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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簡介范文大全第一篇家庭暴力簡介范文大全第一篇論文摘要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近年來有進一步增多趨勢,其呈現出的特征、產生的后果令人堪憂。嚴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穩定和,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針對家庭暴力產生的內在原因加以解決,盡快建立起道德、、社會、愛心等各層面的社會支持體系,緩解家庭暴力現象的蔓延。關鍵詞: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對策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權制的傳統陋俗,它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表達為DV),一般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較為常見的全球性的普遍現象。就其含義而言,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關系的成員中發生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聯合國在《清除對婦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家庭中對女童的xxx待、強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婦女的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和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這里的解釋明顯是廣義的。狹義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對妻子行使的暴力行為,對此有人稱之為“毆妻現象”或“毆妻文化”。中外都有學者持這種觀點,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也有人認為,廣義的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傷害和虐待的行為;狹義的家庭暴力則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摧殘、虐待和傷害的行為。這種劃分也不無道理。
認定家庭暴力,首先要搞清“家庭”和“暴力”兩個關鍵詞的含義。所謂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基本社會單位。家庭成員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我國地區《家庭暴力防治》(第3條)規定的家庭成員,是指下列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系、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系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所謂暴,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xxx行為(參見《高級漢語大詞典》),其法律含義是指行為人為了取得某種利益或滿足某種欲望,而以急速猛烈的打擊或強制形式,針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突然實施的一種非法行為。暴力應具有以下特點:性質的違法性、形式的急速猛烈性、時間的突發性、后果的嚴重性、主觀的目的性等等。
經認為,從家庭暴力的字面含義及其人們對該問題關注之初衷,并結合我國的立法實踐,取廣義說較為合理和適宜。據此,家庭暴力可以定義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中的,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被害人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因此,家庭暴力行為不僅包括夫妻間,而且包括具有長輩、晚輩等代際關系和姻親關系的人們間相互發生的暴力行為,它不僅包括對被害人的肉體上的暴力行為,同時也包括對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從現實生活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結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將家庭暴力的特征歸納如下:
(一)對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對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僅存在家庭關系,而且表現為被害人身份的相對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同一家庭xxx同生活的成員,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嚴重的受害人是弱勢家庭成員群體。就現實情況看,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是針對婦女、兒童和老人,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現為妻子。
家庭暴力的對象除了受害人的身體、精神以外,是否包括與受害人有關的財產或其他物品,如使用暴力行為將妻子的高檔陪嫁品毀損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家庭暴力,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在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給法學一個想象的空間。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里給出的問題有二:一是“其他手段”中是否包括使用暴力毀損與受害人有關的財產或其他物品的行為;二是“給……等方面”是否包括與受害人有關的財產或其他物品?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將家庭暴力的危害結果定性為“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把家庭暴力的對象理解為包括與受害人有關的財產或其他物品并非沒有道理。因為,使用暴力毀損與受害人有關的財產或其他物品給受害家庭成員的精神造成一定傷害后果是現實中常見的,如以損害被害人貴重的私人財產使被害人精神痛苦不堪而達到逼其就范的目的等是為適例。
這一觀點,不僅有國內一些權威性詞典的解釋作為支持,如《高級漢語大詞典》等名詞典將暴力就解釋為“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xxx行為”,而且也得到國內一些理論界同行的認同。如有人認為,“所謂暴力犯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為脅迫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犯罪行為”。再比如,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主要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人身實行打擊或強制,如捆綁、毆打、乃至輕傷害等。但是,如果針對國家工作人員而向物品使用xxx行為的,如砸壞國家工作人員辦公處的門窗、推翻辦公桌,砸碎辦公用品,嚴重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也可以納入暴力方法的范疇而構成本罪。再者,在我國臺灣地區刑法中,暴力稱為xxx,臺灣刑法學者們將xxx分為直接xxx和間接xxx,所謂直接xxx就是對被害人人身的暴力,所謂間接xxx是“行為人間接地對行為客體以外之第三人,或行為客體之所有物,施以xxx”。由此可見,間接xxx中包括了對被害人所有物品的暴力。盡管這些學者都是在刑法學意義上對暴力的解釋,但家庭暴力中的“暴力”與刑法學意義上的“暴力”除了在危害程度上即在量上有所不同外,其并沒有質的差異。
(二)行為的隱蔽性
行為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1、家庭暴力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鮮為人知;2、由于傳統文化的,一些人錯誤地將其歸為“家務私事”、“個人隱私”,認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揚,鄰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預這種“閑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別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時,寧可在家忍氣吞聲、忍辱負重,也不愿聲張,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時暴光得到解決,直到由其導致惡性案件發生時,才大白于天下。調查顯示,只有%的婦女,經歷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們才會向法律或社會求救,而絕大多數被調查者平均要經歷次暴力侵害后,她們才會向法律或社會求救。
(三)主觀的故意性
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目的主要表現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如性愛。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體現,該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四)行為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球公害而為世界各國所關注。有資料顯示,美國每年有4百萬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總數超過了強奸、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平均每天三名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國曼谷50%的婦女經常遭受丈夫的肉體摧殘;我國臺灣地區有20%—30%的上層家庭存在暴力行為。在我國國內,僅以2003年為例,全國婦聯共收到1萬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訴。廣東省婦聯在廣州等11個城市1389個家庭進行入戶抽樣調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對妻子施暴。鄭州市婦聯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訪投訴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年接待處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2002年上升了,更為嚴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導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審結的家庭暴力導致殺人的惡性案件達14起,占全市審結的重大刑事案件的。
(五)行為的違法性
在民主、法制社會里,任何暴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違法性主要表現為施暴者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雖然我國尚無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關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內容普遍涉及于《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條文中,甚至于執政黨的《xxx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也有相關規定。由此可見,只要實施家庭暴力,輕則違法,重則構成犯罪。
家庭暴力簡介范文大全第二篇在社會上,在家庭中,許多父母會冷落自己的孩子,總是罵自己的孩子沒用,甚至更嚴重的會打自己的孩子,這會使他們幼小的心靈上受到很大的傷害,在報紙上,我就看見過這種事情,現在就讓我給你講講吧!
有一位青少年小B,在三年級時語文考到90分,是班級的前三名,他本來很高興,想回家去報喜,可他的媽媽卻沒有很高興,反而說三年級又沒有作文,語文應該考到100分。后來,他的數學考到了100分,但爸爸卻說還要努力!這讓他對考到了高分也失去了樂趣,于是,對學習上的興趣也漸漸疏淡了,成績一直下降,但他的爸爸媽媽不但不鼓勵他,而且他一考到90分以下,爸爸便用棒子打。后來,他的成績越來越差,有一次,他語文考到了不及格,爸爸便把他吊在梁上打,打斷了兩根棒子……這使他很傷心,也不喜歡上學了,最后索性逃學,繼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在學校發的報紙上又看到了關于不能打罵的內容,上面寫道:天下父母,大多有一顆“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心,但父母不能把子女當自己的私有財產,想打就打,要罵就罵,實施粗暴教育。作為父母要運用正確的方法教育孩子,與子女多交流、多欣賞、多包容,做子女的也要主動接受父母的正確教育,樹立正確的學習觀、價值觀,好學上進,遵紀守法。看到這些,我的心情十分激動,內容講得實在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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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簡介范文大全第三篇1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一個國際術語,這一概念是在20世紀90年代引入中國的。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社會意識形態不同,各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異。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其解釋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2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并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與其他暴力行為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其中以夫妻之間居多;受害者以女性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自由權等。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嚴重性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強大的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或多或少都存在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種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階級、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傳統,不同的職業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廣泛的存在;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不管是平時還是戰時,家庭暴力從來沒間斷過。
家庭暴力具有反復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因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施暴者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數采取了忍氣吞聲的態度,使家庭暴力沒有停止在初始階段。
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xxx待和婚內強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①身體暴力。②語言暴力。③性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家庭暴力形態—冷暴力,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數都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暴力行為很難讓世人知曉。大多數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是個人的家庭隱私,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缺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因此,長時間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輕微傷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調查顯示,以輕微傷為主的輕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輕微傷中以拳打腳踢為主要表現形式,精神傷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實施精神傷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3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傷害到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導致家庭破裂,有的還影響到兒童的身心健康。更為危險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家庭暴力對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特別是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女性,丈夫對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導致夫妻間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離婚。在調查中發現,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個潛在而又隱性的受害群體,盡管他們的傷害可能不直接表現在肉體上,但對他們的心靈傷害卻是永久的,對他們未來行為和成長的影響也是間接而漫長的。
家庭暴力對社會的危害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家庭暴力之所以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更因為它會成為女性犯罪的誘因之一。
4對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
完善立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定。但在立法上還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行為的發生,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家庭暴力簡介范文大全第四篇現在的暴力家庭越來越多,使孩子們成長在一個蒼白的童年里,沒有美好幸福的家,忍受著同學的嘲笑,使孩子們心里上受到嚴重的心靈創傷。有的父母因為一些小小的矛盾而鬧上離婚,為了得到孩子的撫養權而鬧上法庭深處。我真的很想問那些父母能不能在做這些事之前想一想孩子,他們是不是真的給了孩子一個美好幸福的家園?想一想孩子看到暴力時,心里有沒有受到創傷?想一想孩子需要什么?父母們都說愛自己的孩子,可他們并沒有想到在他們使用暴力的時候,為了得到撫養權而鬧上法庭的時候,就已經對孩子造成傷害。這一切的一切對孩子來說是多大的傷害啊,父母應該為孩子建立一個美好幸福的家園,可父母不但沒有,還讓孩子成長在一個不幸的童年。
就例如現在,我的叔叔姨姨鬧不和,叔叔總是打姨姨,叔叔還說愛孩子,可他并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一件傷害孩子的事情。有一次,叔叔打姨姨時打到姨姨腳的血管,血像無情的眼淚一樣涌了出來,這是一個多么慘不忍睹的場面呀,可這個恐怖的場面正正被孩子看見。姨姨的痛叫,孩子的哭聲,好象象征著又有一個家庭將要破碎。這破碎的聲音是多么的可怕啊,它重重地打在孩子那脆弱的心靈上。
其實除了上面這些,還有的孩子承受不了家庭的破碎而離家出走,更嚴重的是有的出現自殺的行為。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棟梁,是父母的心肝寶貝,可就是這些說愛孩子的所謂的父母親手毀了他們。
在這里,我代表孩子向天下間所有的父母呼出自己的心聲:“爸爸媽媽,救救我,我不要成長在這個充滿暴力的家,我不要聽到同學的嘲笑。爸爸媽媽,請給我們一個沒有暴力的家,好嗎?”
家庭暴力簡介范文大全第五篇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xxx《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妻打過夫的占;吵架現象占。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內強奸是一種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xxx性行為”的占被調查人數的,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強奸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
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行民事、刑事法律規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時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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