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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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以下簡稱勘察深度),由建設部組織編寫、批準、公布實施。具體編寫是由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等十六個勘察設計研究單位完成的。建設部以部令方式發布該《勘察深度》,于2003年9月1日實施。它的實施必將對巖土工程勘察行業產生重大影響。一、概述1.編制背景(1)國家法規的要求(2)社會環境變化的要求(3)巖土工程勘察行業質量現狀的要求2.編制依據(1)建設部建質函(2002)04號通知(2)國家相關法規(3)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條文的規定3.《勘察深度》的特點《勘察深度》不是勘察技術規范,也不是勘察報告編寫標準,而是勘察文件應該包括什么內容,應該做到什么程度。盡管它與勘察規范有許多相似之處,如勘探測試工作量、勘察報告內容的基本要求等,相較而言有其自身特點:(1)是建設行政部門頒布的法令,帶有一定的政府管理色彩;(2)對勘察文件技術與責任有明確要求;(3)主要解決巖土工程勘察文件需要做什么工作,應該做到什么程度的問題。對具體如何做,做成什么樣子則較少具體規定。(4)對現行勘察規范對勘察文件的要求特別是強制性條文進行了必要的強調,個別地方作了進一步的明確。4.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要求的基準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是勘察文件的一個基本要求,其基準是目前省級甲級勘察單位應具備的水平。二、《勘察深度》的內容《勘察深度》共分六章七十六條,比較全面地闡述了勘察文件從野外鉆探、文件編制到報告裝訂全過程的深度要求。1.總則1.0.l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統一勘察文件編制深度,確保巖土工程勘察質量和工程安全,提高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編制本規定。1.0.2本規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及相關的專題報告。1.0.3本規定適用于各類建筑工程,其他工程可參照執行。1.0.4勘察文件的編制應按不同勘察階段的目的和要求進行。本規定主要對詳勘階段的勘察文件編制深度做出規定,其他階段的勘察文件可參照執行。1.0.5勘察文件的編制,除應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及其他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特別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規定。2.基本規定《勘察深度》的基本規定闡述了勘察文件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是所有勘察文件必須具備的內容即最低要求。內容是條文性的,具體內容在第3章文字部分、第4章圖表進行了詳述,第5章則對地震區和特殊場地等進行了專門陳述。2.0.1巖土工程勘察應正確反映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并通過對原始資料的整理、檢查和分析,提出資料完整、評價正確、建議合理的勘察報告。2.0.2勘察報告應有明確的針對性。詳勘階段報告應滿足施工圖設計的要求。2.0.3勘察報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圖表構成。2.0.4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文字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1擬建工程概況;2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及其完成情況;4場地地形、地貌、地質構造;5場地各層巖土的類型、分布、工程特性,巖石的產狀、結構和風化情況;6埋藏的河道、浜溝、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7場地地下水埋藏情況,類型、水位及其變化;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8巖土參數的統計、分析和選用;9分析和評價場地和地基的穩定性;10分析和評價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建議天然地基持力層,并提出承載力等參數;11選用樁基礎時,應提出適宜的樁型及樁端持力層建議,提供樁基設計所需的巖土參數,必要時估算單樁承載力;12需進行地基變形計算時,應提供變形計算參數,必要時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13需進行地基處理時,應提出地基處理方案建議,并提供相應的巖土參數;14存在特殊土的場地,應滿足相關專門規范的要求,提供相關參數,分析、論證及評價工程建設適宜性,提出治理措施的建議;15存在可能影響工程穩定的不良地質作用的場地,應對其進行描述、分析,評價對工程的危害及工程建設適宜性,提出防治建議;16當場地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時,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進行評價;17邊坡工程應提供邊坡穩定計算參數,評價邊坡穩定性,提出潛在的不穩定邊坡的整治措施的建議;18基坑工程應提供邊坡穩定分析及支護設計、施工所需巖土參數,提出支護措施、環境保護和監測工作的建議;19有季節性凍土的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20必要時,預測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議;21規范或任務要求的其他內容。2.0.5勘察報告應附下列圖表:1建筑物與勘探點平面位置圖;2工程地質剖面圖;3原位測試成果圖表;4室內試驗成果圖表。2.0.6勘察報告可根據需要附下列圖表:1區域地質圖;2綜合工程地質圖;3工程地質分區圖;4地下水等水位線圖;5基巖面(或其他層面)等值線圖;6設定高程巖性分布切面圖;7綜合柱狀圖;8鉆孔(探井)柱狀圖(未納入工程地質剖面圖的必須附柱狀圖);9探井(探槽)展示圖;10勘探點主要數據一覽表;11巖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的有關圖表;12巖土工程計算簡圖及計算成果圖表;13其他需要的圖表。2.0.7勘察報告可根據需要附下列附件:1區域穩定性調查與評價專題報告;2工程地質測繪專題報告;3遙感解譯報告;4工程物探專題報告;5專門水文地質勘察報告;6專門性試驗或專題研究報告;7重要的審查報告或審查會(鑒定會)紀要;8任務委托書(或勘察合同)、勘察工作綱要;9本次勘察所用的機具、儀器的型號、性能說明;10重要函電。2.0.8勘察報告應采用計算機輔助編制。勘察文件的文字、標點、術語、代號、符號、數字均應符合有關規范、標準。2.0.9勘察報告應有完成單位的公章(法人行政章或資料專用章),應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和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簽章。圖表均應有完成人、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各種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其成果應有試驗人、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當測試、試驗項目委托其他單位完成時,受托單位提交的成果還應有該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簽章。2.0.10勘察報告應有良好的裝幀,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較大時可分冊裝訂。裝訂應符合下列次序要求:1封面和扉頁:標識勘察報告名稱、工程編號、勘察階段、編寫單位、提交日期、主要負責人等;2目次;3文字部分;4圖表;5附件(需要時)。3文字部分本章主要闡述了文字部分的具體要求,本章的文字部分的要求與第2章關于文字報告的內容一起,構成了勘察報告文字部分的基本內容,地震區與特殊性巖土地區尚須滿足第5章的要求。本章包括三大部分:3.1勘察工作;3.2工程地質條件—文字報告關于地質、地貌、地層及地下水的描述要求;3.3巖土工程分析評價。在3.1中主要闡述了勘察報告其言部分的主要內容。包括勘察目的、任務要求、依據的技術標準以及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完成情況等應具備的主要內容,同時對現行勘察規范中關于勘察工作量的一些強制性條文進行了強調,以便于使用和檢查。3.1勘察工作3.1.1勘察報告在敘述擬建工程概況時,應寫明工程名稱、委托單位、勘察階段、位置、層數(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擬采用的結構類型、基礎型式和埋置深度。當設計條件已經明確時,應寫明地坪高程、荷載條件、擬采用的地基和基礎方案及沉降縫設置情況、大面積地面荷載、沉降及差異沉降的限制、振動荷載及振幅的限制等。3.1.2勘察報告在敘述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時,應以勘察任務書或勘察合同為依據,并寫明依據的技術標準。3.1.3在敘述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時,應包括下列內容:1工程地質測繪或調查的范圍、面積、比例尺以及測繪、調查的方法;2勘探點的布置原則、勘探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原位測試的種類、數量、方法;4采用的取土器和取土方法、取樣(土樣、巖樣和水樣)數量;5巖土室內試驗和水(土)質分析的完成情況;6測量系統及引測依據。3.1.4詳勘階段的勘察方案應根據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地區經驗和工程特點布置,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及其他有關規范的規定。單棟高層建筑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于4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筑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筑物至少應有1個控制性勘探點。3.1.5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其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于5m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于1.5倍,且不應小于5m;2對高層建筑和需作變形驗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礎底面下0.5~1.0倍的基礎寬度,并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3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層建筑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求,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4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臥層時,應根據其對工程影響的分析結果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規定深度內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情況進行調整。3.1.6樁基工程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長以下3~5d(d為樁徑),且不得小于3m;對大直徑樁不得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下臥層驗算要求;對需驗算變形的樁基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3.1.7詳細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其數量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3,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每棟不應少于3個;2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件(組);3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4當土層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3.1.8各種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均應按有關標準進行記錄、計算,繪制各種曲線,及時分析和處理。當采用計算機采集數據和處理數據時,應有打印文件。3.2工程地質條件3.2.1在敘述場區地形、地貌和地質構造時應包括下列內容:1場地地面高程、坡度、傾斜方向;2場地地貌單元、微地貌形態、切割及自然邊坡穩定情況;3不良地質作用及地質災害的種類、分布、發育階段、發展趨勢及對工程的影響;4基巖面的起伏,出露基巖的產狀,斷層的性質、證據、類型。3.2.2巖土分層應在檢查、整理鉆孔(探井)記錄的基礎上,結合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資料、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成果進行。3.2.3對巖土名稱、成因年代、物理力學特性、層理與結構特性的描述應符合規范要求,特殊性巖土除應描述相應土類規定的內容外,尚應根據本規定第五章的要求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質。3.2.4場地地下水的描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1地下水的類型、勘察時的地下水位;2必要時提供歷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并說明地下水的補給、徑流和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是否存在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和污染程度。對高層建筑或重大工程,當水文地質條件對地基評價、基礎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響時,宜建議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3.2.5對地震區和特殊場地,尚應滿足第5章的規定。3.3巖土工程分析評價3.3巖土工程評價包括巖土指標參數的選取與統計、天然地基、樁基礎、地基處理、基坑工程評價應包含的內容。對地震區和特殊場地的評價,尚應滿足第5章的要求。3.3.1下列指標應進行統計分析:1巖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2粉土、粘性土的孔隙比;3粘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數和塑性指數;4土的壓縮性、抗剪強度等力學特征指標;5巖石的吸水率、單軸抗壓強度等指標;6特殊性巖土的各種特征指標;7靜力觸探的比貫入阻力、錐尖阻力、側壁摩阻力,標準貫入試驗和圓錐動力觸探試驗的錘擊數及其他原位測試指標。3.3.2勘察報告應按巖土層提供各項試驗指標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標準差、變異系數和統計數量。3.3.3勘察報告應根據工程結構特點和場地地基條件,提出一種或幾種地基基礎方案建議,必要時,對施工中的巖土工程問題、注意事項提出建議。3.3.4天然地基的分析評價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場地和地基的穩定性;2地基土的均勻性;3基礎持力層及地基承載力的建議;4必要時對設計單位初定的基礎埋置深度提出調整建議。3.3.5樁基工程的分析評價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采用樁基的適宜性;2可選的樁基類型、樁端持力層建議;3樁基設計及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4評價成樁的可能性、擠土樁的擠土效應,對位于傾斜基巖面上樁端的穩定性進行論證,并提出相應防護措施的建議;5對樁基施工過程中的環境影響(污染、噪音等)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建議;6當需用靜力載荷試驗或其他方法驗證或確定單樁承載力時,應提出相關建議。承擔樁的靜力載荷試驗、動力檢測或其他試驗時,應提交專門的試驗報告。3.3.6需進行地基處理時,巖土工程分析評價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地基處理的必要性;2地基處理的方法的建議;3針對可能采用的地基處理方案,提供地基處理設計和施工所需的巖土特性參數;4提出地基處理的注意事項,預測地基處理可能對環境的影響;5任務需要時,可對地基處理進行專門的試驗研究,并提交相應的試驗研究報告。3.3.7基坑工程的分析評價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巖土的重度和抗剪強度指標的標準值等參數,并說明抗剪強度的試驗方法;2基坑開挖與支護方案的建議;3地下水計算參數和控制方法的建議;4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在基坑開挖過程中需要對地下水進行治理(降水或隔滲)時,宜提出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察的建議;5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防治措施的建議;6施工階段的環境保護和監測工作的建議。7必要時對軟土的物理力學特性、軟巖失水崩解、膨脹土的脹縮性和裂隙性、非飽和土的增濕軟化等巖土的特殊性質對基坑工程的影響進行評價;3.3.8對地震區和特殊場地,勘察報告尚應滿足本規定第5章的要求。4.圖表4.1一般規定4.1.1勘察報告的圖件應有圖例,圖例可在圖中表示,也可單頁表示;4.1.2勘察報告的圖表應有工程名稱、編號、圖表名稱,應有完成人、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各種平面圖均應有方向標識。4.2平面圖和剖面圖4.2.1擬建工程位置圖或位置示意圖可作為報告書的附圖。當圖幅較小時,也可作為文字報告的插圖或附在建筑物與勘探點平面位置圖的角部;當建筑物與勘探點平面位置圖已能明確擬建工程的位置時,可免去該圖。擬建工程位置圖或位置示意圖應符合下列要求:1擬建工程位置應以醒目的圖例表示;2城市中的擬建工程應標出鄰近街道和特征性的地物名稱;3不在城市中的擬建工程應標出鄰近村鎮、山嶺、水系及其他重要地物的名稱;4規模較大或較重要的擬建工程宜標出經緯度或大地坐標。4.2.2建筑物與勘探點平面位置圖應包括下列內容:1擬建建筑物的輪廓線及其與紅線或已有建筑物的關系、層數(或高度)及其名稱、編號,擬定的場地整平高程;2已有建筑物的輪廓線、層數及其名稱;3勘探點及原位測試點的位置、類型、編號、高程和地下水位;4剖面線的位置和編號;5方向標、比例尺、必要的文字說明;6高程引測點應在平面圖中明示或做出說明。4.2.3地面起伏或占地面積較大的工程,建筑物與勘探點平面位置圖應以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圖為底圖。勘探點和原位測試點宜有坐標,坐標數據可列入“勘探點主要數據一覽表”,或列表放在本圖的適當位置。4.2.4工程地質剖面圖應根據具體條件合理布置,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1勘探孔(井)在剖面上的位置、編號、地面高程、勘探深度、勘探孔(井)間距,剖面方向(基巖地區);2巖土圖例符號(或顏色)、巖土分層編號、分層界線;3巖石分層、斷層、不整合面的位置和產狀;4溶洞、土洞、塌陷、滑坡、地裂縫、古河道、埋藏的湖濱、古井、防空洞、孤石及其他埋藏物;5地下水穩定水位高程(或埋深);6取樣位置,土樣的類型(原狀、擾動)或等級;7靜力觸探曲線(當無單獨靜力觸探成果圖表時);8圓錐動力觸探曲線或隨深度的試驗值;9標準貫入等原位測試的位置、測試成果;10比例尺、標尺;11地形起伏較大或工程需要時,標明擬建建筑的位置和場地整平高程。4.2.5鉆孔(探井)柱狀圖應包括下列內容:1鉆孔(探井)編號、孔(井)口高程、鉆孔(探井)直徑、鉆孔(探井)深度、勘探日期等。2地層編號、年代和成因、層底深度、層底高程、層厚、柱狀圖、取樣及原位測試位置、巖土描述、地下水位、測試成果、巖芯采取率或RQD(對于巖石)等。4.3原位測試圖表4.3原位測試中闡述了載荷試驗、靜力觸探、動力觸探、十字板剪切試驗、旁壓試驗、波速測試、抽水試驗以及單樁靜力載荷試驗等常用原位測試成果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其他原位測試成果內容可以參照執行。4.3.1載荷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1試驗編號、地面高程、巖土名稱、巖土性質指標、地下水位深度、試驗深度、壓板尺寸、加荷方式、穩定標準、觀測儀器、試驗開始及完成日期;2試驗點平面及剖面示意圖、壓力與沉降關系曲線、沉降與時間關系曲線;3累計沉降、沉降增量、比例界限壓力、變形模量、承載力特征值、極限荷載壓力。4.3.2靜力觸探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1孔號、地面高程、儀器型號、探頭尺寸、率定系數、記錄方式、試驗日期;2深度與貫入阻力關系曲線,對于單橋靜力觸探,橫坐標為比貫入阻力,對雙橋靜力觸探,橫坐標為錐尖阻力、側摩阻力和摩阻比。4.3.3動力觸探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1孔號、地面高程、動力觸探型號、記錄方式、試驗日期;2深度與錘擊數關系曲線(連續進行動力觸探試驗時)。4.3.4十字板剪切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1孔號、地面高程、試驗深度、土名及特征、地下水位、板頭尺寸、板頭常數、率定系數、儀器型號、量測方式、試驗日期;2測試數據、原狀土十字板抗剪強度、重塑土十字板抗剪強度與深度關系曲線、靈敏度等。4.3.5旁壓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1孔號、地面高程、試驗深度、土名及特征、地下水位、儀器型號與類型(自鉆式或預鉆式)、試驗日期;2旁壓試驗曲線圖、測試數據(各級壓力與對應的體積或半徑增量)以及由其確定的初始壓力、臨塑壓力、極限壓力、旁壓模量等。4.3.6波速測試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1試驗孔號、地面高程、地層、地下水位、測試方法(單孔法或跨孔法)、測試儀器型號、試驗日期;2測試數據(距離、走時、波速);3走時、波速與深度關系曲線。4.3.7抽水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1試驗編號、地面高程、試驗日期、穩定水位、抽水孔結構及地層剖面、水位降深、涌水量、水位恢復曲線、滲透系數、滲透系數計算公式;2涌水量與時間、水位降與時間關系曲線、涌水量與水位降關系曲線(三次或三次以上水位降時)、單位涌水量與水位降關系曲線(三次或三次以上水位降時)等;3多孔抽水試驗成果圖表尚應包括多孔抽水孔平面關系示意圖、帶有抽降水位線的剖面圖、觀測孔的水位降深等內容。4.3.8單樁靜力載荷試驗應編制專門的試樁報告,包括文字和圖表,其內容應符合相應規范、標準的規定。試驗成果圖表應包括下列內容:1試樁編號、試驗安裝示意圖、試樁及錨樁配筋圖、地面高程、樁的類型、受力方式(豎向或水平等)、混凝土強度等級、樁身尺寸、樁身長度及入土深度、加荷方式、混凝土澆注或打(壓)樁日期、試驗日期;2樁周及樁端巖土性質指標;3加荷次序、分級荷載、本級沉降、累計沉降、本級歷時、累計歷時、直線段荷載、極限荷載;4荷載和沉降(水平位移)關系曲線、沉降與時間關系曲線,單樁水平靜力載荷試驗尚應繪制荷載與位移增量關系曲線。4.4室內試驗圖表4.4.1室內土工試驗的主要成果數據應匯總在土工試驗成果匯總表中。土工試驗成果匯總表的欄目宜包括下列內容:1孔(井)及土樣編號、取樣深度、土的名稱、顆粒級配百分數、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比重、飽和度、天然孔隙比、液限、塑限、塑性指數、液性指數、壓縮系數、壓縮模量、粘聚力、內摩擦角、有機質含量等。2必要時,可增加最小孔隙比、最大孔隙比、相對密實度、不均勻系數、曲率系數。當進行高壓固結試驗、滲透試驗、固結系數試驗、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濕陷性試驗、膨脹性試驗及其他特殊項目試驗時,可在本表中增加有關特性指標。4.4.2各欄土的指標均應標明指標名稱、符號、計量單位。界限含水量應注明測定方法;壓縮系數及壓縮模量應注明壓力段范圍;抗剪強度指標應注明三軸或直剪,注明不排水剪、固結不排水剪或排水剪。4.4.3固結試驗宜提供成果圖表,該圖表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不同壓力下的孔隙比值;2e-p曲線圖;3不同壓力段的壓縮系數和壓縮模量;4必要的文字說明。如固結試驗不提供成果圖表,則應在土工試驗成果匯總表中提供不同壓力下的孔隙比值或提供不同壓力下的壓縮模量,需考慮回彈變形時,應提供相關參數。4.4.4當考慮土的應力歷史進行沉降計算時,試驗成果應按e-lgp曲線整理,成果圖表內容包括:不同壓力下的孔隙比值、e-lgp曲線圖、先期固結壓力、壓縮指數和回彈指數、必要的文字說明。4.4.5剪切試驗應說明試驗方法(三軸或直剪)、固結條件、排水條件、抗剪強度指標值,并符合下列要求:1直剪試驗宜提供抗剪強度與垂直壓力關系曲線圖表,不提供圖表時,應提供不同垂直壓力下的抗剪強度值;2三軸試驗應提供主應力差和軸向應變關系曲線、摩爾圓和強度包線圖,必要時提供主應力比與軸向應變關系曲線、孔隙水壓力或體積應變與軸向應變關系曲線、應力路徑曲線,并列表提供相應的數值。4.4.6室內巖石試驗圖表應注明試件編號、巖石名稱、取樣地點、試件尺寸、提供巖石的密度、含水率、吸水率等。抗壓試驗和三軸試驗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巖石單軸抗壓試驗應提供單軸抗壓強度值,必要時提供軟化系數;2巖石單軸壓縮試驗應提供巖石的彈性模量和泊松比;3巖石三軸壓縮試驗應提供不同圍壓下的主應力差與軸向應變關系,摩爾圓和抗剪強度包絡線、強度參數c、φ值。4.4.7水和土的腐蝕性分析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1水和土腐蝕性分析試驗項目和單位應符合現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要求;2水和土的腐蝕性分析成果應采用表格形式,其內容包括鉆孔(探井)編號、水(土)樣編號、取樣時間、取樣深度、土的名稱、試驗時間、各項試驗結果;3水和土對建筑材料是否有腐蝕性及腐蝕等級的評價應在文字報告中闡述。5.地震區和特殊場地5.1一般規定5.1.1在下列場地進行勘察時,除按本規定其他各章執行外,尚應滿足本章的要求。1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和大于6度的場地;2不良地質作用發育和有地質災害的場地;3有特殊性巖土的場地;4邊坡工程。5.2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5.2.1在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區進行勘察時,應提出勘察場地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確定場地類別,根據實際需要劃分對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的地段,對抗震條件復雜的場地可根據工程需要進行專門的分析評價。5.2.2存在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的場地,當場地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和7度以上時應進行液化判別。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可不考慮液化的影響,但對沉降敏感的乙類建筑,可按7度進行液化判別。5.2.3場地地震液化判別應先進行初步判別,并闡明判別依據,當初步判別認為有液化可能時再作進一步判別。5.2.4場地地震液化的進一步判別應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圍內進行,對于樁基和基礎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別深度應加深至20m。為判別液化而布置的勘探點應合理布置且不應少于3個,勘探孔深度應大于液化判別深度。5.2.5凡判別為可液化的場地,應闡明可液化的土層、各孔的液化指數,綜合確定場地液化等級,并提出處理建議。5.2.6當承擔地震反應分析和提供加速度時程曲線等專門性研究任務時,應提交相應的研究報告。5.3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5.3.1巖溶區的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巖溶發育的地質背景和形成條件;2巖溶洞隙的分布、形態、充填情況和發育規律;3巖面起伏、形態和覆蓋層厚度;4地下水賦存條件、水位變化和運動規律;5巖溶發育與地貌、構造、巖性、地下水的關系;6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分布、形態、發育規律及其發展趨勢;7巖溶穩定性分析;8對施工勘察、巖溶治理、監測的建議。5.3.2滑坡區的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滑坡的地質背景和形成條件;2滑坡的形態要素、性質和演化過程,圈定滑坡周界;3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濕地等的分布;4提供滑坡的平面圖、剖面圖和巖土工程特性指標;5滑坡穩定分析;6滑坡防治和監測的建議。5.3.3泥石流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地形地貌特征;2歷次泥石流的發生時間、規模、顆粒成分,暴發的頻度和強度;3泥石流形成區的地質背景、形成條件、水源類型、水量和匯水條件;4泥石流形成區、流通區、堆積區的分布和特征,繪制專門工程地質圖;5劃分泥石流類型,評價其對工程建設的影響;6泥石流防治和監測的建議。5.3.4采空區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采空區的范圍、層數、深度、開采時間、開采方式、開采厚度、上覆巖層的巖性、構造等;2采空區的塌落、空隙、填充和積水情況,填充物的性狀、密實程度等;3地表變形特征及發展情況;4采空區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況及其對采空區穩定的影響;5評價老采空區上覆巖層的穩定性,預測現采空區和未來采空區的地表移動、變形的特征和規律性;6判定作為工程場地的適宜性,提出防治和監測的建議。5.3.5對規模較大、危害嚴重的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宜建議進行專門的勘察與評價工作,并提交相應的專題報告。5.4特殊性巖土5.4.1濕陷性土地區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地層的時代、成因;2濕陷性土層的厚度;3濕陷系數和自重濕陷系數隨深度的變化;4場地濕陷類型和地基濕陷等級及其平面分布;5必要時提供濕陷起始壓力隨深度的變化規律;6地下水位升降變化的可能性和變化趨勢;7提出地基處理措施的建議。5.4.2軟土地區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成因、分布、土性、層理特征、均勻性;2硬殼層的分布與厚度、下伏硬土層或基巖的埋深和起伏狀況;3必要時說明固結歷史、應力水平和土體結構擾動對強度和變形的影響;4微地貌形態和暗埋的塘、浜、溝、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況;5開挖、回填、支護、工程降水、打樁、沉井等施工方法對周圍環境的影響;6判定地基產生失穩和不均勻變形的可能性;當工程位于池塘、河岸、邊坡附近時,應評價其穩定性;7軟土地基處理及監測建議。5.4.3填土地區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填土的類型、成分、分布、厚度和堆積年代,地基的均勻性、壓縮性、密實度和濕陷性;2當填土可作為持力層時,提供地基承載力;3當填土底面的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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