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實務(第二版) 課件 第二章 人民調解組織機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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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實務(第二版)劉金華

著“十四五”職業(yè)教育國家規(guī)劃教材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yè)教育精品教材·法律類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目錄人民調解概述01人民調解組織機構02人民調解員03人民調解的監(jiān)督和指導04人民調解的原則、范圍和費用05人民調解程序06人民調解的方式和方法07人民調解的技巧08人民調解協議09人民調解文書10第一節(jié)人民調解組織的含義、性質和特點第二節(jié)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第三節(jié)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責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人民調解組織機構2.1人民調解組織的含義、性質和特點一、人民調解組織的含義調解組織,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法成立,經過雙方當事人申請,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說服、勸導糾紛當事人相互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各種機構。廣義的調解組織既包括法院、仲裁機構,也包括專門的調解組織。狹義的調解組織僅指專門的調解組織,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還有設在各種行政機關內調解民商事糾紛的行政調解機構等。從各機構、組織的職能來看,法院、仲裁機構應當稱為有權調解糾紛的機構。2.1人民調解組織的含義、性質和特點一、人民調解組織的含義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yè)單位等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們在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我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guī)定設置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2.1人民調解組織的含義、性質和特點二、人民調解組織的性質和特點(一)法定性(二)群眾性(三)調解的糾紛大多屬于民事糾紛(四)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國家強制力的屬性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形式1.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法律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這也是《憲法》的要求。目前在我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組織的基本形式,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組織基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深深扎根在基層,扎根在群眾生活的村落、社區(qū),離群眾最近,是發(fā)揮群眾自治的最好形式。群眾之間發(fā)生糾紛后,最容易找到的就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形式2.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覆蓋了人民群眾的生活空間,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則主要解決群眾在工作中發(fā)生的矛盾糾紛。根據法律規(guī)定,并不要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必須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而是“根據需要設立”,是否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需要靈活掌握。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形式3.新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式《人民調解法》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人民調解法》有關規(guī)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上述法律規(guī)定,彌補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地域性和專業(yè)性方面的不足,拓展了人民調解的空間和領域,對人民調解制度的發(fā)展具有較為重要的作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負責調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調解組織難以調解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以及跨地區(qū)、跨單位的民間糾紛。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形式3.新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式有些糾紛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區(qū)域性,而有些社會團體和專業(yè)組織具有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和資源,為了有效地解決矛盾糾紛,《人民調解法》允許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為了解決區(qū)域性、專業(yè)性的糾紛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包括婦聯、殘聯、消費者協會、行業(yè)協會等社會團體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2)為了解決特定類型糾紛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包括為解決醫(yī)療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糾紛等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3)在外來務工人口居住區(qū)、集貿市場、經濟開發(fā)區(qū)等特定地區(qū)設立的區(qū)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形式3.新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式2020年12月司法部發(fā)布實施的《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進一步規(guī)定,人民調解組織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小組、人民調解工作室和人民調解中心等。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企(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在自然村、小區(qū)、樓院和車間等設立人民調解小組。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人民調解員的申請,并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命名,可以人民調解員姓名或特有名稱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在法院、公安、信訪等單位和特定場所設立派駐調解工作室。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依托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設立綜合性、一站式的人民調解中心。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形式3.新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式人民調解中心可以開展以下工作:(1)統籌區(qū)域內人民調解資源,聯動調解轄區(qū)內的重大疑難復雜民間糾紛以及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跨行業(yè)、專業(yè)領域的民間糾紛。(2)作為區(qū)域內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平臺,統一受理并組織調解黨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移送委托調解的民間糾紛。(3)匯聚區(qū)域內各類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實現資源整合,人員共享。(4)開展區(qū)域內人民調解員的業(yè)務培訓。(5)辦理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事項。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二)人民調解組織設立的具體要求1.情況報送(1)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企(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屬人民調解工作室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工作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情況提交所在地司法所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2)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其他類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屬人民調解工作室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工作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3)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屬人民調解工作室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工作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情況發(fā)生變更或者撤銷的,應自變更、撤銷之日起30日內報相應的司法行政機關。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二)人民調解組織設立的具體要求2.名稱(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要求如下:1)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所在村或社區(qū)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2)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行政區(qū)劃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3)企(事)業(yè)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所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5)行業(yè)性、專業(yè)性和區(qū)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所在行政區(qū)劃名稱”“行業(yè)、專業(yè)糾紛類型或特定區(qū)域名稱”“人民調解委員會”三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二)人民調解組織設立的具體要求2.名稱(2)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名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要求如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名稱要求如下:1)個人調解工作室名稱的全稱一般應由“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個人姓名或特有名稱”“調解工作室”三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簡稱由“個人姓名或特有名稱”和“調解工作室”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2)派駐調解工作室名稱的全稱一般應由“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駐”“派駐單位或特定場所名稱”“調解工作室”四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簡稱由“駐”“派駐單位或特定場所名稱”“調解工作室”三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二)人民調解組織設立的具體要求2.名稱(3)人民調解中心的名稱。人民調解中心名稱一般應由“所在行政區(qū)劃名稱”和“人民調解中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二)人民調解組織設立的具體要求3.標牌和印章(1)人民調解組織的標牌。人民調解組織的標牌要求如下:1)有獨立工作場所的,應在工作場所外懸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工作室和人民調解中心標牌。標牌一般應為豎式外掛標牌,懸掛于正門一側合適位置。2)無獨立工作場所的,一般應在調解室門一側或上側合適位置懸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工作室和人民調解中心方形標牌。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二)人民調解組織設立的具體要求3.標牌和印章(2)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實行全國統一規(guī)格和式樣。要求如下:1)印章應為圓形,直徑D=4.2cm,中央刊五角星。2)五角星外刊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行政區(qū)劃名稱或者所屬群眾自治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法定名稱,自左至右環(huán)形。3)五角星下刊“人民調解委員會”字樣,自左至右直形。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二)人民調解組織設立的具體要求4.標識和徽章(1)樣式。人民調解標識和徽章圖案應由握手、紅心、橄欖葉和漢字、拼音組成,圖案主體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獻的紅心和代表和平與希望的綠色橄欖枝構成。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二)人民調解組織設立的具體要求4.標識和徽章(2)使用。人民調解標識和徽章的使用要求如下:1)人民調解組織應在調解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全國統一的、符合要求的人民調解標識。2)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應佩帶全國統一的、符合要求的人民調解徽章。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二)人民調解組織設立的具體要求5.場所設置人民調解組織場所設置要求如下:(1)人民調解組織應以方便群眾和方便調解為目的選擇辦公地點,可與村(居)民委員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室)等合用辦公場所,具備條件的也可單獨設置辦公場所。(2)辦公場所一般應設置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和檔案室等(可一室多用),配備辦公桌椅、資料柜、電話、電腦和復印機等必要的辦公設施。(3)調解室內應上墻公示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工作任務、調解流程、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調解工作紀律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二、人民調解組織的人員組成(一)人數根據法律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具體人數可以根據需要由設立主體自行確定,但不能少于三人,不能多于九人。由此可見,為了有利于在民主決策時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是單數。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二、人民調解組織的人員組成(二)領導設置關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領導設置,法律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需要注意的是,無論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有多少,均應當設且只設一名主任。是否設副主任以及設幾名副主任,則由設立主體根據需要確定。通常情況下,至少應當設一名副主任,以備在主任缺位時可以代行主任的職責。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二、人民調解組織的人員組成(三)人員構成1.應當有婦女成員所謂有婦女成員,是指無論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幾名委員組成,其中必須有至少一名委員為女性。2.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區(qū)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人數較少的民族不一定是少數民族,在一個特定的行政區(qū)域或組織內,哪個民族的人數較少哪個就是人數較少的民族。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三、個人調解工作室(一)個人調解工作室的含義和意義個人調解工作室,是指以人民調解員姓名或特有名稱命名設立的調解組織。個人調解工作室是傳統調解組織形式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是基層調解組織觸角的有效延伸,對于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主動性,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影響力,提升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三、個人調解工作室(二)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堅持發(fā)展“楓橋經驗”,以組織形式創(chuàng)新和隊伍素質提升為著力點,積極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依法規(guī)范個人調解工作室的設立、命名、管理、保障,充分發(fā)揮個人調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三、個人調解工作室(三)基本原則1.堅持黨的領導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3.堅持依法設立,規(guī)范管理4.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三、個人調解工作室(四)主要任務1.加強組織建設(1)申請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的條件。(2)規(guī)范個人調解工作室的命名。2.加強隊伍建設(1)個人調解工作室組成。(2)加強對調解員的業(yè)務培訓。3.加強業(yè)務建設(1)個人調解工作室職責。(2)依法開展調解工作。(3)加強信息化建設。4.加強制度建設(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2)建立退出機制。2.2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三、個人調解工作室(五)組織保障1.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加強指導,督促落實。2.工作保障個人調解工作室的調解員在補貼、培訓、表彰等方面享受與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同等的待遇。3.宣傳表彰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網絡、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大力宣傳個人調解工作室的優(yōu)勢特點、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斷擴大個人調解工作室的社會影響力。ABC2.3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責和工作制度一、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責ABC(一)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二)進行法治宣傳,做好糾紛預防工作(三)做好糾紛預警工作,發(fā)揮“紐帶”作用2.3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責和工作制度二、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制度(一)崗位責任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崗位責任明確,權利、義務、責任清晰,考核、獎懲制度完備,才有利于人民調解員各盡其職、各負其責,更好地完成調解任務。2.3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責和工作制度二、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制度(二)糾紛登記制度糾紛登記制度,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于受理的案件逐件予以文字記載的制度。實行糾紛登記制度主要有以下益處:(1)便于對糾紛進行統計,了解糾紛發(fā)生、發(fā)展、變化的情況。(2)便于在糾紛調解失敗后,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有據可查。(3)便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方法。(4)便于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對調解工作進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糾紛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記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職務等。(2)記明糾紛發(fā)生的情況,包括時間、地點、起因、經過、結果、爭執(zhí)焦點和當事人的請求等。2.3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責和工作制度二、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制度(三)文書檔案管理制度我國《人民調解法》第27條規(guī)定:“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建立文書檔案管理制度,有利于留存調解材料,便于回查糾紛情況和監(jiān)督管理。調解工作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記明是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介入調解;如果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申請方式是書面申請還是口頭申請;登記的日期等。由記錄人簽名和蓋章。(2)記明糾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對于調解的過程,應當記明主持調解的人員和參加調解的人員的情況,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次數,調解人員做的工作,以及調解人員對糾紛的看法和處理意見等。對于調解結果,如果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記明調解協議的內容;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應當記明調解不成功的原因。2.3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責和工作制度二、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制度(三)文書檔案管理制度調解卷宗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記錄。(4)與當事人談話的記錄。(5)調查材料和證據材料。(6)調查記錄。(7)調解協議書及底稿。調解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填寫《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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