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訴訟調解重要性10000字(論文)】_第1頁
【論訴訟調解重要性10000字(論文)】_第2頁
【論訴訟調解重要性10000字(論文)】_第3頁
【論訴訟調解重要性10000字(論文)】_第4頁
【論訴訟調解重要性10000字(論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頁未讀 繼續(xù)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論訴訟調解重要性內容摘要調解是解決我國民事糾紛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訴訟的特邀調解制度就是在我國現代司法制度與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的基礎上實現的制度創(chuàng)新,是指人民法院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仲裁、貿易仲裁等有資格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作為特邀調解機構或者特邀調解員,在案件立案前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依法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平等的解決雙方爭議的一種調解活動。我國特邀調解制度的建立很好的解決了原有的法院委托調解制度的很多弊病,但該制度發(fā)展的背后仍存在著經費來源不明確、特邀調解案件范圍不明確、虛假調解等一系列隱患,因此民事訴訟特邀調解制度仍需要我們在拓寬經費來源、明確調解的案件范圍、防范虛假調解等角度進行深入研究,為其完善提出建議。關鍵詞:民事訴訟、特邀調解、成就、建議目錄TOC\o"1-3"\h\u一、我國特邀調解制度概述 社會的發(fā)展與時代的進步使社會矛盾與糾紛日益多樣化,給法院化解糾紛的高效性與便捷性帶來巨大考驗。法院審判資源不足以及判決執(zhí)行難等問題凸顯,決定了法院必須通過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及促進訴訟程序與非訴程序有效對接等系列舉措才能更好地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當前,我國深化改革正處在關鍵階段,這也使得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每一步都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社會中所面臨的矛盾、風險和挑戰(zhàn)也愈加強烈,尤其是現階段信息化技術的支持,這使得網絡相關的新型糾紛呈現出更加強烈的社會影響作用,使得糾紛的主體,載體和性質等都更加復雜。因此,我國司法系統(tǒng)開始應用特邀調解制度,來提升對于矛盾糾紛的處置效率,促進我國社會和諧發(fā)展。但是,雖然特邀調解制度在我國的確立較好地解決了原法院委托調解制度中存在的諸多弊端,但同時也暴露出許多不足之處。如在制度開展的背后仍然存在經費來源不明、特邀調解辦案范圍不清以及虛假調解的問題,導致制度開展程度有限需要在后續(xù)發(fā)展中得到進一步的落實。具體解決途徑需要從擴大經費來源,厘清調解辦案范圍和防止虛假調解三個角度進行探索,最終結合我國司法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完善意見。一、我國特邀調解制度概述(一)民事訴訟特邀調解制度的含義特邀調解制度就是人民法院以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方式對當事人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同時還可以采取商事仲裁和貿易仲裁的方式,對矛盾進行處置。由于社會發(fā)展日益復雜,因此需要增加具有資質的調解組織或人員為特邀調解機構或特邀調解員提供幫助。具體就是在立案前后,這些特邀調解員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開展調解活動,以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xié)議,平等地解決當事人糾紛。從特邀調解這一概念出發(fā),可以理解特邀調解并非法院直接主持,主要是由民間組織或個人所構成,具體工作任務就是協(xié)助當事人化解矛盾糾紛。在調解過程中以“繁簡分流,訴非對接,簡案快審,繁案精深”為工作核心,幫助當事人更好的解決矛盾,降低矛盾糾紛所付出的成本。(二)我國民事訴訟特邀調解的產生的背景調解作為中國民事糾紛解決的一種主要途徑和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一個重要內容,它依托于中國人民法治思維下“和為貴”,“厭訟”等傳統(tǒng)觀念而延綿不絕。我國古代民政和自治長期并存,所以在長期的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對于那些爭議解決方式對爭議量比較小的問題,通常都通過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一方面降低社會影響,另一方也減少當事人的成本。雖然現階段我國社會法治成了治國理念,但是仍然不能忽視人民群眾“厭訟“的心理,和“和為貴”樸實觀念。因此在面對現代矛盾糾紛的時候,人們最先選擇的解決之道仍然是通過交流的方式來處理,而交流遇有阻礙就會選擇由雙方都承認的第三方來主持斡旋,即民間經常發(fā)生的“你給評評理”。與調解制度形成明顯差異的就是國外的律師制度,我國的調解制度帶有一定的非法律嚴肅性,因此民事訴訟中特邀調解制度是結合中國現代司法制度和傳統(tǒng)文化,并結合中國社會實際而進行的一項制度創(chuàng)新。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互聯(lián)網迅速發(fā)展給人們生活方式及消費觀念帶來極大沖擊,這也就導致社會生活中容易誘發(fā)各類社會矛盾。然而現階段的矛盾糾紛表現出主體及內容多樣化,案件要素復雜化等特征。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社會正處在一個社會快速轉型階段,這使得社會結構以及社會發(fā)展水平都在發(fā)生日新月異的變化,從而衍生出文化,社會形態(tài)在內的諸多發(fā)展目標。從中所呈現出的錯綜復雜的利益問題,無不誘發(fā)出許多新的社會矛盾與沖突。因此學術界很多學者都認為中國處在社會矛盾突出的階段。尤其是在黨的十八大后,經濟社會高速發(fā)展,社會主要矛盾發(fā)生了轉變,民事審判工作出現了案件快速增長,新型案件增多,審判難度加大,牽涉利益廣泛等新特點。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需要包括: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于增強法院工作便捷性和時效性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與和諧中國的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適應當今社會需要對調解制度進行完善與擴展,更大程度地發(fā)揮非訴程序作用就變得尤為重要。2013-2020年6月份全國法院共審理民事案件9002萬起,審結8920.3萬起。單純靠法院之力處理海量民事糾紛會使有限司法資源被煩瑣民事糾紛占據而徒增法院辦案壓力。所以,要想能較好地處理這一社會狀況就要認清化解社會糾紛這一現實需求,尋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司法系統(tǒng)相結合,充分調動司法制度之外社會力量化解社會矛盾,切實做到民事案件合理分流。(三)民事訴訟特邀調解制度的價值和意義1、整合案件資源,優(yōu)化司法配置,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法制化建設快速推進,法治觀念已根深蒂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社會糾紛與矛盾在內容與原因上的復雜性是明顯的,人們傾向于通過法院訴訟這種方式解決爭議,而調解,仲裁這種非訴爭議解決機制卻在走向沒落。民事訴訟特邀調解制度是化解爭議的替代方式之一,它為化解爭議開辟了一條新途徑,并帶來巨大的制度創(chuàng)新。民事訴訟程序嚴謹繁雜,耗時較長的問題,同時人民群眾對于“對簿公堂”式的處理方式也存在排斥。這也就導致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適合采取訴訟程序解決。因此這也就促使我國出現了特約調解制度,民事訴訟中特邀調解制度由特邀調解員主持,以當事人各提主張、各據證據為依據。在這個過程中,通過逐步查明事實、辨明是非,使得案件的各項利益關系,矛盾糾紛逐漸清晰。并且在當事人自愿平等協(xié)商中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這種爭議化解方式比訴訟程序和說要和平得多,雙方更容易接受。調解程序從法律角度講也有比較嚴格的期限要求,但只規(guī)定程序總體運行期限,而對于當事人來說期限要求相對寬松。同時當事人無需了解舉證責任等系列專業(yè)法律問題,,僅需確定是否同意調解程序的適用,選哪個特約調解員以及調解結果的采納。作為一種制度創(chuàng)新,人民調解依附于人民法院內部,并與訴訟化解糾紛方式有效對接,繼而適應人民群眾多樣化化解矛盾糾紛客觀需要,實現當事人程序利益。在美國學者貝勒斯看來,與判決結果相比,程序利益同樣變成了一種程序價值——“程序自身所產生的滿足感”,如程序上的公平待遇,對人類尊嚴的尊重,自愿與參與以及可以為當事者所理解等等,這些利益或者價值都是存在的。特邀調解制度把人民調解機構,行政調解機構,商事調解機構,行業(yè)調解機構或其他有調解功能的機構與人大代表,專家學者,或其他有調解能力的市民等社會糾紛化解資源有效地融合到這一制度中。通過這一制度來發(fā)揮他們的特長,進一步推動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效率。人民法院以有專業(yè)團隊和專業(yè)人才保障為前提,對適合調解的,應當進入特邀調解程序并交由調解機構或者調解員調解,以司法手段對調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這將有助于法院化解眾多民事糾紛,極大地減輕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壓力,從而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那些確實需要借助訴訟來化解的社會沖突上,繼而提升矛盾糾紛化解的質量。2、從根本上解決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經濟社會在發(fā)展過程中逐步將其影響力擴張到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也就導致現代型糾紛呈現日益復雜的特點。但具體來看,主要是指伴隨著工業(yè)化和城市化進程而在社會上不斷發(fā)生的環(huán)境污染、消費者傷害、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勞動、經濟糾紛。這種新型糾紛通常矛盾沖突大,所涉專業(yè)性強,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有堅實的法律知識還要有其它相關專業(yè)知識。法律法規(guī)的內在滯后性造成了在應對一些新型問題上,不能可循和無規(guī)可依,而法官對其他有關知識掌握不足也影響了法院對新型和專業(yè)性糾紛的應對能力。這樣就可以知道專業(yè)性很強的社會矛盾糾紛大量出現使當今訴訟程序并不能解決所有矛盾糾紛問題。如果矛盾與紛爭能得到有序解決,正是矛盾與紛爭中內在的不滿情緒與積怨能得到及時有序地宣泄,那么矛盾就會對全社會產生“安全閥”效應。這就要求完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充分發(fā)揮社會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有用力量,讓每一股力量在矛盾糾紛化解過程中都能發(fā)揮出相應作用。從我國對社會矛盾的管理政策來看,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同時將構建和諧社會放在同經濟發(fā)展并重的地位。從這里就可以看出,解決社會中各種矛盾糾紛有助于建立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公正和以人為本等含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通過應用特邀調解制度,將更加有助于尊重當事人意思,尋求當事人利益平衡點并獲得合理調解方案,最終使得調解結果與當事人意愿相符。從而繞過法院劍拔弩張、對抗激烈的氣氛,當事人自愿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更易為他們所接受,利于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從根源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社會構建。3、降低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提高當事人的維權效率民事訴訟的成本問題始終是當事人關注的一個重點,然而特邀調解制度就是通過更多的方式來優(yōu)化當事人的維權效率,降低糾紛解決成本。一,特邀調解制度調解程序靈活簡便。當事方以特邀調解程序化解雙方爭議時,處于比較緩和和寬松的氣氛之中,由特邀調解員主持,直面雙方矛盾爭議。卸下當事人緊張戒備包袱之后,厘清爭議事項并充分表達意見與主張,在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中提高談判成功概率,迅速化解矛盾糾紛并達成當事人“共贏”調解協(xié)議符合中國傳統(tǒng)“以和為貴”理念。二是選擇以特邀調解方式化解爭議也能節(jié)省當事人化解爭議所需費用,訴訟過程冗長,司法活動所需費用較高,律師費等所需費用也較高,對當事人訴訟成本負擔較高。但在適當時候花費大量資金,人力和物力并支付相當大的費用,是否能經由法院裁決而取得期待性利益仍然無法確定。以醫(yī)療糾紛為例,當事人若選擇訴訟程序來化解,其權利的實現就需要長期等待并支付大量訴訟成本。醫(y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在醫(yī)療事故責任確認,原因溯源上費時較長,少則數月,多則1年。如果當事人不同意鑒定及鑒定結果,也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需要花費更多時間才能重新進行。對于這樣的案件而言,所涉及的證據材料耗時較長,同時當事人為保障其合法權利常常需要請律師協(xié)助論證其訴求。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所需要支付的各項費用成本較大,涉及的部門、手續(xù)較多,因此此類糾紛中的許多案件選擇特邀調解制度的方式來處理。基于我國目前的法律程序,通常在一個月內能達到化解爭議的效果。矛盾糾紛發(fā)生之后,當事人都想盡快化解矛盾與爭議,以恢復正常生活軌道。以訴訟方式雖然可以實現糾紛解決,但周期較長、手續(xù)繁雜、司法成本較高。民事訴訟特邀調解制度不僅簡單迅速,成本較低,其附設法院之法還確保了司法權威與信譽。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xié)議,以當事人妥協(xié),退讓,相互理解為條件,從而有利于配合當事人自覺執(zhí)行,免除當事人申訴,上訪及在審后顧之憂,節(jié)省司法資源并提高維權效率。二、我國民事訴訟特邀調解制度的新發(fā)展與成就特邀調解這一非訴爭議解決機制能夠方便快捷地化解雙方爭議。我國從2012年啟動特邀調解試點工作至今,特邀調解制度建設已經取得很大成就,有關社會力量與資源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利用。(一)法院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人民法院根據相應標準甄別、遴選合格調解組織及調解員,記錄在案,對其姓名、組織成員名單及專業(yè)特長等材料和情況清清楚楚地注明,構建特邀調解組織及調解人員名冊。通過這種方式將可以使得特邀調解制度更好的進入到常態(tài)化發(fā)展中,在后續(xù)的案件里面,人民法院將可以做到有針對性地對特邀調解員加以培訓指導,幫助他們能夠平穩(wěn)順利地完成調解工作。法院依據該名冊可快速地在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之間進行銜接,當事人還可查閱法院所設立特邀調解名冊清單,依據清單所記載信息篩選出當事人信賴之人民調解員作為特邀調解實施之先決條件。(二)建立了調解前置程序《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涉及“調解前置“.調解前置作為矛盾糾紛化解的一種方式,特邀調解同樣采用調解前置程序。特邀調解的程序前置不僅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而且適應當今社會時代發(fā)展的要求。最高院《關于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的頒布,針對傳統(tǒng)民事訴訟程序,存在訴訟成本高、訴訟程序繁雜、訴訟執(zhí)行困難等系列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探索,最終提出了一種全新的解決辦法。在《司法解釋》第14條規(guī)定中就指出,對于部分案件在開庭審理應首先進行調解,這種靈活的矛盾處理方式這就使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具有較高層次,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在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案件中,雙方具有特殊身份關系,其爭議內容既包括相應權利與義務,也包括雙方內心感受等復雜問題。勞務糾紛案件發(fā)生時,職工們的心理通常是很復雜的,他們既想獲得應得的薪水,得到屬于自己的利益。同時由于職工的弱勢身份,他們會基于后續(xù)的生產生活需要,避免與企業(yè)管理者鬧得不歡而散。尤其是涉及到鄰里糾紛的案件中,經常會出現由于當事人所處地理位置的原因,當事人不愿意與對方就這一問題進行司法訴訟。可以說對于此類案件,通常雙方都想盡快化解爭端,都想不傷和氣。所以特邀調解制度尤其適用于這種情況,能夠幫助當事人將親情與利益能取得合理平衡,以使以后能和睦相處。所以我國立法機構也在積極做出相關調整,《關于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出臺,就是立法部門順應時代發(fā)展要求,滿足當事人心理需要,所制定出的良法。(三)明確了民事訴訟中特邀調解的分類在《特邀調解規(guī)定》頒布之前,我國對于特邀調解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方式,意義,功能等認識還不夠準確與深入,從而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暴露出一系列的問題,使法院,調解機構與當事人之間不能各司其職,有效對接,所以調解過程也沒有人們想象的順利與愉悅。《特邀調解規(guī)定》以立案前后調解方式,特點為依據,對調解階段進行了清晰劃分,有委派調解與委托調解之分,并對階段與種類進行了較為清晰的區(qū)分。《調解條例》對“指定調解”與“委托調解”這兩個概念進行了界定,并指出它們之間存在著差異,同時也指出訴前調解與“指定調解”,“委托調解”,“法院調解”之間存在著差異。《調解規(guī)定》的頒布,使得特邀調解制度從理論上取得了一些突破性進展,同時給調解實踐指出了道路。三、我國特邀調解制度現存的不足之處近年來,由于我國社會矛盾日趨復雜性,所以特邀調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一定作用,能夠有助于發(fā)揮著分流案件、資源整合、化解糾紛的重大作用。但是在應用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暴露出該制度的局限性。(一)特邀調解制度的經費來源不明確《特邀調解規(guī)定》只對人民調解員提供交通補助,誤工補助以及特邀調解組織給予獎勵等條款,并未深入解決特邀調解制度運行成本等細節(jié)問題,要推動特邀調解制度需要解決特邀調解制度經費來源。特邀調解各特邀調解組織性質復雜,所需要涉及的門類繁多。以具體司法實踐為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包括行業(yè)協(xié)會、北京電源協(xié)會調解中心、事業(yè)單位,同時也有涉及金融領域的調解組織,如北京市金融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事務所、海淀區(qū)趙天慶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其他的組織包括社會組織、中關村民營科技創(chuàng)業(yè)協(xié)調中心。從上述種類眾多的調解機構來看,他們各自擁有不同的經費來源。同行業(yè)協(xié)會也可以憑借自身經濟基礎來解決機構的資金問題,對于事業(yè)單位而言就需要得到地方財政的扶持,但是對于律師事務所而言,他們就需要獲取當事人的調解經費。因此在這個過程中,經費來源不同的問題長期存在,在調解過程中的經費投入、是否征收律師參加調解所需經費、采取何種標準、由誰來承擔等系列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具體來看國家對于不同種類特邀調解組織所給予的財政支持當然是不一樣的,當事人之間,國家與特邀調解組織之間對于有關成本的分攤問題并無明確協(xié)議。破解特邀調解制度經費來源問題,是充分調動特邀調解員積極性、充分發(fā)揮特邀調解制度優(yōu)越性的關鍵所在。《特邀調解規(guī)定》顯示,法院可按規(guī)定申請有關部門資助。但就財政資金分配與協(xié)調而言,一兩個特邀調解有關條款并不能解決如此重大的難題。法院總是不可能拿起《特邀調解規(guī)定》就隨意找個部門去申請專項經費的,按照通常的做法,都是由法院到當地政府財政部門去提出申請,但調解制度也有其特殊復雜性。同時從職業(yè)性來看,特邀調解員多為兼職,僅僅是在案件出現之后,臨時得到任務。這也就導致特邀調解員的工作不穩(wěn)定,不像法院那樣具有正式編制。因此對于他們的日常資金標準也就難以確定,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確保特邀調解資金的來源就成了個較難解決的難題。山西省某院在總結報告中曾介紹,其所在院遴選的特邀調解組織及特邀調解員多為公益性質且無專項資金扶持,以致大部分特邀調解員積極性不高。北京市某地方法院調查過程重中還認為訴前調解經費不足、法院無經費支持等問題影響調解員積極性。所以健全特邀調解經費制度并解決好相應經費來源至關重要。(二)民事訴訟特邀調解的案件范圍不明確當前,從我國現有法律來看,還沒有那部法對特邀調解所適用案件的范圍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特邀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也不夠清晰的問題。《特邀調解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開展特邀調解工作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對于適合調解的爭議,應當引導當事人從名冊上挑選調解組織或調解員進行先調解。雖然從文本中可以看出,對于特邀調解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仍然沒有確定相關標準,適宜調解的矛盾分為。基于此查找相關法律文本,能夠從《簡易程序》第十四條中發(fā)現,《民事訴訟司法解釋》142、143、289條都有涉及調解適用范圍問題,但是這只是單純地羅列可調解案件種類與不可調解案件種類,但是此類法律文本并沒有較為全面的進行規(guī)定,因此對于特邀調解適用范圍界定意義不大。特邀調解已歷經多年實踐與發(fā)展,但是它尚處于探索與完善階段,對哪些糾紛適合調解應作出明確規(guī)定,否則僅憑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員個人主觀判斷就易導致特邀調解制度適用環(huán)境與模式的“畸形”。(三)虛假調解問題的出現虛假調解對守法的老百姓而言也許有些陌生,它是指民事訴訟中部分當事人采取偽造證據,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系列不正當行為手段,對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虛構,并通過正當民事糾紛調解程序讓法院作出錯誤調解文書來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現象。特邀調解制度具有成本低,時效高,易于履行的優(yōu)勢,但是這些優(yōu)勢在它方便人們生活的同時也造成它在實踐中運用的隨意性較大。另外,國內有關法律對于利益驅使下的虛假調解行為懲罰力度不大,部分目的不端正,動機不純者開始從調解中尋求突破口,孤注一擲,追逐非正當利益。加之法院、檢察院調解監(jiān)督不力、法官審查調解協(xié)議證據與事實不嚴、檢察官審查特邀調解缺失等問題,給虛假訴訟提供了溫床。四、我國民事特邀調解制度完善的建議(一)明確特邀調解制度的經費來源《特邀調解規(guī)定》第2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結合實際情況,為特邀調解員提供誤工,運輸等補助,并對成績優(yōu)秀的特邀調解組織及特邀調解員提供物質或榮譽獎勵,補助資金列入法院專項預算”。但司法實踐中法院沒有負擔特邀調解所需費用開支,這也就導致隨著該制度的不斷推進,特邀調解員調解開始出現工作熱情不高的情況,同時導致社會力量在特邀調解制度中影響力減弱的情況。可以說,現階段推動特邀調解制度需要國家財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在宏觀上建構一個由國家支持主導、社會支持為輔的民事訴訟特邀調解經費保障制度。但國家財政資源有限,全靠國家財政滿足特邀調解所需資金,與社會現狀相結合并不很實際。所以,特邀調解制度在成本分配、資金來源等方面可因不同調解組織性質而異。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國家機關設特邀調解機構調解,不得收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無需社會支持的情況下,享有國家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成立的特邀調解機構運作費用由地方政府支付。政府機關及其內部機關由地方財政扶持而無需社會扶持。不管是行政機關成立的調解委員會或者特邀調解委員會的成立及運行費用,都應當由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財政規(guī)劃列入部門預算。財政的經費來源于人民群眾,要造福于人民群眾,加之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政府的天職,因此對于當地政府而言,成立特邀調解機構也屬政府履職義務范疇。所以對于這類調解機構要注意對其的管理標準,降低調解成本,通過這種方式來實現降低群眾化解糾紛成本作用。并且由于資金的支持,將能夠更加有助于激發(fā)群眾在矛盾糾紛化解過程中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最終實現雙方和平友好地化解矛盾糾紛,以最有效率方式避免矛盾升級,對于推動社會發(fā)展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作用。由法院遴選的行業(yè)協(xié)會特邀調解機構和商事特邀調解機構應允許該類調解組織自定收費標準,并由中級法院及相應負責機構審批實施。需要注意的是,避免其存在收費過高商業(yè)化現象嚴重,使得調解機構成為阻礙當事人調解的因素。在雙方調解不成時,要注意安撫當事人的沉沒成本,對后續(xù)訴訟費與調解費相應減半征收,這種方式將更利于訴訟與調解之間有效順暢銜接,同時兼顧訴訟費用與調解機構資金來源。(二)明確適宜特邀調解的案件類型由于社會矛盾日益多元,對于適合應用特邀調解制度的案件也難以區(qū)分。因此在后續(xù)司法實踐過程中,可參考我國其他地區(qū)的經驗,例如珠海市斗門區(qū)法院及臺灣地區(qū)的情況,這些地區(qū)可以說在此制度的應用中走在前面,也就是《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工作流程(試行)》對適合訴前調解工作的八種類型案件以及不宜訴前調解工作的的九種類型案件進行了明確界定。在我國臺灣地區(qū),案件被分別分為強制適用調解,任意適用調解和禁止適用調解三種。但這并沒有清楚哪些爭議是適合調解的爭議,哪些是不宜調解的爭議,仍然不夠全面和集中。法律法規(guī)旗幟鮮明地告訴人們可以做到和不可以做到的事情都有明示作用和相當大的威信。為此,各國應通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其他法律文件對適合調解案件與不宜調解案件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從根本上消除僅依靠個人主觀臆斷就確定是否適用特邀調解程序這一現象,并對特邀調解在我國民事訴訟中適用的案件種類給予相應法律支持。(三)防范虛假調解行為在調解過程中,由于特邀調解行為的出現,就必須要針對性的對相關制度進行調整,嚴格防范虛假調解現象。具體來看,首先就是要從法律層面上增加對實施虛假調解當事人的處罰,增加當事人虛假調解所付出的代價。同時對于調解行為中所出現的矛盾加重行為,例如對當事人隱瞞實情、故意毀損證據、偽造證據以及暴力脅迫授意他人作偽證據等情節(jié)嚴重的,必須要嚴格對待,不能因為調解行為而忽視案件的法律嚴格行,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消除了當事人虛假調解思想。我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應以負責任的精神,采取書面審查與開庭審理相統(tǒng)一的審查方式,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證據為準繩來確認當事人之間調解協(xié)議是否真實、正確。調解書確有違法錯誤有效時,啟動再審內部糾錯機制并逐級報法院院長或審查委員會裁定更正。檢察院要主動介入特邀調解制度的監(jiān)督,要賦予檢察機關對虛假調解所形成的調解協(xié)議提出檢察建議的權力,從多方面、多角度加強對虛假調解的遏制。

結論經濟社會的飛速發(fā)展對社會產生了巨大影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