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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通過對清代前期稅則制度變遷的描述,說明清代政府的稅則制度變更,使不同種類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計量單位征收,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無疑是一種進步。然而,清代稅則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政府規定的稅則,不能隨物價浮動而及時改變,物價上漲,稅率降低,稅收總額也隨之減少,使稅官們的薪俸、管理關稅的各項經費,都會產生不足。因此,各關監督、或管關官員,就用私自增加收稅量的辦法來補充缺額、缺款,這就形成各關稅則,在原部頒則例之外,又產生現行則例等法外則例,部頒則例成了空架子。

關鍵詞:清代前期稅則制度稅率

清代前期政府對內陸各關制訂了征收商品通行稅的原則和法規,稱為“某某關商稅稅則”,對此已經有許多研究成果,其中中國學者許檀等和日本學者香坂昌紀的研究是開拓性的,具有重要意義,也頗具代表性。許檀等學者在分析了一些稅關計征方法變更、品種增刪、部分商品稅額的增減及裁革免稅之后,認為:“清代的稅則條款和稅額,從整體上看相當穩定,那么應該可以認為,其稅率是呈下降趨勢的。”并指出:“不能認為稅額的增長就一定是加重剝削”1。

香坂昌紀根據康熙《滸墅關志》2和嘉慶《滸墅關志》對不同時期滸墅關的稅則進行比較,說明稅額在不同時期都有所增加。他認為,雍正年間規定“計石征課制,其后繼續使用,基本的原則沒有變化,但是可以推斷稅率超過定制(部頒稅則標準)的傾向是不可避免的”。還認為,康熙、雍正二次修改稅收則例,“每次(商人)擔負的稅額都被增大”3。但香坂氏認為北新關的稅率低4。

簡言之,以許檀等為代表的一部分學者認為,整體上稅則相當穩定,稅率呈下降趨勢。稅額增長也不一定是加重稅收,也就是說政府的稅則整體上變化不大,稅是不重的。以香坂昌紀為代表的一部分學者則認為,稅額是增加的,稅率增加的傾向也是不可避免的,滸墅關幾次修改稅則,每次都增加了征收標準,商人的稅負比較重。應該說,兩篇文章都以扎實的史料為依據,論述嚴謹,但卻得出兩種相反的結論,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也值得作進一步探討。

筆者認為兩種意見的分歧主要反映在兩方面,第一,清代前期稅則制度的變化問題。第二,稅率的變化趨勢是增加還是降低?從而說明清代前期政府的商品過關稅是重還是輕?本文準備圍繞上述兩個問題展開討論。

一稅則制度

從管轄角度看,清代的內陸稅關分為戶部管理的關,簡稱戶關,工部管理的關,簡稱工關。各關商稅則例規定的納稅對象有商人和船戶,一般來說,商人繳納商品稅,亦稱貨稅,船戶繳納船稅,亦稱船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就部分戶關中的貨稅則例進行探討。稅收則例是政府規定的征收商品通過稅的原則和標準,亦是政府頒發的具體經濟法規。政府的稅收則例,要求相關人員按規定標準、手續納稅和征收,這里簡稱為稅則制度。

明代的稅則制度分梁船則例和貨物則例。梁船則例是向船戶收取船料,原來是“以裝載貨物多寡為率。后從簡便,乃驗船梁闊狹,定收料銀重輕。大抵自五尺以上榷其料至有

一、二丈者”5。可能是船只裝載貨物的多寡很難測量,所以改為梁船計征,使稅收方式變得簡便。“各鈔關止收船料,惟山東臨清、杭州北新關兼收商稅”6。貨物則例是先向船戶征收,再由船戶向商人收取“納料等項”。“凡各處車輛船只裝載貨物經過,或彼發賣,各照貨物精粗,定收銀多寡,具有則例可遵”7。當時人評價稱:“斯關算舟,弗征其貨,政善優矣”8。明代的貨稅則例是從價計征,亦稱價則,即將過關商品,先官為定價,頒發定價則例,然后按價征稅。從實質上看,清代貨稅則例的計征方式有所變化。首先是改價則為稅則。清代不再先為商品定價,而是從量計征,稱為稅則,即各關先按各商品在當地的貴賤程度、來源,以石、車、斤、匹、件、副、箱、簍、包等商品計量單位,規定應征數目,然后按單位數量征收。如通州坐糧廳“舊刊稅則,復加查核,據冊首聲明,伏地貨價,每兩征稅八厘;起京貨價,每兩征稅三厘。而于各物條下,但注作價銀數,不列征稅銀數,與各關體例參差,謹將價則悉改稅則,以昭劃一”15。天津關“該關舊刊稅則,有正稅、作價兩層。據正稅科則所載,核與各關事例約略相符。于作價科則所載,多有前朝服物,及不經見條款。又與正稅科則重復互異,輕重懸殊。行據該關聲復,作價稅則,系該關駐扎河西務時,沿存前朝之例。其后移關天津,始定正稅科則。現在概照正稅科則稽征,其作價科則……悉行刪除”16。打箭爐,雍正6年規定按地方征稅舊例,每兩征銀三分17。實際上就是從價計征,到乾隆41年更定新例,“凡商稅一應貨物,均分地道,按數科稅,照部頒現行條例征收”18。最明顯的例子是乾隆《欽定戶部則例》中各關的商稅則例,都是以這種形式規定的。高斌奏稱:“查滸墅關則例輕重懸殊,如豆稅一項,名曰加補料,有梁頭、小販之分。”“小販則例,每石稅銀七分,【大船】梁頭止收二分六厘,相去懸殊,甚屬偏枯,以致以前小販豆貨雖寬至五分一石,仍不抵關,多被梁頭包攬”。他建議“將小販豆船照現收米稅之例,每石收銀四分”。對大船“逐船簽量,多者依數,每石二分六厘遞加,所刮余豆,每石亦止二分六厘”27。這個意見經戶部議復,獲得允準,稅則改為販運豆貨,小販每石改征銀四分。大船“令循例簽量,多者依數每石二分六厘遞加”28。然而,實際征收的標準仍然與部頒標準有差異。雍正6年已經升任浙江布政使的高斌奏稱:“滸關現在商船所納各色貨物稅銀則例,與部頒則例數目多寡不符”。販運豆貨的“小販雖減至四分,而較之大梁頭船,每石二分六厘,相去尚懸殊”。而販運米糧的“活梁頭船,每石約計納銀二分五厘,小販米船部定則例,每石四分五厘,現行則例,每石實止收銀四分”29。戶部議復同意高斌的意見,“將大梁頭船所裝豆貨,照寬減小販例,一概每石征收四分”。對販運米糧,部議認為,“小販米石稅額,與梁頭多寡互異”。“嗣后凡活梁頭船裝載米貨,俱令簽量計石,現照小販例,收銀四分”30。該月9日奉旨議行。雍正6年5月以后,滸墅關新稅則對糧食、豆類商品改原來的梁頭計征為簽量計石征收,規定每石征收四分,不論大船、小販一律如此。臨清關,山東布政使岳浚稱:“惟有糧食一項,兩河商販最多,向來止照梁頭丈尺納鈔”。請照滸墅關之例,一體簽量計石征收33。這個申請被批準,開始實行應該是雍正6年11月以后。

淮安關,順治4年沿用明代梁頭則例,“米麥船只明季則例,俱納加補。今應仍令照納加平船料。其農船裝載米麥,不在此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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