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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CCSA903308DB3308/T148—20242024-05-16發布2024-06-16實施IDB3308/T148—2024 32規范性引用文件 33術語和定義 34基本要求 35招募和注冊 46培訓 57服務提供 58評價激勵 69退出管理 6DB3308/T148—2024本標準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標準由衢州市司法局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衢州市司法局、衢州市計量質量檢驗研究院、衢江區司法局、江山市司法局、龍游縣司法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潘燕軍、余天華、黃增陽、鄭雅婷、朱月霞、嚴歆、杜姍、李秀本標準為首次發布。3DB3308/T148—2024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管理規范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管理規范的基本要求、招募和注冊、培訓、服務提供、評價激勵、退出管理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以下簡稱“志愿者”)的管理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MZ/T148志愿服務基本術語3術語和定義MZ/T14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經公共法律志愿者管理機構審核批準,自愿無償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矛盾糾紛調解、公證、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的自然人。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管理機構承擔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的招募和注冊、培訓、日常管理、監督和評價等管理工作的機構。4基本要求4.1管理機構4.1.1.1應為志愿者提供相應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4.1.1.2應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數字化平臺,具備志愿者招募和注冊、培訓、志愿服務信息發布、評價等功能。應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體系,包括培訓制度、權益保障制度、信用應用制度、考核評價制度、信息管理制度、退出制度等。4DB3308/T148—2024應配備專(兼)職志愿者管理工作人員,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務。志愿者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a)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b)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心健康,年齡在22~65周歲之間;c)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背景及從事公共法律服務的相關技能;d)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熱心于公共法律服務事業;e)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工作紀律,自覺服從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管理機構的管理;f)接受志愿者管理機構組織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務承諾;g)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對志愿服務中掌握的案件情況及個人隱私進行保密。志愿者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務時應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a)提供刑事辯護與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志愿者,應具備律師執業證書;b)提供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服務的志愿者,應具備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c)提供公證法律援助服務的志愿者,應是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并具備公證員執業證書或公證員助理執業證書;d)提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等志愿服務的志愿者,應具備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基層法律服工作者執業證書;e)提供心理疏導或翻譯服務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應具備心理咨詢職業資格證書或翻譯職業資格證書;f)提供仲裁、法律咨詢、糾紛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的志愿者,應具備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聘用證5招募和注冊5.1招募對象及方向5.1.1志愿者招募對象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人民調解員、仲裁員、高校法律專業師生、退休政法干警及其他符合志愿者招募要求的人員。5.1.2志愿者招募方向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糾紛調解、普法宣傳、企業法律服務、政府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程序咨詢、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5.2招募方式應根據公共法律服務需要,按日常性和臨時性形式通過行業會議、培訓、網絡等方式發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包括招募條件、數量、志愿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等信息。5.3招募程序5DB3308/T148—2024招募志愿者時,應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招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a)應向申請者發放志愿者注冊登記表;b)應按照4.2要求對申請者進行審核;c)應為審核合格的申請者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d)應指導志愿者在公共法律服務平臺上完成志愿者的注冊工作。6培訓6.1應為志愿者提供基礎知識培訓和服務技能培訓。6.2基礎知識培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a)志愿者的角色認識:包括志愿服務的意義、志愿服務工作動機等;b)志愿者的基本常識:包括志愿者的條件、權利和義務,志愿者精神、服務原則,志愿者服務的基本特征等;c)志愿者應具備的素質與技巧。6.3服務技能培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a)儀容儀表、言行舉止;b)矛盾糾紛化解與處置;c)突發事件的處置;d)心理咨詢和疏導;e)資料整理和歸檔。7服務提供7.1服務保障7.1.1應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安全保障及適當經費支持,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活動的實際困難。7.1.2應按照職業類別、志愿方向、業務擅長、服務區域等對志愿者進行分類管理。7.1.3應按供需對接機制和志愿者配置機制,統一管理公共法律服務數據和資源。7.1.4應根據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等情況合理安排志愿者參與公共法律服務活動,并配發志愿服務標識。7.1.5應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對侵害志愿者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并進行處理。7.1.6應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或為期一年以上的專項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簽訂服務協議,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7.1.7應暢通志愿者的監督、建議或意見等溝通渠道。7.2信息管理7.2.1應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志愿者花名冊、登記表、志愿服務記錄、獎勵與處分及其他資料等。7.2.2應通過跟蹤服務、信息反饋等形式,監督志愿者服務情況并記入服務檔案。7.2.3應長期保存志愿者服務檔案,確保檔案完整,并做好檔案保密工作。6DB3308/T148—20248評價激勵8.1評價內容應對志愿者的服務次數、難易程度、服務時長和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考核依據。8.2激勵機制8.2.1定期組織開展優秀志愿者、先進志愿者組織、杰出志愿服務項目評比并予以表彰,并積極推薦志愿者參加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團委、志愿者聯合會等部門的評比、表彰。8.2.2組織開展評先、評優等表彰獎勵時,應優先考慮業績突出的個人及其所在單位。8.2.3將評價結果推送至行業管理機構、誠信管理機構等,作為行業考核、誠信體系建設依據。9退出管理根據志愿者提出的退出申請,由志愿者管理機構審核后退出。9.2注銷退出志愿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由志愿者管理機構辦理注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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