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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

(試行)

1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疑似污染地塊初步采樣調查土壤和地下水布點

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布點目的是盡可能以有限的點位

數量確認地塊是否存在污染、捕捉污染最嚴重的區域,為采樣和

風險分級工作提供依據。

本技術規定僅適用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重點行業企業用

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

對于近5年內曾開展過土壤或地下水環境監測或調查評估、

調查方法滿足本次調查布點和采樣技術要求且未新增污染源的地

塊,可不開展初步采樣調查工作,利用已有數據開展風險分級。

2工作程序與組織實施

2.1工作程序

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程序包括:識別疑似污染區域、篩選

布點區域、制定布點計劃、采樣點現場確定、編制布點方案,工

作程序見圖1。

2.2組織實施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應委托具有污

染地塊調查經驗的機構承擔,優先選擇在本省(區、市)重點行

—114—

業企業用地調查工作專業機構推薦名錄內,且開展該地塊信息采

集工作的專業機構。

專業機構應組建工作組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每個工

作組應指定1名質量檢查員,負責對本組布點工作的質量進行自

審;專業機構應設置專門的質量監督檢查組,負責對本機構布點

工作的質量進行內審;專業機構應組織專家對本機構編制的疑似

污染地塊布點方案進行論證。

地塊使用權人有責任配合布點工作的開展,為現場踏勘和布

點等工作提供條件。

地塊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協助專業機構開展布點工

作。

疑似污染地塊信息收集

識別疑似污染區域

篩選布點區域

制定布點計劃

采樣點現場確定

編制布點方案

開展現場采樣

圖1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程序

—115—

2.3人員要求

應指定具有污染地塊調查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為組長,小組

組長應具有2年以上污染地塊調查經驗;小組成員應具有環境、

土壤或水文地質等相關基礎知識,至少1人應參加過全國土壤污

染狀況詳查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的專項培訓。

3識別疑似污染區域

基于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信息采集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開展

必要的踏勘工作,綜合考慮污染源分布、污染物類型、污染物遷

移途徑等,識別疑似污染區域,并拍照記錄。

原則上可參考下列次序識別疑似污染區域及其疑似污染程

度,也可根據地塊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1)根據已有資料或前期調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區域;

(2)曾發生泄露或環境污染事故的區域;

(3)各類地下罐槽、管線、集水井、檢查井等所在的區域;

(4)固體廢物堆放或填埋的區域;

(5)原輔材料、產品、化學品、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危險廢物

等生產、貯存、裝卸、使用和處置的區域;

(6)其他存在明顯污染痕跡或存在異味的區域。

對于在產企業,還應了解企業生產工藝、生產設施布局等,

重點關注污染物排放點及污染防治設施區域,包括生產廢水排放

點、廢液收集和處理系統、廢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堆放區域等。

按照“附錄1疑似污染地塊布點信息記錄表”記錄疑似污染

區域信息。

—116—

4篩選布點區域

原則上每個疑似污染地塊應篩選不少于2個布點區域。

若各疑似污染區域的污染物類型相同,則依據疑似污染程度

并結合實際情況篩選出布點區域。

若各疑似污染區域的污染物類型不同,如分別為重金屬、揮

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等,則每類污染物依據其疑似污染

程度并結合實際情況,至少篩選出1個布點區域。

可應用現場快速檢測設備輔助篩選布點區域。

按照“附錄1疑似污染地塊布點信息記錄表”記錄布點區域

信息。

5制定布點計劃

5.1布點位置

5.1.1土壤布點位置

對于關閉搬遷企業,土壤布點應優先選擇布點區域內生產設

施、罐槽、污染泄露點等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并應在不造成安

全隱患或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確定(例如鉆探過程可能引起爆炸、

坍塌、打穿管線或防滲層等)。

對于在產企業,土壤布點應盡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應在

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或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確

定(例如鉆探過程可能引起爆炸、坍塌、打穿管線或防滲層等)。

若上述選定的布點位置現場不具備采樣條件,應在污染物遷

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選擇布點位置。

土壤布點位置可參考“附錄2疑似污染地塊土壤布點位置參

考表”選擇。

—117—

5.1.2地下水布點位置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設置地下水采樣點:

(1)疑似污染地塊位于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補給區等地下水

敏感區域內及距離上述敏感區域1km范圍內;

(2)疑似污染地塊存在易遷移的污染物(六價鉻、氯代烴、

石油烴、苯系物等),且土層滲透性較好或地下水埋深較淺;

(3)根據其他情況判斷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

(4)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認定應開展調查的地塊。

疑似污染地塊地下水采樣點應設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

(如生產設施、罐槽、污染泄露點等)以及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

向。應優先選擇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鉆孔作為地下水采樣點。

5.2布點數量

5.2.1土壤采樣點數量

每個布點區域原則上至少設置2個土壤采樣點,可根據布點

區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5.2.2地下水采樣點數量

每個布點區域原則上至少設置1個地下水采樣點,可根據布

點區域大小、污染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地塊內設置三

個以上地下水采樣點的,應避免在同一直線上。

若疑似污染地塊集中或連片分布時(例如工業園區、化工園

區等),應將多個疑似污染地塊作為一個整體設置地下水采樣點,

原則上應至少設置5個地下水采樣點,可根據調查區域大小、生

產布局、水文地質條件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118—

原則上可利用符合疑似污染地塊調查布點和采樣技術要求的

現有監測井作為地下水采樣點。

5.3鉆探深度

5.3.1土壤采樣孔深度

土壤采樣孔深度原則上應達到地下水初見水位;若地下水埋

深大且土壤無明顯污染特征,土壤采樣孔深度原則上不超過15m。

5.3.2地下水采樣井深度

地下水采樣井以調查潛水層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

上層土壤無明顯污染特征,可不設置地下水采樣井。

采樣井深度應達到潛水層底板,但不應穿透潛水層底板;當

潛水層厚度大于3m時,采樣井深度應至少達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

m。

5.4采樣深度

5.4.1土壤樣品采樣深度

原則上每個采樣點位至少在3個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樣品,若

地下水埋深較淺(<3m),至少采集2個土壤樣品。

采樣深度原則上應包括表層0cm-50cm、存在污染痕跡或現

場快速檢測識別出的污染相對較重的位置;若鉆探至地下水位時,

原則上應在水位線附近50cm范圍內和地下水含水層中各采集一

個土壤樣品。

當土層特性垂向變異較大、地層厚度較大或存在明顯雜填區

域時,可適當增加土壤樣品數量。

—119—

5.4.2地下水樣品采樣深度

地下水采樣深度應依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及調查獲取的污染

源特征進行確定。對可能含有低密度或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機污染

物的地下水,應對應的采集上部或下部水樣。其他情況下采樣深

度可在地下水水位線0.5m以下。

5.5測試項目

疑似污染地塊樣品測試項目由專業人員根據基礎信息調查有

關結果選擇確定,可參考《省級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編制

指南》中“附表1-4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分析測試項目”。

5.6化工園區周邊農村地下水飲用水源水質調查

應對化工園區周邊農村的地下水飲用水源開展地下水水質調

查,選擇化工園區周邊1km范圍內東、西、南、北方向較近的農

村地下水飲用水井、灌溉井等已有水井進行采樣,原則上無需新

建采樣井,每個方向至少采集1個地下水樣。

測試項目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中表1

水質常規指標包含的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并根據化工園區污染

源特征,從表3水質非常規指標中選測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也

可補充檢測《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未列出的其他可能造成地下

水污染的特征指標。

水質調查測試項目的檢測方法應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

方法》(GB/T5750)的規定執行。

6采樣點現場確定

采樣點應避開地下構筑物以免鉆探工作造成泄漏或安全事

—120—

故。采樣點現場確定時應充分掌握采樣點所在位置及周邊地下設

施、儲罐和管線等的分布情況,必要時可采用探地雷達等地球物

理手段輔助判斷。

當現場條件受限無法實施采樣時,如影響在產企業正常生產、

受建筑或設施影響不能進入、采樣點位置存在地下管線、鉆探過

程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時,采樣點位置可根據現場情況進行

適當調整,點位調整應符合“5.1布點位置”有關要求。

現場確定的采樣位置需經地塊使用權人簽字認可。

應對確定的采樣位置用釘樁、旗幟等器材在現場進行標識,

并測量坐標,參考“附錄1疑似污染地塊布點信息記錄表”記錄

確定的土壤和地下水點位相關信息并拍照。

7編制布點方案

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方案應參考“附錄3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方

案大綱”編制,包括工作程序與組織實施、熱點區域識別、布點

區域篩選、布點計劃(布點位置、布點數量、鉆探深度、采樣深

度、測試項目)、采樣點現場確定等內容及各相關環節照片,現場

照片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污染痕跡等情況,原則上每個疑似污

染區域與布點區域2-4張。將布點方案和簽字后的“疑似污染地

塊布點信息記錄表”上傳至詳查數據庫。

—121—

附錄1

疑似污染地塊布點信息記錄表

地塊編碼地塊名稱

布點日期布點人員

編號識別依據特征污染物備注

1A

1B

疑似污染區域1C

1D

編號篩選依據特征污染物備注

2A

布點區域2B

編號布點位置鉆探深度/m測試項目

1AXX

1BXX

土壤點位

編號布點位置鉆探深度/m測試項目

2AXX

地下水點位2BXX

組長簽字簽字日期

備注:地塊編碼同信息采集階段的編碼;

1A、1B、1C、1D,以此類推,代表疑似污染區域,從A開始編號;

2A、2B,以此類推,代表從疑似污染區域中選定的布點區域,記錄選定區域在疑似污染區

域中對應的字母編號;

—122—

1AXX代表A區確定的土壤點位編號,1BXX代表B區確定的土壤點位編號,以此類

推,XX從01開始編號;

2AXX代表A區確定的地下水點位編號,2BXX代表B區確定的地下水點位編號,以此

類推,XX從01開始編號;

布點位置采用位置描述+經緯度坐標的方式。坐標用十進制度表示,小數點后保留6

位有效數字。

—123—

附錄2

疑似污染地塊土壤布點位置參考表

根據已有資料

疑似污染曾發生泄漏或各類地下罐槽、管固體廢物原輔材料、產品、化學品、有毒生產車間及其其他存在明顯

或前期調查確

區域環境污染事故線、集水井、檢查堆放或填有害物質以及危險廢物等生產、輔助設施所在污染痕跡或異

定存在污染的

布點位置的區域井等所在區域埋區域貯存、裝卸、使用和處置區域區域味的區域

區域

已知可能存在污染區域√

事故泄漏點√

事故發生地點√

地面裂縫√√√√√

樁柱基礎邊縫√√√√√√

生產裝置腐蝕痕跡處√√√√

有毒有害物質裝卸點√

—124—

根據已有資料

疑似污染曾發生泄漏或各類地下罐槽、管固體廢物原輔材料、產品、化學品、有毒生產車間及其其他存在明顯

或前期調查確

區域環境污染事故線、集水井、檢查堆放或填有害物質以及危險廢物等生產、輔助設施所在污染痕跡或異

定存在污染的

布點位置的區域井等所在區域埋區域貯存、裝卸、使用和處置區域區域味的區域

區域

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跑

冒滴漏的位置

排水管線出口四周√

堆放區洼地√

地面未硬化區域√√√√√√

堆放區硬化地面

裂縫位置

土壤顏色異常點√√√√√√

其他異常情況(植被生

√√√√√√

長異常等)

現場快速檢測輔助判斷

√√√√√√

異常點

—125—

附錄3

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方案大綱

1工作程序與組織實施

1.1工作程序

1.2組織實施

1.3布點人員

2識別疑似污染區域

3篩選布點區域

4制定布點計劃

4.1布點數量

4.2布點位置

4.3鉆探深度

4.4采樣深度

4.5測試項目

5開展現場定點

—126—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

(試行)

1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疑似污染地塊初步采樣調查土壤和地下水布點

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布點目的是盡可能以有限的點位

數量確認地塊是否存在污染、捕捉污染最嚴重的區域,為采樣和

風險分級工作提供依據。

本技術規定僅適用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重點行業企業用

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

對于近5年內曾開展過土壤或地下水環境監測或調查評估、

調查方法滿足本次調查布點和采樣技術要求且未新增污染源的地

塊,可不開展初步采樣調查工作,利用已有數據開展風險分級。

2工作程序與組織實施

2.1工作程序

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程序包括:識別疑似污染區域、篩選

布點區域、制定布點計劃、采樣點現場確定、編制布點方案,工

作程序見圖1。

2.2組織實施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應委托具有污

染地塊調查經驗的機構承擔,優先選擇在本省(區、市)重點行

—114—

業企業用地調查工作專業機構推薦名錄內,且開展該地塊信息采

集工作的專業機構。

專業機構應組建工作組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每個工

作組應指定1名質量檢查員,負責對本組布點工作的質量進行自

審;專業機構應設置專門的質量監督檢查組,負責對本機構布點

工作的質量進行內審;專業機構應組織專家對本機構編制的疑似

污染地塊布點方案進行論證。

地塊使用權人有責任配合布點工作的開展,為現場踏勘和布

點等工作提供條件。

地塊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協助專業機構開展布點工

作。

疑似污染地塊信息收集

識別疑似污染區域

篩選布點區域

制定布點計劃

采樣點現場確定

編制布點方案

開展現場采樣

圖1疑似污染地塊布點工作程序

—115—

2.3人員要求

應指定具有污染地塊調查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為組長,小組

組長應具有2年以上污染地塊調查經驗;小組成員應具有環境、

土壤或水文地質等相關基礎知識,至少1人應參加過全國土壤污

染狀況詳查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的專項培訓。

3識別疑似污染區域

基于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信息采集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開展

必要的踏勘工作,綜合考慮污染源分布、污染物類型、污染物遷

移途徑等,識別疑似污染區域,并拍照記錄。

原則上可參考下列次序識別疑似污染區域及其疑似污染程

度,也可根據地塊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1)根據已有資料或前期調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區域;

(2)曾發生泄露或環境污染事故的區域;

(3)各類地下罐槽、管線、集水井、檢查井等所在的區域;

(4)固體廢物堆放或填埋的區域;

(5)原輔材料、產品、化學品、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危險廢物

等生產、貯存、裝卸、使用和處置的區域;

(6)其他存在明顯污染痕跡或存在異味的區域。

對于在產企業,還應了解企業生產工藝、生產設施布局等,

重點關注污染物排放點及污染防治設施區域,包括生產廢水排放

點、廢液收集和處理系統、廢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堆放區域等。

按照“附錄1疑似污染地塊布點信息記錄表”記錄疑似污染

區域信息。

—116—

4篩選布點區域

原則上每個疑似污染地塊應篩選不少于2個布點區域。

若各疑似污染區域的污染物類型相同,則依據疑似污染程度

并結合實際情況篩選出布點區域。

若各疑似污染區域的污染物類型不同,如分別為重金屬、揮

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等,則每類污染物依據其疑似污染

程度并結合實際情況,至少篩選出1個布點區域。

可應用現場快速檢測設備輔助篩選布點區域。

按照“附錄1疑似污染地塊布點信息記錄表”記錄布點區域

信息。

5制定布點計劃

5.1布點位置

5.1.1土壤布點位置

對于關閉搬遷企業,土壤布點應優先選擇布點區域內生產設

施、罐槽、污染泄露點等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并應在不造成安

全隱患或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確定(例如鉆探過程可能引起爆炸、

坍塌、打穿管線或防滲層等)。

對于在產企業,土壤布點應盡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應在

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或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確

定(例如鉆探過程可能引起爆炸、坍塌、打穿管線或防滲層等)。

若上述選定的布點位置現場不具備采樣條件,應在污染物遷

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選擇布點位置。

土壤布點位置可參考“附錄2疑似污染地塊土壤布點位置參

考表”選擇。

—117—

5.1.2地下水布點位置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設置地下水采樣點:

(1)疑似污染地塊位于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補給區等地下水

敏感區域內及距離上述敏感區域1km范圍內;

(2)疑似污染地塊存在易遷移的污染物(六價鉻、氯代烴、

石油烴、苯系物等),且土層滲透性較好或地下水埋深較淺;

(3)根據其他情況判斷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

(4)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認定應開展調查的地塊。

疑似污染地塊地下水采樣點應設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

(如生產設施、罐槽、污染泄露點等)以及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

向。應優先選擇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鉆孔作為地下水采樣點。

5.2布點數量

5.2.1土壤采樣點數量

每個布點區域原則上至少設置2個土壤采樣點,可根據布點

區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5.2.2地下水采樣點數量

每個布點區域原則上至少設置1個地下水采樣點,可根據布

點區域大小、污染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地塊內設置三

個以上地下水采樣點的,應避免在同一直線上。

若疑似污染地塊集中或連片分布時(例如工業園區、化工園

區等),應將多個疑似污染地塊作為一個整體設置地下水采樣點,

原則上應至少設置5個地下水采樣點,可根據調查區域大小、生

產布局、水文地質條件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118—

原則上可利用符合疑似污染地塊調查布點和采樣技術要求的

現有監測井作為地下水采樣點。

5.3鉆探深度

5.3.1土壤采樣孔深度

土壤采樣孔深度原則上應達到地下水初見水位;若地下水埋

深大且土壤無明顯污染特征,土壤采樣孔深度原則上不超過15m。

5.3.2地下水采樣井深度

地下水采樣井以調查潛水層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

上層土壤無明顯污染特征,可不設置地下水采樣井。

采樣井深度應達到潛水層底板,但不應穿透潛水層底板;當

潛水層厚度大于3m時,采樣井深度應至少達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

m。

5.4采樣深度

5.4.1土壤樣品采樣深度

原則上每個采樣點位至少在3個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樣品,若

地下水埋深較淺(<3m),至少采集2個土壤樣品。

采樣深度原則上應包括表層0cm-50cm、存在污染痕跡或現

場快速檢測識別出的污染相對較重的位置;若鉆探至地下水位時,

原則上應在水位線附近50cm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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