為個人會員。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協會的章程。(2)有加入協會的意愿。(3)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會員入會的程序是:(1)提交入會申請書(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四、會員會員享有下列權利:(1)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參加協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討、考察和交流活動。(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4)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5)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會員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2)維護協會合法權益。(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4)按規定交納會費。(5)向協會反映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五、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一)會員代表大會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2)選舉和罷免理事。(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4)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5)決定終止事宜。(6)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五、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二)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開。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五、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二)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8)制訂協會的工作計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五、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三)常務理事會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開。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五、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四)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2)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五、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四)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五、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四)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2)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4)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六、資產管理、使用原則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的經費來源包括:(1)會費。(2)捐贈。(3)政府資助和政府購買服務。(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六、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協會經費必須用于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4.3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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