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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證券法證券法教學計劃第一章證券與證券市場第二章證券法概述第三章證券監督管理制度第四章證券發行制度第五章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制度第六章證券信息公開制度第七章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第八章證券交易所第九章證券公司及其它機構第十章證券法律責任制度教學要求考試方式:閉卷平時成績:20%考試成績:80%緒論證券監督管理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發行者中介機構證券持有者(籌資者)(證券公司)(股東)第一章證券與證券市場第一節證券概述一、證券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證券是表彰一定權利的書面憑證,即記載并代表一定的權利的文書,是民事權利載體與民事權利的結合物。2、證券上的權利:證券所有權、證券權利。3、基本特征:(1)證券的法律特征(2)證券的書面特征4、分類:證券按其本身能否給持券人或第三人取得一定收益可以分為:無價證券、有價證券。有價證券可以分為:商品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5、我國證券品種:從理論上說,我國的證券品種有: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證券衍生品種。[注]1我國《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2《證券法》(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2005年4月二、股票概述1、概念: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2、股票與其他證券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股票的權利性。(2)股票的責任性。(3)股票的相對無期性。(4)股票的波動性。3、分類:股票的種類很多,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劃分。(1)股票分類中最重要的分類就是根據股票所代表的權益和風險的不同所作的劃分:普通股、特殊股。(2)最為常見的是普通股和優先股的劃分①普通股的特點:股權內容完整;承擔風險全面②優先股的特點:財產上的優先權;權利上有所限制三、債券概述1、概念:債券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憑證,是籌資者為籌集資金向特定或非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2、債券特點表現為:(1)債券的權利性。(2)債券的有期性。(3)債券的相對靈活性。(4)債券的穩定性。3、分類: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分為:(1)政府債券:豁免證券(2)金融債券: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集資金向社會發行的債務憑證。(3)企業債券:①概念:企業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公司債券、非公司債券。②股票與公司債券區別主要表現為:a、投資性質上;b、發行目的上;c、所獲報酬的時間上;d、投資風險上;e、發行條件和程序上等。③公司債券與貸款之債的不同:a、主體不同;b、形式不同。四、證券投資基金1、概念: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行證券投資基金券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與運作資金,主要投資于股票、債券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工具。投資人——基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2、證券投資基金特征:(1)證券投資基金是投資基金的一種形式。(2)證券投資基金是以信托來管理財產的一種方式。(3)證券投資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基金形式。(4)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風險相對較小的投資方式。3、分類:證券投資基金根據不同標準可以有不同劃分:(1)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2)國內投資基金、國外投資基金(3)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五、證券衍生品種1、概念:證券衍生品種是指由基本證券派生出來或者說衍生出來的證券。沒有基本證券就沒有衍生證券。2、分類:證券型(如認股權證)、契約型(如期貨、期權等)兩類。第二節證券價格簡介證券價格有多種分類,最主要的分類有:1、證券的理論價格2、證券的票面價格3、證券的發行價格4、證券的市場價格第三節股價指數幾種典型的股價指數:1、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道.瓊斯工業股價指數道.瓊斯運輸業股價指數道.瓊斯公共事業股價指數道.瓊斯綜合股價指數2、標準.普爾股價指數3、英國《金融時報》股價指數4、日本股價指數:日經.道股價指數;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5、香港股價指數:恒生指數、香港指數。6、我國股價指數有:上證指數、深圳指數、新華指數第四節證券市場概述一、證券市場的含義1、概念:證券市場是指各種有價證券作為特殊商品進行發行和買賣的場所及其交易系統。2、證券市場的基本分類:(1)證券發行市場、證券流通市場(2)證券場內市場、證券場外市場(3)證券現貨市場、證券期貨市場二、證券市場與商品市場的關系——證券市場與一般的商品市場的不同:1、交易的對象不同2、價格形成的機制不同3、交易的場所不同4、交易的方式不同5、交易的次數不同三、證券市場的作用1、“紐帶”作用2、資金融通的作用3、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本章思考題1、我國證券法對證券品種的基本規定2、股票與債券的異同點比較3、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利弊分析4、證券市場與商品市場的不同第二章證券法概述第一節證券法的調整對象1、證券法概念:證券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平等主體之間的發行與交易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2、證券法的調整對象:(1)證券監管關系(2)證券發行關系(3)證券交易關系3、證券法的基本特征:(1)證券法屬于商事行為法(2)證券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3)證券法是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的結合(4)證券法具有國際性特點第二節證券法的法律淵源1、概念:證券法的法律淵源是指證券法律規范的具體表現形式。2、我國證券法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4)行政法規(5)部門規章(6)自律規則第三節證券法的基本原則1、“三公”原則,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1)公開——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主要針對證券發行者(2)公平——證券法的出發點和歸宿,針對證券市場中的所有主體(3)公正——實現公開、公平原則的基本保障,主要針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合法性原則4、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原則(1)分業經營的特點(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2)混業經營的特點(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5、統一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原則6、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的原則(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本章思考題1、簡述證券法的調整對象2、簡述證券法的法律淵源3、簡述證券法的基本原則4、證券業與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利弊分析第三章證券監督管理制度第一節證券監督管理制度概述一、證券監管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證券監管是證券監督與證券管理的合稱。(1)證券監督:是指國家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發行、交易以及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主體所進行的經常性督促和檢查,以使證券市場有序運行的行為。(2)證券管理:是指國家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發行、交易以及證券市場主體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領導、協調和控制等行為。2、證券監管的特征:(1)證券監管的實施主體是一國的證券監管機關(2)證券監管的實施對象是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以及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主體。(3)證券監管的目的是保證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證券業的健康發展。二、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管的理論依據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在證券業的體現。因為證券業、證券市場存在市場失靈問題,具體表現為:1、證券市場存在著不完全競爭2、證券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3、證券市場容易產生過度投機行為第二節國外證券監督管理模式——有代表性的證券監管模式:美國模式、英國模式、法國模式一、立法管制型——美國模式1、概念:立法管制型又稱集中管制型、政府主導型,是指政府通過制定專門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并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監管機構,以實現對全國的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的監管體系。2、特點:(1)確立以信息公開為基礎的證券法體系(2)建立嚴密的證券監管規則3、以美國為例:它的證券立法最為完備、最為成熟。在結構上大致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聯邦政府制定的證券基本法,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二層次:美國各州的證券立法。各州的證券立法被稱為“藍天法”(Blue-skyLaw)。第三層次:美國聯邦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制定的規則、解釋。(the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ofAmerica,縮寫為SEC)。第四層次:美國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標準和要求。4、立法管制型模式的利弊分析A、優勢的方面:(1)能有效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2)政府作為監管機構超脫于市場之外,能夠更加嚴格、公正、有效的發揮監管作用B、不足的方面:(1)證券市場中行為復雜多樣;法律滯后性;證券監管機構的超脫地位等,難以對證券市場進行全面有效的管制。(2)政府在監管中的管理成本過高。二、自律管理型——英國模式1、概念:自律管理型即證券市場中的管理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等證券行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一種監管體制。2、特點:(1)沒有統一的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而是采取分散立法模式,(2)沒有統一的全國性證券管理機構。而是建立了以自律機構為主體的證券監管機構。3、自律管理型模式的利弊分析A、優勢的方面:(1)證券交易的參與者直接參與制定和執行證券管理法規和規章,使市場管理更為有效;(2)能夠對證券市場中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有充分的準備,并能夠作出迅速有效地反應;(3)管理成本相對較低。B、不足的方面:(1)缺乏統一的證券法律規范和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難以實現對全國證券市場有效控制。(2)管理者沒有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難以確保證券管理的公正性、客觀性。三、中間型——法國模式1、概念:中間型又稱歐陸模式,是介于立法管制型與自律管理型之間,以政府的一般監管和相關部門的實質性監管以及證券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一種模式。主要以法國為代表。2、特點:(1)沒有統一的證券立法,政府只對證券業進行一般性監管;由授權部門負責監管具體的證券業務活動(2)相對寬松的信息披露規則(3)以自律規則為基礎的監管體制第三節我國證券監管制度現狀1、形成:我國證券市場產生較晚,但發展迅速。1998年證券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證券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2、我國在證券監管體制上有一個演化、發展的過程。從階段上說:(1)1992年以前是央行兼管,(2)1992年至1998年為過渡專管,(3)1998年以后我國的證券監督管理走向集中、同一監管體制。3、我國的證券監督管理體制基本上屬于立法管制性模式:(1)有統一的證券法律、法規;(2)有統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3)有比較完備的證券業自律機構。4、從目前我國有關法律對證券市場的規范來看,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具有以下特點:(1)重視政府監管(2)強調實質管理5、中國證監會的法律地位:是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按照國務院的授權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注]我國《證券法》中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本章思考題1、簡述證券監管的概念與特征2、簡述證券監管的理論依據3、立法管制型與自律管理型的比較分析4、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與思考第四章證券發行制度第一節證券發行概述一、證券發行的含義與特征1、概念:(1)廣義上的證券發行包括:①證券投資者的認購行為;②投資者繳納投資款項的行為;③發行者將證券交于投資者的行為。(2)狹義上的證券發行僅指發行人將證券交于投資者的行為。2、證券募集與證券發行的關系3、證券發行的法律特征:(1)證券發行主體必須依法具有證券發行資格;(2)證券發行是向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特定或非特定的主體銷售證券的行為;(3)證券發行的客體是有價證券;(4)證券發行是一種直接融資方式。二、證券發行的方式1、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1)直接發行:發行人——投資者(2)間接發行: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2、擔保發行與無擔保發行(1)擔保發行:證券發行人向投資人承諾采用某種方式保證支付證券收益。(信用、實物、證券、產品)(2)無擔保發行:證券發行人不向投資者提供任何承諾。三、證券發行的分類證券發行可有多種分類:1、以證券種類不同分為:債券發行、股票發行、證券投資基金發行。2、以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公開發行(又稱公募發行)、非公開發行(又稱私募發行)。3、以發行目的不同分為:設立發行、增資發行。4、以發行價格不同分為:折價發行、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市場價格發行。第二節證券發行中的審核制度一、注冊制1、概念:注冊制是指證券主管機關要求證券發行人把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信息、資料公諸于眾,且內容不得含有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信息誤導,否則,證券發行人承擔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制度。2、特點:(1)不規定股票或公司債券發行的實質條件。(2)證券投資者是否獲得投資回報,證券監管機構不承擔任何形式的保證責任。3、優勢:(1)發行人將信息完全公開、曝光,讓公眾監督;(2)政府對證券發行的干預少,從申報到發行,上市速度快,成本低,市場效率高;(3)證券主管機構減輕了審核的工作量,可以集中力量投入對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二、核準制1、概念:核準制是指證券發行人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條件的同時,還要接受證券監管機關對其資格及其所發行的證券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制度。2、特點:(1)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人的發行資格及其證券發行的實質條件;(2)證券監管機關對證券發行享有獨立審查權,且有權撤銷已作出的審查結果。3、優勢:(1)通過監管機關的實質審查,能大量排除沒有投資價值或投資價值太小的證券發行;(2)減少投資者的投資損失;(3)保護投資者的利益。4、不足:(1)加大了證券監管機關的工作量和責任。(2)證券發行時間周期長,效率低,成本高。(3)容易滋生證券發行中的權錢交易。5、注冊制與核準制的比較:(1)理論基礎上不同。注冊制的理論基礎是自由主義經濟學說,政府不干預主義;核準制的理論基礎是政府干預主義的經濟理念。(2)立法理念不同。注冊制把投資者看作是有理性的,核準制認為并不是每一個投資者都能讀懂發行公司的信息材料,都能作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斷。(3)適用的市場不同。注冊制比較適用成熟的市場;核準制比較有利于新興證券市場的發育和發展。三、我國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我國證券發行根據證券種類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審核制度:1、對股票公開發行采取核準制;2、對債券發行采取審批制。[注]1《證券法》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2《證券法》修訂草案:核準制、保薦制度3《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準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4《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第三節證券承銷制度一、證券承銷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證券承銷是指由證券公司作為承銷商根據其與證券發行人簽訂的協議,幫助證券發行人公開銷售證券,證券發行人為此向其支付報酬或手續費的行為。2、特征:(1)證券承銷對發行人來說是一種間接的發行行為;(2)承銷的證券必須是經批準予以公開發行的證券;(3)證券承銷商必須是由證券管理機構批準的證券經營機構來實施的行為;(4)證券承銷必須是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合同——證券承銷協議來完成。二、證券承銷的方式1、方式:(1)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后將售后剩余的證券全部購入的行為。(2)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2、證券包銷與證券代銷的不同:(1)承銷商的法律地位不同。(2)適用的證券發行人不同。(3)承銷商獲得報酬的方式不同。第四節證券發行的條件和程序**證券發行條件是現行法律規定的,證券發行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的總和。**證券發行在我國主要有:(1)公司股票發行(2)公司債券發行(3)證券投資基金發行一、股票發行的條件和程序(一)股票發行的條件——從一般意義上說有:原始發行、新股發行兩種。1、原始發行的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定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2、新股發行的一般條件:(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內采取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二)股票發行的程序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和程序1、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1)發行債券是為了籌集生產經營資金,所籌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2)股份公司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3)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4)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5)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6)債券利率不得超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2、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三、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1、證券投資基金發行的條件:(1)發起人必須是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且有三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3)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譽;(4)其他。2、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程序(略)本章思考題1、簡述證券發行的概念和特征2、證券發行中注冊制與核準制的比較3、證券包銷與證券代銷的不同4、簡述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第五章證券交易制度第一節證券交易概述一、證券交易的概念和特點1、概念:證券交易,即證券買賣,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2、證券交易的特點:(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2)證券交易是具有合法性的交易,包括:交易主體合法、交易品種合法、交易場所和交易規則合法、證券交易當事人必須是意思表示真實、一致。[附]賣方——券商——集中競價——券商——買方3、比較證券交易與證券發行(1)客體不同(2)功能不同(3)主體不同二、證券交易市場1、概念:證券交易市場,又稱證券流通市場、證券次級市場、證券二級市場,是指買賣已經發行的證券的交易活動的場所。2、分類——證券交易市場根據其是否集中競價分為兩種:(1)集中競價的證券交易市場,即證券交易所市場,又稱場內交易市場。(2)非集中競價形成的證券交易市場,即場外交易市場。3、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的不同:(1)交易的場所不同(2)交易的證券要求不同(3)交易價格形成的機制不同(4)交易的時間限制不同(5)交易的數額規定不同(6)交易的參與者不同三、證券交易方式1、證券現貨交易2、證券期貨交易3、證券期權交易4、證券信用交易5、證券回購交易第二節證券上市及上市程序一、證券上市的概念和類型1、概念:證券上市是指證券獲準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行為。2、類型:(1)依照上市程序的不同劃分為:授權上市與認可上市。(2)依照證券種類的不同劃分為:股票上市與公司債券上市。(3)依照上市與證券發行關系的不同劃分為:普通上市與首次發行上市。二、證券上市的條件1.股票上市條件(我國《公司法》第152條和有關法規的規定)(1)其股票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已經公開發行。(2)發行后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持有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不少于1000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于1000萬元。(4)社會公眾股不少于公司總股本的25%;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股的比例不少于15%。(5)發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總股本的35%;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與人民幣3000萬元,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6)內部職工股不超過社會公眾股的10%。(7)股票發行后,公司凈資產在總資產中的比例不低于30%。(8)公司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9)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改組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10)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2.公司債券上市條件(我國《公司法》第161條、《證券法》第51條的規定)(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4)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5)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6)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符合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7)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8)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三、證券上市的程序1、證券上市申請2、證券監管機構的核準3、證券交易所的同意4、上市協議和上市公告四、證券上市的暫停與終止1、含義: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其證券依法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2、相關規定:(1)股票暫停上市:公司法第157條規定(2)股票終止上市:公司法第158條規定(3)公司債券暫停上市:證券法第55條規定(4)公司債券終止上市:證券法第56條規定第三節證券場內交易規則1、概念:場內交易規則主要是由證券交易所主持制定的,并經證券交易監督管理機購審查批準、執行的交易規則。2、內容:——在我國主要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則》,共有11章,129條。具體規則內容如下:(1)交易市場的規定(2)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3、場內交易程序(1)開戶。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2)委托。(3)競價、成交。集合競價、連續競價。成交的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4)清算與交割。(5)過戶。4、其他(漲跌幅限制制度、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5、大宗交易的規定第四節證券場外交易概述一、場外交易概述1、概念:證券場外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的各種證券交易活動的總稱,是場內交易或者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對稱。[注]在美國稱之為“Over-the-Counter”(簡稱OTC)。美國全國證券商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Inc.簡稱NASD)設立了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AutomatedQuotationSystem,簡稱NASDAQ簡稱那斯達克市場)NASDAQ將電子計算機技術引入場外交易市場。2、現代場外交易市場特點與證券交易所相比較而言,具體表現如下:(1)無固定的交易場所;(2)交易的證券種類繁多;(3)交易方式靈活——投資者既可自己在場外交易市場上直接交易,也可以自由選用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的方式執行客戶的委托。二、我國場外交易的基本情況1、1990年12月正式開通運行的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STAQ)和全國電子交易系統(NET)兩個法人股交易系統。2、在我國,場外交易的證券主要包括:(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2)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4)非上市公司債券等。3、場外交易的方式有:(1)投資者交易與證券公司交易;(2)協議交易與掛牌交易。本章思考題1、簡述證券交易的概念與特征2、比較證券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的不同3、簡述證券交易方式4、簡述證券上市的條件5、簡述證券場內交易規則第六章證券信息公開制度第一節信息公開制度概述一、信息公開制度的歷史考察1、信息公開制度(DisclosureSystemofInformation)起源于英國。(1)1720年的南海公司(SouthSeaCompany)事件為信息公開制度的誕生提供了契機(《BubbleAct》)。(2)1844年英國《公司法》為現代意義上信息公開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2、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于美國。1911年美國的“藍天法”以及《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完善了信息公開制度。二、信息公開制度的含義和理論基礎1、概念: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證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予以公開的法律制度。2、信息公開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1)證券“買賣”的依據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實物(2)證券市場具有信息不對稱、復雜性等特點(3)證券市場的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容易引發“盲從”心理。三、信息公開制度的作用1、約束證券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行為,防止證券欺詐行為的發生;2、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3、有利于證券主管機關的管理。第二節信息公開制度的基本內容一、證券發行的信息公開1、從縱向上分有:(1)證券發行中的信息公開(2)證券的持續信息公開2、從橫向方面上分有:(1)股票發行與交易中的信息公開(2)債券發行與交易中的信息公開二、證券發行中的信息公開(初次公開)1、股票發行中的招股說明書(1)公司的名稱、住所;(2)發起人、發行人的簡況;(3)籌集資金的目的;(4)公司現有股本總額;(5)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6)承銷機構的名稱與承銷方式;(7)發行的對象、地點;(8)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以及收益、風險的預測;(9)公司近期發展的規劃;(10)重要的合同和重大的訴訟事項等。2、公司債券募集章程(1)公司的名稱與住所;(2)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3)所發行的公司債券的利率;(4)公司債券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公司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6)發行公司的凈資產;(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等。三、證券的持續信息公開1、概念:證券的持續信息公開主要是指證券交易中的信息公開。2、內容:(1)上市公告書(2)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3)臨時報告:所謂重大事件的認定,我國《證券法》第62條作了具體規定。(4)上市公司的收購公告第三節信息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一、信息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1、信息披露的真實性2、信息披露的準確性3、信息披露的完整性4、信息披露的最新性、合法性、有用性等。二、信息公開制度的例外情況:1、私募證券、不上市交易、涉及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等情況下,各國證券法都普遍規定不受信息公開制度的約束。2、政府債券和一部分金融債券,因其特殊地位或是豁免證券,無需信息公開。3、對上市公司的某些特殊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告,如商業秘密等。第四節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的思考1、信息公開義務人缺乏義務意識2、投資者缺乏權利意識3、管理層缺乏防范意識本章思考題1、簡述信息公開制度的含義和作用。2、簡述信息公開制度的基本內容。3、分析信息公開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基本要求。第七章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第一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一、上市公司收購的含義和法律特征1、含義: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單獨或者共同購買某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取得對該公司的管理權或者控制權,進而實現對該公司的兼并或實現其他產權性交易的行為。2、法律特征:(1)收購的主體是不特定的投資者(2)收購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已經依法發行在外的股份(3)收購的目的是為了控制目標公司(4)收購的法律后果二、幾個相關概念的比較1、上市公司收購與兼并2、上市公司收購與資產轉讓3、上市公司收購與股權轉讓第二節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形式1、分類:——依據不同的標準,對上市公司收購有不同的劃分。(1)按照是否得到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合作為標準,將上市公司收購分為友好收購與敵意收購。(2)按照收購方的主觀意圖和收購行為的合法性與否為標準,將上市公司收購分為善意收購與惡意收購。(3)按照是否成為收購者的法律義務為標準,將上市公司收購分為自愿收購和強制收購。(4)按照預定收購的股票數量不同為標準,將上市公司收購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5)按照收購方支付對價的方式不同為標準,將上市公司收購分為:現金收購、換股收購、混合收購。(6)按照收購形式的不同為標準,將上市公司收購分為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注]我國《證券法》(新)第85條規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2、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收購股票的行為。3、協議收購(1)概念: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與公司股票持有人依照收購協議或者轉讓股份協議,取得其所持國家股或法人股的收購行為。(2)協議收購有廣義與狹義之分。①在狹義上,它是與一般收購與繼續收購并列的一種收購方式,即指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收購人,以協議方式收購非流通股票行為。②在廣義上,它泛指投資者以協議方式向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購買其所持股票并累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票的行為。(3)協議收購的特點有:①協議收購是轉讓非流通股票的特殊形態。②協議收購具有場外交易的部分屬性。③協議收購是采取個別協議的方式。第三節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管制**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管制包括: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原則;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程序。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原則1、目標公司股東公平待遇的原則2、持股披露原則3、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4、不得濫用權力的原則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程序我國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程序分兩步進行:一般收購制度、繼續收購制度1、一般收購制度(1)概念:已持有公司發行在外5%以上股票的投資者,繼續購買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行為,屬于一般收購。(2)特點:①無須發出收購要約;②以收購上市股票5%——30%為界限;③一般收購制度中的慢走規則。2、繼續收購制度(1)概念:繼續收購,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投資者繼續收購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票的行為。(2)特點: ①繼續收購采取要約收購形式;②繼續收購不受慢走規則的約束;③繼續收購的法律后果。第四節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相關問題1、上市公司收購與反壟斷2、收購與反收購3、買殼上市與借殼上市4、上市公司與關聯交易本章思考題1、簡述上市公司收購的含義和法律特征2、簡述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原則3、簡述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基本內容4、比較一般收購制度與繼續收購制度的不同第八章證券交易所第一節證券交易所概述一、證券交易所的概念與特征1、概念: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2、特征:(1)證券交易所是非營利性法人組織;(2)證券交易所是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3)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同場外交易市場不同。二、證券交易所的歷史沿革1、證券交易所作為一個歷史范疇,是社會化大生產和發達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與股份經濟和股份公司制度密切聯系。2、證券交易所在發展中體現出的特點:(1)證券交易所以股票交易為主要業務;(2)證券交易所日益成為證券市場的中心;(3)證券交易所呈現出國際化趨勢。三、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1、公司制證券交易所(1)概念: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和條件的營利性法人。(2)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特點:①以營利為目的;②交易費用較高,對交易中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損失均承擔賠償責任;③必須向中央銀行繳納營業保證金。[注]目前世界上采取公司制形式存續的證券交易所數量較少。2、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由證券公司依法自愿設立、旨在提供證券集中交易服務的非營利性法人。(2)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特點:①不以營利為目的;②證券公司以會員身份共同組成,費用由會員負擔,只限于本交易所的會員進廳交易;③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④證券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損失,均由交易雙方自行負責。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不同:(1)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2)會員進廳交易——限制較少;(3)交易風險不同;(4)交易費用不同;(5)交易的公平性不同;(6)市場的穩定性不同。第二節證券交易所的設立、解散及組織機構一、證券交易所的設立1、三種設立體制:(1)以美國為代表的登記制或稱注冊制,即無須政府特別許可,直接進行登記,成立;(2)以日本為代表的特許制,即設立交易所必須經過政府的特別許可;(3)承認制或稱認可制,以英國為代表。即無須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得到證券交易所協會的承認即可。[注]我國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獲得國務院的批準。在學說上,須經國家專門機關特別批準或授權,因此為特許主義。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條件:(1)必須有章程;(2)必須有自己的名稱;(3)必須有一定數量的會員;(4)必須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必備的場所和設備(5)必須有一定的活動經費。二、證券交易所的解散——主要有兩種事由:1、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2、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三、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1、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是根據公司法的要求來設置的,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2、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1)會員大會——權力機構(2)理事會——常設機構(3)經理人員——日常管理四、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的限制——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1、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三節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一、對證券交易的監管1、制定交易規則2、實時監控規則3、公開證券交易信息4、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5、市場準入規則二、對證券公司的監管1、會員管理規則2、會員席位管理3、會員自營業務、代理業務的管理4、對會員的檢查三、對上市公司的監管1、制定上市規則2、簽訂上市協議3、上市推薦人制度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本章思考題1、簡述證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2、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比較3、簡述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第九章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第一節證券公司一、證券公司的含義和特征1、含義: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特征:(1)證券公司是企業法人;(2)證券公司是依法設立;(3)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4)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領域是證券市場,包括發行市場、交易市場。二、證券公司的分類1、美國:證券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代理經紀商(Commissionbroker)(2)交易廳經紀商(Floorbroker)(broker‘sbroker)(twodollarsbroker)。(3)政府債券經紀商(bondbroker)(4)零數自營商(odd-lotdealer)2、我國的分類(1)按照組織形式的不同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按照證券業務范圍的不同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經紀類證券公司。三、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1、設立——我國證券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批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紀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變更——有兩種情形:(1)注冊事項的變更:①變更業務范圍;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③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變更住所、名稱等(2)組織形式的變更:即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可向證監會申請變更為綜合類證券公司。3、終止——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監管部門有權責令證券公司關閉:(1)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出借或挪用客戶帳戶上的資金、證券的;(2)證券公司有欺詐行為的;(3)證券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四、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及其業務管理1、證券承銷業務(1)概念:證券承銷業務是指在證券發行市場上承銷商為證券發行人承銷證券發行的業務。(2)對于證券承銷業務的管理主要有:①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證券公司要取得一定的資格。②證券承銷商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承銷協議的規定,承辦證券承銷的有關事宜。2、證券經紀業務(1)概念:證券經紀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市場上經紀商接受客戶的委托,從事證券買賣,收取傭金的業務。(2)關于該業務的性質的學說:①代理說: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②居間說: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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